第一篇: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指南(定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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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性 告 知 单
印刷时间:2012年2月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teniu.c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
·1· 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teniu.cc)、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到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工商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特别提请注意: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海淀分局办理登记:
1、海淀区内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
2、海淀区内非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区县工商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已由市局派驻人员在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300元,每年年度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
(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费不超过44000元。
(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2· 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3·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teniu.c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以及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企业的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
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4· 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5· 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
·7· 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8·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验资证明(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6)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不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9·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方式:(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类型:(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②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③董事会决议④监事会决议⑤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②拟变更的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③验资报告;④董事会决议;⑤监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5)外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上市前股东大会决议;②中国证监会审批文件;③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④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发行人股本结构表);⑤验资报告。
股东转让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6)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步骤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步骤
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步骤
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步骤
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步骤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步骤
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步骤
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11·
7、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变更投资总额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按照章程备案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1)股权转让协议;(2)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3)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4)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进入中关村股份转让代办系统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在转让代办系统办理。提请注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同时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变更董事、总经理、监事:(1)填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变更董事、监事应提交原董事、·12· 监事的免职文件;变更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如董事、监事人数发生变化,应提交批准机关的批复及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组备案:(1)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请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股权质押:(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除股权质押:(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质押协议;(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2)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办理备案登记)。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全体股东或董事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指定(委托)书》。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13·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章程;(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隶属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经营范围:(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完税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4·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
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内含《基本登记情况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提交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应提交市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企业应提交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保险企业应提交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合作中方出具的介绍函);
3、承包合同;
4、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
5、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6、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7、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派负责人的文件;
8、《指定(委托)书》。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变更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任免负责人的文件。
·15· 变更经营范围: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经营期限: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资金数额(合同承包金额):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指定(委托)书》。
(四)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年度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年度经营收入的审计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未加贴年检标识的,应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指定(委托)书》。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16·
第二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二、投资者资质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市商务局、襄阳经开区、襄阳高新区具有投资总额(并购按交易额计)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包括并购、再投资项目)事项的审批和管理权限;
2、各县(市)、区及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投资总额(并购按交易额计)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和2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包括并购、再投资项目)事项的审批和管理权限。
(二)办理程序
1、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凭审批机关设立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个月内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独资企业须提供);
3、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及章程,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还应提交招股说明书;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原件)
6、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派书;监事成员委派书;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股东情况)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1、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
13、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
14、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15、涉及专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专项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
1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17、县(市)区商务部门转报文件(市直企业可直接报送);
18、申请人签发的办理本次事项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罚则、股权转让的规定;
3、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4、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5、外商投资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投资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
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设立工会;
9、解散和清算;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五、审批原则
1、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六、服务承诺
在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收齐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省商务厅。
经办人:张立 分管负责人:刘冀宏 *** 电 话:0710-3757005《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 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 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5365304(服务贸易业)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审核意见表(限上项目提交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核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一)合营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合作企业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中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
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投资申请表(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5.被并购境内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档案、最近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关联关系说明,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0.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资产并购: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
5.所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8.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关联关系说明、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1.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复印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处)、5365304(服务贸易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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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须知
(一)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 3.有关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经营范围的取得涉及其他部门前置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审计报告(复印件);
6.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涉及用地、环保问题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变更后的实际指标数据);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审计报告(复印件)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一份):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并承诺符合减资的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中不允许减资的几种情况(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最近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申报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减资原因、企业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等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
2.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3.通知债权人的证明及债权人书面同意减资的证明;
4.合同、章程修正案(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应包括清算原则、程序、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债权债务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合并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
3.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 4.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合并后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各企业通知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原件);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分立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之间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立后的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8.分立后各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各企业通知其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股权转让 1.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修订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股权变更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最新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
1.企业股东之间或向其他受让人协议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同意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涉及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复印件); ②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
2.企业股东协议增资导致变更各方股权比例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4.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
①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②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原件); ③法院对构成违约的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提交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违约方已按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违约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限制类领域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新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
4.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5.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股权质押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5.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一)出资方式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详细说明:产品来源、经营方式、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原件); 5.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
6.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 7.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 8.商业企业信息表;
9.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10.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已设立企业延期缴纳注册资本
1、关于延期缴资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参照公司章程,原件)
3、验资、审计报告(复印件)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商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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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地址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5.涉及环保问题,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6.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投资者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董事变更
1、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证明;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办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七个工作日):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负责人的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4.相关设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5.店铺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证明文件(需附店铺照片)6.分支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7.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8.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9.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时间:如资料齐全,2 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厦门市工商局
电
话:(86-592)2200951、2203584 所需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理时间:如资料齐全,7 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1405 电
话:(86-592)5365304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所需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立项:(1)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意见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设立企业(以下文件均为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详细说明:产品来源、经营方式、销售方式、销售渠道;
(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复印件;
(6)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中国大使馆出具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认证;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提交护照)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
(9)进出口商品目录(参照海关税则分类);
(10)店铺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11)店铺符合商业规划证明文件;
(12)商业企业信息表;
(13)法律文件送达通知书;
(1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投资者是否有相关从业经验,提供个人简历
(16)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备注:如无设立店铺,10、11项可免
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主要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主要流程
参考法规:
2014052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103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2015041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
20081030《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90305《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
Step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审批机关:工商局 申报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Step 2:发改委核准/备案
核准范围: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备案范围:《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文件:
发改委核准提交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7、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8、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发改委备案提交材料:
1、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信息;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3、投资意向书及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Step 3:商务局审批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及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由各市、县(市、区)外经贸局,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申报文件:
1、投资者关于要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XXX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可由其中一个投资者提出申请)
2、中方投资者股东会关于和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决议(全体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如中方投资者系外商投资企业,改为董事会决议;并符合:出资完毕,合法经营;提供上一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3、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作为合同、章程组成部分的其他有关材料(如以技术入股、转让等,提供相关材料;以设备出资,提供设备清单)(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
5、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监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投资者资信证明材料(外文需提供相应的翻译件)
7、杭州市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表(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进口免税设备的项目)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进口设备清单(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上或需新增建设用地、或需进口免税设备的项目)
8、发改、环保、土地等管理部门对合资(合作)企业出具的批准或核准意见(根据行业决定是否需要提供)
9、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向杭州市工商局或浙江省工商局申请办理)
11、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前置审批)
13、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Step 4:工商注册 审批机关:工商局 申报文件:
1、《外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通知书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