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管理,减少费用支出,节省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工作未满一个月者除外);
三、内容:
(一)交通费补贴
1、公司给予员工相应的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交通补贴标准为:普通员工60元/月,集团部门副经理、经理/项目公司部门副经理、经理80元/月,集团总监级/项目副总100元/月,集团副总/项目总及以上120元/月,有公配车辆及享受私车公用补助者不享受该项补贴,有公配车辆的部门或项目公司,其属下员工均不享受该补助。
1.1、员工因公事需外出,自己合理安排行程,使用交通工具,最大程度的提高工作效率。1.2、本办法实施之后,原则上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包含打的费和公交费),有紧急事情需立即办理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打车者,书面请示公司领导获批后给予报销交通费用,如未来得及书面申请则先口头请示之后补办手续,然后交财务部留存,以供签批报销单时对照查阅。
1.3、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某些岗位需要频繁外出,公务交通支出明显增多,员工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适当增加其补贴标准。
1.4、享受公司交通费补贴的员工,公司一律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二)通讯费补贴
2、为方便联络,公司提供内部联网号码,给予相关人员通讯补贴,通讯补贴随工资一起发放。2.1补贴标准
普通员工50元/月,集团部门副经理、经理/项目公司部门副经理、经理100元/月,集团总监/项目公司副总200元/月,集团副总/项目总260元/月,集团公司副总裁(含)以上300元/月。
2.2、如因工作内容增加,实际产生话费远远超支者,个人可填写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增加其补助标准。
2.4、享受话费补助者保证通讯通畅,总监级及以上人员24小时开机,其他享受通讯补贴者早7:30至晚10:00不得关机。公司将不定期抽查,未在规定时间接听电话的将给予处罚,直至取消通讯补贴。
2.5、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再报销通讯费用。
四、附则
1、本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本办法由行政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篇: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管理,减少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工作未满一个月者除外)。
三、内容
(一)交通费补贴
1、交通补贴标准为:普通员工60元/月,主管100元/月,经理150元/月,总监及以上300元/月,有公配车辆及享受私车公用补助者不享受该项补贴。
2、员工因公事需外出,自己合理安排行程,使用交通工具,最大程度的提高工作效率。
3、本制度实施之后,原则上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包含打的费和公交费),有紧急事情需立即办理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打车者,书面请示公司领导获批后给予报销交通费用,如未来得及书面申请则先口头请示之后补办手续,然后交财务部留存,以供签批报销单时对照查阅。
4、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某些岗位需要频繁外出,公务交通支出明显增多,员工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适当增加其补贴标准。
(二)通讯费补贴
1、补贴标准为:普通员工50元/月,主管80元/月,经理120元/月,总监及以上200元/月。
2、如因工作内容增加,实际产生话费远远超支者,个人可填写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增加其补助标准。
3、享受话费补助者保证通讯通畅,总监级及以上人员24小时开机,其他享受通讯补贴者早7:30至晚10:00不得关机。
4、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再报销通讯费用。
四、报销流程
1、每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以部门为单位,将本部门人员上月交通及通讯正式发票在对应标准额度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进行报销。
2、部门将汇总的交通及通讯发票,通过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3、财务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之要求核实把关实施。
五、附则
1、本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公司人资部负责,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某公司关于发放交通、通讯补贴通知
关于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的通知
为增强员工归属感,体现公司对员工的人性化关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员工交通、通讯作如下规定:
一、交通补贴(凭票报销):
凡有车员工并私车公用的,享受车补交通补贴标准如下: 经理级 1000元/月 员工 600元/月 无车员工按200元/月发放。
二、通讯补贴(外地移动、联通、电信凭票报销): 经 理 200元/月 员 工100元/月 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第四篇:误餐费、交通、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未完待续)
一、相关法规文件
二、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通讯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川省目前无相应扣除标准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是全额计缴个税,大连有规定,2010年已将公务费标准提高至当月实际发生额的80%(限一人一号),见大地税函[2010]7号及辽地税函【2011】123号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四、车辆费
国税发[1999]058号和财企[2009]242号文件有关车辆费的规定同通讯费。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文件规定: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目前无相应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是全额计缴个税,大连有规定,2010年已将公务费标准提高至实际发生额的2700元/月,见大地税函[2010]7号)
五、福利费及其他补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免征个税。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特别是把可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仅限定为“生活补助费”,增加了纳税负担。
国税函[2009]3号文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角度再次明确了福利费的范围,较个税实施条例的福利费范围有所扩大,且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但随后出台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又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另外,国税发[1998]155号文将生活补助费界定为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国税总局在2010年04月14日对一企业的提问回复中表示:
(一)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分析,福利费可免税的范围最大限度为(一般公司):
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等。
另外,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独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可免税。(有限额标准,但相关规定基本未及时更新,且不很明确,差旅费目前来说还是最好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较为合适)。
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2009年11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条分别对税法有关的补贴、津贴、福利费的免税规定进行了明确,即: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可见有关补贴津贴及福利费的扣除范围是有特定限制的。
另外,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1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是近年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较为明确的规定文件,即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福利费的界定,仅供参考):
1、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2009年11月,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生育津贴、医疗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第五篇:采暖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的处理问题
在所得税业务中,经常要碰到采暖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的处理问题,这也是企业会计询问得较多的问题。
遗憾的是,往往得不到正确的解答,我作为一位名不见经传的注册税务师,不揣浅陋、不惧学阀,成一家之言,以解众惑。
首先还是要强调十字真言——“按会计要求做账,按税法要求纳税”。离开这十字真言,再研究下去就没有意义了。
其次,近十年来,各地对这些补贴的纳税规定都是变化的,我是按照最新的和吉林的有关规定来研究的。
一、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通讯补贴与交通补贴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中核算,采暖费,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核算。
自2007年以来,由于福利费不再提取,所以有的企业(特别是执行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基本上看重“管理费用——福利费”这个科目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仅是把“应付职工薪酬”分成“货币性福利”与“非货币性”福利。
我个人觉得,财企[2009]242号文件是目前比较完善的福利费规定,企业会计可以按此设置会计科目。
即把福利费分成与工资挂钩和不挂钩两块,在挂钩的模块里,进一步分成“工资,五险一金,补充保险,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其他”等二级科目,工资下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其他”等三级科目,补充保险下设“补充医疗,补充养老”等三级科目;挂钩部分,分为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费两个科目,其中,采暖费要作为现金补贴的三级科目,下设健康、财产等四级科目 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费的三级科目,其他的如库存商品,折旧、摊销、外购商品等,就都可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费的三级科目了。同理,在“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福利费”,在“福利费”下设置对应的三级科目。
操作时,借计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掏银子时借计“应付职工薪酬”,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这样设置会计科目,层次鲜明、核算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计算机操作又累不着会计,如果您不想偷税,为什么不这么干呢?
二、采暖费补贴的税收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第16条“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问题”明确:“按不超过我省(吉热改[2006]2号)规定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中不得再包含取暖费补贴”,并且指出“以上政策规定与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应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所属发文日期为“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所属发文日期为“2009-1-15”。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 1、2009年3号文的法律级次并不高于吉地税发[2009]51号文,而且在其之前,而非之后,显然,制定51号文时是在已经看过3号文基础之上的,但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企业,仍有不适用地税文件的可能。
2、从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应付职工薪酬来看,发放给职工的补贴,确实是一种福利行为,从企业核算和成本分析角度来讲,会计处理也确实应该进入福利费,而3号文显然是借鉴了会计准则而出台的。
3、税法规定“取暖费补贴”“不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目的是给以税收优惠,即保证要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不是怎么做账问题。
4、纳税调整
首先,我们可以按照《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热改[2006]2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06〕26号)两个文件,测算企业发放的采暖费是否超标。测算公式为长府发〔2006〕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和“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个人认为,这个句号应该在引号的外面,可以参考一下鲁迅的文章。在外面是有道理的,而且,如果我这个括号里的内容是解释全段的,则句号在括号后面,如果是解释紧挨着部分的,则句号在括号前面,对否?)
其次,对于不超标的部分,由于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在福利费中核算,税前却调增了86%,所以在申报表中“其他”栏目里调减,调减金额等于“管理费用——福利费——采暖费”科目发生额乘以86%。
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长府发〔2006〕2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用交税了。
三、通讯费补贴的税收规定
这个费用有点乱,因为它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参照企业所得税标准的,而企业所得税标准2009年又取消了,所以有点乱。
首先强调,按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无论企业的通讯费是凭票报销,还是发放现金补贴,都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发放补贴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按照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企业内部中层领导)发放(报销)的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可参照吉厅发[1998]5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住宅电话费不超过80元,移动电话费不超过400元。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同上。
2、凭票报销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按照吉地税发[2009]5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按照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采用发放现金方法发放通讯费,则超出标准的通讯补贴,将不再是合理的工资总额,需要纳税调增。
其次需要说明,如果企业核算错误,将通讯补贴计入“福利费”,占用福利费指标,应该进行调整,相对麻烦,因为福利费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算的,所以要把通讯费由福利费调整至工资总额,再重新计算福利费扣除标准。
四、交通费补贴的税收规定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即“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处理。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是这个标准。但要关注第二条规定,即“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
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要考虑“车改”前一年的支付金额。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引用的一些文件,都是地税局文件,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该咨询主管国税局。
另外,按照企便函[2009]33号第二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如果没有地方标准,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通讯费按照通讯补贴全额的20%扣除,交通费按照交通补贴全额的3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