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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8809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1 12:25: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营林工程质量和效益,为营林工程建设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造林质量考核办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批准的所有营林工程。

第三条.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营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及质量情况。

(二)历年营林工程保存情况。

第四条.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行县级与市级联合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县级负责检查面积低于1.0亩的零星栽植部分,并建立档案,供市级抽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成片(大于或等于1.0亩)栽植部分的全面检查与零星栽植的抽查。

第六条.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营林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

(一)桉树栽培技术手册(试行)

(二)GB/T15776-95造林技术规程

第八条.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

(一)人工植苗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三个月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合理初植密度)之比。人工植苗造林成活率标准分三级(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不合格),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需补植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不得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二)人工植苗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一年后郁闭成林前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合理初植密度)之比。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

第九条.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

第十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公顷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县级检查以 “户”为单位的零星复合小班。

按“户”进行检查,对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生长情况、整地方式及规格、种植密度、种苗质量、栽种时间等进行调查。根据每户总造林株数及成活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每穴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面积折算均按1200株折为1.00公顷。以村民小组为1个复合小班,按小班建立农户造林档案。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第十二条.县级检查验收后及时向市级上报检查验收情况,并申请市级抽查。

第四章 市级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对工业原料林工程建设区(市、县)成片栽植部分实施全查;对零星栽植部分在县级检查验收基础上按乡(镇)抽查不低于20%的造林面积。

第十四条.市级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工业原料林工程小班(地块)面积、成活率、合格率。

(二)整地方式及规格、种植密度、种苗质量、栽种时间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三)抚育及生长情况调查:人工造林小班(地块)至少经过一次抚育作业。工程造林小班(地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

第十五条.用大于或等于1:25000地形图逐个小班(地块)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块地)面积,并把检查验收小班(地块)标绘在地形图上。

第十六条.采用样行、样带(零星栽植采用按造林农户为一个单元)对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及生长情况进行调查。采用样带时,样带宽度为10-20米,沿垂直等高线方向随机布设在所检查验收的小班(地块)内,样带长度根据样带调查面积比例及样带宽来确定。

样行(样带)调查面积比例为: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5%,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按穴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根据样地内(或每户)总造林株数及成活株数计算小班(地块)造林成活率(每穴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如总造林株数低于合理初植株数时,总造林株数按合理初植株数计算。

第十七条.将所有检查验收成片小班现地勾绘到大于或等于1:25000地形图上;并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在地形图上标出定位坐标。当现地勾绘的小班与施工设计图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认可原上报小班面积;如果现地调绘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其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面积,否则现地调绘求算出的小班面积即为其核实面积。第十八条、对于以“户”为单位的零星复合小班,在县级检查基础上按乡(镇)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造林面积进行核查。面积折算均按1200株折为1.00公顷

第十九条.零星栽植部分造林的面积、成活率、株数保存率与县级检查数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则承认县级自查数据;若在误差之外,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核查。

第十九条.对外业调查卡片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调查卡片项目填写齐全、规范。确认无误后将工业原料林工程检查验收结果统计、汇总、制表,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在大于或等于1:25000地形图上绘制工业原料林工程建设分布图,标明乡(镇)界、村界、小班界及乡(镇)名、村名、小班号等。零星地块以村民小组为1个复合小班,并按小班建立农户造林档案。

第二十条.复(核)查工作结束后,以县为单位形成成果,内容包括复(核)查工作报告和检查验收数据库文件。复(核)查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林工程实施概况。

(二)检查验收工作概况。

(三)检查验收结果。分述营林工程合格面积、合格率、保存面积、保存率;管理指标数据。

(四)分析评价。用实例和数据,分析评价营林工程实施情况。

(五)问题、对策及建议。

(六)附表、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评价指标与计算方法

(一)成活率、保存率计算

成活率=(小班样带内成活株数/小班样带内总植苗株数)×100% 保存率=(小班样带内保存株数/小班样带内总植苗株数)×100%

(二)面积核实率:指上报年度经核实后实际完成(保存)的人工造林面积(即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的百分比。

面积核实率=(核实面积/上报面积)×100%

(三)面积合格率:指上报年度经核查成活率(保存率)等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工造林面积分别与上报面积和核实面积的百分比。

面积合格率(上报)=(合格小班面积/上报面积)×100% 面积合格率(核实)=(合格小班面积/核实面积)×100%

(四)管理指标的计算

作业设计率=(∑作业设计小班面积/∑核实面积)×100% 建档率=(∑建档小班面积/∑核实面积)×100% 管护率=(∑有管护措施小班面积/∑核实面积)×100% 抚育率=(∑抚育小班面积/∑核实面积)×100%

附件

营林检查验收调查(统计)表填写说明:

(1)村(林班):填写行政村名

(2)小地名:询问当地人填写

(3)图幅号:按地形图的标记填写

(4)公里网坐标:填写小班(地块)中心点所在位置纵横坐标,精确到米

(5)户数:填写该小班(地块)包含的农户数

(6)坡度:小班的平均坡度

(7)权属:分个人、集体、国营和其它(8)前地类:如“退耕地”、“坡耕地”、“灌丛地”、“弃耕地”、“宜林河滩地”、“荒山荒地”等。

(9)林种:填写工业原料林

(10)树种:按主要树种填写

(11)设计密度:按设计填写,无设计按合理初植密度(83-110株/亩)填写

(12)上报面积:上报的小班面积

(13)核实面积:现地核实的小班面积

(14)成活率:其值百分数取整数

(15)失败原因:分为自然因素、人蓄破坏、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其它。

(16)管理情况:对进行了作业设计(图、表齐全)、自查验收、建立了造林档案及有管护措施的小班在表中相应栏目中打“√”,对核查验收时已按规定进行了抚育管理的小班填写实际完成面积。

(17)造林时间:填写到月份。

(18)未保存原因:分为自然因素、人蓄破坏、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其它。

第二篇: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科技推广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附件2: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科技推广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是助推三北地区林业生态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全面检查、评价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突出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在三北工程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加速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进一步提高林业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贡献率,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验收时间是按合同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当年或翌年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以下简称“三北局”)成立由科技处、计划与资金管理处和核查监测处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对科技推广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负责三北工程建设的三北站(局、办)配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依据、标准

第五条验收依据:

1.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合同;

2.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3.《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六条验收技术标准

1.国家林业局《造林技术规程》;

2.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合同要求内容后,进行自查验收和由监理部门组织的预验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三北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三北局上报《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项目验收材料,三北局组织正式验收。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的材料:

1.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投资效益、主要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及今后设想等。技术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及成效情况、对科研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科学研究及技术管理措施等情况。

2.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苗木的“两证一签”使用情况、各项目进展情况总结以及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方案、各培训的主要内容与培训材料等合同要求内容、财务决算表、影像资料等。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验收组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项目建设单位的专家不得进入项目验收小组。

第十条外业验收:

1.外业验收内容:合同书要求内容完成情况、造林成活率按合同书要求达到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2.外业验收办法:①根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用GPS进行核实定位;②对项目建设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项目如不是同一地块(或小班)且距离相隔较远的情况下,对其95%的面积进行核实,如在同一地块则全面核查;③对项目建设面积在1000亩以下且无论地块(或小班)数量多少,均全面逐一核查;④对进行核查的地块(或小班)按面积的1%进行抽样调查其造林成活率(或补植后且未进入林地面积的成活率),对申报推迟验收时间且项目建设达到三年的,验收其保存率;⑤对项目建设地块(或小班)的抚育管护与病虫害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内业验收

1.验收组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是否一致、项目建设资金支出与项目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并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验收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陈述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与管理问题提出质疑。

3.验收组根据内外业的检查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写出验收评价意见。

4.验收组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异议,可与验收组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则将双方意见

一并报三北局。

第十二条验收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十三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全套技术文件、验收小组意见报三北局对其进行复核,并核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科技推广项目验收表》。

第十四条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三北局。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写出详细说明报告,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必须尽快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此办法由三北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营林生产作业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学习材料

营林生产作业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

一、更新造林

(一)林班清理

不允许有拖清现象。地面清理干净,不影响造林工作的开展。(不便于整地,影响苗木栽植质量,栽植密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二)苗木管理

1、造林苗木必须选用优质壮苗,要有专人负责领取苗木,不合格的苗木不得上山造林。(领取苗木时,要当场验收查看,如认为苗木存在问题,可以马上在领苗处申请调换。)

2、苗木运到造林地点后,要及时假植在土壤湿润的遮荫处,并遮盖好,假植苗木必须3日内造完。(假植要领:地点选在背荫、潮湿、背风的地方,开沟斜植。要疏排、深埋、埋土深度应为苗高的一半左右踩实。)

3、造林作业时,必须使用苗木袋,要随造随取,以保持苗木根系湿润。(禁止手中握苗打穴)

(三)、现场管理

1、造林地块要配备专人管理。

2、现场管理人员要随时对造林质量检查指导,保证栽植密度合理,苗木根系舒展、深浅适宜、栽正踏实。发现质

量问题立即制止,并责令造林人员返工。(根据造林地块的立地条件,随时掌握土壤商情,解冻层达到15cm左右,适时顶浆造林,要着重考虑小班的坡度。集中连片的造林小班,本着由上至下实施造林。)

(四)、技术要求

1、整地:穴状整地,穴面60cm*60cm,栽植坑深度20cm-30cm,清除草皮、草根、树根、石块,以露出实土为宜。

2、植苗:植苗时要求栽正、踏实、避免栽深、窝根、露根,要做到“三埋两踩一提苗”,保证苗木根系舒展。苗木要栽植在穴面中央,苗木根部至穴面边缘的最窄面达30cm。

(五)、检查验收

1、内业:

(1)、自检野帐是否齐全,野帐附有小班示意图。(2)、台帐是否准确无误。

(3)、是否向森林经营处提交验收申请,没有经过林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小班,森林经营处不予验收。

2、外业:

(1)、采取打样带的方法逐块验收,样带面积不小于小班面积的2%,林场自检必须图上定点,罗盘导向,打好工作线,做到起点引线清楚,走向合理。

(2)、穴面大小,草皮清理程度是否达到技术要求。(3)植苗是否栽正、踏实,避免栽深、窝根、露根,苗木要栽植在穴面中央,苗木根部至穴面边缘的最窄面不低于30cm。

(4)、苗木没有假植或成堆苗木假植在一起,没有单行假植的,视为没假植,扣除该小班造林工资。

(5)、没使用苗木袋的植苗人员,一人次罚款200元。(6)、在造林过程中,下达整改通知单的小班,扣除该小班造林工资50%。

(7)、初植密度符合设计要求,验收质量在95分以上为合格,开验收证,支付工资。

择伐补植小班,如果应补未补面积,每公顷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该小班造林不合格,不支付工资。

二、幼林抚育

(一)、质量要求

1、割草

每年6月20日—7月10日安排第一遍,以扩穴、培土、踏实为主。7月20日—8月10日安排第二遍,以刀抚为主,割除杂草。割除物茬高不得超过5cm。

2、幼林割灌

作业时必须割除小班内的藤条、灌木及非目的树种,保留目的树种,对有经济价值的植物适当予以保留,如五味子、山葡萄、刺老芽,刺五加等,割除物茬高不得超过5cm。

(二)、检查验收

1、内业:

(1)、自检野帐是否齐全。(2)、台帐是否准确无误。

2、外业:(1)、割草

①、方法同造林合格率验收。

②、小班内伤苗达到每公顷设计株数的1%,视为该小班不合格。

③、有在造林地内放牧现象的视为该小班不合格。④、割除物茬高不得超过5公分。幼林抚育质量在95%以上为合格小班,质量达不到95%不支付工资。

(2)、幼林割灌

①、方法同造林合格率验收。

②、作业时必须割除小班内的藤条、灌木及非目的树种,保留目的树种。

③、割除物茬高不得超过5公分。

④、割除物整齐横山堆放规格长不超过2米,宽1.5米,每公顷80 —100堆。

抚育质量在95%以上为合格小班,质量达不到95%不支付工资。

各单位在6月30日和7月30日向森林经营处提交生产完成情况预报,7月10日和8月10日提交验收申请。没有经过林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小班,森林经营处不予验收。

(3)、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 ①、方法同造林合格率验收。

②、择伐补植按所栽的苗木的株行距栽植点上有无树苗进行验收。

③、当检查株数大于设计初植株数时,成活(保存)率=成活株数/(成活株数+死亡株数)×100。当检查株数小于设计初植株数时,成活(保存)率=成活株数/设计初植株数×100。

当年成活率达93%以上,为合格小班,低于93%扣除截留的20%造林工资,三年保存率达88%以上为合格小班,低于88%扣除割灌工资。

三、中幼龄林抚

各林场要严把采伐作业关,严格执行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采伐作业。施工前,各林场要严格按《采伐许可证》进行现场拨交,将小班界线、采伐树种、株数、蓄积、采伐强度等因子全部交到生产者手中。小班标志、边界要清晰无误,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正,并上报营林处备案。设计要与现地相符,包括:抚育类型,林龄,树种组成,起源等。禁止中幼龄林抚育小班和其他作业小班面积重合,作业不满五年小班,禁止重新设计。

(一)、质量要求

1、透光伐(透光伐:在林分的幼龄林阶段、开始郁闭后进行的抚育采伐。间密留均、留优去劣,调整林分组成,为保留木留出适宜的营养空间。天然林抚育采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7。)

(1)、透光抚育小班不能单纯割灌,必须按照设计资料及森林经营密度表合理的调整林分密度,留优去劣,间密留稀。

(2)、按设计资料要求,伐除抑制目的树种生长发育的非目的树种以及灌木、藤条以至高大的草本植物。

(3)、对于簇生树种要适当合理的间伐,病腐木、枯立木、弯曲木清理彻底。

(4)、清林方式一律采用归堆法,堆的规格长不超过2米,宽1.5米,每公顷80 —100堆。横山整齐堆放。割除物茬高不得超过5公分。针叶树必须修枝2.5米以上。

(5)、间伐木枝桠材,小头直径3公分以上,材长1米以上,病腐木、枯立木、倒木有30%利用价值的全部集运下山。

(6)、对有经济价值的予以保留,如五味子、山葡萄、刺老芽,刺五加等。

2、修枝割灌(修枝,在中幼龄林阶段进行,主要适用于天然整枝不良的林木。要求幼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1/3,中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2。割灌,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

(1)、修枝割灌抚育应割除林班内全部藤条、灌木。(2)、病腐木、枯立木、弯曲木清理彻底。

(3)、清林方式一律采用归堆法,堆的规格长不超过2米,宽1.5米,每公顷80 —100堆。横山整齐堆放。割除物茬高不得超过5公分。针叶树必须修枝2.5米以上。

(4)、病腐木、枯立木、倒木有30%利用价值的全部集运下山。

(5)、对有经济价值的予以保留,如五味子、山葡萄、刺老芽,刺五加等。

3、生长伐(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进行的抚育采伐。伐除生长过密、生长不良和影响目标树生长发育的林木,进一步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生长,缩短工艺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经济效益。抚育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

(1)、生长伐抚育要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和影响目标树生长发育的林木。

(2)、彻底清除枯立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

(3)、清林方式一律采用归堆法,堆的规格长不超过2米,宽1.5米,每公顷80 —100堆。横山整齐堆放。割除物茬高不得超过5公分。针叶树必须修枝2.5米以上。

(4)、对有经济价值的予以保留,如五味子、山葡萄、刺老芽,刺五加等。

(5)、严格执行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作业设

计,在《采伐许可证》允许的时间内,组织实施采伐作业。

(6)、严格按设计挂号木采伐,应伐木、秃头木、枯立木、病腐木及弯曲木采的净,目的树种应保留。采伐蓄积﹑出材量不得超过±5%。伐根高度应降到0公分。

(7)、间伐木枝桠材,小头直径4公分以上,材长1米以上,病腐木、枯立木、倒木有30%利用价值的全部集运下山。

(8)、严禁以抚育采伐试点之名,进行单纯取材。坚决禁止超强度采伐、串树种采伐和应伐未伐行为。不得出现抚育不到界,越界采伐现象。

(9)、抚育作业后,人工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天然林不得低于0.5;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二)、检查验收

森林抚育施工作业结束后,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作业小班实行全面检查验收,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自检合格后以电子文本及文本形式上报自检材料及总结,林业局在林场自检基础上进全面检查验收。局、场两级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人情验收和关系验收。

检查采取图上机械布点,透光伐和修枝割灌每公顷布设一块样地,样圆半径为13.82米,样地中心立中心桩,样地中心间距100米。生长伐每公顷布设2.5块样地,样地中心立中心桩,样地中心间距63.25米。

(一)生长伐、透光伐小班合格标准

小班合格标准采用100分制,满分100分,得85分以上

为合格。

1、抚育方式:满分10分,抚育方式确定正确得10分,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2、抚育强度(株数、蓄积):满分10分(有株数、蓄积强度的各5分;只有株数强度的,株数强度10分),实测抚育强度与设计强度相差±2%,扣2分,扣完为止。实测抚育强度超过规定强度上限或下限的为不合格小班;

3、平均胸径(伐前/伐后):满分10分,伐后平均胸径低于伐前平均胸径1个径级扣5分,低于2个径级及以上为不合格小班;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一个林分或一批林木胸高直径的平均值,以优势树种的平均胸径作为林分的平均胸径。)

4、树种组成(伐前):满分5分,树种组成相同,但单树种比例相差2,扣2分;单树种比例相差3以上扣5分;实测优势树种与设计不同,为不合格小班;

(树种组成 :就指组成林分的各树种所占的比重。树种面前有+号表示此树种仅占林层的2—5%,树种面前有—号表示此树种仅占林层的2%以下。优势树种就是林分中蓄积量最大的那个树种,一般情况下是指这个树种蓄积量占林分蓄积量的65%以上(含65%),即在中占7成以上(含7成),即为优势树种。但对一些珍贵树种则另有规定。如:红松在中占4成

(35%)以上(含4成),即为优势树种;对珍贵硬阔(水、胡、黄)分别在树种组中占5成(45%)以上(含5成),即为优势树种。优势树种组:特性相近的优势树种归并成的组。)

5、小班标志牌(桩):满分5分,无小班标识牌(桩)不得分,已经损坏的扣3分;

6、小班边界标志:满分5分,无标识不得分,标识不清晰且无法识别扣3分;

7、公顷株数:满分5分,实测株数与设计株数相差≤±5%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8、郁闭度(伐后):满分10分,符合作业设计得满分,伐后郁闭度±0.1扣5分,伐后郁闭度±≥0.2不得分。伐前伐后郁闭度相差0.2以上或人工林伐后低于0.6、天然林伐后低于0.5为不合格小班;(郁闭度:森林中乔木树冠彼此相接而遮蔽地面的程度。)

9、林龄:满分10分,与设计不符每差5年扣2分,跨龄组不得分;(龄级:为简化森林年龄统计而划定的林分年龄级。一般慢生树种以20年为一个龄级,比较速生的树种和中生树种以10年为一个龄级,速生树种5年为一个龄级。

36、龄组:对林木生长发育时期的年龄分组。有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之分。)

10、林窗:满分10分,出现林窗不得分;

11、应采未采、错采:满分10分,错采1立方米/公顷扣2分,应采未采每5株/公顷扣1分,扣完为止;(指应伐木和挂号未采木,应伐木:为枯立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霸王木以及生长过密的林木。)

12、场地卫生:满分5分,随集随清,堆放整齐符合规定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13、伐区丢弃材:满分5分,丢弃材超过0.1立方米/公顷扣1分,超过0.3立方米/公顷不得分。

(二)、修枝小班合格标准

小班合格标准采用100分制,满分100分,得85分及以上为合格。

1、林分选择:满分20分,林分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符合单纯修枝条件,得满分,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2、主要技术:满分10分,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残桩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树木不造成额外的伤害得满分,否则,每一项不合格扣5分,扣完为止;

3、小班标志牌(桩):满分10分,无小班标识牌(桩)不得分,已经损坏的扣3分;

4、小班边界标志:满分10分,无标识不得分,标识不清晰且无法识别扣3分;

5、林龄:满分20分,与设计不符每差5年扣2分,跨

龄组不得分;

6、应修未修:满分20分,修剪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应修未修的林木占10%扣5分,扣完为止;

7、场地卫生:满分10分,随集随清,堆放整齐符合规定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割灌小班合格标准

小班合格标准采用100分制,满分100分,得85分及以上为合格。

1、林分选择:满分20分,林分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符合单纯割灌条件,得满分,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2、主要技术:满分20分,按设计要求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得满分,否则,清除不彻底面积占一个百分点扣2分;

3、小班标志牌(桩):满分10分,无小班标识牌(桩)不得分,已经损坏的扣3分;

4、小班边界标志:满分10分,无标识不得分,标识不清晰且无法识别扣3分;

5、林龄:满分20分,与设计不符每差5年扣2分,跨龄组不得分;

6、场地卫生:满分20分,随集随清,堆放整齐符合规定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检查人员依据以上标准对受检小班作业质量做出详细评价,合理评分,并签字。85分以上合格,95分以上优秀。

四、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机构、人员与职责 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 和提供利用。

(二)档案内容

1、伐区资源调查与采伐设计文档,包括伐区资源调查、伐区区划图、伐区调查原始记录、采伐设计等文档资料。

2、伐区作业文档,伐区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生产情况、生产进度、采伐迹地清理情况等资料。

3、检查、验收文档,伐区生产作业检查材料,伐区验收材料。

4、上级部门文件文档,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和采伐许可证文档。

(三)档案保存形式: 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四)档案管理: 归档与接收、档案入库、档案管理与服务。采伐作业单位应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 必须的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和利用情况 进行精确的统计,档案管理人员更换时应办理移交工作。

第四篇: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法规分类号】F222037200202

【标题】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11.17

【实施日期】1992.11.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

【题注】(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发布, 根据2002年7月9日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

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和各种沟道、管路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竣工图。竣工图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符合归档要求。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

第十二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竣工财务决算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

第十三条组织自检和专项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设计建成,是否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等,并在全面自检的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对设计、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档案质量进行检查评定。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组织初步验收,(专项检查也可和初步验收同时进行)。检查中认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第十四条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情况;对施工、设计的评定意见;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建议名单等。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六条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既要对各单项工程逐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初步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章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计划、财政、规划、银行、环保、审计、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组成。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项目法人、规划、审计、消防、档案等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

应单位、专家组成,并视情况邀请建设、计划、财政、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部门参加。第十九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单位的全面汇报,审查初步验收结论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检查竣工工程,评价设计和施工质量;

(三)审定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四)审查规划、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工程技术档案整理归档等实施情况;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核实生产能力,确定交付生产使用日期;

(六)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途径;

(七)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组织验收部门印发。

第二十条对已建成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竣工图编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26日甘肃省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

十一、《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甘政发〔1992〕227号)

1.名称修改为:“《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第三条修改为:“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3.第四条修改为:“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4.第十条修改为:“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第十二条修改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竣工财务决算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

6.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情况;对施工、设计的评定意见;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建议名单等。”7.第十六条修改为:“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既要对各单项工程逐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初步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8.第十七条修改为:“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第十八条修改为:“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计划、财政、规划、银行、环保、审计、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组成。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项目法人、规划、审计、消防、档案等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专家组成,并视情况邀请建设、计划、财政、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部门参加。”

10.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单位的全面汇报,审查初步验收结论和竣工验收文件;”

第四项修改为:“

(四)审查规划、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工程技术档案整理归档等实施情况。”

11.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已建成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竣工图编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13.删去第二十二条。

„„

以上各项规章文字及条文顺序均作相应修改和调整,重新公布后施行。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第五篇: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发布《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局,部直属局级单位: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将(87)邮部字422号文发布的《邮电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办法》修订为《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发布。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原《邮电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计划建设司。

附件: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邮电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通知

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是通信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搞好竣工验收。为此,根据我国通信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将原《邮电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办法修改办法》。

第一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一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设计还应包括技术设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和各专业的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条当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其竣工验收的依据除应符合一条规定外,还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范围

第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分工

第四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

第五条 邮电部管(简称部管)跨省干线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其它管建设项目由部或

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管(简称局管)通信建设项目,由相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一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辅助生产、生活用建筑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二)工艺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经规定时间的试运转,各项技术性能

符合规范要求;

(三)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并有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四)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

(五)维护用主要仪表、工具、车辆和维护备件已按设计要求基本配齐;

(六)生产、维护、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七)引进项目除应满足上述

(一)至

(六)款要求外,还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

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第八条 除小型建设项目以外,所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先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

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维护等部门参加。初步验收时,应严格检查工程质量,审查竣工资料,分析投资效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解决。在初步验收后的半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初步验收报告(见附件一)。

第九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试运转周期立即向组织工程的试运转。试

运转由建设单位组织工厂、设计、施工和维护部门参加,对设备性能、设计和施工质量以及系统指标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试运转一般为三个月。经试运转,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免费返修。试运转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报告和初步决算,并请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在确认建设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即可正式组织竣工验收。由主管

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维护使用、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负责审查竣工报告和初步决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宣读对工程质量评定意见,讨论通过验收结论,颁发验收证书。

第六章随工验收和部分验收

第十一条随工验收应对工程的隐蔽部分边施工边验收。在竣工验收时一般不再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查。随工代表随工时应作好详细记录,质量监督员对随工代表的签证有监督权。质量监督员对工程检查结果所形成的监督档案与随工记录应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通信建设工程单项工程建设完成,需要提前投产或交付使用时,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本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转和部分验收。部分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部分验收工程的验收资料应作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在竣工验收时,对已验收的工程一般不再进行复验。

第七章竣工决算和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小型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对部分验收的单项工程,应予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五条验收前各单位所有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测试资料、重大障碍和事故处理记

录,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等进行系统整理,交验收机构审查后,移交维护单位。

第八章其它

第十六条对不影响生产能力和投资效益的少量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继续负责完成。但在原设计文件中未立项而新增的项目,不作为收尾工程处理。

第十七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邮电部计划建设司。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初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1、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2、初验时间、范围、方法和主要过程;

3、初验检查的质量指标(应附初验测试指标)与评定意见,对施工中重大质

量事故处理后的审查意见;

4、对实际的建设规模、生产能力、投资和建设工期的检查意见(与原批准的计划不符,应提出处理意见);

5、对工程技术档案与所有技术资料的检查意见;

6、关于工程中贯彻国家建设方针及财务规定的检查意见;

7、对存在问题的落实解决办法;

8、对下一步安排试运转、编写竣工报告及竣工决算的意见。

附件二

竣工报告主要内容

1、建设依据

简要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批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投资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规定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包干协议主要内容。

2、工程概况

(1)工程前期工作及实施情况;

(2)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

(3)各单项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日期;

(4)完成工作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详细说明工期提前或延迟的原因和生产能力与

原计划有出入的原因,以及建设中为保证原计划实施所采取的对策)。

3、初验与试运转情况

初验时间与初验的主要结论以及试运转情况(应附初验报告及试运转主要测试指标),质量监督部门的评定意见。

4、竣工决算概况

概算(修正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与初步决算情况,并填写“通信建设项目的投资分析表”

及工程初步决算表。

5、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

工程施工中的大事记载,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资料、设计文件和图纸、主要器材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建设中的来往文件等整理归档的情况。

6、经济技术分析

(1)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值;

(2)工程质量的分析,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后的情况说明;

(3)建设成本分析和主要经济指标,以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所

获得的投资效益;

(4)投资效益的分析,形成固定资产占投资的比例,企业直接收益,投资回收年限的分析,盈亏平衡的分析。

7、投产准备工作情况

运行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生产人员配备情况。培训情况及建立的运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8、收尾工程式的处理意见。

9、对工程投产的初步意见。

10、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及今后工作的建议。

附件三

验收证书内容

1、对竣工报告的审查意见(重点说明实际的建设工期、生产能力及投资是否符合原定计划的要求)。

2、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3、对工程技术档案、竣工资料抽查结果的意见。

4、对初步决算审查的意见。

5、对工程投产准备工作的检查意见。

6、工程意评价与投产意见。

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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