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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保护条例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0-2941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23:35: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古村落保护条例

古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浙江)

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浙江)

第十七条 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缮资金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二十条 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古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古建筑抢救修缮应当符合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完成后,由规划、文化部门分别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或者按照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非古村落内尚存的零星古建筑,经文化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用于古建筑的修缮。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古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动态监测、年度评估意见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村落资源破坏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因开发利用造成古建筑和传统风貌、格局破坏性影响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濒危警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古村落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古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分别向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浙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古村落分区保护要求:

(一)古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并按徽州传统式样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等。

(二)古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体量和色彩的建设控制要求。

(三)古村落环境协调区要保护好现有的山水环境(包括山体、植被、村庄及周边水系、农田),严格限制开山采石和建设污染型工业等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十七条 古村落核心保护内的建筑及装饰、装修和广告设置有关要求:

(一)保持传统徽派建筑风格,以黑、白、灰为主色调;

(二)招牌、字号采用传统方式,广告设置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三)建设采用传统的工艺和地方建筑材料。

第十九条 古村落所在地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改善计划,逐步完成古村落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促进古村落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古村落内的古民居应当实施原址保护,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须依法报送规划、文物等部门批准。

古民居必须迁移保护的,应在本村落内选址保护。外来散落古民居在古村落内实施迁移保护时,不得破坏其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和街巷空间尺度。

第二十四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在保护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古村落的开发利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利用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因古村落保护利用需要迁出古民居的村民和因无力维修而自愿捐赠古民居的村民,报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批,可另行安置。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利用古村落、古民居,须编制保护利用方案,经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古村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以下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遵守古村落保护利用要求,保护利用古民居;

(三)对古村落房屋修缮和建设工作,进行前期初审和建设监管;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

(五)对有损毁危险而无力维修的古民居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六)合理开发利用古村落资源;

(七)组织消防队伍,加强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

(八)管理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大型群众集会等活动;

(九)对违反古村落保护利用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在古村落保护利用范围内涉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

1、保护内容

古村落保护内容:按照“项目启动,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古村落中具有特色的整体空间环境和风貌,传统的街巷格局和形态,具有文物价值的文化遗产等。

(1)编制古村落保护利用规划,保护村落的空间形态、平面格局等传统的肌理,延续古村落的风貌特色;

(2)保护乡村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的传统文化,保护村落古建遗址、道观庙宇、古宅园林、宗祠戏台等历史建筑;

(3)保护乡村古树名木、田野风光等自然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加大对村落周边山体的植树造林及古村落“水口”生态环境修复;

(4)对古村落不符合徽派传统建筑风格的民居进行改造;

(5)对古村落原生态文化、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和保护。

古民居保护内容: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古民居维修方案。通过维修古民居单体,集中解决古民居当前亟须解决的保护维修问题。

(1)维修古民居梁架、屋面、墙体等建筑要素;(2)保护和修复古民居构架、构件(包括“三雕”)等文化内涵;(3)保护古民居外观形态、环境空间。

2、利用内容

充分发挥古村落、古民居独特资源优势,拓展使用功能和空间,创造经济效益,增加群众收入,以利用推动保护。

古村落利用内容:

(1)以徽州历史遗迹、风水人居为主体的文化体验型古村落;(2)以徽州民俗风情、民俗活动为特色的乡村体验型古村落;(3)以乡村探险、垂钓捕捞为内容的休闲度假型古村落;(4)以摄影采风、绘画写生为主导的摄影绘画型古村落;(5)以艺术创作、影视拍摄为亮点的文化创意型古村落;(6)以水果采摘、农事体验为基础的农业生态型古村落。古民居利用内容:

(1)乡村艺术会所、农家乐、民俗客栈;(2)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制作旅游产品;(3)地方小吃店、地方特色店、特色小酒吧;(4)传统娱乐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5)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6)各类专题博物馆、纪念馆;(7)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

《江西安义古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重点保护区保护原则:保存所有的现存老建筑。不得再建造新房,现存新、旧房屋的维修改造必须报请管委会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必须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按《保护规划》要求经旅游部门统一认定设计和审批。

第八条 一般保护区保护原则:一般保护区内所有现存老建筑外观不允许拆改,不得再建造新房,所有房屋的维修改造等必须报请管委会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必须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按《保护规划》要求经旅游部门统一认定设计和审批。

第九条 建设控制区保护原则:保护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及其环境,不得在区内再建新房。

第十条 环境保护区保护原则:保护区内的村民有营造整洁、优美、舒适古村环境的义务和责任。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染、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保护古村风貌,修复损毁建筑,提高居民素质,整治古村环境,挖掘文化内涵,扩大古村影响。

第十二条 古村管委会必须对保护区内古建民宅和其他任何文物进行结构散件登记存档(包括结构木雕、石雕、商门、牌匾、桌椅、床凳、橱、条桌、神龛等)。

第十三条 在古村群保护区内,下列行为必须报古村管委会和县旅游部门审批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报请文物保护单位同意,并严格按照《省文保条例》、《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古民居建筑的大、中、小修缮和保养。

(二)古建筑、人文景观的恢复。

(三)古街店面、门面改造,外部装饰及招牌广告制作。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及绿化的施工养护。

(五)居民现住房屋的翻、扩、改、修建。

(六)基础设施的施工及维修。

(七)空地新建。

(八)古村群三线(电话、电视、电线)等各种线路的架设与安装。

第十五条 古村群保护区内所有可移动文物(如桌椅、床凳、神龛等)、不可移动文物(如古建筑、商门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买卖、损毁、拆除、修缮和移动至本办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外。

第十六条 古村群保护区内应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完善消防设施,杜绝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古村群消防紧急疏散场地应保持全天候开放,且不得堆放杂物、新建建筑和改作他用。凡古村古建筑内不得乱堆放柴草等易燃物,居住在古建筑内的居民必须注意用火安全,厨房水缸应24小时储水,老屋天井有水缸者除蓄水防火外不得挪作它用。砖木结构和住宅安装电线路时除注重美观外应多考虑漏电防燃。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应按布局和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二篇:保护古村落材料作文

“保护古村落”材料作文范文

【原题回放】。

某驴友在网上发了几张偶然发现的一个古村落的照片,村子周边风景清幽,建筑虽显颓态但仍隐隐透出当年的繁华。不少网友急切打听村子的位置,该驴友却不肯透露,说怕来来往往的人太多,干扰了当地人的生活;更怕村子出名后因为过度开发而破坏了它本来的面目。

跟帖的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说,这样的古村落应该让更多的人了解它的价值。有人说,如果缺乏必要的开发性保护,这些古建筑用不了多久就会消失。也有人说,只有经得起时间的打磨而保留下来的才有意义,任何刻意的措施都不是办法。

顺其自然,岁月静好(25+25+10=60)

某驴友上传了几张偶然发现的古村落的照片,却在网友的追问下守口如瓶,不肯透露具体的位置,生怕因过度开发干扰了当地人的生活,破坏了村子的本来面目。

读至此处,不得不钦佩该驴友的良苦用心。他并没有因为发现了一处世外桃源而大肆宣扬,而是想得更远:如果古村落遭遇过度开发,那么其原有的宁静祥和会不会从此“一去而不复返”?

不要认为这是危言耸听,我们身边有太多太多这样的例子。曾经的凤凰,是沈从文魂牵梦绕的宁静边城。河两岸的吊脚楼静静伫立,人们三三两两坐在树下。然而近些年,过度的开发与商业化使得游客变得越来越多,人声鼎沸,熙熙攘攘间流转的是金钱、利益与算计。人们开始为利而来,为益而往,为票价争吵不休,为交易尔虞我诈,小城再不复当年纯朴模样。过度开发的九寨沟,一日接待数万游客的故宫,难道真的得到应有的保护了吗?反观这个宁静的古村落,谁又能保证,这个村庄不会因为开发变成下一个凤凰?

筱敏曾在《捕蝶者》中追问:“什么是真正的美丽?是被做成标本名扬天下,还是默默损耗掉美丽终老山林?”其实,不用太多刻意为之的保护,顺其自然未尝不是一种保护手段。顺其自然,保护的是一种原生态。颓态的建筑上记录的是岁月的变迁和沧桑,为何还要去做那重绘重彩,翻旧为新的画蛇添足之举?顺其自然保护的是看不见的人文情怀。就让这些在村落中世代生活的人们,守住那一壶酽茶,在香气氤氲中慢节奏地生活,花开花落,远离喧嚣,一世安然,岁月静好。

那些古老的建筑在村落中静静伫立,远离现代社会的物欲横流、灯红酒绿。没有外部的干扰,或许才是让它长久留存本来面目的最好方法。顺其自然吧,让这份宁静祥和永存,让它从古至今,都保留它原本最初的模样。

一轮明月度你至春秋(22+25+10=57)

谁不向往古朴沧桑的村落?而又有谁读得出旧楼飞檐下走过的各朝各代?谁不喜欢绵长悠然的青石板路?而又有谁想得到古道驿站里缠绵的分合,悠久的兴衰?

现代国人,不是不懂得应该保护古迹,而是肚子里少了几捧汨罗河里屈原的泪水,少了几缸书写华夏春秋的王羲之的墨汁。

少了应有的文化底蕴,你拿什么来保护老祖宗留下的财富?将这些古迹,交给一个国学门外汉来保护来发展?岂不谬哉!

我想起我曾游历古城荆州,那是古时军事要塞兼鱼米之乡,更是一个人杰地灵之地。现如今的荆州,重修围墙,雄伟而森严,再现古都之风。然而,城墙角下一隅,虽赫然立一牌坊道“张居正故居”,其实质却冷冷清清,空无一物。同行者不时嬉皮笑脸地催促“走吧走吧,不就是一个破房子吗?”

仿佛已经看到:红蓼青荇,游鸟飞鱼,矮小屋舍桑竹环绕,黄发垂髫愉悦安详。还有三五游人与主人家热情嬉笑„„

心怀对历史的敬畏(23+23+9=55)

一片竹林,一泉水流,一抹夕阳,一个古村。历史留了这些给我们。对于留下来的,是历史的馈赠。但消失了的,是自然的规律。

想起贾岛的“推敲”,忽然好想造访那扇门,在月夜下感受“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但似乎历史没有给我这个机会,那个地方早就随着朝代的更替湮没在历史的红尘里了。留给我们的只是一个美好的联想。

但或许,这样才是好的,若那个地方还存在着,怕是就算多次翻修如今也只是残破的不堪了吧。见到这样的残垣,那首诗也不免染上悲怆的色彩,没有任何事物经过时间的洗刷还能繁华依旧。

无论是留了下来的,还是消失了的,这只是天道运行的一个变化,从出现到消失,从消失再出现,经历着繁华与衰落。

留下的古村落,是存在了见证了历史的事物,从它出现到繁华到衰落,记下了每一刻,但无论它如今是如何的衰败,那只是历史的痕迹、历史的雕刻,无论是岳阳楼,亦或是黄鹤楼,存在了千年,屹立不倒,我们只是站在上面,凝望江面,感受“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它们存在着,见证着,等待着消失和新的出现。改变历史,强行留下它们,却早已不是原来的它们。

有人说:“只有经得起时间的打磨才有意义。”只有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才存在得有价值。我宁愿抚摸破旧的古长城,也不愿在新修的长城上耀武扬威。因为它早已不是那个真正的历史。开发过的古村落,也绝不是当初那个山青水秀,有着沧桑之感的它了。当它变得现代化时,它已经消失了。真正的它只有原本的它。

我们对待历史,对待遗留下来的一切,要保持敬畏的心,就算会消失,也不该强行留下。消失也只是历史的规律与进程。我们不必要去干扰这一切。

该消失还是存在,不该由我们决定,而是,时间。是历史。因为,就连我们,也都只是历史上的一笔而已。

我们应该在它消失之前,感受沧凉的繁华,悲伤的意韵。这是历史的感觉,是历史的痕迹。驴友发现的古村落,就让它在我们的注视中,如同迟暮的老人,缓缓消失,不舍但却也无可奈何,消失只是历史一个微小的步伐。

不做改变,心怀敬畏。

别去打扰古老的美好(58分)

想象一下,苏子与客泛舟,却发现赤壁景区要排队买票;孟浩然登上岳阳楼,耳边充斥着“照相十元一张”的叫卖声;毛主席因人多拥挤而感慨:不排队,非好汉。好像有一种美好烟消云散,有一种意境灰飞烟灭。

是啊,本意在探寻美好的游客们反而破坏了这种美好,本是保护古老的景区建设仿佛贬低了这些古老。余秋雨的文化之旅有“苦”,苦于风景在,文化不在;苦于物是人是情已非。珍珠亦须时间的洗礼方能闪耀蚌胎,所有古老的美好也亟需我们用“心”呵护,而非用脚步来打扰。

中国有一对伉俪,他们爱古建筑,却更惜古建筑;他们记录古建筑,却为了保其完整而放弃部分记录工作。他们就是梁思成与林徽因。在日军开战前,二人为古建筑群而心忧不已,曾给每一乡县发

不要刻意措施,自觉自发的珍视爱护,整个社会树立一种保护传统的共识,这是一种民族自觉,更是一份民族自信。

拥抱传统,才能走向未来。保护,更是责任。

必要的开发才是保护之道(23+23+9=55)

偶然发现的古村落的照片却引起了网友对古建筑需开发还是让其自然保持现状的热议。我认为,必要的开发保护才是最好保护文化的做法。

必要的开发性保护不是在景区内建立“吸金工具”,而是建造一些基本设施,其侧重点在于保护,赚钱不是我们的目的。大堡礁上某一著名岛屿绿岛,其自然风景令所有游客称赞。在岛上,通过树林的只有游客踏出的小路,旁边随时可见被刮倒的树木。开发商在岛上只建了几间饮品店、租用器具店和洗手间。在我看来,这正是开发性保护的体现。少量的商家意味着生产垃圾的减少,这既可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又保护了环境,令游客享受了原始的美。相比国内海南岛,多年的开发已让淳朴的风光不见踪影,每天产生的几吨垃圾也让人感到震惊。因此,开发性保护对古村落来讲是有必要的,这既保护了古村庄,也向游客展示了它的美丽。

再者,必要的开发保护并不会干扰当地生活,而是对他们生活的改善。古村落的“古”不仅体现在其悠久的历史,也是说明了其落于现代的生活水平。就如边远山区的风景区里,不时会有附近农家过来赚些零钱。倘若对古村落进行适度开发保护,那么村民的生活也可得到一定的改善。他们和我们一样,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便利,有权利过上更好的生活,为什么要让他们一辈子按照原有的方式生活?

况且,只有经得起时间的打磨而保留下来的才有意义吗?我倒不这样认为。任何留传下来的建筑、文化都有其独特的意义。他们经历过战争的洗礼、岁月的冲刷才能保存下来,但这意味着它还能抵抗住现代的“冲击”吗?难道我们不去干扰大熊猫的生活,他们就能很好地繁衍生活吗?难道我们不去保护那春绿地大鼓技艺、少数民族的舞蹈,它们还能保留到下一代?难道我们不去维护古建筑,它就会完好无损吗?这些都是有着文化意义的事物。不是所有有意义的古村落都经得起古村落的打磨,在如今变化迅猛的时代,我们更应该对古村落、古文化进行必要性的保护。

开发,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刻意的措施才能让村落传承下去,让文化传承下去。

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得分:57)

村落散在清幽处,隐隐繁华羡世人。在科技大行其道的时代,我们不难理解一位“偶遇”古村落的驴友坚持不透露村子位置的心情。驴友怕,怕什么?他害怕的是纷至沓来的游客与破坏。网友议,议什么?他们议论的是好村子就该让世人的眼光看到,让更多人就机会了解它的价值。古语有言,何以使事物长久立于世?当日取其半,方能万世不竭。开发,但把握尺度。观赏,但克制态度。

何为尺,何为度?凤凰古城彻夜的狂欢,江南乌镇满目的垃圾,便是尺度失衡的扼腕力证。再来看看祖国大江南北有多少锦绣河山,正在忍受数以千万计的观光客的踩踏?显然,这样的开发无异于毁灭。一时的财源滚滚,难换长足的利益。早些年,羊城广州的骑楼开发问题,归根到底是街坊邻里对旧时绵延记忆的不舍,对开发商将毁心中珍贵宝藏的担忧。然而,完全不开发真的就是每个人的夙愿吗?恐怕作为一位老市民,打心底里还是怀有历史建筑应发扬光大的希冀的吧!因此,开发的相关负责人就必须肩负上所有市民的嘱托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心中恒有一把尺,丈量金银与后世。放之于天下亦如此。只有清醒的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古村、古城乃至全天下来自历史长河的臻礼才有机会“可递三世而至万世”,世世代代闪耀蕴含丰富价值的光芒。

也许有人要说,哎呀呀,不开发不就得了呗,哪来这么多事儿呢?龙应台说过,倘若经济的高速与国家的崛起是一只高飞的风筝,那么对历史绵延的记忆便是手中紧握着的线。文人墨客常叹今之众人不懂古,实是人生一大悲。静静的村落,是时间的巨制,是光阴的诉说。“国人不懂古”的病症,须由古村古镇来治愈。因此,游人的观赏对于游人自身而言,便显得万分重要。与开发同理,倘若观光者的造访是不文明现象的起始,那么观赏对于全体国民而言,便丧失了一切宝贵的意义。游人须知游览是心灵的洗涤,而非古物的污染。只有天下游客都吃透观赏的克制,真正的开发才有必要的意义。

日取其半,便是要所有人今生今生今世,万代万世都领悟尺度的内涵。为历史古村留一份宁静、一点空间,让它能永世愉悦地呼吸。万世不竭,是对古镇命运的记载。辩证看待开发、观赏与古镇,方能有益于个人和社会,利于家国乃至未来。

让古村落在宁静中拥抱自然(得分:56)

很多时候,一些古老的村落文明,是经不起人们用闪光灯对她进行一次又一次曝光和宣扬的。她是那么典雅而又脆弱。一旦遭受了过多的关注,那只会让她走向崩溃。

现代的城市人,厌倦了市里单调乏味的烟尘,总是想着要去哪个山里小村住上那么一年半载。偶尔的小人群的分散性去“探索古村落”也像是那么一回事儿,但是人从来都是忍受不了孤独的。一通可悲的电话,一条罪恶的朋友圈,都会让大批量的人们涌入到那小巧精致的古村落里。人们带去的城市的烟尘给那里清透的空气堵上了一面面厚重的灰墙,电子设备上强烈的闪光灯剥开了古村落脆弱的外皮,喧闹的城市氛围会划破那里的仅存的一丝空灵。有的人会打趣道,她的灵魂不是还在吗?可是,没有了坚实的外躯去保护那沉重的灵魂,那最终也只会走向魂飞魄散。驴友偶然发现的古村落,被网友们四处打听。人们只想着自己的快乐,却不去考虑那轻薄的土地承受不住那沉重的步伐。驴友很细心,他站在了当地村民与村落的角度去考虑:终究是还他一个宁静罢。

但人从来是安静不下来的。网友们在下面议论纷纷道,人们去到那里才能了解其价值,对她进行保护让她传承下来。这样的思考总归是有点想法的,但这真的会准确无误地实施吗?而且,也并不是人人都能有这样高的思想觉悟的。一群人去到,只有那么零星几人有这样的雄心壮志,力量上就已经输了,更不用谈什么精神支持物质支持了。人是很容易被带跑的,人人都在举起手机的时候,你终究也是会毫不犹豫地将镜头对准自己。这么重大的保护性工程,不应由个人携着,而是要交付给政府才行。没有物质支持,而且是强大的,那说到底一切也只终究是空谈浮想罢。

也许没有定期的保护修补,有一天这些古村落终会轰然倒下,但是她是幸福的,因为她是以最美最优雅的姿态走向了衰老。她有把自己的精神与意识好好地传递给生活在那里的人民,而人民也必将铭记于心且世代相传。这种死,是不一样的。她不是被残忍的侵害破坏而走向灭亡,而是将自身的光辉一丝不存地分享给了山川土地,人鱼鸟兽,这是宁静中的重生。

爱不是自私的占有,而是祈求对方能够幸福。真心爱着这可爱而又脆弱的古村落的话,那就请看着她在宁静中拥抱自然吧。

有多少古村可以重来(得分:55.5)

一面是“不足为外人道”的迂回保守,一面是猎奇心态驱使的迫切探询。两方对古村开发与否的热烈讨论,杂烩了各种利益冲突。

真正的土地传承者去哪儿了?曾看过一个生活在鼓浪屿的孩子写的一篇名为《请别踩脏了我的放学路》的文章:在车水马龙的小镇上,游客们毫无敬意的嬉笑已玷污了历史伤痕的庄重。这又何止在中原?犹记得站在新疆禾木草原上,曾于字里行间中获得的淳朴的美好早已湮没在各式各样的商铺、饭店里,游牧民族的毡房里竟已炒出了“中原味道”。这怎能不是对历史、对土地的践踏?

让那些也许未被发现,或只为有心人所知的村落静静地生活吧。如王安石所言“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只有真正了解且愿意寻找的人才足以承载历史的馈赠,也才能够懂得尊重当地人延续至今的生活之道。

依稀记得曾于一深巷中见到的场景:一位妇人在雾气缭绕的院中抱着一位孩子,神情安详,那是不被打扰的美好。

保护古村需静水流深(23+23+9=55)

面对驴友拒绝透露古村落位置的行为,有的网友支持其“放任自然”的态度,认为刻意措施不过狗尾续貂;有的网友却认为应让更多人了解其价值,或是保护性开发,否则古村便会沦为“废池乔木”,永无人知。

不由得想起冯骥才对古迹的态度:《请不要遗址公园化》。我又何尝不歆羡亚特农神庙的残垣诱起千年希腊的遐想,然而,面对正在远离的古村,我更愿意以静水流深滋润保养它,又使它能为世人所知。

其实,保护古村并非仅有“公园化”或“放任自然”两种极端,静水流深本身就是中庸态度,旨在运用现代手段保护并保存其古代的精魂,这才是“开发性”保护。因为“公园式”开发,只会使其沦为一块招牌,一处“古代气息的市场”;而“放任自然”,任其由时间打磨,便只剩一地残垣,任人怀想却只抓住虚无的碎屑。

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让古典缺席。当时间在它身上宛转千年,它便不再是一处居所,而是一串开启过往的秘密。古村落的意义便在于定格这过往,让行走其间的人听闻其间的故事:来往的车水马龙,深幽的弄堂小巷,慢悠的步伐与时光„„它蕴藏着现代化中遗失的珍贵,值得我们追寻与品味。

这才是我们是我们为何需要静水流深将它润养。又引冯骥才先生所言:永恒的敌人是时间。时间来去空空,却轰然间使这古典永逝。面对黍离之悲,固然是一份已逝古典的大礼,但我们却再也寻不见一丝一毫他的痕迹。而进人探访古村,只要的不是她的背影,而是她仍活着,向我们娓娓道来。

若大张旗鼓地保护呢?我想起珠海的“圆明园”、北京的南锣鼓巷,商业浪潮固然使其青春焕发,但早已剩下一副皮肉,真正的精华早已随着永逝的静水,渐行渐远,所谓“过往”的经线纬线,条条崩裂,唯余泪痕。

马尔克斯写道:过去都是假的,回忆是毫无尽头的路。而古村落却向我们张开回忆的入口,触摸真实的过往。它是永不可失的宝藏,存放人的心灵。

而保护这份传承的珍宝,静水流深才是正途。曾有人如是评论古迹:人们喜爱的并非破碎瓦片的本身,或是它的故事,而是人们加在它身上的臆想。而我们的古村落,若没有得到静水流深地保护,不也沦为承载臆想的破碎瓦片吗?

古村之殇(22+23+9=54)

驴友不肯透露古村位置令人惋惜,但同时却也折射出另一个深刻尖锐的事实——害怕村子出名后因为过度开发而破坏了本来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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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论古村落的保护

论古村落的保护

我们从古猿人一直进化到人类,在不断进化,生产力也在不断发展,随之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的发展却让许多古人留下的古建筑等中华文化面临着消亡。古村落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如何让村民意识到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光靠行政指令是完全行不通的,必须要与之在多项认识上达成一致,尤其是利益上达成一致。

仁化恩村、中山古鹤村、番禺大岭村、广州长洲岛等等,还有许许多多还并不知名的古村落,它们曾经的辉煌湮没在历史的记忆里,只剩下了残砖败瓦,而由于后辈们并未认识到祖辈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古村落在年复一年被破坏。雕花的窗棂与屋顶的横梁不见了,门当户对不见了,老祠堂石鼓不见了,珍贵的木门被乡民们拆下来当柴火烧成灰烬,高高的花岗岩石柱被打断砌成围墙。农村赖以传承的根本,在一次又一次的旧房改造中被遗弃,在不断的遗忘。保护古村落是整个社会强烈的呼声,但是落到具体村庄上就显得微弱不堪。而现在大多数古村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恶劣处境。环境方面,由于古村落的规划都是上百年前甚至数百年前的,即使外人对这种规划赞叹不已,但是生活在其中的村民们并不这样认为,他们会嫌弃石板路不平整,要全部挖掉铺上水泥路,他们会厌恶没有更好的垃圾收纳区域,现代生活中大量垃圾倒在村口甚至已经形成垃圾围村。甚至,他们不满意祖先留下来的祖屋,要全部拆掉再建起新式楼房。我们无能为力,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有权处理先人遗留下来的产业。我们该如何才能保护好古村落呢,这是值得人深思的。

结合古村落的保护,弘扬乡土文化、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积极研究古村落保护开发领域的新课题。适当的引入新村民机制,让一些热爱艺术、崇尚自然的市民购买改良后的古村落民居,或是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来维修、经营古建筑,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大古村落保护开发的力度,形成社会参与古村落保护新机制。二是对有一定历史但规模较小、资源破坏较大,综合价值不高的村落,可以尝试移建加以保护的办法,即可以选择一块区域,把周边区域风格相似的房屋移建到一起,从而形成一个建筑群,加以合理利用,使之能在现代文明建设中发挥其独有的价值。从目前来讲,古村落作为一种极富吸引力的文化旅游资源,正成为许多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当地经济水平的重要手段。对古村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适度开发,能使古村落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兰溪市诸葛八卦村的开发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1994年诸葛八卦村旅游门票收入仅为2万元,到2005年已将近1000万元,同时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仅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商贸收入几项,村民就增收2000多万元。其间,村里投资5000多万元维修了村内的古建筑,村内的主要巷道也进行了仿古整修,村内环境进行了整治,使古村落的景观环境与原汁原味、古色古香的村落民居、村落建筑、村落生态形成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利用、现代化与传统化、经济与文化得到了完美结合。

科学规划,进一步做好重点保护古村落的规划管理工作。并协同相关单位,做好全市范围内文物古迹的普查工作。对于未定为文物控制单位的重要历史建筑、古桥、古树名木、古驳岸、门楼等,做好年份、结构等基本情况的认定并进行登记,划定控制区及保护区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办法。充分挖掘历史人物故事及传说,加大保护开发的宣传力度。要从媒体、网络、旅游或组织全民古村知识竞赛等多元化的渠道去宣传古村,激发市民对古村的保护热情。发挥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外,还需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动员和鼓励企业家、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可以建立类似“古村落保护基金会”的组织,向社会、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古村落的保护;也可以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采用股份制形式,加大古村落的保护开发力度,以加快古村落的开发。正确区分民俗文化与“封建迷信”,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特别是一些传统仪式,是民间信仰的核心表现形式,保护好传统仪式,对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增进家族认同、族群认同、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维护社会稳定,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当地文化,都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其掺杂着一些迷信色彩或陋习而全盘否定。对待农村传统的习俗和信仰,我们也要坚持“和而不同”的观点,以更宽容的态度对待。如磐安炼火,起源于远古先民对火的崇拜,是一种以舞蹈的形式兴胡公或驱瘟避邪的、具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祭典活动,至今已有几千年历史,是研究传统民俗文化不可多得的“活化石”。炼火仪式由“执道山人”负责祭祀仪式,通常有10个固定程式,包括祭坛定叉、净剑响鞭、宰鸡淋血、召将请圣、发符焚牒、开水火门等。从远古流传至今,仪式中带有很多原始宗教的神秘性,也与“迷信”密切相关。对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就应该以宽容的态度,使薪火相传,推陈出新。当然,对那些坑蒙拐骗、谋财害命、影响社会稳定的迷信行为、恶风陋习,则必须使用法律武器予以严惩、取缔。

古村落保护应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 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古村落保护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为了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我们要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古建筑、古村落,保护好乡土农村原有的生活状态,但不能因此影响经济发展,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而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根据现代生活的需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明确古村落发展限制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改善古村落基础设施条件,使生活在古村落中的群众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否则,就会影响老百姓保护古村落的积极性,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反而不利于古村落的保护。

要积极探索保护古村落与建设新农村和谐发展的路子。从实际状况看,由于古村落分散在各地,又大多地处交通相对不便、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而且量多面广,就目前中国经济实力而言,政府财政不可能投入如此巨大的保护资金。应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多形式保护手段,找到一种既能改善村民生活水平,又可解决保护资金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宽古村落保护资金的投入渠道。古村落的保护,要重视散落在乡村民间古建筑的保护。古村落保护任务更艰巨的是散落各地的古民居。对有保护价值而没有实力保护的,先维持原状,但不能随意拆除。对宗祠、牌楼、古戏台、名人故居等可采取专项性保护措施。对古建筑相对集中的村落,可以采取连片保护的方法,有条件的村还可以采取建新区、保老区的办法,既可以保持古村落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又有利于村民生活设施的改善。对一些拆了可惜,不拆又没钱保护,还影响村庄建设的古建筑,可采取“整体搬迁,异地迁建”的办法,将散落的古建筑集中到规划的地域,作为人文景观供游人观赏。

保护古村落是每个人的责任,先人留下的智慧结晶不能消失在我们的手中,在漫长的悠悠岁月里,每一个古建筑都在承载了无数故事,每一个古村落都值得保护!

第四篇:怀化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

怀化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古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执行文物、非物质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形成较早,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和古建筑丰富,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

第四条【保护原则】 古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建立市、县级古村落名录,实行分级保护。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村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 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要求配合做好古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实施工作。

第七条【村民组织参与】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古村落的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参与古村落的保护。

第八条【村民个人参与】 古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古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古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第九条【社会监督保护】 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古村落的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古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财政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所需的规划编制、日常管理、修缮维护和风貌打造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宣传保障】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古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社会媒体应当加强古村落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古村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制度】

古村落的申报和认定实 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市、县级古村落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历史、文化(文物)、经济、法律、规划、建筑等方面专业遴选组成人员,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古村落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标准】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组织制定市、县级古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古村落条件】 具备下列两项以上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级或者县级古村落:

(一)1949年10月1日以前建成,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的古院落结构,或者古建筑总量超过村落建筑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好,使用功能基本保存齐全,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和装饰具有典型地域或者民族特色;

(二)村落选址、规划和建造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体现原有选址理念;

(三)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民族特色或者地域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势良好,至今仍活态延续,或者拥有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的文物古迹。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古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落的基本情况;

(二)村落的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历史文化价值的说 明;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

(四)古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清单及详细影像资料;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六)拟保护范围、保护目标;

(七)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县级古村落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县级古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市级古村落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市级古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条【强制申报程序】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应当申报为县级或者市级古村落的村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申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报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报建议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申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 直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报送审批。

第二十一条【优先推荐】 已认定并批准为市、县级古村落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或者历史文化名村。

市、县级古村落所在地的城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第二十二条【古村落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提出申请,退出市、县级古村落保护名录: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古村落严重损毁且无法恢复原状的;

(二)因保护不力造成古村落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已不具备古村落保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退出古村落保护名录。

存在应当退出古村落保护名录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主动申请退出古村落保护名录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失去保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退出。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规划主体】

古村落批准公布后,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年内组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古村落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规划原则】 古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文物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规划内容】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古建筑保护措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构)筑物风貌打造及核心保护区建(构)筑物风貌整治指引图;

(四)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和传承措施;

(五)人居环境改善方案;

(六)分期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

(七)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八)其他应该规划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规划程序】

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县级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规划公布】

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规划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四章

保护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挂牌保护】

经批准的古村落应当统一设立保护标志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村一档”建立古村落保护档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古村落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乡镇职责】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

(二)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三)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第三十二条【村居民会职责】 古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古村落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

(二)指导、督促村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第三十三条【社会保护】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入股、租赁和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保护范围】 古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严重损害古村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核心区保护】 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古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古村落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保护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三)对古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时不得改建或者拆除,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维修的建筑不得超过原有建筑高度,并应当严格控制造型与色彩;

(四)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报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设控制区保护】 建设控制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对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协调的现有建筑,可以进行改造;

(二)各种建筑的翻建、改建、修缮、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古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第三十七条【风貌协调区保护】 风貌协调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和高度应当按照不影响整个古村落景观背景的要求进行控制,保证古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三)做好自然环境控制,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第三十八条【修缮保护】

古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古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应当按照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及时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不明确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编制抢救修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迁移保护】 对非古村落内尚存可移动的零星古建(构)筑物构件、石刻等,经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较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第四十条【消防保护】 古村落规划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建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 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

古村落规划范围内应当做好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资金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实际安排保护和发展资金,用于古村落普查、抢救与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产业发展、宣传教育等。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资金补助政策,对古村落保护予以资金补助。

第四十三条【资金使用】 投入古村落的资金,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合使用。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古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第四十四条【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古村落保护和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发展。

古村落的村(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构)筑物、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古村落保护和发展。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发展。

第四十五条【项目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和发展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完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

古村落保护和发展项目应当依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开展工程设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投 资预算和决算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古村落所在地公开保护和发展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等项目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文化活动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统的民俗文化,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和物质载体。

第四十七条【发展产业利用】

鼓励、支持古村落与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优先安排产业发展项目,将古村落打造成乡村体验、文化创意等产业基地,促进村(居)民就业,增加村(居)民收入。

古村落被开发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理收益。

鼓励古村落村(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传承古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利用审批】 在古村落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批准。

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古村落环境风貌保护方案,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护古村落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出现危及古村落环境风貌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乡级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古村落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实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辖区内古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评估和整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市级监督检查】

古村落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与利用规划、违反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发建设等对古村落保护不力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十二条【人大监督】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古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古村落保护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在古村落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移建、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古村落规划范围内设置标识、大型广告的;

(三)擅自改变古村落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标识、广告的形式、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破坏古村落景观环境的;

(四)在核心保护区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建(构)筑物的;

(五)阻扰维护和修缮古村落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

(七)其他破坏古村落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行政管理人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一年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按照规定申报古村落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的;

(三)未组织编制古村落内古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的;

(四)未落实古村落保护经费的;

(五)因保护不力造成古村落格局严重破坏、古建筑坍塌、损毁的或者保护不力导致从古村落名录中除名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古村落保护 社会实践报告讲解

关于乡村记忆——走访河口传统村落的调查报告 学院:建筑学院 班级:城规142班 调查人: 杜雪妍

在学校的倡导下,我于2015年2月18日-2015年2月20日走访甘肃省兰州市河口村,以主题为“乡村记忆——走访河口传统村落”展开调查。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前言:中国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但随着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的突飞猛进,我国的自然村落数量锐减。传统村落的消失还不仅是灿烂多样的历史创造、文化景观、乡土建筑、农耕时代的物质见证遭遇到泯灭,大量从属于村落的民间文化——非遗随之灰飞烟灭,少数民族的聚集地也濒临瓦解。所以,保护村落文化,势在必行。

一、河口村基本情况 村落名称:河口村 所属省份:甘肃省 所属市县:兰州市西固区 所属乡镇:河口乡 行成年代:元代以前

传统建筑:民居 传统商业 祠堂 驿站 防御 非遗名称:铁芯子制作技艺

二、河口村详细信息

(一)悠久历史

河口乡河口村位于庄浪河与黄河交汇处,村庄沿河而建,风景优美。河口村人文资源丰富,现存有古民居40处,200多间,祠堂两座,存有古码头遗址一处,古城池庄河堡遗址等。河口民俗文化丰富,地域特色明显,是兰州文化的发源地之一。

在其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留有其商贾码头、战略要塞、交通枢纽的遗迹、也留有辛店文化、秦汉文化、唐宋文化的痕迹,特别是在长期的人类活动中留存了多样的文化遗存。据史料记载,早在远古至西汉元狩二年(前121年)前河口为羌戎之地,自元狩二年汉武帝开辟西域,派大将军霍去病统兵西征,兵众从新城津渡河(考证即现在的咸水村、岗镇村),由此,河口在西汉元狩二年要纳入汉帝国版图,到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河口属枝阳县所辖。由于河口地处

中原的农耕文化与西域游牧文化的交界地,出于对羌戎的防御需要,唐代在此地修建庄河堡,史称广武,元代称庄浪河堡,明清时称庄河堡。黄河和庄浪河在此交汇,创造了特有的河流文化,是古渡又是古道,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河口村曾是古丝绸之路的要塞和枢纽之地,也是古唐蕃道(古甘青道)、甘新道的要冲。古庄河堡在明清时期为重要的码头,凡从青海、新疆、河西等地运往兰州的货物都要途经河口渡口,乘坐羊皮筏子运往金城。在繁华的商业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南、北、西三条主街,街面店铺林立,街头商贾云集,沿街店铺以杂货为主,还有一些烟坊、磨坊、油坊等早期的手工业作坊,其中的主 古庄河堡在明清时期为重要的码头,凡从青海、新疆、河西等地运往兰州的货物都要途经河口渡口,乘坐羊皮筏子运往金城。漫步河口,每一步都踩着一个故事。随意推开一扇厚重的大门,房梁上的木雕花鸟,古朴精致的门饰,偌大的花格窗户,考究的用料、精美的雕刻,都让我过目难忘。村里人指点着说,这里以前是码头仓库,这是河口海关,这是磨坊、酒坊、烟坊,这是义学„„院内的梁柱上刻着形态丰富的各式图案,每个图案都有含义。比如老鼠吃葡萄寓意多子多孙,莲花象征着纯洁,松柏表示长寿等。

依山傍水,是古渡又是古道

房梁上的木雕花鸟

古朴精致的门饰

偌大的花格窗户

(二)传统建筑

河口村现存较为完好的古民居院落39处, 房屋200多间,是我国明、清时期西北民居建筑的一个缩影。从村中心的钟楼往四个方向看,村子分为东、西、南、北四条街,方方正正,泾渭分明。从村子存在起,它的格局就像一张棋盘,留存的古民居如同棋子,错落有致地分布在棋盘上。至今,依然诉说着往日的荣光。“看了河口村,便知道紫禁城什么样!”村里的老人总是这么自豪地说。村里现遗存有古名居、古祠堂、古城墙、古码头遗址、碑文石刻、古树、四街八巷、四合院、张氏祠堂、清代纱灯等历史文物,特别是占地1.25平方公里的河口老街区,作为兰州现存较为完整的古民居群之一,具有重要的的历史文化价值。原古庄河堡,位于现河口村, 此城东西长300多米,南北宽200多米,按照前朱雀、后玄武、左青龙、右白虎结构的理念,筑有东西南北四门,城墙上可行人跑马、建有炮楼;城内建有东西南北四条街,东西街宽8米,南北街宽4米,街心建有钟鼓楼、卧桥,西街建有功名牌坊、普济寺和方神庙,北街建有贞节牌坊、张氏祠,东门建有张公

祠,南街建有张公祠和张氏天二三房祠,南门建有龙王庙、莲花山建有菩萨庙,东门外沿庄浪河建有三盘水磨坊。东西有各类门店20多处,设旅店、马车店10多处,普济寺前建有货运码头。城内民居多为四合院,都是明清式样的木雕板装饰,院内为前朱雀,后玄武,左青龙,右白虎结构建房,结构合理,长幼有序,很是合理。

1、传统民居

古街两侧民居主要分三类,包括古民居,旧式民居和新式民居。其中古民居多为前店后院式四合院,多为砖木、土木结构,以平房为主,装饰以民清木板雕为主。旧式民居多为建国初期建筑,为砖木、土木结构。新式民居建于近几年,多为砖混结构,主房以二层为主,辅助房屋多为一层。

古民居——多为木土结构,清式木板雕装饰

——砖木结构

旧民居

新式民居——砖混结构,二层为主

2、河口钟鼓楼

河口村(街)为了恢复河口老街的原貌,盘活河口历史文化街区的载体,于2012年,在原鼓楼的遗址上,重新修建起了鼓楼。这座新建的雕梁画栋,石鼓抱柱,古色古韵,沧桑厚重的鼓楼,成为了河口老街的一大景观。这座鼓楼,不仅恢复还原了100多年前的风貌,而且还保持了河口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真实性和文化的延续性。

古色古香的钟鼓楼

雕梁画栋,文化的传承

3、张公祠

崇祯十六年冬,李自成部将攻破兰州,末代肃王朱识宏的儿子逃到河口村,改名张献龙。为立下脚跟,张献龙拜访张家的族长,说自己要在河口买“一块牛皮地”。族长觉得一张牛皮那么大点地方无关紧要,就答应了,并立下了契约。不料,张献龙吩咐家人将牛皮裁成绳条,在河口村中心地段用牛皮绳条围了一个大圈,沿圈订上木桩为界。族长恍然大悟,却又不得不服。从此张献龙在河口村扎下了根。

这段故事,完整地记录在张公祠里。张公祠始建于清朝嘉庆三年,建筑风格古朴庄重,前门正中书“张公祠”三个大字,左右侧门上分别有“木本”、“水源”字样,意为树有根,水有源。

左右侧门上分别有“木本”、“水源”字样,意为树有根,水有源。

4、砖雕门楼

清式雕刻的门楼显得古朴大方

5、居民门楼

每家每户的门楼各不相同

(三)生活民俗

1、河口纱灯

从清朝中期开始河口村随着商贸兴旺发达,就盛行灯会。河口花灯会上有三种彩灯,一种是六角彩灯,一种是家家户户门前悬挂的木质框灯,还有一种是用楠木制作的纱灯。楠木做的纱灯四面纱绢上绘有各式各样的图案,这种灯可装可拆,保存方便。河口也不是年年挂灯,父老乡亲们要根据年景的好坏来决定。挂灯之前,程序相当的严谨。要选会长,以便主持其事。到了挂灯的年份,一进入腊月,人们就忙碌了,先是在街道上栽灯杆,拉线,搭建牌楼,每隔丈许即设一灯架,这时并不挂灯。正式挂灯到正月初八以后了,每架挂三盏灯,两边挂纱灯,中间挂彩灯。在挂灯的同时,还要给周围的村镇“发牌”(送请柬。

观灯之夜,人们要转灯,这是民间的一种讲究,据说转灯后可以消灾避祸,一年平安幸福。这其中,尤以西门外普济寺内的“菩提灯”最为独特。当这个外

形像极了菩提树,并由400余盏小立灯共同组成的“菩提灯”一起点燃时,下面 有人缓缓推动旋转,远远望去犹如一座火塔,无数的灯芯子缓缓落下,绚丽多彩,十分壮观。此时,大佛寺和东城门楼上,也各有一棵“铁树”,在铁树的叶子上置一铜制的立灯,全树燃灯108盏。这个数字也颇有讲究,包括一年有四季,有二十四节气,分为七十二候等。

村民家保存完好的楠木制作的纱灯,四面纱绢上绘有各式各样的图案

热闹的灯会

2、铁芯子制作技艺

铁芯子是皋兰流传广的一种汉族民俗文艺活动。

皋兰的铁芯子是在清朝时期由华北地区来凉州经商的人传入的,主要活动在城市。其特点是设计奇巧惊险,是高层次的活动形式。把十二三岁的男女小孩装扮成某一故事中的人物,分两层或三层固定在铁支架上,铁支架不外露,而是隐藏在戏装下面,相互连接在一起的,支架根端固定在平台上。铁芯子表达了汉族皋兰劳动人民一种辟邪除灾、迎祥纳福的美好愿望。

传统民俗——铁芯子表演,是村里每年的大戏

3、新年传统

贴对联,请门神,是家家户户的新年传统

4、姓氏

河口人九成以上都姓张。但是,当地人却分得很清楚,有姓张的张氏,还有姓朱的张氏。而这姓朱的张氏却是皇族,乃明太祖朱元璋第十四子肃王后人。

(四)村落变迁

“街呈十字店重重,昔日繁华尚有容。水陆码头衰去后,商家后代尽从农。”柳祥麟的一首《古堡商街》,写的是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河口村的变迁。河口村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健全,有一座水厂 村民自来水入户,排水为明沟排水,无污水处

理设施。沿街设垃圾站点,日产日清,统一由村委会拉运到填埋场进行简易填埋。街巷主要可以分为:主要街道、次级街巷、入户巷道等三类。主要街巷以开放式为主,有太阳能照明路灯,为沥青或水泥路,街道自然蜿蜒,视线良好,空间尺度宜人,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为日常村民活动的主要区域;次级街巷也多为开放式的土路;入户巷道为尽端式,空间尺度较为狭窄。三类街巷总体延续了河口村传统街巷的空间布局。用地划分较为明确且功能集中,不同

性质用地之间干扰较小。居住用地整体保持了一致的传统风貌,体型及色彩基本延续了传统状态,现存较为完好的传统民居院落无论从技术、艺术、历史研究方面都具有较高的价值。河口村历史地段的绿地系统结构较为明显,分为院内和院外两部分,院内以居民自主规划的花坛、藤架、树池为主。院外自然随机生长的灌木和乔木,广泛分布于各街巷,以黄河岸边居多。

1958年,除民宅、祠堂外,其他建筑全部拆除。由于历史久远,居民保护意识不强,对原有院落居民进行了翻建,政府保护力度不大,保护资金投入少,剩余的民宅、祠堂保存一般,还存在逐渐毁损的危险。

2013年,河口村恢复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列入兰州市华夏文明传承保护创新区项目,村上集资300万元恢复性整修了道路、古码头和黄河堤岸,西固区政府投资300万元修缮了濒危古民居。

在村委会的门口竖立村落的规划图

政府全力打造,希望河口古村成为陇上民俗一条街(五 变迁的村落,永恒的问题

1、居民走访

在走访河口村的过程中,河口村的村民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和村民的对话中,他们的对外来游客的热情和对村子未来的期许是内心油然而发的。我从村民们了解到,政府已经开始关注村落的流逝,并已投资建设全新的河口村,重树河口文化。但是,望眼望去,村子街道旁几乎都是崭新的新民居建筑,村里的古民居寥寥可数,村民们对于政府的翻新工作也是痛惜却无奈的态度。“政府要翻新旧居,建设河口古村旅游文化景区,老人们也无话可说。毕竟,一方面是村子未来有更好的发展,一方面,古宅确实摇摇可危,谁不想住上新房子呢?”一位村里的年轻人这样告诉我。根据和他的交谈中,我更了解到,如今村子里居住的大多为老年人,而像他一样的年轻人几乎是一年才回来一次,所以对村子的历史文化的了解也是少之甚少。原本以地为生的生活也都不复存在了,现在村里的人几乎都是在外做生意

谋生。老年人或许对村子有着巨大的热爱,但对于流逝的文化和社会进步带来的商业利益也是无可奈何。

2、发展问题

经过一天对于河口村的走访调查,我发现这个崭新与古朴共存的村落在建设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村落的消逝步伐或许是在政府的关注和建设中减缓了脚步,但是,政府对于村落的规划有可能会渐渐走向商业化的方向。在建设中或许缺少与村子真正的主人——村民的沟通。重修重建是出于重现村落全貌的好意,但或许过度一意孤行地以新换旧,会让真正有岁月意义的文化消失于崭新的现代文明中。

3、理性思考——我的建议

保护古村落的意义就是留住消逝的中华文明,如果村落对原有传统的古民居大肆拆改,古村落的价值就受到影响,可能也就失去了它原本的保护意义。在我看来,村落的新建设是一种适当折中的方式。一定要让传统村落居民保持原始的、陈旧的、已成过去式的生活方式与生活状态并不可取,也不符合人们始终都在向往更美好生活的本性,更不能剥夺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虽然传统村落有文物建筑,但并不是所有的古民居都是文物。政府可以拿出一种特色民居的标准设计方案,农民按照这种特色翻建自己的新居,改善生活条件,应该享受政府补贴。这样既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又使传统村落的风貌得以传承。

适当、沟通、并存,这是我通过此次调查研究,认为保护传统村落的关键词。也希望在往后的建设中,能够真正实现这样的平衡,让我们中国大地上一个个古朴的村落再次熠熠生辉。

参考文献:中国传统村落网——河口村

兰州晨报—— 兰州西固区河口村拟打造华夏文明传承示范区新名片

古村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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