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二)国土房管
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
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
(三)投资及融资
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优先推荐并创造条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募集社会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控投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3、对大学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优选安排国债贷款、国外贷款、西部大开发贷款等;对园区建设业主在境内外的筹资(包括境外上市)提供一切方便。——《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四)成果及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五)人才
鼓励、支持高校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区开放技术、人才、信息、科研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将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两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允许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增强并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二、高新技术产品
1、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85号令)
2、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参与出资兴建的项目及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材料等,应优先采购市内高新技术产品。——《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3、重庆市具有法人资格和外经贸经营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出口额农产品(含丝绸产品)出口企业100万美元以上,其他产品出口企业300万美元以上,且已投入资金进行出口产品技术引进或新产品研发,其研发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重庆市地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重庆市原无该产品,可申请重庆市外经贸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补贴。----《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及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58号)
第二篇: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马永顺团队(***)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一、财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可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第十条
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含 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第十一条
3.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人才激励:
1.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 ]
第四条第一款
2.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第二十五条
三、政策倾斜
1.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京政发 [2001]38 号 ]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2.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凡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于同类产品,优先采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产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 ] 第二十六条
第三篇:高新软件扶持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的相关条件及优惠政策条件: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 6 项实用新型专利或 1 项发明专利(30 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科技成果产品转化 4 项/年(30 分)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分)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近3 年财务报表和总资产成递增,(20 分)
以上条件只需达到 70 分以上 优惠政策:
1、宝安区、罗湖区企业还可获得区政府 10 万元奖励
2、所得税常年减免 10 个点,另增值税部分不低于 50%的比例返还。
3、每年可在省,市,区申请无偿研发经费,最高 200 万元。
4、贷款或利息给予优惠,100%补贴.200 万以下免担保,免抵押
5、买土地,给予市面价格的 6-7 成优惠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条件及优惠政策条件:
1、具有两项实用新型专利
2、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3、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 优惠政策:
1、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 2 年内,按该企业缴纳所得税 50%予以研发资助返还。
2、每年可在省,市,区申请无偿研发经费,另增值税部分不低于 50%的比例返还。
3、贷款或利息给予优惠,100%补贴.200 万以下免担保,免抵押
4、买土地,给予市面价格的 6-7 成优惠
深圳市软件企业
享受的优惠政策条件:
1、具有一项软件著作权
2、具有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3、设有研发机构 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征即退
2、服务型软件企业免征营业税
3、软件企业研发经费资助
4、软件企业增长奖励
深圳注册的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非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享受)优惠政策:
1、展会项目(国内 60%补贴,国外 70%补贴)
2、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等(50%补贴)
3、产品认证项目 CMM 认证 UL.SGS.CE.ROHS 等(50%补贴)
4、国际市场宣传推广项目宣传材料,光盘,杂志(50%补贴)
5、境外媒体广告,国外产品注册商标(境外广告 35000 元/个,商标 15000 元/个)
6、境外市场考察,欧美,50%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70%
7、电子商务项目(50%补贴)
8、产业进步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补助 3%-5%
9、ERP 系统
50%给予补贴
10、出口奖励 深圳市双软企业 认定申请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一)申请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二)
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2、《产品登记审查表.doc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doc 原件,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9、将可操作的系统软件拷贝成光盘。
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 年前按 17%的法定
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软件企业 一)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 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 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50%以上;
二)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须用电脑填写,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产品认定审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 原件); 注:(1)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 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2)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 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3)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 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A4 纸打印,一式 一份; 注:(1)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2)“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 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
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3)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验原件);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我们的优势 :
1、政府项目资助超过 10 年的经验,精准及超前掌握各项政策及操作细则信息,熟知政府扶持企业 的优惠政策及办事流程,节约企业的时间和精力节省财政开支
2、有能力帮助企业挖掘及申请各种专利、协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熟知政府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及办事流程,为企业制定一年服务计划
4、我司拥有多年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经验,成功案例已有上百家。
5、费用实在,以优惠的价格为客户做重要的事
第四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最新优惠政策
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10.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
[2006]179号
政策内容:(1)对学校取得不以入学(入托)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的纯公益性捐资收入(如扶穷助学、春蕾计划、李嘉诚和邵逸夫捐助等),则不征收营业税。(2)对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3)鉴于目前学校收取的杂费,其收费项目、标准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属于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因此,对此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4)目前,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服务性收费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许可,因此,对在市财政、市物价局核定项目和标准内的服务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5)对学校超过核定项目的收费,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学校超标准收费,按其差额征收营业税。
3.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政策内容:(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臵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召用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4.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政策内容:(1)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2)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政策内容:(1)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12.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92号
政策内容:(1)对安臵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①实际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③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④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6号六条
(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40号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3.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内容:(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14.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6号
政策内容: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持移民有效证明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在减免税优惠年限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5.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
政策内容:(1)对我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除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三十条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六条
政策内容:企业安臵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7.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内容:(1)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政策的企业,可按财税[2002]208号规定,在剩余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期。(2)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审批时间截止至2008年年底。政策具体内容为: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臵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
政策内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臵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类型:个人所得税
4.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政策内容: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政策内容:自2003年5月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6.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329号
政策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五条一款及其实施条例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
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9.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政策内容: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政策在2008年12月31日前失效。
10.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政策内容: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1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92号
政策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四十四号)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42号)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4.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
政策内容:(1)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①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②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a、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b、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c、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照顾。(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主管地税机关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完善对国有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0]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渝地税发[2006]48号
政策内容: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指个人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的,凡经营者的下岗失业证、房地产权属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姓名一致,可给予房产税3年的免征优惠。
五、政策类型:土地使用税
3.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完善对国有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0]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渝地税发[2006]48号
政策内容: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指个人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的,凡经营者的下岗失业证、房地产权属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姓名一致,可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免征优惠。
六、政策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3.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央综治委等八个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68号
政策内容: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类似项目的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三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五篇:重庆市旧城改造主要优惠政策
重庆市旧城改造主要优惠政策
涉及到的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城市建设配套费
(1)拆迁危旧房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上的(含70%),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拆迁房屋总面积拆1免1.5执行。
(2)拆迁危旧房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危旧住宅面积拆1免1.5执行,危旧非住宅按拆1免1执行。
2、出让金
(1)实行原地还房的,还房部分对应的土地予以行政划拨,其余商品房部分对应土地的出让金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50%计算。
(2)实行异地还房或货币安置的,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1.5倍计算。
3、人防费
人防工程以建为主,不能建的,异地人防费减半征收(目前为30元/平方米)。
(注:该文件中所指的危旧房必须有房产证,其中危房须由房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旧房为1969年12月31日之前修建的房屋,不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