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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94871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5 18:30: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人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个人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严格执行《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察局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的补充规定》,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积极倡导移风易俗,自觉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

二、操办婚丧事宜时,绝不违反两个《规定》,若违反,愿接受组织处分和处罚。

三、操办婚丧事宜时,严格执行“十个严禁”规定。

四、操办婚丧事宜时,严格执行婚丧嫁娶等事宜审批、申报和公示制度。操办婚丧嫁娶之外的其它喜庆事宜时,严格执行办理事宜书面报告制度。

五、保证做到不借订婚、满月、生日、开锁、乔迁、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调动、晋职晋级等事宜为名在亲属以外人员中设宴请客,若违反,自愿接受组织处分和处罚。

六、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结婚和丧事时,礼金不超300元,不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其它事宜。

七、坚决履行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单位名称:府谷县孤山学区

承诺人:

承诺日期:202_年4月1日

第二篇:不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不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本人承诺:

1.不未经申报擅自操办或不如实报告操办结果;

2.不邀请同学、朋友、战友、同事、同乡、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3.不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变相大操大办;4.不以多收少记、窜改礼簿、转移隐匿礼金礼簿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隐瞒真相,对抗检查;

5.不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操办;6.不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 7.不在任何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报销费用;

8.不在工作日操办和参加婚丧嫁娶事宜时午间饮酒; 9.不以燃放鞭炮、违规占道等方式影响他人; 10.不从事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庸俗不雅等活动。

承诺人(签名):

202_年 月 日

第三篇:关于婚丧嫁娶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关于婚丧嫁娶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府谷县《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规范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我院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严明婚丧嫁娶事宜申报、审批和公示等制度,结合我院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1、科主任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科室每个职工,未传达到,职工不知情违反规定者,免去该科室主任职务;

2、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婚丧嫁娶有关规定停薪停职;临时聘用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相关手续违反规定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3、违规参与婚丧嫁娶者国家工作人员停薪停职,临时聘用人员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篇:武威职业学院教职工婚丧嫁娶事宜管理暂行办法

武威职业学院教职工婚丧嫁娶事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随着学院规模的迅速发展,人员越来越多,员工及其亲属红白喜事活动的日益增多,为了凝聚教职工合力,体现学院“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既保护员工合理的婚丧嫁娶需求,又不影响学院正常工作和各级人员的经济负担,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的激情,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教职工婚丧嫁娶事宜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提倡从简节约,尊重风俗习惯,适当兼顾人情的原则,移风易俗,禁止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嫁娶事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教职工本人及子女结婚庆典;

(二)教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逝世。

第四条 教职工婚丧嫁娶事宜宴请范围:以本处室、系部人员为主,可适当邀请与本人关系亲密的其他同事参加,原则上不进行全院教职工的宴请。学院2名领导代表领导班子参加宴请。

第五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逝世,应及时告知学院工会和党政办公室,由学院工会组织教职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代表学院进行吊唁,其他部门和个人采取自愿原则进行吊唁。

第五篇: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节俭的校园新风尚,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现对我校干部教职工婚丧嫁娶事宜,暂作如下规定:

1.严禁干部教职工以婚丧以外的名义(如调动、升学、乔迁、生日、生孩子、晋升等)发放请柬宴请;

2.严禁干部教职工以婚丧嫁娶为由大操大办;

3.严禁干部教职工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利用职务、业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4.严禁干部教职工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部门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担有关事项;

5.严禁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时收受近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

6.严禁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时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7.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向学校党组织并住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其他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向学校办公室报告;报告分事前、事后两次,第一次报告时间为办理事宜前十个工作日之内,第二次报告时间为办理事宜后十个工作日之内,事后报告时,要认真如实填写《操办婚丧事宜情况报告表》;

8.干部教职工在操办婚丧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婚丧嫁娶以外的名义发请柬宴请的,按其情节轻重,根据《中

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停岗、收缴礼金礼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教职工所在的处室或年级部负责。

10.教职工所在的处室或级部对教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婚丧嫁娶以外的理由发请柬宴请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或者所在处室或级部教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处室或级部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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