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
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2_〕1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带动就业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二、补贴内容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2_〕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或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内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给予连续三年的场租补贴,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2.自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3.对因创业失败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居民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税费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五)首次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以下统称营业证照),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于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并为上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自主创业人员符合上述补贴项目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补贴。
三、补贴期限
首次创业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属一次性补贴;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申报要求
自主创业人员申报补贴,需按补贴项目类别分别提交有关资料:
(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自主创业人员银行帐户;
6.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7.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除提供上述第1至5项、第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营业证照注销登记的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失业证。
(二)申报场租补贴。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中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场租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报税费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中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但申请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的除外)。
(四)申报首次创业补贴。
只需提供本条第(一)项中1至6项资料,以及纳税证明。
五、办理机构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社区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二)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三)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自主创业户籍残疾人各项创业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
六、资金管理
(一)自主创业补贴的资金拨付,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按现行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各项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扶持其他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市财政承担。
(三)自主创业补贴每3个月结算一次。
七、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执行
创业实体享受上述有关补贴必须是202_年8月1日后领取营业证照并在我市履行纳税义务的实体。
第二篇:附录2.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202_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202_-12-29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2_]70号),现就做好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三)登记失业人员。(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五)随军家属。(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一)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2_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三、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毕业学年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可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应当场完成核实。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场租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3)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再次申请场租补贴时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2.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受理及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补贴标准。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四)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五)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为单位发放。
四、补贴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各类创业补贴:(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二)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三)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五、其他事项
(一)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创业补贴的申请发放办法另行制定,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的申请发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_〕300号)中关于小微型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总量控制原则制定本市创业大赛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实行资助,纳入当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受资助项目应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五)创业补贴的资金支付,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创业补贴发放规范。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应停止补贴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_〕3号)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原办法规定期限继续享受。如该类人员及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剩余的创业补贴和未申请过的创业补贴项目。已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及身份认定办事指南
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2_]7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_]20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2、登记失业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随军家属
5、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三、申请流程
(一)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s://sz12333.gov.cn/rcyj/)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二)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三)符合身份条件且满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和补贴申请资料,在进行身份核实的同时一并提出某一项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四)通过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且符合《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_]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二)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有效。非当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创办实体单位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纳税证明或民办非企业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完成身份核实后,未提出自主创业补贴或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一)初创企业商事登记成立超过3年的;
(二)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毕业超过5年的;
(三)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五)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六)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户籍迁出的。
六、其他说明
(一)自主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 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其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身份核实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三)以“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身份核实,属于独资创办初创企业及本人创办合伙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属于后续入伙、入股合伙初创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签订增加合伙人的合伙协议,或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合伙协议书及股东变更登记表应在申请身份核实时一并递交)。
(四)毕业学年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可申请并享受初创补贴、场租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能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在毕业学年内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携带“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要求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一并进行身份核实。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第四篇: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202_年办法与之前的变化点评:
1、办法最大的亮点:有效期延长了:历年都是1年,这次的办法是5年。
2、特种作业证去年是电工补500元、焊工补550元,现统一补600元。
3、去年规定要提供税务发票,今年没这个规定,不要发票了。
4、参加焊工、制冷培训可以赚钱。
5、电工补钱少了,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补钱多了:电工初级补1200元,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补2200元。
详见: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2_〕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_〕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2_〕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2_〕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补助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其中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从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中列支;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补助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国家及我市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编制全市补贴资金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个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报材料,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三)加强对项目和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本辖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并将拨款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_〕64号)规定使用中央就业补助金,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分账核算。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培训工作。
(二)受理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受理并审核辖区企业岗前培训和所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等。
政府协议项目培训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确定急需培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免费组织学员培训,完成协议项目要求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应当包含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规模、培训补贴标准、培训承诺、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的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2)。
第十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者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并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承接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市职业院校;
(二)持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并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承担培训职责并经事业法人登记的培训机构;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
(三)培训后学员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在深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贴按照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元补贴(见附件1)。
2.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按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三)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开展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补贴培训机构;学员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的50%补贴培训机构(见附件1、2)。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
(二)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个人补贴受理点见附件3,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受理点见附件4,市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协议项目补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岗前培训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
(一)个人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系统打印并核对确认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验原件)。
(二)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系统打印并由企业法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培训方案(含计划大纲);
3.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人员花名册;
5.《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6.《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7.《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8.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备案表》;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5.《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备案表》;
2.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信息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培训学员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学员签名确认);
5.《承诺书》(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受理时限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补贴申报。个人、企业、培训机构申请相应培训补贴的,应当自证书核发之日或者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网上申报(其中202_年的证书申报延迟到202_年12月31日);申请上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当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申请当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下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或者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202_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深财规〔202_〕9号)同时废止。附件:
·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表.doc 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分类目录表.doc 个人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doc 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do 如要索取附件,请扣扣:三五二六一八九九七
本校开设职业资格证紧缺工种、非紧缺工种、本省大
专、本科学历等培训考证,专为深圳市人才引进服务。
第五篇: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2_-12-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内容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及《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建议办理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发电企业烟气脱硝、低氮燃烧、深度脱硫除尘、工商业锅炉改造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加快各项治理措施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市注册且具备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贴。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202_年1月1日后停产改造,并于202_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造。
202_年1月1日前已停产改造或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2_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第四条 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方案技术评估、改造情况跟踪核查、监测验收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及项目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合规性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对发电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电厂发电机组,凡按规定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或深度脱硫除尘设备治理且运行稳定,垃圾焚烧发电厂完成脱硝改造,均可申请补贴。
(二)燃气电厂完成低氮燃烧设备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55毫克/立方米;燃煤电厂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300毫克/立方米,安装深度脱硫除尘设备后二氧化硫排放应低于50毫克/立方米,烟尘排放应低于20毫克/立方米;垃圾焚烧发电厂安装脱硝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250毫克/立方米。
(三)脱硝、低氮燃烧、深度脱硫及除尘改造的补贴金额按设备改造总成本40%予以补贴。
第六条 对锅炉淘汰改造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按规定完成锅炉改造且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贴。由高污染燃料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不予补贴。
(二)对采用集中供热、余热或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供热模式,淘汰原有锅炉的企业,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三)对原使用燃煤(含水煤浆)、木柴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四)对原使用柴油或重油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五)锅炉整体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 对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家具、自行车、汽车、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UV涂料(UV喷涂线除外)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二)全市现有印刷企业,凡按规定将原印刷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醇性及大豆油墨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三)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清洗剂的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及塑胶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清洗剂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四)涂装生产线整体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 对汽车维修企业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汽车维修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或UV涂料(UV喷涂线除外)的,或对烤漆房进行有机废气治理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或烤漆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二)涂装生产线或烤漆房整体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程序
第九条 开展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应当编制项目改造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报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改造完成后,各企业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补贴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次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_年11月30日。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辖区环保部门收文时查验上述证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五)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第十二条 辖区环保部门应当委托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监测相关数据,填写核查表格。
辖区环保部门应当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减排污染物台帐,并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企业改造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经现场监测和评估合格的,申请企业应当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
(二)环保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在企业完成改造后出具的评估报告(含项目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现场照片)。
(三)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帐等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四条 辖区环保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居环境委。
第十五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市人居环境委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市人居环境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市人居环境委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居环境委与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
(三)不得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七条 市人居环境委将已签订补贴协议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复审后,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市人居环境委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原始申请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及保管,政策到期后将进行相关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或者闲置、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废气监测及项目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技术评估的专家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依本办法进行锅炉改造的差额拨款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改造并获发大气污染防治补贴的企业,不得用同一改造项目再次申请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或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专项补贴活动完成后即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