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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0-26814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17:29: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

第五条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承担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

(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申请市财政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数字办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市数字办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直接授权委托市数字办组织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还需到市保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属于国家、省里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市数字办备案。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每年5月份由市数字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见附件一),并提交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意见;

(三)初步评估合格的项目,由市数字办汇总报请“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由市数字办下达计划;

(四)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要求参见附件二);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五)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字办申请项目及可研审批, 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从“数字福州”建设项目管理专家库抽选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或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市数字办作出批复。

(六)市数字办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未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到市财政局办理追加预算手续,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招标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的,承建方应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总投资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承建方应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项目中软件开发部分分包招标的,承建方应具备软件企业资质。涉密系统信息化项目的承建方应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复后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送市数字办核准。市数字办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准。如果招标方案涉及重大、复杂的问题,市数字办可以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派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息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产生。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的信息化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市数字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认合同的完成。

第十七条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项目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中标金额,并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签订合同后,首期拨付30%;项目初步验收后,拨付70%(含首期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5%资金;剩余的 5%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等维护期结束后再拨付。

第五章 监理、施工及验收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质资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根据项目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在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有安全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以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市数字办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设计方案实施,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市数字办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市数字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数字办报告,市数字办可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暂停建设直至撤销项目。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数字福州”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三)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数字办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数字办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并上报。市数字办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市数字办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市数字办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数字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数字办可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市数字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报送市数字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数字福州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背景

(四)建设规模

(五)投资概算

二、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

三、现状及需求分析

四、建设内容、方案、规模

五、系统功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建设工期及时间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法人及协作单位概况

八、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九、效益分析

附件二

数字福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

初步设计方案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背景

(四)建设规模

(五)投资概算

(六)设计依据

(七)设计范围

(八)设计分工

1.系统集成商职责分工

2.设备供应商职责分工

3.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分工

二、现状与需求分析(详细描述项目现有软硬件、人才基础情况和业务需求、数据量大小)

(一)项目的意义和建设必要性

(二)现状分析(描述现有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三)需求分析(描述业务需求和数据量大小)

三、总体设计

(一)建设目标(描述从用户角度看到的系统所实现的全貌)

(二)建设内容(详细程度达到可以作为验收的依据)

(三)系统的总体结构

1.设计原则

2.总体拓扑结构

(四)信息的分类编码体系

(五)质量保证体系(列出系统设计所遵循的标准)

四、建设方案

(一)网络(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

1.广域网(描述与国家系统、数字福州基础设施、下级系统、横向系统、互联网以及内部网的关系;描述系统采用的各种接入方式)

2.局域网(系统内所有信息点的网络设计,包括结构、类型及采用的技术)

3.IP地址及域名系统(包括与国家系统、数字福州以及下级系统的地址规范)

4.网络管理系统(描述网管系统的类型、功能、管理范围以及操作规程)

(二)主机及存储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包括小型机、PC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业务应用范围、功能指标、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系统软件(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软件的类型、购买数量、版本及应用范围)

1.操作系统

2.数据库管理系统

3.应用服务器软件

4.群件系统

5.工具软件

(四)应用软件

1.业务处理流程

2.功能设计(细化到模块)

3.数据库设计

4.技术路线

5.开发方案

(五)其他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

1.安全系统(根据系统的安全密级要求设计,包括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漏洞扫描、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加密、系统安全、制度建设等)

2.外部设备

3.布线系统

4.机房(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设计机房装修和硬件设备,包括电源系统、保密措施、空调、防雷、地线等)

5.接口系统(各系统之间的连接设计)

(六)关键技术

(七)标准化工作

(八)数据采集(数据采集的来源、方式、主体等)

五、设备配置及安装(包括逻辑设计中出现的所有设备,每个设备均包括型号及性能指标参数)

(一)网络设备

(二)存储设备

(三)主机设备

(四)安全设备

(五)外部设备

(六)布线方案

(七)机房设计

(八)应用软件运行环境

六、培训及维护

(一)应用培训(详细列出培训计划)

(二)运行测试设计(列出测试方案)

(三)系统维护机制与定员(提出系统运行所需的人员配备等必要条件及管理机制)

七、项目实施

(一)项目管理

(二)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计划(项目进展跟踪,为分期验收提供依据)

(三)施工注意事项

八、概算编制

(一)编制说明

1.编制依据

2.各种费率的取定

3.概算修改内容

4.工程投资

(二)概算表格

九、项目招标方式

十、图纸

十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附件三

数字福州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

第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市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如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提出延迟竣工验收申请,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工作报告;

3、项目技术报告;

4、系统测试报告(第三方测试,重要系统含安全测试);

5、用户情况报告;

6、效益分析报告;

7、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8、项目运行保障措施;

9、项目建设单位初步验收意见;

10、其他有关附件(市数字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承建方的中标方案即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等)。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市数字办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四条 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 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项目剩余的财政性投入资金。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将作为拨付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篇: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BT融资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等。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的部署要求,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

(三)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和竣(交)工财务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投资人招标投标和谈判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选择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三、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设。

第九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四、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2015〕1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土、住建、规划、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环保、国资、安监、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监察局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报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投资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项目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联合审查,经审查后列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决策时应优先考虑。

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库。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共管共享。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

(四)项目总投资、投资总额;

(五)资金来源;

(六)使用单位名称;

(七)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计划类别。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计划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内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尚不具备在计划内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在计划内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时,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在衔接政府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通常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及时下达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当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优先安排列入投资建设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在编制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时,应先会同市财政、审计、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报市政府审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市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论证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概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发改委不予受理。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市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招投标、供地等手续。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到位。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的,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受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和多个项目在同一地块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代建制。对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确定代建单位前,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申报拟采用全过程代建或建设阶段代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备案登记。

市发改委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核准通知书,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控制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备案管理和资金调整管理。对于边实施边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先实施后补办变更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资金调整手续10日内,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手续。

市发改委依据市财政局批准的资金调整方案,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对于未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审计局仍以原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作为竣工决算审核(计)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延长期限可另行确定。未经批准无故延期的,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五章 项目稽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和市审计局按规定审计后,方可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工程验收和整改、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稽察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项目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主动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项目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确有困难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根据合同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验收。市发改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非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入账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概述、效果和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及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按适当比例选择不同类别的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并执行。

市发改委对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委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

(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

(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三条 市属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五条 市信息办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的主要标准:

(一)符合“数字温州”规划布局要求;

(二)有利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采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安全保障体系安全可靠;

(五)投资合理。

重大项目的审查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估。

第六条 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编制《温州市下一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财政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财政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暂缓安排下一建设资金:

(一)列入上一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列入上一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项目验收的;

(三)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条 从事项目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三条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实行监理制,确保信息化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应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应先于施工单位介入,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开始施工。

第十四条 对纳入温州市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定期向市信息办填报项目进度表,报告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注重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核准。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并经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邀请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保密局、质监局等单位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证明和专项资金反馈表报送市财政局,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核销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应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完善责任。质量保障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并应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条 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每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篇: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安排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三个区跨区域城建项目。重点安排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及安全、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以及民生工程等。具体包括: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二)政府建设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三)农林水气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四)基础教育建设项目;

(五)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广电出版等非经营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公检法司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交通重大基础性建设项目前期启动;

(八)政府实施规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九)政府机关建设项目;

(十)其它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财政统筹资金;

(三)政府城建资产开发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

(五)上级专项补助和国债资金;

(六)政府融资。

三、申报条件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实施类项目和待安排的预备类项目。申请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类项目包括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及具备新开工条件(初步设计已审批)的项目。

(二)预备类项目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要安排建设资金或前期经费的前期项目。预备类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落实资金即自动转为实施类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计划,每年11月份申请单位根据下需要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申请,经发改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收入筹措计划和支出需求计划建议,于每年3月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调整计划,每年9月份申请单位根据当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计划调整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调整理由、项目进度情况。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于每年10月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在建、新开工项目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形象进度、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抄告单,配套资金情况说明;预备类项目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已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未批复项目),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抄告单,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自求平衡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形象进度、资金筹措落实情况说明和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安排和拨付

(一)实施类项目以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依据。对超概项目先审核,后安排资金。资金安排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建设需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二)预备类项目总投资待定或先估列,不作为项目审批投资控制的依据。资金安排视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特征和进展需要,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立项申报。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安排是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拨付。

六、考核和管理

(一)实施类项目实行考核制度。根据确定的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对重点责任部门进行计划完成率考核,分为好(95%或以上)、中(80%及以上)、差(80%以下)三档,对完成好的给一定的工作奖励,完成差的必须作出说明。考核结果作为下资金优先安排的依据。

(二)预备类项目实行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专报。通报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追加的依据。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将选择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环境和社会效益等 内容。对绩效评价好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表彰并优先作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对绩效评价差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月报制度。列入计划的责任部门和单位按月按项目填报计划执行情况;签订责任书部门和单位按考核计划总量和列入重点项目分别填报计划执行情况。月报表于每月初第五个工作日一式两份报送市发改委投资处、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五)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计划考核、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六)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资金筹措、资金调度和拨付,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专款专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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