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管理规定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数据的质量,加强环境监测仪器的管理,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对进入环境监测网络用于环保执法的CEMS进行适用性检测和监督性检测。
适用性检测和监督性检测是判断CEMS性能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是否满足现实使用情况的一系列程序和活动,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进行。
第三条 CEMS生产企业申请适用性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适用性检测的CEMS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行业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并保证所送检的仪器不与其它仪器厂商、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CEMS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四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具体负责CEMS适用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CEMS适用性检测程序包括:提交资料(含申请表)、资料审查、现场勘查、签订合同、制定检测方案、初检、90天运行、复检、编制检测报告等(检测程序见附件1,申请表见附件2)。
上诉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提供一份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原件。
第六条 申请适用性检测的CEMS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至少三个月的现场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应用报告。
第七条 适用性检测合格的有效期为三年,检测台套数为一台(套)。监督性检测在三年有效期内抽查检测,检测台套数为一台(套),按适用性检测复检进行。第八条 适用性检测报告编号样式为“质(认)字[年份]-XXX号”,监督性检测报告编号样式为“质(督认)字[年份]-XXX号”,报告编号在同一年份内统一编排。第九条 生产企业对适用性检测合格的CEMS进行技术和结构改动的,须重新进行检测。
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申请检测。
CEMS系列产品,不予以减免任何测试项目。
对适用性检测不合格的CEMS,生产企业经整改后要求再次进行适用性检测的,生产企业应将整改的内容和说明等交质检中心审核,审核认为可以的,予以再次进行。
第十条 在适用性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的CEMS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适用性检测。第十一条 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CEMS适用性检测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质检中心对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的CEMS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性检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 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三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的CEMS和生产企业。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的CEMS进行重复检测。
附件,见压缩文件包:
1.适用性检测程序 2.适用性检测申请表 3.提交资料的内容 4.委托检测单 5.检测通知单 6.CEMS检测方案 7.合同电子版 8.原始记录表
9.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0.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第二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
滕恩江,杨凯
(中国环境监测 总站,北京 100012)
摘要:文章概述了国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现状、管理现状及检测依据;介绍了目前国内环境监测仪器的认证程序、基本要求及适用性检测的仪器类型。
关键词:在线监测;适用性检测;认证
我国的环境连续自动监测工作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就,尤其是2001年苏州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以来,环境连续自动监测工作更是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连续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并已逐渐形成网络。但是,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我国的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能力、水平和管理还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我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状
⑴安装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约安装COD在线自动监测系统3000套、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3000套。
已安装的COD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按测量原理可分为重铬酸钾氧化法和非重铬酸钾氧化法两大类。国外的在线监测系统多为非重铬酸钾氧化法,但其测量结果受水样性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运行成本和故障率相对较低,响应时间一般低于10分钟。国产COD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上均采用重铬酸钾氧化法,仪器结构较复杂,故障率或更换零部件的频率较高,运行成本上升也较高,响应时间较长。
国内已安装的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其原理基本为不透光度法和散射法,二氧化硫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分析原理有紫外荧光法、紫外吸收法、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法、非分散红外法和定电位电解法。目前,在用的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承载方式主要有无线传输和有线传输两种,有线传输主要通过调制解调器拨号、数据采集仪等传输,不能实现实时传输,并且传输链线路不稳定、响应时间较长;无线传输又有无线扩频、无线微波、GSM/SMS和GPRS等方式,可以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但存在网络盲点。
为了规范统一信息数据的传输,国家已颁布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1-2005)。但目前,各地仍以各自独立的传输协议和方式在运行,没有实现规范统一,因而监测数据不能实现共享。
⑵管理现状
在2001年苏州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之前,各地基本上没有形成固定的管理方式或模式。在此会议之后,部分省市(如河北省、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杭州、济南市、大连市、太原市等)相继出台了有关在线监测的管理办法或技术规定,对加强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确保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的质量,目前有一些省市将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第三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还有一些省市则直接由环保局委托某一机构进行运营维护,这些运营方式都有别于传统的排污企业直接运营维护。
为加强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规范污染源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比对校核、使用等,国家近几年陆续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废水在线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和《污染源废气连续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也已进入全国人大司法程序。检测依据及管理要求
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⑵《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⑶《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⑷“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了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管理。为环境执法管理服务和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的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经检测合格、通过认定并列入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后,方可使用。
⑸《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按照下列规定安装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仪器,并使其按规范要求正常运转。
被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或者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TOC、COD、PH等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⑹“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要求:废水排放量≥5000t/d的污染源,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电厂锅炉必须安装连续烟气测试装置,随时监控。监测项目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
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和产品。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规划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干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0%,并明确规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了加快污染物减排、监督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基层环境统计等方面提高能力,并得到了财政部和发改委的大力支持。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指:在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企业心脏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和数据实时上传。属于上述范围的总共约有7000家企业,计划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职责与分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分工与责任: 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⑵地方环境保护局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并制定工作计划。
⑶环境监察机构
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督管理;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连网报送;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意见。
⑷环境监测机构
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⑸环境信息机构
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认证检测
5.1 认证检测程序和基本要求
⑴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出认证申请。认证中心在受理认证申请后,根据相关标准对企业进行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抽样、签发产品委托检验单等工作。
⑵申请环境监测仪器产品认证的企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适用性检测申请。
监测仪器认证检测申请和检测程序:
1)申请环境监测仪器认证的生产(代理)厂商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或面谈等方式向质检中心提出仪器检测申请,由质检中心登记在案。
2)申请环境监测仪器认证检测的先决条件
境外生产和环境监测仪器,必须取得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型式认证证书,方可申报认证检测。
国内企业生产的环境监测仪器,必须取得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讲师器具生产许可证,方可申报认证检测。
3)环境监测仪器伪证检测的要求
申报认证检测的环境监测仪器,其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相关标准要求。
仪器生产(代理)厂商送至质检中心检测的仪器由认证中心抽样封存,并开具抽样证明;其仪器的型号、方法原理、系统配置及功能应相同。
4)送检厂商经认证中心抽样后送检,并瘵仪器抽样证明、主要零部件登记表、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计量监督部门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提交质检中心。
5)质检中心审查相关资料后,电话或传真通知仪器生产(代理)厂商开始检测的时间,并填写委托检测单,签定检测合同。
6)检测开始之前,送检厂商必须依据技术服务合同将测试费用如数拨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7)仪器生产(代理)厂商将被抽检仪器运送到质检中心检测室,并派专人调试仪器,协商检测时间及检测方案;烟尘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在实际使用现场实施检测,在正式检测之前需专门对安装点位进行现场勘察,待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开始认证检测。8)质检中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测试后出具检测报告。
5.2适用性检测的仪器类型
依据《环保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一半保护产业协会公布了“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28家检测机构通过了可开展环保产品检测的资格审查。
质检中心已获资源共享质的检测项目共有21项,其中:水和废水在线监测仪器11项、气和废气监测仪器7项、其它仪器设备3项。
⑴水和废水在线监测仪器
化学需氧量(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监测仪;电导率水质自动监测仪;浊度水质自动监测仪;溶解氧(DO)水质自动监测仪;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总氮水质自动监测仪;总磷水质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紫外吸收水质在线监测仪。
⑵气和废气监测仪器
颗粒物、烟气(SO2、NOX)和烟气参数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大气采样器;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烟气采样器;烟尘采样器;PM10采样器。
⑶其它仪器设备
降雨自动采样器;降雨自动监测仪;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第三篇:保定市监控中心进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培训
保定市监控中心举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系统培训
根据省厅领导要求,为理顺关系,便于工作今年我局监控中心与原有的信息中心合并成立新的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有了较大变动,除2人是监控中心原有人员外,其他都是自动监控工作的新生力量。为做好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让监控中心新人详细了解自动监控设备原理,提高现场检查能力,信息中心宋丽主任,多方联系,促成了这次针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培训。11月6日,在满城县雪松造纸厂,我监控中心特别邀请北京雪迪龙公司以其品牌的CEMS系统为例对我局监控中心和满城县监察大队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主要分为理论和现场实践两个部分。理论讲解的主要内容有CEMS 系统概况、CEMS系统组成、CEMS 应用范围、CEMS系统里的各个处理单元: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分析仪器、颗粒物浓度监测、流量监测系统等。再对CEMS系统进行了详细和深入浅出的讲解后,我们一行人来到所在企业的自动监控设备站房内,结合理论知识对CEMS系统各个组成部分进行了查看,对可能出现故障及作假的环节进行了重点学习。
经过这次培训,我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现场端设备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今后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察增长了经验,是一次收效显著的活动。在各方面支持和配合下,我们争取多组织这样的培训,有效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
第四篇: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CEMS仪器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一)、仪器上电前的检测:
1、检查小屋内是否有异味,根据异味情况,检查标气是否有泄漏现象。
2、检查电力线路是否有烧毁现象, 是否有跳闸现象。
3、检查电源是否正常,系统接地是否良好。
4、检查仪器是否有报警灯亮起。
5、检查仪表风(0.4 MPa–0.6MPa)是否已连接好。(二)、日常维护操作规程:
1、工控机显示的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参数是否正常,管道是否漏水,如有异常要进行检查维护。
2、每15日至少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过滤器、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3、每15日对采样探头、皮托管流速计进行一次手动反吹,每次反吹时间为5分钟左右。
4、每15日对提供压缩空气的空压机至少排一次机内的积水和油污。
(三)、注意事项:
1、仪器要有可要的接地装置。
2、仪器的操作许经过相关的培训后,方可操作。
3、本仪器不允许运行除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和在线监测基站管
理系统外,运行其他系统(杀毒软件外)。
4、应保持监测用房、控制柜的清洁,保持监测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不影响仪器的正常运行,对配电箱、空调等辅助设备也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二、在线监测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作业行为安会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基站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增强基站管理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3.保持监测房内环境整洁。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监测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要求。
4.每天定时巡检,严格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采取积极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地方需设警示牌。
5.严格机房各类机器的操作,并按时做好每天的仪器运行台账,监测数据台账记录工作。定期对仪器进行比对、校验。定期对仪器和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6.如发生设备异常停机,应详细记录停机原因并及时汇报。7.做好站房和仪器的防雷工作,每日检查基站房的各线路,防止用电超负荷和电线短路。
8.每日清点机房机器总数和机器使用情况,防止微机和各类零配件丢失。
9.基站房定点配有各类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
10.做好防鼠工作,基站房走廊严禁堆放各类物件,保证走廊和过道畅通。
11.节假日做好安全检查和值班工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12.一旦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汇报
三、定期校验制度
1.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专人的负责制,制定操作及维护维修规程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建立日常实地巡检制度、设备保养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和设备台帐,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2.在仪器有效期内应通过检定或校验,保证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3.每日巡检或远程监视(通过网络平台对设备进行远程监视检查),观察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分析各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正常,分析各设备的报警信息.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检查或校验。
4.定期校准
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是质量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校准应做到:
⑴.启动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应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系统零点和量程;启动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应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每周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量程(全程校
准);
⑵.自动校准功能不启动的颗粒物CEMS应至少每3个月用校准装置校正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⑶.自动校准功能不启动的气态污染物CEMS(直接测量法)至少30天用参比方法检查一次准确度是否符合要求;
(4).自动校准功能不启动的气态污染物CEMS(抽取法)至少15天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5).自动校准功能不启动的流速CEMS每三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6).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个月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7).颗粒物的监测系统、烟气监测系统、流速监测系统每次校准后,要填写校准记录,记录校准前的零点、跨度跨度漂移测试记录,及校准后的零点、跨度测试值。
5.定期校验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投入使用后,由于燃料的变化、除尘效率的变动、水分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影响光路的偏移和干扰。定期校验应做到: ⑴.至少6个月做一次标定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方法同时段数据进行对比,按照HJ/T75-2007标准7.2.2进行的;
⑵.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
CEMS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准和/或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和/或流速CE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准,直到烟气CEMS达到H/T75-2007标准7.4条技术指标的要求。
6.每个季度环保部门对监控设施进行一次监督性比对检测校验。
四、设备故障预防处置制度
1.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有关的保护部门批准;
2.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发现设备故障或接到网络故障通知的8小时内,须向设备维修服务单位(部门)报修。发生故障,影响设施正常运转的24小时内,须将报修表格上报地市级以上的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控制中心。从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运转开始计算,故障应在48小时内修复。故障修复后应将修复情况上报地市级以上的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控制中心。
4.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h;
5.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48h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
6.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
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以前进行一次校验和比对试验,实验和比对试验方法详见HJ/T75-2007;
7.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8.运行单位在运行站点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的存储数量;
9.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用人工方法进行检测,人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6h一次,每天不少于4次;
10.仪器设备维修后,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五、仪器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
操作人员须接受仪器厂家的操作培训,阅读仪器使用说明,掌握仪器基本知识,了解仪器安全信息和注意事项,正确规范地使用仪器和对系统各部进行日常维护。
1、每日维护巡检或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日常巡检规程应包含该系统的运行状况、烟气CEMS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各主要部件的运行状况、各分析仪的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2、现场检查时应注意监测室空气的气味,如发现异味,马上打开门窗通风并检查管路是否泄漏,电器元件是否有过热和烧损现象。
3、检查工控机显示的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参数是否正常,管道是否漏水,如有异常要进行检查维护。
4、每15日至少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过滤器、软管、过滤器等部件。每月对CEMS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应检查探头滤芯、过滤器滤芯、各易损件的使用情况,管路通畅情况等,必须进行及时的清洗和更换.5、烟尘分析仪日常维护
5.1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检查LDM-100激光粉尘仪的光学镜面是否污染,如污染,请用软性纱布轻擦干净。
5.2每1个月检查系统的泄漏、腐蚀和各种连接是否松动。5.3每3个月对光路进行调整。
6、烟气分析单元日常维护
6.1每15日对采样探头、皮托管流速计进行一次手动反吹,每次反吹时间为5分钟左右。
6.2每月对采样探头滤芯、预处理机柜内的过滤器、反吹气源过滤器进行检查,如污染严重,要进行清洗或更换滤芯(如测量点工况恶劣、反吹气源有杂质等情况时,需缩短清洗的周期)。
6.3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过滤器滤芯,排空空气过滤器中的水份。
7、流速测定单元日常维护
7.1提供压缩空气的空压机至少15日清倒一次机内的积水。7.2托管流速测定单元一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皮托管的腐蚀情况清洁管嘴。
8、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根据测定结果对仪器进行
校准。
9、应保持监测用房、控制柜的清洁,保持监测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不影响仪器的正常运行。对配电箱、空调等辅助设备也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五篇: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系统的作用,及时掌握动态数据,加强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更好的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1、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由生产部计控室负责,设备大、中修及抢修工作由计控室负责与厂家联系。
2、安全保卫部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当在线监测设备出现异常时要及时通知计控室进行检查、维修。
3、烧成一车间负责一线窑尾在线监测站房处设备、区域管理,烧成二车间负责二线窑头、窑尾在线监测站房处设备、区域管理,不得在站房附近存放阻碍人员通行和设备检修的物品,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站房。
4、物资供应部负责在线监测设备所需备件、材料、器具的采购管理,保证及时供应在线监测设备所需的各类物资。
三、在线监测仪器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一)仪器上电前的检测:
1、检查站房是否有异味,根据异味情况检查标气是否有泄漏现象。
2、检查电力线路是否有烧毁现象,是否有跳闸现象。
3、检查电源是否正常,系统接地是否良好。
4、检查仪器是否有报警灯亮起。
5、检查仪表风(0.4-0.6MPa)是否已连接好。
(二)日常维护操作规程:
1、工控机显示的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参数是否正常,管道是否漏水,如有异常要进行检查维护。
2、每15日至少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过滤器、软管等部件。
3、每15日对采样探头、流速计进行一次手动反吹。
4、每15日对压缩空气储罐排一次水。
(三)注意事项:
1、仪器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2、仪器的操作人员需经过相关的培训后方可进行操作。
3、本仪器不得运行除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和在线监测基站管理系统外的其它软件。
4、应保持监测站房、控制柜的清洁,保持监测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不影响仪器的正常运行,对各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四、在线监测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作业行为安全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规章作业。
2、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员及维护操作人员必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3、保持监测站房内环境整洁。对各项辅助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要求。
4、每天定时巡检,严格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采取积极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5、严格站房各类设备的操作,按时做好每天仪器运行记录,定期对仪器进行比对、校验,定期对仪器和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6、如发生设备异常停机,应详细记录停机原因并及时上报。
7、做好站房和仪器的防雷工作,定期检查各线路,防止用电超负荷和电线短路。
8、站房内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良好。
9、做好防鼠工作,及时封堵站房缝隙和孔洞。
10、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安保部。
五、定期检验、校验
1、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生产部计控室需设专人负责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建立设备运行及保养记录。
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定和校验,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有效性。
3、在巡检中要监测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分析各监测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及报警信息,应立即进行检查或校验。
4、生产部计控室至少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校验,并做好校验记录。
六、设备故障的预防及处理
1、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更换的,应当事先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批准。
2、在日常巡检中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计控室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3、如发现故障不能及时解决时,应立即通知设备维修厂家进行报修。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在24小时以上的,需报吉林市环保局在线科,设备修复后也要及时通报。
4、发现的故障在48小时内不能及时解决的,需报吉林市环保局在线科,必要时要采用人工方法进行监测。
七、仪器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仪器厂家的操作培训,阅读仪器使用说明,掌握仪器基本知识,了解仪器安全信息和注意事项,正确规范使用仪器和对系统各部进行日常维护。
1、每天巡检或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日常巡检规程应包括系统运行状况、分析设备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主要部件的运行状况、各分析仪的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
2、日常巡检时应注意站房内空气的气味,如发现异味,马上打开门窗通风并检查管路是否泄漏,电气元件是否有过热和烧损现象。
3、检查工控机显示的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参数是否正常,管道是否漏水,如有异常要进行检查维护。
4、每月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修,检查过滤器、软管等部件。检查探头滤芯、过滤器滤芯、各易损伯的使用情况,管路通畅情况等,必须进行及时的清洗和更换。
5、烟尘分析仪日常维护
1)定期对光学镜面进行清理或擦拭。
2)每月检查一次系统的泄漏、腐蚀和各种连接是否松动。3)如有必要,需要厂家技术人员指导下对光路进行调整。4)定期对采样探头、皮托管进行手动反吹。
5)每月对探头滤芯、反吹气源过滤器进行检查,如污染严重要进行清洗或更换滤芯。
6、流速测定单元日常维护
1)压缩空气管路至少要每个月进行一次清水、清油。2)每季度对托管流速测定系统进行一次管路腐蚀情况的检查和清理。
7、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仪器进行校准。比对监测数据由安全保卫部与磐石市环保局、吉林市环保局进行沟通取得。
8、保持在线监测站房、控制柜内的清洁,保持监测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的温度不影响仪器的正常运行。
八、本制度由安全保卫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九、处罚
1、违反本制度,当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时,对责任人按《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长时间停机或因故障处理不及时被吉林市环保局通报的,除对责任人按《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部门领导负管理责任一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