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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委科技成果鉴定程序规定暂行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20-2677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16:34: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科委科技成果鉴定程序规定暂行

上海市科委科技成果鉴定程序规定(暂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上海市科委“上海市XX年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合同项目鉴定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条 鉴定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成果处)统一归口管理。成果处负责对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必要时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四条 经授权委托,各业务处(室)受理本处(室)列入“上海市XX年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合同项目鉴定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申请,并主持鉴定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完成单位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提前一个月将下列鉴定申请材料送达有关业务处(室):(一)鉴定申请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三)有关技术资料;

(四)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查新结论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以及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 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在20天内对申请鉴定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在《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任务下达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拟定推荐鉴定专家名单一份,一并送成果处申请鉴定。第八条 成果处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进行形式审查,10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同意鉴定的,在鉴定申请表“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内加盖成果处印章。

第九条 业务处(室)在收到同意鉴定批复后,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主持鉴定工作。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后,主持鉴定的业务处(室)对鉴定证书内容审核后,在“主持鉴定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处(室)印章后,送成果处。第十一条 成果处对已组织鉴定项目,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审核后,在“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上海市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对鉴定证书进行编号登记,同时将完成的鉴定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通知主持鉴定的业务处(室)、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

第十二条 业务处(室)收到成果处反馈的鉴定材料后,应及时填报“上海市XX年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合同执行情况审核表”,业务处(室)、条件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对合同条款完成情况分别确认并签署意见,对已完成的项目合同,计划处负责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加盖合同注销章,成果处凭项目审核表发给项目承担单位鉴定证书,将鉴定材料返回业务处室归档。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应在拟鉴定日期前2个月向市科委成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果处会同业务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和业务审查,报委领导批准后,由成果管理机构委托有关处(室)或单位主持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内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由下达软科学研究任务的处(室)会同成果处组织评审,评审程序同上。第十五条 凡申报国家级和上海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的产品鉴定工作,由综合计划处组织鉴定,鉴定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要求采用检测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鉴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经市科委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到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上海市科技成果登记。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申 请:

1、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本省内的各级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地处我省范围内的中央各部、委、中科院下属单位,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2、需提交的材料:根据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⑴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⑵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⑶研究工作报告;⑷技术报告(要阐述清楚本技术成果的创新之处及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⑸测试分析报告(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及其实验、测试记录报告;⑹设计与工艺图表;⑺质量标准(企标、行标、国标或国际标准);⑻用户使用情况报告;⑼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⑽经科技部或科技厅认可的机构、科技查新报告(或论文引用情况报告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⑾可能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要主管机构的报告或证明;

3、上报程序:⑴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成果,根据任务来源隶属提出申请;⑵计划外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程序》。县、市级成果完成单位向当地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由县--市--省逐级上报;省各厅、局所属单位通过各厅、局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国家各部、委所属的在苏单位,也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当地科技局申请后上报省科技厅;⑶涉及国防、军工等科技保密内容的成果须向省国防科工办申请后报省科技厅。

初 审 及 复 审:

1、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局成果处(科)和省各厅、局科技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的“业务主管部门”栏中明确签属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2、初审内容:⑴材料是否齐全;⑵相关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要求;⑶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⑷鉴定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⑸拟定的鉴定形式。

3、鉴定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及要求:⑴鉴定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⑵所请专家的专业面要覆盖鉴定项目涉及的各个专业;⑶采取函审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5名;采取会议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7名;鉴定专家人数为基数时,原则上同一单位的专家请1名。市级单位的专家至多2名。专家要来自产、学、研各方面。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和项目参加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4、列入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的成果,须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复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审 批:

1、科技成果处负责最后审批。经办人对前述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核实,明确签署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2、接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明确审批结果。

鉴 定 会:

1、直接主持:对于重大成果或具有很大社会影响的成果及我厅直属单位申请鉴定的成果,由我厅直接主持。

2、委托主持:经由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成果,可以委托各主管部门主持。

3、主持单位职责:⑴拟定鉴定会议程并主持会议;⑵负责将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于鉴定会召开前一周送达各鉴定专家;⑶协助做好“鉴定证书”原稿并在“主持鉴定单位”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颁 发 证 书:

对鉴定会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给予鉴定证书正式文号。鉴定证书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格式,统一颁发,一式二十份。由科技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后生效。归档材料必须提交以下资料:⑴鉴定证书原件一份(主持单位公章、专家签到表和鉴定意见原稿);⑵成果登记表一份;⑶成果申请表一份;⑷鉴定会全套材料一套;⑸专家鉴定委员会名单组成的批准件。

第三篇: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程序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和《鉴定证书》初稿送市科技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初审,一般7日内完成。

2.初审通过的,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鉴定必备材料、起草的《鉴定证书》、电子文档的项目简介(1000字内,包括项目必要性、主要内容、创新点、国内外对比情况、推广转化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下步转化的措施)向市科技局申请。

3.市科技局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在7日内形成批复意见。

(1)同意组织鉴定的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7—15人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5—9人及正、副组长。(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说明理由。

4.市科技局及时通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取批复意见。

第四篇:成果鉴定程序

成果鉴定程序

一、申请

1、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本省内的各级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地处我省范围内的中央各部、委、中科院下属单位,成果鉴定程序。

2、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⑴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⑶研究工作报告;

⑷技术报告(要阐述清楚本技术成果的创新之处及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

⑸测试分析报告(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及其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⑹设计与工艺图表;

⑺质量标准(企标、行标、国标或国际标准);

⑻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⑼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⑽经科技部或科技厅订可的机构、科技查新报告(或论文引用情况报告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

⑾可能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要主管机构的报告或证明;

3、上报程序:

⑴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成果,根据任务来源隶属提出申请;

⑵计划外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鉴定材料《成果鉴定程序》。县、市级成果完成单位向当地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由县——市——省逐级上报;省各厅、局所属单位通过各厅、局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国家各部、委所属的在苏单位,也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当地科技局申请后上报省科技厅;

⑶涉及国防、军工等科技保密内容的成果须向省国防科工办申请后报省科技厅;

二、初审及复审

1、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局成果处(科)和省各厅、局科技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的“业务主管部门”栏中明确签属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2、初审内容:

⑴材料是否齐全;

⑵相关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⑶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

⑷鉴定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

⑸拟定的鉴定形式。

3、鉴定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及要求:

⑴鉴定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⑵所请专家的专业面要覆盖鉴定项目涉及的各个专业;

⑶函审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名;会议鉴定不得少于7名;鉴定专家人数为基数时,原则上同一单位的专家请1名。市级单位的专家至多2名。专家要来自产、学、研各方面。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和项目参加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4、列入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的成果,须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复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

1、省科技厅成果处负责最后审批。经办人对前述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核实,明确签署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2、接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明确审批结果。

四、鉴定会

1、直接主持:对于重大成果或具有很大社会影响的成果及我厅直属单位申请鉴定的成果,由我厅直接主持。

2、委托主持:经由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成果,可以委托各主管部门主持。

3、主持单位职责:

⑴拟定鉴定会议程并主持会议;

⑵负责将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于鉴定会召开前一周送达各鉴定专家;

⑶协助做好“鉴定证书”原稿并在“主持鉴定单位”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五、颁发证书由省科技厅对鉴定会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给予鉴定证书正式文号。鉴定证书原则上由省科技厅按国家规定格式,统一颁发,一式二十份。由省科技厅加盖“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归档材料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⑴鉴定证书原件一份(主持单位公章、专家签到表和鉴定意见原稿);

⑵成果登记表一份;

⑶成果申请表一份;

⑷鉴定会全套材料一套;

⑸专家鉴定委员会名单组成的批准件。

第五篇: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自选课题免);

2.技术工作报告:课题简介;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主要

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成果及其水平;成果推广和应用前景;

3.技术研究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6.科技查新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检测报告;

9.企业标准;

10.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相关行

业);

11.设计与工艺图表(相关行业);

12.环保证明(相关行业);

13.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14.鉴定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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