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辅导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辅导
各位企业负责人、财务工作者:
大家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这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对志丹而言,必将再次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更有助于释放志丹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志丹建设。
为抓好政策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有效促进我县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大家百忙之中我们把大家召集起来,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给大家作以辅导解释,让我们纳税人能进一步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真正享受到此项政策带来的优惠。下面我们有请我们县局税政股股长刘黎花给各位讲解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应交哪些材料?
按规定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2.财务会计报表;3.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4.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才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要注意,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依25%的法定税率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指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的审核,对经认定该年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按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缴税。对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计算减免所得税的,在该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例如,某工业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20%=2(万元)。2011年仍按照20%的税率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假设2012年5月31日前汇缴期间税务部门核实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则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50%×20%=0.25(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旧对比
根据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从4月份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政策,将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新政带来的变化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将新旧政策进行了逐一对比。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变化
原规定: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规定: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点:对于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范围的变化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自2014年起,4
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变化点:由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所得税优惠办理备案的变化
原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四点规定,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五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变化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备案。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
1、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关于加速折旧
(1)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
1、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2006年1-9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2006减免税额×9/12。
2、按试点后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l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 所得额的办法)。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3、2006年1-9月或l-3季度可享受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关优惠政策
(一)乡镇企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l0%,用于补助无偿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 支费用。
“乡镇企业“范围仅限于乡镇(村)集体企业。
(二)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0 %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1、为进一步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考虑到企业助建新农村支出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收入结构调整,“转制后的乡镇企业” 的范围暂包括由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兴办或控股的企业。
2、农民投资为主(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l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三)关于乡镇企业或转制企业的确认问题。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章程、转制文件、投资者身份证明等资料由市经贸局(乡镇企业局)出具确认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后,作为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他资料报主管地税所、直属分局。
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必须直接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三、关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l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参照执行。
(二)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四)从2006年1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其他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计税工资政策。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挂钩企业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六)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统一按实际发放数执行,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规定扣除限额以内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发放以前已税前计提的工资,不得并计发放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发生额”应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可作为实际发放数处理。
(七)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捐赠扣除问题(一)全额扣除的捐赠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二)按规定比例扣除的捐赠
1、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上述所称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的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公共活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规定
(一)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超市、家政、洗车、美容美发等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的应纳税收入。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含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的税前扣除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借资方企业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改变的,出资方企业从借资方企业取得的收入,能出具借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按“投资收益”处理;不能出具完税证明的,出资方企业按“利息收入”处理,借资方企业视作“利息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54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全额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66号)第八条(既有事业编制人员又有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纳税人,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发放给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发放给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地税发[2006]118号第七条废止)。
(六)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含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在确认财产损失具体金额时,其以前应提未提的折旧部分,暂不允许确认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八)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六、个人所得税其他政策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规定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后,不得再扣除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五)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口径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杭州市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5年杭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0580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自2006年6月1日起,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九)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进行扣除。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对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暂按成交价的2%实行核定征收。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十)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规定(即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十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l9200元/年(1600元/月)。
(十二)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第三篇:最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最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应税所得率为0。(五)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 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7年1月近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将推出六大举措,全面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发展,据了解,该政策将延续到2018年。
政策明确,西安将大力建设众创孵化载体,并给予百万级奖补;营造小微企业成长环境,在全市建成100家创业实训基地,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西安创业大学;积极鼓励全市创业项目团队和个人注册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为缓解小微企业创业资金困难等问题;该市将设立总规模20亿元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总额为8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助贷资金池,扩大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将西安市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规模扩大至3亿元;该市将对小微企业给予税收政策的支持,并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工作力度;大力简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网上登记业务及试点工作。
2017年1月为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东乌珠穆沁旗地税局积极行动,群策群力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切实减轻了创业者的税收负担和成本压力,提高了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为经济的发展注入稳定剂和润滑剂。
广泛全面宣传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短信、QQ群、12366热线平台、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努力扩大宣传范围。
便捷高效开展涉税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在办税服务厅提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咨询服务,专人辅导纳税人办理对小微企业各项涉税业务。开设绿色通道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平台,取消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的备案流程,提供网络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简化申报程序、简并资料,提供“免申请、免填单”等便捷高效的涉税服务。
跟踪问效及时纠错,对小微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分析,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通过预警机制指定专人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提示等形式联系纳税人,确保政策切实执行到位。
2017青岛新政,近日,青岛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名录推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首次实施小微企业名录推送制度,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今后,小微企业申领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不必再提交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根据《通知》,我市人社部门将对接省小微企业名录,根据省人社部门推送青岛市的小微企业名单,通过比对青岛市工商登记信息、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信息,符合条件的,纳入青岛市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小微企业名录,在“青岛就业网”适时公告,并按照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推送各区市。各区市按规定受理审核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吸纳毕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内的企业,符合青岛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目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社厅正通过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筛选、确定全省小微企业名单,近期推送我市。我市将按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的要求,在“青岛市就业网”公告小微企业名录、推送小微企业名单,公示享受扶持政策。2017年1月昆明,昆明市2017年经济工作开门红实施方案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1月11日,昆明市金融办负责人左晖指出,将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搭建政策信息交流平台以及探索出台加快存贷款增速积极性相关办法等方面入手,凝聚全市金融力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我们将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挥总部经济的资金归集效应,提高全市存款金额,拉动整个行业领域或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想方设法把更多的域外资金用于全市的经济建设。”左晖说,资金是否为当地实体经济服务,取决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开放的心态、优质的服务和政策的激励,这就要求市金融办在引导资金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同时,还要根据存贷款余额增速的变化情况,探索研究调动金融机构加快存贷款增速积极性的办法。
同时,加大政银政企对接力度,突出重点项目推介,满足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强银企对接合作,适时召开银企合作对接会,并跟踪推动签约意向信贷资金落地。此外,还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相关政策,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配置财政性存款、建立风险处置机制、扶持奖励等措施,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的对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依托金融产业园区的聚集效应,吸引更多金融企业入驻金产园区,从而对昆明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资金支持。”左晖介绍,截至2016年底,金融产业园区“一园两片”已累计总投资达386.96亿元,其中政府投资达128.41亿元,社会投资达258.55亿元,已有国融证券、联讯证券、中国国际期货云南省分公司、长安保险云南省分公司及多家金融服务机构入驻。
如左晖所言,截至目前,昆明全市共有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6个、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驻滇分支机构29个、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驻昆分支机构2个、证券业机构85家、保险法人机构1家,保险省级分公司38家——丰富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将更好地推动昆明实体经济的发展。
“我们将继续组织召开市政府与金融监管单位联系会议和金融机构座谈暨融资对接会,搭建有效交流合作平台,形成共商金融发展大计、共谋智力驱动的良好氛围。”左晖最后表示,将用好用活用足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政策,着力培育多层次宽领域开放合作的金融市场格局,在实现一季度开门红的同时,加快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增强昆明金融立足西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影响力。
中国网中国视窗讯 河北衡水市安平县惠民村镇银行是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发起成立的衡水市首家村镇银行,作为衡水市第一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2013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助力小微”的经营理念,不断深入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为安平县当地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得到了当地政府和股东的认可。
2016年末,河北衡水市安平县惠民村镇银行对外营业网点5家,在职员工64人,其中:正式员工34人,劳务派遣员工30人。资产总额44,635万元,各项贷款余额30,750万元,贷款户数为783户,户均贷款39万元;负债总额41,271万元,其中各项存款总额40,525万元,存款户数为19,768户;存贷比为75.88%。
一是立足县域经济,坚持“支农扶小”市场定位。年初河北衡水市安平县惠民村镇银行就确定以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助推实体经济发展为资产业务经营目标,采取一系列鼓励政策及奖励措施,积极拓展信贷业务发展空间,做大做强资产业务,实现了经济新常态下实体经济信贷投放的稳步增长。明确了以丝网加工、生猪养殖、白山药种植等涉农企业为主要支持对象,通过重点发展特色产业集群领域,全力支农支小。截止到2016年12月末小微企业贷款共604户,金额27392万元,占贷款总额的89.08%,户均贷款余额为45万元,二是加强产品创新,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普惠。一是针对独资企业、家族经营企业推出了“助业通”贷款,主要从贷款手续简化做文章,大大提高了放款速度,得到了客户的好评;二是对已经安装我行POS机具的商户推出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特约商户贷款”,该贷款品种利率优惠,担保方式灵活,借款人可采用抵押担保、企业担保、自然人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三是为全面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受众群体,我行推出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贷款模式,2016年我行为河北裕丰京安养殖有限公司授信担保总金额2800万元,就秸秆发电项目与全县农民及专业合作社进行三方合作,在农民种植前期投入阶段、合作社收购秸秆及粮食阶段由我行给予信贷资金支持,通过这种引入龙头企业进行担保的方式,解决了上游客户融资难题,有效化解了小微企业和农户的信贷风险,形成了互惠共赢良好态势。
三是借助政府平台,实现银企协同发展。一是为进一步拓宽营销渠道,增强营销创收能力,我行与安平县财政局合作,以存入部分保证金的方式,为下岗再就业员工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至2016年末,我行发放下岗再就业贷款余额为1137万元,由此还带来保证金存款500多万元,实现了资产与负债业务双向同步增长。二是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和资金需求,为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信息,2016年共组织召开2次银企对接会,一次是与当地丝网商会联合组织的小微企业座谈会,一次是与当地农业产业办联合组织的农业企业座谈会,这两次座谈会达成意向性资金支持协议2000多万元,2016年我行实际投放贷款资金1000多万元,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是清廉放贷,用“口碑”擦亮牌子。“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我行一直坚持“阳光信贷”服务,提出“八个严禁”要求,不拿客户一件礼物,不吃百姓一顿饭。我行从成立到现在3年多时间里从未接到关于客户经理吃、拿、卡、要方面的投诉,惠民银行员工用真诚朴素、清廉务实的工作态度换取了客户的高度认可,提升了村镇银行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五是2017年工作计划及措施。1.建立健全服务措施,加强政策的有效性。在服务小微企业的道路上,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措施不完善,很多政策没有宣传到位,下一步,我们要对现有的服务措施加强完善,通过向成熟的商业银行学习,丰富服务手段。同时对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加强舆论宣传,让更多的企业经营者知道政策并用好政策,提升政策的有效性。2.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推出更适合企业的金融产品。
《宁波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既要“大象起舞”,也要“蚂蚁雄兵”,新年伊始,宁波上下掀起了新一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近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这是我市入选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后首个“两创示范”重要文件。《意见》整合了近年来我市相关政策文件,保留了实施成效明显、广受企业欢迎的政策,并广泛吸收借鉴了先进城市的好做法、好经验、新思路、新举措,不但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而且具有很高的含金量、成色十足。
《意见》提出,在3年示范期内,全面实施“六大工程”,努力探索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引人关注。
“十三五”期间,我市将把小微企业作为产业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源头,完善“小升规”培育机制,利用“互联网+”推动创业创新,实现小微企业发展与高成长企业培育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成长发展服务机制,为小微企业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创业创新环境;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更加凸显小微企业创业主力军、创新主战场、就业主渠道的作用,实现全市新增创业主体和就业人数大幅增加,创新型企业比重显著提升,对经济社会转型贡献度不断加大的目标。
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的任务要求,是宁波市委、市政府着力打造“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对于促创业、增就业、惠民生、稳发展意义重大。
拓宽发展空间
实施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工程
在杭州湾新区众创园的e设计街区,H栋创客公寓改造已完成,将于近期开门纳客。这个由全市最大漂印染园区改造而来的众创园区,5年内可入驻众创人才5000名。杭州湾新区众创园,是宁波加快“腾笼换鸟”,打造创业创新平台的一个有力佐证。
未来几年,宁波如何助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意见》提出,要实施“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强闲置空间利用及标准厂房建设,积极打造高端产业开放创新载体。
按照“点面结合、重点突破、分类指导、联动发展”的原则,重点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特色小镇、特色产业园、制造业+互联网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低成本、全要素的发展平台。
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五水共治”,腾出一批用地空间,优先保障小微企业用地。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功能完善”的原则,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引导社会资本采取与园区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参与开发。
围绕我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加快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及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打造全市高端创新要素集聚平台。推进民间资本借助PPP模式以租用、独立运行、自建等方式建设国际创新合作园。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丰富社会化服务
实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小微企业如何强身健体?宁波提出了“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顶层设计,制定《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对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指导原则及发展目标进行统筹谋划,提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及重点项目,并就规划的实施提出保障措施。探索创业创新服务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集聚一批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创新服务内容。
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重点推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功能提升,以工信部“平台网络数据共享标准”为基础,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1+11+13+N”网络化公共服务布局。进一步推进智能制造、科技、投融资、知识产权、商务、人力资源、品牌培育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创业创新大赛,整合政府机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服务等资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创新研发平台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基石。我市将支持新型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建设一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成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联盟。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
破解融资难融资贵 实施普惠金融服务助推工程
“农民贷款不要任何抵押品,只看信用好不好。”目前在慈溪、余姚、奉化的一些村落,已开始推行农民贷款无抵押模式,“道德银行”“整村授信”和“普惠快车”等信贷新模式纷纷亮相,为农民贷款提供了极大便利。这意味着,我市朝着普惠金融服务的发展目标———“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又迈进了一大步。今后几年,我市将大力推进实施普惠金融服务助推工程。首先就是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大力发展供应链、知识产权、动产和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丰富完善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周转贷款、自动续贷等业务品种和灵活的还款方式,提高便利程度。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创新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完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服务机制,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发展普惠金融,争取各银行总行对宁波地区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落实定向货币政策,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错位发展。组建市再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再担保功能作用。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市级融资担保代偿基金、科技信贷风险池代偿机制。建立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
推进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市场化运行机制,探索引入保险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试点开展小微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加快发展科技保险,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首台套创新产品保险等业务。
壮大人才队伍
实施市场创业活力倍增工程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如何进一步吸引高层次的人才,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意见》提出加快实施“市场创业活力倍增工程”。
为了吸引更多高层次的人才,宁波将深入实施“3315计划”,建设国际人才智库,完善外国专家服务机制,更大力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团队来我市创业创新。全面实施“泛3315计划”,大力引进集聚信息经济(电子商务)、港航物流、金融创投、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时尚创意、科技服务等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业创新。实施“551”高技能引才集聚计划,大力开展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在编高层次科技人才到企业创业创新。
在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上,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场租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支持甬籍学子返乡创业、他乡学子来甬创业、在甬学子留甬创业。支持在甬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开办创业创新学院,建立高素质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整合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推进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
培育创业创新“新四军”。重点培育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者、民营企业家以及“企二代”创业者、青年大学生为代表的“新四军”投身创新创业。支持科技人才创业,通过“人才+项目”等支持模式,扶持一批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企业家。
探索发展路径
实施小微企业升级加速工程
对小微企业而言,“上规”意味着“蝶变”。迈上这道坡,小微企业不仅能全面提升生产、管理水平,还能获得全新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市完成“小升规”企业数量排在全省前列。
“小升规”是宁波提速小微企业成长的缩影。未来几年,我市将加快实施“小微企业升级加速工程”。
推进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健全服务机制,构建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升级的有效工作机制,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创业创新环境,推进小微企业由“低、散、弱”向“高、精、优”迈进。
小微企业梯队培育进一步加强。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引导、支持和培育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独资和合伙企业升级为公司,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和“限上”企业。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促进小微企业提质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依托宁波市股权交易中心,加大小微企业股改培育力度,创新小微企业产权机制和治理结构,支持小微企业挂牌上市,增强产业引领和并购整合能力。推动小微企业业态和模式创新。推动小微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汇聚整合创业创新资源,带动技术产品、组织管理、经营机制、销售理念创新。深化工业云、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大力发展网络化协同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制造、营销、物流等高效协同的生产流通一体化新生态。支持小微企业在传统商贸、农产品流通、对外贸易、生活服务等领域开展创业创新试点,培育发展一批以“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经济群体。
拆除玻璃门弹簧门 实施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程
在企业享受“五证合一”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后,全市个体工商户也迎来商事制度改革的利好消息。今后,开个小店将彻底告别跑了工商跑税务的时代,办理时间也由原先的3天至5天变为立等可取。商事制度改革是宁波践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一个有力证明。
在助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我市将实施“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程”。首当其冲就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企业登记“五证合一”“先照后证”“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登记流程,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全国首批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推进“宁波市企业信用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建设。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和交易机制,围绕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全过程,明确单位、科研团队、科技人员相应的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扶持,推动科技成果催生新兴产业,构建科技资源向成果转化集聚的科技计划体系。完善贸易便利化机制。深化无纸化通关改革,探索“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机制和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推进监管部门“一站式作业”。推进浙江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优先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跨境代运营、跨境大数据营销、跨境培训认证、海外仓租赁等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主体的发展,促进跨境贸易生态圈建设。
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清单、政府责任清单建设。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逐步实现县级与市级行政审批同权,着力构建市县一体化、扁平化的行政审批体制。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
第四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被调查单位名称:
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万元,从业人数()人,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2015年2季度累计利润()万元。
为深入调查了解小型微利税收优惠落实情况,特制作此问卷。本问卷对企业无任何影响,请认真如实填写。
1、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吗? 是()否()是否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以上税收政策,您单位负责人、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是否了解并熟练掌握? 是()否()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以上税收政策,您单位负责人、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是否了解并熟练掌握? 是()否()
4.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对以上税收政策,您单位负责人、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是否了解并熟练掌握? 是()否()
5、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对以上税收政策,您单位负责人、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是否了解并熟练掌握? 是()否()
第五篇:2017年最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2017年最新的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呢?小微企业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
“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 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7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规定:“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