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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营改增变化汇总(精选五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69795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6 21:2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邮政营改增变化汇总

邮政营改增变化汇总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一、邮政纳入营改增后经营和税负变化

邮政主要业务的应税情况变化:

1、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义务兵平常信函等机要寄递、代理速递物流在营业税制下为免税项目,纳入营改增范围后仍为免税项目。

2、集邮业务中邮票发行—纪特邮票,邮册等邮品销售在营业税制下按“邮电通信业”3%税率征税,纳入营改增范围后邮票发行—纪特邮票为免税项目,邮册等邮品销售按11%汇总纳税。

3、报刊发行业务由70%免税变更为全部免税项目。

4、代办金融保险业务由仅限代理邮储银行业务收入免税变更为全部免征增值税。

5、邮政媒体业务由按“服务业—广告业”5%税率变更为纳入“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6、有形动产租赁由按“服务业—租赁业” 5%税率变更为纳入“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增值税税率。

7、代理电信、票务等代理业务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仍按营业税5%税率征税。

8、网站信息业务由按营业税3%税率变更为纳入“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

9、邮政出售品及分销商品按原增值税17%税率征税。

税负变化有增有减,涉及到免税、6%、11%、17%各个税率,并实行“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办法,分成属地和汇总纳税,具体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范围为邮政服务项目。属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范围包括除邮

政业应税服务外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具体包括邮政媒体业务、信息业务(如呼叫中心)、有形动产租赁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分销配送商品、其他商品销售等商品销售业务。经营项目较多,税种较多,纳税工作相对复杂,我单位刚刚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所以大部分问题还是在实际申报操作上和具体发票使用上。

二、邮政业营改增改革对上下游相关行业的积极影响。邮政是国家的基础性行业,承担着大量的公共服务职能,因此邮寄信件、包裹、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沿用营业税时的免税政策,而党政机关以及商务报刊的发行是按照30%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这部分税收全部减免。原本邮票业务需征收3%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实现免税。

对于享受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的企业而言,营改增扩围无疑是件好事。但对于这两个行业而言,由于增值税税率相对于以前营业税税率有所上升,税负水平在短时间内可能有所增加。

营改增再次扩围,邮政服务行业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将能够用来给相关企业抵扣税款,这样不仅会促进流通行业发展,还将推动所涉及行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降低,使这一重大改革的红利持续显现。

一方面推动行业转型升级。营改增后,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等购置成本可以纳入抵扣范围,从而鼓励企业在设施设备方面加大投入、加速更新,有利于促进行业标准化、信息化、自动化程度不断提升。同时,增值税的特点是税负不因生产经营中分工协作环节的增多而叠加,从而促进社会分工细化。另一方面,实行营改增也将消除与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制造业等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税制障碍,打通抵扣链条,理顺抵扣关系,有利于推动业内企业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融入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加快向综合型物流运

营商转变,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实施营改增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这将引导企业加快“走出去”,拓展境外网络,发展国际业务,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部分企业出现税负上升是分析

虽然税基不同,改为增值税后可以进行抵扣,但短期专票的获取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此外,相关的金融行业并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专票的获取也有困难。行业内可能因为抵扣不足,依然会增加税负,不过相信这种税负增加是暂时性的。

四、正确认识改革、克服税负上升的做法

由于邮政业业务项目较多,所以在改革后税目较多,相对复杂,但通过政策的学习,依然能体会国家对邮政业的支持。其政策中的优惠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延续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虽因抵扣不足,税负有所增加,但随着行业经营的规范化,相信税负的增加只是暂时的。我们下一步要做的是:提高专票的获取,提高专票的抵扣量;通过规范上下游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抓住政策优惠,有侧重点的推进免税业务的发展。

第二篇:营改增造价变化

'营改增'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的影响(原创、首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4月18日印发了《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本文以下简称“144号文”】;同日,省造价管理总站也印发了《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及《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

我们第一时间详细解读,并分析与比较营改增前后的工程计价变化。也欢迎大家对本文提出意见与建议,请可加本人的微信(1430133006),我们一起交流与探讨。谢谢!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对工程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的主要调整 1.对国标清单计价的调整

现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营改增前后的变化列述如下表:

备注:一般计税方法中税前造价的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的各项费用中,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此说明,“144号文”中讲到的关于概算营改增后的变化,本文略。

2.对浙江省2010 定额计价的调整(以房屋与装饰工程的套价为例)现以《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表”为例,若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营改增前后的变化列述如下表:

三、营改增后调整的各项内容(以建筑工程为例)1.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对比 营改增前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变化如下表:

2.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费对比

营改增后的企业管理费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营改增前后的变化列述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费费率,营改增前后的变化如下:

从上表可以简单计算出,营改增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有所提高。比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二类”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为20.8%~28.6%,而营业后的营改增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的费率为:22.63%~31.12%,提高的幅度约为8.81%。3.材料价格信息调整内容

《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明确了营改增后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两个部分。含税信息价指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含进项税额的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除税信息价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营改增后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简化为: 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1 增值税税率)4.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 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5.税金 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营改增后税金费率的变化如下: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四、营改增前后造价变化的举例说明

举例:某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类别为二类、市区(非特殊地区)项目。其直接费1200万元,其中人工费250万元,机械费 180 万元;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费暂不计;其他项目清单费暂不计;合同要求工期比国家定额工期缩短 8%;施工组织措施费根据本省 2010版《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内容及规定分别列项计算,以弹性区间费率编制费用的项目按下限费率;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取中值;意外伤害保险等单列项目不考虑。根据上述条件,采用综合单价法列出费用计算表,计算建筑工程造价。备注:例子的的机械台班的价格是含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的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暂按照调整系数0.95计算;例子的材料的价格是含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的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暂按照调整系数0.93计算。营改增前后比较如下:

从以上举例,作者说明如下:

1.本文并不研究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会对从施工单位角度或建设单位增减税负的情况;

2.从上表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的计价高低主要取决于材料、设备及机具使用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3.与原营业税一样,虽然增值税计时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在投标时税金税率本身不参与竞争,该增值税税率(如一般计税税率为11.1%)需严格执行,不宜谈判;

4.因相关的营改增后的配套政策与资料(如营改增后的造价信息)并不完善,笔者本文的观点与上述测算数据仅供读者们参考。

五、与建筑“营改增”相关计价文件 营改增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篇:营改增下一步

龙源期刊网 http://.cn

营改增下一步

作者:武彬

来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2年第12期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约占2011年税收收入总额的27%和15%,可见此二者在税收收入中占了“大头”,其地位自然也不言而喻。从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作为国内首个“营改增”试点地区,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征收行业也限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过半年多摸索后,更大一波的“扩围”也已展开,可以说改革正式走上快车道。

营改增,被业界普遍视作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流转税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有助于消除现行税制中重复征收并导致税负过高的弊端,是结构性减税的实质性手段。“扩围”提速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8月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合发文,确定了8省市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北京市为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12月1日。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上海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市2个月来减收25亿元。江苏自10月1日开始试点,目前已有13.3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2.54万户,占18.97%;小规模纳税人10.85万户,占81.03%。而随着近期天津、浙江、湖北和宁波启动试点,会再有约20万户企业进入,减税的数额将进一步扩大。

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11月1日广东省开始试点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由于营改增主要涉及六大现代服务行业,而从去年的数据来看,广东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了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56.3%,企业的数量也更多,所以较上海等地压力会更大一些。不过,加入“营改增”试点,将为广东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的新发展带来机遇,也将带动泛珠三角地区的相关行业发展。而从开征一个月的情况来看,情况良好,截至12月2日,全省已有21883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其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320户,缴纳增值税3874.28万元。此外,从工作方式上也采取多样化灵活操作,便于企业申报办税,加快了改革效率。

几家欢喜几家愁

“营改增”对于不少企业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也是加快自身发展的重大机遇。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士就向记者解释:“现行税制的征收范围有局限,而且时常出现抵扣链条断裂的现象,导致重复计征就很严重。为了缓解这一问题,不少企业将不少业务„内部化‟,有些大型制造业公司甚至还有自己的物流公司,这种„逼出来‟的模式实在不利于专业化发展和提高行业竞争力。此外,现在国际市场日益紧绷,不少行业还面临着贸易争端,竞争力受到巨大冲击,原税制使得出口含税加重了企业负担。而营改增的实施却有助于缓解上述几个„老大难‟问题。”浙江省某财政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在交通业等其他行业开展改革是有其内生性原因的。不少此类行业,原本购置的固定资产较多,用于抵扣的部分就相对较少,不少行业甚至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甚至微利的状态。在营改增之后,对增值部分予以征收,减负的力度就相对大很多。再回到起初,我们浙江省一开始采取的策略就是先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具有此类特征的行业开始实行,采取„分步扩围‟的方法,目前看来效果还是显著的,特别是交通运输业今后减负的力度还要更大一些。这也许是对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利好,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将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物流作为一个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和作用会更大,所以营改增不光是结构性减税的作用,还是有效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大助力。”

然而,事无完美,改革其中也有事与愿违之时,营改增也不是对所有企业都是利好消息。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统计数据,今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这其中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增幅高出1倍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4.71%,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以前营业税是全额纳税,不能抵扣,现在实行增值税,增加了许多可以抵扣的项目,其实挺好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中却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导致现在事与愿违。”德利得物流总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表示。

浙江省某财政人士对此也表示:“对于一些中介服务行业,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由于主要以人力资本为主,购进的资产较少,只有部分房屋租金或办公费用,现在税率提高了,而这些行业都是以增值部分为主,投入的可抵扣的部分较少。原来可能只有5%的税率,现在大概提高至13%左右,此消彼长税率反而加重了。不过这次改革中,我们的原则是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其中超额部分我们财政是会返还给他们的。”

某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士提示说:“企业,特别是试点企业,要准确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地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这次税改虽然从整体上减少重复征税,但具体到每一家试点企业,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受益程度也不一样。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能够准确核算会计信息的试点企业受益会较多。再有就是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抓好企业涉税事项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正在试点实施,与之相关的政策、实施办法也刚刚公

布实施不久,相信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会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使营改增的过程更加有序完善。所以,我们要未雨绸缪,企业要组织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税务知识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抓好企业的涉税事务方面的管理。”

第四篇:营改增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细则的十八条深

度解读

顾春晓 / 2016-03-29 59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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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营改增后,建筑业受到怎样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违法分包,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改变?……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笔者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No、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 文件规定: 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No、2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 I、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税额 II、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实务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No、3建筑服务范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实务解读: 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No、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No、5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文件解读:

I、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II、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实务解读:

1、“跨地”经营该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虽然分总公司之间的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为减轻“营改增”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缓解企业承受的压力,税务机关可能会放宽政策适用口径。建筑施工企业若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4、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No、6新老项目的划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进行了划分,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务解读:

1、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2、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3、新老项目交替随之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全面营改增后,由老项目而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的项目中进行抵扣。

No、7挂靠、承包经营方式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实务解读:

1、挂靠、承包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比较严格,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这两类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是支付给被挂靠人,这样被挂靠人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No、8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文件规定:

据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下列3种建筑业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实务解读: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No、9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文件规定:

I、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这导致可能甲方要求材料由其自己提供(当然原营业税政策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方依旧计入营业额的政策肯可能取消),企业在业务处理中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合理确定整体税负。II、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实务解读:

1、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2、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No、10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实务解读:

可抵扣进项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建筑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No、11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实务解读: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No、12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实务解读:

1、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2、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获得的抵扣就比较少,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时间,因为只有取得了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才可以抵扣。

4、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比如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是必须列示的,在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则不需要提供。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并明确由于信息的不准确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应当如何承担。No、13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解读: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3、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4、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5、认证完须及时申报: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No、14混合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务解读:

新规定改变了之前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总承包企业在销售设备货物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安装劳务,建议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性质,对总承包模式或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以降低税负。No、15兼营业务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实务解读:

新文件将原先混业经营纳入了兼营行为的范畴,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可能同时提供多种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为避免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对应应税行为的具体金额 No、16服务业视同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实务解读:

1、之前营业税“视同销售”仅针对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并未规定服务业也存在“视同销售”。

2、财税[2016]36号正面回应了税务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无偿提供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明确将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的性质应为“视同销售”,并明确了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警惕为关联企业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构成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No、17价格调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对按既定规则确定销售额。相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价格调整规定有如下特点:

(一)用合理商业目的替换不具有正当理由,并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将流转税、所得税领域的合理商业目的概念予以趋同;

(二)允许对价格明显偏高进行调整。但财税[2016]36号依然未明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判定标准,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实务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充分重视服务定价的公允性,对于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应积极收集自身定价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依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的税务风险。No、18财务管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实务解读:

增值税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对非财务人员提供营改增相关培训,转变思维,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建行业交易复杂,交易金额大,需要完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将极大的降低企业风险。文章部分来源:施工会计网、税言税语、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第五篇: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 编辑

同义词 营改增一般指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文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外文名 the Change from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简

称 营改增 批准机构国务院 管理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起点日期 2012年1月1日 试点范围 全国(2013年)全面实施 2016年5月1日 目录 基本介绍 2 税控工具 3 范围和税率 4 实施步骤 5 实施进程 6 主要特征 ▪ 区别 ▪ 特点 计算规则 ▪ 应纳税额 ▪ 税率档次 8 改革试点 ▪ 试点行业 ▪ 试点地区 ▪ 扩围金融 9 政策解答 10 政策评价 ▪ 媒体评价 ▪ 社会评价 11 实施意义 基本介绍编辑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2]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3] 2016年中国首部宣传营改增政策的微电影,《老王的营改增》由绵阳微电影协会监制[4-5]。税控工具编辑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税控工具是信息系统监控的“中枢大脑”,经过税控工具的信息系统修改,营改增后的发票才能通过电脑和打印机顺利被开出。[1]

信息系统监控的主要功能:黑色的税控盘意味着“开出票”,二维码验证意味着“管住票”,以此形成的电子底账系统意味着“用好票”。营改增推广到哪儿,信息系统的设备就跟到哪儿。使用信息系统监控可以查验全国任何一个点的营改增情况。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体验借助“互联网+”电子底账进行真伪辨别,他拿起一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扫描左上角的二维码即可查验发票的真伪。[6] 范围和税率编辑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7]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7]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7]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7]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多少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7]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7]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7] 实施步骤编辑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8] 实施进程编辑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营改增

营改增(2张)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9]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10] 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11]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12] 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11]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11]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11]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11]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13]。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9]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4]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15]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16]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17]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发票搅乱征收秩序。[6]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18]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18]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18-19]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20]。主要特征编辑 区别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16] 1、征税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21] 特点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22]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计算规则编辑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16]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改革试点编辑 试点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四)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试点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认真做好测算工作,拟定改革方案,加强政策衔接,强化宣传发动,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23] 江西省峡江县

2013年8月1日,峡江县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并顺利上线,首张货运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峡江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开出。此次纳入国税局管辖“营改增”纳税人共计83户,其中交通运输67户,现代服务业16户。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也专门辟出2个窗口,以方便纳税人办理营改增发票发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申报、税款征收、发票认证等业务。安徽[23] 安徽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一是组织力量要到位。二是宣传工作要到位。三是培训工作要到位。四是信息交接要到位。五是技术支撑要到位。六是政策保障要到位。七是模拟运行要到位。八是加强征管要到位。北京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北京市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自2012年9月1日起,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并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23] 天津

一是力保平稳转换。天津市财税部门抓紧实施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使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确保据实申请,分类扶持,及时拨付,年终结算。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纠错,可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加强试点改革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新旧税制转换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按期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23]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财政税务部门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和协调,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研究制定税制改革的各项阶段性工作。

三是抢抓改革机遇。天津市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既是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为天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新机遇。天津作为沿海港口城市,第二产业发达,现代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活跃,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二、三产业融合,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减轻相关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聚集,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天津市“营改增”试点后,对市政府制定的支持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以及对试点后税负增加较多的单位,通过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的办法妥善解决。[23]

广东

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准备,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几个月来,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和基础数据,核实试点纳税人;全面培训试点税收征管人员,已完成培训2万余人次;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扶持的预案,对可能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扶持。[23]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组织保障到位。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不断完善实施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各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县要认真参照省的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二是加强实施准备,确保改革试点如期顺利启动。要认真做好税源摸查、征管衔接、纳税准备、模拟运行、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方案以及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等各项工作。10月13日前要完成涉税系统的调整升级,10月20日前要在征管系统中完成所有相关涉税事项以及发表发售和税控器具的准备,并完成对所有试点纳税人的培训。同时,针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系统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方案。三是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试点税收征管体制的平稳过渡。确定国税系统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征管主体。要继续加强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试点期过渡性政策,对部分企业因试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各级财政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省里已决定由省财政安排约10亿元设立试点专项资金保障试点顺利进行。抓紧完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开展实施税收任务划转、财政体制调整、应急方案完善等各项工作。四是加强督查评估,确保试点经验的及时总结推广。一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科学评估试点效果,深入研究试点对企业税负变化的结构性影响和广东省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部分行业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五是加强宣传发动,确保推进改革试点的良好氛围。要把宣传工作与对试点纳税人培训结合起来,确保试点运行后纳税人购票、开票、申报、征管等有关工作顺利进行。要主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试点情况,着重就国家开展试点的目的、广东省及早参加试点的原因、试点将产生的预期成效,以及对有关行业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等进行宣传解释,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支持试点。[23] 上海市黄浦区[23]

一是深化了分工协作,优化了投资导向。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增强了服务业竞争能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集聚,对黄浦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着力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不断优化以金融为核心、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起到积极促进作用。1-8月,该区现代服务业实现税收219.14亿元,税收占比达75.6%.二是打通了产业链条,为企业拓展业务创造了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从制度上解决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三是推动了服务出口,提升了企业国际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有效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使服务贸易出口的能量得以释放。该区前8个月涉外企业累计完成税收150.04亿元,同比增长12.0%,增收16.08亿元;其中区级税收48.24亿元,同比增长12.2%,增收5.25亿元。在整体税收增速全面回落之际,涉外企业税收依旧呈现两位数增长,对全区税收贡献度达51.8%。[23] 湖北省南漳县[23]

一是迅速开展调查研究,参谋推动。南漳县财政局积极与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系,及时组织专班,就“营改增”后对该县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的影响进行了调研,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

二是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强力推动。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多个部门参加的“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抓好改革相关事宜。

三是迅速拟定工作方案,有序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迅速制订并下发了《南漳县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四是迅速建立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搭建了“营改增”工作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组建了工作专班,开展工作,形成了分工合作的局面。

五是迅速深入企业,服务推动。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做好纳税人培训工作,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熟悉流程,实现“无缝对接”。[23] 山西省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运行3个月来,山西“营改增”减税效果尤为明显。据山西省国税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万户,从减税效果看,涉及试点服务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3.2亿元人民币,17.8%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100%实现减税,减税3800万元。

2013年,山西省第一、二、三产业结构的比例为5.7%、59.1%、35.2%。“营改增”的抵扣效应,已经对山西全省处于成长期的新兴服务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加快了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2013年7月底,山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1.75万户,其中涉及交通运输业4546户、现代服务业1.3万户。同时,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户,涉及交通运输业916户、现代服务业1092户。到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0.35万户,占15.04%;小规模纳税人1.98万户,占84.96%。

营改增不仅为企业带来减负,而且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型经济带来质变。三个月以来,全省新增户数较多的行业为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增加1363户、915户和775户,分别占新增试点纳税人的30.16%、20.25%和17.15%。张锁林认为,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打通,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提升了现代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包括民间资本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24] 扩围金融

2014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将在原来“1+6”的基础上实现再扩围,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也将纳入改革行列,与此同时,一场关于营业税九大税目纷纷纳入减税阵营的讨论正在形成。作为营业税九大税目之一,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正在加速推进中。消息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研究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相关工作,预计2015年开始推广。

此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金融局已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做税率、税负测算工作,而测算的核心主要采取简易计税法进行计征。政策解答编辑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5]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26] 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第一,要量化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财务和税务上的影响,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公司有利的税务处理,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如能进项抵扣,应该尽量选择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或者在采购价格上进行谈判。

第三,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在充分了解营改增对双方的税务影响的基础上,与客户谈判更有利的价格。第四,重新审视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作出必要的调整,如不同业务的拆分和整合等。[2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政策评价编辑 媒体评价

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后续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1月27日)[27]

“营改增”是一个减税措施,但对财政收入会造成冲击。增值税和营业税加总,占到了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营改增之后,将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无主体税种,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格局难以为继,整体税制结构对单一税种严重依赖,其中风险不容忽视。(《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1月26日)[27] 社会评价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8]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29] 从整体上来讲,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下降。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此外,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29](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

此次对于如何衔接确实是想得很细,比较周到,因为要做好衔接,保证过渡平稳是关键,推广至全国需要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29] 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改革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上海市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27]

税种改革是和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关联在一起的,在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同时,也有必要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18] 实施意义编辑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词条图册 更多图册 词条图片 词条图片(5)参考资料

1.营业税改增值税

.光明网.2016-04-27[引用日期2016-04-27] 2.营改增下月全面推行 百万二手房交易税减少2400元

.凤凰网[引用日期2016-04-2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营改增税制转换平稳开局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2016-05-9] 4.国地税合拍微电影宣传“营改增”

.光明网[引用日期2016-08-14] 5.《老王的营改增》

.搜狐视频[引用日期2016-08-14] 6.全面营改增倒计时30天,李克强在税务总局关心啥?

.中国经济网.2016-04-4[引用日期2016-04-4] 7.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2016-02-29[引用日期2016-08-1] 8.李克强: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新浪财经.2016-03-07[引用日期2016-03-13] 9.“营改增”是如何从试点走向全国的?

.新华网[引用日期2016-05-19] 10.财政部明确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

.新浪网[引用日期2016-05-17] 词条标签:

经济术语,经济

邮政营改增变化汇总(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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