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9、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单项选择题(将代表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括号里,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不选或多选不得分)
1、中外合作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不必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此说法是(B)的。A.正确 B.不正确
2、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B)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A.治安保卫组织 B.公安机关 C.人民政府
3、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A)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A.三日 B.五日 C.七日
4、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B)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A.经济民警机构 B.治安保卫组织 C.安全保卫部门
5、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B)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A.不必 B.应当 C.可以
6、旅馆住宿验证登记,要求做到凭有效身份证件入住,以下(B)是有效身份证件。
A、工作证 B、港澳台胞的回乡证 C、治安业务培训证 D、技能资格证
7、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A)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五日
8、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而知情不报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此说法是(B)的。A.正确 B.不正确
9、旅馆内,严禁卖淫、(C)、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A.陪客 B.酗酒 C.嫖宿
10、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D)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一千元以下 B 五百元以下 C 叁百元以下 D二百元以下
11、歇业的旅馆未办理相关手续又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B)以下罚款。
A.一百元 B.二百元 C.一千元
12、处理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旅馆的主办机关是(C)。A.辖区派出所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多项选择题(将代表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括号里,不选、少选或多选不得分)
13、旅馆业包括接待旅客住宿的(ABCD)等。A.客货栈 B.车马店 C.招待所 D.饭店
14、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ABCDE)等情况,应当在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公安机关备案。A.改变名称 B.歇业 C.转业 D.迁移 E.合并
15、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ABC)。
A.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B.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C.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人员 D.旅馆的消防、卫生设备进行检查
16、旅馆工作人员发现(ABC),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A.违法犯罪分子 B.行迹可疑的人员C.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D.残疾人 17.开办旅馆,其(ABCD)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A.房屋建筑 B.出入口 C.通道 D.消防设备
18、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ABCD)。
A.指导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B.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C.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D.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旅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第六条 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把治安保卫任务分别落实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有专人负责门卫工作,实行昼夜值班,查验来访人员的证件。旅客凭住宿证件出入。大、中型旅馆应设立会客室或接待室,会客应进行登记;
(三)指定专人负责旅客财物的保管工作。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保管人员应注意查询,严格手续,严防丢失和冒领,发现危险、违禁或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旅馆保卫人员或当地公安机关;
(四)旅馆工作人员应按住宿证件对号安排旅客住宿,按时查房查铺。严防不登记、冒名住宿和私换床位,严禁非眷属男女同居一室;
(五)应定期进行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和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旅馆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控制罪犯,保护现场;危急事件应立即组织抢救。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工作时应佩带标志。
第十一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认真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夫妻包房还应查验婚姻关系证明,并按规定项目逐人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卡(或登记簿),严禁漏项或由旅客自行填写。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旅馆召开会议,其住宿人员,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旅馆登记人员在住宿登记中发现涂改、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的,以及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旅客住宿登记簿应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并建立档案,保存三年。
第十二条 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常驻办事机构,须凭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在旅馆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应出示旅行证,旅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上述旅客的住宿情况报告公安机关,非涉外旅馆不得接待外国人住宿。
第十四条 旅客在旅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宿登记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规定的登记项目;(二)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现金应当交旅馆寄存,军警、司法人员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应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保管,确因追捕或押解人犯等原因必须随身携带的,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
(四)凭证出入,按时就宿,不准私自留人住宿或调换房间,转让床位;(五)讲究卫生,爱护旅馆设备和物品,严禁故意损坏旅馆财物;(六)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七)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旅馆保卫组织或公安机关,接受旅馆保卫人员或公安机关执勤人员询问,如实反映问题。第十五条 旅馆工作人员的治安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住宿登记、验证、会客、寄存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二)对违反住宿规定的旅客,应报告旅馆负责人,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三)对旅客遗留和超期寄存的物品,除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外,应逐件登记,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者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危险品、违禁品、可疑物品应当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不得隐藏、扩散和传播。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一)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犯罪嫌疑的;
(二)发现同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分子体貌相似或所携带的物品与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脏物相似的;
(三)持有伪造、涂改、过期证件或者证件与本人身份不符的;
(四)持有空白介绍信、印章或大量现金、票券、贵重物品,行迹可疑的;(五)携带枪支、弹药与其身份不符的;(六)其它行迹可疑的。
第十七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旅游住宿业治安营理概述
治安好,旅业兴。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包括旅游住宿业有了很大发展,社会安定、治安良好,旅游者有安全感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特别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状况的好坏,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十分重视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我国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旅游住宿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法制保障。
2.旅游任宿治安营理的主要内容
(1)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这一规定在于保障旅馆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便于掌握旅馆的有关情况,加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
(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旅馆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等,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按照《办法)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如饭店的保安部等。为了加强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同时,旅客住店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项目外,旅馆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客住店时,往往都随身携带一些财物,为了保障旅客财物的安全,减少失窃、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办法》规定,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这种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旅馆,常会发生旅客财物丢失的事件,造成旅客与旅馆之间的纠纷。旅馆建立财物保管制度,可以减少这种纠纷的出现。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人不明,则应当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规的规定。对于旅客遗留物品中的违禁物品和可疑晶,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旅馆在经营中,如果发现旅客将违禁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对违禁将上述危险物品带人旅馆的旅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馆也从以往单纯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发展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多项服务,特别是旅游星级饭店也规定必须要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对此,《办法》规定,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1999年3月26日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内容主要如下:①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下列活动: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的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第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第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第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②任何单位未经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活动。③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④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等。⑤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⑥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等。
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旅馆企业开办设立娱乐场所必须遵循的。
(4)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任何人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在旅馆住宿、就餐以及娱乐。因此,难免会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间,进行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办法》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如果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处罚。如果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
(5)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的主管部门,依法负有以下职责:
①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②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③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和搞好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阜阳市住宿旅客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五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保留10天以上。
第六条
旅馆必须建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询和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旅馆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
对旅馆传送给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当地派出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法机构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并及时向前款所指负责人报告。第十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和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未全天24小时值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泄漏住宿人员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秘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疏散方案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7.建立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入《消防法》,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和集体物资的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订以下制度.一.根据《消防法》条例精神,搞好消防工作,.二.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依靠职工提高防火警惕,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参与消防工作.三.任何人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迅速准确的报警,并积极参于扑救,火警电话“119”
四.分管消防的负责人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定期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更换消防灭火药剂和调充实各类消防设施,负责火警事故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义务消防员的培训.五.义务消防员要熟记防火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灭火方法,积极参与训练,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六消防器材及专用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挪作它用,违者从严处理.七对认真执行消防规定、在预防和扑救中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责任人和班组,给以扣奖、赔偿、罚款等处理,对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和后果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旅社住宿登记制度
1、来住宿旅客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方可登记。
2、登记人要认真查看核对后,才可办理手续。
3、无有效证件,一律不予办理住宿手续。
二、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1、凡住宿的客人,有贵重物品要交登记管理,并给旅客出具手续。
2、贵重物品及钱物不交保管的,如果遗失,概不负责。
三、门卫制度
1、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对客人热情,如果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派出所汇报。
2、对来访人员,要进行登记方可进入会客。
3、晚上十一点,门卫关门,不准旅客外出,保证旅客安全。
四、消防制度
1、根据消防部门对旅馆行业要求,做到向旅客宣传消防条例。
2、不准旅客在房间吃饭,烧废纸及其他东西。
五、卫生制度
1、我社在卫生要经常打扫,每天对客房进行消毒。
2、被子、单子经常换洗。
六、安全检查制度
1、对旅客进行安全宣传,使旅客做到自我保护。
2、对住宿人员进行观察,如有问题及时和派出所联系。
3、如有违法、违纪情况,及时报告派出所。
七、情况报告制度
1、住宿人员有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派出所。
2、安全受到危害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