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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0-91861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1 00:40: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

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 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道路管理和养护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并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未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前,应当设置规范、明显的警示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他各类水工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管理措施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四)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五)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六)向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液体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防洪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砂)、陡坡开垦、伐木、开矿、建筑等活动。《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条(凿井管理)

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

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

(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废井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

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路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

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城市供水企业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供水企业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实际泄漏水量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成都市城市供水管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电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其他设施、树木等与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重新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四)“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计量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深根植物;

(二)修建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

(五)损坏护坡、保坎;

(六)进行烧焊、爆破、烘烤或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所涉及的燃气企业监督下实施。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由所涉及的燃气企业负责改迁,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燃气设施”,是指管道燃气的储配站、配气站、调压站(箱)、管道及闸阀、计量表、燃气器具等附属设施和液化石油气运输工具、储罐(场)站、供应站、钢瓶及调压器等设施;

第二篇:202_城市管理井盖设施管理工作总结

202_井盖设施管理工作总结

本,我区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借助创文迎国检的东风,从我区区情和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集中开展了一系列重点工作,继续加大对井盖设施管理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区井盖设施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辖内井盖设施管理制度和方法,积极制定《井盖设施管理实行条例》和《井盖设施巡检办法》等方案文件,并严格贯彻落实。202_年1月1日至11月26日上级系统转办我辖沙井盖案件307宗、已处理完毕301宗、处理中6宗;我区PDA巡查沙井盖案件123宗、已处理完毕116宗、处理中:7宗。办结率超过97℅(未办结井盖主要属于沉降或突出,需要重配)。

具体工作情况

1、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安排专门巡检人员,开展定期定点巡检,重点加强对井盖设施的完好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与市政部门研究组建井盖设施抢险队伍,并协调拨付专项维护资金。目前,我区已经明确由区市政维修队组建井盖设施抢险队伍,建立井盖设施修复应急机制,加强巡查发现提升区内市政设施管养水平,对于部分权属不明、属于管理的井盖设施进行快速修复或填埋,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2、井盖设施管理措施。

一是完善《内涝应急抢险队伍工作制度》规范各抢险队伍的应急抢险工作,并合理配备足够的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和设备,能在发生预警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布防,有利保障内涝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是结合我区排水设施现状,汛期前我局安排对排水管道出水口、排水管道施工遗留问题、非水务部门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摸查,形成检查成果报告,同时启动排水设施正常清疏和重点清疏工作,保证排水设施完好、管道畅通。

三是组织对各路段的暗渠明渠、潭名路明渠、观景路明渠等进行全面的清淤;对河涌流域、沙涌流域等易涝地区、重点河涌出水口和相关重要地区的排水设施以及“三不管”地带的重点水浸区域排水设施加强性清疏,主要包括14条道路,工程费约258万元。

四是区财政安排800万元的排水设施改造项目,对凌海大道中医院对出道路、冰城大道红会医院周边道路、红云路交通大道路口、前进路顺城大道至连海大道段、迎宾馆东侧路往高速路匝道口、宏观路新景大街路口、广力路高堂对出及一汽丰田店对出、韵音路勤劳大厦对面、滨江新城片区等20多个内涝点进行了改造;对临海大道旧式下沉井环进行了改造;对沙埔大道站场北门被覆盖的检查井进行了提升;对BRT站塌陷渠箱、天成广场塌陷管道、荣光路塌陷管道、濂洁路塌陷管道等实施了抢修。确保排水设施的完好,使得各排水设施充分发挥作用,排除了内涝隐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三篇: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202_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_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确保井盖设施完好。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生产厂家等资料。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井盖设施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废弃的井盖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填埋。

第七条 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二)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为了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井盖设施的种类、规格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井盖设施备用件,并保持相应的库存量。(四)对于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维护责任单位。维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八条 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共同指定井盖设施定点回收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个人、非定点单位收购井盖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制止和举报盗窃、损毁、违法收购井盖设施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井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井盖设施上未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个井盖设施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维护责任单位未按本规定对井盖设施进行补装、更换、维修、填埋影响道路畅通的,可以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填埋,有关费用由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维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排水设施井盖更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

排水设施井盖更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现因乙方作为甲方的排水设施井盖更换施工程的施工人员,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目标,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生产安全责任,现依照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1、认真贯彻、传达和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如发生安全事故,原则上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协调处理。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增加自己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乙方必须佩带的施工标志服,摆放安全警示标志牌(栏)等设施。

3、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对摆放的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管理,发现倒地、损坏的要及时扶正、更换,发现丢失应及时补放。

4、车辆、人员密集的施工场地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施工过程中,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不得串岗、擅自离岗;

5、注意防火、防盗,凡对各种电器和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和维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6、乙方必须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施工、安全用电等),确保无人身伤亡、机械、火灾事故工作时间段内,严禁饮酒,严禁酒后上岗;施工过程中,如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不得带疾上岗

7、经常性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查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编录实习报告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实习报 告

实习时 间:

专 业 班 级 :

姓名(学号):

指 导 老 师 :

年月日

前言

自年月日至月日,我进行了为期天野外实习,希望能通过暑期实习接触到一些大学里所接触不到的事物、学到无法通过课本来学习的社会知识,也希望通过暑假这个较为难得的机会,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东西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找出自己的不足,来锻炼自己,完善自己,实现自我价值。

实习单位:

工程名称:

实习岗位:编录员

实习内容:在钻探现场按回次检查整理岩心,量取长度,按顺序编号,记录残留长度,回次进尺,计算回次与岩性分层采取率;进行岩心观察和描述记录;按规定记录测深、测斜和取样。

实习过程

第一阶段:熟悉所在单位与所处环境,了解所要做的工作。

第二阶段:室内讲解与自学及野外观看进一步深入了解工作内容。

第三阶段:跟着钻机编写技术员指导步入工作。

实习体会

通过这段时间的野外实习,我从无知到认知,到深入了解了公司和社会,从开始的磕磕碰碰到后来的工作起来还算顺利。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每天都有很多的新的体会,想说的很多,我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注意安全

“安全第一”无论干什么工作都有所谓的安全隐患,了解自己的安全隐患,加强防范。

2、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在学校里学习生活,虽然有一些校园纪律在约束自己的行为,但相对于在公司里工作,还是非常懒散和不受控制的。因为这校园纪律大都是警告性质的,不会对自己的发展有多大的影响。在公司里工作,在方方面面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就像高压电线一样,如果触犯它们,就会受到惩罚,这些影响可能会对你以后的发展带来很坏的影响。首先必须树立认真负责、刻苦、积极进取的职业操守,像一个真正的职业者一样要求自己。、多听、多看、多想、多做、少说

我们到公司工作以后,要知道自己能否胜任这份工作,关键是看自己对待工作的态度。态度对了,即使自己以前没学过的知识也可以在工作中逐渐的掌握。态度不好,就算自己有知识基础也不会把工作做好,我刚到这个岗位工作,根本不清楚该做些什么,并且这和我在学校读的专业没有必然的联系,刚开始我觉得很头痛,可经过工作过程中多看别人怎样做,多听别人怎样说,多想自己应该怎样做,然后通过自己亲自动手找不足与盲点,终于在短短几天里对工作有了一个较系统的认识,慢慢的自己也可以完成相关的工作了,光用嘴巴去说是不行的,所以,我们今后不管干什么都要端正自己的态度,这样才能把事情做好。

3、注意个人形象

我们出去实习既代表个人,也代表一个学校群体形象,还代表实习单位的形象。在实习期间回答问题、处理问题时代表实习单位,要为该单位负责,在遇到政策性问题时要请示实习岗位上的指导老师,要有责任意识。

4、虚心学习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碰到很多问题,有的是懂得的,也有很多是不懂的,不懂的东西要虚心向同事或领导请教,当别人教我们知识的时候,也应该虚心的接受,不要认为自己懂得一点鸡毛蒜皮就飘飘然。要不断充实知识,提高能力。实习中实习生要不断发现自身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克服不足,提高自己。明确自己今后所选职业的发展情况,自己所欠缺的知识、技能、能力,了解自己的目标同职业要求还有多大距离。这样,返校后就要有针对性地对自己所欠缺的那部分内容进行有效的补充、学习,许学习时要有重点和主次,在短期内不能完善、提高的要作长期学习的打算,如写作能力、普通话等,这对以后的职业发长道路是十分有益的。

5、错不可怕,就怕一错再错

要克服怕做不好事的心理。不少学生胆小,这也怕,那也怕,这也不敢做,那也不敢做,不要怕,小事要抢着做,大事要请领导指导去做,就是做错了,对方也会认为你是实习生,能够原谅你。实习中碰到困难不用担心,只要你虚心请教,会有人来帮助你解决。每一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工作中第一次做错了不要紧,公司领导会纠正并

原谅你,但下次你还在同一个问题上犯错误,那你就享受不到第一次犯错时的待遇了。

以上是我的实习工作总结,经过这次实习,我从中学到了很多课本没有的东西,在就业心态上我也有很大改变,很多东西我们初到社会才接触,所以我们不能等待更好机会的到来,要建立起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应尽快丢掉对学校的依赖心理,学会在社会上独立,敢于参加与社会竞争,敢于承受社会压力,使自己能够在社会上快速成长。再就是时常要保持一颗学习、思考的心。作为一位大学生,最重要的就是自己学习和思考的能力。首先在技术方面,要刻苦的补充自己的不足,认真地对待工作,时时刻刻的思考和学习。同时,在企业的环境中,更要注重学习企业先进的管理和人文文化,以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和管理文化知识。这样,可以为自己日后的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首先感谢学校领导对此次实习的支持与关心,尤其感谢为组织此次实习花费很多精力与心血老师“老师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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