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规程解读
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规程解读
提 要
● 居(村)委的职责
一、参保
(一)须申报资料
(二)申报资料的审核
1、户口簿、低保证、残疾人证须审核的内容(1)参保对象认定(2)参保人群的审核(3)缴费标准的核定
2、对家庭成员个人结算存折须审核的内容
3、参保家庭的核定
4、合作医疗的审核:
(三)核准资料录入
二、停保
1、申报资料
2、办理程序
三、资料修改
1、家庭户籍资料修改
2、个人参保资料修改
四、扣费失败处理
五、保险关系衔接
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规程解读
居(村)委的职责: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居(村)委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所属的具体负责经办辖区内本市户籍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具体是:经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家庭户籍资料变更、参保人基本资料变更、扣费失败催缴、社会保障卡办理和发放、居民医保资料归档。
一、参保
(一)须申报的资料
(1)《珠海市城乡居民家庭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见附表;
(3)参保人户口簿(需办理了居民二代身份证)、申报人身份证原件;(4)家庭成员之一个人银行结算存折原件;(5)属下列情况之一,须同时提供:
A、低保待遇居民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 B、重度残疾居民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C、参加过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合作医疗证》;
(二)须审核的内容
1、户口簿、低保证、残疾人证须审核的内容
(1)认定参保对象:依照《暂行办法》的第2条、第39条的规定。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B.户籍界线:参保人必须具有珠海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
C.时间界线:参保人在2007年12月4日前已拥有珠海户籍;2007年12月4日《暂行办法》颁布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入户时间须满5年才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D.人员范围: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本市农民(渔民)和被征地农民。E.医保情况:没有参加职工医保、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 人员。是否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登陆珠海劳动保障网或者直接在居民医保系统中录入参保校验,或者是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查证;是否已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可直接在居民医保系统查证。确认如果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必须要参加居民医保。
说明:领取退休金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或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后,没有重新就业的,可参加居民医保。本市户籍就读市内大专院校的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本市户籍就读市外大专院校的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就读本市或市外普通中学的学生(包括中、小学、技校、中专)应参加未成年人医保;本市户籍在市外工作,没有在当地参加医保的,可自主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原则: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成员应一个都不能少地参保。(2)审核参保人群:根据《暂行办法》第2条、第21条的规定。
A.一般参保人群(250元/人/年):是指具有珠海市户籍人员。根据户口薄核定。B.特殊参保人群(25元/人/年):是指城乡低保居民、重度残疾居民、经济困难的农民(渔民)和被征地农民。
◆ 城乡低保居民是指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的具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资格的人员。根据《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核定。目前香洲区发放的《珠海市香洲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其他各区发放的是《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应于每年6月份重新申报,各居(村)委负责通知,并在6月底以前完成对低保资格的重新审核确认。逾期不来重新申报的,从7月起城镇户籍的低保参保人员按250元/人/年标准收费,农村户籍的统一按25元/人/年标准收费,◆ 重度残疾居民是指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定,符合重度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员。根据《残疾人证》核定,具体标准是: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盲、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二级语言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
◆农民(渔民)和被征地农民:由家庭选择缴费标准,居(村)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3)缴费标准的核定:根据《暂行办法》第9、10、21条的规定。A.缴费年度:是指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B.缴费标准:
一般参保人群:参保人定额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每人每年25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50元;≤6个月每人每年125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75元。
特殊参保人群:参保人定额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的每人每年交25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50元;≤6个月的每人每年交12.5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75元。其中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按市规定的比例承担。
说明:
◆ 一个参保家庭,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家庭按250元/人/年标准缴费,但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及家庭有重度残疾成员的城镇居民可以选择25元/人/年的标准缴费;农民(渔民)和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家庭的经济条件,选择25元/人/年或250元/人/年标准缴费。
◆ 参保家庭在已缴费年度内申报调整缴费定额标准的,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从下一个缴费年度起生效。
C.财政补贴标准
◆ 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在居民医保启动的第一个公历年度(2008年1月至12月),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50元,按照市财政补贴70%、区财政补贴30%的比例分担。其中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25元,按照市财政70%、区财政30%的比例承担。
◆ 高新区、万山区、临港区、横琴区在居民医保启动的第一个公历年度(2008年1月至12月),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50元,市财政补贴50%、区财政补贴50% 的比例分担。其中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25元/人/年,按照市财政50%、区财政50%的比例承担。
2、对家庭成员个人结算存折须审核的内容
(1)参保人提供家庭成员之一在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交通银行珠海市分行、珠海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属下的任一网点开设的个人储蓄结算存折。
(2)账户余额要求: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参保家庭成员一个缴费年度的应缴总 4 额、银行扣缴手续费1元与银行账号保留费1元之和。
说明:
◆ 一次性: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费,社保机构委托银行从参保人提供的账户存折上扣缴应缴纳的保险费。
◆ 家庭账号:要求一个家庭只能提供一个缴费账号,多个参保成员在同一个账号上缴费。
◆ 居(村)委账号:也可以在居(村)委的账号上收费,居(村)委辖下家庭办理手续时,统一申报居(村)委的银行账号,多个家庭在居(村)委的账号上统一缴费。
3、参保家庭的核定
目前公安登记的户籍类型有两种,主要是家庭户籍和集体户籍。
(1)户籍家庭能满足一个家庭一个缴费标准原则的,参保户籍家庭的登记规则: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11位户籍编号+00。
如:户籍编号是02001331038,它的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就是0200133103800。(2)户籍家庭不能满足一个家庭一个缴费标准原则的,就需要按照一个家庭一个缴费标准的原则拆分户籍。参保户籍家庭的登记规则: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11位户籍编号+流水号(系统自动生成)。比如:家庭户籍中存在着有领取低保待遇和没有领取低保待遇的人员,家庭户籍编号是02001331038,没领取低保待遇人员的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0200133103800,领取低保待遇人员的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0200133103801。多个家庭组成的集体户籍情况,比如单位集体户口簿中由三个家庭组成,集体户籍编号是02002331044,那么这三个家庭的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分别就是:0200233104400、0200233104401、0200233104402。
4、合作医疗的审核:依据《暂行办法》第31条、第40条的规定。
参加过合作医疗的人员,审核各区(镇)发放《合作医疗证》的认证年度。原在2006年度、2007年度连续参加了合作医疗,或者2007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如在 2008年3月底前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原来经审核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与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居民医保待遇最高保险标准是连续缴费时间两年以上,所以2006年度以前的合作医疗缴费年限不在审核范围之内。4月1日后办理参保手续,原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5 不可以与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200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的施行,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废止。原则上要求原来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符合居民医保条件的,必须要全部参加居民医保。
(三)核准资料录入
居(村)民委经办人将初次参保申请人资料审核后录入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完毕后打印《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复核单》(简称《复核单》)一式二份,经办人、申请人签名确认,一份由居(村)民委归档,一份交申请人。办结后,居(村)民委经办人将《申报表》、《复核单》及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
二、停保
1、申报资料
(1)《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2)参保人户口簿、申报人身份证原件;(3)参保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同时提供:
A.参保人在本市或跨市因户籍迁移申请停保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
B.参保人因出境定居申请停保须提供公安局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 C.因参保人亡故申请停保须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2、办理程序
(1)停保资格审核: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停保资格,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材料不齐的,补齐材料后,再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2)申办停保的,居(村)民委员会经办人将申请停保的参保人资料录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的模块中,打印《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复核单》(简称《复核单》)一式二份,经办人、申请人签名确认,一份由经办部门归档,一份交申请人。
(3)办结后,居(村)民委员会经办人将《申报表》、《复核单》及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
6(4)停保手续可由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说明:
◆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而申请停保的,则应为其家庭所有参保人员同时办理停保手续。
◆ 申报下一年度停保的,应在下一年度起始日(7月1日)前办理停保手续。超过期限办理的已缴交的居民医保费不退。
◆ 超过2个月无法扣取的,系统将作停保处理(遭遇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意外事件的可申请特殊处理),不再另行告知。
◆ 表格说明
1、第一次办理参保手续时,要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珠海市城乡家庭户籍资料登记表》;再次办理参保或停保时,无须再填写《登记表》。
2、户口簿上所有家庭成员逐一填写登记表内,并真实登记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实际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3、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填写在申报表内,合作医疗参保起止时间填写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内。
三、资料修改
1、家庭户籍资料修改。可以修改家庭资料所有数据项。
2、个人参保资料修改。社保中心在生成征收计划之前和卡中心生成制卡文件前可以修改参保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扣费失败处理
社保中心财务科每月不定期会将扣费不成功的参保人名单及原因发布电子通知,各居(村)委在劳动保障网站(http://www.teniu.ccbx/login.jsp 用户名:经办人姓名 原始密码:8888 密码修改:正式上机运行,应修改原始密码。
2、测试系统:http://10.144.200.23:9085/jmbx/login.jsp 用户名:测试用户 原始密码:12345 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电话:
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在使用过程遇到技术问题,请致电:6628960、2121660。
斗门区所属的居村委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电话:5211307、5555634。金湾区所属的居村委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电话:7614325、7791116。
拱北、吉大街道办事处所属居村委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电话:8879222、8872333。南屏、湾仔、前山街道办事处所属居村委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电话:8828778、8828998。
狮山、翠香、梅华、香湾、唐家湾镇、横琴、万山、桂山、担杆街道办事处所属居村委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电话:2121977。
第二篇: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解读
1.覆盖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其中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2018全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高档),220元-320元,学生未成年人140元-160元,二档(低档),180元-220元,其中市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高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的,每人为32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为260元。二档(低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21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150元。对低保、特困、重残、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财政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医疗
— 1 — 救助基金全额补助。大丰区、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3.参保登记
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政策宣传、信息录入、保费收缴、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学生、托幼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征代缴医疗保险费。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参保缴费手续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
4.办理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医疗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
— 2 — 予补偿。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实行“一制两档〔一档(高档)、二档(低档)〕、差别缴费”的办法,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统一后,实行“一制一档、统一待遇”。
5.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实行“一制两档,差别缴费”过渡期间,参保居民根据个人缴费的档次,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6.普通疾病门诊医疗
就诊办法。按照就近医疗、分级诊疗、协议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是参保居民普通疾病门诊就医的协议医疗机构,所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医疗服务延伸网点。参保居民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
补偿标准。在协议医疗机构及延伸网点就医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50%,其中签订家庭医生服务的参保居民,在
— 3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其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30%。对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补偿80%。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00元。
7.特定病种门诊医疗
就诊办法。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实行定点就医。参保居民应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认定,认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参保居民个人基础信息,并随个人病情的改变进行动态确认、更新。符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补偿条件的参保居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补偿条件的参保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
7.1慢性病
病种范围: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补偿比例: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
— 4 — 费用限额: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7.2特殊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
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乙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症、肝硬化、类风湿病。
补偿比例: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5%。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8.住院医疗
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纳入补偿的最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
起付标准。在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为300元/次,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标准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标准费用。转市外的为1000元/次。
— 5 — 补偿比例。(1)按一档缴费的,在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的补偿90%;在一级医疗机构的补偿8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7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按二档缴费的,以上补偿比例对应降低5个百分点。(2)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55%,按二档缴费的补偿40%。(3)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到约定的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40%,按二档缴费的补偿35%。(4)长期驻外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就医;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按转市外住院治疗的规定执行。
9.特殊医用材料
特殊医用材料费合并纳入住院费用补偿。特殊医用材料与诊疗项目关联,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项目为甲类、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累计纳入补偿最高限额,按一档缴费的为5万元,二档缴费的为3万元;诊疗项目为丙类的,由个人负担。
10.重大疾病医疗
建立健全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 6 — 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22种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救治对象、规范就诊程序、确定就治医院,统一结算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11.生育医疗
享受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待遇标准: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0%。医保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同级别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
12.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制度是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补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等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大病保险补偿不设最高费用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大病保险再补偿的总体水平须高于50%。降低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的起付标准,提高其补偿比例。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保障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13.就诊结报
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居民身份识别工具,用于参保缴费、结算医疗费用、收取报销款项等。社会保障卡不得出借、转让或恶意使用。参保居民就医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就诊和结算费用。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按月足额拨付。参保居民因非直接结算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票据产生之日起到次年3月底前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审核报销的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直接划转到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三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相关知识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答:凡户籍或居住地在江津区的城乡居民,除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有工作单位者)外,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标准参保。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者,应于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凭家庭成员户口簿在镇(街)社保所指定的缴费点办理下一参保手续。年底前由所在镇(街)社保所向参保人员发放以家庭为单位的《合作医疗证》,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户口簿上的成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外,应全部参加,并选择同一种类和档次。未全部参加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时,按参保人数占户口总人数的比例折算后进行补偿。
2011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为每人每年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20元。
三、门诊医药费可以报销多少?在哪里报销?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就医者按50%的比例补偿,在区级医疗机构就医者按40%的比例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5元;参加二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50元。在补偿限额内家庭内成员可相互调剂使用。
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购药,超出补偿限额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入院时,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合作医疗证》、《病人身份证》、医保卡等资料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需急诊抢救人员,可于入院 1
后3天内提交有关证件,办理住院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其产生的医药费将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五、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在起付线内由病人自付;超出起付线部分,按比例限额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77%,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52%,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5%(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者,补偿20%);参加二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84%,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60%,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8%。
住院医药费起付线:乡镇(中心)卫生院150元,区县级医院350元,省市级医院1000元。
其他未经审批同意转往江津区外医院住院或虽经审批但未转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10%。
六、患大病最多能报销多少医药费?
答:参加一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5万元;参加二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8万元。(含住院医药费补偿,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补偿,住院分娩和碎石治疗的定额补偿)。
七、住院病人出院后在哪里办理报销手续?
答:在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在江津区外住院者,出院后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八、办理住院补偿需要哪些资料?
答:办理住院补偿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合作医疗证》、户口簿(须有户口首页和总页)、患者身份证、医保卡、住院医
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等资料;由其他人代办的,还需同时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应交验其《职工医疗保险证》,并留存复印件。
外出务工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务工地暂住证或务工单位证明。
外伤病人须提供受伤地工作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外伤经过证明,并经所在镇(街)社保所审核盖章;在江津区外就医的外伤病人,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计划内住院分娩者须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
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应同时提交相应医保证件。住院医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病历必须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职工医保证需复印后存档,其他资料留存原件。
除商业保险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几类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中报账。
九、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需转江津区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者,由江津区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在合作医疗专网上申报,经区合医所同意后,转往指定的上级定点医院诊治。急诊抢救者,可于患者转院后三天内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合医办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者,应先办理前一家医疗机构的出院及补偿结算手续,然后才到后一家医疗机构住院。若病情危重需急诊转院,来不及办理结算手续,可于转院后3天内回前一家医疗机构补办结算和急诊转院手续,并在网上申报审批,否则,后一家医疗机构将不能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手续,其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十、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无特殊的补偿政策?
答:参保人员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获得补偿:
1.住院分娩补助:对参合人员计划内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相关资料出院时在就诊医院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
2.计划内怀孕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所有产前检查项目,给予100元产前检查补助。
3.碎石治疗补助:碎石治疗一次性定额补助100元。
4.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补偿:申办了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相应疾病,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每年只扣一次),在规定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就医者,起付线为300元,在区县级医院就医者,起付线为500元;参加一档者,按3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500元;参加二档者,按4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800元。
参加二档的人员中,患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3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标准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1万元。
参加二档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者)中,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6种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普通疾病补偿基础上增加5%;其对症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
十一、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后出生的新生儿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待遇?
答:在筹资截止时间(每年的11月30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母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第一个参保内可伴随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当年不需补交参保费。
咨询电话:47560108、47565041
第四篇: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申报表
QR-GX-0018(20140101)
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申报表
参保人员类型: □ 未成年人
(申报须知附后)
学校(幼儿园)审核人:审核时间:年月日 学校(幼儿园)盖章: 说明:
1、请在“□”选择项中打“√”。
2、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请填写怀孕胎数,一胎缴纳一份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
3、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参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填写母亲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法定监护人须填写新生儿父母信息。
4、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不需填写户籍类型、户籍性质和公安户籍编号。
5、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学校或幼儿园须在此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申 报 须 知
一、参保对象1、18周岁以下尚未就业的人员:(1)在校、在园学生、儿童(其中市外户籍、港澳台地区、外籍学生、儿童,需在本市学校或幼儿园就读满一年以上);(2)本市户籍的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2、18周岁以上仍在我市高中或职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
3、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后入籍本市的,在母体妊娠期内可以母亲名义参保。
二、缴费标准
1、参保人按缴费一次性缴费,缴费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个人缴纳的费用包括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及普通门诊统筹费,缴费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3、参保时距缴费末6个月以上按全额缴费,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按50%缴费。
4、本市的“低保”家庭、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方式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参保人提供的个人结算存折(或借记卡)账户上扣缴应缴的社保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普通门诊统筹费。
四、参保须提供的材料
1、《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户口簿。(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提供新生儿父母的公民身份证原件)
3、参保人或法定监护人在市内农行、工行、交行、建行、农商银行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原件。
4、属“低保”家庭参保人须提供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参保人须提供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是指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属低收入家庭的参保人须提供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五、停保须提供的材料
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出生后非入籍本市,提供新 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办理停保。)
六、办理程序
到户籍所在辖区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校在园的学生儿童,也可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收集材料并审核后,到上述经办部门办理。
七、注意事项
1、新参保的在参保申报的次月5日前扣取当的社保费(节假日顺延),以后每年6月25日前扣缴下一的社保费。申请当参保的请于扣缴下一社保费前(即6月25日前)申报办理。缴费账户余额不得少于应缴社保费+保留银行账号费用1元。
2、参保人应当在扣费账户上存足余额,保证银行从账户上正常扣取到社保费。超过2个月扣取不到的,作停保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3、参保缴费后未申请停保的,视为自动续保,直至参保人年满18周岁自动停保。18周岁以上仍在本市高中或职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需办理续保手续。
4、申报下一停保的,参保人应在扣缴下一的社保费前(即6月25日前)申报办理。
5、属外籍、港澳台的,“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同时必须填写出生日期及性别。
6、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出生后非入籍本市的或由于流产等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出生的,请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7、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出生后须入籍本市,否则不能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且缴纳的社保费不能退款。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应提供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资料变更前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资料变更后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如出生后一年内未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其资料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8、家庭电话、地址及手机号码发生变化时,请登陆珠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自助办理变更手续。欢迎拨打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或登陆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http://查询参保缴费情况。
第五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尊敬的病友及家属:
您好!
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为了保证您在本院顺利就医,维护您应有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请您凭住院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到收费室登记并交纳医疗费(如果没有代合作医疗证请你在24小时内交到收费室登记)。
二、合作医疗的住院病种、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均参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一切费用需由个人全额支付,不予补助,您可提醒经治医生尽量使用补助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三、杜绝挂床住院,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住院病人不在医院住宿,离开医院(除向医生请假)视为挂床住院,其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四、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一档80%,二档8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人员住院顺产分娩补助标准为每例200元,符合剖宫产指征的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但不再享受2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即生即补”的原则。外伤补助兑付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超过最高限额者须填写意外伤害病人补偿审批表并交街道合管办审核无误后方能兑付,五、每人每年累计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为一档70000元。二档110000元。
六、参合患者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六、需要转院治疗,应由我院医生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并急时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出院手续。
七、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先全额垫付,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产妇须另带准生证,外伤病人须代意外伤害病人审批表)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出院并及时给予保销。凭出院发票和出院扑偿结算单到收费室兑付现金。
八、合作医疗证不能转让、转借,如遗失要及时向镇合管办报告,申请补发。咨询电话:赵家街道中心卫生院合作医疗结算审核处:02352609398
赵家街道中心卫生医院医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