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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0-2216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6:3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

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

相关领导:新注册的企业,有进出口业务,现已办理完毕外经委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海关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外管局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最佳答案

到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7)企业外汇核销IC卡。核销的流程(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至此,核销完结,等待退税。

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步骤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外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应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另外,在办理时,应确保电子口岸IC卡已经激活。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出口外汇核销单丢失如何处理:

(1)核销单状态为“未用”,则企业和外管局均可以在电子口岸系统上做“挂失”操作;

(2)核销单状态为“已用”,则企业需联系外管局做“挂失退税联”操作。

注:挂失后的核销单不能继续使用。

七、已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方法:

(一)审核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

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3、出口单位已核销清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已核销情况下提供)。

(二)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1、审核原则

(1)对于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后,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注意事项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应为“已用”。

(三)办理程序

1、由出口单位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

2、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汇核销

一、出口

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1、含义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由出口企业、银行填写,(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向税务机关和外经贸委办理出口退税和出口贴息申报),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号的凭证。

2、内容

1)出口单位名称

2)出口币种总价

3)收汇方式

4)预计收款日期

5)报关日期

6)报关单位备注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1、申领空白核销单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 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即开户: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4、向海关报关

1)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5、送交存根、收汇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凭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进行收汇。

6、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

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核销前要在网上再次进行交单)

7、将核销单、报关单整理好,进行退税。

8、出口核销

1)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

3)收汇金额少于出口货物总价500的差额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核销,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4)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进口商倒闭产生的收汇差额:需提供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6)益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7)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4)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5)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6)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1)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出口合同; 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3)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出口货物报关单; 商业发票; 汇票副本;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四、出口退税的目的

出口退税是指已报关离境的商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缴纳的国内流转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产品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加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

五、出口产品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产品是属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产品必须报关离境

3、产品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4、产品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另: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4个条件,也不予退税: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六、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

1、出口企业从供货部门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作财务销售处理

3、出口企业取得国外支付货款、办理结汇手续(取得银行出具结汇水单)

4、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盖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汇集退税单据凭证

6、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将应退税款退给出口企业

七、出口退税提交的单据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4、出口收汇单证

(网上申请核销单--到外汇局领取---网上备案出货口岸---连同其他报

关资料交报关员或报关行---货物通关后从报关员或报关行那里取回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凭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收汇———电子口岸上交单——— 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连同收汇凭据到银行及外汇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把核销单留存联及出口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等凭据按月份整理,交税局进行退税

第二篇:外管局备案介绍信

外管局备案有很多种:外币账户开通备案、出口核销备案、进口付汇备案、预收预付外汇备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核销的流程(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至此,核销完结,等待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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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

相关领导:新注册的企业,有进出口业务,现已办理完毕外经委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海关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外管局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最佳答案

到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核销的流程(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至此,核销完结,等待退税。

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步骤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外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应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另外,在办理时,应确保电子口岸ic卡已经激活。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出口外汇核销单丢失如何处理:

(1)核销单状态为“未用”,则企业和外管局均可以在电子口岸系统上做“挂失”操作;

(2)核销单状态为“已用”,则企业需联系外管局做“挂失退税联”操作。注:挂失后的核销单不能继续使用。

七、已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方法:

(一)审核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

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3、出口单位已核销清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已核销情况下提供)。

(二)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1、审核原则

(1)对于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后,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注意事项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应为“已用”。

(三)办理程序

1、由出口单位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

2、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汇核销

一、出口

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1、含义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由出口企业、银行填写,(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向税务机关和外经贸委办理出口退税和出口贴息申报),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号的凭证。

2、内容

1)出口单位名称 2)出口币种总价 3)收汇方式 4)预计收款日期 5)报关日期 6)报关单位备注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1、申领空白核销单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 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2、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即开户: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4、向海关报关 1)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5、送交存根、收汇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凭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进行收汇。

6、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篇三:外汇管理局备案 流程 1.出口备案申请书、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篇四: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

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

出口核销综合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综合业务的日常操作程序,完善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备案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事前必须办理登记备案。

审核资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办理开户备案等,并需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2、介绍信(主要内容是介绍企业委派的业务员的身份,明确表示聘请该业务员为企业的核销员,要求填写业务员身份证号码);

3、外经贸部门批件(批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亦可)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 1、查阅 “ 核报系统 ” 的企业开户信息,以确定该企业是否尚未办理开户备案; 2、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将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 3、将企业的开户信息录入 “ 核报系统 ”,为企业签发《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及《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并登记开户企业台账。

注意事项:提示企业及时到海关申办中国电子口岸 ic 卡,从而保证企业可以正常办理申领出口核销领单、办理付汇等外汇业务。

二、出口单位资料变更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地址等发生改变,相应变更企业的基本资料。审核资料:

1、申请报告;

2、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发生变更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并在 “ 核报系统 ” 中修改企业需要变更的内容。

注意事项:提示企业及时办理电子口岸系统的资料变更。

三、企业终止注销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因到达经营期限、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办理企业终止手续

审核资料:

1、终止报告一式两份;

2、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所领核销单必须核销完毕);

4、《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退还企业,其余资料留存归档,并在 “ 核报系统 ” 上查询,确认企业核销情况。在报告上加意见(“ 经查,该企业所领核销单已全部核销完毕。” 或 “ 经查,该企业没有领取核销单的记录。”),加盖 “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外汇局、企业各留存一份,并为企业签发 《企业核销情况证明》 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

为企业办理终止手续时,必须确认企业申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经使用的全部办妥核销,未使用的核销单必须交回外汇局注销。

四、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业务内容:需要办理进料抵扣的监管贸易合同,在办理出口核销业务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审核资料:

1、按要求填写《出口核销进料抵扣合同报告表》一式两份;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海关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在核报系统中录入监管贸易合同的相关资料,同时在《出口核销进料抵扣合同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 “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第一联及监管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退还企业,第二联及复印件编号后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如果《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数据与海关登记手册的数据出现不符,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准。

五、核销单遗失(含未用、已用)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办理挂失手续。

审核资料:

1、遗失报告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如何遗失、使用情况、保证公司承担责任、负责人签名);

2、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核销单未使用的不需要提供报关单,但企业必须事前进行网上挂失);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查询该单的使用状态后(未用的为挂失、已报关出口的为已用),在报告上签注意见并加盖 “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报告其中一联及有关复印件收存归档,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注意事项:已报关出口但遗失核销单,仍需要按出口值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补办出口报关单

业务内容:企业遗失报关出口日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出口报关单,申请补办。

审核资料:

1、企业书面情况报告; 2、按要求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份。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通过“核报系统”查询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核销单的核销情况,确定为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上加意见(“该单未用于核销,同意补办。”),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企业书面报告及外汇局留存联收存归档,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注意事项:遗失报关日期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报关单,企业可以直接到海关申请补办,无需到外汇局申请。

七、出具进口报关单已核销证明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已经用于进料抵扣,但因各种原因需要删除进口报关单,根据与黄埔海关、东莞海关协商解决的办法,由企业填写《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外汇局审核后出具已核销证明。审核资料:

1、按要求填写《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报关单蓝单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核查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4、相同(或大于)金额进口报关单正本作为抵押。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经查证该进口报关单单确实已核销,并已经收存归档的。为企业在《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上签注意见(经查,该单已办理抵料核销并按规定收存规定,现已办理有关手续,可删单重报。),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表格复印件及报关单、核查清单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注意事项:只适用于海关监管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进口报关单。

八、遗失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业务内容:企业已经办理核销的出口核销单退税联,因各种原因遗失,需要补办。

审核资料:

1、企业情况报告一份;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两份; 3、报关单黄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和流程:

企业按要求填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两份,经办人员经查证该核销单确实已办理核销后,加具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第一联、报关单黄单原件、《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该核销单退税联必须未办理退税申报。

九、遗失《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补办

业务内容:企业遗失用于申领空白核销单的《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申请补制。

审核资料:

1、书面遗失报告一份;

2、建档以来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的情况后,收存企业遗失报告,通过核报系统查询企业的领单记录和交单核销情况,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补办《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并根据企业建档以来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及我局系统内的记录补填有关资料。注意事项:对企业核销员进行口头警告,要求核销员妥善保管《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避免再次丢失。

十、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遗失未用于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申请补制。

审核资料:

1、企业(或银行)书面申请报告;

2、入账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查上述资料无误后,在核报系统查询并打印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使用状态,确为未使用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一式两份,提供银行留存联给企业到银行补打核销联,入账通知单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审核资料时注意该收汇是否为福费廷业务。

十一、预收货款备案

业务内容:企业出口业务中发生预收货款,需要办理预收货款备案,以便于以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审核资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必须包括:收汇情况、计划何时出口等);

2、贸易双方购销合同正本及复印件(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注明预付货款的条款);

3、收汇核销专用联正本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审查企业提供的资料无误后,在申请报告上签注:“已办理预收货款备案手续。”,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购销合同、收汇核销专用联正本退还企业,申请报告一联交企业核销时使用,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注意认真审核购销核销的真实性。

十二、退运货物未(已)核销证明

业务内容:企业出口货物因故需要退运,需要出具货物未

(已)核销证明。篇五:外管局备案 2009年昆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外汇部分)流程及操作提示

一、年检企业范围

凡是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外汇年检(即使表格数据全部为0)。

二、填报excel格式《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

1、在外汇管理局网站下载excel格式的《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电子表格(以下简称《登记表》,包括一张封面,4张表格),同时还请下载并认真阅读《填表说明》。登记表和填表说明的下载地址为:

2、企业按照填表要求,在excel格式电子《登记表》内录入相关数据,录入时要重点关注表内数据的平衡关系和表间数据的关联关系,录入审核完毕保存为电子文档。填表提示: 1)填报时务必仔细阅读前述填表说明和各电子表中的说明和提示; 2)请务必注意每张表格对币种的要求; 3)《外汇收支情况表》中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附注中“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以及《2008外方利润处置情况表》中的所有数据是否正确关系到今后企业利润

能否正常汇出,请注意填写。4)《资产负债表》中的“73、应付股利”年末数、“116、资本公积”年末数、“119、盈余公积”年末数、“121、未分配利润”年末数等项目关系到今后企业能否正常办理再投资等业务,请注意填写。

三、提交电子数据

录入审核完毕保存为电子文档后,直接通过互联网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电子数据(无需再借助移动存储介质),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一)客户端下载安装

下载后,以winzip、winrar等软件解压缩后安装;如不能成功安装,则请依次下载前述页面右方的系统补丁后再试(可能需要重启动)。

(二)操作手册下载

(三)首次运行客户端

1、客户端安装后,首次运行该程序,需以管理员的身份添加业务员用户代码(默认的管理员代码为admin,初始密码为企业外汇登记ic卡上的ic卡卡号的后6位,初次登录后注意及时修改);

2、业务员用户代码设置完成后,即可用业务员用户的身份登录客户端,向系统导入已填列完成的excel格式电子《登记表》。

导入过程中如系统提示数据错误,请再次检查电子《登记表》中的各项数据及平衡关系,修改错误数据,重新导入。

四、打印《登记表》

将导入成功的excel格式电子《登记表》打印成册,并签字(编制人、会计主管、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盖章(企业公章)。

五、报送纸质资料

企业应在2009年3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10日(特殊情况可推迟至2009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原外管局办公大厅一楼)报送外汇年检资料,办理送审登记手续。

(一)需报送资料

1、外汇登记ic卡复印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包括: 1)信息登记表、2)2008外汇收支情况表、3)2008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2008损益表、5)2008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原件1份;

六、后续处理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为企业办理外汇年检审核通过手续;如果外汇局审核电子《登记表》发现有数据错误,将从网上退回给企业。企业应定期上网查询外汇局审核结果,发现被退回应及时修改数据重新报送,同时向外汇局报送修改后的书面《登记表》。

七、注意事项

2、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时参加包括外汇年检在内的联合年检如实申 报年检信息。对于应当参加外汇年检而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系统会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未参检”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在年检期结束后包括账户开立与使用、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各类后续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

3、《登记表》数据错误将严重影响企业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企业填表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填表说明,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篇:外管局备案有很多种

外管局备案有很多种:外币账户开通备案、出口核销备案、进口付汇备案、预收预付外汇备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核销的流程(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至此,核销完结,等待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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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出口收汇-外管局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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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打印]

---------------------------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岸”为“空白”的核销 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

下如何处理?

[打印]

---------------------------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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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 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 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 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 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 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外汇局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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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 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 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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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按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至分局。经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各分局应当按季将确定的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报总局备案。

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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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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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 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 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 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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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如何办理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补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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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因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数据。

对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可以直接录入;对福费廷、保理业务、买方信贷等在国际收支申报之前需要核销的,凭银行出具的注有核销专用 号码的核销专用联补录入(自动核销企业除外);对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有相关收汇信息的,可以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入。

如何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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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5000美元,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50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应当另外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出口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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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简称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应当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 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 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对逾期后又收回外汇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按照正常核销要求提交的单 证办理核销手续。

第五篇:外管局辅导期情况说明

辅导期企业报告说明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

兹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成立于年 月,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公司性质为,主营业务,属于行业。

根据监测系统显示,我公司于2012年 12月 13日登记名录,在2012年 12 月 13日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于2013年 3月 13日满90天辅导期结束,辅导期内我公司出口总额万美元,收汇万美元;进口总额万美元,付汇万美元。辅导期内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有:预收货款万美元;预付货款万美元;延期收款万美元;延期付款万美元。

我公司承诺本说明书及辅导期企业贸易收支报告表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年月日

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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