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6年申报河南省著名商标材料清单(最新)
2016 年申报河南省著名商标材料清单
第一部分 企业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即可);
2、食品、药品企业还应提交《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 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3、企业情况简介(如企业发展历程、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规模、技术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能 力、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商标知名度以及企业所获荣誉等)。
第二部分 申报商标资料
1、商标图样(请提供清晰的电子版图样,包括黑白稿和彩色稿,需与《商标注册证》上的一致);
2、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是指商标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等,如有请提供);
3、指定三项商品(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名称中指定 3 个商品);
4、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资料(该商标在国内其他类别的注册资料,以及在国外国家注册的资料);
5、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制定的商标印制、商标贴牌、商标出库、商标使用等规章制度)。第三部分 企业近三年的经济状况
1、近三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注:著名商标申报材料与税务系统不联网);
2、近三年度企业国税、地税纳税凭证(如果比较少请全部提供,如果比较多请每月提供 1 份)。第四部分 产品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连锁加盟合同
1、近三年度产品销售合同、发票,没有发票的可用收据、产品出库单、签收单等代替(请按照 时间顺序提供);
2、近三年度技术服务合同、发票,没有发票的可用收据等代替(请按照时间顺序提供);
3、近三年度连锁加盟合同、加盟店营业执照副本、加盟店门面照片、印有商标的工具照片。注: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从以上类型中选择提供,另外,如果在省外、国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者 发展加盟商的,属于认定著名商标的亮点,可着重提供资料。
第五部分 广告宣传材料
1、媒体(纸媒、电视、电台、杂志社)广告宣传合同、发票,以及报刊、视频、杂志复印件;
2、户外(高速路牌、公交车、墙体、横幅)广告宣传合同、发票,以及广告实物照片;
3、网络推广合同、发票,以及网络搜网页面;
4、在展会、推介会上公开使用商标的证明,如参展申请书、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5、企业宣传册、宣传单页、形象宣传视频等;
6、淘宝、天猫、京东网店页面。第六部分 企业和商标所获荣誉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向企业颁发的荣誉证书(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优秀企业”等);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商标颁发的荣誉证书(如“中华老字号”、“知名品牌”等)第七部分 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1、ISO、QS、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2、近三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指定的管控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规范制度)。第八部分 该商标被侵权的记录
1、各地工商部门对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各级法院对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出具的判决书。第九部分 其他证明材料
1、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的合同、票据、宣传材料等);
2、企业在行业内的排名证据(行业协会、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在同行业中排名靠前的证明);
3、企业承办的研究项目、获得的科研成果、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技术成就;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图;
5、其他还能证明该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第十部分 根据河南省 2016 年度著名商标文件新增加的材料
1、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2、省内同行业中的排名情况(原件)
3、近三年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河南华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篇:著名商标申报承诺书
著名商标申报承诺书
四川天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自愿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保证在本次著名商标申报过程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可靠,申请中所涉及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上传件与原件一致。如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有效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本单位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4月11日
第三篇:申报台州市著名商标
申报台州市著名商标
(一)申报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两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
3、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二)商标规范使用的有关问题
1、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相一致,不能随意改变商标,要做到申报商标证照相符。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商品或服务项目力求填写准确规范;
3、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1、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的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科技含量和主要经济指标应在全市或全省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两年经国家、行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省级以上质量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问题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近两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主要经济指标
(1)大宗产品:5000万元以上;
(2)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业营业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
(3)农产品:200万元以上;
(4)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等)呈上升趋势;
(5)对个别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市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
对特色农产品、服务业和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3、知名度和市场覆盖面
(1)在主要商品销售地(或服务区域)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市。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应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两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3)商标所指商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或服务综合指标较全市或省内同类、同档产品相比,信誉度、知名度较高。
三、申报台州市著名商标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认定“XX”(商标)为台州市著名商标的报告
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内容: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
3、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状况;
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度的情况;
5、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6、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5、前两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6、前两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二年该所在县(市)综合经济管理或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
7、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5)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8、商标市场信誉及获奖材料。
9、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10、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1、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2、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3、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篇: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争名牌奖励办法的
通 知
洛政(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洛阳市争创名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望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洛阳市争创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洛阳市“质量立市”工作的扎实开展,引导、激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实现“工业强市”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的持
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创名牌产品奖”。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对为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50万元,其中40万元奖励企业,其余10万元
奖励参与工作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的奖励,由企业向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的奖励,由企业向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
第五条 取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且市人民政府已按照本办法规定奖励过的企业,到期复审重新认定的不再进行奖励。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3(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以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序情况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广告宣传材料。
第八条 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著名商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具体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有关专家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获得2/3以上专家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条 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认定文件,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未获得评审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需要保持其著名商标资格的,可以按照申请认定程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延续。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并公告,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对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延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著名商标资格。
第十二条 审查和认定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河南”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第十七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或者虽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著名商标的,受让人受让该商标后,该商标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资格,收回《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的;(四)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擅自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著名商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二)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三)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6(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清单(详细)
申请认定省(市)著名商标所需提供材料详细清单
第一组证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企业的发展变更过程的证明材料
1、企业发展简况介绍(主要包括设立时间、发展历史、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执行标准、企业经营状况、总结、发展规划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生产许可证;
6、各分(子)公司营业执照;
7、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实景图片、生产车间、实验室图片、仓储、物流图片
等,各类型产品的实景图片;
8、相关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的介绍;
第二组证据:申请认定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资料;
2、申请认定商标首次使用的证据(应提供使用该商标最早的销售发票和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宣传广告)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客户反馈情况。
第三组证据:申请人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2、申请人近三年合法纳税的证明(需要原件);
第四组证据: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证明材料
1、省级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推荐函(需要原件);
2、近三年来产品销售区域的分布情况(以文字综述、表格、销售网络图三种
形式表现);
3、使用该商标产品销售现场的实景图片;
4、申请人及该商标获得的荣誉情况;
5、政府部门领导来申请人企业视察图片。
第五组证据:企业广告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近三年商标广告投放一览表;
2、参加的各类展会、产品推介活动的图片;
3、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实景图片(报纸、杂志、路牌、灯箱、车体等);
4、申请人近三年的部分广告合同、广告发票。
第六组证据:商标受到的各种不法侵害和受保护记录(包括侵权行为事实、发生的区域、形式、处理办法等)
第七组证据: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证据
1、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资料;
2、申请人获得的资质认证等相关证书;
3、申请人获得的相关专利证书;
4、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注:以上材料要提供电子版的图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