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6]107号
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2006年7月8日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为聚焦科教兴市主战略,贯彻《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和《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顺利实现上海“十一五”奋斗目标,造就一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和一批创新团队,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范围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形成各行各业、各单位共同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局面。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到2010年,造就一支由500名“国家队”、1000名“地方队”、5000名“后备队”组成的,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业内广泛认可的领军人才队伍及创新团队。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所有在沪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
二、领军人才主要类别
(一)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做出突出的贡献,是创新团队的带头人,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其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
(二)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等工作的科技人才。他们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实践成效显著,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具有扎实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基础和显著的实践成就,战略规划能力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在企业的宏观战略指导下,对企业的发展有清晰的规划,能够率领科研、生产和经营团队,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领军人才选拔
本市制定领军人才年度工作计划。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选拔程序是: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需要和本行业、本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本行业、本地区领军人才开发的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领军人才选拔实施方案。
(二)按照“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 2 领作用显著”的基本条件,通过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提出申请。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人选可向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提出申请。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可采用“擂台赛”、专家评审、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领军人才推荐名单,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汇总推荐名单后,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领军人才候选人,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并颁发证书。
四、领军人才培养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根据已确定人选专业、领域及其自身的实际情况,以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周期为3至5年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并重点落实以下培养措施。
(一)充分发挥领军人才自主领衔作用。允许领军人才打破所有制限制和地域限制,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自主组建团队。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
(二)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鼓励和引导领军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自主选题。本市相关部门、区县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支持其优先申报、优先立项。
(三)发挥领军人才的咨询作用。鼓励领军人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政策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 3 大工程立项等方面的咨询作用。
(四)拓宽领军人才培训、交流的渠道。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领军人才到境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等活动,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充分发挥党校等培训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举办形式多样的研修、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领军人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领军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拓宽领军人才视野。
(五)搭建领军人才开发平台。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和本市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团体,充分发挥其在领军人才培养中的载体作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能力素质提升提供条件。
五、领军人才资助
实施领军人才资助计划,设立并用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实现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的市场化项目支持模式,建立领军人才资助的长效机制。
(一)本市建立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按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经营管理类制定不同类型领军人才的资助标准。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领军人才,其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一般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所带领团队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配备学术助手、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领军人才对资助资金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三)被确定为领军人才人选的,可申请专项资金,经审核后给予资助。资助周期一般按照培养计划时限确定,期满后停止资助。符 4 合继续培养条件的,需要重新提出资助申请。领军人才的培养资助一般不超过2个周期。
(四)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一定周期拨付。
六、领军人才服务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用人单位为主的领军人才工作服务机制,形成支持有力、配套齐全的服务体系。
(一)为领军人才的医疗保健和休假等创造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充分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领军人才国内旅游休假、境外学术休假、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良好的、个性化的服务。建立领军人才年度体检和定期疗休养制度。对领军人才出国出境参加学术和专业性活动,其年度出国出境时间和次数可不受限制。
(二)建立多层面的领军人才联系制度。各级党政领导要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要及时给予解决。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以及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领军人才联络员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与领军人才的联系,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三)对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需要从境外、外省市聘请或在本市跨行业、跨部门调动的专业技术人才,组织人事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在聘用手续的办理、工资报酬的支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准备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七、领军人才考核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办法。对领军人才实施目标管理,突出对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 5 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助、奖励、人选调整的依据。
(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负责中期考核和最终目标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和领衔作用,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做出重大贡献、实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给予更大的支持;对考核情况较差或不合格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培养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准,停止资助,收回证书。对在最终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的领军人才给予奖励,并创造条件推动其尽快进入“国家队”。
八、领军人才宣传
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弘扬领军人才的创业创新精神,提高领军人才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给予领军人才充分的精神激励,不断增强领军人才的成就感和责任感,激发其进取精神和竞争意识。
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先进事迹和成果,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以此激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学生,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九、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领军人才“地方队”建设。各大口党委、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把领军人才开发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抓手,依据本办法,提出适合本行业、本区县的领军人 6 才“地方队”、“后备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为更好发挥领军人才“国家队”的领衔作用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各大口党委、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国家队”人选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三)为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工作,特制定《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现一并下发试行。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本市设立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与使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以项目为依托,形成由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领军人才资助服务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领 7 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后备队”中的优秀拔尖人才。“国家队”层次人才在团队建设、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三、资助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
(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
(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
(五)分类分级资助。
四、资助资金
(一)资助额度。按照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开发类(B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经营管理类(D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 8 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二)资金主要用途。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三)资金拨付方式。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一定周期拨付。预留20%作为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必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
(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领军人才对资助经费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专项资助申请时间不受限制。市人事局每年对资助申请组织2次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由领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申请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二)单位推荐。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明确配套资金来源及数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推荐。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受理各单 9 位上报的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的领军人才申请专项资助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也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人事局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五)公示确认。拟定的资助名单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下拨资助经费,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六、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结合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报市人事局。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协助市人事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事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年度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下年度经费。对中期评估绩效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三)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向市人事局报告。市人事局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四)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在由所在单位做好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同时,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事局审核。
七、其他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领军人才“后备队”资助办法。
第二篇: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领军人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培 养
第四条 根据全省产业、学科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促使领军人才大量涌现。
第五条 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
第六条 切实利用好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七条 实施陇原英才特别扶持计划,从高层次人才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参加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等。
第三章 选 拔
第八条 甘肃省领军人才的选拔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的数量,为1000人左右,其中,第 2 一层次人选300人左右,第二层次人选600人左右。
第九条 第一层次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
(一)我省重点产业技术带头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为我省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医疗卫生等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掌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可不受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自然列入甘肃省领军人才。
第十条 第二层次人选,是指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学术技术骨干,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近5年来参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项(国家级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员,或省级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三等奖的第一名);
(二)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
(三)在重点产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高级专家,可不受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333”科技人才工程、“555创新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未评选为领军人才者,且符合前两项条件的。
第十一条 选拔领军人才,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制度。具体程序是: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和中央在甘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布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目录,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推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若省内没有评选出合适的领军人才,可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从省外直接引进。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原则上每3年集中调整补充一次。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平庸、创新能力弱的人选予以淘汰,并及时将优秀人才选拔补充进来。管理期限内,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者,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以领军人才为主体组建党委、政府专家顾问团,对涉及全省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领军人才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全省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负责产业技术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的研究实施。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要自觉担负起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努力凝聚和培养青年人才,抓好本产业和本学科科研梯队建设,构建凝聚力强、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第五章 激 励
第十八条 大力宣传表彰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采取情况通报、座谈研讨、省情考察等形式,及时使领军人才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 策、重要会议精神。
第二十条 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 省内各项高层次人才资金项目和科研项目,资助对象优先从领军人才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向国家推荐各类人才工程及奖项人选,省内确定各类人才工程人选及奖项人选,优先推荐领军人才。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第一、二层次的领军人才,省委、省政府分别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1500元,领军人才如已经享受我省其它类专家津贴,可以就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以3年为周期,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领军人才通过竞争承担国家和省内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内重点研究试验基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面向领军人才开放。
第二十六条 领军人才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可以自主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
第六章 服 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改善领军人才的生活条件,解决领军人才后顾之忧。对领军人才提出的有关工作、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并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了解领军人才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出国出境、严重伤病,以及取得重大成果、获得重要奖励等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市州组织人事部门、领军人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前,将领军人才的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第三十条 每年组织部分领军人才疗养、休假。建立领军人才健康医疗档案,每年安排一次体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浅谈农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浅谈农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编者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特别是掌握高、精、尖技术的领军人才。甘肃省定西市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人才的培养,农业领军人才队伍得到迅速壮大,素质稳步提高,结构明显改善,人才的培训、选拔、使用、激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支以专业技术干部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为主的规模较大、整体实力较高的农业领军人才队伍。
截至2008年年底,甘肃省定西市农业系统共有专业技术人才1400多人,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15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39人,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负责人2人,省级龙头企业负责人19人。农业领军人才的学历层次、职称层次稳步提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明显优化,一支素质较高、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的农业领军人才队伍正活跃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领域,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一)农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定西市农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与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整体素质仍然偏低,特别是高层次、创新型农业领军人才,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实用型领军人才比较短缺;领军人才开发缺少长远规划;培养领军人才和吸引领军人才的政策还需研究完善。
面对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迫切需要农广校培养一大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视野开阔的新型农业领军人才。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更需要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业领军人才队伍。
(二)加大对农业领军人才的教育培训力度
进一步完善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推进教育培训的社会化、网络化和终身化。遵循农业领军人才成长规律,研究制定领军人才能力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农业领军人才到国内外科研院所进修深造。强化用人单位在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把领军人才教育培训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规范带薪学习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鼓励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地区开展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加强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充实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方法,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三)增加农业领军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
确立农业领军人才投入优先的观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农业领军人才开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方向,大幅度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农民培训的投入,把农业领军人才开发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广泛筹措社会资金,建立各种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奖励基金,在重大工程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优先支持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农业企业要根据自身需要,逐步增加职工岗位领军人才培训的投入。要设立农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建立健全领军人才投入的长效机制。
(四)营造有利于农业领军人才成长的环境
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破除体制障碍,为农业领军人才健康成长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定期开展全市农村优秀领军人才的表彰奖励,继续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大力宣传优秀农业领军人才典型事迹,在农业系统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和向优秀人才学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发挥农业行政部门的引导作用,健全各类项目招标和评审制度,加快构建和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更多领军人才提供公平的事业发展机会。
(五)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和用人管理制度,规范领军人才的职责、权力和行为,防止个人凌驾于团队之上,避免个人意识泛滥、任人唯亲等弊端。另一方面,要给予领军人才必要的科研自主权、经费使用权和人事聘用权,保证领军人才及时合理地调配团队资源,树立团队统一意识,提高团队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增加农业领军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强化其推动科技创新与进步的责任意识,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甘肃省定西市农广校 张治平
第四篇: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本市设立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与使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以项目为依托,形成由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领军人才资助服务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后备队”中的优秀拔尖人才。“国家队”层次人才在团队建设、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三、资助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
(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
(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
(五)分类分级资助。
四、资助资金
(一)资助额度。按照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开发类(B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经营管理类(D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二)资金主要用途。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三)资金拨付方式。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或一定周期拨付。预留20%作为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必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
(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领军人才对资助经费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专项资助申请时间不受限制。市人事局每年对资助申请组织2次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由领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申请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二)单位推荐。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明确配套资金来源及数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推荐。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受理各单位上报的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的领军人才申请专项资助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也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人事局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五)公示确认。拟定的资助名单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下拨资助经费,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六、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结合、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报市人事局。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协助市人事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事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下经费。对中期评估绩效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三)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向市人事局报告。市人事局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四)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在由所在单位做好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同时,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事局审核。
七、其他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领军人才“后备队”资助办法。
第五篇: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 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
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
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1 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
(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
(4)社会资金补充。
2、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自身建设、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按照应用开发类(A类)、社会发展类(B类)、经营管理类(C类)等不同类别,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应用开发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2)社会发展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3)经营管理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对本区获得“上海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成员,区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1比例予以配套。
区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由年初预算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或项目进度拨付。预留20%作为领军人才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3、预算管理。
(1)徐汇区科委作为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年初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资助额度上报部门预算,由徐汇区财政局根据综合预算原则,结合财力可能提出安排意见,并报分管区长批准。
(2)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由区科委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分管区长批准同意后下拨资金。部门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须根据《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3)将根据要求筹集的匹配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外专户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由区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查和使用监管,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作为次年该项资金预算额度的来源之一。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在区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内,领军人才可根据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申请区专项资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及额度。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2、单位推荐。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明确配套资金的来源和数量,向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推荐。
3、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审核。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注册或纳税在徐汇区的“两新”组织及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军人才申请区专项资金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经专家评审,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5、公示确认。拟定的资助名单在徐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
五、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1、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有明细的记录,结合、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须协助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经费。对中期绩效评估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3、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要及时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4、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提交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5、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视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