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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流程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91252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6 12:33: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二、办证范围

1、工业企业:使用密度计、灰份仪、料位计、探伤机等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仪器设备,或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用于测井。

2、医疗行业:使用X光机、CT机、拍片机、血管造影仪、直线加速器等射线装置,或核医学科。

二、办证权限

1、市环保局:办理含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企业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分类参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参照《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三、办证流程

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自行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区环保局预审后,上报市环保局批复。

2、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①网上申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许可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完成注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打印《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②纸质材料申请: 材料准备:(一式两份)⑴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 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⑷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

⑺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⑻辐射相关管理制度;

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⑽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⑾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注:申请资料说明: ⑴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

要求:申请的文件必须是红头文件、正文表达清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要求:按照填表说明填写,首页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一表的最下方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纸质文件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

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省环保厅或地市环保局的批复文件。⑷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要求:以表格的形式汇总,项目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活度或技术参数、所在工作场所、用途、生产厂家和时间、类型等基本信息。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清晰,且应在有效期内,年度检验记录齐全有效,申请项目应在经营范围内,并加盖单位公章。

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 要求:提供本单位下发的设置该机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并与本单位目前实际情况相符。

⑺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要求:提供合格证的复印件,合格证必须由环保部门颁发,内容真实有效,复印清晰。⑻辐射相关管理制度

要求: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⑤人员培训制度;⑥辐射人员岗位职责;⑦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⑨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要求:台账记录应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⑽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要求: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单位需要提供此材料。⑾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要求:提供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或者现场核查笔录或现场核查登记表。

③辐射安全现场核查:发证单位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现场核查申请单位辐射场所(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核查),填写《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登记表》。

④审批发证:材料齐全,现场核查合格,由发证单位同时予以网上审批、纸质文件审批,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第二篇: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

府谷县环保局:

我院CT室和放射科现有Ⅲ类射线装置七台,其中CT机两台、DR机一台、MR一台、X射线透视摄影系统一台、数字胃肠机一台、数字化曲面头颅断层X光机一台。已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应的防护设施和监测仪器,完善了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操作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府谷县人民医院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辐射安全许可延续申请报告

辐射安全许可延续申请报告

xxx环保局:

XXXXXXXXX位于XXXXXXXX大街,法人XXXX,医院诊疗科目有: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医院现有一台Ⅲ类X射线装置(XG501,380KV,500mA)用于临床放射诊疗工作开展。自业务开展以来,我院十分重视辐射安全的各项管理工作,每年由XXXXX来院检测辐射防护情况,认真做好监测数据,人员培训,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成立了放射卫生及防护管理小组形成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深入落实了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以及职业病防护工作等。医院于XXXXXX年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XXXXX]),许可证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止。为了医院诊疗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向贵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请给予批复为盼。

此致 敬礼

法人签字:

XXXXX医院(公章)XX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施工许可审批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报建

一、依据

1、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1994〕482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责任划分的通知》冀建建〔202_〕164号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报建。

二、程序

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报建表,办理报建。

三、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报建表(一式五份)

2、发改委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清欠办证明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依据

1、《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第39号公告)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2、202_年7月30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收费审批卡》,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3、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三、申报材料

1、经建设局勘察设计处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

2、审图机构审查批准的勘察报告一套

3、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5、施工图光盘一套

6、全套的施工图一套(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备案表)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施工图抗震审查备案

一、依据

1、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日经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2、《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由省人大第九届常务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抗震 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审查必须纳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

二、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备案意见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含结构、建筑、结构变更说明)

2、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地质勘察报告

4、《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备案意见书》

5、技术性审查报告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

施工、监理招标

一、依据

1、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程序

1、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已列入中央或省、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报建表原件;

4、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取得合法金融机构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5、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料,其中包括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6、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

7、招标单位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办理自行招标手续;不具备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8、施工单位的拖欠证明(清欠办)

四、时限

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短于三个工作日;

2、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书面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5、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一、依据

1、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城[1996]96号 1996年2月26日)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二、程序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城[1996]96号 1996年2月26日)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和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2、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环境卫生责任书》

三、申报材料

1、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

2、环境卫生责任书(一式两份)

3、建筑垃圾清运协议(由清运处办理)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_年1月30日发布,第13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建质(202_)38号)(202_年12月6日)第一部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2_)162号,202_年8月5日发布

二、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一式四份)、《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一式四份),并持其它相关材料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申报材料

1、需提交填写好的《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备案登记表》(一栋楼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一栋楼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一栋楼一式四份)、《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一栋楼一式四份)

2、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复印件)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4、施工、监理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5、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报告(复印件)

6、施工单位人员、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见证取样员(复印件)

四、时限

1、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三日内办结。

办理监理备案手续

一、依据

1、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备案制度的通知》(202_年12月2日)冀建市〔202_〕448号第一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5日内将《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及有关资料,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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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备案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合格的在监理合同封面盖章,留存一份备案,并在总监、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原件附页中登记并签字。

三、申报材料

1、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五份)

2、监理合同(原件)

3、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河北省总监上岗证书及复印件

5、河北省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及复印件

6、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附: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393号。

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_]1号。

4、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冀建法[202_]428号。

二、程序

1、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保定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领取相应表格,资料审查通过,现场堪验合格后办理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其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5、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网情况

6、经企业相应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配备情况

8、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9、施工企业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

10、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办理

一、依据

1、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2_年5月2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五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8月1日施行)第四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二、程序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2、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报建表(原件).2、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留复印件)

4、施工中标通知书、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留复印件)

5、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原件、留复印件)

6、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表B1—3)

7、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

8、安监手续(原件、留复印件)

9、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留复印件)

10、资金落实证明或资金保函(原件)

11、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原件)

12、商混协议(复印件)

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两份)

14、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证明

15、清欠办证明

16、颁发施工许可证前现场踏勘记录(两份)

四、时限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工厂概况介绍;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质量手册。申请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要求。

第二步 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第四步 鉴定评审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鉴定评审的接受: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步 审批发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复查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进入申请

第七步 许可证变更或延期许可证变更: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进入补证申请:•补证与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进入注销登记•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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