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不必要损失的产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实物印章及电子印章两部分,实物印章主要为公司公章、专用章、法人章、部门章、党工团委印章以及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实物印章;电子版印章指使用的各类电子印章,包括word 版电子印章、OA 系统以及其他系统电子印章。
第三条
印章使用范围按以下规定界定。
一、公章代表公司的印章,体现公司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可对内对外使用。在获取公司公章使用审批权人的批准后,方可以公司名义发公文、信函、报表、证明及其他材料。
二、专用章是公司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财务事宜。财务专用章、财务用法定代表人手章由财务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委托不同人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手章是公司或公司相关部门在职责或书面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向外报送材料、办理资质、注册变更、资产落户、协议书、证明等相关文件时使用。使用时须经本人审查签字。
/ 9
四、部门印章原则上是在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使用。由于实际工作需要而对外使用部门章的,必须经公司书面授权,且部门负责人要承担使用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各类印章的保管部门及责任人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章及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归属人事行政部管理,人事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归属各级财务部,财务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各部门印章归属各部门保管和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党委、工会、团委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归属各级党委、工会、团委,其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五、其他印章根据工作需要,在刻制前确定保管人和责任人。
六、电子印章的保管、使用等权利、责任与实物印章一致。
第五条 是凡以公司或法人名义对外行文,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法人章,不得以部门印章代替。
第六条 专用章以“专章专用”为原则,仅限加盖在指定范围内的文书上。第七条 电子印章制作、使用、保管、废止等按实物印章的规定重新申请、审批。
/ 9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废止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来公司各部门。
第二节 印章刻制、废止
第十条 公司印章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刻制、领取、启用、更换和废止。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刻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公司注册须刻制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由注册人员根据公司批准性文件或手续刻制,完成备案后交由相关部门保管、使用。
二、党委、工会、团委印章刻制获得上一级党委、工会、团委批准后,方可交由人事行政部刻制。
三、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人员填写《印章制作申请单》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刻制。
四、印章刻制完毕后,刻制人应在《印章制作申请单》填写刻制完成的时间、刻制机构全称、地点和联系人电话等。
五、印章刻制完毕 3 日内,由人事行政部填写《印章登记表》,上报上一级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在领取前必须由各级办公室留存印痕存档,领章人填写《印章登记表》,注明印章全称、保管人、领取时间等相关信息。
/ 9
第十三条 印章在所在公司及上一级公司办公室完成备案后,即可启用。第十四条 印章废止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废止的,由印章保管单 位或部门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向上一级公司申请。批准后,交由上一级公司办公室加封保存 3 年,满 3 年后由办公室联合另一部门人员共同销毁。
二、党委、工会、团委印章废止的,各级党委、工会、团委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向上一级党委、工会、团委申请。批准后,各级党委、工会、团委联合办公室共同销毁。
三、其他部门、项目部印章废止的,由印章保管部门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总经理批准后,该公司人事行政部联合印章保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共同销毁。
四、印章废止 3 日内应将结果向上一级办公室备案,并在《印章登记表》更新信息、注明销毁日期。
第十五条 印章更换视同废止原印章、刻制新印章,须按上述规定废止原印章、刻制新印章执行。
第三节 印章使用、保管
第十六条 印章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章、合同章:控股公司该类印章的审批权归总裁,但按管理权限及事件性质,总裁可书面授权相关人员行使专有事项公章审批权。各公司该类印章的审批权原则上归书面被授权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 9
二、党委、工会及团委的印章使用审批权原则上归各级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团委书记。
三、部门等其他印章审批权原则上归主管领导,但无主管领导的归部门负责人。
四、电子印章审批权与实物印章审批权一致。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须按公司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授权范围等慎重审批,须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责。
第十八条 若使用公章的最终签署人以行授权之事为名,私自做出违反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情,公章保管人有责任阻止、上报;知情不报者,将承担相应责任。若超出公章保管人可以监控范围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公章的最终签署人负责。
第十九条 用章部门或个人使用公司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的,必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具有审批权限领导审批。批准后,印章保管人经核实方可用印。
一、申请人须将用章事项、缘由、用章文件份数等列明,便于印章保管人操作。
二、需加盖两种或多种印章的同一文件(如竣工备案表、房屋质量保修书等),须将用章的种类在同一用章审批单中全部列明,并由相关审批权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 9
三、各级审核人员要对用章事项认真审核,对事项真实性、风险性等发表意见。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文件,须将文件退回,不予盖章。
四、印章保管人必须根据审批通过的《印章使用审批单》对用印的文书内容、手续和格式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主管领导,以妥善解决。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不得用章,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对于知情不报、授权他人代为用章或在超出用章授权使用范围的文件或材料上用章,将由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印章保管人根据使用时间对《印章使用审批单》进行编号,采取年度、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号,使用连接号隔开。如控股公司总裁办印章编号为 202_-001。代表 202_ 年第 001 号用章。如使用的制式表单含有“编号”一项可直接在该位置进行编号;如使用的制式表单不含“编号”一项,可在表格右上角书写编号。
第二十条 部门印章用于公司内部事宜,部门印章的使用在《印章使用清单》登记即可,部门负责人须对每次用章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印章使用均必须填写《印章使用清单》。由使用人员填写用章缘由、签字确认,其他由印章保管人填写。
第二十二条 若相关权限审批领导外出时,印章保管人可根据用章的紧急情况,与相关领导电话或短信请示,得到其同意后方可用章;并待领导返回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签字。
第二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印章使用单位或人员在获准使用并经核实后,印章保管人应立即给予用章。特殊情况的,在最短时间内加盖印章。
/ 9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总裁或被授权的总经理特别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公司公章、法人章、专用章带离公司。若有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离公司,必须填写《印章出借申请单》,上报总裁或被授权的总经理签批。获得批准后,公章、法人章、专用章出借期间保管部门必须指派专人护章,借用印章归还时须注明归还日期,相关人员,包括保管人、护章人、借用人须确认签字。
第二十五条 印章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如保险柜)专人专管,并且采取安全措施,严加保管。印章保管人出差或请假应及时请示领导将印章交办他人,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保管、使用印章。印章代保管人即为印章责任人,按本办法对印章保管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调离岗位或离职需办理移交手续,须在《印章登记表》办理变动手续。变动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印章保管人责任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公章、专用章不慎丢失,办公室应于丢失后7 日内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丢失公告”,并到“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补章手续。若部门印章不慎丢失,各部门必须在印章丢失当日通知各级办公室,并办理相关补章手续。
第四节 盖章、归档要求
第二十八条 印章加盖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严禁在空白信纸或空白合同上用章,所有用章文件、材料均须填写有效日期。特殊情况的,必须经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员特别批准(申请理由中必须有“加盖空白印章的字样”)。
/ 9
二、所有用章文件,必须打印清晰、格式规范;手写证件(证明、介绍信等)一律用钢笔和碳素笔书写,否则不予用章。
三、印章须盖得端正、清晰,位置上不压文,下骑年、盖月。
四、法定代表人手章盖在职务名称的右下方,如竖式书写应盖于下方。
五、所有对外资料(包括合同、承诺等)以及认为重要的内部资料需要加盖印章的,均须加盖骑缝章(资料在两页以上)。其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六、除特殊规定之外,印章用油一律使用朱红印泥、印油。第二十九条 印章的相关手续和资料按以下规定归档。
一、各部门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印章使用清单》交于人事行政部。
二、人事行政部于每年 2 月底前按印章类别将上一年度《印章使用清单》、《印章使用审批单》和《印章出借审批单》装订存档。
三、人事行政部负责《印章制作申请单》、《印章登记表》和《印章废止申请单》的保管工作,该类资料作为永久保管资料。
第五节 罚 则
第三十条人事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培训、管理工作,没有履行职责的可由各公司或上一级公司办公室给予警告、通报或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公司经培训后,仍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由人事行政部情节提请公司给予印章保管人、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警告、通报或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以下情节的,公司将给予严惩,必要时诉诸法律解决。
/ 9
一、未经批准,私自将印章带离公司。
二、借用期间发生印章丢失或申请范围外乱盖印章的情况。
三、无特别批准,在空白文件、空白纸张上用章,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将由印章保管人负全权责任。
四、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保管不当、控制不严等给公司带来损失,由印章保管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节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细则必须向上一级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 9
第二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版本
2019A
文件编号
/QMS/CP/***
修改号
编写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0
00001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印章的管理工作,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防止因印章管理不当带来不良影响,根据局《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0000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部门对实物印章、电子印章的制发、更新、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
0000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印章管理规定(/QMS/BG/WI/08)
000014 术语和定义
000014.1 印章
指用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包括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
000014.2 实物印章
指以实体形式存在,使用于纸质文档的印章,包括组织机构印章和手章。
000014.3 组织机构印章
指使用标准字体格式刻制组织机构名称的实物印章。
000014.4 手章
指手写签名笔迹的实物印章。
000014.5 电子印章
指应用数字密码技术模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数字签名,储存于可移动介质,使用于电子文档的印章。
000015 职责
000015.1 中心领导
(1)负责印章的制发、缴销的审核;
(2)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批。
000015.2 综合办公室
(1)负责接收机构批文;
(2)负责提出并上报印章的制发、缴销需求;
(3)负责向局相关职能部门获取印章并预留印模;
(4)负责回收旧章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封存;
(5)负责印章使用不当的责任追究。
000015.3 各部门
(1)提交印章使用的申请表提交、逐级审核;
(2)负责印章使用的签字用印。
000015.4 印章保管部门
(1)负责登记领取印章;
(2)负责印章的保管;
(3)负责提出印章的更新需求并逐级审批。
000016 管理内容及要求
000016.1 实物印章
000016.1.1 类别
见《实物印章分类及印章保管部门清单》(附件A)。
000016.1.2 制发
(1)综合办公室接收局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新建机构批文后,申请制发印章,内容包括印章名称、数量等;
(2)中心领导审核;
(3)综合办公室获取局相关职能部门制作的印章;
(4)综合办公室预留印模以备核对;
(5)印章保管部门在《印章保管记录》中做好登记并领取印章。
000016.1.3 保管
000016.1.3.1 保管原则
(1)印章应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2)各部门须在《印章保管记录》做好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以及图样等信息;
(3)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办理交接,以免贻误工作;
(4)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000016.1.3.2 印章保管部门
见《实物印章分类及印章保管部门清单》(附件A)。
000016.1.4 更新
印章内容变更或印章受损需更新时,应按规定制发新印章。
(1)印章保管部门申请更新印章,内容包括印章名称、数量等;
(2)印章保管部门逐级审批;
(3)综合办公室回收印章保管部门的旧章,上交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封存,并在《印章保管记录》中做好登记。
(4)见本办法6.1.2的流程。
000016.1.5 使用
000016.1.5.1 使用原则
(1)印章严禁私用、乱用;
(2)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公文用纸、证明等材料上用印;
(3)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
(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材料,印章保管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5)印章不得转借,原则上禁止携带外出。
000016.1.5.2 用印范围
(1)无需审批可直接用印的材料
a)中心已印发的行政或党群公文及附件;
b)中心领导签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c)办理外事事宜需要出具的材料;
d)华东局下发公文内已明确需要用印的事宜;
e)其他备案后用印的事项。
(2)需审批后用印的材料
a)以中心名义制发的行政或党群公文;
b)以中心名义颁发的奖状,发出的便函、邀请函、介绍信,各类材料、数据、证明等;
c)以中心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书等;
d)办理各类人事、社保手续需要开具的材料等。
000016.1.5.3 使用流程
(1)无需审批可直接用印的材料
各部门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并用印。
(2)需审批后用印的材料
a)各部门提交《用印申请表》;
b)各部门逐级审核;
c)中心领导审批;
d)各部门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并用印。
000016.1.6 缴销
中心或下属部门撤销时,流程如下:
(1)综合办公室接收局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机构撤销批文后,申请缴销印章,内容包括印章名称、数量等;
(2)中心领导审核;
(3)综合办公室回收印章保管部门的旧章,上交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封存,并在《印章保管记录》中做好登记。
000016.2 电子印章
000016.2.1 类别
(1)中心行政章;
(2)中心党委章;
(3)中心纪委章;
(4)中心工会章;
(5)中心团委章。
000016.2.2 制发
见本办法6.1.2的要求执行。
000016.2.3 保管
000016.2.3.1 保管原则
见本办法6.1.3.1的原则执行。
000016.2.3.2 印章保管部门
见本办法6.1.3.2的要求执行。
000016.2.4 更新
见本办法6.1.4的要求执行。
000016.2.5 使用
中心电子印章主要在电子政务系统的公文用印节点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在对外合同、协议、委托书、工作介绍等文书或资料中使用。具体使用流程见本办法6.1.5.3(2)要求执行。
000016.2.6 缴销
见本办法6.1.6的要求执行。
000016.3 责任追究
对以下行为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私刻单位印章;
(2)有意损毁印章;
(3)未经批准私自用印;
(4)盗用印章;
(5)其他因使用印章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000017 相关记录
制发印章申请(无固定格式)
更新印章申请(无固定格式)
缴销印章申请(无固定格式)
印章保管记录
用印登记表
用印申请表
000018 附件
附件A:印章管理流程图
附件B:实物印章分类及印章保管部门清单
第三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1、凡需盖局公章的文件、函件及其它有关文电,除不加具贯彻意见和非密级的转发文以及调研方面的有关通知由科室领导签发外,一律由局领导签发。经局领导授权,科室领导可签发业务类的函件和批件,授权证明复印件要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查。批准人都应有文字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要妥善保存备查。重要的事项须复印局领导亲笔签批及有关内容,交保密存查。
2、向系统外的行文,根据公文管理有关规定,作为内设机构科室的印章不能对外,只能盖局或办公室印章。
3、局领导已签批的各类文件、函件和批件等材料,如要盖局公章的,应由科室经办人员办理,如有外来办事人员的,主办科室也应该派人员一起到局办公室盖公章。
4、对于新成立、改变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后,印章暂未刻制出来而急需使用印章的,或属临时组成的非常机构,可以采取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代章要在落款的后面或下方注上“(代章)”字样,另外,党政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代章使用手续与盖印章相同。
5、盖科室公章的文件和函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发,无须送办公室复核。
6、局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应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公章一般不得外借,也不准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
7、凡使用局公章的都要认真登记,以备核查。登记内容包括用印单位、时间、经办人姓名、内容、批准人、盖印人姓名等。
8、一般情况不准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凭信、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开具,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并作登记。
第四篇: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
同时授权二名候补人员,以保证有特殊情况发生时能够正常用章。印章保管员和监章员不得自行委托总裁授权以外的他人保管或监章。深圳以外的自营区,如需要更换印章保管员或监管员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总裁办公室提出申请,总裁办公室提交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另行授权。
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
(五)印章保管员和监章员违反本办法私自用章的;
(六)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私自刻制和注销印章的;
(七)相关部门负责人利用职权强令印章保管员和监章员违反本办法用章或保管印章的,部门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印章保管员和监章员有义务及时向总裁办公室汇报,未及时汇报的,也须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陕西咸阳民政
时间:
202_-11-21 19:52
一、管理原则与范围
(一)局机关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二)秘书科负责对局机关各类印章统一管理,其文秘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等项工作。财务专用章由局财会人员管理。
二、使用审批程序
(一)党务活动用印,使用“中国共产党咸阳市民政局党组”印章,由局党组书记签批。(二)政务活动用印,使用“咸阳市民政局”印章,由局长签批。
(三)公文用印。按公文签批程序办理完毕打印后,凭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在秘书科文秘人员处盖章。联合发文,挂本局文号的,按本局文件处理;不挂本局文号的,须经局领导签字,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四)业务工作用印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批权限细则,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经主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执行。
(五)因公务活动外出需开介绍信的,经局领导同意,文秘人员开具制式介绍信后,由局领导或秘书科长在底联签字,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一般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后方可盖章,并在公务活动完毕,到秘书科说明使用情况,办理补填手续。
(六)以局名义出具证明盖章,属民政业务工作范围,按业务用印审批程序办理。凡涉及个人政治面貌、身份关系、工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证明,须经局长同意,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七)财务盖章,一律由局财会人员负责,按登记程序加盖局财务专用章。具体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办理。
(八)纪检监察方面使用印章,经局纪检组长、局长(党组书记)签批、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三、使用登记(一)由秘书科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对印章使用情况逐项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秘书科文秘人员负责。财务专用章使用,由财会人员登记。
(二)印章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分类(发文、证明、介绍信等)、内容要点、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_-05-19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浏览次数:
1055 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印章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局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处(室)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处(室)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必须具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办事秉公负责。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局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各处(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处(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原则。盖用局公章,需经局领导签发同意。盖用处(室)公章,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业务专用章及局长工作用的个人私章,只限于相关业务专用。公章用于公事,无特殊情况和私事不得盖用公章。凡是盖局公章的文稿,局办公室必须留底1份备查。
2、局公章的使用需做好使用登记,需写明用印时间、单位、用印人、批准人及用印事项。需备查的事项用印人必须签名。落印需符合要求。
3、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按机要管理要求,做好相应保管工作。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四、印章的废用和启用。局需调换使用新的印章,启用时要发文通知。各处(室)要调换使用新的公章,需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刻制。用新废旧,旧印章统一上交办公室封存保管或统一销毁。
局直属各单位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一)单位印章:
1、本局使用的印章。
2、内设机构的印章。
3、派出单位的印章。
4、事业单位的印章。
5、社会团体的印章。
6、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单位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各社会团体的印章按照章程由各团体指定专人管理。财务用章由局财务审计科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1、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局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局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局党委章的用印。
(三)“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使用。
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
3、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4、营业执照、封条。
5、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6、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7、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8、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四)局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1、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
2、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罚的审核(经法规科审核)。
3、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
4、局支票专用章(限于局长个人印章)。
5、其他需要盖局领导印鉴。
(五)“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印章的使用。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六)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
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七)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本局营业执照、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工商所(分局)印章在授权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使用。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4、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局领导签发。
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案件核审印章统一用蓝色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六)需加盖本局印章的,须先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局办公室办理。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李树兵 来源: 时间:202_-08-04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