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一通三防专项制度
威宁县庆刚煤矿
“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汇编
编制日期:二0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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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4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通风系统„„„„„„„„„„„„„11 局部通风„„„„„„„„„„„„„12 瓦斯检查与管理„„„„„„„„„„14 排放瓦斯„„„„„„„„„„„„„17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20 抽放瓦斯„„„„„„„„„„„„„25 安全监测„„„„„„„„„„„„„29 通风设施„„„„„„„„„„„„„32 综合防尘„„„„„„„„„„„„„33 防灭火„„„„„„„„„„„„„„35 瓦检员交接班„„„„„„„„„„„38 瓦斯报表审批„„„„„„„„„„„39 附则„„„„„„„„„„„„„„„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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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全矿各级各类人员的“一通三防”工作职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综合管理制度。
二、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全矿各部门必须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全矿职工必须遵守本综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检部门和通风队负责监督本综合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对违反本综合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一通三防”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行为,矿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全矿各级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 “一通三防”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第四条
“一通三防”工程资金、技术方案和通风科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审批,技术负责人不在时,由安全矿长代理审批。矿必须备足“一通三防”材料及其装备,“一通三防”材料及装备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所有入井职工都有责任看管并爱护好“一通三防”设施及其设备,对破坏“一通三防”设施及其设备的行为,矿必须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从严处理。
第六条 每月安检部门负责组织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不少于3次的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矿技术负责人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专题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
3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矿长职责: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与“一通三防”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指令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一通三防”工作人员。
3、定期听取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的情况汇报,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4、负责组织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职责:技术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1、组织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开拓延深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一通三防”治理方案措施。
2、审定“一通三防”工作设计、治理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3、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循环风、微风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
4、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
5、有权调动“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涉及“一通三防”的工作及其技术方案,矿其他行政领导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动。
第九条
生产矿长职责:
1、根据矿行政的安排和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一通三防”工程。
2、在安排生产或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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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有关单位“一通三防”责任及措施的落实。第十条
安全矿长职责:
1、贯彻“一通三防”的安全法规、文件、指令,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对有“一通三防”隐患存在的作业地点,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3、对“ 一通三防”、“三违”人员及破坏“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查处。
4、按照规程、法规、上级文件和指令要求,把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关。
第十一条
机电矿长职责:
1、建立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2、监督管理好机电设备,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工作。
3、组织人力物力按时完成机电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第十二条
经营矿长职责:优先配合“一通三防”所需的资金。
第十三条
技术员职责: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审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协助技术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 一通三防”工作。抓好分管范围“一通三防”措施现场落实。
第十四条
技术室主任职责
1、在编制矿井 开拓延深、采区设计、采工作面设计时,要同时考虑到“一通三防”的技措工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2、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做到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
3、参加“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
4、协助技术负责人抓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和技术工作。第十五条
生产管理科科长职责:
1、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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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常检查并掌握巷道的完好状况,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
3、调查了解矿区井田 周边的小煤窑颁布情况和开采情况,若发现越界开采或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并请地方政府及时对其进行处理。
4、组织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努力掌握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与开采方法、地质构造等因素的规律及其相互关系。
5、对即将贯通的巷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
6、及时调度“一通三防”工程施工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一通三防”存在问题。
7、负责防突控制点的设置和钻孔方位的标定。
8、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必须充分制定“一通三防”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安检科科长职责:
1、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一通三防”工作内容。
2、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抗御 现场落实,兑现。因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施工工序或方法时,必须监督有关部门先修改或者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之后再进行施工。
3、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有关内容进行作业跟踪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落实“一通三防” 工作之后可恢复作业。
4、对“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队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质量达标工伤进行验收评定。
5、监督检查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物品入井,监督副斜井、风井及副井抽放站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6、负责查处“一通三防”方面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后勤科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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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2、督促机电部门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3、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完好状况,消灭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及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供电线路。
5、在考虑供电线路的敷设和机电设备的安装时,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
6、监督入井设备的完好性,杜绝不完好的设备入井。第十八条
器材科长职责:
1、及时按各单位的计划和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向器材供应站提供“一通三防”所需的 设备、材料计划,并对器材供应站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2、对“一通三防”设备、材料进行管理,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能擅自批准发放,更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通风科长职责:
1、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年、月计划,对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进行鉴定。
2、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防突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之下,组织进行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
4、按时组织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
5、按质量标准构筑安全可靠的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
6、对全矿各队“一通三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情况定期向技术负责人汇报。
7、对抽放队的钻孔进尺、封孔质量、管路安装及回收、瓦
7 斯抽放率进行检查验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8、结合本矿实际,积极开展治理瓦斯的技术攻关。
9、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并每天负责向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调度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第二十条
抽放队队长职责:
1、负责除线孔排放钻孔、防突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孔以外的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注浆钻孔等各类钻孔的施工。
2、负责测定瓦斯抽放参数,合理分配各抽放点的抽放负压。
3、负责全矿抽放瓦斯管路的安装、回收、维护和放水工作。
4、负责安装、维护注氮管路和注凝胶管路。
5、负责分析,考察瓦斯抽放效果,提高矿井瓦斯抽 放率。
6、负责风井和副井瓦斯泵房的管理。
7、负责按时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作。第二十一条
机电科长职责:
1、保证通风、排水、抽放系统安全供电,确保矿井不停风,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2、敷设的供电线路和安装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3、负责维护好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防止电器设备失爆。
4、熟悉供电系统,按要求准确指挥停送电工作。
5、机电硐室的防灭火器材必须齐全、可靠。
6、负责管好用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第二十二条
机修队队长职责:
1、及时按标准要求焊接、加工“一通三防”管路。
2、及时检修“一通三防”设备,并保证检修质量。
3、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维护质量、电器防爆性能负责。
4、及时按规定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8 第二十三条
运输队队长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维护质量、防爆性能负责。
2、监督检查副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用明火取暖。
3、负责按质按量及时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
4、严禁用车撞风门,电机车在大巷行走时,要注意保护好瓦斯抽放管路。
5、按规定安装除掘进以外的所有防尘管路。第二十四条
采掘队队长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质量及防爆性能负责。
2、负责管理好施队域内“一通三防”设施。
3、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在无作业规程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风电闭锁、无水、无喷雾设施等情况下,不能安排掘进或回采作业,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在突出指标超标时强行掘进或回采。
4、负责施工本职范围内的防突排放孔(线孔排放),并保证钻孔质量。
5、负责清扫本职范围内的煤尘、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
6、对自身的火工品管理负责。
7、协助通风队治理本职区域内的瓦斯。第二十五条
辅助救护队队长职责:
1、加强体能训练和业务学习,提高救护队的抢险作战素质。
2、维护好救护装备,确保装备质量随时都处于完好状态。
3、按批准的措施规定组织排放瓦斯和启封密闭。
4、参与抢救“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火区封闭工作。第二十六条
教培站站长职责:负责对井下 职工特别是特殊工种的“一通三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财务科长职责:负责供给“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二十八条
后勤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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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地面炸药库进行管理,认真做好火工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2、负责木厂的防火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其他管理人员职责
1、采、掘、机、运、通副队长协助队长抓好本队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采、掘、机、运、通主管技术员对本队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技术员协助主管技术员抓好本队的“一通三防”工作。
3、业务部门副职及其技术人员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三十条
工人的职责:熟悉施工环境的“一通三防”措施,爱护使用好“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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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风系统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主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备用主扇必须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能在10分钟内开支并运转正常;主扇实行双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其他任何负荷。
第三十二条
巷道布置时,必须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可行性。设计井巷断面时,必须根据该巷道的需要风量进行风速验算,确保风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区巷道设计时,必须按防突矿井来考虑通风系统。
第三十三条
矿井风量分配必须按需分风,通风队每月必须按“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进行风量测算,保证各通风巷道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
第三十四条
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消灭无风、微风、扩散风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测风员每旬测定一次全矿井风量,或根据需要随时测定局部风量,并对每次测定结果进行分析,同时作好测风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需采用串联通风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对串联通风有关规定,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巷道风流畅通,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必须设专人对矿井各风流巷道定期检查,若在检查中发现巷道变形超过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一,必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修复;若有堵塞物影响风流断面时,必须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通风设施的构筑和安设必须由通风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再执行,主要回风巷禁止设调节风门,倾斜巷道一般不应设置风门。
第三十八条
通风设施必须设专人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通风设施设施应进行编号管理,现场设置
11 设施说明牌,地面应建立管理卡片和管理台帐。所有风门必须安设闭锁装置,重要风门设专人看护;所有的密闭墙必须设措施孔、观察孔、反水池或反水孔。
第四十条
改变矿井局部风流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地点的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所装风机台数的额定吸入风量的总和,并且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品之间的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15m/s,同一地点局部通风机安装数量不得超过两台。
第四十二条
矿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技术室、生产管理科、通风、安检等部门对全矿通风系统全面检查一遍,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完成。
第四章
局部通风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并进行风量计算,通风队按照作业规程对风量的要求选定局扇容量,指定局扇安装地点。
第四十四条
局扇由使用单位按《煤矿规程》、《作业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由生产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交通风队进行使用,局扇的开停由瓦检员负责(排放瓦斯除外),局扇的维护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
第四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第四十六条
所有局扇都要实现“三专”(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供电,必须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若有无计划停电停风(系统停电除外),安检部门必须按事故进行组织追查分析。
第四十七条
设计掘进巷道断面时,必须考虑风筒吊挂要求,确保矿车进行过程中不撞坏风筒。
12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看护风筒及其相关的局部通风设施。若有人为损坏风筒,施工单位必须找出责任人,按风原价赔偿;若查不出责任人,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赔偿,若因损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将从重处罚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局扇在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停开,若用检修或其他原则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并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五十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环环持紧、不拐死弯,改变风筒直径时,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得花接。吊挂风筒用的材料严禁铁铁相连,风筒接头双反边,严密不漏风。
第五十一条
通风更换风筒时,必须先与该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瓦检员将停风区内的人员撤出,动力电源停掉(风机电源除外),方能更换风筒。
第五十二条
风筒出口的位置,必须由瓦检员和通风工负责,其他人员未经瓦检员同意,不得移动风筒出口位置,更不能私自拆卸风筒或采取手段减少供风量。若风放炮或其他原因意外损坏风筒时,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现场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上山掘进、煤巷掘进工作面按集团公司的要求,最远不得超过5米。风筒出口风量必须大于掘进迎头的风量。
第五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域内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0.5%时,方可人工直接开动局部扇风机。
第五十五条
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且离掘进巷道回风出口的距离,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不得低于15米,并要求瓦检员经常检查局部扇风机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大于0.5%时,必
13 须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室和矿调度室,由通风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无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也要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检查瓦斯时边查边进入迎头,然后返回巷道口拉好警戒线,站岗。
第五十七条
每天检漏试验前,瓦检员提前5分钟到局扇处等候,检漏结束,立即开启局扇。若10分钟内因故未能启动局扇,掘进工作面的班长立即组织撤出所有人员,瓦检员返回迎头协助班长撤人,班长安排电工停掉掘进工作面动力电并迅速处理故障。派人和瓦检员在巷道口站岗警戒,局扇故障处理好后,班长、瓦检员、安检员一同逐渐检查巷道瓦斯,根据瓦斯情况: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停风后严禁瓦检员单独进入掘进头检查瓦斯。
第五十八条
局扇无计划停风,班长、瓦检员、安检员迅速组织撤人,电工负责停动力电,其他按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瓦斯检查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全矿采掘工作面以及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都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检员安排必须做到一人一头、一人一面,如发现缺岗漏检或代岗情况,必须追究通风队队长和通风当班值班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条
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必须按“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瓦斯检查次数规定: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峒室、有人工作的全风压风流巷道、密闭墙前栅栏处,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
14 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六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溜头溜尾、上隅角、机轨巷及其局部漏顶处。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迎头、掘进巷道全长风流中及其局部漏顶处、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前后10米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每次查完瓦斯浓度之后,必须将检查时间和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手册和记录牌上,并按规定向通风值班室汇报。若发现有人作业,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六十四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对高冒顶、采煤面未垮落的老塘、密闭墙前和无支 架区域内的瓦斯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用小木棍将长胶管送至应测地点进行测定。
第六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内同 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放炮。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包括局扇电源),撤出人员,汇报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 工作面为局扇供风的独立巷道,撤出人员之后,还 必须在巷道出口处设上栅栏。
4、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浓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按小于1.2%进行管理。
5、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2%时,必须采取措施将其排出,或立即予以充填封闭。
第六十六条
全矿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检测
15 报警断电,并有专人检查、维护、调校,保证准确,制定灵敏。
第六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采用挂风幛、打挡墙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负压引排和机械压风吹散的方法进行处理。
2、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挂风幛处理瓦斯时,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风幛长度和角度,以保证上隅角瓦斯浓度降到最低值为宜。风幛挂好后,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若有早顶矸石或其他物体意外压死风幛时,采煤队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严禁人为损坏风幛。
3、采用打挡墙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施工挡墙由采煤队自行负责。挡墙质量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
4、采用埋管抽放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其抽放泵不得随意停泵。特殊情况需停泵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通知通风队、矿调度室等相关单位。
第六十八条
加强掘进巷道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现报废巷道而产生盲巷,避免冒顶,若有盲巷,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若有冒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冒顶孔洞充填接实。
第六十九条
因局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独立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超过0.8%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七十条
瓦检员入井前,要对自己的瓦检器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瓦检器不得入井,另行换一台合格的瓦检器。若在井下发现瓦检器不合格,必须追究瓦检员的责任。
第六章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在恢复局扇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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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域内的最高瓦斯浓度大于0.8%而小于2%时,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而小于%2时,由现场瓦检员组织,施工单位协助,采取措施,控制风流进行排放。
3、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和最高二氧化碳等于或大于3%时,由通风队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批准后,由通风科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4、上述三种情况,在开启局扇之前,必须先检查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二者的浓度均不得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开启风机之后,必须有人检查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风流变化情况,发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时,或发现循环风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局扇运转,并向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局扇停风区域中的最高瓦斯浓度大于0.8%而小于2%或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而小于3%时的排放规定:
1、先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时,可人工开启局扇,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风量,缓慢排放积存瓦斯。
2、排放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送入独巷道的风量,严禁一风吹、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标准以排出的瓦斯浓度在全风压第一混合风流处不超过1.5%为宜。控制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绳索捆住风筒,调节绳索的松紧度控制送入风量;另一种是将风筒接头错接,改变接头对合空隙大小来控制送入风量。
3、排放前,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并在警戒范围入口处设人站岗,直至排放结束后,方可撤岗,再恢复
17 警戒范围内的送电、行人。
4、排放过程中,在检查全风压第一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时,人员只能站在进风巷道口新鲜风流一侧,用长胶管伸入混合风流和排放巷道风流中取样进行测定。
5、排放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检查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和风量情况,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放,将情况汇报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6、排放完毕后,只有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并稳定在30分钟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及其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七十三条局扇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均达到或超过3%时的排放瓦斯规定:
1、由通风副总制定专门排放瓦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审批。
2、矿调度室设立排放瓦斯指挥小组。组 长:技术负责人。
副组长:机电科长、安全矿长、矿调度值班领导。成 员:由通风副总、机电一各指派一名干部。
3、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职责: 通风副总:负责及时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审批;负责将审批后的措施传达到参加排放瓦斯的有关人员(救护队员由本单位自行传达)并履行签字手续;负责指派一名干部任现场排放瓦斯副组长,检查通风设施和风流状况等情况,凡通风设施不完好、风量不足、局扇可能会发生循环风或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排放瓦斯措施规定等情况时,不得指挥进行排放瓦斯,并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和矿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队或其他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完毕后再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机电科:变电室停送电标志及说明必须清楚,变电工接到矿
18 调度室指挥小组的停、送电通知后,必须准确无误地进行操作。
掘进队:按措施要求派人站岗,派专职电工检查停风区域内的动力电情况,动力开关必须打到“零”位并锁上,切断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电源,检查局扇开关是否完好,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及现场排放瓦斯领导小组汇报。
通风科:把排放瓦斯措施传达给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并监督队员在措施上签字,派指挥员任排放瓦斯组长,排放瓦斯组长负责落实停电及设岗情况,负责与矿调度室指挥救护队员严格按措施规定排放瓦斯。
安检科:派一名干部按措施要求撤人、设岗、并将撤人、设岗情况及时向现场排放瓦斯小组和矿调度室指挥小组汇报;瓦斯排放完毕,得到现场领导小组的通知后,负责撤出岗哨。
调度室排放瓦斯指挥小组:组织协调瓦斯排放工作,指挥落实切断排放巷道回风系统的所有电源;接到现场排放领导小组的汇报后,下达排放瓦斯指令,通知变电工将排放瓦斯的局扇开关电源送上;排放瓦斯完毕后通知撤岗,通知恢复排放巷道及其回风系统中的电源。
调度室调度员:对排放瓦斯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七十四条
在排放有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时,回风系统的撤人停电范围必须包括被串工作面,被串工作面有局扇的必须包括局扇在内。串联工作面的瓦斯排放结束后,若被串工作面为独头巷道,还需继续排放被串工作面的瓦斯。
第七十五条
主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多头巷道排放瓦斯时,排放措施上必须明确排放顺序。通风、安检、机电一应各指派一名干部在现场履行各自的指挥职责。
第七十六条
主扇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时,必须待主扇恢复运转正常,通知撤岗,通知恢复排放巷道及其回风系统中的电源。
第七章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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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每次突出发生后,防突机构应派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做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中的数据应准备并有附图,附图应清晰,图上必须注明主要尺寸。每年必须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及其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报县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七十八条
全矿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井下工作,对新入井的职工,入井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七十九条
全矿各单位跟班电工、班组长及安检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器入井。
第八十条
全矿井下各防突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八十一条
防突工作面跟班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及时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要求电工切断该工作面的动力电源(掘进工作面局扇不停),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八十二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处,必须安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必须安设有压风自救系统。
第八十三条 回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随时保持进、回风巷畅通无阻。
第八十四条 在突出煤层巷道或工作面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八十五条 开采突出煤时,严禁采用风镐落煤。
第八十六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设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起爆点必须在反向风门之外的新鲜风流中,且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300米,起爆时,20 反向风门必须关上、爆破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在进入其区域的各路口设置岗哨。30分钟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1%以下,无其他异常情况时,才能通知回风系统撤岗送电。
第八十七条
防突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再执行。
第八十八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突出危险性鉴定;凡遇有下列情况,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预测指标大于矿确定的临界值指标。
2、有地质构造,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3、采掘到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预钻等动力现象。
5、煤层的赋存条件发生急剧变化。
6、工作面明显地出现突出预兆。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防突措施,突出威胁工作面不必采取防突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十九条
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监督、检查的规定。
1、防突措施由采掘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防突钻孔由通风队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揭煤设计及揭煤措施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编制。
2、防突措施、揭煤设计及其揭煤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其中揭煤措施还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3、施工队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将会审后的防突措施向本队干部和职工传达贯彻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防突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防突规定,若因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作业,向矿技术负责人详细汇报情况,说明原因,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
21 人员到现场调查,由原措施编制单位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修改或补充后的措施进行施工。
5、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的同时,必须检查防突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安检队员负责监督防突措施的审批、贯彻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后再安排作业。
第九十条
工作面控制点的设置规定:
1、控制点的设置由生产管理部负责,控制点必须是固定并用红油漆做出明日屏编号,掘进工作面控制点距迎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60米,最小距离不得低于10米。
2、每次新设计控制点时,必须要求通风队和掘进队施工单位派一名技术员参加。控制点设好后,设点人员应交新设置的控制点交给通风队和施工单位技术员,并签字备查。
3、通风队以距工作面最近的点为准,在“防突效果检验报告单”或“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单”中注意允许往前掘进的距离。
4、施工单位以通风队出示的“效果检验报告单”或“预测预报单”为准,严格采掘距离,严禁超采或超掘。
第九十一条
区域性防突措施规定:
区域性防突措施主要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
1、开采保护层的规定:
①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的措施。
②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特殊情况需留煤柱时,将煤柱的尺寸和位置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③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以增加保护效果。
2、预抽煤层瓦斯的规定:
①抽放钻孔应控制整个抽放区域并均匀布孔。
②抽放钻孔必须封实,穿层钻孔封孔段为(岩孔)封孔深度不得3米,煤层钻孔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米,必须使用封孔泵进行封孔,以保证封孔质量。
22 ③抽放效果考察:一是煤层瓦斯预抽承应大于25%;二是预抽煤层瓦斯后,预抽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在突出区域始突深度的煤层原始瓦斯含量。达不到上述两个指标时,在采掘过程中必须另行采取补充措施。
第九十二条
局部防罕措施包括石门揭煤防突措施,煤巷掘进防突措施,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九十三条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规定:
1、石门揭煤必须编制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2、措施针对性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 概述;
②控制突出煤层层位的前探钻孔设计; ③抽放钻孔设计;
④测压及效果检验孔设计; ⑤准确控制岩柱尺寸的措施; ⑥揭开煤层措施; ⑦过煤措施; ⑧安全防护措施。
3、石门揭煤过程必须从石门距突出危险煤层的垂距不小于5米处开始,到穿过煤层顶(底)板2米(垂距)或进入全煤为止。
第九十四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规定:
1、在突出煤层中掘进,每推进一个工作面循环,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若预测结果低于矿确定的临界值,就不必实施防突措施,直接在执行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向前掘进,但每个循环必须保持工作面前方预留有不小于2米的安全屏障,即工作面始终滞后于效果检验孔2米。若预测结果达到或超过矿确定的临界值时,就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2、防突措施可采用超前排放钻孔、两帮超前抽放孔、深孔松动爆破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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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若检验结果达到或超过矿确定的突出临界值时,需再采取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效果检验结果低于矿确定的突出临界值指标为止,才证实措施有效。
4、采用过有效防突措施的掘进工作面,其工作面前方必须留有不小于5米的安全屏障,即有效防突措施的控制范围始终超前于工作面5米或5米以上,确保执行的措施安全。
第九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规定:
1、回采突出煤层的工作面时,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若预测结果低于矿确定的临界值时,可直接进行回采。若达到或超过矿确定的临界值时,就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2、回采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可采用注水湿润煤体、超前排放钻孔或在机轨两巷向工作面均匀布置钻孔抽放煤层瓦斯。
3、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的测定钻孔布置:沿工作面每隔10-15米布置一个测定钻孔。
4、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的安全屏障、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的安全屏障,以及二者的操作程序,都与掘进工作面相同。
第八章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
编制长远规划、年、季、月度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抽放瓦斯工程计划,确保“先抽后采”。
第九十七条
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抽放瓦斯设计,主要内容包括的:
1、工作面概况:位置、工程量、周围开采条件,煤 层由赋存条件、瓦斯状况、预抽瓦斯量。
2、抽放管路:主管、支管、汇流管(附图、附计算数据)。
3、钻孔设计:位置、方位、倾角、数量、长度(附图及图表)。
4、封孔:材料、长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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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计达到的效果。
第九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抽放设计由抽放队技术人员编制,抽放队队长、通风队队长、安全部门逐级审核签字,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矿井瓦斯投放系统改造设计、新水平、新采区抽放系统设计由通风队编制(瓦斯泵安装、供电、供水、避雷及安全设施由生产服务部编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
抽放泵的管理
1、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2、瓦斯泵至少每月由机电一区检查一次,保证瓦斯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出现故障,机电一区必须及时赶赴瓦斯泵站查明原因及处理。
3、有计划停泵或撤卸瓦斯管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停泵前必须编制停抽期间安全措施。
4、无计划停泵,瓦斯泵司机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抽放区域的采煤队,要求采煤面必须停电撤人,通知安检队与井下安检员取得联系,并要求其立即组织停电撤人。同时通风队与瓦检员取得联系,落实停抽区域瓦斯浓度,撤人和停电,岗哨情况。停电工作由矿调度室通知机电一区从变电所直接停电,撤人工作由采面安监员、采煤队当班负责人负责组织,站岗工作由采煤队负责,站岗位置由瓦检员指定。
5、瓦斯泵恢复运转后由瓦检员检查停抽区域瓦斯浓度,不超限后,方能恢复送电和撤岗工作。
6、瓦斯泵 司机要坚持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每小时检查并记录一次抽取负压、瓦斯浓度、抽取及输送流量,并检查水封防爆器、水量、循环水量及室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值班室汇报3次。
7、瓦斯泵房按矿井要害场所管理,建立要害场所来往人员登记制度。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25 第一章四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条M2煤层先抽后掘的规定
1、钻场布置在巷道两帮,按间距20米交替布置,钻场规格为深4米,宽3米,高2.2米,掘进队掘进钻时要采取措施确保成形,不得片帮,钻场掘进不得滞后。
2、钻孔开孔距巷帮距离为2.5-3米,终孔距巷帮距离为3.5米,钻孔深度为60m,封孔深度为8米,必须用封孔泵封孔,封孔管采取内径为25mm铁管封孔,末端用铁砂网包扎。
3、钻孔抽放负压不得低于1.3Kpa,并应使波动范围尽可能降低。
第一百零一条 M2煤层采煤工作面抽放规定:
1、回采前,必须在进回风巷施工本煤层钻孔进行预抽,钻孔要覆盖整个回采工作面,钻孔终孔间距5米,施工钻孔时若打到顶(底)板等原因示能打到设计位置时,必须重新开孔补打。封孔深度、封孔方法、封孔材料,孔口抽放负压等按“M2煤层先抽后掘”中规定执行。
2、埋入落山角瓦斯管末端要用砂网包上,瓦斯管每隔40米安装站管交替迈步进行抽放。
3、落山角挡墙编织袋装稀煤堆码,双层码放。袋与袋之间要错开,不得重缝,墙脚要掏槽,不低于0.2米。墙顶,缝隙要用黄泥匀缝抹实,每隔1.2米施工一组挡墙。
第一百零二条 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无瓦斯投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2、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钻孔角度误差不大于±1°,终孔位置误差不大于±2米,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
3、瓦斯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需要新安装瓦斯管的巷道,安装前,要先按巷道坡度挂腰线,无腰线不得安装,要尽量减少拐弯,龙门架等弯管,降低局部阻力。瓦斯管低洼、拐弯、变坡处,钻场及其它易积水地点必须设
26 置跔的放水器,每个抽放区,钻场以及其它需要观测流量,负压的地方,要安装测流装置和放水孔。
4、钻孔施工结束,由施工负责人打当地瓦检员验收钻孔进尺,瓦检员必须认真数清孔内钻杆根数,计算钻孔深度,安装的瓦斯管路都要进行漏气试验。只有瓦检员到场,钻工才能拔钻,钻孔施工负责人必须在验收单上填写钻场号、钻孔号、设计长度,由瓦检员填写钻杆根数及钻孔深度,并签名,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由钻区交抽放队,一份由 人员交通风队,钻孔验收完毕由瓦检员向矿调度室汇报钻孔施工情况,汇报内容,打钻地点、钻场号、钻孔号、设计深度、实际深度。
5、瓦斯管的验收,由通风副总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
6、抽放泵站的验收,由安全矿长、通风副总、抽放队到现场进行验收。
7、瓦斯抽放巷的验收,由生产管理部组织,总工办、安监、通风等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8、凡未验收,未提出验收报告的瓦斯抽放工程,不得结算工资,对于综放面,按不得具备抽放条件处理,不得开机回采。
第一百零三条 钻孔的拆除:
要测定钻孔瓦斯自然情况,分析、确认无投放 意义经抽放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拆除。边采边抽本煤层钻孔的拆除,当采面推进到具备钻场5米时拆除,本抽放的钻场加强瓦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瓦斯抽放管理
1、瓦斯抽放浓度、抽放负压、流量等每7天测定一次,并认真作好记录,当抽放浓度低于30%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采空区抽放瓦斯时,必须控制抽放负压,减少漏风,经常检查和掌握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
3、抽放管路每天必须全面检查一次,发现漏气及时处理,积水及时放掉,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
4、调整抽放系统负压要经矿技术负责人发现问题,并将调节后流量、压力的颁布情况及各点瓦斯抽放浓度报送通风队和技
27 术负责人。
5、抽放队按时向通风队、安监和技术负责人报送瓦斯抽放报表。
第一百零五条 奖罚规定
1、钻孔因故未打到设计位置,经瓦检员同意可以拔钻,但钻孔进尺单价只给定额的三分之一。
2、钻孔施工完毕,没有验收就拔钻,处罚钻工400元/次,虚报钻孔处罚责任者200元/次,瓦检员参与弄虚作假处罚瓦检员200/次,严惩者开除矿籍。以上情况队长负管理责任,处罚队长200元/次。
3、瓦检员对没验收就拔钻或作假虚报进尺进行检举、查实后奖励瓦检员200元/次,瓦检员若不检举,查实后按参与作假处罚。其他人检举钻工、瓦检员作假虚报进尺或不按规定验收钻工,查实后奖励检举者200-1000元/次。
第九章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为进一步管好用好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发挥安全监测的作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矿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管理机构,隶属于通风队管理,配齐安全装备及其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通风副总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①设备、仪表台帐。②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③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中心站运行日志;
⑥矿井安全监测地点日报表;
⑦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第一百零九条通风副总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图上
28 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等的位置,风流方向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队伍保存,每季报通风管理部。
第一百一条所有采掘工作必须安设闭锁装置,传感器吊挂位置,主机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并明确规定在作业规程中,绘制布置图,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对控制点多,闭锁复杂的地点,矿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再确定方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安设闭锁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送通风通风队,生产服务部等有关部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按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联系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安装完毕后、通风队必须及时将闭锁装置标注在安全监测系统图上。
第一百一十二条通风部门必须加强监测系统的安装、调校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断电灵敏、信息可靠每月对中心站计算机和各分站,传感器进行一次全面查对,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第2天对井下各监测电缆及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要求执行,使用前必须进行调试合格,工作面结束,长期不用或在井下连续运行达一年或需及时升井的装置,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一百一十四条与安全监测装置有联系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单位电工负责维护,在拆除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时,必须与通风监测人员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改线或更换与监测意志力有关的电器设备时,需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9 第一百一十五条瓦检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并对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核对,在汇报瓦斯时一同将情况向通风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及时用电话向通风值班室详细汇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各施工单位要负责看好自己区域内的监测装置,对不负责而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或盗窃的,矿将对其作严肃处理,发现监测装置被损坏而又查不出责任者的,由在其范围内施工的单位负责赔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心站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总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地点日报表交监测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掌握情况,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通风队当班值班干部汇报,由通风值班干部查实情况进行处理,未发现异常或发现未汇报按“三违”追查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增设或改变地址、点号时,必须做到与中心站计算机一一对应。
第一百一十九条通风队必须每月按时向矿长、技术负责人及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一百二十条井下分站、主机、控制器应安设在全球人员观察、调度、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分站还应考虑所联接的传感器相对集中,且尽量减少闭锁控制环节,其控制方式俦采用就地断电。
净化水幕或防尘喷头的安装应避免传感器被水淋、严禁用水冲洗传感器,否则应给予严肃查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监测装置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控制范围、安装时间、使用单位、报警值、断电值、电缆长度、维护人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监测系统的矿井,应建立监测数据库,中心站所获取的各种监测信息均需定期保存,重要信息的记录应及时转为软盘长期保存、以防丢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监测装置待修率不得超过20%,监测维修人
30 员应对故障监测装置及时进行修复,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全面进行调试,使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认真作好各项记录。
第十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风门、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确保抗灾能力。
第一百二十五条通风队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通风设施设置后,通风队必须及时对其进行编号、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进行规范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随手关门,严禁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而造成风流短路。
第一百二十八条矿车过风门时,必须人工开启、严禁用矿车撞风门,各单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时,必须将矿车过风门时有关注意事项编入其中。
第一百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作业区域内的风门、栅栏等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若造成损坏、必须查出责任者,对查不出责任者的,由施工前段时间负责赔偿。
第一百三十条不得随意推拉调节风门上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拆卸风门闭锁装置,否则应追查责任,偷盗风门闭锁钢丝绳或滑轮等闭锁设施的,应根据情况,给予从严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巷道修复需经过风门或拆除密闭时,须提前与通风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任意损坏风门和密闭。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设有栅栏或揭示警标的巷道得入内,若进入栅栏内而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一百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在风门或密闭墙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或存放材料,若发现问题,必须责令限期整改。
31 第一百三十四条任何人员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都有责任及时向矿室和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若有违反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的,矿安检部门必须组织进行追查分析,并对责任前段时间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全矿井下主要运输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各运输转载点,巷道交叉口及拐弯处都必须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定安装防尘洒水系统。
第一百三十七条各单位必须负责管好用好自己责任区域内的防尘设施,抓好责任区域内的防尘工作。否则,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百三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对炮点附近3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掘进工作面采用扒装出煤(矸)时,必须边洒水边装煤(矸),做到无水不作业。锚喷作业时,要使用湿料喷浆,做到拌好的料,用手能捏成团,嘴吹无灰。
第一百四十条坚持定期冲洗井巷煤尘,主要大巷每半年刷白一次,主要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和主要运煤巷道每天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综采支架每班冲洗一次。冲洗煤尘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自行安排人员负责,冲洗煤尘时要注意保护电器设备。
第一百四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上的粉尘由各责任单位跟班电工负责清扫,不得有粉尘堆积,但严禁用水冲洗。
第一百四十二条各运输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由皮带(溜子)司机负责防尘工作,喷雾洒水装置由皮带(溜子)司机负责开、关,开动皮带(溜子)时必须打开喷雾装置,进行洒水降尘,防止煤尘飞扬;停止皮带(溜子)运行时,必须立即关上喷雾洒
32 水装置。
第一百四十三条修复巷道时,施工人员要有预防损坏防尘设施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中的防尘管路由采煤队负责回收,但管路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
第一百四十五条掘进工作面的防尘管路由掘进队自行安装和维护;采煤工作面的防尘管路由运输队安装,交给采煤队进行管理和维护,其他所有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均由运输队负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施工完毕后,不得随意拆卸防尘设施。若需拆除时,必须技术负责人同意。
第一百四十七条隔爆水袋的安装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毕后交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如有丢失或损坏,施工单位必须照价赔偿,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必须保证防尘用水供应量,水质必须符合标准,做到清澈、无腐蚀性。
第一百四十九条通风科必须定期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和分析,并认真作好记录;定期验算井下各风流巷道的风速,防止风速过大而产生粉尘飞扬。
第一百五十条每一位入井人员都应采取分体防护措施。
第十二章
防灭火
第一百五十一条矿井防灭火应遵循“预防为主、消防并举”的原则,从防患于未然着手,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或改变矿井火灾发生的三个必备条件(可燃物、引火源、空气)。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设计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的开采方案时,要正确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尽量考虑少留或不留煤柱,做到有利于防止煤层自燃。
第一百五十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认真统计和分析煤
33 层的最短自燃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计算,巷道以煤层揭露之日起至发生自燃发火之日止,采煤面以工作面刷面之日起至发生自燃发火之日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布置采煤工作面时要做到回采结束后有笪及时封闭、隔绝。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回采方式,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取的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来确定采煤工作面的尺寸。采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消除碎煤堆积。
第一百五十五条安设风门、调节风窗、密闭墙、辅助通风机时,应注意其位置的选择,以防止煤层或采空区漏风,促进煤层自燃。
第一百五十六条调整风流系统时,要认真考虑防止采空区的漏风问题。
第一百五十七条采空区在有条件时应执行注氮、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堵漏等防火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采面开采结束后,必须及时回收,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一百五十九条回采工作面7天后,由通风队负责抽取密闭墙内的气样进行一次取样分析,发现异常情况每周至少送检一次,自检各一个采区密闭内气体每周一次。
第一百六十条每个防火墙前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说明牌上必须记明防火墙建造日期、材质、厚度、防火墙内外气体成分,测定日期和测定人、施工负责人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通风队必须对火区构筑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统一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完善检查制度,对全矿有发火危险的地点定期进行测定。测定内容:采煤面上隅角、采煤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空气温度、出水温度以及防火墙质量,防火墙内外的空气温度,出水温度、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发现发火征兆后,由矿安排专人加
34 大检查和治理力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火区气体成分、温度
资料应由通风队负责及时整理,绘制气体成分、温度变化曲线,分析火情趋势,如有恶化现象,必须及时查打原因,成立火区治理工作队,采取有效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煤巷掘进,严禁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冒顶超过2米,空洞体积超过6立方米时,冒落空洞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主井、风井、副井三个井口以及风井抽放机房20米范围内,主副井两个瓦斯泵房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第一百六十五条主、副井抽放瓦斯管路系统在靠近瓦斯泵房的进气端应按规定安应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三防”装置;抽风机房、瓦斯泵房,三个井口入井必须装有防雷电装置。
第一百六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有防短路、防过流的保护装置。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皮带、风筒、电缆采用阻燃性材料。火区密闭墙要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第一百六十九条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焰的爆破材料和爆破工艺。
第一百七十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管路系统。其管路系统可与防尘管路合用,但无防尘管路的地方,必须按规定完善消防管路和三通阀门,并要求有足够的水压和水量。
第一百七十一条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等地点必须配齐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一百七十二条 灭火救灾管理规定:
35
1、任何人员发现井下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情况,采取一切尽可能灭火的方法现场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在现场的区队长、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受灾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
2、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并向集团公司汇报。矿值班领导在矿长、技术负责人未到达现场之前,立即会同救护队、通风队、机电、运输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3、一旦发生矿井火灾时,必须立即成立救灾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救护队、通风、安检站、生产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火情研究确定救灾技术方案。
4、发生火灾事故后,未经灭火救灾领导小组的同意,严禁任何人改变火区通风系统。
5、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其他有害气体和风量、风向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扑灭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采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十三章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交接班办法
瓦检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班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集聚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点的钥匙。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手续。用钥匙打开瓦斯记录牌上的锁,取出上班瓦检员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交接内容
36 接班瓦检员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共同到工作面巡视检查一遍,上一班瓦检员向接班瓦检员介绍瓦斯及通风情况,若通风系统、瓦斯正常,“一通三防”设施完好后,方可进行交接手续。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通风值班员必须认真审查瓦斯检查记录本的签字手续,钥匙下井后的返回情况。
第十四章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瓦检员班后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调度台帐上,连同瓦检手册交通风值班员审查,瓦检员要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符合规定后,值班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
第一百七十七条 瓦斯班报的审批,当班值班根据瓦斯调度台帐的瓦斯数据和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填写瓦斯班报交当日通风值班干部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要立即向矿室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瓦斯班报送调度室。
第一百七十八条 瓦斯日报的审批,瓦斯日报由通风队安排专人填写,瓦斯数据以三班瓦斯浓度最高班为准,通风队长每日审阅瓦斯日报交签字,再报矿技术负责人逐级审阅。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与《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的管理规定,文件有抵触时,按《规程》及上级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本管理制度从二○一二年三月执行。
37
第二篇:一通三防制度
“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一、我矿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二、“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担任副组长,通风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科队长担任成员,(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图)。
三、“一通三防”领导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
四、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主扇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由双人操作,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有大的变化等一系列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机电科,值班领导汇报,并作出处理意见。
二、重新启动或更换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完全启动。
三、风机房必须张贴风机启动的操作规程、反风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必须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起草,总工办审核,并严格执行,同时还应张贴反风操作示意图。
四、主扇主副司机,必须由精通业务、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按操作规程操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五、主扇的有计划停风,必须报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于主扇由于其它原因而造成无计划停风,主风机房必须立刻报告调度、机电、通风及值班领导,作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负责查清停风原因,并作出处理,因主扇司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六、主扇一旦停风,10分钟内不能起动,必须立即切断井下一切电源,各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工作面,撤出地面。
七、主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不得带病运转。
八、各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对主风机房查岗,严防脱岗、漏岗、单人操作。
九、主扇的有计划停转或启动,必须有值班调度的命令方可进行,或按专门的安全措施执行,如有变动时,需立即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严
肃处理。
十、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m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风量的40%。
十一、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若改变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一)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二)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四)爱护通风设施, 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五)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六)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 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七)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八)严格执行每周日的“一通三防”大检查, 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二、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一)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三)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科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四)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科提交检查和保证。
(五)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 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通风管理方案, 科学管理。
三、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总工审阅。
四、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五、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
(一)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全、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二)改变矿内局部通风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即可。
六、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 5
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七、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的有关记录、报告、措施必须保留一年以上。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每班瓦斯员检查的次数:
按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巡回检查。
二、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制度:
(一)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3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 6
一个地点。
(二)检查的内容是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洒水系统、局扇、通风设施、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通风队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三、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图表上瓦斯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报表、检查地点记牌、检查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代班长签字,并必须做到“三对口”,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四、规定瓦斯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
(一)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员在工作面进行现场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走”,“交不清,我不走”,并且双方都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
(二)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已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
五、瓦斯图表、牌板、日报表要三对口:
瓦斯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报表、工作手册上,并且内容和时间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
六、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七、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扇停止运行或通风系统受到破坏以后,严禁工人下井作业,送风后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检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八、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 7
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严禁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设备回收等工作。
九、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十、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十一、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十二、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十三、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时,必须立即报通风科查明原因,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四、凡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图表,看是否三对口,并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的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图表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科后,才准离开现场。
十五、瓦斯报表必须有带班长签字,且当日交回通风队,调度人员认真填写于汇总表上并于次日将瓦斯汇总表交回调度会上,矿长、总工及各有关领导审查签字。
十六、通风队长必须当日检查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十七、通风科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汇总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十八、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处分。
十九、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十、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巷道贯通制度,以及其它安全措施规定的内容。
二十一、对于易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二十二、对于局部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安全、机电、调度室等部门会审,方可执行。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总工批准,通风科技术员、通风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科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批准,并现场指挥。
二、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
(二)在副巷和贯眼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队长现场组织指挥贯通,安全、通风派人现场监督,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三)正巷、副巷和贯眼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
三、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科的有关规定
在掘进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生产队组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科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
四、贯通采用小孔洞贯通,小孔洞形成后,砌筑所需通风设施,方可完全贯通。
五、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
1、贯通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2、贯通后通风科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一、管理标准
(一)无电器设备。
(二)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
(三)无积尘、无积水。
(四)管路排放整齐、无漏水。
(五)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无超限现象。
(六)瓦斯探头断电灵敏可靠。
(七)全长必须保证0.5m/s以上风速。
(八)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二、瓦斯管理
(一)瓦斯检查
1、专用回风巷浓度低于0.75%时,通风专业人员方可进入专用回风巷测试风量、瓦斯,但必须是双人前后同行,边检查瓦斯边前进。只有工作地点瓦斯浓度在0.75%以下时,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0.75%。
2、专用回风巷瓦斯浓度由瓦检员每班检查3次,并填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和记录牌,并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传感器断报警浓度设定为0.7%。
三、防尘管理
(一)专用回风巷施工完毕后,必须保证专用回风巷内留有防尘管路,且每隔50米必须安设一个灭尘三通。
(二)专用回风巷中必须至少安设一组隔爆水袋,设在距专用排瓦斯
巷口60—200米的范围。
(三)专用回风巷回风横贯以里的防尘管路必须由通风科及时回收。
(四)专用回风巷的洒水灭尘工作,必须每隔3天进行一次全面洒水灭尘,严防煤尘堆积和煤尘飞扬。
四、顶板支护管理
(一)专用回风巷内必须用锚杆、锚索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二)加强专用回风巷的支护管理,通风瓦斯人员必须对专用回风巷支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三)严防顶板冒落,通风、生技部门每隔10天在瓦斯员的陪同下对顶板支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有冒落、片帮危险地段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护。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扇的管理规定
(一)局扇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掘进工作面由皮带机司机管理,无人工作面由电工管理。
(二)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不得出现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编号每班指定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管理人员姓名、周围瓦斯情况。
(三)局扇必须安装三专两闭锁,否则不得开始工作。
(四)掘进工作面开工或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应实行验收制度,凡发生安设不符合规定时,通风科有权不予延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五)局部通风机由机电科安装维护,入井前进行完好检查,保证正常运转,安装设备要齐全,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装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管,安设高度大于0.3米,大断面巷道应吊挂,开关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
二、风筒的管理规定:
(一)风筒无破口,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用反边接法或双反边
接法。
(二)风筒吊挂要两靠一直,拐弯处设弯头,异径风筒要上过渡节。
(三)风筒不得出现跑、漏风现象,不打死弯、不落地,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三、临时停工停风区采取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一般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瓦斯员在栅栏附近随时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四、局部通风风量的规定:
(一)局扇从巷道吸入的风量不得超过该巷道总风压供风量的70%,不得出现循环风。
(二)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炸药消耗量、人数等进行计算、选定,并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
五、瓦斯检查的规定:
(一)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否则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
(二)局部通风的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盲巷临时停风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三)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六、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科,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矿调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七、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全科部门组织追查,对构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八、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CO2浓度不超过1.5%,且压入式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瓦斯超限时,必须按照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盲巷管理制度
一、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
二、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量,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小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订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
三、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四、长度超过6米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米,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检查员每班对少检查一次封闭附近的瓦斯。
五、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表格内容包括: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形式、断电、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盲巷内的支架和其它设备已回撤,且该盲巷永不复用的,可进行注销。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编制措施由通风科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矿总工办、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
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三)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四)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五)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六)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明确分工。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人员负责值班或延接风筒等。
二、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渡均不超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
(二)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 18
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求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通风科。
(三)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矿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将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处理情况及时报集团公司。
(四)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排放情况及时会报集团公司。
(五)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三、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一)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二)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三)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科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
(四)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19
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五)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六)所有措施,须经通风、生产、安全、机电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矿总工程师审签后,方可报集团公司审批。
(七)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各单位每次排放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
(八)排放措施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五、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部通风机用控制三通进风量,掌握瓦斯浓度进行排放。
六、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的瓦斯时,要由里向外,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进行排放。
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情况:
(一)组织机构,见附图:
(二)职责分工:
1、总工程师担任总指挥,负责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总体指挥工作。
2、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停送电前后及瓦斯排放的监督与督促工作。
3、调度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各项工作,统筹安全,统一指挥。
4、主扇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1)停风时间在3小时以内,由通风科长现场组织排放。(2)停风时间在24小时以内,由总工现场组织排放。
(3)临时停风的工作面,瓦斯浓度不超过2%,由瓦斯员、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
(4)停风时间长,瓦斯浓度达到2%—3%由通风科组织通风队长、掘进队长、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
(5)瓦斯浓度超过3%,由通风科长、通风队长、掘进队长、班长、瓦斯员、电工现场组织排放。
5、机电科科长:负责停送电前后的机电工作安排。
6、安全科站长:负责瓦斯排放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人员上下井情况,主井口、副井口、人行井,风机房前后20米范围内杜绝一切火源。
7、通风队队长:负责组织,安排瓦斯员,在队长、电工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排放瓦斯,以及某采区瓦斯排放情况的统一及时汇报工作。
8、通风队队长:负责矿井瓦斯排放过程中,按调度室的命令,准确开启或关闭指定风门,以及送风后矿井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
9、机电队队长:执行调度室机电科科长的命令,现场组织,监督,主风机及井上下供电系统的停送电工作。
10、检身房:执行调度室命令,切实掌握出入井人数,负责所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的火源警戒工作。
11、采掘队队长:执行调度室的命令,负责停电前,组织落实撤出工作面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做好停电的准备工作,以及送电后组织落实副队长和电工与瓦斯员一道进现场瓦斯排放工作。
二、主扇排放矿井瓦斯的安全措施:
(一)主风机房的接到停风命令后,值班人员停止主扇,并立即打开风道侧门,防爆顶盖。
(二)主扇送电前,由瓦斯员检查所有电器设备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否则,不得送电启动主扇。
(三)主扇排放矿井瓦斯,机电队长协助由通风科科长,现场组织排放。
(四)启动主扇前,通过主扇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风道侧门,仍保持原状,以便风流短路,并必须有专人看管。
(五)排放时,由瓦斯检查出风口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进行加大短路风流,待出风口瓦斯浓度低于2%时,方可逐节关闭风门,其次序为:风道侧门→风硐内风门闭合大小由出风口瓦斯浓度大小来决定。
(六)排放时,瓦斯浓度呈驼峰状态,先由高到低,再到高,然后逐步降低,切不可将初期的降低误认为瓦斯已排,而迅速关闭风门,每关一扇必须等一段时间,瓦斯浓度下降时,方可关闭下一扇风门。
(七)当风门完全关闭,出风口瓦斯浓度平稳低于1%以下时,电话汇报调度室,瓦斯员和各变电所值班电工,采掘电工跟班队长相跟入井,其他人员不得入井,由瓦斯检查总回风瓦斯浓度低于0.75%以下,中央变电所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下井高压电缆及中央变电所各开关符合完好标准时,由瓦斯员、值班电工同时汇报调度室,10Kv地面变电 23
站向井下中央变电所送电,其他工人入井,但必须在大巷待命,不得进入采区。
(八)各采掘跟班队长同电工、瓦斯员先行入井后,由瓦斯检查采区回风瓦斯浓度在1%以下,变电所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采区电缆及变电所内电气设备符合完好标准准时,由通风科科长或队长,汇报调度室,采区变电所可以送电,然后在变电所等待送电。
(九)采区变电所送电后,掘进队队长、电工和瓦斯员配合,检查风机附近瓦斯浓度在0.5%以下,风电瓦斯闭锁完好,由通风科科长或队长汇报调度室,向风机送电,进行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期间,采区回风内所有电器设备不得送电。
(十)采区变电所送电后,回采队长、电工和瓦斯员相跟,由队长检查顶板的支护情况,电工检查瓦斯电闭锁瓦斯员检查上下顺槽瓦斯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瓦斯电闭锁完好,方可由通风科长或队长汇报调度室,向工作面送电。
三、局扇排放瓦斯措施:
(一)局扇配电点送电后,首先由瓦斯员检查风机附近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由电工起动局扇,进行瓦斯排放。启动局扇后,瓦斯员检查局扇是否发生循环风,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风机运转,调整风量。
(二)排放瓦斯采用风筒分支法,严格控制工作面进风量,严禁一风吹。
(三)排放过程中,瓦斯员应随时检查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必须减小向工作面的供风量。
(四)当瓦斯逍度平稳降至1%以下时,瓦斯员、掘进队长、电工相跟对整条巷道进行检查,确认无瓦斯超限,风筒吊挂良好且其它情况正常时,由通风科科长或队长汇报调度室,瓦斯排放完毕,电工可向工作面送电,工人可进入工作面进行生产。
四、排放顺序:
(一)排放全风压通风处的瓦斯。
(二)排放回风顺槽工作面。
(三)排放进风顺槽工作面。
五、送电程序:
(一)10KV变电站来电后向副井变电所供电,恢复井上下通讯系统;
(二)向风机房送电,准备起动主扇;
(三)恢复地面及其它用电点供电;
(四)根据井下瓦斯排放情况,逐节恢复井下各用电地点供电。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对放炮员的规定要求
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一人操作。
二、工作地点炸药、雷管的管理规定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本班没使用完毕的雷管、炸药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严禁井下乱扔乱放,三、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警戒距离的规定
(一)放炮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或随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炸药箱内。
(二)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三)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放炮员亲自连接母线,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
(四)放炮时撤人距离:回采面不得小于5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掘进巷道若距工作面100米有拐弯时,人员撤到拐弯巷道内50米以上,但撤人总距离不小于75米。
四、装配引药及装药时的有关规定
(一)装配引药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在顶板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1米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并将药卷缠住。
(二)装药时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装药连线时禁止脚线、放炮母线与导体相接触,脚线必须盘曲、扭结。
(三)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接成短路。
五、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六、放炮后发现瞎炮的处理规定
(一)瞎炮的处理要严格按《规程》规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处理。
(二)放炮后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必须由放炮员统一回收,锁进炸药箱。
七、放炮后洒水降尘制度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备,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不进行洒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八、爆破物品清退制度
(一)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的规定。
(二)在现场使用时,该班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三)现场带领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爆破员要认真清点,民爆物品使用消耗三联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四)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五)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九、电雷管编号制度
(一)根据电雷管脚线色别实行编号管理。
(二)对编号后的电雷管分开存放。
(三)领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领取,依据编号做好记录。
(四)在使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顺序进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十、民爆物品领用制度
(一)领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质和爆炸规程,必须持上岗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二)采煤队使用民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有信息站队开出的领用单,加盖公章。
(三)领用单必须有队长和领用人的签字,领用人必须是放炮员,外人不得代替领用。
(四)领用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员的护送下,安全带入。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井下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瓦斯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瓦斯循环图表、牌板、记录手册上。
二、井下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斯员和带班长三人连锁,换牌管理,任何一人不在,不得放炮。如果瓦斯超限、顶板等存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发炮,进行处理。放炮后,由三人对放炮地点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人员开始工作。
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放炮,除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制度外,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二、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电工切断该工作面除风机、监控、电话外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三、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电工切断电源后,由带班长、瓦斯员、安全员联锁检查确认停电后,无其它不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四、放炮后,由安全员、瓦斯员、放炮员首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顶板、支护、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放炮无瞎炮、残炮,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由支护工维护工作面,由带班长安全员确认工作面支护完好后,方可由安全员下令,电工送电,工作人员进入开始作业。
五、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的落实,由电工做好记录,每三天上交通风科以备后查。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由各队长负责,安全科、通风科现场抽查记录和执行情况,每发现一次未按制度执行的,除严惩所涉及人员外连带队长责任。
爆破材料丢失后处理办法
一、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二、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三、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全体运送人员立即报告保卫科,配合调查,由保卫科立即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四、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保卫科,立即到外面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五、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即汇报队长和带班长,由队长和带班长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六、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队长、带班长汇报。
七、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八、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九、对丢失爆破材料责任人不论其数量多少,除公安机关论情节处理外,矿罚款1000元,并对其队组罚款10000元,队长分管领导各罚款200—500元。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五)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六)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七)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二、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一)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二)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三)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四)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33
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六)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火工品的使用
(一)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二)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三)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四)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四、火工品回收制度
(一)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二)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三)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五、火工品的贮存
(一)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二)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三)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四)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六、火工品的运输:
(一)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二)井下运输:
1、运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停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禁止装雷管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炸药和雷管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
二、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三、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
四、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安全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五、安全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
六、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安全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
七、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八、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九、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根据火灾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局,同时通知救护队,以便及时控制灾情,进行救灾。
十、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十一、井下机电硐室和皮带机头前后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明确防尘机构的设置
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矿总工负责,通风科长负责全矿防尘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二、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地面应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必须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
(二)井下所有进风行人巷道,皮带巷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其它巷道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各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置喷雾、水幕。
(四)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每年冲洗粉刷一次,每月搞一次粉尘测定。
(五)在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置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六)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成煤尘飞扬。
三、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一)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及机头必须设有喷雾,出煤期间正常使用并专人看管。
(二)皮带顺槽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轨道顺槽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三天冲洗一次。
(三)采煤机有完好的内、外喷雾系统(原无内喷雾系统的的除外),雾化效果好,能覆盖滚筒,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并应做到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
(四)综采工作面要设有移架喷雾或架间喷雾装置,应实现自动控制。
(五)所有装煤点,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控制管路和法兰盘必须便于开关。
(六)必须采取净化风流的措施,工作面的回风道要按规定安设不少于2道净化水幕,有条件的安装自动控制水幕。
(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降尘,采面的进、回风巷道至少每日冲刷一次,外围巷道的冲刷周期由总工程师确定。工作面及外围巷道都不准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八)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
(九)煤层的注水压力和注水量要达到设计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注水效果的检验。生产时必须为煤层注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留有充足的注水时间。
四、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两道水幕,回风口安装两道,并且距工作面5米处设置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洒水时间不小于10min。
(二)必须实行湿式钻眼,或采用捕尘器捕尘。
(三)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原来无内喷雾的除外)并确保完好有效,实行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掘进机喷雾必须能够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且机掘面使用湿式除尘风机。
(四)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煤(岩)帮,必须采用放炮喷雾措施,放炮净化水幕不得少于2道,喷雾装置安装的地点和喷雾的质量要符合规定,喷雾时能够 38
有效地封闭巷道全断面,装煤(岩)时必须洒水灭尘。
(五)各装煤点和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
(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每日冲刷一次,外围所属巷道要定期冲刷,冲刷的间隔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并要保证巷道内没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五、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一)运输大巷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煤仓前后5一10m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二)装煤仓、转载点设置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内设水幕,实现与放卸工序联动。
(三)主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四)运输大巷中应安装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
六、隔爆设施设置与规定
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两种。
(一)主要隔爆水棚的位置:
1、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各采区回风巷道。
(二)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专用回风巷。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3、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三)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1、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保持50—75m,与风门距离大于25m。
2、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水棚应设2组水棚,第一组据工作面不大于60—200m。
3、主水棚的水量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的水量不小于200L/m2,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长度不小于20m,水棚相距1.2—3.0m,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道之间之和不大于1.5m,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1m,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1.8m,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4、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
七、所有装载点,皮带机头都要安设喷雾装置,控制煤尘飞扬。
八、锚喷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喷浆。
九、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必须按照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的要求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规程》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矿总工程师和通风科。
十一、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十二、通风区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定期冲刷巷道制度
一、各队所划分区域的巷道必须严格遵守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二、各队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巷道定期冲洗,不得有积尘。
三、矿井每年对井下运输大巷进行一次刷白,要求各队队长必须确保施工质量,否则追究责任。
四、通风队防尘组每天负责对所辖巷道冲洗一次,经常保持巷道湿润,无煤尘堆积。
五、掘进队距工作面20米范围的巷道,每班冲洗一次,20米至巷道口每三天冲洗一次。
六、综采面上下顺槽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每班冲洗一次,50米以外巷道每三天冲洗清扫各一次。
七、各硐室由机电队每班清扫一次,每年刷白一次。
八、各队月底前必须将防尘报表报通风科,以备后查。
九、由通风科、安全科现场检查和查记录,发现问题除限期整改外,严格处理。
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一、防尘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通风科的设计施工。
二、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为漏水。
三、防尘验收由施工单位和通风科、调度室相跟验收。
四、施工时,队长要现场把关,搞好监督管理。
五、施工完工后,及时记录及台帐登记,并记明施工负责人。
六、对不合格的设施,除不予验收外,严格考核罚款处理。
防尘宣传教育制度
一、每月由通风科、安全科至少对各队组进行培训一次。
二、通风科、安全科每周以牌板的形式宣传教育防尘内容一次。
三、每天班前会,由队长对工人进行防尘教育一次。
四、每月必须于在“一通三防”会议上必须部署安排防尘任务和总结上月的宣传教育情况。
五、对新工人必须具备防尘知识方可下井作业。
六、此项制度各队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搞好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改善煤矿工人井下作业环境,减少粉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
二、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防尘的领导和宣传监督工作,矿总工程师对粉尘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每月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开综合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各科的科长、主管防尘的副科长、各队的队长是综合防尘第一责任者,各科主管工程师、各队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粉尘的技术责任,井下各主要生产队组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台帐。
四、井下各队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综合防尘工作,负责本单位防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将人员报通风科备案,测尘组主要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定期化验各开采煤层爆炸指数、水份及粉尘分散度、粒度、游离二氧化硅,并及时把各化验结果呈送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导,全面掌握、了解全矿井各生产单位粉尘浓度变化情况,参加全矿井旬、月、季综合防尘大检查,及时将各生产队组综合防尘检查情况评分定级,并写出书面材料,把检查情况上报矿领导及有关部门。
五、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全矿井队组防尘报表收集、管理、上报工作,坚决做到报表及时、准确、可靠,并将各类报表及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存档。
六、安全科负责全矿井生产单位的防尘设施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七、通风科技术主管负责全矿井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及防尘设施的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工作,通风队成立专业的防尘队伍,负责采煤工作煤层打钻注水工作,定期冲刷回风大巷,回风下山及综采尾巷,提供全矿防尘设施安装地点及牌板设计,安装、维护、管理全矿井井下隔爆设施。
八、综采队职责范围:从工作面投产验收后至工作面收尾竣工验收止,负责本工作面正、副巷绞车以里和转载机以里所有防尘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设施包括:
(一)采煤机内外喷雾及维护,水压达到(规程)规定,安装角度合 45
理,确保喷雾覆盖全滚筒。
(二)所有的运输机(包括工作面溜煤头溜煤眼)必须使用装载点喷雾位置合理,使用正常。
(三)采煤司机和移架工等工种应正常佩戴防尘口罩。
(四)工作面架间喷雾使用自动喷雾装置,喷嘴使用组合型喷嘴,确保能覆盖煤机机道。
(五)工作面综合防尘牌板由队(组)专业人员填写,要求牌板内容齐全、字体清楚。
(六)及时清理及冲洗正、副巷道超前支护段和工作面浮煤,每班必须冲洗一次,有冲洗记录。
九、掘(炮)进队职责范围:掘进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
(一)防尘管路的辅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转载点喷头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
(二)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容积不少于200ml),现场有装水炮泥的设施。
(三)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20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
(四)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十、掘进队职责范围:从巷道口到掌子头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设施包括:
(一)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定期对全巷道进行全面洒水灭尘,巷道保持湿润,工作面20米以内使用软管进行冲洗煤帮,湿度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巷道中的风流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安装牢固,位置合理。机 46
掘放震动炮时,必须使用湿式打眼、水炮泥及水针,放炮前必须开启放炮喷雾。
十一、掘进队职责范围:掘进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
(一)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扒装喷雾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
(二)必须湿式打眼,水压必须符合规程规定(0.07Mpa以内)要求,否则不能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水量不少于200ml),现场有装水炮泥的设施。
(三)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min,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
(四)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五)锚喷巷道时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
十二、机电队职责范围:负责分管巷道的防尘设施安装吊挂、维护管理及污水处理达标。
(一)负责管路的吊挂、三通阀门及集中巷水质过滤器的安装、维护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二)负责皮带巷转载点的喷雾、风流净化水幕,综采工作面的胶带巷转载点喷雾安装、使用维护符合规定。
(三)对变电站每年刷白一次,卫生达标。
(四)溜子工、冲洗工必须戴防尘口罩。
十三、综采队职责范围:负责综采新工作面清水喷雾泵、水质过滤器、架间喷雾、采煤机外喷雾的安装及旧工作面的回收工作。
十四、机电队职责范围:负责煤仓及皮带走廊、上仓皮带、斜井强力皮带、胶带皮带大巷的综合防尘设施安装、维护及使用。
(一)负责胶带巷的定期冲洗刷白(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二)负责煤仓和皮带走廊、主斜井及胶带大巷的各转载点喷雾完好使用及一切防尘设施的维护工作。
(三)负责主斜井放煤口及胶带煤库的净化喷雾安装及其使用正常。
(四)负责冲洗巷道及各煤库的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十五、综合防尘评定等级按考核办法打分,不符合标准给予罚款或者降级处理。每月一总结,月底一评比,每季度奖励一次,对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差的单位应追究责任,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处理,如果罚款后仍拖延不解决问题的,按月计算加倍处罚,直至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十六、各科、队被罚款部分的全部资金都要落实到责任者头上,罚科、队第一责任者、分管防尘的队干、各队防尘维护工,不得摊派工人。
十七、通风科每月25日前将三旬罚款数目统计清楚,以三定表的格式,把上月下旬,本月上、中旬的重复问题找出来,通知被查单位,如果再出此问题,进行处罚,综合防尘办公室开出罚款后,财务科对被罚款单位进行扣款。由矿安全科、工会直接监督,如出现扣款不真实,由安全处负责追查处理。
十八、防尘奖励奖金来源,由“一通三防”奖励基金中提取奖励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确实起到管理促进作用。
(一)奖励条例:
1、矿按照每季度综合防尘定级后确定(说明:每月分值=旬累计分值/3,每季分值=月累计分值/3,根据分值再排名次,按照奖罚标准进行奖励或罚款。)
2、在综合防尘管理中,对长期保持特级标准的分管单位以及在综合防尘中作出突出的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3、综合防尘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处罚条例:
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少一处管路罚款5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款20元,拐一处死弯罚款10元,有一处不吊挂、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款20元。
2、《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中要求设置水幕(风流净化)的地点,缺一道罚款50—100元,漏水或者不封闭全断面的罚款20元,无手轮或者有一个喷嘴堵塞罚款5元。
3、综采面不安设清水加压器,不安设架间喷雾,对责任队(或者安装人)罚款150—200元,采煤司机割煤时不先开水或者不先停水者罚款30—60元。
4、井下每发现一处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按每超1m罚款5元,累计计算,检查人员弄虚作假者罚款10元。
5、除该面不打缺口的地点之外,凡需要湿打眼地点或放炮不用水炮泥者,罚款100—300元。
6、各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皮带巷喷雾装置每缺一个罚款30—50元,使用不正常罚款20元。不就位,雾化差,无水轮,漏水罚款10元。
7、各队(组)对防尘设施损坏严重者,第一责任者或维护工各罚款50—100元。
8、井下应设隔爆设施地点少设一处罚款50—100元;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30元;无隔爆说明牌板罚款10元,无水或不及时换水,每个罚款5元,数量不足,每少一个水袋罚款5元,处罚完为止。
9、各队(组)综合防尘牌板不及时填写,罚款10—20元;字体不清楚罚款20元;无台帐罚款20—30元。
10、粉尘测定不符合规定罚款5元;虚报谎报数据发现一次罚款责任者50—100元,无化验罚款责任者20—30元。
11、接尘人员不戴防尘口罩,发现一个罚款10—20元。
12、工作面架间喷雾缺一道罚款10元,未达到标准罚款50元。
13、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采区内巷道、胶带巷、采掘巷道在规定日期每少一次冲洗罚款50—100元,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上下山在规定日期内,每少刷一次罚款100—200元,采煤工作面回风口至10米处段必须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20—50元。
14、放炮前后不洒水罚款50元。
15、锚喷除尘器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罚款100元。
16、井下电缆、开关有积尘,发现1处(个)罚款20—30元。
17、煤眼不注水罚款30—50元,少注一个工作面罚款50元。
十九、开展综合评比竞赛活动,按照《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和《评定等级扣分标准》由防尘领导组对全矿井防尘队组每季进行一次评定和排名,采、掘、开、机、运、通六大工种在95分以上者各奖1000元(包括95分),90分以上者奖500元(包括90分),85分以下者罚款300元(包括85分),80以下者罚款500(包括80分)。并按每月进行单位大排名,前两名奖励,后两名处罚。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三篇:一通三防专项汇报材料
“一通三防”、防突、防治水专项调研
汇 报 材 料
平禹煤电公司四矿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尊敬的集团公司领导:
首先热烈欢迎各位领导、专家莅临我矿对一通三防、防突和防治水工作进行调研。现在就平禹煤电四矿一通三防和防突及防治水工作情况做简要汇报,请各位领导进行指正。
一、矿井基本情况
我矿位于禹州市西南8Km,三峰山北麓,1958年建井,1960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主采二1煤层,煤层平均厚3.5m,煤层倾角13度,地面标高+165m,井下最低标高-384m,最大垂深549米,设计地质储量2781万吨。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单水平上下山开采,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工艺为炮采,采面采用ZH1600/16/24ZL型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支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大巷运输采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配1吨矿车运输;井上下为双回路供电,分列运行;矿井正常涌水量110m3/h,最大涌水量170m3/h,现有D280-65×8主排水泵5台,铺设排水管路四趟,其中两趟管路直径为Ф219㎜,另两趟为Ф159㎜,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排水需要。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抽出式,安装两台对旋主扇,风机型号BDK618-NO.25,三条井筒进风一条井筒回风,即:主斜井、副斜井及行人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4561m3/min,总回风量4675m3/min,有效风量4070m3/min,有效风量率87%,风机工作负压2910pa,等积孔1.72m2。同时,各采区采用分区通风并设有专用回风巷,矿井安装有KJ70N型安全监控系统,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全部实现了“三专两闭锁”供电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
1995年12月经重庆煤炭科学分院鉴定我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 的坚固系数(f)为 0.11-0.15,放散初速度(ΔP)为7-0.26,煤层瓦斯含量为 0.46-11.32m3/t,瓦斯压力0.38-2.25MPa。202_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突出矿井,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8.19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15.81m3/t;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直接充水性含水层底板水以小水量、高水头为基本特征,含水层岩溶和裂隙均不发育,属富水性弱的裂隙~岩溶承压水,但具有极不均一性,属带压开采,底板寒武灰岩承压水威胁矿井安全;顶板含水层是由砂锅窑砂岩与煤层顶板之间的砂岩构成的复合含水层,是煤层顶板直接充水含水层,为弱含水的裂隙承压水,是确定矿井涌水量的主要因素。
矿井有两个生产采区,即Ⅰ采区和Ⅱ采区。目前有两个炮采工作面,即:二1—11062采面和二1—11012采面;三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即:二1—12190切眼掘进工作面、二1—二1—11020机巷、风巷掘进工作面;两个岩巷掘进工作面,即:二1—12190风巷高抽巷外段、二1—二下采区东翼专回下山
二、各生产系统的情况
1、通风系统
我矿建立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 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主、副井、行人斜井进风,北风井回风,“三进一回”通风系统。采用对旋轴流式通风机通风,风机型号为BDK618-№.25,共2台,一台运行,一台备用,风叶角度-6运行,电机功率2×250KW。现风机工作负压2910pa,总进风量4561m/min,总排风量4675m/min,有效风量率87%,等积孔1.72m。各采区均有贯穿整个采区的专用回风巷,各采掘工作面均实现独立通风。
302、防尘系统
地面建有一个容积200m蓄水池作为储备水源,满足井下各地点用水需要。矿井安装供水管路16620m,主管路直径Φ159mm共3100m,支管路直径Φ108mm共13520m。主要巷道每隔100m设有三通,其他巷道每隔50m设有三通,各转载点设有喷雾装置,所有的进回风巷道设有防尘水幕,保证有巷就用管,有管就有水,井下各机电硐室、皮带运输机转载附近等地点都配有洒水灭尘装置。
3、防灭火
我矿建立有完善可靠的防灭火系统,矿井防尘用水与井下消防用水为一个供水管路系统,井下各机电硐室、皮带运输机转载附近等地点都配有灭火器、防火砂、消防水桶等灭火设施。
4、瓦斯抽放系统
井下I采区和Ⅱ采区各安装了一套(共计四台)型号2BEA-303-0 的可移动瓦斯抽放泵,共安装Φ300mm主抽放管路2300米,Φ200mm抽放管路2560米,安装两套WYS型瓦斯管道测定装置,对瓦斯参数进行24小时不间断测定。同时,为了解决矿井日益突出的瓦斯问题,于202_年相继投入150余万元在地面建立了瓦斯抽放泵站,并配备有3台型号为2BEF42型瓦斯抽放泵和瓦斯参数测定装置,并于202_年10月正式投入运行。
5、安全监测系统
我矿建立有完善可靠的安全监测系统,矿井采用KJ70N型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2台(1台运行,1台热备),对井下各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馈电状态、风门开关、设备开停、温度、风速等进行24小时监测。各采掘工作面、风井、瓦斯抽放泵排气管口等地点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监控系统
3还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等功能。瓦斯传感器严格执行0.6%报警,0.8%断电,小于0.8%复电制度,为保证监控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矿井设置有通风调度室并设有专门的维修队伍对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每7天调校一次,保证灵敏可靠。目前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6、通讯系统
我矿建立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矿井目前使用JSY200-06D数字程控调度系统,容量160门,现用150门。风井主扇房、变电所、压风机房、井口、各生产科队、矿领导办公室、井下各变电所、泵房、绞车房、瓦斯抽放站、皮带机头及采掘工作面等均安设有程控调度电话;矿调度室与井上下要害部位及井下各工作地点均可采用电话联系。
三、落实防突管理规定和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情况
我矿各个突出头面严格按照《防突规定》要求进行编制,经矿井组织会审后报煤电公司会审,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贯彻、落实到位。目前所涉及的突出危险工作面为:一个回采工作面即I采区的二1—11062回采工作面,一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即:二1—12190切眼掘进工作面。在防突规定的贯彻落实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贯彻学习新规定,提高思想认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颁发以后,我矿组织防突科、通风科、防突队所有人员、掘进队和采煤队技术员以上的管理人员就《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学习和培训,并且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所有参加考试人员全部合格。同时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对原防突措施进行了重新编制,并就新措施的内容对防突测试工、施工单位职工、瓦检员进 行重新贯彻学习、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允许上岗。
2、严格执行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防突理念
目前施工的二1-12190切眼和二1-11062采面,均首先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然后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验证,认为无突出危险之后方可开始掘进和回采。由于无保护层可供开采,所以对掘进工作面采取穿层条带瓦斯预抽措施为主、顺层条带预抽措施为辅,对采面采取本煤层预抽。对二1-12190切眼和二1-11062采面,无论区域验证工作面有无突出危险,为了充分保证安全生产,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仍然直接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在有效的安全防护下掘进和回采。如:在二1-12190风巷及切眼的掘进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加强措施以及局部措施,通过“六道防线”层层把关,有效地保证了安全生产,从202_年7月至今安全施工煤巷450米,平均月进度50米以上,并且杜绝了瓦斯超限现象,现将具体措施执行情况简要汇报。
(1)区域防突措施:12190切眼高抽巷设计外错12190切眼平距20米布置,并利用高抽巷向煤巷施工位置打穿层钻孔预抽。高抽巷穿层抽放钻孔的见煤间距确定为4米。高抽巷在打设穿层钻孔之前先期进行水力压裂,增加抽放半径,提高煤层透气性,可有效提高抽放效果。
高抽巷内穿层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每间隔4米布置一组,每组布置7个,钻孔与高抽巷掘进方向垂直,落底位置控制切眼煤巷两帮各15m,总控制宽度范围为34米,(切眼设计净宽4.0米)。7个钻孔的俯角及长度、见煤点、穿煤层长度根据不同的落底位置具体计算设计,钻孔见煤后,穿透全煤层并进入煤层底板0.3米。
(2)区域措施的效果检验
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根据我矿实际,在12190切眼高抽巷 每50m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钻孔,测试钻孔的残存瓦斯压力。测试钻孔具体布孔要求:测试钻孔成三花眼形式排列,1号孔落底于煤巷掘进工作面中心,2号孔落底于煤巷轮廓线上帮13m处,3号孔落底于煤巷廓线下帮13m处,测试钻孔间距50m,交错式布置,全方位测试。
202_年6月份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在二1-12190切眼高位预抽巷162m处测得原始瓦斯压力为0.95MPa,预抽瓦斯后,在距切眼高位抽排巷下口50 m处、100m处和150m处测得残存瓦斯压力分别为0 MPa、0.3MPa、0.4 MPa大大低于瓦斯压力0.74MPa抽采指标的要求,证明该防突措施有效,可以掘进。
(3)局部防突措施:物探、钻探
掘进施工之前,先利用瑞利波等先进物探手段在工作面进行物探,物探超前工作面80米,允许进尺50米,留30米超前距。物探后,根据探测结果,在工作面布置3个前探地质钻孔验证地质构造,钻孔设计深度30米,分不同方位控制巷道两帮及煤厚,允许进尺20米,留不少于10米的超前距。
(4)局部防突措施:深孔卸压措施
掘进物探后,在工作面施工10个深度为60m,孔径为93mm,的卸压钻孔,分2排布置,每排5个孔。上下两排卸压钻孔呈三花布置,且钻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保留不少于20m的地质超前距,允许进尺40m。同时在机巷切眼对应位置用深孔液压钻车,向上施工10个钻孔深度95m以上的钻孔,这样深孔已经贯穿整个切眼,并且钻孔交叉深度不少于5m。
(5)局部防突措施:超前预抽措施
孔径89mm的钻孔抽放半径确定为1m。设计投影孔深20m,允许进尺10m,保留10m的措施孔超前距。根据施工巷道的煤层厚度,工作面钻孔设计1~3 排,每排钻孔设计10个,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当掘进工作面煤层厚度为大于1m小于或等于2m时,钻孔布置一排,当掘进工作面煤层厚度为大于2m小于或等于4m时,钻孔布置两排,当掘进工作面煤层厚度为大于4m小于或等于6m时以及在瓦斯地质异常区域内,钻孔布置三排,打一个,封一个,连一个,抽一个,保证最后一个钻孔的抽放时间不小于两小时。
(6)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作为效果检验指标。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上述两个指标的临界值分别为:
△ h2值为16mmh2O; S值为5㎏/m。
效检孔深8m~9.2m,中间孔8m,两帮孔9.2m,钻孔直径42mm,每进尺10m,进行4次效果检验,每次校检指标不超允许进尺2.5m。
四、防突区域措施和局部措施的落实和监督
我矿严格执行并落实《防突规定》和上级关于防突管理的各项要求,对于高突头面先进行区域措施治理,无论区域措施检验有无突出危险,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矿井成立有专门的防突队伍和抽放打钻队伍,现场配有专职的防突打钻工、防突监钻工、瓦斯检查工(评估员),对于现场的措施执行情况严格落实监督到位,防突科管理人员对于重点头面实行包头包面,严格落实按照科室领班、带班制度责任到人;安监部门不定时对于防突重点头面进行抽查,发现拒不执行和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根据《中平能化集团公司现场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202_年以来,我矿以建设瓦斯治理示范化矿井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和防突管理,成立了专门的防突机构及防突专业队伍,严格坚持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坚持四个转变,坚持做到“两不”。根据集团公司“两大战役”及瓦斯治理工程需要,矿井统筹安排区域瓦斯治理工程,202_年共完成瓦斯区域治理工程1250m,抽放瓦斯155万m3,施工抽放钻孔14.3万m,其中对重点工程施工风巷及切眼高抽巷580m,并于202_年5月顺利实现贯通,贯通后由瓦斯抽放队施工穿层抽放孔进行超前预抽,做到高抽巷超前于煤巷掘进工作面200m,并进行区域措施检验和消突评价,使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降到临界指标以下;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瓦斯综合治理技术,在12190风巷高抽巷及切眼高抽巷进行水力压裂试验,大大增加了预抽煤层的透气性系数,极大程度上降低了12190风巷及切眼掘进瓦斯含量和突出危险性,并实现了煤巷的快速掘进。同时为确保12190采面安全投产,矿井积极安排抽放队在12190机、风巷由里向外施工区域本煤层瓦斯抽放钻孔,并且孔深达到100m以上,最深达到114米,在钻孔深度上取得了质的突破,可解决抽放空白带问题。通过区域抽放措施的实施,尽可能的降低回采工作面的瓦斯含量和突出危险性,为12190采面安全回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防治水方面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涌水量及水压逐步加大,防治水工作尤为重要,为此,矿井成立了专门的防治水队伍,配备了技术人员和装备,安排钻机施工疏水降压钻孔放水,目前放水量达到150m3/h,202_年共施工疏水降压孔9个,共计1200m。另外,利用物探手段,对12190采面进行直流电法和音频透探测,对水文地质异常区编制底板水害治理加固专项措施,目前,该项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正在逐步进行中。同时地测部门还利用矿井水文观测系统,对矿井底板富水性情况及采掘活动对矿井涌水量的影响进行分析,及时发出预报,确保采掘安全。
六、重点工程完成情况
1、并联井风
为降低矿井通风阻力,提高主扇工作风量,202_年6月新设计的并联风井开工掘进,设计主体工程量494米,目前已完成310米,预计8月份贯通投入使用;
2、二下采区双专回下山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区双翼开采的必须布置双专回。为此,矿井针对二下采区生产布局,在原有三条下山的基础上又重新设计了一条专用回风下山,并于202_年4月份开工,设计工程量320米,目前已完成70米,预计8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
总之,进入202_年以来,平禹四矿在上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指导下,在一通三防、防突及防治水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距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希望此次调研多多指导,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也将以此次领导的指导为契机,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矿区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平禹四矿 202_年5月18日
第四篇: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沛城煤矿安全评估“一通三防”专项组总结
根据苏煤安(202_)88号文件精神和矿安全评估工作意见要求,我矿“一通三防”专项组召集了本组成员对照省评估标准逐条分析,对我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工,责任落实到人,跟踪实施。现对照评估标准,逐条说明:
一、必要条件:
1、我矿共有东风井、中央风井和付井三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
2、矿生产科、技术科、安监站均有专职“一通三防”管理人员,通风工区现有瓦检员33人,实际需要24人,满足生产需要。
3、我矿无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4、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对角混合式通风,有中央风井和东风井两个回风井、主井和付井两个进风井,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井下各采区均采用独立通风,采区间无串联风,采区内也无串联通风。
矿井防尘系统用水为地面静压水池和井下灰岩涌水,主供水管直径为4寸,采区上下山供水管直径2寸,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直径为1寸。
二、安全程度评价监察标准。(一)通风系统
1、东风井和中央风井均安设有两套主要通风机及配套装置。中央
“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风井两台主扇型号均为4-72-11N20B900,Ⅰ号(西边)主扇电机型号JS126-8额定功率110KW。Ⅱ号(东边)主扇电机型号YZ-315LZ-8,额定功率110kw。东风井两台主扇型号均为4-72-11N16B900,Ⅰ号(南边)主扇电机型号Y315S-6,额定功率75kw。Ⅱ号(北边)主扇电机型号Y225M-6,额定功率30kw,Ⅱ号主扇为常用主扇,Ⅰ号主扇为备用主扇。
2、井下现有东四采区,三二采区,工广B区三个采区均有专用回风道,采区之间及采区内部均无串联通风,全矿井无采空区、冒顶区通风及扩散通风等不合理供风现象,巷道贯通前,均制定专门贯通调系统措施,并按措施实施。
3、我矿专门编制了风量计算办法,井下供风量合理、可靠。中央风井、东风井通风能力分别为:
P中央=350Q/qk×104=350×2100/1.2×1.5×104=40.8万吨。P东=350Q/qk×104=350×1600/1.2×1.5×104=31.1万吨。Q:矿井现有实际进风量m3/min;
K:矿井通风系数,中型矿井取1.2-1.45,我矿取1.5; q:日产吨煤需要风量,取值范围1.0-1.25,我矿取1.2。现在我矿年生产煤炭仅为30万吨左右,因此,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4、通风检测仪表能满足生产需要,现有风表共8块,其中高速2块,中速3块,微速3块。202_年,我矿请淮南矿院对全矿四台主要通风机进行了性能测定,同时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了测定。井下各作业地点风量能满足要求,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5、中央风井和东风井通风机房均有电话直通矿调度室,每天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季度由矿总工组织人员对两风井主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目前两风中盖完好,运转正常,反风装置齐全完好。多年来,我矿每年均进行二次反风演习,演习均达到规程要求。
6、多年来,我们每年均组织一次瓦斯和CO2等级鉴定,今年6月份委托重庆煤研究对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了鉴定,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7、全矿井下通风凋谢齐全、合理、可靠,对-600大巷安装了声控报警装置,-390西大巷、-390东大巷风门实施连锁。
(二)局部通风
1、针对下局扇安装和使用制订了具体规定,并挂牌管理,局扇的日常检查,维护由机电科指定人员负责,供风和风筒维护由通风工区指定人员负责,每个掘进头用一台专用局扇,无1台局扇供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
2、井下局扇全部是压入式局扇,其配风量均大于吸风量,其安装
“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共道中的最低风速,均远远大于0.15m/s。
3、目前,我矿已将所有风筒换成有MA标志的抗静电阻燃风筒,并制订了局部通风管理规定(P690)风筒出口到掘进迎头距离符合,煤巷﹤5m,半煤岩﹤7m,岩巷﹤10m的规定。
4、矿制订了专门的局扇停电停风管理规定和盲巷管理规定对停电停风和盲巷实行规范管理,对长期不用及瓦斯浓度达3%的巷道全部进行封闭。
5、根据去年瓦斯鉴定,我矿瓦斯及CO2最高涌出量为7.46m3/日吨,3.32m3/日吨,属低瓦斯矿井,对所有掘进工作面均实行风电闭锁,对采掘工作面全部实行瓦斯电闭锁。
(三)瓦斯管理
1、为规范瓦斯检查和管理,我矿制定了瓦斯检查员管理规定P680,瓦检员交接班管理规定P682,防治瓦斯管理规定P693,瓦斯排放管理规定P698,并严格按规定实施,目前全矿有采掘区队共6个,每个区队只有一个头(现)作业,现有瓦检员33人(其中备用持证人员
名),人员数量能满足实际需要(人数X=N头×3×31/24=6×3×31/24=23.25=24人),所有瓦检员全部持证上岗作业。
2、井下现有高冒区全部按煤巷半煤巷高冒点管理规定,每班由瓦检员检查一次,救护队每周检查一次,高冒区和盲巷气体情况,“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并以报表形式报矿长和总工审阅签字,目前全矿共有高冒点
个,盲巷
个。(防治瓦斯管理规定P693)
3、我矿制订了专门的瓦斯检查制度,和气体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对检查工作用了具体规定。
4、各采掘头面实行专人专头巡回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一炮三检”情况记入瓦斯检查原始记录。
5、每日由通风工区值班员根据瓦检员检查结果做成瓦斯日报,报送矿长和总工审阅。
(四)安全监测
1、我矿安有A-1型瓦斯监控系统,井下共安装37台瓦斯探头,对采掘工作面实行24小时连续监测,地面绘有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2、专门制定了瓦斯监测探头安装要求及规定。
3、为加强瓦斯管理,我矿配齐了瓦斯便携仪,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电钳工、安全检测工下井时均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采煤面上隅角专门配备了便携仪,并制定了管理规定。
4、瓦斯便携仪由通风工区发放室负责收发,维护,充电,并建立了发放记录,维护记录。
(五)防治煤尘
“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1、我矿现有两个供水源,其中地面有一个静压水池供矿井西翼用水,水池容量410m3,供水路线为地面水池→付井(6寸管路)→-390大巷(4寸管路)→三水平回风上山(4寸管路)→工广B区,三二采区,回风上山(2寸管路),井下供水压力>2MPa,西翼每小时用水量9.0m3/小时,东翼每小时用水量3.2m3/小时。
东四采区使用东五采区灰岩水,供水路线为:东五-175水池→东五回风上山(4寸管路)→-390东大巷(4寸管路)→东四采区皮带上山(2寸管路),井下供水压力>2MPa。
2、经采样化验,我矿煤尘具有强爆炸性(化验报告)井下所有煤巷及采掘工作面均安装了隔爆水棚,水棚水量及数量均符合《规程》要求,并由通风工区防尘员每两天检查维修一次,在与煤仓相连通的巷道 间安设了隔爆。
3、全矿井下均严格执行“二、五、十五”冲洗洒水制度,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P702,采煤面两巷迎头30米以外基本上实行每日全面洒水一次,采区进回道上下山5天由通风工区洒水一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每十五天由通风工区洒水冲洗一次,其它地点也按区域范围划分给相关单位进行洒水灭尘。通风工区专职测尘工按规定每半月对粉尘浓度全面测定一次(工班个体粉尘测定)。
4、井下现有的两个回采工作面,均实施煤体注水工艺,并编制
“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了专门的措施,按措施施工,注水有记录,有制度,B723工作面平均孔深 m,平均每孔注水量为m3,注水压力为MPa,7328工作面平均孔深 m,平均每孔注水量为m3,注水压力为MPa。
5、掘进工作面实行水湿式打眼,炮前炮后洒水,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岩洒水,设立隔爆棚,冲刷巷道,净化风流等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炮采工作面实行湿式打眼,炮前炮后洒水,冲洗煤壁水炮泥,攉煤洒水,净化风流,设立隔爆棚,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6、个体防护范围:井下所有进入采掘作业地点的人员,均佩戴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六)防灭火:
1、我矿井下消防管路与防尘管路共用,主供水管路Ф400mm,采区供水管Ф50mm,采掘面Ф25mm,井下主要进回风道由下山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采煤面两巷,煤巷,半煤巷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隔爆水棚处设一个三通,-390、-600水平水压均大于2MPa(规定1MPa)。井上在主井附近设有一个消防材料库,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井下在-390水平、-600水平各设有一个消防材料库。
2、我矿为自燃煤层,现有采区均编制了防灭火设计,对井下实施综合防灭火措施。
“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3、对采煤工作面和其它可能发火地点建立了定期分析,预报制度。
4、建立了密闭、高冒点,火点日常检查制度,并由救护队建立档案存档。
5、自建矿以来所发生的火区均建立了火区管理卡片,并绘制了火区位置关系图,永久密闭墙均有观测孔和注胶孔,有涌水可能及注胶后可能涌水地点均有效水孔,我矿所有火区均采用永久性封闭,未启封火区。
三、目前存在问题(附报告)
“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报
告
矿领导:
我矿有如下问题不符合“一通三防”评估要求,请给予解决:
1、付井和中央风井人行梯锈蚀,安全出口不安全。
2、-390东大巷东四采区以西部分无防尘洒水管路,无风流净化水幕,无法洒水防尘。
3、采掘工作面隔爆水袋高度不足1.8m。
4、采掘作业点无爆破喷雾装置。
5、井下无防灭火注浆系统。
6、井下消防库材料未达到灾防计划的数量要求。7、7284工作面小眼盲巷太多,边切眼以里为独立强行通风回采。
8、B725两头回风串入B723面,属二次串联通风。
9、瓦斯监测探头数量不足,无备用探头,且探头无MA标志,监测室无空调。
10、瓦斯便携仪数量不足。
11、自救器数量不足,无气密性和称重校验仪。
12、测风、测尘人员未持证上岗。
13、中央风井Ⅱ号风机漏风严重。
“一通三防”专项总结
技术科
202_.8.14
第五篇: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一通三防”、技术例会管理
一、倒会时间安排:当月月底或次月月初
二、主持人:矿总工程师
三、参加单位人员
矿长、各分管矿长、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各相关科室科陡、副科氏,各采掘、辅助区队技术负责人(或队长),通风队队长、技术副队长、技术员
四、会议主要内容
1、通风队汇报上月通风例会上矿领导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汇报通风系统蒯整及通风设施施工情况,通报当月发生的~遥三防”问题及处罚情况,通报各单位“一通三防”市场化考核情况。
2、机电科通报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在籍数量;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罚情况及查处的电气失爆情况。
3、安检科通报当月安检科及公司小分队查处的~通三防”问题及处罚情况。
4、监测队通报当月监测监控系统发生的问题及处罚情况。
5、技术中心通报科技创新情况及公司要求内容。
6、培训科通报相关培训内容。
7、其他科室汇报当月出现的“一通三防”方厦的问题。
8、通风队汇报当月“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需矿解决的问题。
9、各区队汇报本单位出现的“一通三防”问题及需矿解决的问题。
10、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安排相关技术、通风管理问题。
l l、总工程师对本月“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总结,并安排解决“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方面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