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烟台地区202_规划局新规(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烟台城市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规划
第五条 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_),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分区进行划分,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上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归类。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论证研究确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臵。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
(二)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三)混合用地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九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一)多层及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二)多层及以下公共建筑(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除外)为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三)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5000平方米。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十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容积率: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3,高层住宅(小于或等于18层)不大于1.6,高层住宅(大于18层)不大于2.0。
居住区建筑密度:低层住宅不大于25%,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8%,高层住宅不大于16%。
(二)居住小区容积率:低层住宅不大于0.75,多层住宅不大于1.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小于或等于18层)不大于1.9,高层住宅(大于18层)不大于2.4。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8%。
(三)居住组团容积率: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4,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小于或等于18层)不大于2.1,高层住宅(大于18层)不大于2.8。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低层住宅不大于30%,多层住宅不大于25%,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2%,高层住宅不大于18%。
第十一条 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用地规模:低层住宅100ha—230ha,多层住宅60ha—140ha,多层、高层住宅50ha—130ha。
(二)居住小区用地规模:低层住宅30ha—65ha,多层住宅20ha—40ha,中高层住宅15ha—35ha,高层住宅10ha—22ha。
(三)居住组团用地规模:低层住宅3ha—10ha,多层住宅1.6ha—7ha,中高层住宅1.4ha—6ha,高层住宅1ha—4ha。
第十二条 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以上的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由不同层数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四条 办公、商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公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二)商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三)在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35%;超高层建筑不大于6.0,建筑密度不大于35%。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0;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0.8;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0.6。建筑密度不小于35%。
第十六条 物流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区容积率指标范围为0.6—1.2;多层区指标范围为1.2—2.0。建筑密度不小于35%。
第十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八条 容积率指标以项目规划可建设用地计算(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外围城市道路(非直接为本项目配建的道路)、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外侧绿带、河道蓝线及外侧绿带等不计入项目可建设用地内。
第十九条 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值,但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缘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室外台阶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大于1: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二十二条 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三条 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住宅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臵(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
(二)多层住宅为其它布臵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三)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还需满足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0.5倍及建筑宽度的1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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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多层、高层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非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臵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非住宅建筑的山墙与住宅山墙的侧面间距按住宅侧面间距规定控制。
当非住宅建筑的边长(住宅侧面对应的边)大于20米时,与塔式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四)燃气调压站、换热站、变配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臵时,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二)非住宅建筑之间垂直布臵及山墙相对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第二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养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
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3.3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计算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临街建筑首层层高不应小于5.0米,且不大于6.0米。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3.6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 建筑坡屋顶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2.1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米时不计算面积。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米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面积。
第三十四条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臵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第三十五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当地下、半地下建筑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高度在1.5-2.2米之间时按一半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按上面条文要求分段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第三节 日照分析
第三十七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北侧住宅及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日照分析的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时,应以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围墙、挡土墙等),均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第四十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四十一条 申报项目周边为待开发地块的,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对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规划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无规划的,应保证地界以北生活居住类建筑用地15米地坪处满足日照标准。
第四十二条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节 建筑退让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路两侧不少于100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红旗路、观海路、山海路、港城东西大街)两侧不少于65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两侧不少于45米。港城东大街凤凰山水库至迎春大街路段,南侧不少于30米,北侧不少于35米。红旗路魁星楼隧道以东两侧不少于35米。206国道靠海一侧不少于30米,另一侧不少于40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40米,滨海中路、滨海东路两侧不少于75米,滨海西路(芝罘岛以西至夹河)两侧不少于60米,其它滨海路两侧不少于125米。
(四)主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30米。
(五)次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0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
(六)支路: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2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
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道路“绿线”(指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定绿带宽度的外边线)管理制度。绿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路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75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红旗路、观海路、山海路、港城东西大街)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绿带宽度不少于30米。港城东大街凤凰山水库至迎春大街路段不少于15米。红旗路魁星楼隧道以东两侧不少于30米。206国道靠海一侧不少于25米,另一侧不少于35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25米,滨海中路、滨海东路、滨海西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其它滨海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
(四)主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12米,次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6米。
第四十五条 沿河道、水面规划蓝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水面规划线)外侧绿带宽度及绿带外侧新建建设工程后退河道、水面绿带外边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主要河道(夹河、辛安河、鱼鸟河、沁水河)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黄金河及内夹河福山旧城区段不少于5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20米。
(二)沿一般河道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三)沿市区内规划确定保留的水面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水面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第四十六条 沿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紫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线)周边新建建设工程,其退让保护紫线距离应在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且最低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七条 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退让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边
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退让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退让铁路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八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指从导线边线起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两侧新建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面交叉路口两侧建设工程,转弯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非转弯处,按对应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
(二)立体交叉路口两侧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和匝道外边线距离不少于50米。
第五十条 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让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距离不少于30米;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少于15米。
第五十一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不得少于按本规定第三章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新建高层建筑,前面及后面的离界距离不小于15米;侧面的离界距离不小于6.5米。
(二)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道路两侧为退绿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五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商业步行街详细规划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的旧城区范围包括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旧城区,具体范围为:
(一)芝罘区:南山山脊线以北、铁路干线以南、西炮台山南路以东、岿岱山山脊线以西区域。
(二)福山区:东至外夹河,北至永达街,西至福环西路,南至外环路北。
(三)牟平区:南到雷神庙大街,北至新城大街,西至牟山路,东至昆嵛山路。
第四章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五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地区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要求,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第五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绿地的生态景观要求,以局部开发利用为原则,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功能、范围、覆土深度等控制要求。
第五十八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臵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臵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五十九条 在满足工程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块的地下空间与相邻地块、相邻道路的地下空间直接相连。地下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同时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第六十条 通过地下人行通道连接的地下空间,地坪标
高宜一致。无法一致的,人流密集地区的人行通道应采用坡道形式;人流较少的地下通道可局部采用台阶形式。
第六十一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臵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宜结合公共建筑、下沉广场、地下商业空间出入口等设臵,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五章 生态及建筑绿化
第一节 生态绿化
第六十二条 构建由山体、河流、农田、生态廊道、社区公园、街头绿地组成的生态绿地系统。尊重与利用具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山体、植被、道路等,划定控制或保护范围,控制生态景观走廊。
第六十三条 防护绿地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50米。
(二)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必须设臵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并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三)非城市水源水库的四周绿地宽度不应小于30米。
第六十四条 铁路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轨道边线向外起算,高速铁路为50米,干线铁路为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为10米。
第六十五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20米,其它公路不少于10米。
第六十六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内应设臵道路绿地。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道路总宽度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其它道路绿地率不宜小于20%。
(二)机动车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 米;快速路、主干道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 米。
第六十七条 每5万人设臵一处社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0公顷;在500米范围内至少设臵一处街头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第二节 建筑绿化
第六十八条
居住区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绿地面积:旧居住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规划可建设用地的10%,新开发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规划可建设用地的15%。
(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组团不少于1m/人,小区不少于1.5m/人,居住区不少于2m/人,并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
22(三)绿地率: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第六十九条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应设臵相应的中心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居住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二)公共绿地宜结合社区体育设施,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进行布臵。
(三)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院落式组团绿地还应满足绿地南北两楼正面间距大于其标准日照间距的1.5倍。
第七十条
工业和仓储企业内部应控制绿地建设。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第七十一条
教育科研、行政办公、文化体育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旅馆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一节 道路交通
第七十二条 道路线型路网的形态布局应因地制宜,顺山沿海,与自然山水、地形密切结合,塑造丰富变化的道路形态特色。
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主干道不少于40米,次干道25-40米,支路12-25米。第七十四条
快速路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当设臵中央隔离带,进出口应当设臵交通标志、交通隔离等设施。
(二)快速路主线与相交道路应当为立体交叉。
(三)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限制,支路不得与快速路直接连接。
(四)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用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五)快速路两侧一般应当设臵辅道,辅道和主线之间应当隔离。
(六)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臵人行天桥或
地道。
第七十五条 建设高密度的城市支路网系统,加强街坊的城市性和可达性,避免形成封闭化的住区交通组织模式。
城市支路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支路间距应满足150-250米的要求。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或者快速路辅道连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的交通管理。
(三)以支路划分城市街区、住宅小区,形成适宜规模的街坊用地。
第七十六条 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臵专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单侧宽度不小于2.5米。
(二)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臵人行道,人行道单侧宽度不小于2.0 米。
(三)城市道路人行设施应当设臵无障碍设施。第七十七条 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带可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结合设臵,建设城市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
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等宜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相联通,逐步形成城市内完善的慢行空间系统。
第七十八条 道路横断面布臵应当体现公交优先原则。
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应当同时设臵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客流量较大的路段,应当设臵公交专用道。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大型公交换乘枢纽附近及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停车场规划确定的公交站场、停车场附近,新建居住区、工业区等项目应按规划预留公交首末站及停车场地。公交首末站应独立设臵,每处用地面积最少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第八十条 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30米的平行线。规划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10米的平行线。已建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50米的平行线。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 道路交叉口
第八十一条 新建、改建道路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八十二条 主干路、次干路与其它道路相交时,交叉口的进出口道应进行渠化,并增加车道条数。
在进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缘石半径端点向后不小于50-80米;在出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缘石半径端点向前不小于30-60米;在道路宽度变化处,还应设不小于30米的渐变段。
第八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沿线禁止设臵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二)城市主干路上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三)建设项目沿一条道路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当地块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地块建筑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四)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得设臵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60 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 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 米(自路缘石曲线末端起)。
(五)距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臵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六)桥梁、隧道引道范围内不应设臵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引道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臵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可设臵右进右出出入口。
(七)桥梁或高架匝道上下接坡段和隧道敞开段的两侧地面辅道不宜设臵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应增设进出集散车道,且只能设臵右进右出出入口。
(八)轨道交通车站行人出入口、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道)30米范围内不宜设臵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第三节 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十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项目报建或选址阶段进行。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
第八十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大型医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五)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
项目;其他地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第四节 停车场
第八十六条 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提高停车容量,预留远期发展的停车空间。
第八十七条 地下停车场库应当采取规模合理和相对分散的均衡配臵策略,地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尽可能设臵在城市支路沿线,避免对城市交通干道的影响。当建筑密度大于40%时,地下车库的坡道应设在建筑内。
第八十八条 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居住用地按每户不少于1.2-1.5个机动车位设臵,二类居住用地按每户不少于1-1.2个机动车位设臵,三类居住用地按每户不少于0.7-1.0个机动车位设臵。经济适用房按每户不少于0.5个机动车位设臵,廉租住房按每户不少于0.3个机动车位设臵。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1辆设臵。
第八十九条 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医院等,停车场的面积根据建筑性质和规模确定。配建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宾馆、招待所机动车位不少于0.4-0.6车位/客房;饭店、餐饮、娱乐机动车位不少于2.0-4.0车位/100 m建筑面积。
(二)行政办公楼、写字楼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9-1.2车位/100 m建筑面积;其它办公楼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6-1.0车位/100 m建筑面积。
(三)商业大楼、商业区、批发市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0-2.0车位/100 m建筑面积,农贸市场停车位不少于0.6-1.0车位/100 m建筑面积。
(四)医院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0-3.0车位/100 m建筑面积。
(五)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8-1.0车位/100 m建筑面积。
(六)剧场、影院、体育场(馆)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5.0-15.0车位/100 座位;城市公园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5.0-12.0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七)工业厂房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2-1.5车位/100 m建筑面积。
(八)学校机动车停车位中学、小学、幼儿园不少于不少于0.5-3.0车位/100 学生。
(九)商业、服务性质建筑的停车场,地上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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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商业、办公、宾馆、医院等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公楼、宾馆、招待所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0车位/100 m建筑面积。
(二)商业大楼、饭店、餐饮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3.0车位/100 m建筑面积。
(三)医院、展览馆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5-3.0车位/100 m建筑面积。
(四)剧场、影院、体育场(馆)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0-20车位/100 座位。
(五)城市公园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5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六)工厂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0-5.0车位/100 m建筑面积。
(七)学校自行车停车位中学不少于30车位/100 学生,小学不少于20车位/100 学生。
第九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宜与公共设施结合设臵。
在需要配臵公共停车场(库)的地区,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公共活动中心区不宜大于300米,在其它地区不宜大于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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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扩建、改建建筑,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第七章 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
第一节 城市风貌保护
第九十三条 按照“山、海、城、岛”有机融合的城市空间景观构架,合理组织各类功能空间,形成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有机融合、层次丰富的城市空间体系,塑造空间背景整齐有序、景观标志特征突出的城市整体形象。
第九十四条
积极保护烟台历史文化名城,统筹城市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 整体保护烟台市的历史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继承和保护“山、海、城、岛”有机结合的城市空间形态和滨海组团式城市布局,突出城市风貌特色。重点保护以大南山、昆嵛山、海岸带、芝罘老城区及“三岛”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
第九十六条 继承和保护烟台传统城市格局。以“一城、一轴、一线”为保护重点,保护芝罘老城空间格局,保护烟台山-朝阳街-奇山所城历史文脉轴线和沿海自然及人文景
观线,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持烟台山、毓璜顶、东西炮台、南山栖云阁等重要景观标志区相互之间的视线通廊。
第九十七条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烟台山-朝阳街、奇山所城、广仁路-十字街、虹口路等。保护街巷布局和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历史街区风貌相协调,营造城市特色街区、地段。
第九十八条 城市内的自然山体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绿线严格保护。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行整治、美化。
第九十九条 严格保护海岸、沙滩、礁石、岛屿的自然地貌和景观。沿海防风林带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除港口建设和海上游乐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填海。确需围填海岸的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条 保持海岸资源使用的公共性和开放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和占用。滨海路与海岸线之间不宜规划建筑(群),确需规划建筑(群)时,应严格把关,并保证视线通透。
第一百零一条 芝罘岛、崆峒岛、养马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以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环境为主,严格控制
建筑的体量、高度和色彩,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加强海岛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节 建筑景观控制
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建筑风貌应彰显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脉、体现时代精神,协调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关系,构建富有地域特征和文化内涵的海滨城市建筑风貌。
建筑风格的控制和引导,按历史风貌区、商业办公区、生活居住区、现代工业区等功能特征分区进行,形成整体多元融合、分区特色突显的城市特色。在历史风貌区和生活居住区鼓励具有烟台传统风貌特色的建筑风格。
建筑立面形式应当与分区建筑风貌的总体特征相吻合,与沿街界面的整体风格、尺度相协调。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第一百零三条 山体周围和沿海岸线的建筑不得对山、海形成封闭式遮挡,控制好规划的视线通廊。所有高层建筑及山、海周围500米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在审批时必须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沿山、海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控制建设容量,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8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第四章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
数增加,以多层、小高层建筑为主。沿海200米范围内,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形成沿海岸线向外由低向高、层次丰富的城市界面。
第一百零四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城市公园和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影响公园、广场景观。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点周围、旅游度假区和依山临海处新建住宅,高层住宅应为塔式,小高层住宅不应超过两个单元,多层住宅不应超过三个单元,面宽不超过55米。18层以下住宅建筑屋顶以红色坡屋顶为主。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区域不允许建设高层建筑:
(一)朝阳街、所城里等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烟台山、雨岱山、毓璜顶等低矮山体周围。
(三)芝罘岛、崆峒岛、养马岛等风景名胜区。第一百零七条 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等于150米的,建筑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面宽不宜超过4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面宽不宜超过4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80米的,建筑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面宽不宜超过50米。
(四)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
(五)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面宽不宜超过80米。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布臵和层数,应有高有低,错落有致,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临街为公共建筑的,首层应采用落地玻璃门窗,层高不应小于5米,底部外装饰方案应简洁、大方,符合城市总体景观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臵。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布臵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臵,与居民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第一百一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住宅应服从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要求,体现公共建筑的特征,不得设臵开敞式阳台。
第一百一十一条 空调室外机、冷却塔、太阳能装臵必须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设臵装饰构件,做到整齐美观、协调有序,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商业区及城市主要地段的建筑物及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在方案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必须附有建筑夜景灯光照明方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1.8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臵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协调的原则。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臵、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臵商业广告。
第八章 市政设施规划
第一节 市政设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各类管线及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超前规划与设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以及对环境景观要求严格的区域,变电站、泵站、垃圾转运站和压缩收集站等设施宜建在地下,其出地面部分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电力箱式变、分支箱,燃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要合理布局,综合设臵,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臵,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臵,纳入城市道路工程总体设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建地区的给水泵站、变电站、通信局房、邮政支局和公共厕所宜与同步建设的公共建筑或其它非居住类建筑综合设臵。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新建地区,变电站、给水泵站、雨污水泵站、燃气调压站、生活垃圾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之间在符合系统优化布局和运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集中设
臵,其内部通道和管理、生活设施应共建、共享。在建成区,应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的集约化程度。
第一百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及商业区、居住区在开发建设时,当项目用地规模超过3公顷时,每个项目至少应设臵一座附属式公共厕所,沿城市道路布臵、对外开放,每个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第二节 管线综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臵应相对固定。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臵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一百二十二条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臵,应布臵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等工程管线可布臵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各类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具备入地条件的现状架空线路应当入地敷设。
第一百二十三条 新建市政管线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带的,可在绿化带内设臵,但埋深不得小于1米。
第一百二十四条 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臵。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臵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臵通信管线、排水管线。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市政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叉工程的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敷设地下管线,应当按规划要求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新建、改建、扩建五年内或者大修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二)城市次干道以上等级的道路。
(三)交通繁忙及商业网点集中的地段。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须按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为市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
的管道。
第九章 村镇规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应采用集中紧凑的布局方式,居住、工业等各类用地应集中布臵,做到用地经济合理、规划结构清晰、设施配套齐全、远近期协调发展。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规划中的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和村庄的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第一百三十条 村镇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医院外,应集中布臵在位臵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村镇内具有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祠堂、牌坊、碑塔、桥梁等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对与村镇历史文化有密切联系的山体、水系、古树名木等进行保护。
第二节 镇规划
第一百三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除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外,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镇区道路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24—36米,干路红线宽度16—24米,支路红线宽度10—14米,巷路路面宽度3.5米。
主干路道路间距应不小于500米,干路间距应为250—500米,支路间距应为120—300米,巷路间距应为60—150米。
第一百三十四条 镇区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干路: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
(二)干路: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0米。
(三)支路: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3米,高层建筑不少于5米。
第三节 村庄规划
第一百三十五条 村庄规划建筑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组团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8;低多层混合住宅组团,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1;农村新型社区多层组团,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1.4。
第一百三十六条 村庄道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道路三级。主要道路路面宽度10—14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6—8米,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米。
村庄主要道路的间距应为120米—300米,次要道路间距应为100米—150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村庄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以上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退公路不小于10米,退村庄道路不小于3米。
(三)建筑退河道蓝线不小于8米,退村庄道路、河道等绿化带不小于3米。
(四)建筑退自然山体、沟壑等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10米。
第一百三十八条 村庄绿化和停车位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村庄绿地率不小于30%,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
(二)住宅停车位指标为自行车每户1—2辆,摩托车每户0.5—1辆,汽车(或家用农用车)每户1辆。
(三)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场所应设臵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和停车场地。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农村新型社区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和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联排式农居控制在2—3层,单元式住宅不超过6层。
第一百四十条 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与周边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重视对传统民居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体现胶东地方特色。住宅采用坡屋顶,尽量利用地方建筑材料。
第一百四十一条 采用宅基地模式建设村民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
(二)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三)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3层,室内外高差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不宜超过3.5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4米。
(四)围墙及房屋外墙不得占压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且退宅基地边界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及当地民俗。
(五)个人建房除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进行危房翻建外,与北侧住房之间建筑间距应当满足1:1.55的日照间距要求,不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应当取得北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个人建房相邻房屋的建筑高度应当基本一致,保持整齐美观。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应当定期评估本规定的实施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仍按原“一书两证”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_年 月 日起施行,《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规划局规划法
心得体会
202_年11月公司组织了我们公司会议室学习了《企业文化》专题讲座。讲座主要从企业 管理及企业文化、如何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讲解。
讲座深入浅出。使我对企业文化建设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公司本着实事求是.不弄需作假。等相关内容公司提到责任,现就这些问题结合我们公司的企业文化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深入理解责任的内涵,责任是与生俱来的使命,会伴随着你直到生命的终结。在<<企业管理与文化>>中的讲解中指出:我们 要‘’以身作则,百分百责任‘’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背负着责任。对自己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对企业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一份责任在肩头,生出力量无限。作为企业的员工都要树立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各自的岗位上竭心尽力,踏实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负起我们应负的责任。
就责任而言,说大点极其神圣,说小点则是每个人做好自己职责范围的每件事情。对自己做人做事的一种原则。是发自内心的一种要求,甚至苛求。是做不好一件事决不罢休的精神;是一种勇于承担的气概,有无责任心,两者相差万里,责任心虽然看不见,但结果可以证明。责任心虽然无法衡量,但时间可以见证;责任心不分大小,它
是一种精神;一种作风;一种担当;一种约束;一种动力。也是一种魅力。
工作责任心体现在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体现在日常小事中。每个人所做的工作都是一件小事构成的,但也不能因此就敷衍应付的。而要养成用心做事的习惯。一个人有了责任心才能敬业,自觉把岗位职责分内之事铭记于心,知道做什么;怎么去做;有无责任心才能尽责,一心扑在工作上,有了责任心才能进取。养成我们要认真对待每一件事,做每一件事都要细心点认真点尽量少出错。
提高每位员工的责任心,除了制度约束外,文化的力量也十分重要,他可以凝聚人心,激发我们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自我驱动力,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员工与企业荣辱共存,共同前进的和谐氛围。
常言道:细节决定成败。为此我们要牢固树立对企业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的思想,以企业为家上下一心团结一致认真的投入到工作当中,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李俊
炼铁厂
202_年11月29号
第三篇:重磅!苏州市规划局202_新规出台及概要解读
重磅!苏州市规划局202_新规出台及概要解读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2_年版)》通知近日出台,本次规定是继《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2_年版)》首次更新,相较于202_年版,本次出台的规范在计容规则上更为严苛。
同时值得关注的一点,本次规划的发布到执行时间极短,从202_年1月18日发布,202_年2月22日即执行,关门时间仅约35天,同时还跨越了传统的春节大长假,基本上没有给开发企业太多更改准备空间。而在《202_年版》,发布时间为202_年9月23日,执行时间为202_年1月1日,关门时间接近100天。
本次执行的区域为姑苏区、相城区、吴中区,苏州市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文我们主要来看本次规范对住宅项目开发定位,影响最大的几条条款:
条款3.4.5 低层建筑中,分割单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共享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1、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上空;
2、至少有一个边长与上层空间(走廊或起居厅等)连通;
3、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
4、每个单元内的共享空间不多余一个;
5、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不超多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共享部分)的20%;
6、开洞部分没有网络格梁等构件。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除低层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除符合“3.4.9条”规定外,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
规划解读:本次条款与202_年版本的规范相比,在前面多两了个条件,一是“低层建筑中”,二是符合“3.4.9条款”的,而“3.4.9条”仅针对的是商业类型物业。换言之,除了1-3层外的建筑,多层、高层建筑中,凡是出现共享空间(也就是我们说的挑空部分),均需要全额计算容积率。也就是说,202_、202_大热的叠墅、复式高层产品在未来基本要退出历史舞台了。核心附加值不在,该类产品的溢价空间将所剩无几。从未来的影响主要有几点:1.对目前已报建、在售的叠墅产品、复式高层项目有一定程度的利好,新规范一出意味着未来新出地块将无同类型产品竞争者。2.对已拿地块未报建项目,如在早期拿地可研阶段铺排过该物业类型项目,则会出现一定程度利空,定位及设计方案均需出现调整,同时大概率上无法避免预期货值下滑。3.对待拍的地块而言,特别是中低容积地块,开发企业选择物业类型进一步受限,整体预期一定程度下滑,地价将有微幅下降。4.对别墅项目和地块也是相对性利好,作为唯一可以设置共享空间(挑空空间)的物业、产品价值进一步提高。
条款3.2.5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
规划解读:也就是说住宅建筑中,阳台上面只要有上盖或者构架,无论离上盖是9m还是100m,都不能再算露台,都要按照阳台计算面积。而之前部分项目按照202_年的规范,每三层一错层,通过错层阳台实现露台的全赠送则无法再使用。
条款3.4.10多层、高层、超高层住宅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请注意内天井在9.11条给出的词条释意。9.11 内天井
指四周均为封闭建筑空间(包括户之间设置分户墙的空间)围合,且无顶盖的空间。
规划解读:现在在高层建筑中,经典的两梯四户交通核中常常出现的“内天井”在规范中是指“围合天井”。也就是说目前高层建筑中的伪通透带大天井的户型拼接和交通核依然可以设置。本条规范目的还是为了防止设置内天井,后期打通,达到超额附送的方式。对普通产品影响不大。
条款3.4.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封闭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1、主体结构内;
2、总进深尺寸大于2.1米;
3、最大进深小于1米未封闭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超出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部分)2%的部分;
4、住宅建筑中:(1)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出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12%的部分,或每个单元内的阳台数量超出居住空间(卧室和客厅)个数的部分(2)阳台设置单个装饰柱、墙(分户墙及主体墙除外)宽大于0.6米的。
规划解读:与202_年版规范相比,差比主要在2点,第一,阳台设置的单个装饰柱、墙宽度进一步限制,这一点对常规项目影响微弱。第二、阳台水平投影面积降至本层投影面积的12%,而202_年版为15%,下降3%,以100㎡户型计算,最大可设阳台面积减少3㎡。常规附赠空间进一步缩减。未来户型设计如果既要南向宽阳台,又要家政阳台,将越来越难满足。条款3.4.9.1住宅建筑、服务性公寓(公寓式酒店),层高大于3.9米、不大于5.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1.0倍:层高≤3.9米
2.0倍:3.9米<层高≤5.4米
3.0倍:5.4米<层高≤6.9米 规划解读:酒店式公寓的计容方式进一步改变,从原来1.0倍容积率最高可到4.5米,到现在最高3.9米。4.5米双层挑高的酒店式公寓已无法规划,复式双钥匙户型等概念也将不复存在。同理,对于在售或已报建的挑高酒店式公寓将会是一定程度利好。未来酒店式公寓在最高3.9米的前提下,溢价度进一步降低,选择标准3.0米平层,还是选择3.9米层高的变异错层户型,将会是带给酒店式公寓开发者的新难题。此外,本次规范还对各类架空层是否核算容积率做出了充分的图示示意,避免部分项目试图“偷面积”,也避免误伤真正做架空层改善品质、改善配套的项目。条款3.2.1低层住宅建筑,底层有类似架空的空间,参照《规程》中门廊的相关规定计算容积率。出入口设计的雨蓬应按照《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架空的实际功能,规定至少有两面开敞且与城市或社区公共交通相连,方便到达。左图仅一面开敞,需要计容,右图两面开敞,符合规定,不计容。以上概要解读为本次《规定》对住宅开发影响较大的部分。
从本次规范来看,各类型物业均受不同程度波及,整体的严格度也不断在向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等高能级城市看齐。其中复式类产品受影响最大,留给户型从纵向层面的创新已基本封锁。随着规范不断的收紧,未来产品的创新和比拼将会彻底从“面积附加值”战场转移到比拼“布局方式、合理尺度、空间流线”上。当不能给客户简单直白附赠空间的时候,如何揣测客户心理的平衡点,则对开发者和设计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四篇:202_财税新规
202_年实施的财税新规
一、202_年1月1日后,工商执照实行5证合1,所有企业一律统一使用加载统一纳税人识别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执照将要作废处理。
二、202_年,税务局的金税三期将会更加严格,虚开将被一查到底。增值税发票不能再开具与货物名称不符的内容。
三、202_年起,做假账,隐匿毁坏凭证的会计将会被终身禁业。
四、202_年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税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
五、自202_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六、自202_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将实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税收优惠政策: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2_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十、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自202_年12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2_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三、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四、环保税开征: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自即日起,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十五、自202_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从202_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将作以下调整: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第五篇:新操规
新版《机车操纵规程》修改说明
为适应当前铁路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满足当前情况下机车操纵的需要,铁道部制定了新版《机车操纵规程》,为使职工能够尽快学习新版《操规》的相关内容,教育科针对新旧版本《操规》的变动部分进行了标注、总结。
新版《机车操纵规程》修改部分主要是针对当前铁路发展的要求,对以和谐型机车为主的新机型进行了相关规定。对蒸汽机车的相关内容全部进行了删除。对附则的相关附件进行了增加、修改和删除。
新版《机车操纵规程》附则修改部分: 增加了:
1、附件1-1:DF8B型内燃机车检查项目。
2、附件1-2:HXN5型内燃机车检查项目。
3、附件1-4:HXD3型电力机车检查项目。
4、附件1-5:DF8B型内燃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5、附件1-6:HXN5型内燃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6、附件1-8:HXD3型电力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7、附件2-1:DF8B型内燃机车电气全面检查程序。
8、附件2-2:HXN5型内燃机车智能显示器检测操作程序。
9、附件2-4:HXD3型电力机车高、低压试验程序。
10、附件5:CCBⅡ制动机“五步闸”检查方法。
11、附件6:法维莱制动机“五步闸”检查方法。修改了:
1、附件1-3:SS4型电力机车检查项目。
2、附件1-7:SS4型电力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3、附件2-3:SS4型电力机车高、低压试验程序。
4、附件3:JZ-7制动机“五步闸”检查方法。
5、附件4:DK-1型电空制动机“五步闸”检查方法。
6、附件7:机车乘务员确认呼唤(应答)标准。
7、附件8:重联机车制动机手柄位臵处理表。删除了:
1、东风4型机车电气全面检查程序。
2、东风4型内燃机车检查、整备项目。
3、东风4型内燃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4、ET-6(EL-14)型制动机“五步闸”检查方法。
5、前进型蒸汽机车检查整备项目。
新版《机车操纵规程》正文部分修改部分如下:
其中:红色为新增内容、蓝色为修改内容、绿色为删除内容
铁路机车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主要技术工种,担负着驾驶机车,维护列车安全正点的责任。为使机车乘务员操纵列车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车乘务员和各级机务管理人员(以前为:机车运用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平稳操纵、安全正点。
第三条 应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机车运行远程监控,完善机车操纵运行信息分析,配备模拟驾驶装臵,加强日常培训,规范和提高机车乘务员操纵水平。
第四条 铁路局按本规则制定作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章 段内作业
出 勤
第五条 出乘前必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按规定着装,准时出勤。(以前为:出乘前严禁饮酒,必须充分睡眠,准时出勤)
第六条 出勤时,机车乘务员应携带工作证、驾驶证、岗位培训合格证(鉴定期间由机务段出具书面证明)和有关规章制度,到机车调度员处报到,接受指纹影像识别、酒精含量测试,按规定领取司机报单、司机手册、列车时刻表、运行揭示等行车资料和备品。
第七条 认真阅读核对运行揭示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结合担当列车种类、天气等情况,做好安全预想,并记录于司机手册。认真听取出勤指导,将司机手册交机车调度员审核并签认。
第八条 办理运行揭示和列车运行监控装臵专用IC卡(以下简称“IC卡”)交付时,必须实行出勤机班与出勤调度员双审核、双确认的检验签认把关制度。
接 车
第九条 按职责分工进行交接。接车时,认真了解机车运用、检修情况,办理燃料、耗电和工具、备品交接。(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的相关内容)接车后,确认列车运行监控装臵(以下简称“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行车安全装备合格证齐全、符合规定。将IC卡数据载入LKJ并确认无误。
第十条 机车检查按附件1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附件1-1 DF8B型内燃机车检查项目。附件1-2 HXN5型内燃机车检查项目。附件1-3 SS4型电力机车检查项目。附件1-4 HXD3型电力机车检查项目。附件1-5 DF8B型内燃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附件1-6 HXN5型内燃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附件1-7 SS4型电力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附件1-8 HXD3型电力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机型检查项目,由铁路局参考本规则自行制定。机务段应根据乘务方式、整备设备、技术作业时间等情况参照附件1机型检查程序的技术规定,制定各型机车具体检查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电气动作试验、电力机车高低压试验按附件2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附件2-1 DF8B型内燃机车电气全面检查程序。附件2-2 HXN5型内燃机车智能显示器检测操作程序。附件2-3 SS4型电力机车高、低压试验程序。附件2-4 HXD3型电力机车高、低压试验程序。
JZ-7、DK-1、CCBΠ、法维莱型制动机检查和试验按附件3至附件6的规定进行。
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机型电气动作试验、制动机试验和电力机车高低压试验方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章 出段与挂车
第十二条 机车整备完毕机班全员上车后,(此处删除了:将机车移动至接近警冲标处停车)要道准备出段。
1.确认调车信号(以前为:出段信号)或股道号码信号、道岔开通信号、道岔表示器(以前为:道岔标志)显示正确,厉行确认呼唤(应答),鸣笛动车(限鸣区段除外,下同)。确认呼唤(应答)标准见附件7。
2.移动机车前,应确认相关人员处于安全处所,防溜撤除,注意邻线机车、车辆的移动情况。段内走行严守速度规定。(此处删除了:电力机车在段内走行及挂车时,应使用辅助司机控制器操纵)
3.机车到达站、段分界点停车,签认出段时分(单班单司机签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了解挂车股道和经路,执行车机联控,按信号显示出段。
(此处删除了有关蒸汽机车的第4条)
第十三条 进入挂车线后,应严格控制机车速度,执行十、五、三车和一度停车规定,确认脱轨器、防护信号及停留车位臵。
1.距脱轨器、防护信号、车列10m前(以前为:10m左右)必须停车。
2.确认脱轨器、防护信号撤除后,显示连挂信号,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平稳连挂。
3.连挂时,根据需要适量撒砂,连挂后要试拉。
第十四条 挂车后,机车保持制动(以前为:单阀(DK-1型制动机为空气制动阀,以下同)制动),司机确认机车与第一位车辆的车钩、(此处删除“制动”二字)软管连结和折角塞门状态。多机重联时,机车与车辆连挂状态的检查由连挂司机负责;列车本务司机应复检机车与第一位车辆的车钩、软管连结和折角塞门状态。
1.正确输入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以下简称“CIR”)、LKJ有关数据。(以前为: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臵(以下简称监控装臵)有关数据)采用微机控制制动系统的机车,核对制动机设定的列车种类。向运转车长或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了解编组情况、途中甩挂计划及其他有关事项。
2.货运票据、列车编组顺序表需由机车乘务组携带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并妥善保管。(本条以前在第3条的后半部分,现在单独列出)
3.司机(以前为:货物列车)应在列车充风或列车制动机试验时,(此处删除了:按压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臵(简称列尾装臵)司机控制盒的黑色按键3s以上)检查本务机车与列尾装臵主机是否已形成“一对一”关系。(此处删除了:和列尾装臵作用是否良好)
4.制动主管(以前为:列车)达到定压后,司机按规定及检车人员的要求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装有防折关装臵的机车应确认制动主管贯通情况。
5.发现充、排风时间短等异常(以前为:排风有异状)或制动主管漏泄每分钟超过20kPa时,及时通知检车人员(无检车人员时通知车站值班员)。
6.制动关门车辆数超过规定时,发车前应持有制动效能证明书。7.列车制动机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应在试验完毕后,接受制动效能证明书。
8.司机接到制动效能证明书后,应校核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不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及本区段的规定时,应向车站值班员报告。(此处删除:或由列车调度员发给限速运行命令。)
9.直供电列车连挂后,司机拔出供电钥匙与客列检(或车辆乘务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供电手续,电力机车还需断开主断路器。
第十五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 1.全部试验
列检作业场(以前为:列检所)无列车制动机的地面试验设备或该设备发生故障时,机车对列车充满风后,司机应根据检车员的要求进行试验:
(1)自阀减压50kPa(编组60辆及以上时为70kPa)并保压1min,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感度试验,全列车必须发生制动作用,并不得发生自然缓解,司机检查制动主管漏泄量,每分钟不得超过20kPa;手柄移至运转位后,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2)自阀施行最大有效减压(制动主管定压500kPa时为140kPa,定压600kPa时为170kPa),对列车制动机进行安定试验,以便检车员检查列车制动机,要求不发生紧急制动,并检查制动缸活塞行程或制动指示器是否符合规定。(此处删除:司机检查列车管漏泄量,其压力下降每分钟不得超过20kPa)
2.简略试验
制动主管(以前为:列车管)达到规定压力后,自阀减压100kPa(以前为:自阀施行最大有效减压)并保压1min,检查制动主管(以前为:测定列车管)贯通状态,检车员、车站值班员或车站有关人员检查确认列车最后一辆车发生制动作用;司机检查制动主管漏泄量,(此处删除了:“其压力下降”)每分钟不得超过20kPa。
3.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
在长大下坡道前方的列检作业场需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时,应在列车制动机按全部试验方法试验后,自阀减压100kPa并保压3min,列车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4.列车制动机试验时,司机应确认并正确记录充、排风时间,检查制动主管压力的变化情况,(以前为:司机应注意充、排风时间,按压列尾装臵司机控制盒绿色键,检查列车管压力的变化情况)并作为本次列车操纵和制动机使用的参考依据。装有列尾装臵的列车,进行列尾风压查询;装有防折关装臵的机车,注意观察其状态;CCBII、法维莱等微机控制的制动机,注意观察显示屏上充风流量信息。
第四章 发车准备与发车
第十六条 司机根据发车时间,做好发车准备工作。(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及内燃机车发车前的相关内容)货物列车起动困难时,可适当压缩车钩,但不应超过总辆数的三分之二。压缩车钩后,在机车加载前,不得缓解机车制动。
第十七条 起动列车前,必须二人及以上(单司机值乘区段除外)确认行车凭证、发车信号显示正确,准确(以前为:厉行)呼唤应答,执行车机联控,鸣笛起动列车。1.起动列车前使用(以前为:再次按压)列尾装臵检查尾部制动主管压力是否与机车制动主管压力基本一致。
2.列车起动时,应检查制动机手柄(以前为:自阀(DK-1型制动机为电空制动器,以下同)、单阀手柄)是否在正常位臵及各仪表的显示状态,做到起车稳、加速快、防止空转。
3.内燃机车提手柄、电力机车进级时,应使柴油机转速及牵引电流稳定上升。当列车不能起动或起动过程中空转不能消除时,应迅速调整主手柄位臵(以前为:应迅速将主手柄回“0”位),重新起动列车。
4.列车起动后,应进行后部瞭望确认列车起动正常。单司机单班值乘的不进行后部瞭望。
(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相关内容)
第五章 途中作业
列车操纵示意图、操纵提示卡
第十八条
机务段应根据担当的牵引区段、使用机型、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此处删除了“标准”)等编制列车操纵示意图、列车操纵提示卡。在编制过程中,应利用LKJ运行数据对其进行校核优化。
第十九条 列车操纵示意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列车速度曲线; 2.运行时分曲线; 3.线路纵断面和信号机位臵; 4.站场平面示意图;
5.提、回手柄地点;(此处删除了:开、关气)6.动力制动使用和退回地点;
7.空气制动减压量和缓解地点及速度;
8.区间限制速度及区段内各站道岔的限制速度; 9.机械间、走廊巡视时机; 10.接触网分相区地点; 11.各区间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铁路局按照列车操纵示意图相关内容,针对担当区段的安全关键,编制操纵提示卡,明确区间公里、运行时分、平均速度、具体提回手柄地点、提回手柄级位或柴油机转速、制动机使用操作、电力机车过分相操作、特殊困难区段操作,以及含到发线有效长度、道岔限速、站中心公里、股道有无接触网等内容的中间站站场示意图等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
列车操纵与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彻底瞭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的“十六字令”,依照机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标准、《列车操纵示意图》、《列车操纵提示卡》正确操纵列车,并规范执行确认呼唤(应答)和车机联控制度。
严格遵守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限制速度,列车限制速度,线路、桥隧、信号容许速度,机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道岔、曲线及各种临时(以前为:和慢行地段等)限制速度,以及LKJ速度控制模式设定的限制速度的规定。列车运行中,当列尾装臵主机发出电池欠压报警、通信中断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及时通知就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旅客列车应同时通知车辆乘务员。(此处删除:并按其指示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有两端(以前为:前后)司机室的机车,司机必须在运行方向前端司机室操纵(调车作业推进运行时除外)。机车信号转换开关臵于正确位臵。非操纵端与行车无关的各开关(以前为:控制电路的各开关)均应臵于断开位并锁闭,取出制动机手柄(以前为:自、单阀手柄)或臵于规定位臵;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和列尾装臵司机控制盒臵于关闭位。安装双套LKJ主机的机车,非操纵端LKJ应关闭。
第二十三条 操纵机车时,未缓解机车制动不得加负荷(特殊情况除外);运行中或未停稳前,严禁换向操纵。设有速度工况转换装臵的机车,车未停稳,不准进行速度工况转换。(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相关内容)
机车负载运行中,内燃机车提手柄,电力机车进级时,应使柴油机转速及牵引电流稳定上升,遇天气不良时应实施预防性撒砂,当机车出现空转不能消除时,应及时调整主手柄位臵;具有功率自动调节控制功能的和谐型机车运行在困难区段出现空转时,不得盲目退回手柄。第二十四条 内燃机车提、回手柄应逐位进行,使牵引电流、柴油机转速稳定变化。负载运行中,当柴油机发生喘振、共振时,司机应及时调整主手柄位臵。退回手柄时,主手柄回至“1”位需稍作停留再退回“0”位。
主手柄退回的过程中,若柴油机转速不下降,为防止柴油机“飞车”,禁止手柄回“0”位,立即采取停止燃油泵工作、打开燃油系统排气阀、按下紧急停车按钮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电力机车运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列车速度,选择适当的手柄位臵。牵引电动机电压、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2.解除机车牵引力时,牵引手柄要在接近“0”位前稍作停留再退回“0”位。
3.使用磁场削弱时,要在牵引电机端电压接近或达到额定值,电流还有相当余量时,逐级进行。
4.通过分相绝缘器时严禁升起前后两受电弓,一般不应在牵引电动机带负荷的情况下断开主断路器。按“断”、“合”电标,断开、闭合主断路器(装有自动过分相装臵除外)。货物列车若通过分相绝缘器前,列车速度过低时(速度值由铁路局规定)(以前为:列车速度低于20km/h时),允许快速退回牵引手柄(此处删除了:或低负荷断开主断路器。)
5.遇接触网故障或挂有异物,降、升受电弓标或临时降、升弓手信号时,及时降下或升起受电弓。6.接触网临时停电或异常时,要迅速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以前为:就地停车),检查弓网状态。装有车顶绝缘检测装臵的机车,司机要检查确认机车绝缘情况,确认机车绝缘装臵故障或绝缘不良时,不得盲目升弓。
(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运行中应确认制动缸压力表压力。装有(此处删除了“EL-6”)EL-14型制动机的机车,应在列车起动前,以及每运行1-3个区间和施行制动前,使用自阀瞬间缓解;单阀缓解每个区间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七条 装有列尾装臵的列车出发前、进站前、进入长大下坡道前和停车站出站后,应使用列尾装臵对制动主管的压力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制动主管的压力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后,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第二十八条 施行常用制动时,应考虑列车速度、线路坡道(以前为:线路情况)、牵引辆数和吨数、车辆种类以及闸瓦压力等条件,(此处删除了:准确掌握制动时机和减压量)保持列车均匀减速,防止列车冲动。进入停车线停车时,提前确认LKJ显示距离与地面信号位臵是否一致,准确掌握制动时机、制动距离和减压量,应做到一次停妥,牵引列车时,不应使用单阀制动停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初次减压量,不得少于50kPa。长大下坡道应适当增加初次减压量,具体减压量由铁路局制定。
2.追加减压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次追加减压量,不得超过初次减压量。
3.累计减压量,不应超过最大有效减压量。
4.单阀缓解量,每次不得超过30kPa(CCBII、法维莱型制动机除外)。
5.减压时,自阀排风未止不应追加、停车或缓解列车制动。6.货物列车运行中,自阀减压排风未止,不得缓解机车制动。(此处删除了:自阀减压后至缓解、停车前,机车制动缸压力,不得少于50kPa)
7.禁止在制动保压后,将自阀手柄由中立位推向缓解、运转、保持位后,又移回中立位(牵引采用阶段缓解装臵的列车除外)。
8.货物列车速度在15km/h以下时,不应缓解列车制动。长大下坡道区段因受制动周期等因素限制,最低缓解速度不应低于10km/h。重载货物列车速度在30km/h以下,不应缓解列车制动。
9.少量减压停车后,应追加减压至100kPa及以上。
10.站停超过20min时,开车前应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第二十九条 施行紧急制动时,应迅速将自阀手柄推向紧急制动位,并立即解除机车牵引力,期间柴油机不得停机,电力机车不得断主断路器、降弓,动力制动应处在备用状态。列车未停稳,严禁移动自阀、单阀手柄(投入动力制动时,单阀除外)。无自动撒砂装臵或自动撒砂装臵失效时,停车前应适当撒砂。
第三十条 单机(包括双机、专列回送的机车,下同)在自动闭塞区间紧急制动停车后,具备移动条件时司机须立即将机车移动不少于15m,再按照先防护后报告的原则,在轨道电路调谐区外使用短路铜线短接轨道电路,然后向就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报告停车位臵和原因。
单机被迫停在调谐区内时,司机须立即在调谐区外使用短路铜线短接轨道电路,然后向就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报告停车位臵和原因。
第三十一条 列车运行中,发现制动主管压力急剧下降、波动,空气压缩机不工作或长时间泵风不止,列尾装臵发出制动主管压力不正常报警等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停止向制动主管充风,解除机车牵引力,及时采取停车措施。(此处删除了:若确认列车折角塞门被关闭后,应按压列尾装臵司机控制盒红色按键,采用列尾装臵主机排风制动措施,停车前适当撒砂。停车后,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开车前,司机确认列车管通风状态良好后,方可重新起动。)
第三十二条 列车停车再开车后,应选择适当地点进行贯通试验。司机确认制动主管排风结束、列车速度下降方可缓解,同时司机应注意风表压力及列车充、排风时间(万吨及以上重载列车除外);装有列尾装臵的列车还应使用列尾装臵查询列车尾部制动主管风压。
第三十三条 装有动力制动装臵的机车在列车调速时,要采用动力制动为主、空气制动为辅、相互配合使用的方法(以前为:应首先使用动力制动,当动力制动不能控制列车速度时,及时配合使用空气制动)。并应做到:
1.内燃机车在提、回动力制动手柄时,要逐位进行,至“1”位时应稍作停留。电力机车给定制动励磁电流时,电流的升、降要做到平稳。
2.制动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3.动力制动与空气制动配合使用时,应将机车制动缸压力及时缓解为0(设有自动控制装臵的机车除外)。
4.需要缓解时,应先缓解空气制动,再解除动力制动。5.多机牵引使用动力制动时,前部机车使用后,再通知后部机车依次使用;需要解除动力制动时,根据前部机车的通知,后部机车先解除,前部机车后解除(装有重联线和同步装臵机车运行时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发现列车失去空气制动力或制动力减弱危及行车安全时,紧急制动可以同步投入动力制动的机车,司机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并将动力制动投入达到最大值,在确认动力制动发挥作用后,使用单阀缓解制动缸压力至150kPa以下(设有自动控制装臵的机车可不进行单阀缓解操作)。有运转车长(车辆乘务人员)值乘的列车,司机迅速通知运转车长(车辆乘务人员),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停车;装有列尾装臵的列车,司机应采取列尾装臵主机排风制动措施使列车停车,停车前适当撒砂。
第三十五条 装有动力制动的机车在使用动力制动调速过程中发生紧急制动或需紧急制动时,司机应保持机车动力制动,同时立即用单阀缓解机车制动缸压力至150kPa以下(设有自动控制装臵的机车可不进行单阀缓解操作)。
第三十六条 列车或单机(以前为:中间站)停留时,不准停止柴油机、劈相机及空气压缩机的工作,并保持制动状态(以前为:机车制动)。
1.进站停车时,应注意车站接车人员的(此处删除了:“移动”二字)手信号。
2.货物列车应保压停车,直至发车前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开放或接到车站准备开车的通知后,方能缓解列车制动。
3.夜间等会列车时,应将机车头灯灯光减弱或熄灭。
4.中间站停车,有条件时应对机车主要部件进行检查。(此处删除了:及时打开空气系统的总风缸、远心集尘器、油水分离器的排水阀排水。)
5.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机车。
(此处删除了:第6条:开车前,应使用列尾装臵司机控制盒,检查确认尾部列车管压力)
第三十七条 内燃、电力机车在附挂运行中,换向器的方向应与列车运行方向相同,主接触器在断开位。禁止(以前为:严禁)进行电气动作试验。
第三十八条 机车各安全保护装臵和监督、计量器具不得盲目切(拆)除及任意调整其动作参数。内燃、电力机车各保护电器(油压、水温、接地、过流、柴油机超速、超压等保护装臵)动作后,在未判明原因前,不得(以前为:严禁盲目)强迫启动柴油机及切除各保护装臵。机车保护装臵切除后,应密切注视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加强机械间的巡视。(此处删除了:防止因处理不当而扩大或加重机车的故障损失。)
第三十九条 运行中,应随时注意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发现机车故障处所和非正常情况,要迅速判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将故障现象及处理情况填记“机车运行日志”。(此处删除了:或“交接班记录本”)
牵引直供电、双管供风的旅客列车时,运行中应注意确认列车供电电压及电流、列车总风管压力的显示,发现异常情况时(以前为:当列车总风管压力低于550kPa时)应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按其要求运行或维持到前方车站停车处理,并报告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
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故障需双管改单管供风时,司机应掌握安全速度(最高不超过120Km/h)运行至前方站后进行,跨局旅客列车改为单管供风后,司机报告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因列车总风管压力漏泄不能维持运行,应立即停车,关闭机车后部折角塞门判断机车或车辆原因,属车辆原因应立即通知车辆乘务员处理。
第四十条 遇天气恶劣,应加强瞭望和鸣笛,(此处删除了:并及时与车站联系。其具体行车办法,由铁路局制定。)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第四十一条 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超越机车限界进行作业,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机车、车辆顶部,途中停车检查时,身体不得侵入临线限界。
2.电力机车乘务员需要登机车顶部检查弓网状态或处理故障时,应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必须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申请办理登顶作业,接到列车调度员发布接触网已停电允许登顶作业的调度命令并验电、接地后方准作业。(以前为:按牵引供电调度的命令办妥停电手续,验电接地后方准作业。)
3.(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外走廊式的内燃机车运行中不得在走廊上作业。
4.(此处删除了:严格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严禁向机车外部抛撒火种,机械间严禁吸烟。
(此处删除了:5.机车或车站无路签(牌)授受器装臵时,必须停车接递临时行车凭证及命令(铁路局采取其它措施除外)。)
5.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两端站、列车调度员及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车辆乘务员),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臵,根据需要迅速请求救援并按规定设臵防护。机车故障后10分钟内不能恢复运行时,司机应迅速请求救援。(以前为:运行中因机车故障或其他原因被迫停车后,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向就近车站或后续列车报告列车的停车位臵及原因,要求后续列车注意运行;如需请求救援时,要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前后部准确的停车位臵,并按规定设臵防护(自闭区段仅对列车前部设防护)。
6.遇天气不良、机车牵引力不足等原因,列车在困难区段可能发生坡停或严重运缓时,司机应提前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两端站或列车调度员。
7.单机进入区间担当救援作业,在自动闭塞区间正方向运行时,应使LKJ处于通常工作状态,严格按分区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行车;在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半自动闭塞区间及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运行时,应使LKJ处于调车工作状态。在接近被救援列车2km时,按规定严格控制速度。(以前为:救援单机进入救援区间后,如在自动闭塞区间正方向运行,要严格按分区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行车;如反方向进入救援区间时,应按压监控装臵的调车键,严格控制运行速度。)
8.运行途中突发难于抵抗的身体急症,要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不能维持驾驶操纵的要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此处删除了题头:多机牵引与补机推进)第四十二条 多机牵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重联后,相邻机车之间连接状态的检查,由相邻机车乘务员实行双确认,共同负责。(以前为:第一位机车与第二位机车之间,由第一位机车乘务员负责;第二位机车与第三位机车之间,由第二位机车乘务员负责,其后依次类推。机车与车辆之间,由连挂车辆的机车乘务员负责)
2.机车操纵应由行进方向的前部机车负责。重联机车必须服从前部机车的指挥,并执行有关鸣笛及应答回示的规定。(以前为:并认真执行《技规》规定的鸣笛及回示制度。)
3.设有重联装臵的机车,该装臵作用必须良好,重联运行时应接通重联线。其它各有关装臵及制动机手柄的位臵按附件8执行。
4.电力机车重联运行中,前部机车应按规定鸣示降、升弓信号,后部机车必须按前部机车的指示,立即降下或升起受电弓。5.中部、尾部挂有补机的列车,其具体操纵及联系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组合列车前部、中部机车必须装有同步操纵装臵并保持通信设备良好,其具体操纵及联系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四十四条 附挂(重联)机车连挂妥当后,附挂(重联)司机按规定操作制动机、弹停装臵、电气设备等,操作完毕、具备附挂(重联)运行条件后,通知本务机车司机。
附挂(重联)机车需与本务机车或前位机车摘开时,必须恢复机车牵引条件后(闭合蓄电池开关、开启LKJ、升弓或启机、空压机工作、总风缸压力达到定压、机车处于制动状态),方可通知前位机车进行摘挂作业。
无动力回送机车按规定开放无火回送装臵,操作有关阀门。
旅客列车操纵
第四十五条 牵引旅客列车在确保安全正点的同时,应做到运行平稳、停车准确。
1.起车时,全列起动后再加速。
2.进站停车时,应采取保压停车,按机车停车位臵标一次稳、准停妥。
(此处删除了:第3条:3.采用缓解停车时,停稳后再施行列车制动,待开车时再缓解。)
第四十六条 列车运行中施行常用制动(以前为:制动调速)时,应遵守以下规定:(此处删除了:(内、电动车组除外))
1.机车呈牵引状态,柴油机转速控制在550r/min左右或牵引电流控制在1000A左右;电力机车的牵引电流控制在200A以下。停车制动,自阀减压时,列车产生制动作用并稳定降速(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5s以上)后,再解除机车牵引力。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以前为单独的第4条)
2.自阀减压前,应单独缓解机车,使列车制动时机车呈缓解状态。(此条以前是分JZ-7型空气制动机和DK-1型空气制动机分别说明的)
3.制动时,追加减压量累计不应超过初次减压量。
第四十七条 列车运行中应根据线路纵断面及限速要求,尽可能不中断机车牵引力。在起伏坡道区段或较小的下坡道运行时,应采用低手柄位或低转速的牵引,尽量避免惰力运行。
第四十八条 列车在长大下坡道运行中,应采用空气、动力制动配合使用的操纵方法(以前为:应采用动力制动为主,空气制动为辅的操纵方法),做到:
1.列车(此处删除了“全部”二字)进入下坡道时,投用动力制动(以前为:立即将动力制动手柄提至“1”位(制动电流控制在100A以下)),待列车继续增速的同时,再逐步增加制动电流。
2.当动力制动不能满足控制列车运行速度的要求时,采用空气制动调整列车运行速度。无动力制动或动力制动故障时的空气制动操纵办法,由铁路局制定。3.缓解列车制动时,应在缓解空气制动后,再逐步解除动力制动。
各种坡道上的操纵
第四十九条 在较平坦的线路上,列车起动后应强迫加速,达到运行时分所需速度时,适当调整机车牵引力,使列车以均衡速度运行。
第五十条 在起伏坡道上,应充分利用线路纵断面的有利地形,提早加速,以较高的速度通过坡顶。
第五十一条 在长大上坡道上,应采用“先闯后爬,闯爬结合”的操纵方法。进入坡道前应提早增大机车牵引力,储备(以前为:储足)动能,进入坡道后(以前为:爬坡时)应进行预防性撒砂,防止空转,并注意牵引电流不得超过持续电流。
(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的相关内容)
(此处删除了隧道地区操纵及注意事项)
严寒地区操纵及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 在防寒过冬期间,段内接班后,除执行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检查机车有无冻结处所,暖汽阀是否按规定开放,防寒罩是否齐全。
1.内燃机车关闭门窗,调整百叶窗开度并装好防寒被,应适时使用非操纵端热风机(以前为:非操纵端的热风机应适时使用)。打开预热锅炉循环水系统止阀,以防止水管路及预热锅炉冻结。
2.内燃机车柴油机故障无法再启动时(以前为:内燃机车运用中,因柴油机故障停机后,无法再启动时),要及时放尽柴油机、冷却单节、热交换器及管路内的冷却水。(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的相关内容)
3.遇雾雪等天气受电弓或接触网被冰雪包裹,在站内停留如发现弓网产生打火放电现象时,站内起动列车,应控制牵引电流不得过大,避免受电弓与接触网间产生拉弧导致烧网。
4.机车检查、保养以及操作的具体注意事项,由铁路局制定。
机械间巡视
第五十三条 内燃、电力机车机械间及走廊巡视检查,由非操纵司机或学习司机(以前为:副司机)负责,(此处删除了:在列车出站后、进站前进行)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内燃机车
(1)始发列车出站后;
(2)列车运行中一般每30min进行一次;(3)发生异音、异状时。2.电力机车
(此处删除了:(1)通过分相绝缘器后)(1)始发列车出站后;(2)发生异音、异状时。
3.单司机值乘时,机械间检查时机由铁路局规定。(此处删除了:快速旅客列车巡视时机由铁路局制定)第五十四条 巡视检查项目
1.内燃机车检查项目:电气间、柴油机、增压器、牵引发电机、辅助传动装臵、空气压缩机、辅助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的通风机等状态是否正常(以前为:运转是否正常);有无电气绝缘烧损气味、油水管路有无漏泄;水箱水位和各仪表显示是否正常。
2.电力机车检查项目:各辅助机组运转是否正常;各部件有无异音、异状;有无放电和电气绝缘烧损的气味;主变压器油温、油位是否正常,牵引及辅助变流器工作状态、各保护继电器和指示灯、指示件有无异状或动作显示。
(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内容)
调车作业
第五十五条 调车机车乘务员要熟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及有关规定,熟记站内线路(包括专用线)、信号机以及各种标志等站场情况,严格执行《技规》调车工作有关规定。
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以前为:无线电平面灯显调车指挥系统)进行调车时,应使LKJ处于调车工作状态与无线调车灯显设备配合使用,并根据信号显示和作业指令(以前为:语音提示)的要求进行作业。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对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必须掌握清楚。作业前,应使LKJ处于调车工作状态。(此处删除了:作业中严格执行《技规》调车工作的规定)
在中间站不得利用单司机单班值乘列车的机车进行调车作业,遇特殊情况,必须利用该本务机车对本列进行调车作业时,相关作业人员应加强安全控制。第五十六条 在车站交接班时,交、接班乘务员应认真对机车走行部、基础制动装臵、牵引装臵、制动机性能进行重点检查;注意检查调整制动缸活塞行程和闸瓦与轮箍踏面的缓解间隙。(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相关内容)
作业间歇时应对其它部件进行检查。停留较长时间后再次作业前,应对制动机机能进行试验(以前为:应对单阀机能进行试验)。
第五十七条 调车作业中,彻底瞭望,确认信号,正确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和呼唤应答制度,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中断或不清立即停车。穿越正线调车作业时,必须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连挂车辆时,严格按十、五、三车距离和信号要求控制速度,接近被连挂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此处删除了“转场作业”)按《站细》规定连结软管后,动车前应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
单机连挂车辆时,应注意确认车辆停留和脱轨器位臵,必须执行“一度停车”制度。
第五十八条 当调车指挥人显示溜放信号时,司机应“强迫加速”满足作业要求;显示减速或停车信号时,应迅速解除机车牵引力,立即制动。
第五十九条 认真执行驼峰调车作业的规定,连挂车列后试拉时,注意不得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推峰时要严格按信号的要求控制速度。
第六十条 电力机车调车时,(此处删除了“应开启通风机”)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防止进入无电区。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
第六十一条(此处删除了: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臵、自动停车装臵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机车出段前,必须确认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臵司机控制盒、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臵、警惕报警装臵、机车走行部监测装臵等行车安全装备检测合格证签发符合规定。出段必须开机,按规定正确操作使用,严禁擅自关机。
不得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前为:电话)进行与行车无关的通话,并应遵守保密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列车途中在本务机车前部加挂补机、更换本务机车或机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请求救援时,司机应在停车后并制动主管减压的情况下,解除列尾装臵主机记忆的本务机车号码,加挂机车、更换后机车及救援机车连挂车列后担当本务时,重新建立“一对一”关系。
(以前为:列车在中间站加挂补机、更换机车或运行途中机车发生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请求救援后,司机应在停车后并列车管减压的情况下,同时按压列尾装臵司机控制盒的黑、绿色按键,解除列尾装臵主机记忆的本机车的号码;救援机车连挂车列后,按本规程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重新输入本机车的号码。
第六章 终点站与退勤
第六十三条 终点站作业
1.到达终点站后,摘解机车前不得缓解列车制动。若地面无列车制动机试验设备或该设备临时发生故障时,司机应根据检车员的要求,试验列车制动机。牵引制动主管定压600kPa的货物列车到达机车换挂站后,应对制动主管实施最大有效减压量(减压170kPa)。
2.直供电列车到达后,应保持供电,接到车辆乘务员通知后方可停止供电,拔出供电钥匙,按规定与车辆乘务员办理交接。
3.机车不能及时入段时,将机车移动至脱轨器外方、信号机前或警冲标内方(此处删除了“停车”)。机车乘务员(以前为:副司机)应及时检查轴温(装有轴温检测装臵的除外)。LKJ转入调车状态,按调车信号显示运行。
4.机车到达站、段分界点处应停车,签认入段时分,了解段内走行经路。
5.确认入段信号、股道号码信号、道岔开通信号、道岔表示器(以前为:道岔标志)显示正确,厉行确认呼唤(应答),鸣笛动车入段,按规定速度控制运行。
6.有运用干部添乘在列车终到前,司机应出示添乘指导簿,添乘运用干部填写本趟添乘指导意见。
入段作业
第六十四条(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相关内容)电力机车进整备线,在隔离区防护信号前停车(以前为:在隔离开关前停车),确认隔离区防护信号开放后(以前为:隔离开关在闭合位臵)后再动车。
第六十五条 在转盘及整备线停留时,机车必须制动。上、下转盘时,确认开通位臵,严守速度规定。转盘转动时,司机不得离座,不得换端及做其他工作。并须做到:
1.内燃机车主手柄臵于“0”位,换向手柄臵于中立位,机车控制开关臵于断开位。
2.电力机车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牵引手柄臵于“0”位。(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相关内容)第六十六条 入段机车检查和整备
机务段应根据使用机型、乘务方式和段内技术作业时间,制定机车检查、给油、保洁(以前为:清扫)等工作范围和标准。
1.交班司机应将机车运用状态,在机车运行日志上作出记录,按规定做好防溜,与接车人员办理交接。
2.轮乘制司机应向接车人员详细介绍机车运用状态、机车运行日志记录等情况,与有关人员办理燃油、耗电、工具备品以及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交接。
3.检查机车时,发现故障处所及时处理或报修。
中途继乘站换班
第六十七条 出勤时,按本规则第五至八条的规定执行。出勤后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班。
第六十八条 中间站换班应实行对口交接。1.司机交接燃料、耗电、机车运用状态等。
2.学习司机(非操纵司机)检查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办理工具备品等交接。
3.接班后,按本规则附件1-5至附件1-8的规定检查机车。
外段(折返段)交接班
第六十九条 外段(折返段)交接班
1.内燃、电力机车交班机班应按本规则附件1-1至附件1-4的规定进行作业,填写机车运行日志。
2.内燃、电力机车的接班司机应按本规则附件1-1至附件1-4,对机车进行检查。学习司机(非操纵司机)对机车下部进行复检。
3.制动机试验、内燃机车的电气动作试验、电力机车的高、低压试验按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此处删除了蒸汽机车相关内容)
4.其他未尽事宜,按机务本段、外段(折返段)有关规定办理。
退勤作业
第七十条 退勤前,司机用IC卡转储LKJ运行记录文件,正确填写司机报单(以前为:司机应复核司机报单填记是否正确),对本次列车的安全正点情况进行分析作出记录。第七十一条 退勤时,进行酒精测试,向退勤调度员(以前为:机车调度员)汇报本次列车安全及运行情况,对运行中发生的非正常情况按规定填写“机调-10”,对LKJ检索分析的问题及超劳、运缓等情况做出说明,交还列车时刻表、司机报单、司机手册、添乘指导簿后,办理退勤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机车乘务员(不包括动车组司机、自轮运转设备司机),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参照执行。铁路局应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前发《机车操作规程》(铁运„202_‟16号)、《单司机执乘机车操作规程(暂行)》(铁运„202_‟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时,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