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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知识解答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2609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2:3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相关知识解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解答

一、孩子1986.10.3出生,母亲休半年产假,按现行政策独生子女费如何发放?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具体发放办法为: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给50%。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二、我目前有一个两岁的男孩,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问应如何办理?

答:夫妻双方申请→领取《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填写有关内容→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盖章)→送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盖章→报送到街乡计生办审批、盖章、发证→《申请书》交双方单位各保存一份。

三、我是北京人,我爱人是外地人,2000年我们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但于98年底已先生育了一男孩,我的孩子能办理随父入户吗?

答:不能。因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极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四、本人(29岁)户口在朝阳,我妻子(30岁)在北京(海淀)读博士,我们2000年12月结婚,我们小孩2003年12月出生,因为学校不给生育指标,我爱人在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申请了一胎生育证。我们这种情况符合随父入户政策吗?如何才能将一胎生育证换成北京生育服务证,希望能得到你们答复。

答:请拿着女方户口所在地出具的一胎生育服务证(如生育服务证内填写的婚姻、生育情况不清楚,还需女方户口所在地街(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女方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和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及男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如无工作单位请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开证明),之后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街(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换取北京市“一胎生育服务证”。

五、那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六、我老公是华侨,我们想在北京生孩子,请问怎么办? 答:如果你们夫妻中有一人的户口在北京市,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办理办法。如你们夫妻的户口全不在北京,请您回女方户口所在地街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七、我的户口在北京,但是我在外地工作,去年年底怀孕了,因为是第一胎,这里没有要求办理什么证件,可我要回北京生孩子,而且孩子的户口将来也要落在北京,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如果你们夫妻双方均为第一次生育,请您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

八、请问晚婚女方是多少岁?男方是多少岁?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九、请问国家规定的婚假是十天还是十五天?

答:职工本人结婚的,可以请婚假,假期为7天。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十、我今年23周岁是初婚,我爱人28周岁为再婚,请问我能享受晚婚奖励假吗?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虽然您是初婚,但因为您爱人是再婚,所以您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

十一、听说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所在单位领取1000元奖励,具体文件规定是什么?在哪里可以领取?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核实后出具证明)领取,具体规定为: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十二、我是北京城区居民,爱人是外地人,小孩户口目前在外地。我们是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目前这种情况能否将孩子户口随我迁到北京?

答:不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极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虽然您后来补领了结婚证,但因为您的生育行为属于非婚生育,目前所以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十三、独生子女医药费报到几岁?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独生子女在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请您向单位询问。

十四、北京市女职工产假是怎样规定的?有什么奖励?

答:《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十五、本人唯一的小孩在2001年6月出生。2003年初,小孩父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目前需要给小孩报户口。请问,1、报户口之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去何处办理?

2、如果违法,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2、《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十六、北京市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一次性奖励的资金渠道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可此文至今没有,造成企业无法落实。

答:请到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查阅于2004年4月13日印发的“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文[2004]500号),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十七、我户口在北京,老婆户口在外地,如何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答: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所生子女要求随父入户的: 1、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如一直未给孩子上户口,必须先在母亲户籍地落户,然后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2003年8月7日(含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入户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母亲户籍地所在地办理的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情况证明(对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证明的外省人员,需出具街、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⑵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⑶出生证明或子女户口证明。⑷男方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⑸父亲户口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审查其当事人的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查验相关证明。

⑹如孩子是2003年8月7日以后生育或未生育者为其填写“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换证申请书”一份,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⑺如孩子在2003年8月7起以前已出生,并已在母亲户籍地落户的,为其填写“随父入户通知单”一式两份,男方街乡计生办在签署意见、盖章后,交给当事人一份到派出所入户。

十八、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是多少?具体到一方是多少?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奖励费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十九、我26岁,我老婆21岁,是否可以要小孩,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未达晚育年龄的,应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二十、我今年34岁,初婚,我丈夫三年前离婚时有一个3岁孩子,判给他前妻,我们是否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您丈夫与前妻生育的孩子虽然只有三岁,但您已超过28周岁,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

十一、公司有员工超生了,对公司有何影响?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十二、我户口在外地,我丈夫是北京户口,为什么我的户口不能随他迁入?什么时候才可迁入?

答:请咨询公安部门。

十三、我是一个未婚妈妈,孩子2岁半,两年前我到我户口所在地“北京市潘家园街道计生办”办理孩子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当时“潘家园街道计生办”让我缴罚款,我没交,所以小孩到现在还没有户口,请问北京市对这种情况有无明确的罚款规定?应是多少钱?我应如何办?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2003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82.6元。请你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尽快为孩子办理入户事宜。

二十四、我的独生子女证丢了,申领时间是1980年.我现在还记得该证的序号,并且所盖的章是北京市朝阳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请问我现在可以申请补办吗?都需要什么手续? 答:京人口发[2004]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中规定:《光荣证》应当“妥为保管,不得遗失”。如果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光荣证》丢失,子女超过18周岁的,可凭领取《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证明,享受1000元奖励费或5000元经济帮助,不予补办《光荣证》。

十五、请问北京市对双胞胎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包括出生前和出生后读书。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六、我是北京市农业户口,丈夫是河南人,居民户口。现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是超生的,被罚款后上了北京市户口,一家四口一直居住在北京。想咨询一下,我丈夫可不可以办理入京农业户口?

答:不可以,因为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二

十七、我父亲今年74岁,没有领取过独生子女证,但事实上我是独生子女,请问怎样领取一次性奖励?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您的父亲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不能领取一次性奖励费。

十八、我小孩一岁了,他爸爸是外国人,爸爸因为工作需要必须在国外工作,在宝宝两个月时才跟我办了结婚证,我怎么样帮我宝宝入户呢。我朋友说我会被罚很多钱,是真的吗?

答:你的户口若是北??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2003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82.6元。

十九、我单位规定已婚女工初次怀孕流产的给流产假,非初次怀孕流产按病假处理。我已育有一子,今年9月份做了药流术(第一次),单位按病假处理并扣了我的工资。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规定合法吗?若不合法,我要到哪里仲裁? 答: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具体规定。请查阅劳动部网站

十、请问我单位从今年(2003年)起不给独生子女报销医疗费怎麽办? 答:关于子女医疗费报销问题,建议查阅北京市财政局网站,上面有具体规定。

十一、我本人是北京市户口,而妻子和两个孩子均为外地户口,现就孩子进京咨询,因为两个孩子在原籍都符合本省《计划生育条例》由国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准许发放的《生育证》后出生的,两个孩子均全部按计划生育政策统计上报后批准出生,请问,不知第二个孩子可否办理随父投靠进京手续?

答:您的第二个孩子虽符合原籍的生育规定,但同时也要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才可办理随父迁移的进京手续。

十二、我们单位在职工福利中没有独生子女费。所以我不能领到此项奖励。孩子的托管费和医药费也不给报销,这明显违反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该怎么办,请帮忙解决。

答:请您将单位不发放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反映到您的上一级单位或辖区街、乡计生办。他们将监督你单位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的执行情况。

十三、女方家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小女儿已经农转非,大女婿(农民)同意落户到女方家,并同意赡养老人,请问这种情况大女儿可否要第二个孩子?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是指:

1、夫妻都是农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负责赡养老人;

4、其他姐妹均为农民且没有超计划生育行为。由于小女儿已经农转非,所以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不可以生第二个孩子。

十四、我公司自今年7月规定:独子费包含在工资里,不再单独发放。但我的工资总数没有任何变化。(实际上是取消了独子费)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从您反映的情况看(工资总数没变),公司这样做不妥。因为:

1、公司应将规定,公布于众让大家都知道规定内容;

2、工资条应当明确的反映出来,独生子女费是多少钱。

十五、我的户籍在北京朝阳区,生有一个儿子,被公司调往广东大亚湾分公司工作,目前想在大亚湾购房,房产交易所要求我出具户籍所在地的婚育证明,我该如何办理?

答:请您带2张一寸相片和5元钱、户口本、结婚证及双方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以及目前所采取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国家计生委统一监制的绿色小本)。

十六、请问,如果男方是北京市户口,女方是外省户口;女方生产时,丈夫是否可以按新的计生条例,休30天“产假”照顾妻子?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如男女双方均因公不能享受奖励假的,可由女职工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职工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如女职工单位核准的工资标准高,男方单位承担有困难时,可安排男方休半个月奖励假。三

十七、由于大人的户口变动,请问“生育服务证”能否更改街道办事处?如何办理?

答:《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十八、我们已有一十七岁男孩,听说博士生有生育优惠政策,可以申请二胎,是吗?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条例》中没有博士可以生育二孩的规定,所以您不符合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十九、请问,因生育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是本人、单位或是医疗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关于生育费用报销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请向主管部门咨询。

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光荣证丢失,办证单位又查不到证明怎么办理?我单位执行政策需了解细节。

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应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光荣证》丢失,可以查看本人档案中是否有独生子女申请表或财务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原始记录。

十一、我想了解一下北京市关于独生子女奖励的新法规内容?

答:《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十二、请问男女都为少数民族,且一方为非农户口,一方为农村户口,申请二胎有哪些手续?

答:生育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如女方是北京市户籍,可以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对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九项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

十三、我是本区的一位普通城镇居民,请问朝阳区指定的鉴定孩子病残的医院有那几家?那几种病残可以申请第二胎?

答:

1、朝阳区病残儿童鉴定指定医院是朝阳红十字医院(即朝阳医院)。

2、具体申请标准,请查询首都之窗→市计生委网站→京计生委发[2002]47号《关于下发〈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四、本人今年42周岁,一直未婚,于2003年10月从福利院抱养一个男孩,我能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京人口发[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五、我和我先生为再婚家庭,他与前妻生育过一个孩子,虽然我们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我们不想再生了,请问这样有没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规定为:领取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书领取; 四

十六、我今年五十四周岁,只生育了一个男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年前,由于车祸,使儿子成为植物人,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听说计划生育可以提供经济帮助,具体应如何办理?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政府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具体规定为: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出证明);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

3、到市计生委、市卫生局规定市区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但你现在还不能领取,因为,领取5000元经济帮助需在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发放。

十七、我于2004年4月生了一个孩子,由于我是晚婚晚育,应享受一个月的奖励假,但由于我工作的特殊性,只能休三个月法定产假,不能休奖励假,请问可否由我丈夫代我休假?或者有什么其他的奖励办法?

答:《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经双方单位同意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担负50%。如男女双方因公不能享受,可由女方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发给半个月工资。如男女一方享受半个月奖励假,另一方因公不能享受,其单位按女职工单位核定的工资标准发给半个月工资。如女方工资标准过高,男方单位承担50%有困难,可安排男方休半个月奖励假。

十八、我和我的妻子为再婚家庭,我之前生育了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妻子为初婚,我们经过考虑决定不再生育,请问我能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可以,但须在子女18周岁以内重新办理《光荣证》。

十九、我现年五十六岁,多年前曾经离过婚,与前夫生育过一个男孩,但未领取《光荣证》,离婚后孩子判给前夫抚养,孩子现在二十二岁了。我和现在的丈夫未生育过孩子,他为初婚,请问我为什么不能享受1000元奖励,补办《光荣证》可以吗?

答:因为你们再婚后没有书面表示不再生育,而且办理《光荣证》需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现在孩子已经超过十八周岁了,不能补办《光荣证》,也不能享受奖励待遇。

十、我和我丈夫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我们是否能享受1000元奖励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优惠政策?

答、京人口发[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的,再婚后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收回《光荣证》,已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如此对夫妻又离异,也不再办理《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十一、我们为独生子女父母,2002年我和我妻子就分别满六十周岁和五十五周岁,由于我们已经退休,请问我们还能享受1000元奖励吗?

答:可以,独生子女父母在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如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即1000元)奖励和第二十三条《条例》(即5000元)经济帮助的应予补发。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十二、我与我妻子于2003年生育一对双胞胎,我们为什么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不能领取,我们以后是否能享受奖励和经济帮助?

答:《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局的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证明)领取一份(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离异停发奖励费。如再婚双方各按已有的子女计算。双胞胎或多胞??村居证明),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十三、请问,对于再婚夫妻贡献生育第二个子女指标的,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答: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同时办理献出第二个子女规划,已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取得再生育一个的生育服务证一年内办理贡献的,已退回的奖励费应退还申请人;超过一年的,不再退还奖励费。五

十四、我和我老伴于2003年10月领取了1000元奖励费,今年我们的儿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了,我们为什么不能领取5000元的经济帮助?

答:京人口发[2004]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中规定:2003年9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的经济帮助。

十五、我和我丈夫现在国外自费留学,我们有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这段时间街道停发了我们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他们这样做对吗?

答: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十六、我与我爱人2001年离婚,离婚期间我们都未再婚,经过考虑,我们于今年复婚,请问我们要重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

十七、请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经济帮助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第二条第㈡项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条例》规定的“1000元一次性奖励”和“50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十八、我户口是北京的,目前离异一人,与前妻生有一女,现年三岁,判归我抚养,但是我与前妻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目前,我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不能,因为您与前妻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目前又离异,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十九、特批可以贡献吗?

答:不可以。六

十、病残二胎可以贡献吗?

答:可以。

十一、我今年满50周岁了,10年前我与爱人办理了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因为种种原因,至今未生育,我想把这个指标贡献出去,可以享受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奖励吗?

答:不可以,因为贡献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要求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十二、我是外地人,孩子的户口已经办理了随父进京,为什么还要在我的户口所在地(外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在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您只是孩子的户口进京,而孩子母亲的户口未进京,所以只能回女方户籍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我是北京户口,孩子四岁了,四岁之前一直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在刚补办了,计生办人员告诉我从领证之日起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十八周岁,为什么不能把前四年的奖励费补发给我?

答: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同时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年未领取的,不予补发。

十四、子女符合随父迁移(入户)政策的,男方在京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时,有“光荣证”、无“申请书”,需要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吗?

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

十五、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时,有少数人(女方)无档案,应在哪里领取一胎生育服务证?盖章在哪?

答:《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六十六、一次性经济帮助,子女属于生病死亡或因压力自杀的,是否享受?

答: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帮助。

十七、我的孩子1961年出生,1980年单位发给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我能不能享受1000元奖励或50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

答:可以。

十八、男方再婚(丧偶)的,已满六十周岁,孩子已经三十周岁了,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目前找了一个老伴,老伴系再婚未生育过,能不能享受1000元奖励?

答:男方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个人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女方不享受。

十九、我们是独生子女父母,因不慎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能补办吗?

答:《光荣证》应当“妥为保管,不得遗失”。如果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光荣证》丢失,子女超过18周岁的,不予补办《光荣证》。如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但应在申请书及《光荣证》上写上补办字样。

十、我和前妻只有一个孩子,目前我离异,未再婚,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如果您在离婚前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则目前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十一、我是独生子女家庭,爱人在2003年8月9日不幸因病逝世时,年龄已超过55周岁。请问我爱人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吗?

答:不可以。因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十二、在押人员能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在押人员如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2003年9月1日起,在服刑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常领取。

十三、我兄弟三人都是农村户口,目前都结婚四年了,爱人都已超过三十岁了,只有我生了一个女儿,大哥和三弟都没有孩子,我想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民,且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饿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因为你婚后未满5年,兄弟(大哥和三弟)结婚都不满5年,也没有在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所以不能申请。

十四、我是独生子女家长,2003年2月满60周岁,已在单位领取了1000元一次性奖励费,2004年3月我的孩子不幸病故。请问我还能领取5000元经济帮助吗?

答:京人口发[2004]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中规定:2003年9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的经济帮助。

十五、我长期旅居日本,我爱人是日本姑娘,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现我打算将两个孩子的户口都落在北京。请问如何办理?

答:京计生法字[2003年]143号《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跑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申请人在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使馆出具的外国人一方永久居住权的证明、以及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后办理。

十六、我是初婚,我妻子唐女士丧偶并有一女孩,婚后我们重新办理了《光荣证》。今年2月我俩协议离婚,孩子有唐女士抚养,我每月付抚养费200元。请问,我再婚时算有孩子吗?

答:再婚夫妻离婚时,无子女一方与其继子女经法律判决无抚养义务和赡养关系的,在以后申请生育时可不计入其子女数。由于您和唐女士的孩子有抚养关系(每月付200元),所以您再婚时,按有一个子女计算。

十七、我和爱人户口在北京,原在长江三峡工作,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2002年5月我俩退休回到北京。现我们均已满55周岁和60周岁,当我拿着独生子女证来到街道领取1000元一次性奖励时,被告知不能享受。请问为什么?

答: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在具体发放办法中规定: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因为您夫妻俩是有工作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文件精神,您应到单位领取。

十八、我和李某是一对再婚夫妻,双方各自有一个孩子。因为各种原因现我俩已离婚,各自把自己的孩子带走。请问我可以领取1000元一次性奖励吗?

答: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在具体发放办法中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光荣证》的,再婚后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收回《光荣证》,已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十九、我是初婚,1995年与王某结婚,他是再婚有一男孩(当时孩子已11周岁)。同年我们办理了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划,并于年底将指标贡献。但未重新领取《光荣证》。现在我已满55周岁,请问我能领取1000元一次性奖励吗?答: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特批)后,如子女在18周岁以内,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继续领取奖励费。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解答

如何贯彻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日前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为什么要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条例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着重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1

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一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三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条例》在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面作了规定

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改进管理方式,强化

服务,切实减轻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负担。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根据原《办法》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为了方便群众,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条例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关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的信息,条例规定:对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反馈。

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根据原《办法》规定,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条例缩小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以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

为了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条例》在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信息沟通方面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实现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条例同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职责作了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是尽可能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条例在保障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权益也有规定

针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为了落实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同时,条例还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篇:团队精神知识解答

团队精神知识解答

编者按:

2011年,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系列主题教育是深化团队精神教育培育,为使广大员工了解团队精神基本知识,党群工作部编印了《团队精神知识解答》,望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

一、什么是团队精神?

所谓团队精神,简单来说就是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团队精神的基础是尊重个人的兴趣和成就。核心是协同合作,最高境界是全体成员的向心力、凝聚力,反映的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并进而保证组织的高效率运转。团队精神的形成并不要求团队成员牺牲单个自我,而是挥洒个性、表现特长、提高效率,保证成员共同完成任务目标。其特点是协作意愿和协作方式,进而由此产生真正的内心动力。团队精神主要是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而且,要求员工必须有良好的从业心态和奉献精神。否则团队精神就无从说起。

二、团队精神的作用?

1、目标导向功能

团队精神的培养,使员工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朝着一个目标努力,对单个员工来说,团队要达到的目标即是自己所努力的方向。团队整体目标在每个员工身上必须得到体现。

2、凝聚功能

任何组织群体都需要一种凝聚力,而团队精神就是通过对群

1体意识的培养,通过员工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信仰、动机、兴趣等文化心理,来沟通人们的思想,引导人们产生共同的使命感、归属感和认同感,反过来逐渐强化团队精神,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

3、激励功能

团队精神要靠员工自觉地要求进步,力争与团队中最优秀的员工看齐。通过员工之间正常的竞争实现激励功能,而且这种激励不是单纯停留在物质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得到团队的认可,获得团队中其他员工的尊敬。

4、控制功能

人的个体行为需要控制,群体行为需要协调。团队精神所产生的控制功能,是通过团队内部所形成的一种观念的力量、氛围的影响,去约束规范,控制员工的个体行为。这种控制不是自上而下的硬性强制力量,而是由硬性控制转向软性内化控制;并转向对其价值观和长期目标的控制。

三、团队精神有什么重要性?

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在于个人、团体力量的体现,小溪只能泛起破碎的浪花,百川纳海才能激发惊涛骇浪,个人与团队关系就如小溪与大海。每个员工都要将自己融入集体,才能充分发挥个人的作用。个人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员工要将个人追求与企业追求紧密结合起来,树立与企业风雨同舟的信念。团队精神的核心是协同合作,在企业每个人的工作都不是绝对独立的,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工作相对独立,但又相互渗透,所以分工是相对的,分工是离不开协作,协作是为了更好的工作。企业这艘巨舰上的每个人岗位不同,但要达到胜利的彼岸就必须团结协作,向着同一个目标摇旗呐喊,勇往直前。

总之,团队精神对任何一个组织来讲都是不可缺少的精髓。否则,就如同一盘散沙。一根筷子容易弯,十根筷子折不断……这就是团队精神重要性直观表现,也是团队精神重要所在。

四、团队精神有何特点?

一个人没有团队精神将难成大事,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团队精神将一盘散沙。

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单打独斗扭不过别人,合作协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良好的合作、协作,就能发挥群体力量,推动企业占领市场。团队精神主要以下特点:

1、共同目标。

企业的共同目标是一种意境。团队成员应花费充分的时间、精力来讨论企业目标,而且都能够深刻地理解企业目标。以后不论遇到什么困难,都朝着目标前进,不停止。

2、具体目标。

企业应将共同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可衡量的行动目标。行动目标能使彼此间的沟通更畅通。

3、责任承担。

建立一种环境,使每位团队成员在这个环境中都感到自己应

对团队的目标负责。并勇于承担各自责任。

4、融洽关系。

团队成员之间互相支持与帮助,善于沟通,彼此之间坦诚相待,相互信赖。

5、协力齐心。

团队成员为团队目标实现,做出承诺,并力量汇聚、众志成城。

6、大局意识。

以“一盘棋”为比喻一个单位整体。大局意识就是让这个整体中每一个棋子(员工)在胜负角逐中不仅发挥作用,而且有进有退,互相依存,共同担负整体决战胜负的总任务。因此要教育干部和群众树立大局全局意识,特别在公司改革中,要有“一盘棋”思想,全力开创企业未来。

五、如何加强企业团队精神?

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有生命力,是否有发展前景,到底看什么?是看这个企业的理念有多么先进?是看这个企业资金有多么雄厚?是看这个企业科技含量多高?还是看这个企业拥有多少知识分子?拥有多少高科技人员?

这些都不是决定因素,关键还是要找企业内部的决定因素。而这个决定因素实际上就是企业是否有团队精神,企业的员工是否有团队意识。没有“团队精神”的企业,一切美好的想法和愿望都将成为“零”;没有团队意识的员工,无论学识有多高、技

术有多精、学历有多深,都不会得到发展。一切才华、学识对于这个企业来讲或许都是零。

我们强调“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并非否定那些先进的企业理念、雄厚的资金基础、高科技的含量和知识的重要。但是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先进的理念固然重要,但如果贯彻不下去,没有会接受的员工,那也等于零。只有具备“团队精神”的企业,才会形成无形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即便思想理念暂时偏于落后;企业资金状况偏于紧缺;技术含量偏于过低……但是俗话说的好“三个臭皮匠,超过一个诸葛亮”。

只要大家心往一起想,劲往一处使,有困难可以靠集体的力量克服,没有的东西也能创造出来,缺少的东西也补上。这样的企业就会战无不胜,这样的企业就会显示出无穷的魅力!

第四篇:人防知识解答

主 题:加快人防(民防)建设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时 间:2008年10月25日 16时12分

嘉 宾:省人防办主任、省民防局局长张永康

4月27日下午3时,省人防办主任、省民防局局长张永康走进“中国江苏”网,介绍我省人防(民防)建设情况,并就广大群众关心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建设经费筹集、人防执法等问题接受现场咨询。

[主持人]:本次活动到此结束,十分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再见![2007-4-27 17:03:33]

[张永康]: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人民的大力支持下,人防(民防)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能够不辱使命,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推进我省人防建设跨上新台阶,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2007-4-27 17:03:30]

[张永康]: 十分感谢各位对江苏人防(民防)的关心,感谢各位对我们省人防办(民防局)工作的支持。在新形势下赋予人防汛民防)建设新内容、新任务和新要求,也提供了“人防人”展示能力与才智的新使命、新机遇和新舞台。[2007-4-27 17:03:15]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即将结束。[2007-4-27 17:03:07]

[网友 大军]问: 收了人防费用后,怎么使用? [王延庚]:“大军”朋友:我们收了人防费之后,全额上缴各级财政专户存储,按财政的预算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主要是用于修建人防工程,让人民群众战时有地方可藏身,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人防费的使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人防费的使用效益)。[2007-4-27 17:00:35]

[网友 不知]问: 我是一名徐州市民,请问徐州在反“台独”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台湾导弹能打到徐州吗?

[李军]:徐州是军事重镇、工业基地和交通枢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至于导弹能否打到徐州,因导弹射程是一定的,需视发射地点而定。而且,防御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2007-4-27 16:59:07]

[网友 一个学生]问: 我想问,在现在这么和平年代,我们还要人防吗?

还有,现在建的人防工程,好象都是一个一个的,不能联通,只有“通”了才有生命力,如果不能,只是一个一个的“现代洞”,想请人防主任关于这个问题今后有没有什么措施? [朱海啸]: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全民的公益事业。

我们都希望过和平的生活,但目前世界并不太平,最有效防止战争的方法就是准备战争,人防就是准备中的重要一环。

人防工程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目前我们正按人防工程规划进行建设。如南京新街口地区正在进行联通。我想,不久的将来,我们的人防工程就将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防护工程体系。[2007-4-27 16:56:39]

[网友 风帆]问: 如果开发商不建人防工程,将受到哪些处罚? [周向前]:按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不管是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07-4-27 16:55:46]

[网友 徐州天盾]问: 主任:人防我看是大城市的事,县级地域在未来战争中一般是不会挨炸弹的,请问县级人防办干什么?有什么存在必要?

[江涛]:《人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开展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其指定的人防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贯彻人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人防指挥、通信、工程、法规、宣传、科研等项业务建设;战时组织防空袭斗争;承担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等等。近年来,我省县级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有效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人防主管部门的神圣使命,是落实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迫切需要。因此,县级人防工作是全省人防工作的重要方面,不仅要搞好县(市、区)本级人防工作,还要向街道、乡镇拓展。[2007-4-27 16:53:11]

[网友 胡希为]问: 当前,加大地方人防行政执法力度,尤其是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执法检查,主要有哪些具体措施? [周向前]:在这方面全省各地有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事实上绝大数房地产企业是能够自觉守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的。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首先是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同时,还应当加人大、政协机关、政府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力度,这其中重要的我想还是要加强要广泛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从思想上提高全社会的人民防空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人民防空法治建设水平和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2007-4-27 16:53:04]

[网友 苏北]问: 现在建的地下车库,将来是隐蔽人员还是车辆? [朱海啸]: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的一种平时用途,其战时用途有人员隐蔽、车辆隐蔽、物资库等等,具体每个工程的战时用途是根据人防工程规划确定的,并在设计图纸中得以明确。[2007-4-27 16:52:06]

[网友 风雨同舟]问: 在未来高技术战争中,人防部门在城市管控中能起到哪些作用,如何和公安部门搞好协同?谢谢

[李军]:在未来高技术战争中,人防部门主要是在进入战时状态时,按战时防空的要求进行城市管控,包括人口疏散、隐蔽、交通、灯火等。在战时体制下,将由人防指挥部及其各种人防专业队组织实施。公安部门既是指挥部成员,又是相关专业队的主管部门。人防部门进行配合,及时交换信息,根据情况提出管控意见。目前,我们正在进行这方面工作的研究和试点。[2007-4-27 16:51:31]

[网友 yjy]问: 现在警报型号比较复杂,不明白什么意思,声音好像也不大。[李军]:警报设施的型号有电声、电动等不同制式,主要是因为建设的时间不同等所致。警报信号规定有几种,用不同的长、短信号组合,以表明发放、解除等不同内容,但只有几种,并不多,以免不便识别。至于您感觉声音不大,可能是离警报设施比较远,风向有时也会有影响。目前在南京这样的城区,警报音响的范围基本上是覆盖的。[2007-4-27 16:50:41]

[网友 一民]问: 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在性质和使用上有何区别

[朱海啸]:人防工程是保障战时人民生命财产而修建的地下掩体,主要作用体现在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等防护功能上,而普通地下室是作为地面建筑的基础和利用地下空间的一般构筑物,不具有防护效能。为更好地使人防工程为经济、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我们鼓励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2007-4-27 16:49:18]

[网友 一民]问: 物权法颁布后,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属于国家还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周向前]:这个问题前面已有网友提过,物权法没有涉及小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问题,这个产权的归属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2007-4-27 16:49:06]

[网友 大兵]问: 我想请教南京市内的防空设施现在还能使用吗?像北极阁防空洞,里面开歌舞厅什么的,我还听说有的防空洞都用来晒干菜了,这样下去如果真的打仗该怎么办?

[朱海啸]:这位网友,感谢你对人防设施的关注。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但为了使其平时能更好地为经济、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我们鼓励平时的开发利用,可以作歌舞厅、商业、车库等用途,当然,要到当地人防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并不得影响工程的防护功能。至于你所说的人防工程晒干菜我到没见过也没听说过。[2007-4-27 16:48:56]

[网友 泰无聊]问: 尊敬的张主任,科索沃战争中,我国驻南联盟大使馆的地下室被炸,请问目前我们按核6级标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在未来战争中能否起到保护我们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作用?

[朱海啸]:你好,这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我只告诉你,现在人防工程的建设标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可能的伤亡概率确定的,并不是要求每个工程都防直接命中。6级人防工程将会起到它应有的作用。[2007-4-27 16:47:50]

[网友 淡淡小风]问: 张局长您好,就我了解普通人对人防知之甚少,您觉得怎样才能加强人们对人防的了解?怎么扩大人防的宣传度? [江涛]:采用多种手段,拓展宣传途径,进一步加大人防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目前我省正在大力推进人防(民防)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网络活动,并通过各类人防设备设施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方便民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具体作为等办法来扩大人防宣传,提高宣传的效果。[2007-4-27 16:45:55]

[网友 徐州天盾]问: 张主任:人防系统为什么要搞“准军事”化建设?有什么必要和好处啊?

[周蒲生]:人防机关开展“准军事化”建设,国家人防办对人防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应对信息化战争城市防空袭斗争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风政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人防机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础工程。各级人防部门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总要求,加强机关建设,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打赢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以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事化建设为基本方向,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人民防空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围绕建设一个坚强的班子、造就一支过硬的队伍、创建一套规范的制度、营造一个优美的环境,不断强化人民防空战备职能,增强人民防空整体实力,把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准军事化”机关。[2007-4-27 16:43:27]

[网友 徐州天盾]问: 请问主任:人防和民防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人防要改做民防?今后民防都要开展一些什么工作?

[李军]:人防和民防都可以理解为“人民防空”的简称,是由人民防空或民众防护发展而来的。民防是在冷战结束后,国外将单一的民防资源和体系逐步发展为主要应对平时防灾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甚至包括反恐在内。而我国的人防体制未作相应变化。目前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讲的人防是指战时的防空袭,而民防除防空袭外,还包括平时的抢险救灾等应急方面的工作.人防向民防拓展,是由单纯的战时防空与平时的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双重任务,更好地利用人防资源,实行平战结合,扩大社会服务领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今后民防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指挥平台的建设,包括软件硬件.二是防灾救灾设施建设,包括避难场所和救援设施等.三是专业队伍建设.四是民防知识宣传教育,包括公民自救能力和素养的提高.五是民防信息的统计分析.六是民防有关理论的研究,包括法规体系建设等.[2007-4-27 16:42:55]

[网友 和平年代]问: 请问南京有多少防空洞?分布在什么位置?平时做什么用途?在什么情况下启用?

[江涛]:南京市的工程总量在全省是最多的,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也名列前茅,分布也很广。平时用作车库居多,也有用作商场、娱乐、仓储等用途的。遇有防空需求,这些工程大都能投入使用。[2007-4-27 16:42:31]

[网友 刘小斐]问: 南京好像每年大屠杀纪念日都听到放警报,是人防拉的吗?除了纪念以外,还有什么其它作用?

[李军]:每年12月13日,都是由南京市人防办组织发放的.至于作用,我在刚才网友的提问时已进行了回答,简单地讲,一是国防教育的一种形式,通过警报发放,提醒人们居安思危.二是对警报设施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持良好状态.[2007-4-27 16:40:39]

[网友 我爱二十四响]问: 我住在南京那么多年,从没有看见周围的街道啊,政府部门啊,组织老百姓搞人防演习,学习之类的东西,我想知道,如果真有什么战争打起来,我们这些毫无防备知识的老百姓改如何是好?

[李军]:各级政府和人防部门每年都组织一些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人防演习有时也会涉及少数居民参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演习还是比较少,也只能是比较少的。因此,可能是您没有注意到.人防知识的教育在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街道甚至党校等,都开展了人防知识教育。各级政府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防空和应急预案,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需要时,公众要在政府的组织安排下,按照预案有秩序地采取防护措施和行动。[2007-4-27 16:38:24]

[网友 cyh]问: 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问题是否属于个人

[周向前]:关于地下车库问题,物权法已经做了规定,但物权法没有对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做出规定。“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就我理解其本质还是属于人防工程,这里的“地下车库”只是人防工程作为平时使用的一种用途。因此,他的所有权问题,应当待有关国家机关对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做出明确的以后确定。[2007-4-27 16:37:39]

[网友 YJY]问: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要搞民防?

[李军]:这个问题,我在回答其他网友的提问中已回答。这既是人防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民防接轨的需要。可以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推进人防的平战结合,扩大社会服务领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际上,广义的民防应该包括人防和民防,我们最终的目标要就是实现两防一体化。[2007-4-27 16:32:31]

[网友 大意的芝麻]问: 我儿子中学上的人防课,感觉还停留在冷战时期的概念范围内,如防核防生化武器什么的,虽然这些都很重要,但是我希望他们所学的知识能够与时俱进,不知在这方面,贵办有什么好的计划呢?

[李军]:这位网友所提的问题很好,我们的人防知识教育确实需要结合不断变化的情况进行改进,不断完善。目前,我们也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中学的人防知识课本正在修改中,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预计下学期将能用上,其中就增加了平时的防灾救灾知识与技能等内容。希望能继续关心人防和民防知识的教育工作。谢谢![2007-4-27 16:31:41]

[网友 秋白衣]问:

1、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有没有标准?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2、为什么有的地方是人防执法大队在执法?他们执法有什么法律依据?

[王延庚]:“秋白衣”的名字起的很好。

一、我省筹集人防经费的标准是由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这个文件网上都有(您可以查阅)。

二、人防执法大队执法是代表人防办履行职责,他们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谢谢您关心人防工作。[2007-4-27 16:29:18]

[网友 贝利]问: 连云港有个核电站,如果出了什么泄露的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李军]:一方面,核电站的安全系数是比较高的,核电也是一种安全、清洁的能源。另一方面,政府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已预先制定有周密的应急预案,有不同的应对措施,以保护公众,保护环境;核电站附近(3-5公里)的民众有序地进行如隐蔽、服用碘片、进行食物饮水控制、必要时组织公众撤离等应急行动,完全可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7-4-27 16:26:48]

[网友 小凤凰 ]问: 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中基础埋深超过3米建设满堂红人防工程,请问基础埋深如何定义,特别是桩基础,应从哪里算埋深?

[朱海啸]:基础埋深指从地表向下计算,桩基是从桩承台下表面开始计算。[2007-4-27 16:25:24]

[网友 草莓派]问: 请问现在新建的大楼,在人防设施上有什么要求和标准吗?比如要求大楼必须在地下设防空洞什么的?

[朱海啸]:按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面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m以上的要按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各市标准不同,具体比例请咨询当地人防办。[2007-4-27 16:23:26]

[网友 车行天下]问: 如果战争时期,我们买的车库还是我的吗? [周向前]:这位网友的问题很有意思,既涉及车库权属问题,又涉及国家战争动员机制问题。我想,如果你买的车库依法属于你的,战争时期仍然应当是属于你的。[2007-4-27 16:22:07]

[网友 大河]问: 东北三省每年9.18全省统一拉响警报,很有教育意义,江苏省有这方面的考虑吗? [江涛]:江苏各市都按照人防法的要求,确定了警报试鸣日,有的是解放日,有的是沦陷日,有的是首次遭受空袭的日子,都很有警示、纪念意义。目前江苏没有统一警报试鸣日的考虑。[2007-4-27 16:18:27]

[网友 李明]问: 个体户为什么要负担人防费? [王延庚]:《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是一项全民的公益事业。全体公民都必须为人民防空尽义务,所以我认为,个体户负担一点人防经费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2007-4-27 16:17:47] [网友 关心仁]问: 我看到新闻说南京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拿下了华东最大的人防工程20年经营权.人防工程不是属于国家的么,出让经营权的依据是什么?出让金又将用于什么?人防工程在改造用于经营之后还能在突发事件中随时用于人员掩蔽么?作为人防部门又如何确保该工程的战备功能不被荒废? [周向前]:这位网友所提的问题很好!

人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出让人防工程经营权,作为实践人民防空“平战结合”方针的一种做法,国家是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的,出让金主要是用于工程的维护管理方面。根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损害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但是为了便于平时的使用,战时还是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转换和准备的。因此,平时注意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保护十分重要。这是全社会特别是人防工程使用者重要的任务和职责之一,当然,各级人防部门的责任也很重大,任务也十分艰巨。我相信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这项工作。[2007-4-27 16:16:28]

[网友 天盾]问: “物权法”对小区人防工事的权属没有作明确规定,那么我们如何确认?如何买卖?

[周向前]:物权法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物权法和国家现有政策进行立法研究与实践,将会对其权属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省部分城市正在做这方面的探索和试点。[2007-4-27 16:09:11]

[网友 张维强]问: 我们无锡前一段时间放了防空警报,请问平时不打仗放警报有什么意义?要是有什么突发灾难时,是不是也可以用这种警报来提醒我们老百姓? [李军]:平时发放警报,一是国防教育的一种形式,警报响起,提醒人们居安思危。二是对警报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持良好状态。人防的警报设施可以用于平时的突发事件应急,但要有相关的规定和明确的音响含义,以免混淆。[2007-4-27 16:06:08]

[网友 123456]问: 关于防空地下室的使用权问题,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常有争议,人防工程产权究竟应该属于谁?

[朱海啸]: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滞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其中,商品房小区配套的防空地下室被开发商私下销售或所谓的转让使用权,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并直接导致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乃至人防主管部门之间的纠纷,形成矛盾的焦点。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去年以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后提出了建议和提案,要求建立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我们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然而,人防工程产权涉及的面很广,情况十分复杂。一方面,在法律上存在空白。目前对地下空间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地下空间权也没有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充其量只能是它项权利。另一方面,地下空间建筑与土地使用权是分是合涉及到的矛盾很多,地下空间建筑对土地的依附性复杂,不可分离原则成为争议的焦点。再就是,人防工程是国防资产的一部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客观存在,使得推开这项改革非常艰难。

我们已经在一些省辖市和县级市抓了试点,初步取得了一些探索性的成果。当前,我们正在做4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明晰人防工程特别是结建人防工程的国有属性;二是做好人防工程使用登记工作,发放人防工程使用证。每一个工程都要登记到位,数据要准确、详尽。三是在一些市进行创新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推进试点工作,研究人防工程产权国有属性的实现形式,切实为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维护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四是下大力解决人防工程非法转让作用权的问题,防止出售人防工程停车泊位、流失人防国有资产事件的发生。下一步,我们打算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组织法制部门深入进行研究、论证,梳理试点成果,为立法提供依据。[2007-4-27 16:05:26]

[网友 老百姓]问: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有没有标准?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王延庚]:省人防办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于2002年联合出台了《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明确了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1.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2.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3 ~ 15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按规定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2% ~ 5%比例范围内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 ~ 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2400 ~ 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各市、县(市)具体收费标准和应建比例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定收费标准幅度内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防办、财政部门制定。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2007-4-27 16:02:13]

[网友 小鱼]问: 我想开个防护设备企业,应经哪个部门审批?

[朱海啸]: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由国家人防办审批。具体条件和有关标准请查询江苏省人防网站《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办法》。由于人防防护设备企业是特殊企业,有关问题请到省人防办工程处咨询。[2007-4-27 16:00:18]

[网友 王建设]问: 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是怎么确定的?

[朱海啸]:根据国家四部委规定,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依据城市类别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在2-5%的范围内具体确定配建比例。各地的情况不同,确定的配建比例也不同,请咨询当地人防主管部门。[2007-4-27 15:58:04]

[网友 小龙龙]问: 我们已经按照人防办要求补建了人防工程,为什么还要对我们罚款处罚?

[周蒲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建民用建筑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事后补助建了,这是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对于行政相对人适用罚款处罚,是对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他过去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惩罚。履行义务与接受惩罚这两者既不矛盾,也不能划等号,他们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当然给不给予罚款处罚,这是法律赋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权力。可罚可不罚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不罚;能多罚也能少罚的应当尽量少罚。罚款不是立法的目的,也不是人防主管部门执法的目的。他们的目的是要通过惩戒违法,保证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保证公权力的顺利实现,保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更好的建设平安、和谐社会,保卫国家的长治久安。[2007-4-27 15:55:24]

[网友 coupe]问: 人防工作很重要,做任何事情关键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的人防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能顺利推进。请问你们对领导干部的人防教育是怎么抓的?

[江涛]:这位网友说的很对。当前人防(民防)建设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十一五”人防发展目标已经明确,现在的关键是要付诸实施,要依靠各级领导抓落实。我们要着重抓好对各级政府机关和党校的人防(民防)教育,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指示,进行国家安全和军事斗争形势教育,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了解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空袭与防空袭斗争的特点,学习人防和民防的基本知识,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本级防空袭应急预案和组织本级防空袭防护行动指挥程序与要求,机关了解组织指挥防空袭疏散、隐蔽行动的程序和方法,掌握个人防护与自救互救的方法。截止2006年,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党校先后有6000多人次,接受了人民防空知识教育。[2007-4-27 15:54:21]

[网友 投诉]问: 对于人防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意见我们应该向哪里反映?

[周蒲生]:我们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十分感谢大家对人防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我们各级人防部门都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外公开了办公地址、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络信箱。

如果有人还感到不方便、不放心,或者对已经得到的处理意见和答复不满意的话,可以向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纪检部门反映,向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人大、政协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向社会有关媒体反映,征得这些部门和单位的了解与支持,这些都是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渠道。[2007-4-27 15:53:09]

[网友 小李飞刀]问: 人防工程可以买卖吗,目前国家对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周向前]:目前人防工程不可以买卖,主要原因是国家目前对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无据可依。这次颁发的《物权法》仍然未对小区人防工程以及会所的归属问题做出规定。目前一些地方做出了一些探索性的立法尝试,有的将小区人防工程收归国家,有的地方则是由开发商将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卖给业主,我省在酝酿提请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过程中也准备对此做出一定的规范,具体要看省人大常委会最后的审议结果。[2007-4-27 15:51:13]

[主持人]:现场访谈告一段落,下面请各位嘉宾回答网友的提问。[2007-4-27 15:48:39]

[周蒲生]: 这位网友的担忧不无道理。我想告诉他三点,一是我们人防建设的方针是“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二是未来战争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而不是全面战争;三是我们的防护也是多手段的。

这里我特别想强调在手段上的创新,除了在继续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同时,我们正在抓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这也是应对城市突发性灾害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在战时和平时应对城市突发性灾害时,按照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城市人口向郊外疏散,安置到预先建设成的疏散地域(基地)。全省在“十一五”期间规划建设若干个疏散地域和若干个基地。同时,我们还结合防空林建设和现有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将在城市市区建设若干个灾害避难场所。[2007-4-27 15:45:38]

[主持人]:昨天,有个网友通过预提问系统,提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么大城市,这么多城市人口,打起仗来光靠你们这些人防工程能行吗? [2007-4-27 15:45:00]

[张永康]: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规划全覆盖的要求,我们已经组织参与了大中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并将其与人防工程规划一并组织编制。全省人防“十一五”规划对地下空间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目前,南京,常州、无锡市已完成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2007年,我们要力争完成苏州、南通和扬州、徐州等4个城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各市人防部门正在积极宣传,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这项工作,为城市建设献计献策,参与到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为打造紧凑型城市、落实地下空间规划作出贡献。[2007-4-27 15:42:41]

[张永康]: 一是地下空间资源是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依附性和隐蔽性。地下空间建设是一种节能建设、生态建设,耗能低,对环境影响小。地下空间作用的经济性与人类活动及其经济社会紧密相关。二是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构建城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节约型城市、打造紧凑型城市的必然要求。上天入地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就建筑而言,经历了借天不借地——借天少借地——借地不借天的过程。三是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依法管理地下空间资源是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一种必然要求,也是摆在人防行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严峻考验,更是人防部门为政府献计献策有所作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之中,在提高城市防护效能上下功夫。人防部门在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上的份量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相关法规对我们的要求。[2007-4-27 15:42:01]

[张永康]: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城市的一条有效之路,也是人防部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参与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和领域,是平战结合的最好体现,这是我们人防的本职工作之一。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4-27 15:40:54]

[主持人]:前不久,我看到一条信息,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在地下空间综合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还举办了“上海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学术研讨会”,请您介绍一下江苏省有关地下空间综合管理方面的情况。[2007-4-27 15:40:32]

[周蒲生]: 许多人都关心这个问题。张主任刚才已经谈到,民防是人防的拓展和延伸。实行民防体制后,围绕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推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为社会服务的范围更广,任务更艰巨。当前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指挥平台的建设,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

二是防灾救灾设施建设,包括避难场所、疏散地域(基地)、防空林和救援设施建设;

三是人防(民防)专业队建设,逐步按照“两防一体”要求进行训练,通过训练完善训练大纲;

四是民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宣传教育的内容,注重公民自救能力和素养的提高;

五是民防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包括对历史的和现在的信息的分析。

六是民防的理论研究工作,包括民防法规体系建设和灾害案例研究。

这里,我恳切希望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民防、支持民防、关心民防,积极地为民防建设出主意、提建议,使这一改革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2007-4-27 15:39:40]

[主持人]:请问民防局的职能是什么? [2007-4-27 15:39:11]

[张永康]: 我国人防逐步实现向民防的转变,是人防发展的必由之路,这是与国际民防接轨的需要。实行民防体制,就是人防部门从单纯的战时防空转变为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相结合的双重任务,推进人民防空的整体平战结合,扩大社会服务领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到目前为止,全省13个省辖市中有11个市相继增挂民防局牌子,南京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县)两级同时挂民防局牌子。我们已经迈出人防向民防转变的第一步,但离真正实现职能的转变,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按照“防空防灾一体化”的要求,内部机制如何运转,与政府应急指挥体制如何衔接,人防与民防如何区分、如何融合,民防专业队伍应急能力如何提高,民防减灾救灾宣传如何纳入人防知识宣传教育内容,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现成的做法可借鉴,都需要我们去摸索。[2007-4-27 15:38:37]

[主持人]:刚才您在前面提到,人防正逐步向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实行人防向民防的转变? [2007-4-27 15:38:24]

[张永康]: 民防,最先是从国外发展起来的,是指防灾减灾救灾的群众性活动。国外民防的主要特点:一是普遍将民防视为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防备战争灾害与平时抢险救灾相结合;三是在组织领导上,有的设立独立的民防部门,有的归国防部主管,有的归内政部主管;四是防护工程注重依法施建,长期坚持;五是通信警报分别采用以军队为主、电信部门为主和军地兼容三种模式;六是专业队伍以建立群众性的组织为主;七是人口与工业采取大部疏散、部分疏散和基本不疏散三种形式;八是教育训练强调群众性和广泛性;九是民防立法注重完善配套,明确规定责任和义务。[2007-4-27 15:37:45]

[主持人]:近两年常有“人防(民防)”这样的字眼见诸报端,请问“民防”是怎么回事? [2007-4-27 15:37:05]

[张永康]: 人防有一支较强的专业力量,即人防专业队伍,是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群众性组织。国外称民防专业队伍。主要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等7支专业队伍。每个省辖市都建立了人防专业队。随着战争形态的变化和人防职能的拓展、延伸,一些地区还组建了高科技术专业分队。[2007-4-27 15:36:01]

[主持人]:人防有哪些专业力量? [2007-4-27 15:35:51]

[周蒲生]: 你说得对。长期以来,人防工作在实践中总结积累了一系列经验教训,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其中最基本的法律有两部,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二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这里要说明一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防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有些需要在法规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省人大已同意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目前正在推进这项工作。[2007-4-27 15:35:41]

[主持人]:现在是法制社会,政府强调依法行政,请周组长谈谈你们人防部门的执法依据是什么? [2007-4-27 15:32:58]

[张永康]: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也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主要职责有13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颁发全省人民防空工作的规章、措施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拟定本省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上报国家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调整方案,提出省人民防空重点市、镇防护类别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省人民防空指挥机构转入战时体制方案;指导制定和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检查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进行人民防空演习,组织指导全省人防指挥设施建设;指导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检查指导疏散区域建设;完成省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四)负责全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警报通信网建设的规划、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协调军队通信、地方电信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战时和应急情况下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

(五)负责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大中型项目的报(审)批和竣工验收;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设计、质量、技术和造价管理,负责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安全管理,核准人民防空工程的报废、拆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与人防相关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等设备设施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审批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监督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开展内部审计。

(八)负责制定全省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督促贯彻实施;组织全省人民防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九)负责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负责人民防空科技情报、项目、成果管理,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建设。

(十)负责省委、省政府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和管理。

(十一)战时保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组织指挥全省城市人民防空斗争,组织群众防空疏散掩蔽,组织构筑应急人民防空工程,接收、传递、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省军区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据上述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内部设置秘书处、指挥与通信处、工程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等5个职能处,另按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此外,省核应急办公室作为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人防办。[2007-4-27 15:32:28]

[主持人]:你们省人防办的职责是什么? [2007-4-27 15:28:14]

[张永康]: 我国人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实行军地双重领导体制。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置在军队。省及省以下人防部门设在地方政府。省、市、县(市、区)人防办既是政府人防工作主管部门,也是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地方军事机关派一名领导兼任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参与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常工作。[2007-4-27 15:26:31]

[主持人]:我们看到人防的一些活动常有军队的领导参加,请问人防工作的领导体制是怎样的? [2007-4-27 15:21:54]

[张永康]:平战结合,就是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这充分体现了人民防空建设的中国特色,是我国人民防空发展的必由之路。平战结合主要包括平时的准备要与战时的需要相结合,战时的防空要与平时的防灾相结合两个方面。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用一笔投资办两件事,能够提高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率。既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人民防空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又有利于增强人民防空和城市抵御各种灾害的综合防护能力。[2007-4-27 15:20:29]

[张永康]: 重点建设,就是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有重点地进行人民防空建设,是和平时期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防空建设自身的要求。根据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我国人民防空建设以城市特别是主要战略方向的城市为重点,各城市又以人员防护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为重点。各主要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必须优先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工程防护体系、专业队伍体系的建设,使其尽快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2007-4-27 15:19:59]

[张永康]: 长期准备,就是在和平时期,能够做到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平时组织人民防空建设,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和平时期,必须结合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只要存在战争威胁,人民防空建设就不能停止。在坚持长期准备的同时,还要根据当前军事斗争准备的需求,把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主要战略方向、重点地区人民防空的主要工程建设,以满足人民防空战备的应急需要。[2007-4-27 15:18:21]

[张永康]: 我国人民防空长期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2007-4-27 15:17:24]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的人防建设 “12字方针”怎么理解? [2007-4-27 15:16:48]

[张永康]: 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防空法》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12字方针,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地说,要做到“三个转变”,即由机械化战争条件下的防空准备向信息化条件下的防空袭准备转变;由单一的防空袭体制向防空防灾相结合的体制转变;由以行政命令为主管理的模式向依据法律法规为主管理的模式转变。[2007-4-27 15:16:04]

[主持人]:人防建设坚持什么样的指导思想? [2007-4-27 15:14:26]

[张永康]: 江苏的防空历史可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8月15日侵华日军飞机开始对南京、镇江等城市狂轰滥炸,全省各城市及时组织对空监视,发放警报,构筑防空壕、避难所,进行防空救护等工作,从而部分地减轻了日机轰炸造成的损失。新中国成立后,首先确定南京、徐州、连云港(新海连)3市为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等级城市。尔后苏州、无锡、常州、南通、镇江等市也成立人民防空委员会。1971年8月,又增加扬州、淮安(清江)、泰州、盐城共12个人民防空重点城市。2000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我省13个省辖市均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目前全省县和县级市也全部开展了人防工作。[2007-4-27 15:13:59]

[主持人]:我们江苏的人防工作开展情况怎么样? [2007-4-27 15:12:49]

[张永康]: 2000年11月,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总书记接见了会议代表并作了重要指示,朱钅容 基总理作了重要讲话。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确定了新世纪初期人民防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2005年10月,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在北京召开,胡锦涛总书记会见了会议代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全面规划新世纪新阶段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蓝图,号召人防战线要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努力建设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中国特色的现代人民防空,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新的贡献。[2007-4-27 15:12:10]

[张永康]: 1972年,毛主席号召全国人民“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人民防空建设掀起了一个高潮。1974年,省和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普遍建立了人防机构,实行军地合署办公。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使人民防空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07-4-27 15:11:02]

[张永康]: 中国最早的防空始于北伐时期,有组织的人民防空始于20世纪30年代,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防空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

面对美军、国民党军队对新中国实施的空中袭扰,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成立全国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1953年3月6日,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同年,中央确定在上海、南京等36个大、中城市开展人民防空工作。1954年4月12日,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成立。[2007-4-27 15:10:39]

[张永康]: 人防的产生与发展,是随着军事实践的不断发展需发展的。人防起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战初期,飞机用于实战,城市面临空中威胁,英国率先成立“伦敦防空指挥部”,采取灯火管制、构筑防空洞、疏散居民、建立空袭警报报知勤务等措施,对城市居民的防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7-4-27 15:10:27]

[主持人]:我们周围许多人对人防工作的了解很少,请问人防机构是什么时候开始建立的? [2007-4-27 15:10:08]

[张永康]: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防的功能范围不断扩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把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结合在一起。

战时空袭,包括常规空袭和核武器、生化武器的袭击。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雪灾等。重大疫情,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突发传染性疾病。重大事故,如交通和工业突发事故、火灾等。他们都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同样对人类造成危害。因此,人防正逐步向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也提出要实现人防向民防的转变,走两防一体化的路,逐步与国际民防接轨。[2007-4-27 15:09:50]

[张永康]: 我国人防包括两个基本内涵。一是和平时期围绕国防需要,采取的相关准备措施,进行人防建设。二是战时围绕防护敌空袭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和抢救抢修措施,开展人防行动。基本目的是,运用伪装、隐蔽、疏散等防护手段和采取抢救、抢修等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2007-4-27 15:03:05]

[张永康]: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人防的基本定义。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国外通常称民众保护,简称民防。[2007-4-27 15:02:22]

[主持人]:首先请张主任为大家介绍一下我省人防(民防)建设的有关情况。[2007-4-27 15:01:57]

[主持人]:参加今天访谈的嘉宾有:省人防办主任、省民防局局长张永康,省人防办纪检组长周蒲生,秘书处处长江涛,指挥与通信处处长李军,工程处副处长朱海啸,计划财务处处长王延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周向前,欢迎你们的到来。[2007-4-27 15:01:27]

[主持人]:今天下午,我们请来省人防办(省民防局)有关领导,介绍我省人防(民防)建设情况,并就广大群众关心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建设经费筹集、人防执法等问题接受公众的在线咨询。[2007-4-27 15:00:39]

[主持人]: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全民的公益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人防建设的方针政策,积极适应信息化战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努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是人防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神圣使命,也是社会各界的应尽义务。[2007-4-27 15:00:26]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中国江苏”网,今天访谈的主题是“加快人防(民防)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07-4-27 14:59:46]

第五篇:贷款知识解答

个人“无抵押贷款”业务介绍

银行个人无抵押贷款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居民),年龄在20--55周岁

2、在北京生活,拥有稳定职业,户籍不限

3、上班族:在现单位上班不少于6个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

4、企业主:公司开业满1年并可提供营业执照

银行个人无抵押贷款特点:

门槛低-------无需担保,无需抵押

审批快-------手续简便,3天放款

额度高-------按借款人收入核定,最高20万

期限活-------每月等额还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

银行个人无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最近三个月的银行卡工资流水单(工资发现金需提供个人近3个月储蓄卡流水)如果是企业则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个人或企业近半年银行流水、近半年信用报告、办公成所租赁合同+水电费单据、个人住址证明。

房产抵押消费贷款与企业经营贷款的区别

贷款主体与贷款用途不同 企业经营VS个人消费

企业经营贷款与抵押消费贷款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贷款主体与贷款用途不同

从贷款主体来看企业经营贷款的主体一般为企业的法人股东或是高级管理者,而抵押消费贷款的主体则较为宽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人即可。

从贷款用途来看企业经营贷款一般是企业遇到经营融资困难时,通过抵押房产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来购买设备原材料或是扩建厂房等,需要提供企业相关用途证明材料;而抵押消费贷款则是有房人士在有个人消费需求时,通过抵押房产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需要提供相关的消费用途证明,如装修房屋、购车、留学、购买大宗商品,不过也有部分银行的卡贷消费类产品不需要提供消费用途证明,但是对借款人资质要求较高。

贷款政策不同 年限短利率高VS年限长利率低

从贷款年限来看因为企业经营类贷款资金回收周期一般较短,所以银行贷款年限通常最长为5年,而

抵押消费贷款一般是个人或是家庭用于生活消费,个人还款能力与企业相比要低很多,所以抵押消费贷款年限长于企业贷款最长可贷10年。

从贷款利率来看企业经营贷款的最低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抵押消费贷款利率则略低于企业经营类贷款,贷款利率最低为15%最高为25-30%左右。

银行放款方式不同 受托支付VS部分自主支付

银行放款方式不同,也是企业经营贷款和抵押消费贷款的不同之处,银行对于企业经营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必须将钱款打给经营用途材料中的第三方账户,而抵押消费贷款与企业经营贷款相比银行放款稍显灵活,如果是30万以下的个人小额消费,银行可以直接将贷款打入借款人账户,贷款额在30万以上时银行才要求打入第三方账户。

银行考核侧重点不同 企业资质VS个人资质征信

企业资质对于企业经营贷款,银行考核侧重点是企业的资质和经营状况,需要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质证明,以及企业近1-3年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经营或融资用途证明资料等,相反银行对于抵押人的银行征信一般要求不高,即使是抵押人有过多次逾期纪录,只要企业资质和经营状况无重大问题仍然可以办理企业经营贷款。

个人资质银行对抵押消费贷款则与企业经营贷款考核项大不相同,消费类贷款更侧重于考核借款人个人资质及征信,如果借款人年内不良纪录超过银行要求的上限时,即使有良好的还款能力,那么也有可能面临银行拒签或是提高贷款利率等窘境。

房产申请抵押贷款要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对房屋抵押贷款的规定,办理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房产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房屋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2、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对于已向银行做了抵押的房产,需要先对抵押房屋进行垫资解押,获得获得产权后重新做抵押贷款。抵押人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贷款金额、抵押率各银行标准不同

目前国家规定房产抵押消费贷款起点金为5000元,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达1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有利随本清,按月还本付息等方式。

抵押贷款年限银行规定有异

除抵押率不同外,各银行的抵押贷款年限也有所不同,虽然住房抵押消费贷款国家规定最长可贷5年,但具体年限则由各家银行自行规定。

计划生育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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