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汇综发[2008]157号
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 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企业只能为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企业预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第六条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银行为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七条 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
第八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第九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第十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统一设定为10%,即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他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
第十四条 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
(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 对于90天以下的延期付款,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对于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只能为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黑色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办理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支付银行。企业可为同笔延期付款先后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但不能为同笔延期付款同时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
第十七条 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延期付款,企业可自行修改该笔延期付款合同登记信息。对于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如企业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的提款登记信息。如企业对该笔关单办理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如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合同;
(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四)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购付汇明细;
(五)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第十八条 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九条 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核准,该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即可显示,企业可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
(三)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等。
第三部分 银行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的系统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三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 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 银行分别在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第二十六条 银行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在系统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银行办理企业进口服务贸易、非货到付款和90天以下货到付款的购付汇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在核查系统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的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晋城市中心支局反映。
附:
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晋城市中心支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
等业务,上年度货物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总额为
元(币种:),现向你局申请如下事项:
□我公司根据现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核定的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为 美元,预计本年度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累计发生额为 美元,现申请调整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至 %。□我公司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
笔,合计
元(币种:),因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美元未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现申请核准确认。
□我公司
年 月 日已办理提款登记延期付款
元(币种:),在海关签发日期后 天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因超期限登记不能对外付汇,现申请予以核准。
□我公司
年 月 日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项下
等信息有误,现申请核准修改提款登记信息。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另附:有关进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公司(公章)二OO 年 月 日
第二篇:2002汇发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
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6-17文号: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
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
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审核要素
1、资本金帐户入帐最审核原则
1、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的授权范围 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注意事项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币种、金额、用途等)
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
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
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
2、资本金帐户余额
3、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
4、企业经营范围
不予结汇。
2、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第三篇:碳汇发
碳汇是什么?
所谓碳汇(Carbon Sink)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碳源(Carbon Source)是指产生二氧化碳之源。它既来自自然界,也来自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
碳源与碳汇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即碳源是指自然界中向大气释放碳的母体,碳汇是指自然界中碳的寄存体。减少碳源一般通过二氧化碳减排来实现,增加碳汇则主要采用固碳技术。
所谓固碳也叫碳封存,指的是增加除大气之外的碳库的碳含量的措施,包括物理固碳和生物固碳。物理固碳是将二氧化碳长期储存在开采过的油气井、煤层和深海里。生物固碳是利用植物的光合作用,通过控制碳通量以提高生态系统的碳吸收和碳储存能力,所以其是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最便宜且副作用最少的方法。
生物固碳技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护现有碳库,即通过生态系统管理技术,加强农业和林业的管理,从而保持生态系统的长期固碳能力;二是扩大碳库来增加固碳,主要是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并通过选种、育种和种植技术,增加植物的生产力,增加固碳能力;三是可持续地生产生物产品,如用生物质能替代化石能源等。
国家政策
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
当前,全球气候正发生着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变化。为缓解大气中因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浓度增高而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趋势,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并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已排放大量温室气体的历史事实出发,制定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
按照《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除了要在本国采取措施完成减排指标外,还可以到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用于完成《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减排义务。同时CDM项目的实施,应有助于促进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及其可持续发展。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巨大的固碳功能,对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国际社会围绕如何履行《议定书》进行了一系列谈判后,已正式将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列为第一个承诺期内的CDM项目,并对造林再造林做出了特别规定。简言之:造林是指在过去至少50年以来的无林地上开展的人为造林活动;再造林则是指在自199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上开展的人为造林活动。与其它林业项目不同,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除了需要参与实施项目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必须是《议定书》签约国以外,还必须满足上述对造林地的特定要求。同时,所实施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应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当地社区发展等产生积极影响。
为推进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在我国的实施,需要首先搞清适合开展此类项目的优先发展区域。2005年以来,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中国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优先发展区域选择与评价研究工作。通过综合分析我国1990年土地利用资料和森林资源调查资料,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林木生长率、造林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区发展等因素,建立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最终确定了在第一个承诺期内,我国适合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优先区域。最近,这项研究成果已通过专家验收。
研究表明,在《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内,我国适宜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优先区域主要分布在我国中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南亚热带、热带季雨林、雨林带,青藏高山针叶林带及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带。为充分利用好现有成果,科学有序地推进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及其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第一、根据研究成果,除了要积极推进在优先区域内实施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外,从全国林业生产力布局和六大工程实施情况考虑,特别是保障我国国土生态安全以及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应积极引导发达国家投资者到我国西部生态脆弱地区实施这类项目,以加快这些地区植被恢复进程。
第二、根据我国林业建设现状,结合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情况和国内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和地方林业部门,遴选一批候选项目,并纳入碳汇项目储备库,择机适时地向外国碳汇购买方推介。
第三、作为碳汇项目的参与方,我方在与发达国家的企业或有关国际组织商谈共同实施碳汇项目时,应把握我方参与项目旨在帮助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基本原则。在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我方不应承担《公约》和《议定书》为发展中国家所规定的义务以外的其它任何义务,尤其是不应承担包括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的额外资金义务。即使双方商议,先由我方承担项目的部分准备费用,也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加以明确,并在碳汇项目正式实施后,通过碳汇交易,对我方所投相关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各地在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探讨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时,必须遵循国家关于CDM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林业特点,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实施形式。对项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汇额度和交易价格,需要获得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各省(区、市)作为项目参与方可以就上述问题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意向性探讨,但无权就项目实施形式、碳汇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做出最终决定。
第五、实施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目前我国广西与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合作开展的项目已成为全球第一个CDM再造林碳汇项目,为我国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后,各地在开展此类项目合作时,包括向外发布项目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审定或备案。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将积极协助各地进行项目准备和申报,并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农村
全国农村能源工作会议召开
7月9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农村能源工作会议。这是近30年来,第一次围绕农村能源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提出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建设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为重点,全面推动农村能源建设取得新进展,为改善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提供优质、清洁、经济、可靠的现代能源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刘琦主持会议。
刘铁男指出,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农村能源发展潜力加大。目前,我国近7亿乡村人口年人均生活用电量仅316千瓦时,近500万无电人口用电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相当多的农村地区农民生活主要依靠薪柴、秸秆等传统能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改善农村民生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刘铁男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能源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的原则,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启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要抓好规划编制、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发挥示范效应,并适时启动第二批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建设工作。到2015年,要建成20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二是,加快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加大升级改造投入,使全国农村电网普遍得到改造,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用电问题基本解决,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全面实现,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三是,切实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通过扩大电网覆盖面与使用小型分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到2015年力争全部解决500万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四是,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通过合理布局生物质发电项目、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稳步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积极推进生物质气化工程、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明显改善农村居民照明、炊事、取暖条件。到2015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300万千瓦、集中供气达到300万户、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3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150万吨。建成1000个太阳能示范村。
会议向首批108个绿色能源示范县进行了授牌。来自各省发改委、能源局、财政厅、农业厅,首批108个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农村能源有关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机遇
广东首批“碳汇林”扎根龙川,经济生态效益兼得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加速,过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系统出现紊乱。基于此,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决定对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进行限额控制。一些超量排碳的国家和企业,则需要购买可降低碳排放的项目,其中就包括“碳汇林”。
众所周知,森林植物可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量二氧化碳。这种以降低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就是“碳汇林”。2008年3月,我国首批“碳汇林”项目在武汉启动。2009年,“发展碳汇林业”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由于“碳汇林”的种植管理成本均由“买碳”国家或企业承担,因此其收益也远高于传统林业生产,有望成为山区农民增收的新途径。——编者
2010年12月30日,龙川县林业局营林股股长王良伟给该县登云镇双桥村的护林员打了个电话:“听说树开始落叶了,要加强巡查,随时汇报,注意防火!”双桥村一片两千多亩的“碳汇林”始终牵挂着王良伟的心。
12月1日,经营水电的龙川育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茗公司”)收到了三菱公司汇来的46万多美元。该公司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负责人李锐富笑称其为“卖碳钱”。
挖坑不用机械 栽树下有机肥
2008年5月,作为广东省首批两个“碳汇林”建设项目之一的龙川“碳汇”造林项目启动。该项目的“买碳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50万元资金用来在两处总计3000亩的山地上种植常见优良树种。20年后,上述“碳汇林”将累计吸收二氧化碳73350吨。
12月30日,王良伟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项目申请并不容易,“竞争对手很多。”他说,“碳汇林”一般选址在荒山或者火烧迹地,“龙川的荒山在全省相对较多。”王良伟推测,这可能是省里最终向国家林业局推荐项目花落龙川的主要因素。“优良的树种、过硬的技术和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也不可或缺。”王良伟说。
“种了六七年树,从来没有哪个造林项目要这么麻烦!”曾参与龙川“碳汇林”造林的蓝日香说。
在“碳汇林”项目中,自始至终贯穿低碳环保理念。从上山开路,到挖穴栽树,全部要用人工,而不能动用机械,因为柴油机会排出大量二氧化碳。蓝日香只好将手下队员们分为几组,有的背锄头开路挖穴,有的拿镰刀清理杂草,有的拿砍刀清理针叶树。
蓝日香发现,不断有人来检查他们的工作。树穴挖好后,又来了几批人反复测量、勘查。之后,龙川县林业局告知蓝日香准备下肥,但要下有机肥。这让蓝日香很纳闷:哪里去找那么多有机肥?最终,林业部门开展的一场有机肥大采购,打消了他的疑虑。每包50公斤的有机肥被蓝日香们肩挑手搬运上了山。
“碳汇林”的树种同样有讲究。下坡种红椎、木荷;中坡种藜蒴;上坡种木荷和火力楠,这种混交林能有效减少病虫害的发生。一年之后,“碳汇林”的树阴遮盖率便达30%,而普通森林则需三年。由于资金较充足,“碳汇林”两年多已抚育了三次。
“这就是社会资金造林的好处。”王良伟说,不仅造林质量提高,工人工资也增加了。“‘碳汇林’每亩人工成本150元,普通的也就120元。”
“碳汇林”的效益更多体现在当地生态的改善上。“今年回去,我发现双桥村的水圳已经整年不枯了,村民生产用水有了保障。”蓝日香说。
王良伟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碳汇林”的林木权属归村集体,成材后,村民将从中获取更多经济收益。
外商要买空气 相中农村水电
相对于政府参与的“碳汇林”项目,育茗公司申请CDM项目过程则更有戏剧性。
当广东环协科技咨询开发中心经理找上门来,告知有外国公司希望购买其旗下的龙潭水电站发电减少的二氧化碳量时,育茗公司董事长魏育文有些不敢相信:“天上掉馅饼了?卖空气也能赚钱?”
“老外来买‘空气’,是不是‘傻子’?”一名员工逗趣说。“什么是CDM?CDMA就听过。”另一名员工说。
对方进一步解释称,相对于火电站,水电站发电可减少排放二氧化碳,一些外企想购买这个减少量以抵消自身的碳排放量。公司的法律顾问李锐富觉得这是个好项目,自告奋勇做负责人。“反正是白得的,拿到钱我请大家喝酒。”魏育文笑着说。
通过中介,李锐富联系上了“买碳方”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2007年5月28日,育茗公司向国家发改委递交了申请将龙潭水电站列入CDM项目的资料。
当国家发改委以水电站的电表误差太大等原因第一次将育茗公司的资料退回时,李锐富感觉到了项目申请的难度。“当时搞材料头都大了,一个数据都不能出差错。”李锐富说。
2007年12月17日,育茗公司终于拿到了出售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的资质,总当量不超过25万吨,每吨价格不低于10.3美元。2008年4月8日,育茗公司龙潭水电站通过联合国相关机构审核,成为广东第一个水电CDM项目。2010年3月5日,第一笔17万美元“卖碳钱”被转入育茗公司户头。“将生意做到了联合国,魏董真请我们喝酒了!”李锐富兴奋地一夜未眠,他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育茗公司旗下的稔坑水电站今年也获得了国家发改委批准,正在等待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注册。
育茗公司从事“碳交易”的成功经验,让当地许多农村小水电经营者看到了商机。数十人找到李锐富“取经”。“建设手续齐全、合法,能够造福当地百姓,公益作用明显是申请成功的重要因素。”李锐富说。
减排已成大势 招商也重卖碳
《京都议定书》要求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到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这催生了“碳交易”的兴起。明年,这一减排期就将结束。对于下一轮减排任务,各国分歧严重,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降低碳排放的趋势已不可逆转,“碳交易”也会越来越活跃。2009年11月25日,中国公布减排计划表,承诺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降低40%至45%。研究机构测算,我国每年增量减排总成本为300亿美元。
王良伟并不担心“碳汇林”会昙花一现,他对这种一举多得的造林方式称赞有加。在龙川,能不能“减排”、“卖碳”成为招商引资挑选项目的重要标准。除了2008年启动的项目之外,龙川还与香港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1000亩“碳汇林”造林合同。
“我们打算2011年再申请一万亩‘碳汇林’造林计划。”王良伟脑海中,有了“碳交易”的支撑,“绿色龙川”指日可待。
第四篇:汇发【2009】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
务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11 文号:汇发【2009】54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
局 [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北京市和上海市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试点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预期效果。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合理竞争,进一步提升我国个人兑换服务的整体水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扩大为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及深圳、青岛、厦门、宁波等计划单列市。
二、试点地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原则上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区内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市级区域作为具体试点地区。
三、新增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应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提交试点申请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外汇分局的试点准备情况和当地市场的需求情况进行批复。
四、试点地区(含北京和上海)外汇分局批准增加新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包括跨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应对此前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附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见附件2)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五、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应严格按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见附件3)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与解释,监督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有关试点情况。
联系电话:010-68402310,68402313。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第五篇:汇发[2011]39号
发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代字: 汇发 年份: 2011 文号: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暂停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含网上核销子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
三、对试点地区企业的下列业务,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传送税务部门。
按照《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30号)规定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业务,自试点之日起,相关企业不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上述历史业务纳入总量核查。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为保障试点与非试点地区货物出口报关业务衔接,试点期间,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仍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外汇局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企业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待贸易外汇改革全国推广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按照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关法规以及试点法规办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及余额情况。
(四)自试点之日起,企业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已发生但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无需办理贸易信贷收付汇额度单笔确认申请、注销登记等手续;试点地区外汇局暂停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核准有关业务。试点地区银行暂停办理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四、试点期间,对同时涉及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审核试点法规规定的材料后,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其中对B类企业,暂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不得直接在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现行规定审核后,按照试点法规规定样式出具《登记表》;其中出口收汇业务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扣减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进口付汇业务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审核企业相关材料。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对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并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五)对上述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向银行如实说明自身所在地区、名录及分类情况。企业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的,由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处罚。
五、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试点前组织完成辖内企业名录清理和档案维护工作:
(一)提前组织辖内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收支确认书》)签署工作。
(二)于2011年11月14日前,将辖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企业清单(包括企业代码、外汇局代码,并注明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tradebus@mail.safe,下同),由总局统一导入监测系统:
1.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提交《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企业,且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无异议的。
2.已办理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外企业或已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于2011年11月11日前向外汇局提交了《收支确认书》的。企业未在2011年11月11日前提交《收支确认书》的,不纳入总局一次性导入监测系统的名录企业范围,由所在地外汇局在企业提交《收支确认书》后将相关名录信息逐笔录入监测系统。(三)企业在12月1日试点开始前申请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及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同步更新监测系统的企业名录信息。
(四)在2011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间,试点地区外汇局应登录监测系统,进一步核实、修正已导入的企业名录信息,补全相应企业档案中的关键要素,并按照《操作规程》,设置相应的特殊标识。对在2011年12月1日前有进出口或贸易收支业务发生的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六、对试点地区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确定的B、C类企业,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当按照试点法规,尽快重新进行分类考核,并及时对外发布分类信息。新的分类信息发布前,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确定的B、C类企业,自试点之日起,暂按照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业务。
七、试点地区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贸易外汇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分局局长任组长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改革试点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处理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请在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分局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备案。
(二)做好宣传和培训。
1.采取适当形式做好贸易外汇改革试点的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引导银行、企业尽快熟悉改革的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
2.设立政策和业务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号码应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咨询电话号码及联系人名单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备案。各分局应指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并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备查。
3.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对辖内支局、银行以及企业开展培训,确保其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到位,并能够熟练操作和规范使用监测系统。(三)试点前准备好新的行政许可业务印章。总局批准试点地区分局启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由分局或商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刻制一枚该印章。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业务时,应在有关纸质材料上加盖该印章,相关业务印章刻制和管理要求见附件2。
(四)试点期间,按照试点法规,完成名录登记、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综合分析等各项管理措施的试点工作,全面使用监测系统各项管理功能,积极探索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方式方法。
(五)试点期间,根据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要求,积极尝试业务流程再造,按照现场业务处理、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综合分析等业务环节以及分级授权的内控管理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贸易外汇管理的科室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六)试点期间,定期向总局反馈试点情况,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和政策建议。
八、非试点地区外汇局要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关注试点工作情况,在改革全国推广前,积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引导辖内企业尽早签署《收支确认书》。
(二)于2011年11月14日前,将辖内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况的名录企业清单上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三)根据辖内企业提交《收支确认书》的情况,结合同期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及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的情况,及时更新监测系统中的企业名录信息。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2.业务印章刻制和管理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常项目贸易改革试点通知 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抄送: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内部发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综合司、收支司、经常司(5)、资本司、管检司、人事司、监测中心。主办单位:经常司(共印35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1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