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80926(颁布时间 20081201(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文号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2_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_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_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
(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
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
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血防地区的县(市)、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
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
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
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第二十条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
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第二十四条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二十八条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2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2_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倒
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鄂常备[202_]10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篇:血吸虫病防治常识
血吸虫病防治常识
一、什么是血吸虫病
血吸虫病是由于人和家畜感染了血吸虫所引起的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寄生虫病。人和哺乳动物,如牛、马、猪、羊和犬都会得此病。按其发病的时间、症状和体征,可分为急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人患此病,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造成劳动力下降,若不及时彻底治疗,血吸虫可在体内不断产卵,释放毒素,使肝脏、脾脏等器官受到损害,发展到晚期可危及生命;妇女得了此病,严重的会影响生育;儿童患了此病,影响生长发育,严重的成为矮小人,即“侏儒症”。
二、血吸虫病是怎样传播的血吸虫病人和病畜粪便中的虫卵,排入水中孵化成毛蚴,毛蚴钻入钉螺体内发育成尾蚴。含有尾蚴的水是疫水。人或牛等接触疫水时,尾蚴经皮肤钻入体内,使人或家畜感染血吸虫。
三、哪些行为可以感染血吸虫
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只要接触疫水就有可能感染血吸虫。例如在疫水中捕鱼捞虾、打草、种田、游泳和洗衣服等。
四、怎样做好自我防护
在必须接触疫水前:
1、对身体可能接触疫水的部位涂擦防护药剂,如:防蚴灵、防护霜等。
2、穿戴防护用品,如胶靴、胶手套、胶裤或防护衣裤、手套、袜子、绑腿等,防护效果更好。
3、饮用安全水:在疫区野外作业,需要紧急使用水时,可以采用加热和药物杀蚴等办法处理疫水。如将水加热至60℃以上(感到烫手时的温度),即可杀灭水中尾蚴;也可在每50公斤水中加漂白粉1克、或3%碘酊15毫升、或生石灰12.5克,均可杀灭尾蚴。
五、怎样知道自己得了血吸虫病
凡是接触过疫水的人,并出现皮疹、发热、腹痛、腹泻、身体消瘦、四肢无力等症状或症状不明显者,应及时主动到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查治。
六、人人都可参与的血防措施
主动配合卫生和畜牧部门对人和家畜的同步查病、治病;
积极参与村庄周围生产、生活区的查螺、灭螺;
自觉不在有钉螺地区入牧,大力提倡以机代牛、改水改厕。
第三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
202_年,全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中央、省、市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党和国家对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扎实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各项工作,巩固血防阻断达标成果。现将我镇202_年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继续全面落实以控制传染源和阻断传播途径为主的防治策略,杜绝急性血吸虫病病例的发生,巩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达标成果,建立综合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一)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巩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达标成果,积极建立综合防治长效机制。
(二)积极开展以控制传染为重点的综合防治策略。降低和控制危险因素,对血吸虫病病人开展相关治疗,保障患者身体健康。
(三)通过调查钉螺范围,在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减少人畜感染危险。开展适宜灭螺技术的研究推广,探索适合我镇特殊环境的灭螺方法。
(四)对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治疗,改善其生活质量。
(五)加强血防能力建设。村与村之间交流血防工作经验,提高防控能力。(六)巩固血防成果,迎接国家卫计委复核。
三、具体目标任务分解
(一)镇社事中心
同卫生院一起利用逢场进行宣传,利用广播、板报、展板、宣传资料等,开展形式多样的血防宣传活动,普及血防知识,使村民血防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安排好春秋两季查灭螺工作。
(二)镇卫生院 1、202_年扩大治疗1100人,全面完成中央、省级项目目标任务,并积极开展晚血病人治疗工作。2、202_年完成查螺80万平方米。3、202_年完成灭螺8万平方米。
4、开展健康教育2万人次。
5、全面做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工作,继续开展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
6、开展健康教育,对师资、村干部、临床医生、血防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全年培训不少于4次。
(三)镇畜牧站
202_年继续加大春、秋两季耕牛血吸虫病查治病力度,全面开展普查,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血吸虫病市场检疫检测工作力度,抓好家畜传染源管理工作,抓好家畜粪便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动物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作。202_年,全镇完成所有耕牛的查病,耕牛圈养率达到100%。
(四)镇农业服务中心
继续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针对钉螺在水域中的分布特点和易复发的特性,将水利血防与农田水利建设相结合,加大对用水渠系的清淤和防渗整治力度。202_年计划改造斗农渠5公里,加固堤防2公里,疏掏沟渠130公里(其中支渠10公里,沟渠120公里)。
狠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等工作,积极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农业生产实用新技术推广,降低农民接触疫水机率。202_年,全镇计划完成硬化农田渠系5公里,以机代牛15台,农田灭鼠1.1万亩,桔秆还田8500亩。
继续做好我镇农户卫生厕所建设工作,各流行村(社区)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增长不低于1.5%,确保全镇总水平达到78%以上;完成市上下达的农村改厕项目工作任务。
(五)镇学校
负责配合市血防站搞好学校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在小学校开展“五个一”活动和有奖血防知识小报比赛,组织学生接受病情普查监督工作,确保儿童无新感染发生。继续推进健康教育基地学校建设,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镇小学生血防知识开课率达到100%,知晓率达到95%以上。
(六)各村(社区)
要积极配合支持镇卫生院的血吸虫病的查治病工作,负责宣传和组织人员查治病。在春、秋两季查灭螺工作中要协调好组与组,村与村边界区域的施药灭螺,解决好灭螺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高对血防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血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实事紧抓不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强化《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宣传,坚持依法防治;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各流行村(社区)、镇属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202_年的血防工作,统筹规划,细化方案,量化指标,全面落实血防各项措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实现
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德阳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血防工作春查秋会制度、例会制度、述职制度、通报制度、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镇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2_年春秋两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镇血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各流行村(社区)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治意识
3—4月为血防宣传月,各流行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会议、展版、宣传栏、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血吸虫病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和防治知识的普及,增强群众血防意识,提高群众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提升防控意识和血防达标参与意识。
(四)加强队伍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血防专业队伍是血防工作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各流行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大专业技能培训力度,尤其是血防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业精高效的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长效机制,确保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四篇: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一、我市血吸虫病现状
崇州市是全国血吸虫病重流行县,全市17个乡镇有不同程度流行。
血吸虫生活史
血吸虫生活史包括成虫→虫卵→毛蚴→胞蚴→尾蚴→童虫六个阶段。成虫寄生于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肠系膜静脉内,靠吞噬红细胞为生,一对成熟虫每天可产3000个左右虫卵,大部分虫卵随血液流入肝脏等器官,损害肝脏及其他组织,少部分随粪便排出体外。在我国钉螺是血吸虫的唯一中间宿主。
二、血吸虫病的危害
血吸虫病按照发病时间的长短和临床症状与体征的轻重可分为急性血吸虫病﹑慢性血吸虫病和晚期血吸虫。①急性血吸虫病表现为高热﹑肝脾肿大等症状,病情重,来势凶猛,若不及时治疗能危及生命。②慢性血吸虫病可无明显症状或自身没有感觉,部分伴有慢性腹泻﹑疲乏无力和消瘦等症状。③反复或重度感染血吸虫,未经及时,或治疗不彻底可发展为晚期血吸虫病,形成肝硬化,门脉高压,出现腹水,病人出现严重的营养不良﹑贫血,极度衰竭﹑呕血,甚至死亡。妇女感染可引起不孕,儿童感染影响发育可成为“侏儒”等。
三、哪些活动易接触疫水,如何预防。
很多生产活动﹑生活用水﹑游泳与戏水等都易接触疫水,如插秧﹑打谷﹑排水﹑捉鱼,沟塘﹑河流洗澡﹑洗手等。个人防护应穿长统靴或擦尾蚴防护药品尽量减少接触沟渠﹑河﹑塘水,特别是暑假期间中小学生,尽量不要到沟渠内捉鱼虾﹑戏水﹑游泳等,避免造成急血感染。
四、如何防治血吸虫病
疫区群众每年应参加当地政府﹑卫生部门组织的查灭螺和普查普治血吸虫病工作,发现患有血吸虫应及时服用治疗血吸虫病特效药物吡喹酮。关键是早查﹑早治,以免形成晚期血吸虫病,危及生命。因现阶段对血吸虫病只有治疗药物,而无预防药物,且血吸虫病易反复感染,疫区群众应每年参加血吸虫病普查,发现血吸虫感染及时治疗。
五、患了血吸虫如何检查﹑治疗
到过疫区﹑接触过疫水或疫区群众发现有急性﹑慢性﹑晚期血吸虫症状和体征者,应及时到乡镇医疗机构检查,根据病情进行规范性的治疗。
六、全民动员,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控制血吸虫病
几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必须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农业﹑水电﹑畜牧﹑卫生﹑教育﹑广播等)的协同作用。做到人畜粪便沼气无害化处理﹑沟渠硬化﹑下湿田改造﹑植树造林﹑产业结构调整﹑健康教育﹑人畜同步化疗等,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治血吸虫病的目的,促进国民经济向前发展。
崇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
第五篇: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一、什么叫血吸虫?
答:凡是寄生在脊椎动物血管内的吸虫称为血吸虫。脊椎动物指哺乳类如人类及哺乳动物(牛、羊、马、猪、犬、猫及鼠等)。血吸虫种类繁多,已为人类认识的86种,有19种与人类致病有关。其中有5种血吸虫(即日本、埃及、湄公、间插、曼氏血吸虫)致使人畜患血吸虫病。日本血吸虫致病严重,分布很广,包括日本、中国、菲律宾及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根据发掘出土的西汉古尸解剖分析证实:早在202_多年前就有日本血吸虫寄生在我国人体内了。
二、血吸虫病是怎样传播的?
答:人、畜接触了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尾蚴就会很快钻进人、畜体内,经过37天左右发育成血吸虫成虫,寄生在肠系膜血管里,以吸血维持生命。
雌虫在肠系膜静脉的内管里产卵。卵内含有毛蚴,每条雌虫每天产卵1000个左右,卵很小,要用显微镜才能看见。卵要放出毒素,影响健康;卵随血流到肠壁,能使肠壁破溃而进入肠腔内,随大便排除。
含有血吸虫卵的大便污染了水源,在水温大约25℃情况下,经4小时左右虫卵内毛蚴破壳而出,在水中快速游动,遇到钉螺,很快就会钻入钉螺内,在钉螺体内不断繁殖,形成大量尾蚴。含有尾蚴的钉螺遇水,尾蚴就不断逸入水中,人、畜下水接触到尾蚴而受感染,这样就得了血吸虫病。
血吸虫就这样周而复始地循环生存,不断地危害着人民生命与健康。
三、血吸虫生活史
血吸虫的发育和繁殖包括成虫、虫卵、毛蚴、尾蚴和童虫五个阶段。血吸虫成虫寄生于人或哺乳动物的肠系膜静脉中,部分虫卵随粪便排出体外,在水中孵出毛蚴,后钻入螺体,发育成尾蚴。尾蚴遇人或哺乳动物,侵入其皮肤后形成童虫,再移至肠系膜静脉寄生,发育为成虫。
四、人被感染上血吸虫病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答:感染途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生产性感染。如在田间从事农活、育秧、栽秧、收割、放水灌田、防洪排涝、捕鱼、捉虾、割草等。二是生活性感染。如在有血吸虫的疫水中洗衣服、洗蔬菜、游泳、洗手、洗脚等。
五、什么是疫水?
答:疫水是指在血吸虫病疫区沟渠、田、塘水中有感染人畜患病的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
六、什么是钉螺?
答:钉螺是血吸虫唯一的中间宿主。它是雌雄异体,水陆两栖的螺狮。形状呈圆锥形,长度一般不超过1cm,宽度不超过4mm,螺壳表面有纵肋,螺旋一般为6~9个,人们俗称“七转半”,主要分布在沟渠(农毛小沟渠为主)水线上下1m的范围内。稻田中钉螺主要分布在进水口和田埂附近,我市除沟田外个别旧水塘及养鱼塘也都发现有钉螺。
七、什么钉螺才会在感染血吸虫病中起作用?
答:同样的钉螺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感染的钉螺。另一种是感染钉螺,又称阳性钉螺。后一种钉螺是指血吸虫尾蚴寄生在螺体随时可能逸入水中,进入人畜体内,使人畜感染上血吸虫病。
八、血吸虫病对身体有什么危害?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主要寄生虫病。从西汉古尸发现的血吸虫感染者来算,已有202_多年的历史。解放前,许多人惨遭血吸虫病的危害而丧生,有的村舍也因血吸虫病而被毁灭。患了血吸虫病的病人,早期可以不出现症状,或者可以出现腹痛、腹泻、大便带血和乏力等症状,但是,一般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检查和治疗,天长日久,重复感染,逐渐形成慢性晚期血吸虫病;小孩患了血吸虫病则影响生长发育,长不高,智力低下,看起来就象小老头一样;妇女患了血吸虫病则月经不调,影响生育,并缺乏生活乐趣;如果发展成晚期血吸虫病,则腹腔里就会长腹水,肝脾肿大,表现出肚大如鼓,骨瘦如柴,有的还会大呕血,真是吃得做不得,严重影响劳动生产和生活,靠劳动致富是根本不可能的。血吸虫病的危害性就是影响生命、生产、生活、生长、生育之“五生”。
九、怎样防治血吸虫病?
血吸虫病防治,首先是防,其次是治。防就是想办法预防血吸虫感染,防止人和牲畜得血吸虫病;治,就是治疗已经患血吸虫病的人或畜。
1、避免与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接触。在血吸虫病流行季节,人畜不要到有螺的河,堰,沟渠,池,塘等处洗衣物,中、小学生特别要注意不要到这些地方戏水、洗澡。如非得要到这些有螺环境去劳动生产,应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如穿胶靴、戴手套或在身上涂抹防蚴霜等等,避免皮肤与水接触。
2、积极消灭钉螺。消灭钉螺是预防血吸虫感染最根本的措施,没有钉螺,就不会引起血吸虫病传播。消灭钉螺,一是用药杀;二是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新沟,填有螺旧沟;三是人工捕捉。在具体应用时,应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方法。
3、积极检查治疗血吸虫病。要知道自己是否患血吸虫病,应积极接受血吸虫病检查。中、小学生在学校接受检查,成人在住家所在地接受防疫人员上门检查。目前,检查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皮内试验、间接凝集试验、环卵试验、粪便沉孵检查等。经过检查确诊有血吸虫病后,无论自己有无症状或体征,均要及时进行治疗。目前治疗用的药物叫吡喹酮,此药毒性低,疗效好,服用方便。
十、血吸虫病在我省哪些地方流行?
1924年Faust首次报告仁寿县存在血吸虫病例,其后相继查获病牛和钉螺,至1949年解放,已报告成都平原及其周围17个县流行血吸虫病。建国后,经大规模调查,证实钉螺分布于11个市(州)的 62个县(市、区),隶属岷江、沱江、涪江和安宁河流域。经40多年防治,至今,已有27个县达到传播阻断标准,20个县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目前尚有15个县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而且,在20个传播控制县中有8个县近年来由于疫情反复,出现了本地感染的病人和急性血吸虫病。
相关信息:
小学阶段相关信息
(1)血吸虫病:是由于人或牛、羊、猪等哺乳动物,感染了血吸虫所引起的一种疾病。
(2)血吸虫病的危害:人得了血吸虫病可引起发热、拉肚子等,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重者影响青少年生长发育。
(3)了解血吸虫生活简史:通过标本或挂图了解血吸虫的一生,认识钉螺。(4)感染血吸虫的途径:人在有钉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洗手,就可能得血吸虫病。牛、羊、猪等家畜也能得血吸虫病。
(5)预防血吸虫病的方法和措施:
①不在设有血防警示牌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②劝告家长不要在有钉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洗衣、洗菜等。③接触疫水后要及时到当地血防部门进行检查和治疗。中学阶段相关信息
(1)血吸虫:凡寄生在脊椎动物血管内的吸虫称为血吸虫。
(2)血吸虫病:是由于人或牛、羊、猪等哺乳动物,感染了血吸虫所引起的一种疾病。
(3)血吸虫病的危害:人得了血吸虫病可引起发热、拉肚子等,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重者影响青少年生长发育。
(4)了解血吸虫生活史:通过实物标本或挂图,了解钉螺形态和血吸虫的一生。
(5)感染血吸虫病途径:人、畜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疫水而感染,接触疫水10秒钟尾蚴即可侵入皮肤而感染。
(6)预防血吸虫感染的方法和措施:
①不在有钉螺分布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
②因生产生活不可避免接触疫水者,可在接触疫水前涂抹防护油膏,预防血吸虫感染。
③接触疫水后,要及时到当地血防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早期治疗。(7)控制血吸虫病方法和措施: ①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
②改水改厕,防止粪便污染水源、保持饮用水卫生是控制血吸虫病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