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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20-98632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4 00:45: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汽车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济宁市机动车辆检测行业协会

章程

202_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济宁市机动车辆检测行业协会

JINING Vehicle De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JV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济宁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邹城市**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市**区龙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嘉祥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30家发起单位发起组织成立的济宁市地方性机动车辆检测的行业组织,各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秉承团结、服务、自律、共赢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时提供国内外机动车辆检测新信息、新技术、新动向;组织检测技术攻关,促进会员提高检测水平,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检测工作;积极推动全省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机动车辆检测行业秩序,维护协会会员的共同利益,促进协会会员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济宁市民政局理局、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济宁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机动车检测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检测依据的标准,加强企业自律。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辆检测行业科学、规范的服务秩序和制度。

(三)对我市机动车检测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检测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四)开展车辆检测的技术管理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协作与合作,全面提高我省检测行业管理水平。

(五)推广新技术,促进科技转化,提高检测质量。

(六)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检测企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 员的合法权益。

(七)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加业务学习、技能培训、考察等活动。

(八)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与机动车检测行业有关的组织、企业、个人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考察符合条件时;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七十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_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上海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AUTOMOBILE SALES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 SAS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汽车销售行业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宗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面向社会,民主办会原则,反映行业与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服务;加强企业之间的团结协作,提倡文明经商的道德风尚,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汽车销售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汽车销售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及网站向会员传递信息平台。

(三)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会员企业经营服务情况。

(四)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组织评选活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良服务典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章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二)承认本会章程;(三)志愿加入本会。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调查。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_年8月18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章程

龙岩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龙岩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由本市各种经济成份的汽车租赁企业、事业单位及与汽车租赁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同行业行为规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龙岩市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龙岩市新罗区西湖园小区C4幢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贯彻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掌握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情况,搜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信息,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经济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经营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总结交流本行业经营管理和改革方面的经验,组织有关汽车租赁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创办刊物,积极开展咨询活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增强汽车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五)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公约、规则;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汽车租赁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汽车租赁行业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组织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配合、协助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参与制订行业规划,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度。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人事变动,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或者会员单位连续两次未请假而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秘书长人选的提名,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发文件。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对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协会发展需要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各会员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协会理事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行业协会章程模版(DOC)

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旨在为广东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内文字为可选项。

四、此示范文本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冠以“广东省”、“广东”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广东”等字样。行业协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单位;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市、�县)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市�区(县)〗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可根据协会实际适当删减):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市、区)从事���行业的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换届会议应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臵,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适用于设监事会的行业协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本会设监事�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适用于只设监事的行业协会〗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

(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

(八)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202_年 7 月 4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Automotiv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CDAM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成都市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汽车保修设备、汽车零配件制造、经销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协会和政府的联系,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成都市大业路10号。邮政编码:610016。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映本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及能力认证、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向社会推介品牌企业及其专项能力;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参与制定我市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咨询;

(六)参与国家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组织的制定、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作,并在我市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七)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咨询;

(八)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

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行业内技术比赛、技术练兵,提高行业内的技术水平;

(九)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展销会,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根据我市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开展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诚信服务、文明服务的水平;

(十二)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三)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体系,保护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四)开展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我市各县(市)、区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及集团型汽车维修企业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汽车保修设备和汽车零配件制造、经销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单位、院校及事业单位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为法人或法人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并在协会备案,会员代表变更时也应以书面形式报协会备案。

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行业从业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为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出力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通过;

(1)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工作,并报告 理事会;

(2)由理事会或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具有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国办发[202_]36号文件规定: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如果秘书长采用聘任或公开向社会招聘,第十四条二款内容删除秘书长的表述)。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2_]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团体(单位)会员单位被选入理事会即为协会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会员代表(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即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相同),如有变更应报协会审议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以及决定本会20万以上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费使用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或理事单位)因工作或企业变更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愿意为本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协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单位会员、理事单位:3000元/年;其它会员:15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人/年。

理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执行标准,对经营发展存在困难的,可以适当予以会费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二〇一四 年 七 月 四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_ 年 7 月 4 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会员 90 人,实到 76 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76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

出席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签字:

附件:《签到册》

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会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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