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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0-64541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9 21:30: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4年7月3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3日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分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两大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遴选、立项、验收或鉴定(以下统称验收)、登记和奖惩等环节。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国拨研发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项目配套经费和自主投入的研发经费必须确保落实,并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第二章 项目征集与遴选

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确定项目征集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项目遴选按照安全生产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支撑平台单位、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优势资源,择优选择。

第六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请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推荐意见)。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框架: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的前景、科技发展与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状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项目征集与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标准、公平遴选、公正择优。

(二)需求导向原则。满足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需要,能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水平和安全生产控制力。

(三)基础性和战略性原则。面向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着眼安全生产长远发展战略,破解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难题。

第十条 征集方式和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或省级煤矿安监局申报。有关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二)地方推荐。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形式审查、专业审查和综合审查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查。专业审查。主要是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性技术审查。综合审查。主要是对通过专业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四)网上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10日。

(五)批复公告或反馈。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验收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实行登记注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三条 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计划任务书承担单位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和主要研究内容;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配套经费;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可委托推荐单位主持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可测,对不可量化可测的项目必须有准确含义和定性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研制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八)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研发时间超过3年的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由推荐单位负责组织。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实行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负责制。验收组(或委员会)专家构成应当由熟悉项目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9人。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组织和主持单位应当根据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同意验收”、“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不到85%;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等;

(六)其他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应急立项机制,对于具有紧迫性、重大的科技需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商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直接立项实施。

第四章 推广应用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重点推广或强制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经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认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的项目,可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重大关键技术装备项目,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的,优先推荐纳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十五条 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项目,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单位的立项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项目申报和科技评奖等资格。

第二十七条 涉及成果侵权,引发民事诉讼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

2.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第二篇: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分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两大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遴选、立项、验收或鉴定(以下统称验收)、登记和奖惩等环节。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国拨研发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项目配套经费和自主投入的研发经费必须确保落实,并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遴选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确定项目征集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项目遴选按照安全生产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支撑平台单位、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优势资源,择优选择。

第六条申报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请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推荐意见)。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内容框架: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的前景、科技发展与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状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项目征集与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标准、公平遴选、公正择优。

(二)需求导向原则。满足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需要,能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水平和安全生产控制力。

(三)基础性和战略性原则。面向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着眼安全生产长远发展战略,破解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难题。

第十条征集方式和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或省级煤矿安监局申报。有关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二)地方推荐。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形式审查、专业审查和综合审查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查。

专业审查。主要是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性技术审查。

综合审查。主要是对通过专业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四)网上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10日。

(五)批复公告或反馈。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验收

第十一条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实行登记注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三条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计划任务书承担单位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和主要研究内容;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技术路线与计划;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配套经费;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可委托推荐单位主持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可测,对不可量化可测的项目必须有准确含义和定性说明。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研制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八)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研发时间超过3年的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由推荐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应当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实行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负责制。验收组(或委员会)专家构成应当由熟悉项目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9人。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组织和主持单位应当根据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同意验收”、“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不到85%;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等;

(六)其他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应急立项机制,对于具有紧迫性、重大的科技需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商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直接立项实施。

第四章推广应用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重点推广或强制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三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经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认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的项目,可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重大关键技术装备项目,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的,优先推荐纳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十五条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项目,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六条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单位的立项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项目申报和科技评奖等资格。

第二十七条涉及成果侵权,引发民事诉讼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三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省联社一届二次社员 大会会议材料之十七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工作稳定、健康发展,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建设的最新要求,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网点。第三条 本规定针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的科技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工作做出规定,内容包括: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规划、建设与实施,软件开发、设备投资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 1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也要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并按照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本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具体设置:

(一)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省联社主任

副组长:省联社主管科技工作副主任

成员:省联社副主任、科技部(网络中心)及各专业部门总经理(主任)

(二)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科技部(网络中心)总经理 成员:科技及相关专业的骨干。

第六条 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的决策;

(二)领导全省各级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

(三)重大科技工作的可行性报告审议、项目论证、决策;

(四)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领导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六)其它有关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第七条 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的具体规划;

(二)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实际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科技项目的投资计划及开发计划;

(三)在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实施方案、需求分析、设备采购等;

(四)监督、检查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的建设情况;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科技工作任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八条 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申请、审批、实施、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操作规范制定等。

第九条 各级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业务需求,撰写《项目需求报告》,会同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对项目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逐级申请报批。

第十条 项目审批

(一)全省范围内,具有全局意义的科技项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方案,上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省范围内专业部、室的单项科技项目,由省联社该 专业部、室提出业务需求,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级科技项目,报省联社对口部、室及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由省联社专业部、室与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联合进行项目论证、批准后,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地市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四)县及县以下机构内部科技项目,由各市联社、办事处科技工作管理部门与相关科室负责,并报省联社对口部、室及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备案,并在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及市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指导下实施。

(五)全省范围内,涉及网络建设的项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各级机构不准自行建设网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科技项目必须经过逐级上报审批程序,由省联社专业部、室和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共同批复,方可实施。未履行相应报批手续私自立项与实施,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成立项目小组。组织有关技术、业务人员成立项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技术开发。能够自主研发的软件项目由科技部门研发,其他项目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开发商,进行联合开发,具体工作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负责;

(三)业务操作培训。项目应用前要做好相应的业务操作培训,编写系统操作手册。培训对象包括主管领导、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等;

(四)制定操作规范。为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转,在项目完工后,必须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成果论证

(一)建立项目实施档案,档案应包括: 1.项目需求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申请报告;

4.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记录; 5.投资预算方案; 6.参加人员及分工; 7.批复;

8.功能和技术规格说明及操作手册; 9.所有开发工具清单; 10.软件正常运行所必须条件; 11.支持该版本的技术要求; 12.与其他软件、硬件接口; 13.专业规章制度; 14.与软件有关的所有文档。

(二)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需求报告》要求的各项功能对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各项功能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提出明确验收意见。

(三)根据科技项目业务覆盖面、规模、功能是否齐全、性能是否完善等情况,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专家成立科技项目评审小组评定技术成果,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全省范围内,凡交付使用的软件产品,产品的硬拷贝及有关文字资料一式三份交给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存档。存档保管的软件产品属省联社资产,不得随意复制和外传,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使用软件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办理,不得擅自拷贝和扩散,并按时归还。

第十六条 凡因业务需要向所属辖内业务部门、营业网点下发的软件产品,须经科技工作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按核准的份数,由科技工作管理部门登记,由有关人员下发。

第四章 电子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设备管理是指包括计划管理、设备采购管理、设备实物管理在内的对电子设备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具体包括 计划制定、设备选型、设备采购、库房管理、安装验收、申领使用、维修维护、调拨迁移、闲置报废、检查监督等电子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子设备分为定型电子设备和非定型电子设备:

(一)定型电子设备:指大型设备、配套设备以及独家代理等须统一标准、固定选型的设备。

(二)非定型电子设备:指电子配件等在配套市场零售商处购置无需固定选型,对服务质量没有直接影响的设备。

第十九条 定型电子设备主要范围指各种主机及其外部设备、网络设备、银行自助服务设备、终端设备、银行卡设备、机房设备、电子设备耗材等,具体包括:

(一)主机类指各种规格计算机含大、中、小、微型计算机、服务器等;

(二)外部设备指打印机、终端、输入输出设备等;

(三)网络设备是指专用于计算机与计算机连接的所有设备等;

(四)银行自助服务设备是指ATM、POS机、多媒体查询机等;

(五)机房类设备指精密空调、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发电设备、UPS不间断电源等;

(六)电子设备耗材等。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管理工作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其中,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设备的实物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价值管理,重大项目提交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策;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

(三)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

(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专业部门是电子设备的具体使用与保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定型电子设备购置申请与审批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全局性电子设备购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设备选型小组招标选型。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根据所辖单位业务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购置电子设备的,定期(按月度、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汇总、审批,由设备选型小组确定的供应商供货。属报废更新的设备,应提供设备报废说明。

(三)设备购置计划应说明购置理由、使用地点,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

(四)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设备使用效益,各设备管理部门对于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的电子设备配备需求,应首先考虑调拨迁移、改造升级现有电子设备,现有电子设备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再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定型电子设备选型

(一)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选拔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技术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或邀请资深专家组成设备选型小组。

(二)设备选型小组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应用发展的规划和技术设计方案,并结合当前先进的科技发展水平,确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设备的品牌、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数量、价格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定型电子设备招标

(一)招标原则。首先应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设备质量、性能、各项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货比三家等择优原则进行选择,然后按照法律程序签订供货合同。重大项目由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单项设备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二)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应按制定合理的全省电子设备投资计划,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招标的办法,统一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定型电子设备采购 各级电子设备应用单位,必须根据设备选型小组确定的设备采购方案,严格履行采购手续,从设备选型小组确定的供货商处采购设备,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设备库房管理

各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属范围内电子设备入库、领用、借用、盘点、调拨工作。并接受上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的检查。

(一)电子设备在购进时,经有关技术人员检验或抽检合格后,由库房管理员验收清点,填写入库单,电子设备台账,办理入库手续。尚未建立库房管理制度的机构,需在财务部门协助下建立电子设备台账;

(二)领用部门填写《电子设备申领表》,经领用部门负责人和领用人签字后,办理出库手续;

(三)全省科技工作管理部门每年对电子设备使用、配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做抽查。

第二十六条 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

根据采购合同规定,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大项目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由地市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电子设备测试应满足设备出厂和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安装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制定测试方案。电子设备应经系统测试合格。在电子设备测试合格后,重大项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计划财务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对电子设备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设备申领、使用

新购设备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设备验收后,由科技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填写《电子设备管理档案》;设备使用应按设备出厂资料和相关规章制度使用;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电子设备的安全运行,并监督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运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售后服务及维护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做好故障记录,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并组织技术人员排除故障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报废与处理

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制定各种设备报废技术标准,各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电子设备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需要报废的,写出设备报废说明,逐级报批。

第三十条 设备的检查

各电子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账务处理无技术人员签章无效,具体检查工作由科技、计划财务、稽核部门联合执行。

第五章 培训规划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项目培训

(一)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每年下发《各专业科技项目培训意项调查表》。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按制定科技人员培训计划,上报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业务操作培训

各专业项目操作培训,由省联社各部门,根据专业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如需技术支持,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协助完成。

第三十三条 科技素质培训

为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干部、职工科技素质,提高电子综合应用能力,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应配合系统内各专业部门制定培训措施,结合实际分步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改造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在建项目严格落实项目安全责任制,明确项目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实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公司为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项目所在单位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安全协调管理,并督查项目部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现场监督。

2、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在建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公司领导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网络,落实责任制,明确各层级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应进入项目部。

4、项目部应做好工程项目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并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公司安保部监管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和“三同时”落实情况。项目部应将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分析认证报告);职业卫生评价;专家评审意见;施工方案;项目所在地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安全管理方案、应急预案,以及责任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情况,经项目部负责人签署后,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公司安保部备案。

6、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项目部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分析认证)、职业卫生评价,并落实和组织专家评审。

7、指挥部应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议,研究落实安全管理事项,根据项目的需要,指挥部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加强对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

8、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指挥部在进行招投标(或定标)时应严格把好关。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报安保部备案。

9、项目部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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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议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和违约责任。合同应约定留用项目施工费用的10%的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如有违约,按《安全管理协议》的违约条款扣除相应金额。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安保部对安全保证金作出书面意见,财务部根据安保部的书面意见,支付安全保证金余额。

10、施工单位是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部应组织专门力量督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和现场安全施工。

11、项目部应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网络的分工,落实各层面责任人(包括向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备案事项,组织教育培训,现场检查、现场监护队伍以及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等),层层落实责任制。应设立专门安全检查小组,每天实施安全、消防巡回检查;由车间部门组织有责任心的生产骨干力量组成施工现场监护小组全程监护施工现场。

12、项目部应组织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协议、安全告知、单位的规章制度、事故案例及应急预案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同时发放安全告知书并签收。资料留存。

13、项目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应复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进场人员的身份证原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可办理临时出入证。

14、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管理协议、单位的安全制度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管控,发现不安全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公司安保部负责督查。

15、对严重违章行为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拖延整改的,项目部应出具违章通知单,责令其立即整改,由施工方签字确认后承担违约责任。

16、必须重点加强管理和监控的有:施工作业现场动火、登高、进入密闭空间、抽堵盲板、接用临时电线等危险作业以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落实作业现场监护人,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管理程序执行。

17、涉及对原有设计结构上变动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或书面意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施工单位应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8、施工单位人员进出厂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机动车辆

/ 3 管理规定》和《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凭临时出入证进出,项目所在单位应查验临时出入证,并掌握施工单位人员进出厂或滞留厂内的情况。做到安全可控。19、20、施工单位进出厂区的机具、物资,应经项目部主管部门审核,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不超过180日);试运行前,项目部应将试运行方案、安全设施自查报告、各类检测报告,报安保部备案。试运行结束后,项目部应对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安全验收,形成验收书面报告,报安保部备案。21、22、项目部应将所有的安全管理资料(见第四条)包括影像资料整理分类归档。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或备案的材料、文件,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3、实施项目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分析认证、职业卫生评价的范围,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公司xxxxxxx

试运行方案、安全设施自查报告、各类检测报告,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审查意见书、项目安全验收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健康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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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天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项目资金开支的范围

 人员费  设备费  能源材料费  试验外协费  租赁费  信息费  差旅费  会议费

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  贷款贴息费  管理费  其他费用  期初运行费

人员费:

不得超过10%。

问题1: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如大学、研究所、驻津单位),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如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

问题2:项目中如有外聘人员、临时工、研究生劳动报酬支出的不宜过高,且必须与项目相关。设备费:

必须是购买设备之费用,设备维护维修费用应列入能源材料费。设备费明细表中一万以下的设备也必须列支(别管表下面只列支一万以上设备的提示信息)。能源材料费:

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而且 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试验外协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试验外协费不超过该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20%。

租赁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问题1:非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办公厂房、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不应列入财政支持范围。

问题2: “房屋、水、电的租(使)用费”,应在“管理费”中列支。信息费:

此项费用开支请在说明栏中写明用途。差旅费:

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资助经费列支。会议费:

举办会议。

国家新规定中没有会议注册费、验收鉴定费用科目,会议费不能列支以上费用。管理费:

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比例为5%。其他费用:

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开支请在说明栏中写明用途。其他科目:

以下三项不许列支

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  贷款贴息费  期初运行费 另外:

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其它总和要小于等于10%。

2014年7月3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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