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0-52511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5 09:33: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大字 [2005] 36号

关于印发实施《武汉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制定了《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于2005年9月1日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各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保送学生注册情况。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第五十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请事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院(系)教学秘书负责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选修课和其它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要求选修并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主讲教师与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商定。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院(系)确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记为“0”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 意,教务部审核后,在学生毕业当学年该课程可以重修一次。毕业当学年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该课程不允许在当学年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以及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均记入成绩册。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教学单位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八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的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B+ 3.5 80-84 B 3.0 75-79 B-、C+ 2.5 70-74 C 2.0 65-69 C-、D+ 1.5 60-64 D 1.0 60分以下 F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除军训、重修课程外,其它课程均参与GPA计算。第六章 自修、重修、缓考

第二十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必修课、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不能申请自修。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毕业当学年没有机会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在毕业前由教 务部通知院(系)组织一次重修考试,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缺考(办理缓考手续者除外)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七章 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辅修了跨学科(或非相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到《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应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辅修的学生既可以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需作辅修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生,一般应在毕业当学年提出申请,由辅修院(系)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院(系)负责。

辅修课程的成绩不作为学籍处理、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放弃辅修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部审核、学生所在院(系)认定后可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部和院(系)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校或院(系)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准许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10%,接收转专业人数应根据本院(系)现 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院(系)新生人数的10%。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三周。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末,院(系)公布转专业计划、条件、考核办法及办理程序等;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学生申请,填写《武汉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教学秘书,经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送交拟转入院(系)教学秘书;

(三)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周,接收院(系)考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送教务部审批;

(四)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部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重修;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能否记为选修课学分,由转入院(系)确定。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外省高校的学生,由我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四十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当符合转学条件,经学生申请,学校研究批准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学分认定按第三十五条办理。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 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修,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三)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后最长可以保留学籍2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部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十章 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含缺考)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 28学分的;

(三)毕业时不合格的课程学分达到15学分及以上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十一章 出国(境)学习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十五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为交换生。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交换生出国(境)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五十六条 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 级。凡批准提前毕业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当离校。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三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院(系)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15学分以下课程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结业生或1-2门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可在离校后1年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辅修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补发毕业证书(辅修证书)。

第六十一条 符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细则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系)教学秘书保存备查。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参加选修课的学习、考核。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与考核不得超过35学分(试验班培养方案以外语言学分不计算在内)。

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成绩绩点

90-1004.0

85-893.7

82-843.378-813.0

75-772.7

72-742.3

68-712.0

64-671.5

60-631.0

60分以下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六章 自修、重修、缓考

第十九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开课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考核合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七章 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二十二条 第一学年GPA达到2.7及以上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辅修了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到《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辅修的学生既可以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第二十五条 放弃辅修的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后,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院(系)审核和教务部认定后予以承认,由学籍管理办公室登载成绩。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校或学院(系)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保送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及表演专业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小语种(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学生、降分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及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准许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10%,接收转专业人数应根据本学院(系)现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学院(系)新生人数的10%。第三十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三周。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第一学期末,学校公布转专业计划,学院(系)公布转专业条件、考核办法等;

(二)第二学期第一周,学生申请,填写《武汉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学院(系)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送交拟转入学院(系)教学办公室;

(三)第二学期第二周,接收学院(系)考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送教务部审批;

(四)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部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学分按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九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修,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第三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三)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教务部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至29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编入下一年级);

(二)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28学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十一章 出国(境)学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十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为交换生。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交换生出国(境)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三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学院(系)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三条 符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15学分以下课程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结业生可在离校后1年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补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细则施行。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第三篇: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___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___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___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___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注册。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___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___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五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___个学分,不得高于___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___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___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___个工作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___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___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开课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___分为优秀;80~___分为良好;70~___分为中等;60~___分为及格;___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___分计算、良好按___分计算,中等按___分计算,及格按___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___%~___%,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者;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已有转学经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___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5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___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___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24学分,但未超过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___个工作日但未超过___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___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四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学院安排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___月或___月份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九年____月___日

第四篇: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

毕业论文写作是反映学生毕业论文工作成效的重要途经,是考核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效手段。掌握撰写毕业论文的基本能力是本科人才培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为了统一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的书写格式,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约定的书写格式主要适用于用中文撰写的毕业论文。涉外专业用英文或其他外国语撰写毕业论文的书写规范可参照本规范执行。毕业论文由设计图纸和论文两部分组成的,其图纸部分的规范格式由各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图纸的要求对图纸的版面尺寸大小、版式、数量、内容要求等制定详细的规范格式。在遵照本规范的前提下,各学院(系)还可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对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撰写格式提出更具体的要求。一 内容要求

(一)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应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缩写字。中文题目一般不宜超过24个字,必要时可增加副标题。外文题目一般不宜超过12个实词。

(二)摘要和关键词 1.中文摘要和中文关键词 摘要内容应概括地反映出本论文的主要内容,主要说明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不要与引言相混淆。语言力求精练、准确。在摘要的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摘要与关键词应在同一页。2.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 英文摘要内容与中文摘要相同。最下方一行为英文关键词(Keywords3—5个)。

(三)目录 论文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各章节组成部分的小标题。目录应按照章、节、条三级标题编写,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要求标题层次清晰。目录中的标题要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

(四)正文 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不同学科专业和不同的选题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引言或背景 引言是论文正文的开端,引言应包括毕业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的简要评述;介绍本项研究工作研究设想、研究方法或实验设计、理论依据或实验基础;涉及范围和预期结果等。要求言简意赅,注意不要与摘要雷同或成为摘要的注解。2.主体 论文主体是毕业论文的主要部分,必须言之成理,论据可靠,严格遵循本学科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在写作上要注意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章节标题、公式图表符号必须规范统一。论文主体的内容根据不同学科有不同的特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毕业论文(设计)总体方案或选题的论证;(2)毕业论文(设计)各部分的设计实现,包括实验数据的获取、数据可行性及有效性的处理与分析、各部分的设计计算等;(3)对研究内容及成果的客观阐述,包括理论依据、创新见解、创造性成果及其改进与实际应用价值等;(4)论文主体的所有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自然科学论文应推理正确、结论清晰;人文和社会学科的论文应把握论点正确、论证充分、论据可靠,恰当运用系统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模型或方案设计,注重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等。3.结论 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总结,是整篇论文的归宿。应精炼、准确、完整。着重阐述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及其在本研究领域中的意义、作用,还可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五)中外文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按论文中所引用的顺序列于文末,并且所有参考文献必须在正文中有引用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照GB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执行)。一篇论著在论文中多处引用时,在参考文献中只应出现一次,序号以第一次出现的位臵为准。

(六)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包括本科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已发表论文或被鉴定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成果,应在成果目录中列出。此项不是必需项,空缺时可以略掉。

(七)致谢 表达作者对完成论文和学业提供帮助的老师、同学、领导、同事及亲属的感激之情。

(八)附录 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的重要支撑材料,可编入毕业论文的附录中。包括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详细数学推导、程序全文及其说明、复杂的图表、设计图纸等一系列需要补充提供的说明材料。二 书写和打印规范

(一)文字和字数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毕业论文一般用简化汉语文字撰写,毕业论文的字数人文社科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1万字,理工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1.5万字。对于部分专业毕业设计成果由毕业设计图纸和毕业论文两部分组成者,其毕业论文字数原则上应不低于1万字。各专业可根据需要确定具体的文字和字数要求,并报教务部备案。

(二)书写及装订 论文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单面打印,论文裁切后规格为70g白色A4打印纸。一律左侧装订。封面为120g白色铜版纸。

(三)字体和字号 论文题目 黑体2号 各章标题 黑体小2号 各节的一级标题 黑体4号 各节的二级标题 黑体小4号 各节的三级标题 黑体小4号 款项 黑体小4号 正文 宋体小4号 中文摘要、结论、参考文献标题 黑体小2号 中文摘要、结论、参考文献内容 宋体小4号 英文摘要标题 Time New Roman大写粗体小2号 英文摘要内容 Time New Roman体小4号 中文关键词标题 黑体小4号 中文关键词 宋体小4号 英文关键词标题 Time New Roman粗体小4号 英文关键词 Time New Roman小4号 目录标题 黑体小2号 目录内容中章的标题 黑体4号(含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标题)目录中其他内容 宋体小4号 论文页码 页面底端居中、阿拉伯数字(Times new roman 5号)连续编码 页眉与页脚 宋体5号居中

(四)封面 具体排版规范见封面示例,字体与字号要求如下: 学号(黑体5号)密级(黑体5号)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宋体1号居中)论文题目(黑体2号居中)院(系)名称(宋体小3号)专业名称(宋体小3号)学生姓名(宋体小3号)指导教师(宋体小3号)年 月(宋体3号)

(五)学术声明 郑重声明(宋体粗体2号居中)声明内容(宋体4号)见学术声明示例。

(六)英文扉页 字体一律为times new roman “BACHELOR'S DEGREE THESIS OF WUHAN UNIVERSITY” 2号粗体居中 The title of the paper 2号粗体居中 Date 小2号居中 其余字体均为4号字体,具体格式见扉页示例。

(七)页面设臵 页边距标准:上边距为25mm,下边距为20mm,左边距为30mm,右边距为30mm。段前、段后及行间距:章标题的段前为0.8行,段后为0.5行;节标题段前为0.5行,段后0.5行;标题以外的文字行距为“固定值”23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八)摘要 摘要正文下空一行顶格打印“关键词”款项,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不打标点符号,英文摘要应另起一页。具体示例见中、英文摘要示例。.(九)目录 目录应包括章、节、条三级标题,目录和正文中的标题题序统一按照“1……、1.1……、1.1.1……”的格式编写,目录中各章节题序中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 New Roman体。目录的具体排版格式见目录示例。

(十)正文 正文各章节应拟标题,每章结束后应另起一页。标题要简明扼要,不应使用标点符号。各章、节、条的层次按照“1……、1.1……、1.1.1……”标识,条以下具体款项的层次依次按照“1.1.1.1”、“(1)”、“①”标识。见正文示例。

(十一)引文标示 引文标示应全文统一,采用方括号上标的形式臵于所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引文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臵于半角方括号中,用小4号字体,如:“……模式[3]”。各级标题不得使用引文标示。正文中如需对引文进行阐述时,引文序号应以逗号分隔并列排列于方括号中,如“文献[1,2,6-9]从不同角度阐述了……”

(十二)名词术语 全文应统一科技名词术语、行业通用术语以及设备、元器件的名称。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标准中规定的术语,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使用行业通用术语或名称。特定含义的名词术语或新名词应加以说明或注释。

(十三)物理量名称、符号与计量单位 论文中某一物理量的名称和符号应统一,一律采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应采用国际通用符号。在不涉及具体数据表达时允许使用中文计量单位如“千克”。表达时刻应采用中文计量单位,如“下午3点10分”,不能写成“3h10min”。在表格中可以用“3:10PM”表示。物理量符号、物理量常量、变量符号用斜体,计量单位符号均用正体。

(十四)数字 无特别约定情况下,一般均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份一概用4位数字表示。小数的表示方法,一般情形下,小于1的数,需在小数点之前加0。但当某些特殊数字不可能大于1时(如相关系数、比率、概率值),小数之前的0要去掉,如r=.26,p<.05。统计符号的字形格式,一般除μ、α、β、λ、ε以及V等符号外,其余统计符号一律以斜体字呈现,如ANCOVA,ANOVA,MANOVA,N,nl,M,SD,F,p,r等。

(十五)公式 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统一用公式编辑器编辑。公式与编号之间不加虚线。公式较长时应在“=”前转行或在“+、-、×、÷”运算符号处转行,等号或运算符号应在转行后的行首,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来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公式序号按章编排,如第3章第2个公式序号为“(3.2)”,附录中的第n个公式用序号“(An)”表示。文中引用公式时,采用“见公式(3.2)”表述。具体见公式图表示例。(十六)表格 每一个表格都应有表标题和表序号。表序号一般按章编排,如第2章第4个表的序号为“表2.4”。表标题和表序之间应空一格,表标题中不能使用标点符号,表标题和表序号居中臵于表上方(黑体小4号,数字和字母为Time New Roman粗体小4号)。引用表格应在表标题的右上角加引文序号。表与表标题、表序号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排版为两页。当页空白不够排版该表整体时,可将其后文字部分提前,将表移至次页最前面。统计表一律采用开口表格的标准格式,具体见公式图表示例。(十七)图 插图应与文字内容相符,技术内容正确。所有制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对无规定符号的图形应采用该行业的常用画法。每幅插图应有图标题和图序号。图序号按章编排,如第1章第4幅插图序号为“图1.4”。图序号之后空一格写图标题,图序号和图标题居中臵于图下方,用小4号宋体。引用图应在图标题右上角标注引文序号。图中若有分图,分图号用(a)、(b)等臵于分图下、图标题之上。图中的各部分中文或数字标示应臵于图标题之上(有分图者臵于分图序号之上)。图与图标题、图序号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排版为两页。当页空白不够排版该图整体时,可将其后文字部分提前,将图移至次页最前面。对坐标轴必须进行文字标示,有数字标注的坐标图必须注明坐标单位。具体见公式图表示例。(十八)注释 注释是对论文中特定名词或新名词的注解。注释可用页末注或篇末注的一种。选择页末注的应在注释与正文之间加细线分隔,线宽度为1磅,线的长度不应超过纸张的三分之一宽度。同一页类列出多个注释的,应根据注释的先后顺序编排序号。字体为宋体5号,注释序号以“①、②”等数字形式标示在被注释词条的右上角。页末或篇末注释条目的序号应按照“①、②”等数字形式与被注释词条保持一致。(十九)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著录应符合国家标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与正文中的引文标示一致,如[1],[2]……。每一条参考文献著录均以“.”结束。具体各类参考文献的编排格式如下: 1.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J].期刊名, 出版年份,卷号(期数):起止页码.(2)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书名[M].版次.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份:起止页码.3.文献是会议论文集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A].主编.论文集名[C], 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份:起止页码.4.文献是学位论文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论文题目[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5.文献是来自报告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 报告者.报告题目[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报告年份.6.文献是来自专利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名称:专利国别,专利号[P].发布日期.7.文献是来自国际、国家标准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份.8.文献来自报纸文章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9.文献来自电子文献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文献题目[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可获取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可以只选择一项).电子参考文献建议标识: [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 ——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 ——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二十)附录 论文附录依次用大写字母“附录A、附录B、附录C……”表示,附录内的分级序号可采用“附A1、附A1.1、附A1.1.1”等表示,图、表、公式均依此类推为“图A1、表A1、式(A1)”等。(二十一)印刷与装订顺序 毕业论文应按以下顺序装订:封面→英文扉页→学术声明→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第五篇:电子学籍管理实施情况

电子学籍管理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现就我县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

一学校要大力宣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新生注册

1、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积极配合相关组织为新生采集文字和图片信息。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根据县教育局基教股统编学号及时将学生的学籍号录入系统中,核对、校正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然后使用学籍管理系统提供的导出功能,以班级为单位导出所有新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到县教育局基教股注册。由于学校不能按时录入导致学生学籍号缺失的,责任由学校承担。休学、留级、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三、学籍异动

一、转学 ⒈转学手续:(1)监护人持户籍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审核签章,同时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填写转出去向并提交转学申请,再打印出电子学籍卡,交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到教育局基教股审核盖章(学生转学申请、转学证明存根和转学回执一并由学校存档)。(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学籍卡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学校接收转入学生时,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确认、接收转入学生学籍,由教导处收回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学籍卡一并存档,并督促学生将转学回执送还转出学校。学校不能接受没有转学证明和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要切实保证所有学生有档可查。乡镇之间的转学也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举家外迁和转外省无法获得转学证回执,必须有村组及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各地不得弄虚作假。(其材料放在辍学率档案目录里)。⒉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⒊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二、休学和复学 ⒈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填写休学原因,提交学生休学申请并打印出电子学籍卡。(3)学校教导处填写《休学证明》,签署意见并盖章。(4)由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携带该学生的证明材料、电子学籍卡、休学证明到教育局基教股审核。审核批准后准予休学。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电子学籍卡。⒉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三个月。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可随时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4、病愈后需要复学的由学生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及治疗期间的有关原始证件,经学校同意,县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后准予复学。

4、准予复学的学生,如果休学时间在三个月之内,则回原年级原班就学,如果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跟原年级就学确有困难,可编入下一年级。

5、复学时,由学校负责报教育局基教股审批。

6、各学校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责令纠正。

三、死亡 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乡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四、留级、重读、开除 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控制学生留级。严禁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参加过中考并取得初中毕业证的学生重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四、毕业、升学

一、升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操作规程严格按竹教函[2007]4号文件操作。

二、初中毕业班学生中考报考。⒈学校学籍管理员登陆“中小学升学招生管理信息系统”;⒉在离线校对版本里校对毕业学生信息;⒊导出预报名花名册,到教育局基教股进行预报名审核;⒋导出正式报名花名册到招办报考;⒌学校学籍管理员登陆“综合素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⒍认真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⒎使用“学籍管理系统”

提供的导出功能导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到教育局,基教股进行审核。三毕业。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五、其它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局基教股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不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不得随意调整学籍管理员,确须调整的需上报教育局基教股。

二、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四、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五、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竹山县中小学生休(转、复)学登记表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县教育局基教股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教育局基教股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六、学籍管理期报制度

初次上报的新生入学数据不是永久不变的。为了能够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县各学校的学生变动情况,全县学籍管理实行期报制度:即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要将前一阶段学生变动情况生成数据软盘,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10月25日前,第二学期3月25日前,报送到县教育局基教股,进行必要的数据更新维护。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