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2006年7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国调办投计[2006]60号),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国务院《研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重要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告是指导项目建设的重要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是编制建设项目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审批的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以下称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是初步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是初步设计组织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申报
第五条 项目法人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工作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工作组织方案、招标分标方案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初步设计工作组织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划分、工作进度和组织形式等。
第六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有关技术规定,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基本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前期工作的实际,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并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九条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勘察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综合类工程勘察甲级或专业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承担专项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条 初步设计报告应依据现行水利及其它有关行业的规范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规定编制,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或单项工程可研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初审,并征求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报送的初步设计成果应包括:
项目法人报审意见文件;
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附图。
同时,请另附如下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相关行业及部门意见等文件。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复核并提出技术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以下称技术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核。具备技术审查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审查。不具备审查条件的项目,应提出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及意见。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技术复核意见,依据国家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或单项工程可研报告,对初步设计报告是否满足现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并从工程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单位要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交包括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在内的技术审查报告。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修改完善的意见。
项目法人要督促勘测设计单位按技术审查单位的意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初步设计报告,重新履行报审程序,由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审定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超出国家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其他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进行初审,提出报审意见,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包括设计变更缘由、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投资分析表等。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和管理模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深度和质量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特别是发生重大设计漏项时,项目法人应制定相应措施,扣减初步设计承担单位的勘测设计费。
第五章
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工作投资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预先安排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中初步设计阶段的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开展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以及涉及全线的专项设计工作。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该部分投资计入相应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申请初步设计工作投资需编制年度初步设计工作投资建议计划,应于本年度8月份前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送下年度建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议计划主要包括编制原则、项目说明、主要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工作进度安排、招投标情况、已安排投资、建议安排投资等内容,并附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进度要求,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初步设计工作投资。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下达的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工作细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法人须于每年1月15日前编制上年度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报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对初步设计组织工作、技术审查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咨询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督查,以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初步设计质量、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进行咨询,督促初步设计承担单位按时提交初步设计工作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初步设计组织管理细则或办法,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江苏省燃气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2006
关于印发《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苏建法(2006)279号
各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
为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燃气安全运营,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2、《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城建司,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省环保厅,各县(市)建设局。
附件1:
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燃气场站(气源厂、液化气储灌场、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管道输配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管理。按规定由省核准项目以及城市燃气气源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市核准项目以及液化气储灌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它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持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在落实相关外部条件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格的单位,在双方签署设计合同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燃气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相应的审查批准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附需要送审的初步设计文件,送审材料须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查机关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设计、科研等单位的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技术、经济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核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等内容;
(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及规划部门对选址的具体意见;
(三)设计文件是否达到了设计编制深度要求;
(四)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环保、安全评价等事项。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查机关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报告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附件材料。
审查机关对初步设计补充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核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燃气生产及供应业或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评价类别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报告书须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后,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出具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实施的法定依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路线、建设地址等主要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报请审查机关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建设单位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资格等;
(二)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经营企业依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和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和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具体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时,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先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第五条 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评审制度。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先经当地人民政府初步审查认可,再由组织制定方案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业发展规划;
(二)特许经营项目名称;
(三)特许经营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的方式;
(五)特许经营期限;
(六)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七)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
(八)经营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收费及调整规则;
(九)经营产品和服务质量要求;
(十)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十一)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的主要内容;
(十二)实行临时接管措施;
(十三)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
(十四)特许经营权费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办法,经营权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用途;
(十五)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十六)特许经营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第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权的授予,应当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授予管道燃气经营权。
第八条 经营权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规模、经营方式确定,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申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等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需要发给经营企业经营权凭证。
第十条 特许经营期间,经营内容需要变更的,协议双方必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备案。
因经营企业原因,需要对经营内容作重大变更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特许经营协议,对经营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间,经营企业主动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必须提前二个月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终止经营,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企业在提出终止经营的期间内,必须保证正常的产品和服务的经营,并承担政府重新按照程序确定新经营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取消经营权的决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妥善做好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保障管道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是经营企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法定依据。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协议和经营凭证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期限等行使经营权。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应当对管道燃气设施的技术档案及营运情况记录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经营期满时,经营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完整移交后续经营者或者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保障和经营环境,并为经营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特许经营义务,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或者有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加强对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生产、运行及其相关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测、检查。发现经营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在《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但还没有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的企业,应按《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制度,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的内容和要求,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工作,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和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
第三条 省、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均必须经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
第五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经销单位在经销前应当向省建设厅提出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填写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表,并提交有关产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符合检测条件的,由委托受理的检测机构对所申请检测的燃气器具进行抽、封样,并实施燃烧工况检测,检测结果报省建设厅。
气源适配性检测机构对出具的适配性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结果由省建设厅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设区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气源适配产品目录》,并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由生产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机构向省建设厅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提供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生产、经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在江苏销售地设有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进口的燃气器具应当出具进口商品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报告。
第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在安装使用前,应当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条 燃气器具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检测单位承担。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器具检测的规定。
第九条 各地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的,要及时督促器具销售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各地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燃气器具销售、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燃气用户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应的燃气器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南水北调工程
媒体叹南水北调工程:北京一杯水 移民几滴泪
来源:京华时报 2011-08-22 08:03:
41本月底,南水北调中线集中移民工作基本结束,届时河南境内的16.2万人将搬离家园。2014年,丹江口水库的水将淹没自己的过去,改变轨迹流向陌生的北方。南阳市移民局称,河南南阳丹江口库区移民,被评价为继长江三峡移民之后最大的一次国家行动。
三峡工程实际搬迁45万人,历时16年,平均每年2.8万人。而丹江口水库移民和搬迁的人数为16万,这个时间只有两年。一年搬迁8万人。
库区发展停滞
停建令要求停止基础设施投入,库区人出现了吃水难、用电难、出山难等一系列问题,全国各地的农村都在改革开放,在这里完全看不到,这里成了“最落后的部落”。水库与移民似乎永远相伴而生,建水库必先移民。
淅川县地处豫鄂陕三省接合部,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因地域内的丹江口水库成为2014年北京市的水源地,这个拥有67万人口的县城,四分之一都要搬离故土。
樊桂英是淅川县香花镇赵王营村的村民。8月18日,他们全家人还在收拾剩余的家具和零碎物品,其他家具都运到邓州市穰东镇涅阳的新居了。按照搬迁规定,运物和人的车是分开的,所以村民们要第二天早上坐客车去新家。这天晚上是他们在故土的最后一夜。
这个40多岁的女人,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大很多。看到记者来,她躲开,趁人不注意打开水龙头,洗了几下黑乎乎的脸,“俺啥也不会说,说不好,你问领导吧。”她指着村支书说。
村支书说,“让你说你就说”。樊桂英有点不情愿地面对着记者。
“舍得离开这里的家吗?不舍得,但也没办法。舍小家为大家。”
这句“舍小家为大家”,是目前库区人最常说的一句话。
在外人看来,让樊桂英舍不得的这个家实在不是一个“像样”的家。
走进惟一没有被拆掉的厨房,这是土制的,房子从外边看上去,随时要倒的样子。走进厨房内,可以看到房顶上都是窟窿,漏雨是不用说的了。自搭的灶台上还放着几个大馒头,上面落着苍蝇,厨房里有一张床。樊桂英说,因为这几天在收拾东西,房子都拆了,所以临时住在厨房里,这个脏兮兮、黑乎乎的小屋子弥漫着难闻的味道。2003年国家颁布丹江口库区停建令,国家、集体和个人都不允许在库区投入建设,准备随时启动搬迁和移民工程。为此,很多移民的生活条件和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停建令”还同时停止基础设施投入,库区人出现了吃水难、用电难、出山难等一系列问题,全国各地的农村都在改革开放,在这里完全看不到,这里成了“最落后的部落”。
南阳市移民局领导说,“有报道采访团来这里看完后回去写新闻说,北京一杯水,移民几滴泪。这话一点没错,库区人民为南水北调牺牲太大了。”
一生都在搬迁
“人家都说落叶归根,我这把岁数还要再离故土,我想不开,但是咱不能让儿女受连累。”
这次搬迁是樊桂英记忆中的第二次搬迁,她十几岁的时候父母曾经带着她从库区下边搬迁到上边,为了库区的加高。
实际上,这个记忆是丹江口水库多次移民中的一回。
1958年丹江口大坝开工,1959年淅川县2.2万人移民青海,1961年大坝围堰壅水,丹江岸边淅川县又有2.6万人搬出库区。1962年大坝工程因质量问题暂停,迁出的大部分移民又返回库区。1964年,中央同意丹江口水库工程恢复施工,移民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那一次搬迁从1966年持续到1968年,分3批近7万人被分别搬迁到湖北的三个地区。从1971年开始到1978年因水库加高,淅川县8万多人搬迁到县内其他地区。樊桂英一家就是那次的搬迁者。
库区的特殊,造就了新名词移民标本。何照胜就是“移民标本”之一。这位75岁的老人一生都在搬迁。23岁远赴青海,后返流淅川,30岁再迁湖北荆门,然后再返老家,如今因为水库加高,他还要再次搬迁到黄河以北太行山下的新乡。老人一生辗转三省四地,如今已是拄着拐棍走路,还要搬迁。老人说,“大家都知道,这是国家需要”。
香花镇移民干部说,搬迁最难的是老人,年轻人好说。但是老人们多数不愿离开故土,这样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为了搬迁一个老人,可能要动用十多个亲属来劝说,子孙不行,就找亲戚朋友。
“人家都说落叶归根,我这把岁数还要再离故土,我想不开,但是咱不能让儿女受连累。”一位八旬老奶奶接受采访时说,自己不走,全家都动不了,还是走吧。移民时间减半
“快一个月才搬迁1000人,还累倒了好几个干部。我们想这样不行呀,完不成任务,到2014年工程肯定无法保证通水。就定下新政策,盖好房子再迁人。”
2008年,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开始实施,原本中央要求4年完成搬迁,但是河南省提出“四年任务,两年完成”。
对此,南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庹军解释,搬迁是第一步,第二步还要稳定、要发展、要致富,所以必须给后边的工作留出足够的时间。如果拖到2013年,肯定影响到工程建设和移民村的发展稳定。此外,2008年正逢全球金融危机,搬迁尽快启动,尽快投资,也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河南经济发展。
然而计划虽好,实行却难。搬迁初期,没有任何经验可循。从2008年开始,淅川县开始搬迁10个村的1.1万人,这次试点搬迁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最后很多干部都接近精神崩溃。
试点期间,淅川县全体村干部投入到搬迁,其他工作都暂时放下,全市围绕搬迁工作开展。早上5点多出门,晚上最早10点半到家,每个人精疲力竭。“效果太差了,快一个月才搬迁1000人。”而移民也不满意,反对情绪很大。
“这样不行呀,完不成任务,到2014年工程肯定无法保证通水。就定下新政策,以前是发钱补贴农民自己盖房子,后来是盖好房子再迁人,过渡初期为移民发放一周的粮食。”
经过调整后,搬迁速度上来了。按照当地信息显示,本月底,淅川县16.2万人将全部搬离,目前完成90%多。
南阳市移民局称,现在回过头来看,提前到两年是一个正确的决定,如果时间太长,恐怕很多人的精神意志要崩溃,而且像三峡一样,搬得越久可能越搬不动。补贴发放公开
南阳市移民局负责人说,南水北调的补贴资金全部实行公开制,该发多少怎么发相关文件都公开公示,“这个款项各级机构都不敢截留”。
移民后的生活问题,是移民领域的普遍难题。
邓州市穰东镇,是医圣张仲景的故里。樊桂英的新房就在穰东镇。
一进村子就能看到新建起来的一排排白色整齐的小房子,有一层的,还有两层、三层的。根据人口数量和安置标准,樊桂英家是一个三层的楼房,每一层都有三间房子,这是一个气派的新家。
村里配套有医务室、学校、超市等,路面是水泥马路,如同一个新的小镇一样。樊桂英很满意,她的计划是自己和老伴继续种地,两个儿子一直在城里打工。不同于尚未开始新生活的樊桂英,已经在新居生活一年的陈大姐并不满意。她所在的厚坡镇陈庄村去年从库区搬迁到新房,已经搬迁一年多。陈大姐指着她家卧室的墙角,“漏水一个月了也没人给我修,你看看”,墙角的雨水印记清晰可见。这个家因为只有3口人,所以只有一层房子,3个小房间,屋内放着破旧衣柜和床,与新房显得并不协调,唯一一件像样的家电就是一个小电视。
按照国家标准,移民每人每年国家给予600元的补贴,一直发放20年,同时搬迁初期一年内每人每月还要额外发100元。陈大姐说,她家的补贴一直没有发下来。“我不知道以后干什么,我靠什么生活。”
村干部否认了她的说法,补贴都按国家标准发到位了。村干部认为,移民后的新生活要靠自己努力,比如有的人家已经开始谋第三产业,搬下山后养殖蝎子想致富的门路。
南阳市移民局负责人说,南水北调的补贴资金全部实行公开制,该发多少怎么发相关文件都公开公示,“这个款项各级机构都不敢截留”。
该领导也承认,当地政府财政压力极大,整个丹江口库区移民复建项目200个,包括房子等项目因物价上涨等原因,超出国家的预算拨付,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地方政府因库区水质的安全,大量关停污染企业或危险项目,地方财政损失数十亿。该负责人希望移民区的发展能够按规划实现。(记者 文静)回复引用
第四篇: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
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
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第六条 设计人员签字要求:
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3、初步设计图纸均须具备图角,图角须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筑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工种负责人等栏目,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4、勘察报告的扉页和钻孔布置图等图纸的图角参照初步设计图说执行。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二)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已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规划审查意见(建设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规划方案须取得市政府批文);
(五)已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六)已经完成工程勘察(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并取得具有相应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七)工程项目涉及到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已取得合格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八)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市外来渝设计单位,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业主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初步设计的书面申请,并填报初步设计审批登记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报件之日起,对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件达到审查要求的,正式受理;对未能达到审查要求的,发出初审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初步设计报件之日起,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文;对审查不合格的,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查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认同。
项目总设计师、注册师和各专业负责人均须到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重庆市计委立项的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条 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委立项的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越权审批为无效审批。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作出调整规定。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初步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初步设计统计作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例行工作,按填报要求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文须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须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全市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1998]26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五篇: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2008-7-31
中线局工[2005]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的进度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进度管理体系,保证工程总体工期目标的实现,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线干线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健全进度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通过风险分析,制定各级进度计划和防范性对策,按照进度控制程序,严格各级进度计划的制定、检查和更新,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参建各方在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完建期的进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度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四条 中线干线工程采用集中统一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进度管理方式。建立以项目法人负总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含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直属的项目建设管理部、委托地方管理的建设管理单位以及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监理人监督,设计、承包人保证的进度管理体系。
第五条 中线干线工程进度计划按照总体进度计划、实施总进度计划、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四级进度管理。
(一)总体进度计划是由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的各工程项目里程碑目标进度计划,是中线干线工程进度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实施总进度计划是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总体进度计划,按照各标段的项目和工程量而编制的进度计划,应明确里程碑目标和总工期目标。
(三)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是由监理人依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实施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承包合同而编制的,是监理人进行进度控制的依据。
(四)施工总进度计划是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实施总进度计划,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工程量,编制的所承包标段的进度计划。
第六条 中线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进度负最终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总体进度的宏观管理;负责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确定各项目的里程碑目标和总工期目标;研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设计变更、工期索赔、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工期延误(期)问题。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授权,承担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授权范围内工程项目进度管理;负责编制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总进度计划和实施计划,确定各标段的里程碑目标和总工期目标;负责提供现场施工条件并协调项目外部环境;负责编报进度管理月报、年报及其他报告。
第八条 监理人受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对承监工程项目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协助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总体进度计划或实施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分解的年、季、月计划;跟踪监督、检查、记录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对实际进度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对出现的偏差采取应对措施;审查承包人的进度报告,并编报监理报告。
第九条 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技术条例对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意见,按供图计划保质交付设计文件,在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进度的有关设计问题。
第十条 承包人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承担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分解的年、季、月进度计划和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按照计划投入人员、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源并合理组织、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对业主负责事项的延误(期)承担提醒、报告和补救义务;逐日检查实际进度并如实记录、报告;对进度偏差提出改进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批准实施;按时提交各类进度报表、报告。
第三章 进度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的编制
(一)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
进度计划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程规范和有关工程建设合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进度计划的指令等进行编制;
进度计划应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合理的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到组织、措施及资源落实;
进度计划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境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前提下,按照前紧后松的原则进行编制;
进度计划中各施工程序应合理衔接、统筹兼顾、减少干扰,施工安排要保持连续、均衡;
进度计划中采用的有关指标既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
进度计划的编制必须服从上一级进度计划的要求。
(二)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及内容
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及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进度计划的报批程序
进度计划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
(一)总体进度计划
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发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单位,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调办)备案。
(二)实施总进度计划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项目法人要求编制所辖范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总进度计划。项目法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21天内批复。
(三)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监理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21天内,编制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报送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4天内批复。
(四)施工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28天内,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21天内批复承包人。上述进度计划均应同时以书面(一式4份)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
第四章 进度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分解进度计划的报批
(一)承包人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分解与报批
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格式、内容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监理人报送;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报项目法人备案。
承包人应在前一年12月25日、当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提交季度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7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
承包人应在前一月25日前提交月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3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开工前28天内,按照合同要求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措施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14天内完成审批。
(二)监理人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分解与报批
监理人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及其格式、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
(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施总进度计划的分解与报批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实施总进度计划及其格式、内容要求编制实施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项目法人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审批。
第十四条 进度记录及报告
承包人应按要求的格式,如实记录和报告进度实施情况,并经监理人审核确认。日报应于次日提交并签字确认,周报应在周五12时、月报应于每月25日、季报是该季度最末一个月的25日、年报在12月25日提交。其他专题报告按要求提交。
监理人应按要求的格式填写值班记录、巡视记录、监理日志、监理大事记等,逐日记录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年、季、月、周进度报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进度专题报告。周报应在下周一、月报应于每月最末一天、季报是该季度的最末一天、年报在最末一天提交。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要求的格式如实记录工程建设管理日记和工程建设大事记,并按要求的格式编制月报、年报。月报应在下月5日前、年报应在下一年元月10日前报项目法人,其他报告应按项目法人要求递交。
季报可与该季度最末一月的月报合报,年报可与12月的月报合报。各类报告的数据统计时间为承包人提交报告日中午12时。
第十五条 进度协调会议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召开工程总进度协调会议,检查总体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影响总体工程进展的重大事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定期(月、季)或不定期召开工程进度协调会议,检查所辖区域各项工程的进展,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展的有关事宜。监理人应按要求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周、月进度协调例会,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相关单位应为进度协调会议提交书面的进度报告。会议形成的纪要发送各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进度计划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期),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将修订的进度计划和拟采取的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若进度偏差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修订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查后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报项目法人审批。
第五章 工程进度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将另行制定综合考核与奖惩办法,对各合同单位的进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与奖惩。对合同里程碑目标的考核与奖惩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线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进度计划编制要求及内容
一、各级进度计划的编制格式要求
各级进度计划的文字统一使用Microsoft Word 软件编辑,文字格式统一采用“doc”;数字和文字表格统一使用Microsoft Excel软件编制,文件格式统一采用“xml”;制图软件统一使用AutCAD2000版本,一律采用DWG格式。
所有工程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实施总进度计划均采用Project 2003软件或Microsoft Excel或Primavera Project Planner for Windows(简称:P3)软件编制。
复杂工程项目(如穿黄工程、惠南庄泵站工程、漕河渡槽工程、穿漳工程等)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应采用P3软件编制。一般工程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控制性总进度计划采用Project 2003软件。
文字表格输出以A4或A3幅面为准。
二 各级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及内容
(一)、项目法人编制的总体进度计划
1、总体进度计划应根据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以季度为单位,用横道图方法编制;
2、总体进度计划中的项目划分和工程量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划分原则并结合委托、代建以及直接管理三种模式确定;
3、总体进度计划是一个里程碑计划,应明确各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目标、其他里程碑目标和总工期目标;
4、总体进度计划应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控制措施;
5、对于控制性工程,应对影响其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明确关键线路;
6、总体进度计划应包括各投资分配计划;
7、总体进度计划除用表格、横道图表示外,还必须有文字说明;
8、项目法人应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编制计划。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实施总进度计划
1、实施总进度计划应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总体进度计划,以月为单位,用横道图方法编制,并确定各标段的里程碑目标和总工期目标;
2、实施总进度计划应按照各标段的项目和工程量编制;
3、实施总进度计划应对进度计划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控制措施;
4、实施总进度计划应对影响各标段项目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应明确各标段项目的关键线路;
5、实施总进度计划应包括各投资分配计划;
6、实施总进度计划除用表格、横道图表示外,还必须有文字说明;
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实施计划。
(三)、监理人编制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控制性进度计划应依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实施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承包合同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应确定进度控制的关键线路、控制性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工期目标以及监理工程项目的各合同控制性进度目标,是监理工程项目进度的控制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1、准备工作进度;
2、计划施工部位和项目;
3、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应达到的工程形象;
4、实现进度计划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施工图供图计划;
5、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
6、资金使用计划。
监理人应根据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的总进度计划,编制各、季度的进度计划。
(四)、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实施总进度计划,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工程量编制。
1、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编制总说明;
(2)施工方法和措施说明;
(3)工程量和进度安排:应明确各项目的开工日期、里程碑日期、完工日期,并对关键路线项目的施工强度进行论证;
(4)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5)各类人员进场计划;
(6)施工设备进场计划;
(7)永久设备定货、交货、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计划;
(8)资金流计划;
(9)图纸需求计划;
(10)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对施工总进度计划网络图的要求
(1)项目分解及编码
① 项目应分解成进行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可操作的单元;
② 编码分作业分类码、作业代码和资源代码三种形式。
(2)计划网络的内容应包括
① 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说明;
② 作业间逻辑关系
③ 作业持续时间;
④ 最早开工及完工日期;
⑤ 最迟开工及完工日期;
⑥ 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⑦ 前锋过程线;
⑧ 各种资源直方图和累计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