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南京饿死女童案反思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0-11256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02:09: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南京饿死女童案反思

南京“饿死女童”案的反思

姜 飞

作者简介:

姜飞,男,江苏南京人,江苏省龙潭监狱民警。

【摘要】

202_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活活饿死家中。事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哀叹者有之,惋惜者有之,怜悯者亦有之。悲剧依然发生,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重演是当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此事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 监护 对策

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饿死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当时,孩子的父亲李文斌因贩毒在监狱服刑,22岁的母亲乐燕有吸毒史,经常不回家,而两名女童则被锁在家中。202_年3月,这对姐妹俩曾“迸发出柔弱但足够坚忍的求生本能”侥幸逃脱死亡,之后,社区、民警、亲戚和邻居也都救助过她们,但两个女童仍多次被锁家中。202_年6月,她们隔着房门终究没能等来任何人,两条鲜活的生命在饥渴和恐惧中慢慢消逝,一场人性的悲剧无情上演。

一、“饿死女童”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系统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是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一是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却依然未能阻止惨剧的发生。因为我们缺乏相应的与监护制度相衔接的收养制度,缺乏强制报告制度,缺乏责任追究制度。我们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和指定监护等相关制度,但是当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时,我们似乎对此一筹莫展,因为我们没有一整套系统、完善的儿童保护救助制度。

(二)现有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这一规定看似明确,实则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可以”二字不具有强制性,可以撤销并非必须撤销;其次,没有明确何人有资格提出撤销监护诉讼,“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表达指向不明确;再次,申请条件不明确,侵害行为的种类,侵害达到的程度,“经教育不改的”判定依据,是教育一次后,还是三次后;最后,没有明确监护人资格撤消后对未成年人的安置。这只是一个泛泛的条文,尽管法律有规定,但只规定了原则,没有具体落实各部门的责任,也没有明确相应的惩罚性规定,导致有权利行使撤销监护权的人或者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或拖延,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能力的判断标准缺失,“可由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指向,又给居委会和民政部门提供了选择性执法的机会。

(三)孩子私有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父母血缘不可割舍,孩子、尤其是幼童,很多时候被视为家族或父母的附属品、私有财产,无独立的人格,权利被漠视。1998年颁布的收养法,在立法思想上虽然考虑了怎样保护孩子的利益,但它还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父母权利本位,因为中国人有血浓于水的传统观念,注重亲情,认为孩子由生父母抚养合情合理。监护权的规定不彻底,程序上极不完善,纵然有很多父母并不具备监护资格,在法律实践中,却极少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案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在李梦雪逃出后,社区民警找到乐燕,她来到医院抱起孩子哭,民警相信乐燕还是喜欢孩子的,随后仍然把侥幸逃脱的女童交还给吸毒母亲,社区也未推动乐燕监护权利剥夺等救助手段,原因就是他们都认为孩子是乐燕的。在“饿死女童”案中,尽管乐燕对孩子的感情是喜欢的,尽管她多次后悔的流泪,但她的行为早已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只要我们承认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剥夺两个女童母亲的监护权。但在现有法律中,对有没有监护能力、多长时间没有看管视为不作为,什么叫监护缺失、监护不到位等,都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我国在法律上也有强制剥夺儿童监护权制度,但是至今,全国还没有一例强制剥夺孩子父母监护权的案件进入到法律程序。

二、保障儿童权利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

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困境儿童生活救助政策。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完善相应制度。在立法层面,对儿童监护秩序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增强实际的可操作性;其次要完善监护制度,国家要建立一套替代性的监护机制,能够对处于困境状态的儿童进行干预。要在四个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精神情绪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打孩子是最明显的例子)、对儿童照料上的忽视、和性骚扰或性侵害等。北京正在试点困境儿童分类救助,探索构建“一普三分”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分类保障制度,升级家庭寄养模式。但按照我国现有关于寄养的规定,寄养的儿童只能是孤儿,而乐燕的两个女儿显然不在其中。关注失爱儿童,发展福利事业,积极解决像乐燕的孩子一样的非婚生子女的户口,让他们得到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来自同学与老师的爱、看到更多的世界,普及义务教育应惠及所有孩子,一个也不能少。建立责任明确的工作追究机制,不仅要指导工作人员如何做,还要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具体职权、责任界线以及处罚手段,而不是模棱两可,可做可不做。

(二)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关

探索建立类似“儿童保护局”的机构,设立儿童保护报告热线,明确一个专门机构或组织,赋予其法定职权,也作为儿童福利机构,并在全国设立分支下属机构,使其承担起监护、保护和庇护儿童的职责,起到替代法定监护人,对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的作用,畅通弃婴接收机制,构建

“爱婴岛”,负责解决儿童受虐评估、预防、临时保护,寻找合适的抚养家庭等问题。香港就有专门的儿童监护部门,如保良局和孤儿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报告制度,街道、社区、学校、医院等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若是怀疑存在“孩子被虐待或者安全威胁”的话,必须马上报告儿童保护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若是知情不报,追究法律责任。要把儿童保护机关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加以平衡。一方面,是父母而不是儿童保护机关决定如何教养孩子;另一方面,父母不能滥用对孩子管教的权利和责任,尤其孩子年纪还小,属于未成年人,如果父母滥用他们的权利,儿童保护机关必须出面保护孩子。

(三)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

政府应加大教育方面的投入,提高国民素质,培养主人翁意识,营造重视亲情的和谐氛围,共同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树立全民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犯的意识。社会和国家有义务保护孩子健康成长。要增加公益广告的投入,加大对未成年保护的宣传;设立激励方案,鼓励大众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发现受侵犯情形及时报告,调查结果反馈给报告人,并予以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出于主观善意的群众,即使报告的情况有偏差的,也不予追究责任。法治建设要让更多的人敢于做好事,让做好事的人得到好的回报,而不是承担巨大的风险。儿童权益保护需要我们所有的人都去关心,积极发现苗头,敢于站出来喝止伤害行为,勇于报警求助,让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儿童权益的新风气,让社会正气促进儿童权益保护更好的落到实处。

(四)联合社会团体提升保护效果

应整合非政府组织、公益机构的力量,让更多的人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如果虐童发生在学龄前儿童身上,可由儿童保护机关、社区的义工组织进行干预,首先解决虐童暴力的来源,例如更换监护人;其次,对受虐儿童进行心理辅导跟踪等,引入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志愿者,对此类家长进行教育与引导,定期定时跟进此类家庭;如果经过几次跟进还屡教不改或导致情况恶化,就可以由儿童保护机关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认定,分类分层,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的,可以把儿童送进儿童监护所等。适时适度发挥公益机构的作用,关心关爱特别家庭的孩子,留守儿童、街头流浪儿童、血汗工厂的童工、服刑人员的子女、特困家庭儿童等弱势群体,让社会团体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更有力的直接的帮助。

第二篇:北京大兴摔女童案法庭观摩后感

北京大兴摔女童案法庭观摩后感

摘要

这次法庭观摩让我们近距离接触了司法审判,更清楚的了解了庭审的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使我对庭审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以及庭审过程中应当怎样合理的维护自己以及自己所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

一、案情介绍

202_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北京大兴区公交车站,两名驾车男子因停车与一女子发生冲突。过程中,一名男子殴打该女子,然后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死亡。202_年9月16日,北京市一中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审。

在本案中法官、律师、当事人、法警、鉴定人、证人就各自的职责进行法庭审理。首先是法官的一方,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起着主导作用,整个案件的进行通过法官宣读环节进行。除此之外,法官还要对当事人以及律师提出的疑问和反对意见进行判断。

二、庭审过程中各角色表现评价

(一)法官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案件审理的环节起着主导作用,同时还要对公诉人以及辩护人的疑问和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判断。本案中法官表现得沉着冷静,对公诉人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有着公正的判断。很好的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尊严。

(二)律师

律师应该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为当事人争取权利。在本案中,辩护人不断对公诉人提出质疑,这是他的正当权利,他的目的是为韩磊争取权利,遵循了律师的职业操守。但是另一方面在本案中的辩护人明显出于不利地位,提出的各个问题和意见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三)被告人

本案有两个被告人,一个是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的韩磊,另一个是以窝藏罪被起诉的李明。首先是韩磊,虽然他表面上表现得很配合,对公诉人以及法官提出的问题都进行了阐述,但是他阐述的内容和实际取证有不小的出入,并且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极力否认他知道他摔的是女童,其目的是减轻自己的处罚。而另一个李明对公诉人和法官提出的问题都进行了客观的回答,其回答内容与案情基本一致,在法庭上较为配合。

(四)法警

法警的作用是维护法庭秩序,看好当事人,押送当事人。本案中法警及时的押送了当事人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良好的维护了法庭秩序,在审理时表情严肃,身体笔直,维护了法制的权威。

(五)公诉人

本案中公诉人代表了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仔细阐述了案情,提取了客观的证据,并对两个被告人进行了合理提问,对案情事实进行客观的了解,提问也符合庭审的原则,而且提问具有条理性,对细节也问得很仔细,对案件的事实和定罪量刑起了很好的作用,很好的履行了协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和客观公正的对案件判决的责任。

(六)证人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证人虽然没有出席,但是他们提供了自己所见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了很大的作用,让法官和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准确。

三、对法庭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运用方面进行评价

(一)对于诉讼程序之运行

本次庭审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很好地贯彻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开庭时,由审判长宣布当事人核对情况,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公诉人的宣读下,阐明案件的事实,论述了被告人在犯罪期间所犯故意杀人、窝藏事件,并宣布了证物内容和公诉人观点。被告人韩磊认为事实与起诉事实不一致并讲述了事实经过。随后公诉人辩护人双方对被告进行询问,并对对定罪量刑进行了举证质证。然后庭审转向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在法庭辩论结束时,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随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二)对于实体法之运用

检查院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四、心得体会

这次法庭观摩让我对法院庭审的过程和程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而且要求我们灵活公正的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一个案件的审理要求的是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吻合,在这个案件中围绕案件的事实作了大量的提问和证明。在庭审中,公诉员极具条理性的提问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提问要符合原则,同时具有条理性,因此在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当证据拿出来的时候,被告人韩磊所说的谎言就被拆穿了。除此之外,无论什么程序都要符合庭审的原则,要公正合理的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实质的真正运行。还有一点就是在庭审中要合理利用自己的权利,比如辩护人在公诉人提问的时候举手对公诉人的提问表示出自己的意见,虽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但是他合理的运用了自己的权利,这对于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有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篇:女童保护(本站推荐)

“女童保护”公益讲座走进永红路小学

永红路小学多年来十分重视儿童及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安全教育,202_年3月11号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制知识讲座在合肥市永红路小学开启。课堂上,来自“女童保护”公益项目的志愿者讲师通过问答、游戏、情景模拟等方式,给200余名学生教授了如何自我保护、防范性侵害的常识。

此次讲座主题为“爱护我们的身体”,一共包含四个部分:认识我们的身体;如何分辨和防范性侵害;遭遇性侵时该怎么办;如果遇到侵害之后该做什么。通过讲座,让孩子们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学会爱护和尊重自己的身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孩子们认识什么是性侵害,哪些行为属于性侵害行为,掌握防范性侵害的方式和方法;告诉孩子们如果遇到危险时该如何应对和保护自己不受侵害。

同时,志愿者讲师还告诉孩子们,如果有人触摸自己的身体,只要感到疼痛或不舒服,就应该勇敢反抗,敢于说“不”;如果遇到侵害首先要保住性命,并及时告诉父母或警察。

通过此次“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法制知识讲座让孩子们知道了遇到性侵害时具体该怎么做,知道了该用什么方法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希望这个讲座能一直办下去,把更多健康积极的性知识传授给孩子们。

第四篇:南京1025重大伤亡事故案

南京“10〃25”重大伤亡事故案

202_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建)承建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目前已盖到十几层。10点左右,一声轰响,建设中的大楼天井中约6层楼高的脚手架突然倒塌,倒下的钢管堆积成了4米高的“山包”,正在施工的数十名工人被压在了下面。由于脚手架堆积如山,无法轻易搬动,救援工作十分困难,救援者已动用了大型塔吊和切割机。

该大楼目前已盖到十几层。10点左右,一声轰响,建设中的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舞台屋盖坍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回良玉、省长季允石十分重视,季省长批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抓紧清理现场,尽快抢出所有被压人员,并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武龙,副省长陈必亭,市长工宏民以及省政府副秘书长韩庆华、省安委会副主任仇中文、李晓布等,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指挥抢救、并迅速成立了现场抢救指挥中心。国 家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副司长徐波闻讯后从上海赶到南京事故现场。

根据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受省安委会委托,南京市政府立即成立了以副市长吴永明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鹤兴,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建工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南京市“10〃25”重大事故调查组;成立了市建委副主任徐学军为组长,由东南大学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事故技术鉴定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支架钢管及扣件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测分析;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对“10〃2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立案侦查。

一、工程概况与事故经过 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 南京电视台投资兴建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院设计

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韩长福、副总监理工程师卞长杨)。

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二层、地面十八层,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该工程在南京市招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投标,南京三建于202_年1月13日中标,于202_年3月31日与南京电视台 签订了施工合同(附件六),并由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组建了项目经理部,由上海分公司经理史桃定任项目经理,成海军任项目副经理。

工程开工日期为202_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_年7月31日。工地总人数约250人,民工主要来自南通、安微、南京等地。

演播中心工程大演播厅总高38米(其中地下8.70米,地上29.30米)。面积为624平方米。7月份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吨,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铁心桥银泽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预计10月25日下午4时完成混凝土浇筑。

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设前,项目部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完成了三个演播厅、门厅和观众厅的施工(都没有施工方案)。

202_年1月,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由项目工程师茅笑凯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1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海军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阳茁批准实施。7月22日开始搭设大演播厅舞台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由于工程需要和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支架搭设施工时断时续。搭设时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部副经理成海军决定支架三维尺寸按常规(即前五个 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粉扣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上海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阳茁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粉扣。丁粉扣看到施工方案后,向成海军作了汇报,成海军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

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南京三建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占民工程队进行搭设(朱占民是南京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南京三建江浦劳务基地,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的搭设,事故发生时朱占民工程队共17名民工,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米至29米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荣华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平方米,高度38米。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10月17日开始进行支撑系统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荣华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海军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海军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加固支架。

10月25日6时55分开始浇筑混凝土,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平8时多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附件十),并送工苑监理公司总监韩长福签字,韩长福将日期签为24日(附件十三)。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锦海负责指挥。南京三建混 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cm,用两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输送高度约40米,泵管长度约60米× 2)。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南京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等。自10月25日6时55分开始至10时10分,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止,输送至屋面混凝土约139立方米,重约342吨,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

10时10分,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又点区域时,该区域的1平方米理论钢管支撑杆数为6根,由于缺少水平连系杆,实际为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枋呈纵向布臵在支架水平钢管上,使梁下中间立杆的受荷过大,个别立杆受荷最大达4吨多,综合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高大的达2.6米,立杆存在初弯曲等因素,以及输送混凝土管有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出现大厅内模板支架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楼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事故发生后,南京三建电视台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 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采用了各种先进的手段,将伤者立即送往空军454医院进行救治。

二、事故调查结论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支架搭设不合理,特别是水平连系杆严重不够,三维尺寸过大以及底部未设扫地杆,从而主次梁交又区域单杆受荷过大,引起立杆局部失稳。

2、梁底模的木柿放臵方向不妥,导致大梁的主要荷载传至梁底中央排立杆,且该排立杆的水平连系杆不够,承载力不足,因而加剧了局部失稳。

3、屋盖下模板支架与周围结构固定与连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失去有效控制,模板支架搭设无图纸,无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中无自检、互检等手续,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搭设开始时无施工方案,有施工方案后未按要求进行搭设,支架搭设严重脱离原设计方案要求、致使支架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空间强度和刚度不足等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混乱,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模板施工未按程序进行,支架搭设开始后送交工地的施工方案中有关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缺乏必要 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且无计算书;支架施工方案传递无记录,导致现场支架搭设时无规范可循,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技术上的重要原因。

3、工苑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即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5、南京三建及上海分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7、建筑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建设管理部门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综合以上原因,调查组认为这起事故是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l、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海军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架三维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苑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长福,违反“南京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扳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南京电视台项目部项目施工员丁粉扣,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朱占民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经理兼项目部经理史桃定负责上海分公司和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分公司和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 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史桃定行政撤职处分。

6、工苑监理公司总经理张玉信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派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长福担任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的规定对工苑监理公司给予在南京地区停止承接任务一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南京三建总工程师郎积成负责三建公司的技术质量全面工作,并在公司领导内部分工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深入工地解决具体施工和技术问题不够,对大型或复杂重要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术管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郎积成行政记大过处分。

8、南京三建安技处处长李志云负责三建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李志云行政记大过处分。

9、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赵阳茁负责上海分公司技术和质量工作,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缺少计算说明书;构造示意图和具体操作步骤,未按正 常手续对施工方案进行交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赵阳茁行政记过处分。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师茅笑凯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工作,未按规定认真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未按规定组织模板支架的验收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茅笑凯行政记过处分。

11、南京三建副总经理万家勤负责三建公司的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深入基层不够,对现场施工混乱、违反施工程序缺乏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万家勤行政记过处分。

12、南京三建总经理刘维平负责三建公司的全面工作,对三建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刘维平行政警告处分。

四、法院判判决

http://www.teniu.cc 202_年05月27日10:21 新华网南京5月27日电 备受关注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施工坍塌案昨天一审判决:

白下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成海军、丁粉扣有期徒刑6年,韩长福有期徒刑5年。

法庭审理查明,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由南京电视台投 资兴建,南京三建(集团)去年3月31日与电视台签定了施工合同,并组建项目经理部,成海军任项目部副经理,丁粉扣为架子工施工员,韩长福为电视台演播中心项目代理总监理工程师。同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成海军、丁粉扣在无具体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搭设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模板支架,韩长福身为监理工程师不仅未审查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中,没有监督验收就签字同意进行屋盖模板整体浇筑混凝土。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

第五篇:南京债权债务律师:一起借款案

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www.teniu.cc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宿中经初字第38号 2.案由:借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萧县支行。被告: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莉;审判员:丁家平;代理审判员:潘家轩。6.审结时间:202_年11月8日。(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被告于1992年12月31日从原告处贷款200万元用于萧县供销大厦建设,并用其办公楼作抵押。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200万元、利息81.427 3万元(计至202_年3月20日)未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1.427 3万元(计至202_年3月20日),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本案应追加萧县龙城供销合作社即萧国商城为被告。因为借款实际为其所用,理应由其负责偿还。1996年12月20日前利息已全部付清。1998年8月25日又还息9 517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农行与供销社联合文件规定,在供销社历史亏损挂账未解决之前,农行暂不起诉。原告现起诉被告,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本案应中止审理。(三)事实和证据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递交一份借款申请,申请商业基础设施贷款200万元,用于萧县供销大厦改造。同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书,约定:被告自愿将坐落在龙城镇淮海路南侧1——2号房地产(建筑面积5 734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 734.9平方米)抵押给原告,原告同意贷款给被告人民币200万元。抵押期限6年,从1992年12月29日至1998年12月29日。房管部门发给原告他项权证作为房地产抵押依据。同日,萧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该合同进行了鉴证,并向原告颁发了权利性质为抵贷的房屋他项权证。同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萧县供销大厦改建项目,借款实际发生额,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www.teniu.cc

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还款期限定为1997年12月,具体用款和在此规定期限内分次或一次偿还,÷时间和金额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被告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固定资产充当抵押物,抵押物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并附有抵押物品清单,抵押物为被告办公楼5 734平方米、占地面积1 734.9平方米。当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发放贷款200万元(每笔100万元)。分别立有借款凭证,约定贷款科率分别为99,oo、8.64900,贷款期限为4年、3年,分别于1996年12月31日、1995年12月31日还清。1996年12月20日前利息被告已付清。1999年3月13日、1999年6月22日被告又还利息0.9万元、0.0517万元。尚欠本金200万元、利息88.680 3万元(计至202_年10月27日)未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992年12月29日借款申请书。2.1992年12月29日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书。

3.1992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协议书及抵押物品清单。4.借款凭证两份。5.房屋他项权证。6.原告提供的欠息清单。(四)判案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8.680 3万元(计至202_年10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顺延计至付清款日止。

2.被告于202_年11月8日前还利息2.398 7万元;202_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万元;202_年每季度偿付本息30万元(其中20万元还本金、10万元还利息);202_年上半年偿还下欠本息金额的一半,202_年底前全部还清。

3.案件受理费2 445元,其他诉讼费用1 588元,合计26013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_年11月8日前付给原告。

4.被告如违反本协议,有一期不按期足额付款,原告则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申请执行尚欠全部贷款本息。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五)定案结论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确认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

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www.teniu.cc

(六)解说

1.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2月27日《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组织清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国务院国发(1999)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国务院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清理核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账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指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这些规定只是国务院如何处理供销社债务和政策性亏损的问题,并未改变供销社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未规定供销社的债权人不能起诉。各级供销社与农业银行联合文件《关于加强银企合作,实现“行社共兴”的意见》只是规定“对拟停办、退出和破产企业,要先核实处理亏损挂账,后办理停办、退出和破产,在历史亏损挂账未解决之前,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农业银行依法完善贷款手续,银行可暂不对供销社起诉。”明确农行暂不起诉的是供销社系统拟停办、退出和破产的企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如何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上述文件做出不予受理、终(中)止诉讼、驳回起诉等司法解释。在本案中,被告以“处理历史挂账”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是得不到支持的。目前在现实生活中,供销社是不少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最大的债务人,供销社借款偿还情况对农业银行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不少农业银行起诉供销社,供销社均以前述文件相抗辩,要求驳回起诉或终(中)止诉讼。这已成为当前审理金融纠纷的突出问题之一。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必须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精神。

2.本案不应追加被告。龙城供销社与萧国商城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龙城供销社早已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主管单位系本案被告。萧国商城是被告新设的企业法人,其投资、开办、主管单位均是被告。上述借款的目的就是为筹建萧国商城的主要经营场所。如追加萧国商城为被告,并由其承担偿还责任,则使供销联社抽逃资金合法化。

南京饿死女童案反思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