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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开发区域内水源保护、井场环保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0-111848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7 01:23: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33、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开发区域内水源保护、井场环保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开发区域 内水源保护、井场环保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油气田开发区域内的生产建设,实现油田生产与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并重,保护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及项目组要严格执行环保工作项目主管,专业负责制度,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按要求落实辖区内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落实环保措施;各生产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要加强管理,制定相关措施,把环保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第三条 一切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油、气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地的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水源地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水源无关的生产活动,禁止设立任何形式的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总量。对从事试油、钻井、地面作业及采油作业的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源保护区的规定,不准向水域排放污水。

在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里,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区域内水质满足规定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四条

处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油田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废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等。

(三)所有作业都必须制定环保措施,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四)采油、采气污水经沉降、过滤等处理后;含醇污水经提醇回收等处理后,要全部实施安全、有效的回注,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第五条 在水源保护区进行钻井作业时,各钻井单位要认真执行《石油与天然气井控技术》,要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环保制度和环保风险预案,进一步规范“三标”井场建设。

钻井过程穿越淡水层时,必须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从钻开表层黄土层起,直到钻开基岩20∽30 m,必须采用清水泥浆。

(二)表层套管的固井水泥必须返高至地面,防止饮用水层受到钻井液污染。

(三)井场泥浆池必须有防渗、漏措施,泥浆池必须铺有防渗布,泥浆池周边高于地面30∽50cm,并要求泥浆池液面必须低于地面0.1m以上。

(四)完井后的固井水泥必须返高至规定的含水层以上

(五)钻井岩屑必须按环评要求处置和利用,不准随意倾倒在井场外面,生活垃圾必须存放到固定位置并作回收处理。

(六)完井后要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剩余泥浆尽量回收利用。第六条 试油、井下作业要实行无污染作业,严格控制落地原油。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油、污水、废液等,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不得造成污染。

(一)试油作业时,必需配备金属贮油罐,抽吸作业时井口应安装防喷盒,防止井口油水外溢,油水应集中进金属贮油罐,并及时回收。地面污油应及时清理干净。

(二)油、水井洗井压裂等施工作业时,污水排放应入污水池,污水要全部回收,就近拉往污水处理站,合格后进行回注。

(三)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井口与贮油及地面污油污水的管理,严防污油污水漏失扩散。

(四)作业完清理井场及污水池交采油使用。

第七条

对位于水源保护地的采油作业井场,环保建设率要达100%。井场内要重点加强污染源治理,污水、污油的贮存与拉运,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控制污染物不出井场,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具体规定:

(一)井场设备布局合理,安装稳定,运行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抽油机等设备要干净见本色。井场内外无污油、无垃圾。

(二)井场必须修建围墙。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河流两岸100米范围的井场周围必须修建高1.5∽2m的砖石围墙;其它区域可修建高1 m的土围墙;对日产量在1吨以下的单井井场,可设堤高为0.5m的筑土防护堤,堤底宽不小于0.8 m。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河流两岸100米范围的井场,井口要有集油盒,(井口与污油池之间要修建离地面20公分的水泥导油槽),修建一个体积不小于20立方、高出地面10公分、且设有防渗措施的污油回收池,为防止意外,污油池上要加盖以确保安全。

(四)井场内要设置5∽10立方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油泥池,油泥定期清运,集中处理。

(五)对于个别距集中处理站过远不便集中排污的零星油井,井场内允许设置容积不小于30立方水泥或铁制脱水容器,集满后拉至废水集中处理站处理。

(六)禁止井场直接脱水,禁止在运输过程中脱水,含水原油统一拉至集中处理站集中脱水;污油池的污油要及时回收,在雨季来临之前必须清理干净、严防污油随雨水流入水源。

(七)围墙内侧要修建雨水渠,将雨水导入雨水蒸发池内,雨水蒸发池容积不得小于30立方,做到雨水不出井场;围墙外侧要修挖排洪渠,防止场外雨水进入井场。

(八)注水井洗井时,要利用洗井污水处理车在井场对洗井污水进行处理,循环使用,严禁外排。

(九)加强井口盘根盒、闸门等设施管理,及时紧固更换,防止跑、冒、滴、漏发生。

(十)检泵等修井作业时,要严格加强防污染措施。起油管前要打开泄油器,管内油水入池入罐,蒸汽吹扫油管、油杆的污油、污水等全部回收至污油池内;污油及时回收,严禁流入井场,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十一)井场的环境管理要实行“两化”“三有”制度,即科学化的管理、规范化的运作;工作有章程,生产有纪律和值班有记录。要在井场显要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标语;预防污染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及时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八条 各作业区的井场要加快井场植被恢复和生态建设。围墙内外两侧必须植树、种草,井场外坡面要因地修建反坡梯田或鱼鳞坑,乔、灌、草结合,全面绿化,绿化率要达到60%以上,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 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造成污染的单位,要按油田公司《环境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由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43、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发展油气工业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矿区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职工生产和生活的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长庆油田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杜绝原油外漏事故,防止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人们的生活和自然环境。

第三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进一步发动群众,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资源保证。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污油、恶臭、放射性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条 在研制引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要有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来保证。

第六条 对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油田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严重污染和环境破坏、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惩罚。

第七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对外合资及外来承包方均按本管理规定办法。

第二章 环境管理

第八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都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形成完善的适应环境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切实抓好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每年对本单位的环境表现进行一次评审。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工业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状况趋势,组织对管理范围内所有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定量考核。

(三)参与编制本单位的环境保护长远规划、计划和主要环保治理项目。对特殊环保设施和技术的引进工作,做好技术经济论证,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参与编制本单位的环保科研规划和计划,监督环境保护科研计划的实施。

(七)组织开展“绿色队站建设”活动。强化环保基础工作,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环境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台帐和环境保护技术档案,评选和推荐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协调处理有关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九)统一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条 环境监测部门接受环保管理部门领导,并按主管部门的规划和要求对油田公司的污染源、排放口、油、气区环境进行监测、分析。了解和掌握排污特征,为本企业的防治污染、资源综合利用,开展环境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深化环境保护的全方位管理,执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级领导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环保工作的定量考核,并把环保指标的考核纳入企业总考核之中。

第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把危害降到最低,及时通报可能要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向上级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油田公司内部实行环境保护奖励、经济处罚制度和内部排污收费制度。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五条 凡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对原有项目的有关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第十六条 新、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必须经过有关环保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符合环保的有关要求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计划财务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施工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九条 与外来承包方签订经济合同时,承包方必须遵守油田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充分合理地利用能源和资源是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通过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把污染源尽量消除或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积极进行治理对一些一时无法利用的有害物质要采取妥善的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使用渗井、渗坑和稀释的方法外排严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要将污染治理设备纳入设备统一管理范围并保护较高的设备完好率和运行率。未经批准,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停运,闲置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要积极治理老污染源,确保各污染防治设施主控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每年要从生产维护费和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污染治理和治污设施维护的专项资金,由环保管理部门安排治理,计划财务部门列入计划下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长庆油田公司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因地制宜,选择抗污染树种,结合经济效益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环境,努力创造花园式企业。

第二十五条 基层采油队、注水队要加强环境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严禁污染物出站、出井场,积极建设清洁文明井场和标准化计量站、转油站。注水站必须做到站内院落平整清洁,站内外无污油、无杂物、无散乱器材物资。管道、设施干净见本色,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条件的地方应做好绿化工作。油(水)井井场必须做到井场内平整清洁无油污,抽油机、采油树干净见本色,井场外无油污无垃圾。

第二十六条 各采油作业区要加强井场及沿线的检查,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污油池中的污油要及时回收,雨季前要彻底回收干净。

第二十七条 水域周围及敏感区域的井场必须按标准建设。加强管理和维护,对于井场损坏的环保设施,所属单位要及时维修,保证良好运行,杜绝污染事故发生。承包方在井场施工造成环保设施损坏,采油作业区要监督承包方及时修复。

第二十八条 加强护油护井,确因偷盗原油和破坏井口、管线造成污染,发现后立即组织处理。对于依靠本身力量无法处理的事故,在控制污染现场、防止污染扩大的同时,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清除污染。

第二十九条 各采油厂、采油作业区、采油队、注水队对自己的工作区域要经常检查环境保护工作,查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绿化和水土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井下作业应积极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在施工中要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无污染作业。施工完后井场残留污染物必须立即清理干净,恢复井场原貌。

第三十一条 井下作业施工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对于有毒有害及新技术试验作业,必须经厂级工艺、环保部门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指定环保监督员。严防中毒和污染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井下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坏井场原有环保设施。确因作业需要,必须经厂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完工后应立即恢复环保设施。

第五章 采气作业的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各井、站、集气管线、工艺装置要尽量减少放空,必要的放空必须选在远离居住区,要处在下风向,相对高处并易于扩散的地方,高含硫气井的放空,要设火炬,各类火炬的高度不得低于15米。如果在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火炬要比最高的建筑物高出3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采气工艺、净化工艺等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脱硫尾气、精馏不凝气和其它工艺废气必须加强管理,减少排放。酸气焚烧炉、精馏不凝气焚烧火炬等废气处理装置要加强检查、维修、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第三十五条 各集气站的污水、废液必须收集于污水罐内,全部拉回污水处理场,严禁就地排放。拉运污水的罐车不得在途中泼洒倾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甲醇、液氨等易挥发的有毒有害物质,要密闭储存防止挥发,万一落地要立即组织回收。严禁含醇水随意倾倒。

第三十七条 甲醇厂的生活、生产废水要按设计要求,分别转入净化厂,不得直接排放。生活区的废水不得混入化学试剂、未处理的生产废水等,以防交叉污染,影响污水处理效果。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中,所含剧毒物质(Pb、Hg、Cr、Cd、As等)浓度严重超标的废液,严禁直接倒入生活污水的地下排水道。

第三十九条 净化厂要加强污水处理场的运行管理,确保进场污水及时处理。要按设计要求回收甲醇,回注的含醇污水要严格控制水质。净化车间的含高浓度甲基二乙醇胺、三甘醇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进入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第四十条 作业区、甲醇厂、净化厂在污水转运排放过程中要考虑相互影响,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当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通知下游单位,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

第四十一条 对经过生化处理达标的废水,应先在厂区内利用。确需外排的,应按设计要求打回基地,严禁随意排放。

第四十二条 炼化企业的生产废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设置排水系统,并根据废水的污染物浓度进行分类处理,厂区外排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确保外排污水达标排放。

第四十三条 埋地的污水管网(包括检查井)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含酸、碱腐蚀性的污水管网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防止埋地管网渗漏或腐蚀而污染地下水。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各单位污水处理场的正常运行,各单位对装置排放的污水应制定“装置排水污染物控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对污水处理场有影响的特殊污水,则应在装置内进行预处理,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入各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生产装置或装卸过程中排出的有毒有害的气体都有要进行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装卸催化剂或自土等粉尘污染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密闭装卸或其它除尘设施,尽量减少粉尘等有害物品对人体的接触。操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严防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污染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重点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对油田公司来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污染事故:

(一)在采油气、井下作业等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设施不齐全,造成环境污染。

(二)擅自闲置、停运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三)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妥,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有毒有害物质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四)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及废弃的化工原料等,造成环境污染。

(五)不按油田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引进外来承包方进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造成环境污染。

(六)其它原因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十七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可划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油品泄漏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00千克)、15吨以下,或化学品泄漏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00千克)、10吨以下。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农田、水系、居民区造成一定危害;

4.石油类泄漏量超过15吨(含100千克),或化学品泄漏量超过10吨(含100千克); 5.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发生在敏感区内的油品或化学品泄漏事故,石油类泄漏总量超过15吨(含115吨),或化学品泄漏量超过10吨(含100千克);

(五)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1.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属一般污染事故。

2.对工厂、井场、队站周围造成局部污染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不含五万元)的属较大污染事故。3.对污染周围农田、水系、大气造成一定危害,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的属重大污染事故。

4.由于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伤亡或当地经济作物遭受严重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属特大污染事故。

第四十八条

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以减少损失和影响。发生一、二类污染事故,按公司及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环保专项预案要求进行抢险、处理、处置、统计、调查、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原始资料。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油田管理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单位和个人,油田公司环保部门可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司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油田管理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单位和个人,油田公司环保部门可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司法部门按“中华人陈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环境保护的奖惩

第五十一条 积极开展“清洁文明井场和绿色基层队、站建设”活动,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全面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获得国家、省、地区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凡达到下列指标和有关考核内容的单位,方有资格参加油田公司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

(一)环保责任制目标全面落实,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二)采油气污水处理装置运行率98%以上,外排污水达标率达95%以上。

(三)未进入密闭流程的采油井站,采油污水能按规定集中拉运、达标处理,避免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井下作业、生产维修等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水能集中拉运或积极采取妥善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五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第三方破坏造成的污染事故,事故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并根据其所负责任、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发生一起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其所负责任、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三)发生较大环保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业绩分值30分;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业绩分值60分;发生特别重大环保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业绩分值按0分计算;班子副职按正职的80%扣减。发生较大环保事故,扣减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1.5%及当年新增工资的1/3;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扣减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当年新增工资的2/3;发生特别重大环保事故,扣减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5%及全额扣减当年新增工资。

(四)对承包商事故负有责任的,同样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章第五十五章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油田公司各二级单位都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篇:长庆油田分公司物资计划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物资计划管理办法

2.1物资计划是需求物资的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向物资主管部门通过物资管理网络HM-ERP系统提请的物资需求量。

2.2物资计划管理是按照需求计划来管理物资采供过程的活动。包括计划上报、传递、实施变更计划、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

2.3编制物资需求计划的目的:统一管理、集中采购、降低成本、规范运作。

2.4物资需求计划编制的原则。

2.4.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不留缺口。

2.4.2、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2.4.3、真实、可靠,具有严肃性、预见性和超前性。

2.5物资计划编制的依据。

2.5.1、已确定的产能建设项目、油气田生产维修计划、矿建维修计划。

2.5.2、专业部门以公务通知形式下达的物资需求采购计划。

2.5.3、需要补充的库存物资。

2.5.4、日常生产维修用料。

2.6、物资计划的分类和上报办法

2.6.1、物资计划为生产维修和产能建设项目计划。

2.6.2、各采油(气)单位生产维修物资需求计划,以小队或井区为最小单位进行编制汇总,经班组长和小队主管队长审

批后上报(网络开通者,一律从网上上报,不通者以书面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计划管理岗在电子商务网上汇总,经主管区长审批(见附表二)后从电子商务网上提交到各采办站;科研单位、助剂厂、输油单位,由各车间或输油站计划管理岗编制计划,经车间主任或站长审批后在上报厂、处、院采办站。由采办站业务岗按《长庆油田公司物资计划报送分类目录》(见附表一)的要求分类,经采办站站长和厂级主管领导在电子商务网上逐级审批(见附表三),属油田公司管理的物资上报物资装备部;属二级单位目录采购物资由各采办站按物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2.6.3、长庆油田公司各产能建设项目组工程物资计划,由各项目组材料员依据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编制的物资计划(对如沙石、砖瓦等部分用料计划可交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但要在施工合同中规定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汇总后,经主管项目长审批后同时提交本单位采办站和物资装备部,属二级单位目录采购物资,由各采办站按物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属油田公司采购物资由物资装备部组织实施。?

2.6.4、油气田勘探项目组、滚动勘探项目组和其它建设项目组,由各项目组主管材料人员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编制物资需求计划,经主管项目长审批后,除沙石、砖瓦等部分用料计划可以交施工单位采购外,其余计划由项目组直接从

网上上报物资装备部。?

2.7、消防器材计划,由物资装备部和各采办站通过油田公司电子商务网自动提交到油田公司公安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8、小型计算机计划,由物资装备部通过油田公司电子商务网自动提交到油田公司技术发展处,经审批同意购置申请计划后,由物资装备部组织或由各采办站组织实施。

2.9、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集体防护用品计划,由各单位采办站根据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片和生产岗位统一编制上报油田公司,每年5月1日前上报本冬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每年12月1日前上报第二年夏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2.10、非安装设备与小型工器具购置计划,由生产运行处根据油田公司生产情况编制,通过油田公司电子商务网下达物资采购公务通知单。

2.11、石油专用管材需求计划分需求计划、临时追加需求计划两种

第四篇: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泥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石油开采产生的油泥已明确列为危险废物。为规范油泥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的控制与管理要求,避免环境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油泥包括油田各类容器清淤、钻井、油水井作业、基建施工、生产(储运)设施泄漏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的油、泥、水的混合物。

第三条

油泥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油田公司范围内产生的油泥需100%处置,对原油资源必须回收,去油后的泥渣应规范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参与公司油泥处理厂建设(运行)的合作方。

第二章 职

第五条 单位职责

各油气生产单位是本单位油泥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油泥的产生、计量、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负总责。

委托相关方、承包商或施工企业开展油泥收集、运输、处置等业务时,应以合同明确各方义务与责任。加强跟踪验证,确保油泥合规处置。

建有油泥处理厂的生产单位对处理厂的运行负责,装置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80%,处理后的油泥应满足设计指标要求。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油泥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计划处负责统筹部署油泥处理厂的布局,确保产生油泥全部油田公司内部处理;

油田开发处负责油水井作业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规范作业过程,减少作业落地油泥;负责用于油井堵水调剖油泥的计划制定、实施及使用管理;

气田开发处负责气井、水源井、采出水回注井作业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以及含烃采出水的监管,规范作业过程,减少作业落地油泥;

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钻井、试油(压裂)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规范含油岩屑的收集、存储及转运,减少作业落地油泥;

油气工艺研究院负责油泥微生物处理等技术的支撑; 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油泥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现场监督;

技术监测中心负责各油泥处理厂处理后泥渣相关指标的监督监测。

第三章 收集和转运

第七条

产生油泥的单位必须结合自身生产规模,应按县级行政区分区域建设防渗、防雨、防塌、防坠落的油泥存储场所,并设专人值守,防止偷盗流失。定期组织将收储的油泥就近转运至油泥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满足处理需求时,可送往省(区)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处理企业。

对井场作业产生的落地油泥,各单位应因地制宜的设置油泥微生物处理场地,实施落地油泥微生物处理。

油井调剖用油泥,各单位工艺管理部门要做好用量登记、转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事故油泥应按照属地政府要求,选择公司油泥处理厂处置、微生物处理或外送具有处理资质与能力的企业处置。

第八条

为合理控制油泥存储规模,提高油泥处理厂的运行时效,各单位应按照站库容器清淤年限分批安排清淤。

万方以上储罐必须实行机械清罐,清罐队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取,并依据国家、相关省(区)、集团公司以及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签订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协议等。第九条

容器清淤、井下作业和测试、落地油回收、基建施工和管道泄漏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及防渗布、编织袋、油棉纱等含油废物,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程序规范处置。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按照属地政府要求执行。

第十条

拉运油泥的车辆必须具备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运营资质,容器安全可靠,安全标识及附件齐全。

运输过程中必须专人押运,携带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将油泥拉运到指定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运输途中应保证车辆整洁,油泥不外溢,并采取防扬散、防漏失(渗漏)或其它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油泥处理厂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进厂的油泥,建立油泥、泥渣进出厂统计登记制度,做好计量工作,有效统计数据应至少保留三年。处理厂工作人员应现场测量拉运车槽的长宽和泥位高度,或统计油泥的袋数,测算油泥量,并在油泥回收记录上双方签字确认后,油泥运输车辆方可离站。

第四章 处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油泥及其它含油危险废物随意倾倒或交由油田公司外部单位处理。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所属油泥处理厂,是油田公司油泥的最终收集和处理场所,负责本单位及周边生产单位油泥的储存、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建设时,应充分考虑选址、运输以及防渗布、编织袋、油棉纱等其它含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方式。

运行时,应证照合法、制度完善、机构健全、人员合理、操作规范,要强化管理,保证较高的运行时率和良好的处理效果。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油泥存储场所的管理,全力保障油泥处理厂的运转。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超过24小时的,应当事先报公司安全环保处批准。停运不超过24小时的,应在停运同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设施重新恢复运行后,需要在8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

第十五条

油泥处理厂要建立质量安全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等制度,制定落实操作规程,健全运行记录和台账。每天按生产班次,对处理后泥渣的含油量监测,达到设计指标,方为合格,否则应重新处理。禁止将含油超标的泥渣堆入干化场。

第十六条

泥渣进入干化场后,应在干化场中自然干化7-15天,待泥中水分蒸发后,经公司技术监测中心或外部具有专业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各项监测达到设计指标后,方可外运用作铺垫井场或铺设井场道路物料。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本单位油泥处理厂的处理量、原油回收量、处理后泥渣的产生量和利用量,油泥处理设施的运行时率,以及微生物处理和油井调剖油泥量以月报形式报公司安全环保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油田公司积极支持、鼓励开展油泥等危险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综合利用工作,将油泥的年产生量、综合利用量、无害化处理量以及油泥处理厂的运行效率作为年终评选环境保护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行为的单位,取消评选环境保护先进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将油泥交由油田外部队伍处置的; 2.擅自停用油泥存储和处理设施的;

3.油泥转运过程中未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联单弄虚作假的;

4.未按本办法要求将油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存储,随意转移、掩埋、抛洒、倾倒,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5.未按规定操作,造成油泥处理不达标即流入外部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6.未建立完整的油泥收集、存储、转运、统计、设施运行等制度,造成油泥管理混乱、数据不清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倾倒油泥或未将油泥拉运至指定油泥处理厂的承包方,除承担由此引发的环保责任外,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清出油田公司市场,并追究属地管理单位管理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

廉洁互保协议书

方: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乙

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

廉洁互保协议书

甲方单位: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乙方单位:

为了规范第二采气厂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设备引进、技术(劳务)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合同双方利益,约束双方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委托代理人)的行为,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并共同承诺保证遵守此协议。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甲方是指:第二采气厂从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设备引进、技术(劳务)服务管理及业务办理的工作人员。

本协议乙方是指:进入第二采气厂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设备引进、技术(劳务)服务市场的工程承包单位、厂商、客户单位、科研单位和劳务服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等。

各监督(监理)公司的监督(监理)、物资(设备)商检人员、监造人员,对第二采气厂管理部门而言属乙方人员,在对各施工队伍、供货单位等执行管理中视为甲方人员。

二、甲方遵守的条款

(一)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要或接受乙方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或实物。

(二)不准要求或暗示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求职业。不准在厂商、工程承包商公司兼职、入股;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参与与队伍资质审核、证书办理、招投标、工作量现场签证、结算等业务有关的活动。

(三)不准接受乙方的宴请、娱乐、旅游、剪彩及各种形式无偿消费活动,禁止与施工、供货等乙方人员赌博。不准在乙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接受乙方无偿提供的各种服务,如个人住房装修、代购装饰材料、家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五)不准违反规定,与乙方人员合伙采取规避招标、多计工程量、虚列项目资金等方式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

(六)不准向厂商吃、拿、卡、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和部门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七)不得利用电话、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泄私愤,恶语中伤或诬告乙方人员或单位,损害乙方企业及工作人员形象。

(八)甲方发现乙方以各种名义送现金、礼券和实物及宴请或邀请进行其他消费的时,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向纪委或有关部门反映;对触犯刑律的,可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

三、乙方遵守的条款

(一)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以各种名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实物;不准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提供各种无偿服务,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不得为甲方人员装修住房、购买装饰材料、家具、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不得以各种名义邀请甲方人员参加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吃请,进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地消费。

(四)不得在招投标(包括商务谈判)前后,单独或私下到甲方人员住宅、下榻住地,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正当活动。

(五)不得采取虚高报价、虚增工作量等方式或与甲方合伙套取企业资金。

(六)不得利用电话、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泄私愤,恶语中伤或诬告甲方人员或单位,损害甲方企业及工作人员形象。

(七)乙方发现甲方索要现金、实物等行为,应予以制止;发现甲方吃、拿、卡、要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对触犯刑律的,可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

(八)乙方签约人员有责任告诫下属工作人员履行协议规定。

四、违反协议的处理

(一)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组织或行政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书,视为违约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的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查合格证等;如果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在调查处理违反本协议或本企业有关规定当事人时,均须给对方以积极配合。

五、其他

(一)签约双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廉洁经营。对本协议各项约定,签约双方均应向对方承诺保证,并确保协议的完全履行。

(二)长庆油田公司信访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029—86592994; 传真电话:029—86597 117 网上举报:请登录纪检监察处(监督)信息系统,点击“网上举报”栏目即可(网址:http://10.78.173.192/)。

举报信箱:jbxx—cq@petroclclina.com.cn。

通信地址: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长庆油田公司纪检监察处 来访地址:西安市未央区长庆油田分公司科研综合楼纪检监察处信访审理室(A2704室)邮编:710021

(三)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气厂信访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029—86976260 传真电话:029—86976249 通信地址:西安市高陵县崇皇乡长庆产业工业园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纪检监察科 来访地址:西安市高陵县崇皇乡长庆产业工业园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纪检监察科(B1008室)

邮编:710200 以上协议经甲方单位主管领导与乙方法人代表或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33、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开发区域内水源保护、井场环保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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