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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0-61774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5 03:20: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九月二日

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维护廉租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是指廉租住房、与廉租住房配套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房屋交接与入住、物业服务、维修养护、租赁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和济南高新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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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承担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维修养护、租金收缴、房屋腾退等使用管理工作可以合同方式委托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房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廉租住户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近入学。

市公安机关负责为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廉租住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核查廉租住户家庭车辆购置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市民政部门负责为无生活自理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廉租住户提供相关服务,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做好孤寡老人亡故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将无生活自理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廉租住户转入社会福利机构。

市财政、城管、城管执法、卫生、物价、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政公用、城市园林、消防、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涉及的相关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廉租住房社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接与入住

第六条 廉租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在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保障中心负责对廉租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接管。验收内容、标准及程序按照《购建合同》、《房屋交接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保障中心接管廉租住房后,负责办理廉租住房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保障中心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产权、维修、住户、租赁、房源、水电暖气开户等相关电子及纸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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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廉租住户持廉租住房选房结果证明、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已退(未领)租金补贴证明与保障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宅使用说明书》。

生活无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残疾的廉租住户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监护人应当提交履行监护责任的承诺书。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十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及检查、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和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等。

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保障中心应当按照收费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招标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责任义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招标价格。招标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在廉租住房维护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建由保障中心、公安派出所、区城管执法、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廉租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物业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活动,协调处理廉租住房在使用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廉租住户全额免缴物业服务费,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减半缴纳,其他廉租住户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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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在小区内公示享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政策和欠缴各类费用的住户名单。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和经营性用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保持入住时的房屋和设施设备原状。廉租住房严禁擅自装修;经营性用房承租人因经营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应当向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申请批准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权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物业服务单位及住户发现下列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公安、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擅自占(使)用、挖掘、迁移、改变、拆除市政工程设施设备等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搭建临时棚(屋)、随意堆放杂物、变更临街门窗等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等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或者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邪教和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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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小区环境等违反犬只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居住于其它住宅小区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按照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房屋日常维修养护和大中小修、附属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和更换、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等。

第二十条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廉租住户负责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具体维修范围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对承担维修责任的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由相应的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中心负责对廉租住户资格进行年度复审,符合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配租住房:

(一)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二)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三)改变实物配租房屋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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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交纳租金的;(五)经书面催告后2个月内仍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六)经书面催告仍不按时提供资料进行年度复审的;

(七)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的。被取消承租资格的住户应当在接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资格退房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承租的住房退回。逾期不履行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户因收入、住房、户籍、年龄等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按期腾退确有困难的,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既不腾退廉租住房,又拒绝按公共租赁住房或市场价格交纳房租的,保障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居民委员会依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定期对承租住户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巡查或抽查,并建立巡查管理记录。发现违反廉租住房合同约定的,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保障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保障中心应定期检查受委托公房管理机构的巡查或抽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户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房租、水、电、燃气、广电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户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的,应当在原配租住房住满1年后提出申请,经保障中心批准后,可选择下列方式调整住房:

(一)互换。互换双方均符合上述条件,保障中心负责审核互换双方条件并为其办理调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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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摇号选房。廉租住户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重新申请参加摇号选房。

在等待摇号选房期内,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复核,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推举新的承租人与保障中心续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用房租金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经营性用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维护开支包括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以及物业收费招标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廉租住房管理开支包括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公用水电费、廉租住户减免的物业费、物业收费招标价格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价、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空置期内的物业费和日常管理费等。

第三十四条 保障中心每年依据廉租住房使用管理和维修支出有关规定编报下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租金收入实行专账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租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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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廉租住房待遇,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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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资格审核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四)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时,应加盖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二、摇号配售管理

(一)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纳入优先配售范围。区(县)公布的房源预登记截止日期,为确定申请家庭成员年龄界定时点。

(三)申请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并填写《跨区变更证明》(附件2),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将申请家庭材料转至户籍迁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原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接收回执。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

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配售住房时,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成员可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三、房屋退出管理

(一)购房人违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规定,申请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家庭购房资格后,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决定,书面通知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2.已受理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停止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并将书面决定抄送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后续手续。购房人与房屋销售单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贷款购房家庭,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先办理银行贷款解除手续后再解除购房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购房合同注销手续,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银行已放款给房屋销售单位的,由房屋销售单位归还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

3.已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房屋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回购,按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贷款未还清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购房人到贷款银行办理个人贷款合同终止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归还购房人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抵押权人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登记部门凭责令退回决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名下。

4.购房人拒不退回已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销售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三)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配售,配售价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回购成本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承诺书

2.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承 诺 书

(街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诺人)已了解我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未缴纳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本人有上述缴费情况的,本人同意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本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编号:________

_____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人: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家庭在我区(县)已通过(□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现家庭户籍迁移到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登记编号___________,配租配售方案:___________。

请予办理转移接收手续。

迁出区(县)经办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迁入区(县)经办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证明一式三份,第一联户口迁出区(县)住保部门留存,第二联户口迁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三联返回户口迁出区(县)住保部门留存。

附件3: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不退出原住房降低一个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购买经济房后又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同意将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保部门回购。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不退出原住房降低一个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廉租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

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配租廉租实物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廉租住房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江津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和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

(三)灵活就业及外地来津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四)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并复垦或被征地拆迁后,无住房的“农转非”居民家庭。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理,符合首批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有1262户(人)。

为提高公租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符合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7日内。

举报电话:47589177。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低保部份一)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江津府办发[2011]120号)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62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城镇家庭,可以申请享受江津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均取得本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必须是户口上具备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不含400元)的居民家庭;

(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13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为提高廉租住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部分镇(街)经初审后符合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举报电话:47589177,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七日内。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四篇:廉租住房申请书(模版)

廉租住房申请书

尊敬xx县建设局领导:

我叫xx,xxxx年x月x日生,2009年通过xx县(市)事业单位招考考试,被录取到xx县(市)xx单位工作。一直以来,租赁一50平方米小房间居住,另外,还有年迈体衰的父母、无职无业的弟弟同我一起居住,无经济来源,家庭非常穷困,主要靠我个人的工资来维持生活。因此,本人无力购买商品房屋。

由于本人家庭生活及居住困难情况,特申请购买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相关部门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xx年x年x日

第五篇:廉租住房申请书

廉租住房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主管领导:

本人1983年出生,系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西关居委会居民,2000年从学校毕业后无固定职业。丈夫武世鹏,1978年出生,系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东关居委会居民,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外打工,女儿武家怡,现年8岁,就读于山阳县城区二小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失眠,晚上睡不着,白天没精神,先后三次被老板开除,现在无固定收入,还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3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打工维持。本人和丈夫2004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刘敏

2014-5-20

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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