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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5817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6 21:38: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

中农大财字〔2010〕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与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类。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简称《收费目录》)中公布的项目,该目录每年更新一次,适用于高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四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后统筹安排。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第四条 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不在《收费目录》中收录的收费项目,分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两类。服务性收费是高校为服务对象提供的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有关费用,包括各种会费、会务费、未立项的其他收费等。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由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属于涉税收入,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手续办理

第五条 每年三月底前,各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财务处。

第六条 财务处汇总提出我校年度收费标准报告,经各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财务处接到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后,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统一购买和管理收费票据。

第三章 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手续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发生业务前提出收费立项书面申请,报财务处审核。第九条 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财务处办文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随意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违规、违法的收费,一经发现,立即退还或全额上缴,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经立项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学校《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有关票据。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立项暂行规定》(中农大财字〔2004〕19号)即行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中农大财字〔20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入、印制票据,向使用单位发放和收回票据,监督票据规范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票据。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与用途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与应税收入票据两类。

1、非税收入票据:

⑴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简称“往来收据”);

⑵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简称“捐赠收据”); ⑶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简称“手写学费收据”); ⑷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简称“机打学费收据”); ⑸中国农业大学内部收据(简称“内部收据”)。

2、应税收入票据: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简称“机打税票”)。第五条 各类票据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⑴“往来收据”用于接收国家财政资金拨款、纵向科研经费拨款(国家课题),单位之间资金往来、费用结算等,各种代收水费、电费、供暖费等事项;

⑵“捐赠收据”用于接受各类捐赠业务;

⑶“手写学费收据”用于手工开具国家主管收费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收费; ⑷“机打学费收据”用于电脑打印国家主管收费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收费; ⑸“内部收据”用于校内各单位之间资金转账结算; ⑹“机打税票”用于以下业务:

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

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如:培训费、短期培训费;会议费、会务费等;

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考察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出国考察费、出国培训费(含飞机票、签证费、护照费及杂费)、出国报名费等;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展位费(摊位费)、参展费、布展材料费、参展报名费、展览门票等服务费; ⑤创办、出版或代购刊物(书籍)、制作标牌(证书)等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资料、书籍、报刊、证书、标牌等)的工本费;宣传费(宣传推介费、版面费、公告费、广告费)等;

⑥开展活动(演出、比赛等),收取的活动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演出费、演出劳务费、节目制作费、录音(像)费、转录费;活动费、报名费、注册费、活动承办费、参赛费、参加比赛竞技费等; ⑦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房费、水电费、电话费、物业费、供暖费、卫生费、清洁费;出租(房屋、车辆、会议室、场地、服装和道具等)收取的租赁费(租金);住宿费、餐费(含后勤食堂餐费及外单位及临时外来人员的就餐费);房屋维修费(房屋修缮费、设备维修费)、设施设备使用费、课题费(课题协作费、课题验收费、合作费、协办费);检测费、测试费、试验费(实验费);实习费(学习观摩费、经验交流费、参观费);复印(打)费(含内部)、翻译费(编译费)等;

⑧其他一些应税行为(含代收或预收):绿化费、义务植树费;停车费、车证;后勤服务费;赞助费、资助费;联合办学返还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残值(报废车辆款、处理设备、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款、处理废品款等);公园、博物馆取得的门票、参观费;对不动产产权单位因不动产拆迁所获得的补偿金收入; ⑨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

第六条 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票据管理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在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领用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应在收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当场加盖票据专用章,经确认无误后,在领用登记本上签字后领取。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财务处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财务处另行申报,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款和开出票据。

第九条 使用“往来收据”,开具国家财政资金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国家纵向课题)的单位,必须提供国家纵向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负责开票的财务人员在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开票日期及票据编号,统一装订存档以便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条 使用“捐赠收据”,开具捐赠项目中应包含“捐赠”字样,不得开据“赞助费”等名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等栏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记账联上应有付款人签字。付款单位名称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规定:如果收取现金,付款单位名称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果收取银行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应与银行票据上单位名称相符。第十二条 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存留,并在各联上加注“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

第十三条 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经使用的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多人领用的单位,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使用。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及财务处,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 收款单位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财务处收款人员收到缴款时,必须在收据的存根联上加盖“收讫”章。第十五条 票面标明有效期限的票据,应严格执行有效期规定,过期作废。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核销 第十六条 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每年12月25日开始当年使用票据年终盘点工作,各单位最迟于1月底前,将上年领用的全部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票据)交回财务处清点与核销。清点完毕开始领用下年度票据,严禁私自跨年度使用票据。年终盘点前,票据使用完毕,各单位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整本票据用完或不需再用的,要及时将收费票据交回财务处。各单位在交回原领票据存根时,必须在票据封底上填写汇总金额、使用期间、作废张数等,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并由使用单位财务负责人与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交回的各类票据,须经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审验合格后,方可予以核销。票据核销时,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核实开除票据的金额与上交财务处的账面金额是否相符,并检查收据的存根联是否有交款时加盖的“收讫”章,对没有盖“收讫”章的存根联,不予核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校内各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

3、未按规定使用票据;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中农大财字〔2008〕15号)即行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图书资料费报销的规定

财务〔2009〕12号

第一条 为避免不合理购置图书、资料而造成经费的浪费,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现有资料室的单位,可以使用教育事业费购置图书、资料;没有资料室的单位,除少量工具书可以在教育事业费中报销外,其余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条 大宗购置图书资料,需经招标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办理入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报销。第四条 使用创收收入购置图书、资料的单位,经本单位财务主管签字批准后,可以直接报销。第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的单位,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本单位财务主管签字批准后,可直接报销。

第六条 凡购置图书报销,均需附有图书清单。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图书或其他资料的购置,严禁利用公款为个人购置图书、资料,对不合理的购置图书、资料,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单位购置的图书、资料,应有登记备案,妥善管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财务处。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报销发票的管理办法

财务〔2009〕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发票报销管理,保证财务报销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销发票的要求

所有发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方可到财务报销。(1)必须是正式发票,具备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的印章。(2)发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 ①购货方的单位名称、日期。

②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要真实。

③大小写金额相符、齐全,凡不符的应退回原单位,要求更正或经本人同意按金额小的一方报销。④所有发票须加盖售货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3)一张发票开具多品目、大数量的须有详细清单附后。(4)报销的发票上要有经办人及验收人的签字方可报销。第三条 教学科研购药(包括部队医院及地方医院)及试剂

(1)使用特殊的药品市场上买不到,要从医院购买时,可作特殊情况处理,但须附有处方,经各单位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2)购买有毒有害化学试剂,须先到保卫处治安科备案审批,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购买及报销手续。第四条 邮费

通过邮局汇款的邮费,应当与附件或征订单一起报销。

第五条 购买外地来京经商人员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方可报销。第六条 我校对外单位的经济业务,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不得使用校内凭证及收据。

第七条 报销发票丢失的,对方单位应提供开具发票的证明或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并附相关说明经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财务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第八条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支票管理办法

财务〔2009〕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支票管理,保证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到财务处领取支票必须是学校的正式职工,并出示本人工作证。如有研究生代理老师办理领取支票手续的,必须出示本人本学期已注册学生证。

第三条 领取支票需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并填写“经费支用单”,注明准确的金额以及款项用途等栏项目。领取支票后,要认真核对日期、单位、大小写金额、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符合要求方能收取。领取的支票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折叠,不得随意涂改,使用后及时报账。

第四条 领取大额支票,按《中国农业大学货币资金支取授权审批办法》(中农大财字〔2006〕25号)执行。

第五条 购国内外机票的,需主管校长签章,如购国外机票的,还需附出国任务批件或国际交流处处长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六条 凡用于科研协作费、实验费和实验室大型维修费的支票,需附相关协议或合同书,另外科研协作费需科研院领导签字。

第七条 985工程项目经费按《中国农业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农大校字〔2005〕8号)执行。

第八条 支票用于会议费的,需附会议通知方可借取。

第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农大财字〔2004〕27号)和《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招标实施细则》(中农大财字〔2004〕28号)执行。

第十条 根据保卫处有关规定,凡要购买有毒有害试剂、药品的,需带“经费支用单”到保卫处审批盖章后,方能领取支票。

第十一条 住院支票需由校医院开具“经费支用单”,并到公费医疗科交纳住院押金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 支票保存不当,造成支票毁损,过期等需要更换新支票的,要交支票成本费。若造成支票丢失,当事人须按银行划账金额赔偿。

第十三条 开支票时经费支款单和报销单的用途及项目账号要一致。第十四条

凡购买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且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附明细。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现金管理办法

财务〔2009〕10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负责全校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各单位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查。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条例和细则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现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稽查。

第四条 在银行申请独立开户的单位,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存留现金,超限额现金必须及时交送开户银行,不得随意超库。

第五条 在校财务处领取备用金的单位,要遵守财务处核定的限额存留现金,超限额现金必须及时送交财务处,不得随意超库。

第六条 校内所有允许留有库存现金的单位,必须制定现金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保证现金的安全。单位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现金管理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现金使用结算范围支付现金,不符合规定的现金结算活动,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九条 各单位的现金公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给私人,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第十条 各单位经济活动支票结算起点为1000元,1000元以上的经济活动用支票结算,特殊情况,必须打报告说明情况及原因,经单位财务主管批准报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支付。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套取现金,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把关。第十二条 各单位提送现金,要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保证提款、送款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在资金核算中,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长、短款问题,长款一律归公记账,短款一律全额自负。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财务处。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暂付款的管理办法

财务〔2009〕9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使学校资金处于良好的运动状况,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各类资金运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第三条 暂付款办理,以确有的资金来源为前提条件。任何人不得审批无经费来源、超预算的借支款项。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营来源渠道、项目种类办理使用暂付款。

第四条 暂付款的使用,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各单位及个人所发生的暂付款,应做到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或多借多用,避免长期挂账和债权混乱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学校的暂付款只限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单位的公用性支出及个人因公差旅费的借支等。第六条 暂付款的借款程序

(一)借款人必须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经费支用单》,由部门经费主管人签字。部门经费主管人在签批借据时,应认真审核借款项目、用途、金额及借款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借款人持已审批的借据,经委派会计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综合核算室办理借款手续。

(三)如发生异地业务进行经济活动需通过银行汇款的,在委派会计处领取银行汇款结算业务申请书认真填写,并办理异地汇款手续。第七条 暂付款的结算要求

(一)各单位事业备用金,事先须征得财务处的同意并核准限额,经本部门财务主管批准签字后,由单位财务人员支取此项借款。

年终,在财务处规定的日期内(当年12月20日之前),各部门会计将本单位所支取的备用金交还财务处,结清本部门暂付款。

(二)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需由出差职工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本部门财务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同时持有单位会计签发的经费支用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出差回校,必须在回校15天内到财务部门结算暂付款,如有特殊情况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否则将停办该单位该项目的一切借款业务。

如在本年末,确因出差任务未完成不能回校的,需通过本单位会计向财务处说明理由,经财务处同意后方可将此借款结转下年结算。

(三)通过银行汇兑、支票方式支取款项的暂付款,各单位会计应尽快持收款单位开据的正式收据或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报销手续。第八条 暂付款的清理回收

(一)财务处综合核算室负责暂付款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日常清理应根据暂付款挂账情况,随时督促借款人报账冲销暂付款。定期清理是在年终结账前对暂付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应对全校暂付款情况进行通报,重点应清理大额和挂账时间较长的暂付款。

(二)调出、考研上学(委培人员除外)等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财务处结清暂付款。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前,办理暂付款的报销冲账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校内转账业务的规定

财务〔2009〕7号

第一条 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内部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加,为维护学校经济秩序,规范校内转账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非独立账号单位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代管经费、对外服务活动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均采取校内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票方式结算。

第三条 具有独立账号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可以使用转账业务,但是需经财务处批准,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办理转账业务有两种方式:

(一)单笔业务往来,付款单位经办人持有关批件到收款单位办理。收款单位开具转账通知单,同时负责核销付款单位指标。

(二)多笔业务往来,付款单位经办人到收款单位办理,收款单位开具转账通知单,同时负责核销付款单位指标,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发生的转账业务按单位进行汇总,并通知各院系、各单位会计集中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办理转账业务的单位,办理转账业务时须认真核对付款单位指标,指标出现赤字或小于需转金额时,应停止办理转账业务。

第六条 收款单位要将转账单上的各项目填写齐全,特别是经办人要签署全名,核销指标。

第七条 各转账单位不得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如在办理完转账手续,财务处也已做完账务处理后发现以上问题,由付款单位负责追回款项,追不回来的款项所造成的损失仍由付款单位负责承担。第八条 办理转账业务的单位,必须由付款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才能转账。

第九条 为保证年终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12月发生的转账业务,必须于12月15日前送交财务处,12月16日以后发生的转账业务,收款单位必须记辅助账,并于次年元月按辅助账补销各付款单位指标,同时将转账单中记账联送财务处,按次年发生的转账业务作账务处理。

第十条 凡用科研经费转实验费,必须附相关协议或合同并经办人员签字后办理转账。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或含有培训费预算的纵向课题经费用于学费转账业务的,须到研究生院办理。本校在职人员学费不得转账。

第十二条 个人出国押金不允许办理转账。第十三条 各账户之间不允许随意垫支转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财务年终结算工作的规定

财务〔2009〕6号

第一条 会计年终结算,是会计工作中所必须的一个重要环节。为确保财务年终结算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院系、各单位按学校各项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在年终前应及时收归各类资金渠道,特别是有关收费管理的单位,应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及时收费如数上缴学校财政。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定,特别是“量入为出,定额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经费使用原则,控制指标,严禁超支,各级财务主管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压缩各项支出,年内未作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开支。

第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报账,不积压、拖欠,并及时与财务处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调正。第五条 有关业务的要求:

(一)核对、清理本单位全年预算收支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级资金的划拨)、其他资金拨款以及应上交、补拨的款项等,都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款数相一致。

(二)指标管理:

各单位财会人员,在财务处12月20日封账后,及时和财务处账目核对本年度收入、支出数及经费的余额,保证其完整、正确无误、账实相符,以使结转下年的指标余额和次年年初经费指标的正确和一致性。

(三)转账业务:

年内转账业务必须于12月15日以前交财务处,逾期不予办理。12月16日至30日发生的转账业务,收方单位要妥善保留转账凭证,另记辅助账,于次年元月进行账务处理,以保证本年度经费指标与财务处账务相符,保证指标的准确性。

(四)发票报销:

当年发票报销截至次年3月底,逾期不予报销。

(五)现金、支票业务:

现金、支票业务截至12月 20日,各单位领取的备用金,在12月 20日以前必须交回。如有特殊情况支取差旅费,需经财务处同意方可支取。

(六)汇款业务:

无收据的汇款业务截至11月20日。

(七)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

年终应及时和开户银行对账,对未达款项,应当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八)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应当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账,做到账实相符。

(九)往来款项清理:

财务处12月20日结账,各单位务必于12月30日前清理各类往来款项,确有特殊困难的,必须主动与财务处联系解决,并附暂付款清单,结转下年。

各单位在年底前及时认领单位在财务处“暂存一其它”账目中暂存的各种款项,增加本单位的当年指标数。单位在次年底仍不认领的款项,财务处有权将此款收于学校收入类账目中。第六条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费报销的规定

根据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关于调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酬金的建议》,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秘书酬金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酬金,从研究生业务费或有关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二、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酬金最高标准为:硕士生200元,博士生300元。

三、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费包干使用,所需饮料及其他费用不再另行报销。

四、参加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组成的人数,必须按照研究生院学位办的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如需增加,必须经研究生院学位办的批准确认。

五、领取酬金的名单,须经各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批,方能到财务处领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〇〇七年五月修订

中国农业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中农大财字〔201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包括学校为职工缴存和在职职工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两部分,其比例为1:1。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学校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负责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财务处由专人负责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建立范围:

(一)凡学校在编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都应按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退休人员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7月1日核定调整一次。

第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从起薪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条 新调入的教职工从学校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七条 事业编制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与学校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缴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经人事处核准后,由单位将代扣个人部分及单位应缴部分如期上缴财务处,财务处代为办理缴存和支取手续。如遇人事变动直接与人事处联系,财务处根据人事处通知办理公积金有关业务。

第三章 提取、封存和转移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

第十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十二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提取额度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第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

职工死亡或被法定宣告死亡的,职工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须提供下列资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 提取程序

(一)职工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提交证明资料,交财务处转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不超过购房款数控制提取。

(二)根据人事处通知,办理离(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中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每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后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邮寄到各部门,再由各部门发放到个人手中(明细账中余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自开始交纳日起至当年六月底止的累计余额,包括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核对,情况不符或有问题的,按照对账单下方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通讯费报销办法

财务〔2009〕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通讯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科研通讯费的财务报销,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报销通讯费

(1)长途通讯费根据电信部门的发票据实报销。

(2)固定电话市话费根据电信部门的发票每月报销费用总额的70%。(3)移动电话通讯费根据电信部门的发票每月限额200元。

(4)网络使用费报销只限已在财务处备案的不能使用校园网络的单位固定电话。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报销通讯费依据项目预算的要求执行。第四条 科研通讯费用只限在一个校区按月度报销。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授权发布]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2012年05月12日 报道)

中国农大校字【2012】1号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加速提升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2008年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和讨论,结合我校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定位,经2012年第14

次学校党委常委暨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启动新一轮研究生教育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思路是:围绕我校建设世界一流的农业大学,成为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明确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强化实践能力的训练;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调整学制、修订培养方案、改革招生制度和导师任职制度、强化培养过程管理、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奖助制度等措施,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更好地满足社

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一、明确培养定位,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按照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的目标

定位,调整研究生学制。

1.规定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硕士研究生2年、博士研究生4年、直博生/硕博连读

生5年。

2.实行弹性修业年限,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6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7年;特别优秀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答辩,通过学

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提前毕业。

3.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实行备案管理;达到最长在校学习年限时,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再保留学籍。

二、修订培养方案,强化培养过程管理

以一级学科的知识体系为基础,以二级学科的专业方向为特点,突出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重新修订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突出应用实践能力训练,博士研究生突出学术能力培养,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由各学院负责,按

照硕士和博士不同的培养定位要求,结合学科特点,组织实施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1.各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招生类别中的“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培养方案的内容及环节设置应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宽口径和实践性特征。在相应学科领域内,原则上一年级应执行同样的课程计划,进入二年级以后,经导师和学生双向选择,部分学生可转入硕博连读生培养,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其他学生继续执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

案,达到要求者按招生类别获得相应的硕士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2.面向产业体系、职业特征明显或与任职资格联系密切的学位类型或领域,应单独制定

培养方案。

3.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一级学科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对课程教学和研究生培养环节进行督导,切实加

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和培养过程的管理。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三、改革招考制度,提高生源质量

以体现学科需求和导师自主权为基本出发点,对研究生招生制度进行改革。从严掌握选拔标准与程序,吸引更多真正有学术研究潜力和志向的学生攻读博士学位。

1.硕士研究生招生。(1)逐步加大校内外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额。(2)继续执行硕士研究生入学国家统一考试选拔办法,但提高统考生参加复试(面试)的比例。

(3)学校按照各学科门类录取规模划定复试分数线,在此基础上学院可以自行确定复试比例,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博士研究生招生。(1)继续实行直博生选拔制度。(2)加大硕博连读生比例,使其成为博士生来源的主体。(3)在博士公开招考中试行申请考核制度。即:学校统一规定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报考资格和选拔程序等,由报考人员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经招生学院组织考核专家组进行书面评审后,提出面试名单并进行面试,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材料评审及面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4)本校在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参照考核申请制进行选拔,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以硕博连读方式进入博士研究生学习。实施细则另行制定。(5)严格控制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数量,最高不超过学院招生计划总数的5%,人文社科领域不超过10%。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招收非脱产

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四、改革导师管理,突出任职能力

改革研究生导师聘任管理,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突出导师对研究生进行专业培养、学术道德建设和项目资助的岗位责任,根据导师的研究水平和培养能力确定

每年的招生指标分配。

1.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任讲师职称3年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2)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和较充足的项目经费。

2.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2)在相关领域中研究水平较高(科研产出成果情况和已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等);(3)具有培养条件(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等);(4)本办法实施后首次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

招生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学校和学院另行规定。

3.根据学校和学院制定的招生资格及审核办法,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招生教师进行审核,确定当年招收研究生的教师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列入当年招生计划,其中首次招生的导师需提交登记信息,纳入研究生导师数据库。

4.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总数一般不超过15名。

5.建立学位论文评价(包括盲审、抽查、复查)结果的追溯问责制度,对所指导研究生出现论文质量问题、学术道德失范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视情况减少招生名额乃至停止招生

资格。

五、强化博士论文质量管理,改进毕业审核程序

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实行研究生分流管理。

1.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管理,试行预答辩制度与双盲审制度的计算机系统管理,由学院(学科)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是否具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完成实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2.继续实行毕业答辩、学位答辩可以分别申请的规定,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后3年内可以申请一次学位答辩,硕士研究生毕业后1年内可申请一次学位答辩,超过此时限后不再受

理。

3.学校制定申请毕业答辩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学院(学科)制定毕业论文的标准,对研

究生毕业论文标准提出具体要求,切实保证毕业生质量。

4.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提前毕业的最低标准,严格控制研究生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最多可以申请提前一个学年毕

业,需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5.经申请考核制选拔初审通过的本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按照相应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核,通过毕业审核并取得硕士学位者可进入

博士学习阶段。

六、完善研究生奖助办法,体现科研项目资助制

完善研究生奖助办法,进一步体现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导师科研项目资助

制。

1.学校确定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和保险硕士等)助研津贴最低标准,由学校和导师共同负担。具体标准和数额另行规定,并根据情况

适时调整。

2.学校确定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低助研津贴标准,现阶段主要由导师在研究项目中列支,学校给予部分补贴。今后发展方向是由导师在研究项目中全额列支。直博生/硕博连

读生前两年按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以后年份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和数额另

行规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3.对于部分基础学科和人文社科学科,导师承担研究生助研津贴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学校支持,由学校全额或部分负担。由学校全额负担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导师,每年最多只能招

收1名硕士和1名博士研究生,且所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总数不得超过2人。

4.在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享受与基本修业年限内相同的医疗待

遇,具体标准按照学校关于学生医疗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5.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提供助研津贴,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由导师或研究生协商承担。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博士研究生,由导师承担所有的助

研津贴。

6.适时提高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标准,每年评选比例不变。

七、附则

1.根据本方案的实施需求,将不断加强学院研究生管理的人员队伍建设,并给予经费支

持。

2.本方案各项内容自颁布之日起分步实施,各项改革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间将另行

颁布。

3.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篇: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科研总结报告

2009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目录

一、2009科技工作总结................................3

(一)科研项目与经费........................................................................3

(二)科技成果产出............................................................................4

(三)科研基地建设............................................................................5

(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6

(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6

(六)科研管理机制创新....................................................................7

(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等工作..................................................8

二、附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1、2009各部委到校经费比例...........错误!未定义书签。图2、2002—2009年到校经费.......................错误!未定义书签。图3、2002—2009年SCI、SSCI、EI收录论文错误!未定义书签。图4、2002—2009年SCI收录论文...............错误!未定义书签。图5、2002—2009年EI收录论文..................错误!未定义书签。图6、2002—2009年授权专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附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1、2009各类项目到校经费...............错误!未定义书签。表2、2009各学院科研经费...................错误!未定义书签。表3、2009各学院SCI、SSCI、EI收录论文错误!未定义书签。表4、2009获奖科研成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5、2009鉴定科研成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6、2009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和审定动植物品种错误!未定义书签。表7、2009软件著作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表8、2009授权专利...............................错误!未定义书签。表

9、现有省部级以上实验室、中心及野外台站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2009科技工作总结

2009,我校科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顶天立地”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班子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校师生员工和科研院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本科技工作任务,科技工作再上新台阶。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产出、科研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机制创新和服务“三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显著增强了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撑能力,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一五”科技工作目标,为“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进一步夯实了科技工作基础。

(一)科研项目与经费

2009年到校科研经费8.9亿元,比2008年增加了38%。纵向经费仍占主体(90%),国家和行业重大项目的经费比重增大,农业部来源经费比例达49.5%。2006-2009年累计到校经费22.6亿元,已提前实现了“十一五”经费比“十五”经费(9.3亿元)翻一番的目标。

2009组织申报各类项目1398项,批准项目742项。其中:新增转基因重大专项重点课题34项,获批经费预算额度达到2亿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863计划等新增课题60项,批准经费近4000万元。新增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7项,经费1.3亿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批149项,经费5200余万元,基金面上项目的资助率为29.3%,创我校近年最好成绩;我校倪中福教授和申建波教授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新增各类人文社科项目143项,总经费1423万元,其中首次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获批46项,到校经费近1800万元。横向项目合 3

同292项,合同经费8154万元。

(二)科技成果产出

2009我校获国家技术发明奖1项、科技进步奖6项,获奖总数在全国高校中排名第五。2006-2009年全校累计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21项,提前完成学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中的获国家级奖目标(15-20项)。李宁院士主持完成的“鸡分子标记技术的发展及其育种应用”成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李洪文教授主持完成的“北方一年两熟区小麦免耕播种关键技术与装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我校参与完成的“商品包装、储运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都市型设施园艺栽培模式创新及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南方蔬菜生产清洁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吉林玉米丰产高效技术体系”、“粮食保质干燥与储运减损增效技术开发”5项成果分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09年我校还获得省部级奖励35项,其中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4项、中华农业科技奖7项、北京市科技进步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17项;其他省级科技奖7项。

2009全校获授权专利155件,其中发明120件,实用新型35件,专利授权量比2008年增长56%。申请专利334件,其中发明279件,实用新型50件,外观设计5件。2009我校31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获得软件著作权132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1项,植物品种审定4项。

2009年我校论文被SCI、SSCI、EI收录1404篇,比上年同期增长10%,其中SCI收录论文970篇,EI收录428篇,SSCI收录6篇。数量增长的同时,质量也在稳步增长,影响因子大于5.0的论文28篇,在相关学科顶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43篇,比2008年增加28%,占SCI收录论文总数的25%。金危危教授科研小组关于“葫芦科植物着丝粒复位”的研究成果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发

表,并入选Nature亮点推荐。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9年公布的统计结果,我校SCI论文数已在全国高校中排名第20位,SSCI论文数已在全国高校中排名第10位。

(三)科研基地建设

野外科研基地建设取得优异成绩,河北沽源草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农业部曲周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获得全国野外科技工作先进集体,石元春院士获得全国野外科技工作突出贡献者奖,王堃教授和郝晋珉教授获先进个人奖;植物生长调节剂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蛋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企业共建)、国家玉米改良中心二期项目获批建设;动物营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与中国农科院联合建设)、作物杂种优势研究与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作物遗传改良、草业科学、果树逆境生理与分子生物学3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通过了第二轮建设验收;依托我校的兽药安全、饲料效价与安全、家禽品质3个农业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过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农业部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能力考核。

加强了转基因生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转基因重大专项实施。组织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确保建国60周年国庆的安全稳定。2009年在科学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在教育部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专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加大了对省部级科研基地的支持力度。

目前,我校拥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58个。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3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专业实验室4个、国家级野外观测研究站1个、国家级研究中心6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1个、省部级实验室22个、省部级研究中心8个、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8个、农业部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4个。这些科研基地 的建设和运行,在科技创新、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围绕我国“三农”问题和国家农业产业重大需求,不断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服务农业的新机制、新模式。特聘推广教授领办的地方农技推广中心、都市农业技术转移中心等新模式,在全国和北京郊区等地的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中,以蛋鸡、肉牛、牧草、兔、奶牛、葡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为依托,我校6位首席科学家和54位岗位科学家,开展了大量技术示范、成果推广培训工作;通过校地、校企等合作,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通过各种展览会,宣传学校科研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校的中农大4号、农大108等玉米系列品种推广1000万亩;农大

211、农大3432等小麦新品种推广以及冬小麦节水高产技术在河北、河南、天津等地推广1000多万亩;养分资源综合管理技术推广4449万亩;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与机具成果实施5000多万亩;农大3号小型蛋鸡新增4800万只;推广加工葡萄栽培技术5万亩、人工草地建设技术120万亩。2009年我校师生下乡指导农民1.5万人次以上,培训农民12.4万人次以上。

(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为加强人文社科研究,学校成立了人文社科处。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继续保持良好势头,经费突破1000万元,在重大项目申报方面获得突破性进展,相关SSCI/SCI收录论文(含参与作者)达到16篇,EI/ISTP收录论文10篇,CSSCI收录论文179篇。多篇文章在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Energy Economics,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Journal of Policy Modelling等国际著名杂志上发

表。我校与Emerald主办的China Agricultural Economic Review国际期刊正式发行,获得学术界高度评价。举办了CAER第一届国际学术年会、第五届农业政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等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李小云教授等人的研究报告《财政扶贫资金的瞄准与偏离》获2009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三等奖。

(六)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学校的科技创新,2009年学校成立了“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简称“科研院”),科学安排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增强对科技战略研究和重大项目的“顶层设计”能力,加强了科研基地建设、人文社科研究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科研院成立以来,按学校设计的职能和模式高效运转,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极探索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新型重要科技任务的管理模式。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水平,成立了中国农业大学第四届学术委员会,成立了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委员会,筹备成立科研院科技咨询委员会。科研院的成立为我校科技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

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科技工作的相关政策,清理校级规章制度17个。修订了《中国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研究助理设置及管理办法》、《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启动了学校“十二五”科技创新规划、野外科研基地建设规划、人文社科振兴计划3个规划的编制工作。

完成了全国高校科技/社科统计、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统计、北京市教育资源统计、北京市科委农村发展中心农村领域科技

条件平台建设数据统计等大量科技统计工作,系统地摸清我校科技资源家底,为学校科技发展决策奠定基础。

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统一部署,组织了科研助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管理协调等工作。组织全校教师填写学术道德申明表,完成1429份学术道德申明表的收回工作。开展了相关学术道德事件的调查工作。

(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等工作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在2009年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编辑质量奖”。《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办刊质量提高迅速,入选CSSCI来源期刊,影响因子从0.2 提升至0.7。2009年《中国农业大学科技要报》,关注的均为我国农业各领域的热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等职能部门通过立项、讨论等多种形式予以采纳,《科技日报》、《农民日报》、《大众科学》等新闻媒体予以采访,其中今年第10、11、12期分别刊登的“关于加快高效植保机械与施药技术的建议”、“我国耕作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建议”、“关于抵御干旱灾害提高农业供水保障能力的建议”均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

第四篇: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现任党委书记姜沛民,校长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是我国现代农业高等教育的起源地,其历史 起自于1905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1949年9月,由北 京大学农学院、清华大学农学院和华北大学农学院合并为北京 农业大学。1952年10月,北京农业大学农业机械系与中央农业部机耕化农业专科学校、华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平原省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 农业机械化学院,1985年10月更名为北京农业工程大学。1995 年9月,北京农业大学与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合并成立中国农业大 学,江泽民同志亲自题写校名。长期以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 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北京农业大学于1954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6所重点院校之一,于1984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建设的10所高等院校之一。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于1960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之一。学校于1995年进入首批“211工程”建设行列,于2004年被确定为“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03年5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视察中国农业大学,发表了重要讲话。2005年10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视察中国农业大学,祝贺农大建校百年,鼓励学校再创辉煌。2009 年5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视察中国农业大学,与师生代表亲切座谈,对青年学生提出了殷切期望,对学校提出了“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步伐”的要求。2010年5月2日,胡锦涛总书记给中国农业大学师生回信,鼓励全校师生为发展现代农业作出更大贡献。2012年9月15日,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来校参加全国科普日北京主场活动,在视察学校时要求学校教书育人和党的建设“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耽误”,“真正建成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农业特色的一流大学”,为学校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极大激发了全校师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历经百年的世纪风雨,中国农业大学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农学、生命科学、农业工程和食品科学为特色和优势的研究型大学,形成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农业与生命科学、资源与环境科学、信息与计算机科学、农业工程与自动化科学、经济管理与社会科学等学科群。学校共设有16个学院,涉及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医学、哲学等9大学科门类;设有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在第三轮一级学科水平评估中,6个一级学科蝉联全国第一,排名第一的学科数量居全国高校第四位;拥有3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基地);1个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6个部级野外科学观测实验站。

中国农业大学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1641人,其中教授(含研究员)581人、副教授(含副研究员)832人。研究生导师1398人,其中博士生导师810人。学校有中国科学院院士5人、中国工程院院士7人,“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4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42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5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 人选26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145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70人。聘请了包括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获得者、“DNA之父”James Watson 和我国杰出的农业科学家、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在内的一批国内外著名学者担任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学校拥有15个博士后流动站,20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5 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44个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专业 学位类型,33个专业学位领域;65个本科专业,其中生物学、化学两个学科被列入“国家理科基础学科研究和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全日制本科生11395名,全日制研究生7661名,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478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183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215名。

中国农业大学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拔尖创新人才。学校拥有1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名国家级教学名师和32名北京市教学名师,5个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和10个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1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和2个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学校不断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建成了23门国家精品课程、15门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精品视频公开课和25门北京市精品课程,6门“中国大学慕课”课程;122项教材入选国家级“十一五”规划教材;17项教材入选国家级“十二五”规划教材;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拥有3个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和6个北京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强化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构建了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为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性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活跃。2008年以来,我校本科生在各类创新项目支持下,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42篇,其中Science 1篇,SCI 268篇,EI 67篇,ISTP 7篇;发明专利184项,实用新型专利33项,外观设计专利10项;学生获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1464项。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学位论文的质量不断提高。学校总计有23篇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在全国高校中位居前列。学校已培养了13万余名合格的毕业生,取得了一大批教育教学成果,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2016年,学校本科毕业生2801人,硕士毕业生1688人,博士毕业生632人。

中国农业大学围绕人类的营养与健康,以国家农业科技重大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为导向,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在生物与农业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居国内领先水平。主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项目22项(含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各1项),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6名。2001年以来,获国家级科技奖励78项,获省部级科技奖励455项,获得授权专利3420件。石元春院士主持完成的“黄淮海平原中低产地区综合治理的研究与开发”研究成果曾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先后有23篇高水平研究论文在国际著名杂志《SCIENCE》、《CELL》、《NATURE》和《NATURE GENETICS》上发表,奠定了我校在基础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我校2016被 SCI、EI和SSCI收录论文数量达到2310篇。在ESI学科评价指标中,我校的农业科学、植物与动物科学、环境/生态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化学、微生物学、工程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和社会科学总论9个学科和所有学科论文总引用量进入了全球前1%,其中农业科学、植物与动物科学两个学科的总引用量保持在全球前1‰。学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涉及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技、资源与环境、农学与生物技术、工学、信息与电气工程等领域的实用技术成果推广覆盖全国。科技服务重点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区域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立足京津冀,以顶层设计、统筹布局、引领带动的工作思路,针对国家、地方、企业等重大需求,结合我校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需求,在全国相关区域建设综合实验站(教授工作站)53个,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社会管理等综合服务;进一步开拓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领域,拓展转化渠道,扩大服务地区,努力探索科技服务地方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已与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七十余个地市签署了科技合作协议,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我校每年与地方签署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方面的合同500余项,加快了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依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及其团队成员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依托实验站、教授工作站、科技小院等围绕地方和农民产业发展需求,面向基层农业干部、农业企业经理人、基层技术人员、农民等开展5万余人次的技能培训,为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和转化起到了突出的作用。

中国农业大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扩大开放,加速国际化进程。学校与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荷兰、挪威、丹麦、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以色列、坦桑尼亚、几内亚等41个国家和地区的209所大学、研究单位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校内设有与美国普度大学、荷兰瓦赫宁根大学等合作的11个联合研究中心,还设有国际学院、中德综合农业发展中心、中以国际农业培训中心等国际教育、科研与培训机构。学校十分重视培养本科生的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与海外大学广泛开展交换生项目、短期交流项目、交换实习项目等各类本科生交流项目。学校与美国的康奈尔大学、科罗拉多州立大学、普度大学、伊利诺依大学、奥本大学,加拿大的滑铁卢大学、阿尔伯特大学等国外著名高校在互认学分的前提下开展各种形式的本科生联合培养项目。

中国农业大学十分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教育活动,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充分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引导学生规范有序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现有校级学生社团90个,院级学生社团15个,包含公益类、理论学术类、科技实践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多种类型。学校峰云社的成员曾代表当代大学生成为奥运珠峰火炬手;农村发展研究会、挚友社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学生社团”。学校每年组织5000余名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服务我国“三农”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将自己的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连续10年获得首都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单位。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活动蓬勃开展,依托大学生科技协会和创业联合协会开展“双创”工作,多次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溢达”创意大赛、全国电子设计大赛、全国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与计算机应用竞赛等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热情不断提高。极推进志愿服务工作,融入新生入学教育,培养学生担当精神与奉献意识。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奥运会、国庆60周年、园博会、世锦赛、北京半程马拉松、110周年校庆等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多次获得上级表彰。我校现有常态化志愿服务项目65个,覆盖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等多个领域,我校“青春悦动温馨家园”项目在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中荣获银奖。中国农业大学橄榄球队是中国大陆第一支橄榄球队,多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比赛,为祖国争光。2010年11月,在广州亚运会上,以我校学生为主的中国橄榄球女队夺得银牌,男队获得第四名。2016年,我校男子橄榄球队蝉联全国七人制大学生橄榄球锦标赛四连冠。2014年,我校足球队在全国大学生五人制足球争霸赛总决赛中获得冠军。2016年,我校第四次夺得首都大学生足球甲级联赛冠军。田径队也在北京高校顶级比赛中多人多次获得冠军,在全国大学生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经过多年努力,我校艺术教育蓬勃发展,在艺术教育、艺术团管理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目前有建制完善的大学生艺术团,包括合唱团、管乐团、舞蹈团、戏剧团、民乐团、弦乐团和音乐剧团。各团在北京市大学生艺术展演中多次取得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其中,我校合唱团、管乐团先后成为北京市大学生艺术团。合唱团多次参加央视春晚的录制工作及国内外的艺术交流活动;管乐团多次在解放军军乐厅成功举办专场演出。这些艺术团体充分展现了我校独特的艺术特点和魅力。

国富民殷、强农为本。解民生之多艰,育天下之英才,是我校百年不变的追求。数代农大人情系乡土,忧患苍生,为实现中国人千百年来的温饱和富庶之梦不遗余力,与祖国和人民保持着最紧密的血肉联系,形成了学校特有的勤勉持重、爱国忧民的精神传统和严谨求实、厚德博学的办学传统。今天的中国农业大学,保持着农业优势学科,发展着多种新兴学科,同瞬息万变的世界紧密相连,与日新月异的科技同步发展,正朝着具有中国特色、农业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阔步迈进。一、一级国家重点学科

兽医学 畜牧学 植物保护 农业资源利用 作物学 农业工程 二、二级国家重点学科

农业经济管理 果树学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微生物学 植物学

三、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食品科学

国家重点实验室

动物营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植物-土壤相互作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现代精细农业系统集成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省部重点实验室

北京市草业科学重点开放实验室

工程实验中心

中国农业大学植物生产类实验教学中心

国家、部级重点实验室:

植物-土壤相互作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现代精细农业系统集成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作物杂种优势研究与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动物营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畜禽育种国家工程实验室 作物遗传改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草业科学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果树逆境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农业部农作制度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生物防治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牧草遗传改良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果蔬加工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都市农业(北方)重点开放实验室 国家动物海绵状脑病检测实验室 国家动物寄生原虫实验室 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

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实验室 功能乳品教育部北京市共建重点实验室 农业部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农药化学与应用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植物营养学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作物基因组学与遗传改良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人畜共患病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土壤和水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设施农业工程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兽用化药和中草药创制与评价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植物病理学重点开放实验室

农业部农业微生物资源与利用重点开放实验室 国家、部级重点中心: 国家玉米改良中心 国家家禽测定中心 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 国家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农业野生植物鉴定评价中心(水稻)玉米育种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

农业部保护性精细耕作研究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家禽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饲料效价与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现代农业装备与设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果蔬加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农业节水与水资源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华北工作站 河北省低平原区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法肉牛研究与发展中心

植物生长调节剂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蛋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篇:收费稽查管理暂行规定[定稿]

收费稽查管理暂行规定

稽查人员条件

1、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热爱本职,精通收费业务,熟悉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3、坚持原则,政策性、责任心强,敢于同不良行为和现象作斗争。

岗位职责

认真执行《收费工作管理规定》,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办案程序,认真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经常分析收费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查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堵塞收费漏洞,确保正常的收费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做好稽查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稽查工作档案。每月向处收费管理科报送月收费稽查情况汇总。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岗位纪律

严格执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认真负责。对发现的问题不迁就、不掩盖、不手软,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秉公执法。做到清正、廉洁,不接受收费人员、司乘人员赠送的钱、物,不吃、拿、卡、要或勒索收费和司乘人员。不搞特权,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文明执法。不侵犯人权,不侮辱人格,不挖苦、嘲弄、谩骂和殴打收费或司乘人员。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内部部署和工作机密,对查处的案件要认 真取证,坚持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做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稽查人员每次在二人以上。特殊情况下可着便装,但必须出示稽查证件。工作时间禁止饮酒。

确保稽查密度和效率。各级收费稽查机构对各本辖区内所管收费站稽查每月不少于3次,其中夜间稽查不少于稽查时间的1/3。定期检查监控录像,每次检查不少于4个小时。各收费站内部稽查每周至少4次。认真填写稽查记录,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当事人和值班副站长要当场签字。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对稽查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对举报受贿、贪污等作弊行为者,稽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为举报人保密原则。

稽查人员如遇亲戚或朋友有违纪行为,稽查人员要主动采取回避制度,不准为违纪人员说情,不准带违纪人员或亲戚朋友找有关人员说情等。

稽查工作中没收的款物,按规定履行手续,如数上缴。稽查车辆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任何人不得以稽查工作为由私自动用稽查车辆。

稽查人员如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稽查岗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稽查内容和标准

对利用各种手段贪污作弊行为进行稽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作弊行为。

1、上站、上岗带私钱;

2、上岗时备用金大于或少于规定数额;

3、在岗检查发现有涨、短款(万分之五以内除外),且未履行登记手续,亦说不清原因;

4、利用各种手段收集、存放、倒卖、使用、私下出售通行费票、卡;

5、查出的通行费票,不是本人售出的票号,不是当天的票,不做工作记录;

6、司机交费后不要票,收费员不按规定处理形成作弊事实;

7、以物代费,形成作弊事实的;

8、收款后不撕票,不按确认键,不做工作记录;

9、收费人员故意遮挡镜头,晚上闭灯作业或故意在监控范围以外从事作业的;

10、不按规定结算,滞缴、挪用通行费票款的;

11、经稽查、监控或举报查实为作弊行为。对收费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稽查

1、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处、站规章制度,无故旷工、迟到、早退,造成不良影响的。

2、收费人员在岗期间串岗、睡岗、脱岗、聊天、打逗、看书、吃零食、吸烟和做与收费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工作人员在站期间酗酒、打麻将、赌博、酒后上岗,影响工作,损害形象的。

4、收费人员上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5、着装上饭店、进营业性舞厅、洗浴,行为不检点,损害单位声誉的。

对违法收费、违规作业,造成费源损失的行为进行稽查:

1、上岗证、收费证、工号牌、印章等岗上必须物品不带齐全者。

2、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造成公路“三乱”的。

3、交接班不符合规定,不列队上下岗的。

4、擅自进营运室提取票据箱及结算票款卡的。

5、发卡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发错卡、漏发卡、提前打卡的。

6、随意扣押司机有关证件,不上交站领导,自己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免征车辆登记不合要求,而准予放行的。

8、擅自扩大免征范围,放人情车或免费车的。

9、不坚持一车一落杆,收费亭不锁门,随意允许非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进收费亭的。

10、非正常记录不清楚,无值班站长签字,找错钱币无记录,隐瞒不报或私自补上的。

11、收取和索要过往车辆钱物的。

12、稽查录像时,如发现收费人员有违纪现象,而监控人员无记录、不汇报的。

对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着装不整、不统一或着便装上岗的。

2、徽章、臂章佩带不正确、不齐全的。

3、戴耳环、项链、戒指、围巾及化浓妆、染指甲、留长发、胡须、长鬓角等。

4、将服装、证件、标志转借他人的。

5、疏导员不系武装带、不带手套、衣帽不整的。

6、收费员坐姿不端,疏导员站姿不正,指挥手势不规范。

7、车辆通过时疏导员不立正、不敬礼,对过往车辆无指挥手势的。

8、指挥失控、秩序混乱,收费口堵车,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坚持文明服务,违反文明服务六步骤标准的。

10、发生矛盾不耐心化解,不坚持委屈服务,表情冷漠,态度蛮横,出现激化矛盾的。

11、殴打、辱骂、讽刺、挖苦车主或司机,损坏过往车辆及物品的。

12、对过往司机遇困不助,遇难不救,遇险不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出现举报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14、收费站口无便民措施、无监督电话、举报箱等监督机制的。

15、疏导员不按规定上岗,白天少于疏导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晚上少于三分之一,岗上无人或缺少值勤情况的。

监督、检查站容站貌及其内务管理

1、收费站、收费亭周围有闲杂人员,工作秩序混乱。

2、收费广场、收费亭、收费站岛及挡车杆、信号灯的设施不清洁、物品杂乱无章,残缺不全。

3、收费亭亭壁、桌面有乱涂乱沫痕迹,疏导员休息岗亭不整洁。

4、生活区、办公室、宿舍无管理制度,物品摆放不整齐,办公、生活混乱无序。

5、宿舍卫生脏、乱、差,物品摆放无序,床、褥叠放没达到军事化管理标准。

6、办公室楼道、厕所卫生区内脏、乱、差。

7、标牌、标志不清洁、不齐全、不符合标准。

8、收费站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

9、政务公开不落实。

10、站内好人好事及不良行为无记载。对营运室及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营运室人员轮班过程,职责不清,出现问题。

2、营运室帐目票据摆放无序,标牌、标签不全。

3、营运室人员对票、卡使用无计划,因票、卡短缺影响正常收费。

4、票据箱破损不整。

5、随意将票、卡箱借给他们使用。

6、收款人员与收费人员结算有票、款、卡不符问题,未作记录。

7、记帐出现差错。

8、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9、票、款、卡保管出现问题,回收存根有误。

10、残、错票不及时上报。

11、营运室票、卡管理混乱,人员随便出入,无安全防范措施。

12、营运室未落实“三专六防”管理措施,即:专人、专屋、专柜、防火、防盗、防霉、防蛀、防鼠咬、防丢失。

对监控人员工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监控人员脱岗、串岗、睡岗,不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控。

2、不按规定录制、存入录像带,私自剪切、丢失、外借及擅自销毁。

3、监控人员泄露有关监控材料秘密。

4、监控人员没有发现贪污行为而被稽查人员发现或举报发现的。

5、收费广场、收费亭内发生重大情况而监控人员无录像、无记录。

6、包庇收费人员贪污,不如实记录和反映情况或出据伪证的。

7、利用监控手段贪污作弊或与收费人员共同贪污的。

8、监控室闲杂人员随意出入,监控设施有损坏而不采取措施的。

稽查领导连带责任

收费站出现下列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1、出现贪污作弊行为。

2、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

3、交接班岗前不动员、岗后不讲评、岗上管理松散,工作懈怠。

4、非正常记录本无值班站长、班长签字,不全面、不及时,无交接班记录。

5、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不坚持值班制度,无值班记录或不全面。

6、包庇或与监控人员、收费人员共同贪污作弊的。

7、对免征车辆掌握不严,随意扩大范围。

8、对特殊情况处理不及时、不得当,矛盾激化的。

9、不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出现公路“三乱”现象。

10、出现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重大事故及治安刑事案件。

11、出现阻挠、刁难、打击报复稽查人员或给稽查工作设置障碍。

第五章 稽查方法

第三十二条 内查与外查相结合

内查:各收费管理机构的稽查人员对本辖区内部收费人员、收费管理人员、监控人员进行的检查。

外查:各收费管理机构的稽查人员对本辖区应缴费的车辆进行的检查。第三十三条: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明查:各收费管理单位的稽查人员对本辖区收费站的收费、监控人员及车辆进行的例行检查。

暗查:各收费管理单位的稽查人员采取灵活机动的方法对本辖区收费、监控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司机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查与重点查相结合一般查:日常的监督与检查。

重点查:对问题较严重的站点及其人员进行的集中重点检查和对重点时段进行的检查。

现场检查与回放录像查相结合

现场检查:对发生问题的具体位置进行检查。回放录像查:利用监控设备进行回放录像检查,实现“人机”结合。

自查为主,互查与综合查相结合

自查:收费站、监控指挥中心自行组织的内部检查。互查:各收费管理单位的稽查部门相互换位,对对方收费站进行检查。

综合查:每季度由处收费管理科对各收费管理单位的稽查部门的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随即对各路段收费站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十七条:在稽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采取不定期的个人与全班、一般与重点、白天与夜间、互查与突击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

稽查时应避免车辆高峰期,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可暂时关闭车道,对当事人员的票据、收费金额、备用金、废票等进行检查。

稽查过程中,要如实填写稽查记录,以备存查,稽查记录的保存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

稽查档案管理制度

各稽查部门按照案件档案程序和模式,建立健全全各单位各类人员的稽查档案。实行分类保管、专人负责,并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

1、档案资料要真实有效,对重大案件和一般违规违纪的处理和处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所有调查取证、处理、处罚案卷要有当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处理、处罚单据要有单位领导审批手续,所产生的罚金手续要齐全。

2、稽查档案属机密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借阅和查看。

3、稽查工作档案每年按类别进行装订、封存。

第六章 案件处理程序、权限及依据

第四十一条:案件处理程序

1、立案。由各单位稽查部门根据现场稽查情况,依据工作人员、司乘人员及群众反映、举报和申诉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分析后,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要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追踪到现场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做好记录,取得各种证据。

3、整理材料。情况调查核实后,整理出不少于下列几种案件材料:

⑴稽查记录或举报材料;

⑵证人、证言、证材;

⑶违纪使用违章的票、卡、钱、物等;

⑷被查人员的口供材料和事情经过材料;

⑸情况处理报告。

4、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收费工作违纪处罚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本辖区收费管理机构的领导审批。

5、处理权限。

⑴凡因违反纪律,需要下岗学习、教育、警告的,由各收费站将决定并上报所属收费管理机构的稽查部门备案。

⑵凡因严重违章乱纪,需要留用察看、开除、辞退处分的,由各收费管理机构决定,报处收费科备案。

⑶凡重大案件,需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由收费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管理处有关部门组成专案组调查,报局党委做出决定。

⑷上级领导和稽查人员在稽查或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可依照规定直接做出处罚决定,由下级单位履行有关手续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罚则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精通收费业务,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坚持原则的稽查人员,要调离稽查岗位。

2、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泄露收费稽查工作秘密或与收费人员同流合污,包庇贪污作弊的收费稽查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并调离稽查岗位,直至辞退。

3、稽查人员发现收费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不记录、不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4、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酗酒、赌博或出现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处罚,并调离稽查岗位。

5、借办案循私报复,主观武断,工作粗糙,出现冤、假、错案的,要立即给予纠正,并免除办案人员当月奖金、调离稽查岗位。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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