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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暂行)[5篇模版]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0-73843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8 21:18: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莆田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暂行)

莆田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暂行)

莆院教[2004]45号

为了积极推进我院学分制建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发挥个性和特长,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对象与申请条件

本规定的实施对象为本专科一年级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者[已学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平均学分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以内,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2.

低分录取的专业转入高分录取的专业,“冷门”专业转入“热门”专业必须是极少数成绩优秀者,且要对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进行考试(笔试和面试);3.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5.

原则上学生只能在大学科门类内转专业。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

本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3.入学以来,因违纪曾受过学校处分者。

三、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最后两周;

2.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和接收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3.

为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各专业转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数的2%,转入人数也不得超过当年专业招生数的2%;

4.接收转专业的系,要对转入新专业的学生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择优选拔;

5.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四、转专业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2.如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在课程内容、层次、学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则成绩有效,不必补修。其余的作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记入学籍卡; 3.

除学习成绩优秀者外,其他因各种原因转专业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响应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校将长期开展创建“和谐校园”、争创“文明青年”及“五心”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尊纪守法的观念、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审美情趣。根据当前社会形势和学生现状,为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特将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通知您:

一、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学后学生可以请假回家,但须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持请假卡方可离开学校。学生到家后,请家长在请假卡上签字,确认学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学生返校后请假卡由辅导员收回并进行检查。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两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沉溺网吧

2、不准跳学校围墙外出

3、不准喝酒、赌博

4、不准偷窃、诈骗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5、不准带头起哄或打架斗殴

6、不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

三、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三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穿奇装异服(如男生不准穿文化彬、红色衣服、印花衣服、大喇叭裤,女生不准穿超短裙、不准穿鞋跟过高或鞋底过厚的鞋)

2、男生不准留长发(只准留学生头)

3、不准染彩色头发(染黑发除外)

4、不准谈恋爱

5、不准吸烟

6、不准佩戴首饰

四、凡毕业时处分未撤消者,不准毕业,同时,学校不安排就业。

五、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服装、发型等进行全面检查,凡着奇装异服、留长发、染彩发、佩戴首饰的学生不准进入校门。

家长同志,为确保您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把您对孩子成人、成才的期望化为现实,希望您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充分利用假期时间,结合学生的表现,针对孩子的实际,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让我们共同把孩子培养成为有道德、懂礼仪、守纪律、爱学习、爱劳动,既有健康的心理和强壮的体魄,又能熟练掌握技术技能的合格人才。

第三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及资格审查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及资格审查、复查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等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及资格审查、复查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具体按学校资助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留级等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管理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籍档案予以标注。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和《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资格。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转专业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转学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河南省教育厅对我校转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离校后三年内可预约参加学校组织的结业生补考(一般在每年11月中旬),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时间。离校三年内不主动预约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毕业资格,不再办理学历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毕业与结业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执行。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补办学历证明书流程》执行。学业证书管理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按学校学生表彰和奖励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处分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过4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学生申诉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学生请假由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至2周者,由系领导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关于旷课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关于迟到、早退或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1、一学期累计有1/4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有1/3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有1/2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篇:莆田学院学生联合会自查报告

莆田学院学生联合会自查报告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做出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根据《通知》第三部分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第6点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自查。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同学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我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到年举办一次,代表的推选工作是从大会举办年10月份开始的,根据团章规定,经校党委、团市委的批准,校团委下发通知。根据文件中有关莆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二级学院人数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院系团委、学生会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并推选产生代表,经所在系党组织同意及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最后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不低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或1%,上一届学代会学生代表共计193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 12名。在193名学生代表中,女代表74名,占38.3%。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大会召开情况及时向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组织备案并报告。

整改措施:将原每两到三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改为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

根据《通知》第三部分第7点,明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任务。我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暂无设置常设机构,代表学校全体同学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整改措施:成立常设机构(如常任代表会议、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等),设立负责人1名;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应至少召集1次会议,代表学校全体同学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常设机构代表席位的设立应在兼顾工作需要的同时保证广泛性,根据二级学院人数比例,通过选举产生。实行学生代表任期制,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根据《通知》第四部分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第8点规范高校学生会组织的学生干部产生、配备和机构设置。我校原校学生会下设青年志愿者中心、学生社团联合会、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三大职能部门及秘书处、组织部、记者团、宣传部、信息部、学习部、文娱部、女生部、体育部、权益部、外联部十一个职能小部门。我校学生会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为加强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意识,更好的服务同学成长发展、维护同学切身利益等方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校学生会于2013年12月10日进行内部重大改革,将原隶属于校学生会的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中心以及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分割出来,使团委会、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中心、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联合起来成立学生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主席团设团委副书记(学生)一名,主要负责团务工作,设主席一名,全面负责学生联合会各项工作,设副主席四名,各自分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中心、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四大学生组织,学生联合会聘任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实践部副部长黄芳同志担任。

学生联合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主席团成员及部门负责人任命上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候选人须政治合格、品学兼优、素质过硬、有较好群众基础,经全校公开竞聘,院系推荐、民主酝酿、以竞聘材料、笔试、竞聘演讲三个环节分值比例总和为最分数产生,主席团成员最终由校团委同一任命,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任命。竞聘结果予以全校公示七天,七天内无意义任命方可生效。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学生干部产生、配备和机构设置参照校级学生联合会的有关要求执行。符合《通知》要求,无需整改。

根据《通知》第四部分第9点,着力完善基层学生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于2012年起我校已建立起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团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工作仅仅停留在工作交流上,暂无切实履行指导职责,暂无形成校、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整改措施:加强对院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职责,下阶段工作重心围绕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着力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实施,加强对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帮助;同时重视班委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努力形成校、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组织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根据《通知》第四部分第10点,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社团作为高校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广大同学展现自身才艺、培养个人兴趣的重要平台。几年来,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院社团部三级联动的作用下社团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吸引了广大青年学生的积极参与。我校现有社团组织88个,覆盖了公益实践、人文社会、体育竞技、科技创业、文艺娱乐等诸多领域。“那个周末”舞会、土风舞社、爱心社活动、文学社活动等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以及一年一度的社团巡礼周都展现了社团的独特魅力,繁荣了校园文化。社团组织除了在丰富校园文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之外,还在发现特长苗子、提高全员素质方面效果显著,营造了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青年学生对社团的认可程度越来越高,参与率逐年提升。符合《通知》要求,无需整改。根据《通知》第四部分第11点,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是学生会建设的关键。一是选拔人才严格把关。学生联合会每年纳新都是面向全校学生,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对学生的口才、文笔等各方面综合能力加以考察,层层筛选之后确定下来的优秀学生资源为广大同学服务,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的发展与壮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充足的后备力量。学生联合会定期开展校学生干部培训班,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近年来共开展了以职责定位、工作礼仪、团队合作、素质拓展等在内的一系列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培训班,为学生干部的培养搭建了多元化平台。积极开展新老学干经验交流会,以“老”带“新”,做好学生会的传、帮、带工作。同时,建立了“校会之星”、“学生会优秀部门”的激励机制,做好了学生会优秀干部的评选工作。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提高学生会干部的整体素质。

根据《通知》第四部分第12点,积极利用新媒体改进工作方式。于13年9月起校学生会正式成立信息部,在运用好传统工作手段的同时,深入研究新媒体影响广大同学的路径及特点,依托即时通讯、微博、微信、手机报、社交网站等载体,打造面向广大同学的工作平台,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目前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学生会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均开设微博,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引导校园网络舆论,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氛围。符合《通知》要求,无需整改。

根据《通知》第四部分第13点,加强经费管理。目前学生联合会已成立财务部专管所有财务,学生联合会的工作经费通过学校拨付的专项工作经费、经学校批准的商业赞助、创业园招标项目等方式筹集。由于刚刚进行重大组织架构调整,暂无出台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整改措施:及时修订符合我校学生联合会实际情况的财务灌流办法,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并定期向校团委及学生联合会所有学生干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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