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荐)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税[2000]231号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2000-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2日署税〔2000〕23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从1996年起,我国陆续公布了部分农产品关税配额税率,目前已公布16类商品关税配额税率。但由于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尚未公布,在进口管理上除个别品种外,大部分关税配额商品仍沿用国家计委下达进口计划,实行绝对数量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办法。为了规范管理,经商有关部委,现将配额内、外税率的适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加工贸易备案时,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海关按进口关税配额内税率征收台账保证金或接受担保。
(二)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经批准内销时,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一律按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2.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企业已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如企业未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考虑到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补税后,其税负已可以起到限制加工贸易产品内销的作用,可不再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规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署法〔1996〕636号)的规定加处罚款。
(三)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的,其偷漏税税额均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算。
二、其它监管方式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由企业按外经贸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成交进口的商品,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其中,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的商品,以配额内税率为基础减半征税。
(二)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按以下办理:
1.企业按规定申领绝对数量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的,按配额内税率减半征税。
2.企业未按规定申领绝对数量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口。
(三)企业走私违规进口,计算偷漏税税额适用税率:
1.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适用配额内税率;
2.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一律适用配额外税率。
三、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出台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关税税率申请
出口化肥税率申请
尊敬的xx海关:
我司(xx化肥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委托xx报关行申报一票货物,品名为尿素,HS编码为31021000.90,报关单号为230x20120012591xx3,出口日期为2012年9月11日。
该批货物的CIF价为xx0美元/MT,海运费总价为xx4美元,保险费为xx美元,FOB价为USDxx0/MT,折合人民币价格为xx元/MT,9月海关计算的汇率标准为1USD=6.3482RMB
因为尿素的基准价格为2100元/MT,其计算价格=(FOB价+基准价格)/2.07
=(xx+2100)/2.07
=2xx>2100
所以适用税率
=[(1.07-基准价格/FOB价格)/(1+基准价格/FOB价格)]*100% =[(1.07-2100/xxx)/(1+2100/xxx)]*100%
=[xxx/xxxx]*100%
=10.xx%
所以我司申请试用税率10.xx%,请海关予以批准。
xxxx化肥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0日
第三篇:增值税开票问题及税率适用和转登记问题
开票问题
1、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答: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确定开票税率,其实就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
第二,开票的税率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必须保持一致。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和第十九条
2、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按照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3、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答: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臵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也不用更换开票系统。政策依据:
《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政策依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 5、5月1日以后开具17%、11%的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附列资料
(一)的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政策依据: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
6、我们是超市,跟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4月供货,5月1-10号对账,10-20号开票,我们收到专票认证后再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5月开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这种销售模式,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并且合同约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供货方开具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再付款。所以,开具发票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因此在5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才发生。所以,应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7、公司4月10号货物已经发货,约定付款日期是发货后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对方还未支付款项。5月1日以后他们付款,我们开票时用什么税率开?
答:这种销售模式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后7天收取款项。在发货后7天期满,尽管对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款项,但是纳税义务也已经实现了。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应在所属期4月份申报纳税并开票。如果4月未开发票,可以将该笔收入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等以后期间实际开票时再冲减“未开票收入”金额。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并且4月客户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9、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但客户5月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虽然客户在5月收货确认,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10、如果5月1日以后,用老税率开票,是不是意味着在5月1日以前有应税行为没有及时开票?这里面有税收风险吗?
答:理解正确。除了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如果在5月1日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首先要看这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的业务,是否在4月份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未在4月份及时确认收入,就是错误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11、如果4月份发生有应税业务,也已经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了。在5月份再开票?还有风险吗?
答:实务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以,按照该规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与确认收入时间保持一致。但是实际业务中确实存在,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
自2018年5月1日起,新的票表比对规则中,有对“未开具发票”一栏出现负数的情形,系统会强制监控。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开票,导致该栏出现负数,从而导致票表比对不通过,进而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锁,要耽误不少时间。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
12、公司是装备制造企业,合同履行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上,并且都是先按照合同分期预收款项,然后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制造设备并发货,待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再结算。请问,我们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在5月开票,应按照什么税率?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你单位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已经实现,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按照17%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3、公司委托铁路公司运输,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签订,但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支付。请问,5月份我们取得的税票税率是11%,还是10%?
答: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实际运输服务已经提供,款项也已经收付,所以4月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即使发票在5月开具,也应当按照11%来开具。并且运输公司也应当在4月份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4、房地产开发商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收到的这两笔钱,是否按照两个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项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是应该按照收到的预收款来计算应预缴税款,这是一项预缴税款义务。(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所以在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之前,都应该按照预缴税款的规定,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里的适用税率的选择原则是:如果预收款在4月30 之前,按照11%;如果预收款在5月1日以后,按照10%。在房屋交付业主时,纳税义务发生,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是,如果您的开票时间早于交房时间,应按照开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15、建筑安装企业,4月收到一笔预收款,但是项目还未开工。如果5月项目开工,我们给甲方开票,是按照11%?还是10%?
答: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如果工程项目的预收账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1%来计算;如果项目的预收账款在5月1日之后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0%来计算。但是,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
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
16、我们是预付卡方式销售,4月发售的预付卡,5月销售的商品,应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预付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卡的预收款项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在开票系统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并且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选择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持卡人在5月份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新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和第九条
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结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抓住了关键。
第四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征收率和征收方式较为特殊的业务有以下几种: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业务项目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政策
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销售不动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 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深圳市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深圳市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三、租赁不动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二)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 可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
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税发票
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发票
税专用发票
(三)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由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具体项目详见下表:
政策
发票开具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业务项目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设计、制作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0.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三、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
原增值税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业务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4.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5.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供应非临床用血
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3%征收率征收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3%征收率征收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