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指南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管理指南
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管理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法律依据是《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
报送项目: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报送方式:1.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3.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4.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作规范:1.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3.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4.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监督管理:(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监督检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了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两种监督检查形式。
1.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不按规定年报的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1.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关于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救济途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工商部门应恢复其为正常记载状态。
1.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2.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3.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四)异议处理。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九、二十条对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1.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2.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如何处理作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办公地点:以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地址为准 联系电话:以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电话为准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登记机关: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办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无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退休人员等,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
需要提交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处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势,一个工作日发照。
办理流程: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示意图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势,一个工作日发照。
办理流程: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示意图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用10元
办公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全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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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登记机关: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办条件: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应当向所属工商所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势,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流程: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示意图
收费标准:注销登记不需交纳费用
办公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全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一览表
第三篇: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问题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问题
发布人:工商局发布时间: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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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2、办理窗口:各属地工商所
3、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开业登记费20元/次
营业执照副本费3元/次
价费字【1992】414号,工商企字【1998】
第279号。
5、窗口电话:
太升工商所—86249348汪家工商所—86133202
新华工商所—86691691草堂工商所—87334419
光华工商所—81712114黄田工商所—87469418
苏坡工商所—874677016、投诉电话:86611991
二、法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地址所在地辖区工商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出资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出资人亲自到窗口办理的除外)
3、《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字号名称的除外)
4、1寸免冠照1张
5、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变更后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以上提交材料均为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出资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打印本稿〗〖关闭〗
第四篇: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字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说明:
1、经营者属于流动性人口且年龄在20-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的,需查验现居住地街道办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未婚妇女不列入查验对象,但需提交《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1份);
2、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其公章);
3、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委托书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委托事项: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年月日。
委托人: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括号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在“家庭经营”括号内划“√”,家庭成员应当签字;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现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区)、县、乡镇(村)、街道、房间门牌号码。
第五篇: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