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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60230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7 21:36: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2012年4月10日 06:1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白龙 选稿:徐俊

东方网4月10日消息:不愿房子被拆迁,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了怎么办?政府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合法吗?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规定》共11条,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提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不准予执行

就申请机关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规定》还列举了六项具体内容。包括: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第二篇: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2012年4月10日 06:1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白龙 选稿:徐俊

东方网4月10日消息:不愿房子被拆迁,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了怎么办?政府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合法吗?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规定》共11条,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提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不准予执行

就申请机关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规定》还列举了六项具体内容。包括: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

定送达申请机关。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第三篇:最高法规定政府强拆前须向法院申请

最高法规定政府强拆前须向法院申请

http://msn.huanqiu.com 2012-04-09 14:19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这条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这条司法解释共计11个条文,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这条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这部司法解释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这条司法解释中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这七种情形包括:

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司法解释中对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释要求申请机关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而且这个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房屋征收和补偿事关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等这些重大的事宜。从《行政强制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有关市县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都密切关注这方面的情况及实践运行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的协调,起草了这个司法解释。他们也介绍,在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内设部门以及下级法院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之后出台了这条司法解释。这条司法解释虽然只有11条,但是对于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好的规范作用。

第四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信访稳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的原则,保障了我行无重大信访、投诉案件,无职工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根据区关于信访、稳定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将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和信访工作逐级落实到人,对每一个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工程项目,都全面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确保了有备无患。现将今年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信访基础工作 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的问题的必要要求,我院为加强信访工作,不断健全和巩固信访工作队伍,成立了以行一把手负责,副院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相关庭室领导为成员的信访稳定评估领导小组,日常信访工作由立案庭负责落实。

同时,我院结合实际,制定了信访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类矛盾处理职责分工,将信访案件按各自职责范围落实到各相关庭室认真处理,将矛盾消除在萌芽期,由信访领导小组联合处理。

二、畅通诉求渠道,健全协调制度,落实信访保障工作 一是实行重大事项重大决定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的原则。二是抓好业务信息公开,拓展信息公开范围。我监督我行信贷、存款、优质服务业务拓展,我院公开监督电话,公开邮箱,不断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完善网络沟通平台,及时处理信访信件。三是设置信访接待室。明确了接待人员和职责,四是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对每一起来人信访案件都进行详细登记,落实具体办理人员,并即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来访人。

三、抓好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排查矛盾风险,落实信访重点工作

我院以人为本,源头管理的原则,着重抓好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的信访工作。一是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查找易产生矛盾纠纷的环节;二是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及时排除和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严格实行审判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院维稳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队伍齐全,制度健全,工作扎实。但仍存在制度与落实上有差距,工作开展未深入等问题。今后,我院将进一步结合实际,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维稳人员工作水平,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维稳和信访工作有突破性进展,维护社会和谐公平。

第五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德兴市铜矿五号尾矿库房屋及土地征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德兴铜矿三期技改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点工程,该工程德兴境内占地面积约19652亩,房屋征收栋数为275栋,房屋征收面积约45000平方米。由于该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利益诉求较多,特别是涉及到杜村2个自然村和大茅山铁罗山实业公司老场部和东坑林场等居民点的整体搬迁,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当前全国各地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统筹解决房屋及土地征收主要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拟出台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和《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于以上方案涉及房屋及土地被征收户的切身利益,根据赣办字【2010】21号文件要求,需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德兴市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协调服务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拟定《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和《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德兴市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审核,开展了风险评估工作。现将风险评估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的主题、对象和方式

德兴市铜矿五号尾矿建设协调调服务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是评估的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参与评估的对象包括市政府办、政法委、宣传部、监察局、国土局、发改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财政局、人保局、林业局、物价局、司法局、信访局、教体局、卫生局、文广电局、矿管局、公安局、—1— 森林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铜都报社、消防大队、海口镇、大茅山集团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法制办、法院等,总人数为38人。评估采取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增强政策的透明度。采用召开评估大会确定评估风险等级的方式为征收评估定级,即A、B、C三个等级,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重大一般性事件的评估为B级,部分群众意见有分歧,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

二、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内容及其评价

根据对房屋搬迁实施过程中易发生的社会风险的经验判断,并结合房屋搬迁项目的具体情形,可能会诱发的异议、损失或不适等诸多社会风险及其评价主要如下:

1、项目合法性、合理性的风险

铜矿五号尾矿库工程于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2008-2525号文件进行项目批复,属国家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项目。

该项目严格依照房屋征收条例及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市国土局、房管局、铜矿五号尾矿库综合协调办和海口镇人民政府多次深入房屋被征收人当中听取意见,并多次组织专家座谈修改完善了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风险评价:1票合法性为B级,37票合法性为C级,1票合理性为B级,37票合理性为C级,因此,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风险较小。

2、可行性评估

德兴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

—2— 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家关于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两个方案的制定都严格坚持依法依规,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故此,德兴市人民政府《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和《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依法、合理、可行的。

风险评价:2票可行性为B级,36票可行性为C级,因此,群众抵制房屋及土地征收的风险较小。

3、安全性的评估

该项目在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过程中,个别被征收人可能会因为补偿情况等难以满足个人私欲而带情绪搬迁。

三、已经和正在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对项目可能诱发的风险及其评价,我们采取了下述风险防范措施。

(一)、注重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保护

1、严格执行征收的补偿标准。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具体操作的时候本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制定补偿标准时严格按照政策制定。

2、已经开始为被征收人设计、建设过渡安置房,规划好了安置地。

(二)、科学安排和监管补偿资金的使用

该项目房屋及土地补偿金由铜矿五号尾矿库协调服务领导小

—3— 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海口镇人民政府、大茅山集团公司管理,市财政监管,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征收期间做好征收对象的服务工作

海口镇人民政府、铜矿五号尾矿库综合协调办公室及市国土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换位思考,文明工作。

(四)、保障项目全过程治安安全

市国土局、铜矿五号尾矿库综合协调办公室、海口镇人民政府采取预防为主的治安防范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保持征收涉及区域日常治安环境的良好。密切关注极少数人可能因对补偿不满意引发的上访、闹访、煽动群众、示威等动向,第一视角采取教育、说服、化解等措施,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评估结论

本报告对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房屋及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识别评价,结论报告如下:

鉴于德兴铜矿五号尾矿库属国家重点工程,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而且少数村民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有抵触情绪,在进一步实施房屋征收(征用)过程中不排除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根据赣办字【2010】21号文件精神,风险评估等级确定为C级。在工作过程中加大防范措施的执行力度,各负其责,对符合政策能解决的问题马上予以解决,坚决把不稳定因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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