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8年度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018年度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工作,根据《武清区关于进一步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地的若干措施》(津武人才〔2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人才创新创业、科技创新服务、人才金融服务支持由“武清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资金由“武清区创业担保贷款”承担。
第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工作由区科委牵头组织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除具备《若干措施》规定的第1至4层人才认定标准,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高层次创新人才
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与武清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武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引进后每年在武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申报奖励时,人才所在企业应正式落地1年以上,运营良好,产生相应税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坚持科学精神,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内先进,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
(3)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
2、高层次创业人才
在武清领办企业或为创业企业法人代表,且在武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引进后每年在武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申报奖励时,领办、创办的企业应正式落地1年以上、2年以内,运营良好,产生相应税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主要创办人(占股30%及以上)带项目、资金、技术来武清创业,其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和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创业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3、柔性引进人才
非正式引进,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进入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各类产业研究院等载体开展长期合作的高层次人才;
(2)工作关系在高校、院所,到我区创办或领办实体企业的高层次人才;
(3)定期到我区开展咨询指导,与我区用人单位有具体的技术指导、生产研发、成果转化等合作项目,产生明显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若干措施》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1、正式引进。外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1至4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和80万元、4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津贴。
2、柔性引进。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1至4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创业项目启动支持。根据高层次创业人才所带项目的技术和综合水平得分情况,评定为A、B、C、D四类,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支持。
4、人才特殊贡献奖励。对享受项目启动资助的京津冀高层次人才,3年内依据创办、领办企业的税收贡献和综合效益情况,评定为A、B、C、D四类,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人才特殊贡献奖励。企业的税收贡献和综合效益情况自项目启动资助经费获批时开始计算,3年内达到任一标准均可申报。
5、创业项目贷款支持。人才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全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6、其他奖励。区内人才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的,经评审给予相应资金奖励;获得各类国家或省部级表彰和奖项的,经综合评审后可享受以下奖励:
(1)对由本区推荐,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2)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市级专利金奖的第一发明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人才奖励时,所在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应大于人才获得的奖励金额。创业企业已经获得社会性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等)优先列入支持范围。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人才或创业项目采取随时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每年进行1次。
第八条
购房补贴、工作津贴、柔性奖励申报与评审。
1、申报:
(1)购房补贴、工作津贴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出具推荐意见。在申报日期截止前,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原件及复印件; ④能够认定其奖励层次证明。
园区、镇街对企业公示名单、推荐意见和申报对象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科委。
(2)柔性奖励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出具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支付柔性引进人才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取得主要成效证明; ⑤能够认定其奖励层次证明。
园区、镇街对企业公示名单、推荐意见和申报对象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科委。
2、审批:
(1)区科委接到申请后,对申报第1至4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含柔性引进),赴申请人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走访,与本人面谈,核实相关情况。适时组织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对象,并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个人按要求与综合评审部门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创业项目申报与评审。
1、申报:
申请人向创办企业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高层次人才创业资金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1)创业计划书,内容包括企业长期目标和阶段目标、市场定位与行销策略、财务预估和风险预估等;
(2)经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出具的成果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反应能力、业绩证明材料;
(5)与创业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园区、镇街审核无误后,将材料上报区科委。
2、审批:
(1)资格初审。区科委对受理的创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提交专家评审的创业项目;
(2)专家评审。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采取百分制,技术水平占50分,综合水平占50分,合计总分为最终分数;
①技术水平得分:主要依据成果鉴定结果给予赋分,对经鉴定为国际领先水平的项目给予50分,对经鉴定为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给予45分,对经鉴定为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给予40分,对经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给予35分;
②综合水平得分:由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根据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价意见,确定入选项目名单。对综合总分为90-100分,评定为A类;对综合总分为80-90(不含)分,评定为B类;对综合总分为70-80(不含)分,评定为C类;对综合总分为60-70(不含)分,评定为D类;低于60分不予支持。
(3)公示。确定入选项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资助对象;
(4)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对象与所在园区、镇街和区科委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条
人才特殊贡献奖励申报与评审。
1、申报:
申请人向创办企业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高层次人才创业特殊贡献奖励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登记资料;(2)企业成立以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企业纳税凭证;
(4)能够认定其奖励类别证明。
园区、镇街审核无误后,将材料上报区科委。
2、审批:
区科委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初审。自享受武清区创业项目启动支持起,3年内依据以下条件认定相应档次。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A类:累计缴纳各类税费2000万元(含)以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其他具有相当贡献奖励。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B类:累计缴纳各类税费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其他具有相当贡献奖励。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C类:累计缴纳各类税费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引进并留用10名(含)以上第1-4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相当贡献奖励。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D类:累计缴纳各类税费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引进并留用20名(含)以上第1-6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相当贡献奖励。
3、公示:
确定人才特殊贡献奖励企业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贷款支持申报与评审。
1、申报:
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1)法人身份证(护照、外国人工作证)、户口本、配偶身份证(护照)、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所需相关材料。
园区、镇街审核无误后,将材料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2、审批:
(1)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和实际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及实地调查,对审核合格的由审核负责人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转区城乡建设信用担保中心;
(2)区城乡建设信用担保中心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提供担保,进行书面签批并加盖公章,转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第四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实施部门要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第十三条 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第十四条 评审实施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2)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3)已离开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4)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
2、企业通过弄虚作假帮助本企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申报人才奖励扶持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员工申报资格。
3、对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个人,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人才奖励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2009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009“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申报条件具体放宽标准
2009“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条件原则上按《通知》(苏组通[2009]25号)规定执行。条件特别优秀的,可不受年龄、学历方面的限制,来江苏创新创业时间可提前至2006年1月1日之后。具体掌握标准如下:
1、自主创业人才(A类):2008年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达1亿元,增幅超过20%,不受年龄、学历限制,来苏创业时间可放宽到2006年1月1日之后;2008年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达1000万元,增幅超过20%,来苏创业时间可放宽到2006年1月1日之后;自主创业的院士可不受年龄、学历限制,来苏创业时间可放宽到2006年1月1日之后。
2、企业引进人才(B类):创新能力较强,掌握企业关键技术,有自主知识产权,为企业开发的新产品2008年销售额达2亿元,不受年龄、学历限制,引进时间可放宽到2006年1月1日之后;创新能力较强,掌握企业关键技术,有自主知识产权,为企业开发的新产品2008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引进时间可放宽到2006年1月1日之后;企业引进的院士可不受年龄、学历限制,引进时间可放宽到2006年1月1日之后。鉴于今年应邀到江苏开展技术合作、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的院士比较多,各市在组织动员和受理申报时,要注意把引进院士来江苏创新与一般的与院士开展技术合作区分开来。作为引进计划申报的院士,必须是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带来新的产品,企业给予股权或较高的年薪。
第三篇:大力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字号:大 中 小] 2012-08-09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30日为中科院干部和专家作人才工作报告,介绍我国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情况。他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李源潮说,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国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要普及科学人才观,抓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重点,全面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李源潮指出,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特需资源,要以更宽的眼界、思路和胸襟,引进和用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体力量,国家将出台实施国内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特殊支持计划,重点支持国家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高层次
领军型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特别是在一线担重任的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形成与“千人计划”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开发体系,更好地把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
李源潮说,中科院是当代中国高层次科技人才荟萃之地,是国家培养未来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希望中科院抓住机遇,牢记责任,在实施国家人才发展规划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成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火车头”。
中科院院长白春礼主持报告会。
第四篇:江苏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500名左右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业创新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
2.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经费预(决)算;
3.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由省委组织部分管部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提供江苏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省内重点骨干企业或其他创业创新载体自主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省人事厅主要负责组团赴海外宣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受理其申报材料;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资质等进行审查,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
2、编制并发布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指南,受理引进计划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助对象及经费方案;
3、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业创新情况进行跟踪;
4、负责向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5、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人事部门按照分工长年受理申报材料。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驻我省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本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十一条
发布与对接。向省外发布江苏重点引才目录,符合引才目录的海内外人才与省内相关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对接。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省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其中省(部)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向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省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向地方人数部门申报资助计划,经省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该类人才也可以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资助计划。
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6.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三条
评审与审定。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专家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所评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由协调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四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市、县(市、区)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人才依托单位已经为其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的,引进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引进计划所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本省各地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优先: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及省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5)优先进入省实施的“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6)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个人意愿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十一五”期间,重点面向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拔一批有较强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通过重点扶持培养,到2010年,培育产生企业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10名,超1亿元的创业创新杰出人才100名,超1000万元的创业创新优秀人才1000名。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三条
培育计划的培养对象为创(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四条
近五年内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中的以下人员可以申报江苏省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初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人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或掌握相关核心技术的企业技术骨干或负责人。
3、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培育计划的申报与评审组织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培育对象在“十一五”期间选拔两次,候选人由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推荐。
第七条
省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创业创新载体人选的组织推荐,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进行初评,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进行终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企业人选的组织推荐,并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进行初评,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进行终评,经厅(局)党组批准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的评审工作,并对各市、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创业创新优秀人才”名单进行审核,结果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评审,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进行。
第四章
培养与支持
第十条 省、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班,提高培养对象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其政策意识、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有计划地选派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参加各种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帮助其了解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设立创业创新论坛,定期组织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开展交流与合作。
培养对象申报的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省市各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一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资金”,资助培养对象实施新产品开发工作;资助培养对象接受创业创新辅导、经营管理培训以及参加产业技术交流活动;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对在创业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培养对象进行表彰和奖励,提升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省市联动、分层管理”的原则,“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创业创新优秀人才”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纳入培育计划的培养对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培养对象在获得认定的同时,制定个人及所创办、领办企业发展目标,分别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存入培养档案,作为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数据库”,构建互动式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培养对象的创业创新动态,收集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生活和工作方面的需求信息,实施跟踪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培养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优先帮助其解决创业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文档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团队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来我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五)《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单项资助金额500万--8000万元,分类资助:
第一类资助金额5000万--8000万元: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二类资助金额2500万--5000万元: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类资助金额500万--2500万元: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应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尤其是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等我市重点发展或培育的领域;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是指由海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及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人员组成,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指团队中承担主要创新科研任务的引进成员,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团队提供的原有配套人员和2009年1月1日以前已在深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四)团队成员来我市工作时间须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受此限)。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五)团队引进后需在深圳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团队成员每年在深圳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一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海外专家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就业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作签证、任职经历证明等,验原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第一批书面材料受理时,上述证明材料如已在办理但暂时无法提供的,可先提供受理回执复印件(验原件),并于7月31日前补交,愈时不交将被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八)团队成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意向性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九)团队成员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或其他股份占比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十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以上材料光盘一式十份。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10日至11月7日;
2、第一批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13日至5月31日;
第二批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日至11月11日;
3、联系人王生电话:*** 8249025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函审――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拟定团队资助建议名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团队资助名单——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团队资助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