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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中加处罚款和滞纳金问题的解决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0-7242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30 21:22: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非诉行政执行中加处罚款和滞纳金问题的解决

非诉行政执行中加处罚款和滞纳金问题的解决

作者:郭寒娟 发布时间:2007-12-28 09:30:17

非诉行政执行中,行政机关经常会在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要求对加处罚款及滞纳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对此,实践中的做法不够规范,理论上有必要对此进行明晰。

一、关于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被处罚人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按日加处3%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三项强制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这三项强制措施的规定在逻辑上是一种并列选择的关系,而不是重叠适用的关系。加处罚款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内容,而是作为一种和申请法院执行同样选择适用的强制措施,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决定并非一并生效,因此不能够直接执行。而且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数额按日以3%的比例递增,这不利于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法院对加处罚款部分裁定不予执行。行政机关若要对加处罚款进行收缴,需根据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事实另行制作行政法律文书。

二、关于加收滞纳金

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征收费用的缴纳义务,行政机关通常会通过加处滞纳金的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比例一般低于加处罚款的比例。

笔者认为,滞纳金与加处罚款同属执行罚的一种,两者的区别在于,滞纳金与本金是不可分的。但是作为催促相对人缴纳征收费用的手段,滞纳金如果远远超出本金,收缴滞纳金也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原则。故此,对滞纳金超过本金的部分,法院不应支持。若被执行人申请减免滞纳金,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减免,若同意减免,则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第二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20 16:44:57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中合议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

(七)其他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三、受案范围

(一)发生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复杂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三)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四、受理条件

(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有以上

编辑:李燕

文章出处:湖南省高院纪检组

第三篇: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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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行政非诉执行是一个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的词,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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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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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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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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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二、申请执行程序

目前,最高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一,但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是:

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

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

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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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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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非诉执行申请书

非诉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宇根

被申请人: 戴宝平,男,汉族,51岁,现住临河区汇丰办事处。执行依据: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理由:

2010年4月9日,临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0】第004号),拆迁范围:东至金川大道、西至开源路、南至帅丰街、北至庆丰街。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在拆迁过程中,城投公司及其委托的巴彦淖尔市裕隆房屋拆迁公司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协商。协议期过后,被申请人仍未与城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确保建设临河城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城投公司依法申请行政裁决。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于2010年9月10日做出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戴宝平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因此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第五篇: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

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

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行政庭 张大巍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被赋予通过行政审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通过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

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执行领域,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已经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龙江县是农业大县,农村人口所占比重大,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所占比例大,涉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现将我院2006年至2009年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案件受理情况

龙江县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9年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251件,其中2006年受理63件,2007年57件,2008年56件,2009年75件。

二、案件呈现的规律及原因分析

(一)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固定

经统计,我院2006年至2009年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中,计生、水务、环保、卫生行政征收及处罚案件占绝大比例,具体分析如下:

1、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四年来分别为,2006年申请执行14件,2007年25件,2008年38件,2009年27件。

原因分析:导致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拒不履行义务。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县各级政府多年来常抓不懈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比重大,当前“生儿养老”的观念在广大农村依然根深蒂固,农村的计生工作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近几年随着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加强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计生工作由原来的主要采用政府行政手段管理逐步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性管理转变。对于违反计生政策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从而促使行政机关更多的选择通过申请法院执行。

2、水务行政征收或处罚案件

2006年水务局申请执行19件,2007年13件,2008年5件,2009年23件。

原因分析:水资源费是灌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是灌区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但水资源费的收取特别是农业灌溉水费的收取,一直是灌区的一大难题。不少地方由于田间工程不配套,管理不善、田块大而不平等原因,造成渠道堵塞、截流、下游无水可用的现象,从而使灌区水费难以征收。

3、环保行政处罚案件

2006年环保局申请执行10件,2007年12件,2008年13件,2009年25件。

原因分析: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农村从事集体、个体、加工经营的农民和农户越来越多,由于受到法律意识、文化水平、生产资金、技术水平等限制,无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生产或经营;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违法行为不在少数。在环保部门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监管力度的同时,农村个体经营者和农村企业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4、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2006年卫生局申请执行案件13件,2007年8件,2008年6件,2009年2件。

原因分析:由于“黑诊所”价格低廉,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有其生存的环境和空间,案件被申请人大多为在农村从事无证行医的乡村医生,因无证行医、销售假药等被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处罚。但是随着近几年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卫生医疗机构职业活动等工作的开展,从而使此类案件逐渐减少。

三、案件执行基本特点及其情况分析

(一)案件执行的特点

对涉农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案件分布地域广、路途远、道路交通和通讯不便; 第二、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外出打工、经商的多,流动性大,居住地点难找,通知、寻找困难;

第三、被执行人往往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自动履行能力欠缺;

第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文化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执行抵触情绪大;

第五、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协助执行配合不力,执行工作开展困难。

总之,涉农非诉执行案件的以上特点决定此类案件执行成本高、执行难度大、执行效率低。

(二)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种类相对集中。随着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多。通过对我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 进行分类统计,案件绝大部分集中在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行政处罚、环保、水务等社会生活和管理热点方面的几类具体行政行为上。

2、案件结案率高,但执行到位率较低。行政非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结案率较高,但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到位率非常低。从数据中可以反应出大部分行政非诉案件都已经结案,但执行到位率较低,即因大量的程序性终结案件存在,该类主要集中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上。这样的结果既损害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性和强制性,也影响了司法权威。

3、被执行人拒执情绪大。一般民事执行案件因有直接的欠债事由和特定的债权人,被执行人的拒执情绪较小,且主要针对债权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则多由被执行人侵害公共利益引发,缺乏特定权利人,被执行人习惯于认为其违法行为没有直接侵犯他人利益,是“可管可不管,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给予处罚和强制执行是执法人员没事找事,所以拒执情绪更大,且矛头多指向执法人员。

四、非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缺乏了解,是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效果不好的一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没有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方面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根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7个条件中,又没有被执行人应当具有履行能力的规定,所以尽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只要符合立案受理的7个条件,也只好立案受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时一宗案件,执行人员跑好几趟,连被执行人的影子都看不见,很难摸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结果造成了日益增多的积案。不仅不能起到“执行一案、影响一片”震慑作用,反而会起到负面影响。

(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后才能提出申请,所以在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往往已经人去屋空,下落不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些农民为逃避处罚和债务,便外出打工,一走了之。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流动性又很强,务工地点不稳定,回家时间不固定,无法送达执行裁定书、通知书,也很难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 财产。

(三)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或生活拮据导致执行难。一是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本来就较小。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甚至暴力抗法,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表现出一种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姿态。二是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能力。如征缴社会抚养费案件,有的超生户本来生活就困难,再让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无力履行,客观上使执行陷入困境。

(四)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罚或征收标准不一,造成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由于各方面原因,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过程中,处罚、征收的标准不是完全统一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虽不存在明显的合法性问题,但在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同样情况不同样对待的现象的确存在。此问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表现比较明显。虽然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是以县计生局的名义作出的,但均是由计生局委托各乡镇政府进行工作的,而征收行为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乡镇之间征收标准不统一。个别乡镇为了自身利益在确定征收额度时,就高不就低,而不是根据违法程度的轻重来确定。计生部门对超生对象征收标准存在差异,造成被执行人对计生行政管理工作存在较大意见,也有当事人为此对法院执行产生 抵触情绪。

五、解决涉农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解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使广大农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使广大农民群众明白,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拒不履行,抗拒执行,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

(二)建立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

行政机关应改变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认识误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为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人力、物力支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努力降低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

行政强制执行同民事执行案件一样,能否得到执行,执行效果好坏,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行政机关将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是将案件往法院一推了事。行政机关必须提高责任意识,在申请执行前,有针对性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摸底。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效果,才能起到“执行一案、影响一片”震慑作用,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唯有如此,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的轨道。

(三)行政机关要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确保司法公正。

解决非诉行政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上还要看行政机关能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还及时,从而使行政执法行为树立坚实权威,使行政机关自身获取广泛公信,使行政执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从源头上减轻非诉行政执行的重重压力。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和依法行政水平;对行政裁量权要慎重使用,统一征收和处罚标准;行政行为要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同一事实、同一违法行为同等对待,以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信赖,促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四)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农村,群众普遍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许多农民群众看待问题是 “不计道理,以结果论英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会直接影响到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必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对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 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讲究执行艺术,注意执行方法。

第一,采取以点带面的执行方式。可以在各乡镇或人口聚集的地区,选择一至二件比较典型的案件强制执行,这样,可以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第二,选择合适的执行季节进行执行。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农忙时,很多被执行人又忙于生产和收割,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选择在收获季节或春节前后这段时间执行效果比较好,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三,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很多案件都无法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订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自动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这样,既节省开支,又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对那些采取软磨硬抗抗拒执行的人,法院在做说服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对 在执行中 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人 员严格依法处理,以此打消被执行人逃债的侥幸心理,避免案件久拖不结,真正使农村案件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非诉行政执行中加处罚款和滞纳金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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