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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0-104740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4 00:38: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防雷装置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增强公司人员防范和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作业,依据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职责

(一)领导安全职责

1、由公司负责人制定并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作业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

2、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员工遵章守纪,严禁违章、违规行为。

3、布置安排工作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确保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劳动保障用品和急救器具的配备,定期检查工作,督促员工正确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二)检测科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安全部署及要求。

2、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监护,每次进入检测场所前应预先了解现场情况,对安全隐患和可能出现的事故要明确,避免事故发生。

3、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

4、作业前应按规定佩戴劳动保障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作业前明确互保对象,负责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制止,并对其安全作业进行监护。

三、安全作业制度

第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为现场露天作业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高空作业场合较多,因此安全工作是防雷装置检测的首要工作。为保障我市防雷技术服务健康发展,防止、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雷技术服务中的安全工作作为本单位重要管理内容。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规、技术规定,并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全体检测人员必须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安全常识和技术要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四条

实行防雷检测持证上岗制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得人员必须取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必须通过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五条

在施工场地检测时,必须戴上安全帽。检测人员应做好相互间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必须作好相互监护工作,不得存有任何侥幸心理

第六条

现场检测必须请受检单位安全人员参加,首先熟悉环境状况、防雷类别、设备性能,确认无危险因素。在不致损害人员和设备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检测。

第七条

禁止在雷雨天气从事现场检测。

第八条

禁止酒后从事现场检测。

第九条

高处作业要有充足的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当时身体状况良 好,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2、高空作业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现场有安全措施,有1人作为监护人。

3、登高前工作服、绝缘工作鞋、安全带、安全帽须穿

戴妥当,在较好天气时(晴朗、无风或多云、微风)进行

作业。

5、严禁酒后进行高处作业。

6、禁止乘座塔式起重机、龙门架式升降机至作业点。

7、使用梯子或高凳工作时,工作前必须检查梯子和高登 是否牢固。在光滑及冰冻的地面上应有防滑措。

8、塔(杆)上作业时,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再行探身或后仰。在塔(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9、登高至作业时,必须妥善放置好所用工具,防止、杜绝高处坠物伤及低处人员和设备、设施。

10、需要从高处放线检测时,应当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避开高低压架空线4米以上;应首先将线的一端与被检测点可靠电气连接后,将另一端缓缓放下。

第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测:

1、了解并严格遵守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

2、不得进入非检测区,不触及非检测点;

3、检测时注意保持动作敏捷迅速,尽量缩短检测作业时间;

4、应触摸接地装置,泄放自身静电后再进入检测现场;

5、不穿着带钉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

6、严禁吸烟,将打火机、火柴交门卫保管;

7、必须使用防爆仪表和器材进行检测作业,使用金属工具时避免产生火花。

第十一条

输变电设施的检测:

1、发电厂、变电所、独立变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检测应被检单专业人员陪同,指认检测点位置,确认是否安全。

2、必须穿着绝缘鞋进行检测;

3、不得在带电情况下检测高压避雷器的接地点,以免发生电击事故;

4、检测高压装置(设施)接地时,必须与带电点保持2米以上距离,防止人体放电发生;

5、不进入非检测区,不靠近非检测装置(设施)。

第十二条

计算机中心机房和重要电子设施的检测:

1、了解设备功用和连接形式,由被检单位指认被检点位置,保证被检设备和检测仪表的安全;

2、不进入非检测区,不靠近非检测装置(设施);

3、对大型计算机设备、矩正阵设施等大规模存储设备接地的检测应首先检测零—地电压,如零—地电压较大,须做补充接地后再进行检测,以防测试电流对被检测设备的影响。

4、应首先检测机房总接地端子确认接地良好后再进行其他接地极的检测。

第十三条

楼体天面接闪器的检测:

1、攀爬外楼梯时必须有人监护;

2、天面作业必须2人以上,相互监督,保证安全;

3、对无女儿墙的天面,靠近女儿墙时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

4、不得将身体胸部以上探出女儿墙;

5、天面风力较大时应停止检测作业;

6、布放测试线时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建建筑物的跟踪检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2、应当在现场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检测现场;

3、禁止乘座塔式起重机、龙门架式升降机等升降装置至作业点;

4、不得攀登脚手架,不得在脚手架上从事检测作业

5、不得在起重机械下进行检测作业;

6、必须注意观察,防止落物的伤害;

7、检测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互相监督,保证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检测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降低损失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篇: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自检)检测报告 受检对象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检 测 类 别: 声 明

⒈ 本检测报告无“检测专用章”、“检测单位公章”无效。⒉ 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复制本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⒊ 本检测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⒋ 本检测报告涂改无效。⒌本检测报告仅对本次检测时的建(构)筑物、设施及其防雷装置(措施)有效。

第1页

批准: 审核: 主检: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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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共页 第页

第三篇: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GBT21431-202_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GB/T21431-202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雷装置的检测项目、检测要求和方法、检测周期、检测程序和检测数据整理。本标准适用于防雷装置的检测。

高压电力输配电线路、大中型高压变电所防雷装置的检测及离岸飞行器、离岸船舶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正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947.1—202_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1部分 常规测量

GB 18802.1-200

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2_年版)GB 50174—19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303—202_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312—202_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IEC 61024—1:1990 建筑物防雷 第1部分 通则

IEC 61024—1—2:1998 建筑物防雷 第1部分 通则 第2分部分:指南B—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查

IEC 61312—1:1995 雷击电磁脉冲防护 第1部分 通则

IEC/TS 61312—2:1999 雷击电磁脉冲的防护 第2部分 建筑物的屏蔽,内部等电位连接和接地

IEC 61643—21/Ed.1.0:202_ 连接至电信网络及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ITU TS K11:1990 过电压和过电流防护原则

ITU TS K31:1993 用户大楼内电信装置的连接结构和接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3.2

外部防雷装置 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主要用以防直击雷的防雷装置。3.3

内部防雷装置 in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除外部防雷装置外,所有其他附加设施均为内部防雷装置,主要用来减小和防护雷电流在需防护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3.4

接闪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直接截受雷击的避雷针、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3.5

引下线 down-conductor system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3.6(接)地 ground 一种自然的或人工的电气连接,使电路或电气设备连接到大地或代替大地的某种较大的导电体。

注:对汽车、飞机、火箭等较大的移动体,不能与大地进行固定的接地,可把车身、机体代替大地,称为本体地(body earth)。3.7

接地装置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3.8

接地体 earth electrode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3.9

接地线 earth conductor 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带至接地装置的连接导体。3.10

自然接地体 natural earth electrode 利用与大地接触的金属物体,如金属管道、构架、建筑物基础内的钢筋等兼作的接地体。3.11

人工接地体 made earth electrode

为接地需要而埋设的接地体。人工接地体可分为人工垂直接地体和人工水平接地体。3.12

共用接地系统 common earthing system 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和信息设备逻辑地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装置。3.13

等电位连接 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减小雷电流产生的电位差,而将分开的装置、诸导电物体用等电位连接导体或电涌保护器实现的电气连接。3.14

等电位连接带 equipotential bonding bar 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及其它电缆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3.15

等电位连接导体 equipotential bonding conductor 将分开的装置诸部分互相连接以使它们之间电位相等的导体。3.16

等电位连接网络 bonding network 由一个系统的诸外露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的导体所组成的网络。3.17

接地基准点 earthing reference point,ERP 一个系统的等电位连接网络与共用接地系统之间唯一的那一连接点。3.18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 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3.19

电压开关型SPD voltage switching type SPD 无电涌出现时在线SPD呈高阻状态;当线路上出现电涌电压且达到一定的值时,SPD的阻抗突变为低阻抗的SPD。通常采用放电间隙、充气放电管、闸流管和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作这类SPD的组件。有时称这类SPD为“短路开关型” SPD。3.20

限压型SPD voltage limiting type SPD 无电涌出现时在线SPD呈高阻状态;随着线路上电涌电流和电压的增加,到一定值时SPD的阻抗跟着连续变小的SPD。通常采用压敏电阻、抑制二极管做这类SPD的组件。有时称这类SPD为“箝压型”SPD。3.21

组合型SPD combination type SPD 由电压开关型元件和限压型元件组合而成的SPD。随着施加的电压特性不同,SPD时而呈现电压开关型SPD的特性,时而呈现限压型SPD的特性,时而同时呈现开关型和限压型SPD的特性。3.22

无串联阻抗的 SPD(一个端口的SPD)SPD without impedance in series(one-port SPD)与被保护低压配电系统电路并联连接,在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没有附加串联阻抗的SPD(又称单口SPD)。3.23

具有串联阻抗的SPD(两个端口的SPD)SPD with impedance in series(two-port SPD)具有两组输入和输出接线端子的SPD,并联接入低压配电系统电路中,在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有附加的串联阻抗(又称双口SPD)。3.24

过电流保护 over current protection 安装在 SPD外部前端的一种用以防止SPD不能阻断工频短路电流而引起发热和损坏的后备过电流保护(如熔丝、断路器)。3.25 退耦元件 decoupling elements 在被保护线路中并联接入多级SPD时,如果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或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5m时,为实现多级SPD间的能量配合,应在SPD之间的线路上串接适当的电阻或电感,这些电阻或电感元件称为退耦元件。注:电感多用于低压配电系统,电阻多用于信息线路中多级SPD之间的能量配合。3.26

SPD脱离器 SPD disconnector 当SPD发生故障时,一个能把SPD从电路脱开的装置。3.27

状态指示器 status indicator 指示SPD工作状态的器件。3.28 标称放电电流 nominal discharge current In 流过SPD的8/20μs电流波的峰值电流。3.29 冲击电流 impulse current Iimp 流过SPD的10/350μs电流波,其在10ms内通过的电荷量在数值上应等于幅值电流Ipeak的50%。3.30

冲击试验分类 impulse test classification 3.30.1

Ⅰ级分类试验 class Ⅰ tests 对SPD进行标称放电电流 In,1.2/50μs冲击电压和最大冲击电流Iimp 的试验。Iimp 的波形为10/350μs。3.30.2

Ⅱ级分类试验 class Ⅱ tests

对SPD进行标称放电电流 In,1.2/50μs冲击电压和最大放电电流Imax的试验。Imax的波形为8/20μs。3.30.3

Ⅲ级分类试验 class Ⅲ tests 对SPD进行混合波(1.2/50μs、8/20μs)的试验。3.31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maximum continuous operating voltage Uc 可持续加于SPD上而不导致SPD动作的最大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3.32

箝位电压 clamping voltage Uas 当电涌电流到达在线SPD,SPD进入箝位状态的电压值。3.33

开关型SPD的放电电压 sparkover voltage of a voltage switching SPD 开关型SPD击穿放电瞬间的最大电压值。3.34

残压 residual voltage Ures 当冲击电流通过 SPD时,在SPD端子间呈现的电压峰值。Ures与冲击电流通过SPD时的波形和幅值有关。3.35

电压保护水平voltage protection level UP 一个表征 SPD限制电压的性能参数,它可从一系列的推荐选用值中选取,该值应大于或等于限制电压的最大值,低于相应位置被保护设备的最小耐冲击电压值。3.36

SPD的直流参考电压 direct-current reference voltage of SPD U1mA

当SPD上通过规定的直流参考电流时,从其两端测得的电压值。一般将通过1mA直流电流时的参考电压称为压敏电压(U1mA)

3.37 劣化 degradation 当SPD长时间工作或处于恶劣环境工作时,或直接受雷击电涌而引起其性能下降、原始性能参数改变的现象。也称退化或老化。3.38

泄漏电流 leakage current Ile 除放电间隙外,SPD在并联接入电网后所通过的微安级电流。3.39

防雷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脉冲环境的区域。3.40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3.41

防雷装置检查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check up 对防雷装置的外观部分进行目测检查、对隐蔽部分利用原设计资料或质量监督资料核实的过程。3.42

防雷装置检测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check and measure 按照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标准确定防雷装置的使用达标情况而进行的检查、测量及信息综合分析处理全过程。4 检测项目

以下检测项目内容应按检测程序中对首次检测和后续检测的规定来选取。4.1 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 4.2 接闪器 4.3 引下线 4.4 接地装置 4.5 防雷区的划分 4.6 电磁屏蔽 4.7 等电位连接 4.8 电涌保护器(SPD)4.9 其他检测项目 5 检测要求和方法 5.1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应按GB50057中第二章和附录一的规定对建筑物进行防雷分类,见本标准性附录A(规范性附录)。

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情况下,当该建筑物不属于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和不处于其他建筑物或物体的保护范围内时,宜将其划属第三或第二类防雷建筑物。5.2 接闪器 5.2.1 要求

5.2.1.1 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各类防雷建筑物接闪器的布置要求

建筑物防雷类别 避雷针滚球半径/m 避雷网网格尺寸/m×m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0 ≤5×5或6×4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5 ≤10×10或12×8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60 ≤20×20或24×16

避雷带、均压环和架空避雷线应按GB50057中的规定布置,具体指标见本标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

5.2.1.2.接闪器的材料规格

5.2.1.2.1 避雷针应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 以下: 圆钢为12mm; 钢管为20mm。

针长1m ~2m: 圆钢为16mm; 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 圆钢为20mm; 钢管为40mm。

5.2.1.2.2 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 mm。

5.2.1.2.3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镀锌钢绞线。5.2.1.2.4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

注:IEC/TC81新草案规定板间的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例如,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

——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注: IEC/TC81新草案规定铁和铜板不应小于0.5mm,铝板不应小于0.7mm。

——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 mm,铝板不应小于7mm;

——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IEC/TC81新草案规定薄的油漆保护层或1.0 mm沥青层或0.5mm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5.2.1.2.5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突出屋面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作接闪器的,在其各部件之间连成电气通路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尺寸符合本标准5.2.1.2.1条和5.2.1.2.2条的规定。——钢管、钢罐的壁厚不得小于2.5mm,但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注:固定顶或浮顶金属油(气)罐,利用罐体作为接闪器时,其钢板厚度不得小于4mm。5.2.1.2.6 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截面或其他防腐措施。

5.2.2 接闪器的检查

5.2.2.1 检查接闪器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的电气连接、与避雷引下线电气连接。5.2.2.2 检查接闪器有无脱焊、折断、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程度,固定可靠程度及机械强度、腐蚀情况和避雷带的平正顺直。避雷带跨越变形缝、伸缩缝有无补偿措施。

5.2.2.3 首次检测时应检查避雷网的网格尺寸是否符合本标准表1的要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接闪器(网、线)与风帽、放散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2.1.6和A2.1.7条的要求。

5.2.2.4 首次检测时应用经纬仪或测高仪和卷尺测量接闪器的高度、长度,建筑物的长、宽、高,然后根据建筑物防雷类别用滚球法计算其保护范围。5.2.2.5 首次检测时应测量接闪器的规格尺寸,应符合本标准5.2.1.2条的要求。5.2.2.6 检查接闪器上有无附着的其它电气线路。

5.2.2.7 首次检测时应检查建筑物高于所选滚球半径对应高度以上时,防侧击保护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2.2.7、A2.10和A2.15条的要求。

5.2.2.8 当低层或多层建筑物利用屋顶女儿墙内或防水层内、保温层内的钢筋作暗敷接闪器时,要对该建筑物周围的环境进行检查,防止可能发生的混凝土碎块坠落等事故隐患。5.3 引下线 5.3.1 要求

5.3.1.1 引下线的布置:引下线一般采用明敷、暗敷或利用建筑物内主钢筋或其它金属构件敷设。

引下线可沿建筑物最易受雷击的屋角外墙明敷,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例如,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注:各金属构件可被覆有绝缘材料。5.3.1.2 引下线的材料规格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引下线采用暗敷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

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扁钢时,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

明敷引下线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他防腐措施。5.3.1.3 对各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的具体要求:

5.3.1.3.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安装的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混凝土杆塔、支柱,可作为引下线;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5.3.1.3.2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大于18m。

5.3.1.3.3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建筑物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时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平均间距不大于25m;高度超过4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砖烟囱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5.3.1.3.4 用多根引下线明敷时,应在各引下线距离地面0.3m~1.8m处应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供测量、接人工接地体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入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要有明显标志。

5.3.1.3.5 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采取暗敷或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

5.3.1.3.6 当利用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做接地引下线时,应在构件或管道与接地干线间焊接金属跨接线。5.3.2 引下线的检查

5.3.2.1 检查引下线装设的牢固程度;引下线应无急弯;检查引下线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情况、锈蚀情况及近地面的保护设施。

5.3.2.2 首次检测时应用卷尺测量每相邻两根引下线之间的距离,记录引下线布置的总根数,每根引下线为一个检测点,按顺序编号检测。

5.3.2.3 首次检测时应用游标卡尺测量每根引下线的尺寸规格。

5.3.2.4 检查引下线上有无附着的其他电气线路。测量引下线与附近其他电气线路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m.5.3.2.5 检查断接卡的设置是否符合本标准5.3.1.3.4条的要求。5.4 接地装置 5.4.1 要求

5.4.1.1 共用接地系统的要求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接地装置有独立接地要求外,其他建筑物应利用建筑物内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低压配电系统的保护线(PE)等与外部防雷装置连接构成共用接地系统。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5.4.1.2 独立接地的要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2.1.5条的要求,以防止地电位反击。

5.4.1.3 利用建筑物的基础钢筋作为接地装置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2.6.5条和A.2.6.6条的要求。

5.4.1.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或冲击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接地电阻(或冲击接地电阻)允许值

接地装置的主体 允许值/Ω 接地装置的主体 允许值/Ω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 ≤10a 电力调度通信综合楼 ≤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 ≤10a 雷达站共用接地 ≤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 ≤30a 铁路通信站联合接地 1~4 汽车加油、加气站防雷装置 ≤10 铁路信号设备合用接地体 ≤10 电子计算机机房防雷装置 ≤10a 电力配电电气装置总接地装置(A类)≤10 微波中继站地网、电信专用房屋 ≤10 配电变压器(B类)≤4 综合通信大楼共用接地系统 ≤1 有线电视接收天线杆 ≤4 智能建筑联合接地体 ≤1 卫星地面站 ≤1 a:凡加a者为冲击接地电阻值。注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波侵入时,距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每隔25m接地一次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0Ω。注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波侵入时,架空电源线入户前两基电杆的绝缘子铁脚接地冲击电阻值不应大于30Ω。属于本标准附录A.1.2.7条钢罐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注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中属于本标准附录A中A.1.3.2条建筑物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注4:加油加气站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注5:电子计算机机房宜将交流工作接地(要求≤4Ω)、交流保护接地(要求≤4Ω)、直流工作接地(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接地电阻值)、防雷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注6:微波枢纽站地网≤5Ω;无中继站地网为20~30Ω。注7:电力通信综合楼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接地电阻值放宽到5Ω;通信站一般要求为≤5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为≤10Ω;独立避雷针一般≤10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为≤30Ω。注8:雷达站共用接地装置在土壤电阻率小于100Ω·m时,宜≤1Ω;土壤电阻率为100Ω·m~300Ω·m时,宜≤2Ω;土壤电阻率为300Ω·m~1000Ω·m时,宜≤4Ω;当土壤电阻率>1000Ω·m时,可适当放宽要求。注9:铁路信号设备(轨道电路、信号电源线、站内一般信号设备)接地电阻要求在土壤电阻率≤300Ω·m时为≤10Ω;在土壤电阻率在301Ω·m~1000Ω·m时为≤20Ω。注10:500kV以下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称A类电气装置,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DL/T 621提供了计算公式高压电气装置的接地不宜大于10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注11:建筑物电气装置称B类电气装置,当配电变压器在建筑物内时,其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宜≤4Ω。注12:按GB50057规定,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在一定的土壤电阻率条件下,其地网等效半径大于规定值时,可不增设人工接地体,此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5.4.2 人工接地体材料

5.4.2.1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应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应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 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5.4.2.2 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蚀措施或加大截面,也可采用阴极保护措施。

5.4.2.3 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在焊接处作防腐处理。使用铜、铁两种不同的金属材料时,在连接处应使用铜铁过渡盒或采用热熔焊接。5.4.2.4 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5.4.3 人工接地体的布置

5.4.3.1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 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2.5m。

5.4.3.2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供暖管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5.4.3.3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水平接地体局部埋深不应小于1m;

——水平接地体局部包绝缘物,可采用50mm~80mm厚的沥青层;

——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mm~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5.4.4 接地装置的检测 5.4.4.1 检查

——首次检测时应查看隐蔽工程纪录; ——检查接地装置的填土有无沉陷情况; ——检查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首次检测时应检查相邻接地体在未进行等电位连接时的地中距离,防止地电位反击; ——检查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与树木之间的净距是否大于5m。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基础钢筋作为接地装置的跟踪检测正在考虑中。5.4.4.2 用毫欧表检测两相邻接地装置的电气连接

为检测两相邻接地装置是否达到本标准5.4.1.1条规定的共用接地系统要求或5.4.1.2条规定的独立接地要求,首次检测时应使用毫欧表对两相邻接地装置进行测量。如测得阻值不大于1Ω,则断定为电气导通,如测得阻值偏大,则判定为各自为独立接地。注:接地网完整性测试可参见GB/T 17949.1的8.3节。

5.4.4.3 用接地电阻表测量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用接地电阻表测量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接地电阻值应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接地电阻的测试方法主要有:两点法(电流表—电压表法)、三点法、比较法、多级大电流法、故障电流法和电位降法。一般宜采用电位降法。

电位降法将电流输入待测接地极,记录该电流与该接地极和电位极间电位的关系。设置一个电流极C,以便向待测接地极输入电流,如图1所示。

图1 电位降法

流过待测接地极E 和电流极C 的电流I使地面电位沿电极C、P、E方向变化,如图2所示,以待测接地极E为参考点测量地面电位,为方便计,假定该E点为零电位。

图2 各种间距x时的电位曲线

电位降法的内容是画出比值V/I=R随电位极间距X变化的曲线,该曲线转入水平阶段的欧姆值,即当作待测接地极的真实接地阻抗值,如图3所示。

图3 各种间距x时的接地阻抗值

目前接地电阻表型号较多,使用方法有所不同。使用时可按仪器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操作,附录F(资料性附录)提供了部分检测仪器的主要性能参数指标。5.5 防雷区的划分

防雷区的划分应按照GB50057第6.2.1条的规定将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环境划分为LPZ0A、LPZ0B、LPZ1„„LPZn+1区。在进行防雷区的划分后,可方便检查等电位连接的位置和最小截面、SPD安装位置、屏蔽计算和电磁屏蔽效率的测量。5.6 电磁屏蔽

对需要减少电磁干扰感应效应的场所,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5.6.1 建筑物、房间以及线路的屏蔽措施要求:

5.6.1.1 建筑物的屋顶金属表面、立面金属表面、混凝土内钢筋和金属门窗框架等大尺寸金属件等应等电位连接在一起,并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以形成格栅形大空间屏蔽。当设备需要时,可在格栅形大空间屏蔽的基础上增设专用屏蔽室(网)。

5.6.1.2 屏蔽电缆的金属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并宜在各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并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

5.6.1.3 建筑物之间用于敷设非屏蔽电缆的金属管道、金属格栅或钢筋成格栅形的混凝土管道,两端应电气贯通,且两端应与各自建筑物的等电位连接带连接。5.6.2 屏蔽结构和材料

5.6.2.1 屏蔽结构可分为网型和板型两种。

网型屏蔽是采用金属网或板拉网构成的焊接固定式或装配式金属屏蔽,如利用建筑物内钢筋组成的法拉弟笼或专门设置的网型屏蔽室。

板型屏蔽是采用金属板或金属薄片构成金属屏蔽,板型屏蔽效果比网型屏蔽较好。5.6.2.2 屏蔽材料宜选用铜材、钢材或铝材。选用铜板时,其厚度宜为0.3mm~0.5mm间,其它材料可在0.3mm ~1.0mm之间;选用网材时,应考虑网材目数和增设网材层数。在门、窗的屏蔽中,可采用钢网屏蔽玻璃。5.6.3 电磁屏蔽的检测方法。

5.6.3.1 用毫欧表检查屏蔽网格、金属管、(槽)防静电地板支撑金属网格、大尺寸金属件、房间屋顶金属龙骨、屋顶金属表面、立面金属表面、金属门窗、金属格栅和电缆屏蔽层的电气连接,过渡电阻值不宜大于0.03Ω。用卡尺测量屏蔽材料规格尺寸是否符合本标准5.6.2.2条的要求。

5.6.3.2 计算建筑物利用钢筋或专门设置的屏蔽网的屏蔽效率,电磁场屏蔽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3.3.2和A.3.4.3的要求

5.6.3.3用仪器检测电磁屏蔽效率。见本标准附录D(资料性附录)。5.7 等电位连接

5.7.1 等电位连接的基本要求

5.7.1.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等电位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1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连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5.7.1.1.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 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5.7.1.1.3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5.7.1.1.4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装置共用或将分开的接地装置电气连接。

5.7.1.1.5 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5.7.1.1.6 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埋地长度不少于15m的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金属管直接埋地引入。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使用的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

5.7.1.1.7 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

5.7.1.1.8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接。5.7.1.1.9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线、网)时,可将避雷针或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所有接闪器、引下线、均压环、建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金属设备均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连接到围绕建筑物敷设环形接地体上,电气设备、信息系统和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可共用这一环形接地体。

5.7.1.1.10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中如有信息系统,其等电位连接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7.1.3条的规定。

5.7.1.2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等电位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2.1 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2.6.4条的要求。

5.7.1.2.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均压环、栏杆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连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的共用接地装置上。

5.7.1.2.3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的连接应符合本标准5.7.1.1.2条的要求。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可不跨接。

5.7.1.2.4 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引入,并在入户端将电缆金属外皮、金 属线槽与接地装置相连接。当全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有困难时,可按本标准5.7.1.1.6条执行。当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处在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的地区时,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此时其等电位连接要求为:

(1)在入户处安装的避雷器或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

(2)入户前三基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

5.7.1.2.5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处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其架空金属管道应在距建筑物25m处接地一次。5.7.1.2.6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油)罐,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m。

5.7.1.2.7 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

5.7.1.2.8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如有信息系统,其等电位连接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7.1.3条的规定。

5.7.1.3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和信息系统等电位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3.1 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均应在LPZ0与LPZ1区的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当外来导电物、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建筑物时,宜设若干等电位连接带,并应就近连到环形接地体、内部环形导体或建筑物的钢筋上;当不能直接连接时,可采用SPD进行等电位连接。它们在电气上是贯通的,并连接到共用接地系统上。光缆内的加强筋和金属防潮层应作等电位接地连接。

5.7.1.3.2 穿过各后续防雷区界面处的所有导电物、电力线、通信线均应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当不能直接连接时,可采用SPD进行等电位连接。各种屏蔽结构或设备外壳等其它金属物也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5.7.1.3.3 供信息线路和信息设备等电位连接用的等电位连接板或内部环形导体应连到建筑物的钢筋或金属立面等构件上,环形导体宜每隔5m与建筑物钢筋连接一次。

5.7.1.3.4 电梯轨道、吊车、金属地板、金属门框架、设施金属管道、金属电缆桥架、外墙上的栏杆等大尺寸的内部导电物,应以最短路径连到最近的等电位连接带或其它已做了等电位连接的金属物,各导电物之间宜附加多次互相连接。

5.7.1.3.5 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机架等金属组件与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系统的等电位连接,应按GB50057的规定采用S型或M型两种基本形式或其组合的等电位连接网络。当采用S型等电位连接网络时,信息系统的所有金属组件,除在接地基准点(ERP)外,应与共用接地系统各组件有大于10KV、1.2/50μs的绝缘。

5.7.1.3.6 高于接闪器的金属物,如广告牌、各种天线、空调室外机、冷却塔等,应与建筑物屋面的接闪器作电气连接。

5.7.1.4 等电位连接导线和连接到接地装置的导体的最小截面要求见表3 表3 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积 单位: mm2

不同部位 截面积 材料 LPZOB区与LPZ1区处(总等电位连接处)LPZ1与LPZ2区处(局部等电位连接处)铜材 16 6 钢材 50 16 注:铜或镀锌钢等电位连接带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2。

5.7.2 等电位连接的检查和测试 5.7.2.1 大尺寸金属物的连接检查与测试

应按本标准5.7.1.1.1条、5.7.1.2.2条和5.7.1.3.4条的要求,检查设备、管道、构架、均压环、钢骨架、钢窗、放散管、吊车、金属地板、电梯轨道、栏杆等大尺寸金属物与共用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如已实现连接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5.7.2.2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的检查和测试

应按本标准5.7.1.1.2条和5.7.1.2.3条的要求,检查平行或交叉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规定要求值时的金属线跨接情况。如已实观跨接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

5.7.2.3 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等连接物的检查和测试应按本标准5.7.1.1.3条的要求,检查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中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当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检查是否有跨接的金属线,并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5.7.2.4 总等电位连接带的检查和测试

由LPZ0区到LPZ1区的等电位连接,应符合本标准5.7.1.1.5条的要求。如已实现其与防雷接地装置的两处以上连接,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5.7.2.5 低压配电线路埋地引入和连接的检查与测试 应按本标准5.7.1.1.6条和5.7.1.2.4条的要求,检查低压配电线路是否全线埋地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引入。如全线采用电缆埋地引入有困难,采用5.7.1.1.6条规定的另一方式时,应检查电缆埋地长度和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使用的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等接地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

5.7.2.6 第一类和处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架空金属管道的检查和测试。应按本标准5.7.1.1.7条和5.7.1.2.5条的要求,检查架空金属管道进入建筑物前是否每隔25m接地一次,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

5.7.2.7 建筑物内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检查和测试

应按本标准5.7.1.2.7条中的要求,检查建筑物内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与建筑物内钢筋就近不少于两处的连接,如已实现连接,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5.7.2.8 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连接和检查和测试

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均应在LPZ0区与LPZ1区界面处与总等电位连接带连接,如已实现连接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

5.7.2.9 穿过各后续防雷区界面处导电物连接的检查和测试

所有穿过各后续防雷区界面处导电物均应在界面处与建筑物内的钢筋或等电位连接预留板连接,如已实现连接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5.7.2.10 信息系统等电位连接的检查测试

应按本标准5.7.1.3.3条和5.7.1.3.5条中的要求,检查信息系统与建筑物共用接地系统的连接,应检查连接的基本形式,并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连接两端的过渡电阻使用毫欧表测试时不应大于0.03Ω。如采用S型连接,应检查信息系统的所有金属组件,除在接地基准点(ERP)处外,是否达到规定的绝缘要求。5.8 电涌保护器(SPD)5.8.1 要求 5.8.1.1 基本要求

5.8.1.1.1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5.8.1.1.2 原则上SPD和等电位连接位置应在各防雷区的交界处,但当线路能承受预期的电涌电压时,SPD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应首先于防雷区交界处进行等电位连接。

5.8.1.1.3 SPD必须能承受预期通过它们的雷电流,并具有通过电涌时的最大箝压和有熄灭工频续流的能力。

5.8.1.1.4 SPD两端的连线应符合表3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要求,SPD两端的引线长度不宜超过0.5m。SPD应安装牢固。5.8.1.2 低压配电系统对SPD的要求

5.8.1.2.1 SPD的残压和引线两端感应电压之和应低于被保护设备的额定耐冲击过电压值。在无法获得设备此值时,可参考表4给出的值。表4 各种设备额定耐冲击电压值

电气装置标称电压/V 各种设备额定耐冲击电压值/KV三相系统 带中性点的单相系统 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的设备 配电装置和末级电路设备 用电器具 特殊需要保护设备 耐冲击过电压类别 IV III II I 120~240 4 2.5 1.5 0.8 220/380 6 4 2.5 15 注:I类 —— 需要将瞬态过电压限制到特定水平的设备;II类 —— 如家用电器、手提电工工具或类似负荷;III类—— 如配电盘、断路器、包括电缆、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等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工业的设备和永久接至固定装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的一些其它设备;IV类—— 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波纹控制设备。

5.8.1.2.2 SPD的最大持续工作电压UC值应不小于表5的规定值。表5 SPD最大持续工作电压UC的最小值 供电系统分类 SPD最大持续工作电压Uc TT(SPD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负荷侧)≥1.55U0 TT(SPD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电源侧)≥1.15U0 IT(SPD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负荷侧)≥1.15U(U为线间电压)

TN ≥1.15U0 注1:U0为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380V中U0=220V。2:根据当地电网的稳定情况,可酌情提高Uc值。5.8.1.3 SPD的布置

5.8.1.3.1 在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在从室外引来的线路上安装的SPD应选用符合I级分类试验的产品,其Ipeak值可按GB50057规定的方法选取。当难于计算时,可按IEC60364-5-534的规定,当建筑物已安装了防直击雷装置,或与其有电气连接的相邻建筑物安装了防直击雷装置时,每一相线和中线性对PE之间SPD的冲击电流Iimp值不应小于12.5KA;采用3+1形式时,中线性与PE线间不宜小于50KA(10/350us)。

5.8.1.3.2 在LPZ1区与LPZ2区交界处,分配电盘处或UPS前端宜安装第二级SPD,可选用经Ⅱ或Ⅲ级分类试验的产品。其标称放电电流In不宜小于5KA(8/20us)。5.8.1.3.3 在重要的终端设备或精密敏感设备处,宜安装第三级SPD,可选用经Ⅱ或Ⅲ 级分类试验的产品,其标称放电电流In值不宜小于3KA(8/20us),同时应具有更快的响应速度。

注:无论是安装一级或二级,乃至三至四级SPD,均应符合本标准 5.8.1.1条和5.8.1.2条的规定。

5.8.1.3.4 当在线路上多处安装SPD时,电压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0m,若小于10m应加装退耦元件。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若小于5m应加装退耦元件。

注:对将放电间隙和压敏电阻组合在一起的新型SPD,若这两者之间的配合已有措施,并通过检测后,可不用退耦元件。

5.8.1.3.5 SPD在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其连接导体铜线最小截面不宜小于16mm2;在其后防雷区交界处安装的SPD其连接导体铜线最小截面不宜小于6mm2。

5.8.1.3.6 在天馈线、信号传输线、控制线、视频线等线路及设备端口安装的SPD其传输性能应满足信息设备的传输要求。

5.8.1.3.7 安装在电路上的SPD,其前端应有过电流保护器。如使用熔丝,其与主电路上的熔丝电流比宜为1:1.6。若SPD有内置脱离器则可不重复加装。

5.8.1.3.8 SPD应有通过声、光报警或遥信功能的状态指示器,以显示SPD的劣化状态。5.8.1.3.9 连接导体应符合相线采用黄、绿、红色,中性线用浅蓝色,保护线用绿/黄双色线的要求。

5.8.2 SPD的检查

5.8.2.1 用N—PE环路电阻测试仪。测试从总配电盘(箱)引出的分支线路上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之间的阻值,确认线路为TN-C或TN-C-S或TN-S或TT或IT系统。5.8.2.2 检查并记录各级SPD的安装位置,安装数量、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和安装工艺(连接导体的材质和导线截面,连接导线的色标,连接牢固程度)。

5.8.2.3 对SPD进行外观检查:SPD的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划伤,无裂痕和烧灼痕或变形。SPD的标志应完整和清晰。

5.8.2.4 测量多级SPD之间的距离和SPD两端引线的长度,应符合本标准5.8.1.3.4条和5.8.1.1.4条的要求。

5.8.2.5 检查SPD是否具有状态指示器。如有,则需确认状态指示应与生产厂说明相一致。5.8.2.6 检查安装在电路上的SPD限压元件前端是否有脱离器。如SPD生产厂标称其产品有内置脱离器,则应按本标准中5.8.3.3条要求进行测试。如SPD无内置脱离器,则检查是否有外置脱离器,并按本标准中5.8.1.3.7条的要求检查安装在SPD前端的熔丝与安装在主电路上熔丝的电流比。

5.8.2.7 检查安装在配电系统中的SPD的 Uc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

5.8.2.8 检查在LPZ0和LPZ1区交界处总配电盘上安装的是否为I级分类试验的SPD,检查每一种保护模式中安装的SPD Iimp(10/350μs)值是否达到本标准第5.8.1.3.1条的要求。当线路有屏蔽,屏蔽层两端等电位连接和接地,SPD靠近屏蔽线路末端安装时,Iimp值可按通过的雷电流预期值的30%考虑。

检查在LPZ1以后各防雷区交界处安装在每一对线上的SPD In值(8/20 μs)是否达到了本标准第5.8.1.3.2条和第5.8.1.3.3条的要求。检测SPD接地线与等电位连接带之间的过渡电阻,应不大于0.03Ω。

5.8.2.9 检测在电信和信号网络上安装的SPD安装工艺和接地线与等电位连接带之间的过渡电阻,应不大于0.03Ω。5.8.3 SPD的测试

5.8.3.1 SPD运行期间,会因长时间工作或因处在恶劣环境中而老化,也可能因受雷击电涌而引起性能下降、失效等故障。因此需定期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表明SPD劣化,或状态指示指出SPD失效,应及时更换。5.8.3.2 实测限制电压的测试。

a)用仪器测出的SPD实测限制电压与生产厂标称值比较,当误差大于±20%时,可判定SPD失效。

b)表6示出不同类型的SPD对应的试验项目。表6 限制电压测试项目 测试对应条款 I级分类试验产品 Ⅱ级分类试验产品 Ⅲ级分类试验产品 5.8.3.2 c)∨ ∨

5.8.3.2 d)∨a ∨a 5.8.3.2 e)∨

a:仅适用于含开关型元件的SPD。c)用8/20μs冲击电流测量残压

(1)将可插拔式SPD的模块拔下测试,如果不是可插拔式SPD,可将SPD两端连线拆除,按测试仪器说明书连接进行测试。

(2)冲击电流峰值选择为SPD标称值In的0.1和0.2倍。

(3)在SPD上分别施加上述电流峰值的冲击电流(8/20μs)正负极性各进行一次。(4)在四次冲击测试中,相邻冲击的间隔时间应足以使试品冷却至环境温度,一般不应小于5min。

(5)记录每次冲击时的电压和电流波形,或使用仪器直接读残压值。

(6)残压值为四次直接读取数据的平均值,或根据记录的电压和电流示波绘制的“放电电流-残压绝对值”曲线对应电流范围内残压最高值。d)用1.2/50μs冲击电压测量放电(点火)电压

(1)本测试仅适用于含开关型元件的SPD,将SPD两端连线拆除,按测试仪器说明书连接进行测试。

(2)以每个冲击电压幅值对SPD施加四次冲击,其中正负极性各二次。(3)每次冲击的间隔时间应足以试品冷却至环境温度,一般不应小于5min。

(4)冲击发生器的输出电压值设定在生产厂标称值Uc 起,以10%的幅度递增,直至放电发生。

(5)记录实测开关型SPD放电电压值。e)用混合波测限制电压

(1)本试验仅适用于Ⅲ级分类试验的产品。如果SPD为可插拔式则应将可插拔模块拔下测试,如果不是可插拔式,可将SPD两端连线拆除,按测试仪器说明书连接进行测试。(2)用开路电压U0c 波形为1.2/50μs,短路电流ISC波形为8/20μs的混合波发生器产生冲击对SPD进行测试。

(3)为避免SPD过冲,混合波发生器的开路电压U0c可设置为生厂标称的U0c的0.2倍和0.5倍。(4)在SPD上分别进行上述U0c值的正负极性冲击各一次。

(5)相邻两次冲击的时间间隔应足以使试品冷却至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5min。(6)从上述四次试验中取其中最大值为实测限制电压。5.8.3.3 SPD内置脱离器的测试

如SPD内置脱离器,应区别装置设置情况而测试。

如系热脱扣装置,其测试在型式试验中进行,不对其进行现场测试。如系热熔丝、热熔线圈或热敏电阻等限流元件,应用万用表在其两端测试是否导通,如不导通则需更换或对其可恢复限流元件手动复位。5.8.3.4 SPD 绝缘电阻的测试

SPD的绝缘部分应具有足够大的绝缘电阻,其测试应在型式试验中进行。对SPD现场测试应为静态测试,仅对SPD输入和输出端子间用万用表的高阻档进行测量。也可以用100V直流电压兆欧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正负极性各测试一次,测量的值应在稳定之后或施加电压1min后读取。合格判定标准为不小于50MΩ。5.8.3.5 泄漏电流I1e的测试。

除放电间隙外,SPD在并联接入电网后都会有微安级的电流通过,如果此值偏大,说明SPD性能劣化,应及时更换。可使用防雷元件测试仪或泄漏电流测试表对限压型SPD的I1e值进行静态试验。规定在0.75U1mA下测试。

首先应取下可插拔式SPD的模块或将线路上两端连线拆除,多组SPD应按图4所示连接逐一进行测试。测试仪器使用方法见仪器使用说明书。

L1 L2 L3 N

图4 多组SPD逐一测试示意图

合格判定:当实测值大于生产厂标称的最大值时,判定为不合格,如生产厂未标定出I1e值时,一般不应大于20μA。5.8.3.6 压敏电压(U1mA)的测试

a)本试验仅适用于以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MOV)为限压元件且无其它并联元件的SPD。主要测量在MOV通过1mA直流电流时,其两端的电压值。

b)将SPD的可插拔模块取下测试,或将不可插拔式SPD两端连线拆除,按测试仪器说明书连接进行测试。如SPD为一件多组并联,应用图4所示方法测试,SPD上有其他并联元件时,测试时不对其接通。

c)将测试仪器的输出电压值按仪器使用说明及试品的标称值选定,并逐渐提高,直至测到通过1mA直流时的压敏电压。

d)对内部带有滤波或限流元件的SPD,应不带滤波器或限流元件进行测试。

e)合格判定:当U1mA值为交流电路中U0值 1.86至2.2倍时,在直流电路中为直流电压1.33至1.6倍时,在脉冲电路中为脉冲初始峰值电压1.4至2.0倍时,可判定为合格。也可与生产厂提供的允许公差范围表对比判定。5.9 检测中一般情况处理 5.9.1 防雷装置电气通路检测

当引下线暗敷且未设断接卡而与接地装置直接连接时,可在引下线与接地装置不断开的情况下对防雷装置电气通路和工频接地电阻值进行检测。其检测方法是:

当被测建筑物是用多根暗敷引下线接至接地装置时,应根据建筑物防雷类别所规定的引下线间距(一类12m、二类18m、三类25m)在建筑物顶面敷设的避雷带上选择检测点,每一检测点作为待测接地极E',由E'将连接导线引至接地电阻仪,然后按仪器说明书的使用方法测试。

当接地极E'和电流极C之间的距离大于40m时,电位极P的位置可插在E'、C连线中间附近,其距离误差允许范围为10m,此时仅考虑仪表的灵敏度。当E'和C之间的距离小于40m时,则应将电位极P插于E'与C的中间位置。

5.9.2 电位降法的三极(E'、P、C)应在一条直线上且应垂直于地网,应避免平行布置。5.9.3 当建筑物周边为岩石或水泥地面时,可将P、C极与平铺放置在地面上每块面积不小于250mm×250mm的钢板连接,并用水润湿后实施检测。

5.9.4 在测量过程中由于杂散电流、高频干扰等因素,使接地电阻表出现读数不稳定时,可将E极连线改成屏蔽线(屏蔽层下端应单独接地),或选用能够改变测试频率、采用具有选频放大器或窄带滤波器的接地电阻表检测,以提高其抗干扰的能力。

5.9.5 当地网带电影响检测时,应查明地网带电原因,在解决带电问题之后测量。5.9.6 E级连接线标准长度一般小于5m。当需要加长时,应将实测接地电阻值减去加长线阻值后填入表格。也可采用四极接地电阻测试仪进行检测。

5.9.7 首次检测时,在测试接地电阻值符合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查阅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图纸,施工安装技术记录等资料,将接地装置的形式、材料、规格、焊接、埋设深度、位置等资料填入防雷装置原始记录表。5.10 其他检测项目

5.10.1 测量信息系统设备电源输入端的零地电压,在TN-S系统中,中性线(N)与保护线(PE)间的电位差不宜大于2V。

5.10.2 测量信息系统接地网络的电位,其值不宜大于2V。

5.10.3 应采用静电电位测试仪检测信息系统机房地板、胶轮推车、台面、机架、桌椅等静电电位,其值一级机房不大于100V,二级机房不大于200V,三级机房不大于1000V。5.10.4 应采用表面电阻测试仪检测信息系统设备间地板、台面、机柜面板、桌椅、墙面等的表面耗散性材料电阻率,一般情况下宜在105-1011Ω/口之间。

5.10.5 电源线、综合布线系统缆线的最小净距,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的距离要求应符合GB/T50312中表5.1.1-1和表5.1.1-2的要求。

5.10.6 土壤电阻率(ρ)的测量可按照GB/T17949.1规定的方法进行,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0.7 电源质量检测:在信息设备对配电质量要求较高时,应检测供电电源稳态电压偏移率、稳态频率偏移率和电压波形畸变等,见本标准附录E(资料性附录)。5.11 检测作业要求

5.11.1 应在非雨天和土壤未冻结时检测土壤电阻率和接地电阻值。现场环境条件应能保证正常检测。

5.11.2 应具备保障检测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雷雨天应停止检测,攀高危险作业必须遵守攀高作业安全守则。检测仪表、工具等不能放置在高处,防止坠落伤人。5.11.3 检测仪器,应在检定合格有效使用期内使用。

5.11.4 检测时,接地电阻测试仪的接地引线和其他导线应避开高、低压供电线路。5.11.5 每一项检测需要有二人以上共同进行,每一个检测点的检测数据需经复核无误后,填入原始记录表。

5.11.6 在检测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时,严禁带火种、无线电通讯设备;严禁吸烟,不应穿化纤服装,禁止穿钉子鞋,现场不准随意敲打金属物,以免产生火星,造成重大事故。应使用防爆型检测仪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11.7 检测油气库、化学、农药仓库的防雷装置时,应严格遵守被检测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可向被检单位提出暂时关闭危险品流通管道阀门的申请。

5.11.8 在检测配电房、变电所、配电柜和电器设备时应着绝缘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垫,以防电击。在检测SPD时应将其两端连接线拆开,拆开时应切断电源。5.12 测量仪器要求

测量和测试仪器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介绍部分检测仪器见本标准附录F(资料性附录)。6 检测周期

6.1 对安装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宜每半年检测一次。6.2 其他场所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7 检测程序

7.1 检测前应对使用仪器仪和测量工具进行检查,保证其在计量合证有效期内和能正常使用。

7.2 对受检测单位的首次检测应全面检测本标准4中的全部检测项目。

7.3 对受检单位的后续检测,在受检单位防雷装置无较大变化时,可不进行本标准4.1条、4.2条的接闪器保护范围、4.5条、和4.6的检测项目。

7.4 首次检测单位,应先通过查阅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了解并记录受检单位的防雷装置的基本情况,在与受检单位协商制定检测方案后进行现场检测。

7.5 现场检测进行时可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后检测内部防雷装置的顺序进行,将检测结果填入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原始记录表。7.6 对受检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8 检测数据整理 8.1 检测结果的记录。

8.1.1 在现场将各项检测结果如实记入原始记录表,原始记录表应有检测人员、校核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签名。原始记录表应作为用户档案保存两年。

8.1.2 首次检测时,应绘制建筑物防雷装置平面示意图,后续检测时应进行补充或修改。8.2 检测结果的判定

用修约值比较法将经计算或整理的各项检测结果与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判定各检测项目是否合格。

8.3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3.1 检测报告由检测员按本标准8.1条和8.2条的内容填写、检测员和校核员签字后,经技术负责人签发,应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8.3.2 检测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送受检单位,一份由检测单位存档。存档应有文字和计算机存档两种形式。

转自: [url=http://?fromuid=0]中国社会责任资料检索网[/url] http://?fromuid=0

第四篇:防雷装置接地管理制度

防雷接地装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防雷接地装置是石化企业的重要装置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手

段。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保证电力 系统和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处、动力处是防雷接地工作的管理部门按金陵公司人

[202_]10号文职责划分全面负责防雷接地装置的技术管理检查督促各车间、维修公司执行管理制度和相关的国家规程。

第三条 各单位是防雷接地装置的具体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分公司管理制度 和相应规程编制预试和检修计划制定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 预试检修和改造工程的验收检查和督促维修公司电气车间完成各项工作。各有 关单位每年应对防雷接地工作进行技术分析完成总结报告分别报设备处、动 力处备案。

第四条 维修公司全面负责防雷接地装置的维护、预试工作并将防雷接地 工作列入电气专业管理重点统一规范分公司防雷接地装置的检修和预试技术档 案制定检修计划并对各车间的检修预试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维修公司 每年应汇总全分公司的预试资料协助分公司设备处、动力处对分公司防雷接地 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第五条 设备处、动力处、维修公司分管领导和电气车间的主管领导是防雷 接地装置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必须重视防雷接地装置的配置、运行和预试工作。设备处、动力处、电气车间应将防雷接地装置包括避雷针、避雷器和各类 接地装置运行维护列入电气管理工作考核范围按规程完成车间每年防雷接地 装置检修预试工作并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质量验收。

第六条 设备处、动力处电气管理专职工程师必须按本制度要求负责制定 职责范围内的防雷接地装置的定期巡回检查、定期预试、定期检修制度。第七条 电气车间负责按计划和规程对防雷接地装置进行正常运行维护和 预试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第八条 所有新增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施工和安装验收要符合防雷接地规 范。工程竣工后分别由设备处、动力处负责电气车间参加验收并收齐需要存档的实际施工图纸、安装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试验记录接地电阻 测试记录等资料。

第二章 防雷接地装置技术要求

第九条 生产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为防直接雷应装设独 立避雷针或避雷线并使其处于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的保护范围内对排放有爆 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管道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小于2m。

第十条 防止直接雷的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其冲 击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静电产生火花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的金属设备、管道、构 架等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第十二条平行铺设的长金属管道、构架和电缆外皮其净距离小于100mm 时应每隔2030m用金属线跨接交叉净距离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 跨接以防止电磁感应产生火花。

当管道连接处如弯头、阀门、法兰盘等不能保持良好的金属接触时在 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第十三条 防直接雷和雷电感应宜共用接地装置其冲击电阻不应大于10 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以及埋地金属管道相连。

第十四条 为防雷电波从低压架空线路侵入低压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

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若为低压架空 线用电缆过渡引入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 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电阻不应大于10Ω。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第十五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所装设的防雷装置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露天装 设的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气罐和工艺装置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第十六条 避雷针线、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建筑物上的 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为便于测量接地电阻以及检查引下线、接地线的连 接状况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8m以下处)设置断线卡。

第十七条 为防止雷电波侵入严禁在独立避雷针、避雷线支柱上悬挂电话 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

第三章 防雷接地装置的运行与检修

第十八条 防雷接地装置在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必须投入运行。第十九条 避雷器巡回检查应列入电气设备巡回检查范围各类接地装置每 季至少检查一次。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要做重点巡回检查。

第二十条 雷雨季节前要重点检查避雷器外部应完整无缺相色正确接地 可靠放电记录器密封良好指示在零位。接地装置地面引出线接触良好不能 有腐蚀、松动和断线必要时要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本单位发生雷击事故后运行检查人员必须详细记录雷击时

间、地点、现象、损失、运行方式及避雷器动作情况。并在每次雷击后检查避雷 器外部有无放电痕迹记录器是否计数。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隐患设备处、动力处与电气车间 要及时配合抓紧整改。

第二十三条 避雷器如有冒烟、着火、爆炸或套管破裂应立即退出运行。第二十四条 防雷接地装置的检修周期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防雷接地装置定期检修预试工作必须安排在每年三月

份前全部结束。四月十五日前将预试报告分别报至设备处、动力处。对存在问题 要有处理意见和计划完成时间。

第二十六条 电气车间对防雷接地装置的检修试验必须建立详细台帐。并将 每年定期检修预试工作向维修公司汇报。

第二十七条 报送分公司设备处、动力处《防雷接地预试报告》。第二十八条 名词解释

接闪器: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架空避雷线的直接接受雷击部分以及 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引下线:连接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接地体: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接地线:从引下线断线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线。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的总和。

直接雷:直接击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的雷电。雷电感应:雷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 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静电感应:由于雷云先导的作用使附近导体感应出与先导通符号相反的电 荷雷云:主放电时先导通道中的电荷迅速中和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 如不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的电位。

电磁感应:由于雷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是附近导 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

雷电波:侵入由于雷电对架空线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 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第五篇: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附件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受托方(乙方): 迪庆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项目名称: 香格里拉供应站防雷装置检测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 录

1.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2.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

4.报酬及其支付;

5.资料的提供;

6.权利与义务;

7.资料的保密;

8.不可抗力;

9.违约责任;

10.技术成果归属;

11.权利瑕疵担保;

12.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3.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4.通知;

15.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地址: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袁卫 职务:总经理

受托方(乙方):迪庆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地址:建塘镇康定路气象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唐永忠 职务:主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供应站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项目的技术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每年“五一”劳动节前和“十一”国庆节前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供应站防雷、防静电装置25个接地点进行检测,并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2.方式和要求:

检测符合GB50057-94、GB50156-202_标准,仪器使用MODEL4105型。

第二条 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1.服务期限:

自202_年至202_年,共4年。

2.服务地点: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供应站。

3.进度要求:

每年“五一”劳动节前和“十一”国庆节前检测。

第三条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

1.验收方式: 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2.验收的时间、地点: 检测完10个工作日内验收,地点在香格里拉供应站。

3.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 半 年(月),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如发现服务质量有缺陷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正、返工。

第四条 报酬及其支付:

1.报酬总额: 12800.00 元人民币(币种),大写: 壹万贰仟捌佰 元整。本合同报酬由甲方承担,依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报酬采用下列第 2.2.1 种支付方式:

2.1一次总付,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 全额付款。

2.2分期支付:

2.2.1(按照进度支付); 每年“十一”国庆节检测并提供有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的技术服务费3200.00元。

2.2.2其他方式:

无。

2.3其他约定: 无。

2.4本合同如果属于关联交易,甲乙双方约定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应违反关联交易财务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资料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样品: 防雷、防静电接地桩分布图。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材料或样品: 云南省防雷减灾办公室印制的报告。

第六条 权利与义务 :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有权督促乙方按期开展工作并取得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报告。

1.2乙方逾期不交付服务报告,经双方同意的延展期仍不能交付的,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3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的义务:

2.1阐明服务的问题,并提供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2.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2.3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按合同要求交付项目成果报告后,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1.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1.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接到上述资料或开始工作的 2 天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超过上述期限不提出改进或更换要求的,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已符合合同约定。

2.乙方的义务:

2.1有按合同约定亲自完成项目报告和解答甲方问题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拒付报酬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2.2根据甲方委托要求按期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

2.3项目验收后,向甲方传授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知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2.4向甲方提供研究报告印刷版 1 份。

第七条 资料的保密:

1.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守甲方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及服务报告等资料的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但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通过合法程序被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信息;

(2)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

(3)乙方通过其他方式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就乙方所知,该第三方向乙方披露有关信息并不违反该第三方所负有的法律或合同义务)。

2.乙方在提交服务报告时,应将甲方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全部返还给甲方。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本合同项目以外,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和乙方提交的服务报告,亦不得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引用和发表。

4.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 3 年内,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暴雪、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灾害。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四十八(48)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形式向另一方提供有关机构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书面证明。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书面证明,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20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报酬的,每迟延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 20 %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20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致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甲方未支付的报酬仍应支付。

4.在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对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合理期限内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完善修订,乙方不应因此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费用(超出合同规定范围除外)。

5.若因甲方要求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方式或方案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6.其他约定: 无。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完成服务项目,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100 %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

2.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5 %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逾期 30 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3.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6 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期限作为补救期。在补救期内,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服务,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补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报酬。

4.在合同服务期间内,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甲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 20 %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保密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报酬,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其他约定: 无。

第十条 技术成果归属:

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采用以下 2.1 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2.1甲方所有,乙方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乙方的使用权。

2.2乙方所有,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甲方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甲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发生破产、清算;

(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 10 日内或者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对违约行为 仍未能完成补救;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5)其他情形: 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3)一方依本条第2款之约定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 无。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委托方(甲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供应站

通讯地址:迪庆香格里拉机场214国道白塔旁

联系人: 雷应洪

电话: 0887-8223082

传真:0887-8223082

受托方(乙方): 迪庆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通讯地址:建塘镇康定路气象局大院

联系人: 七秀天

电话: 0887-8288671

传真:0887-8288671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款结清后失效。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署后,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均不能作为履行本合同的附件或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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