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方针: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发展思路: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 目的:保障母婴安全 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目的
+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 +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
+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 +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指——妊娠至产后42天 孕前 孕期 分娩期 产褥期 妊娠风险预警分类
+绿色(正常孕妇)+黄色+橙色+红色+紫色 红色预警
1.严重心脏病变心功能III-IV级、中度以上肺动脉高压(≥50mmHg),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
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各类心肌病等 2.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
3.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等伴严重肺功能不全
4.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5.急、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肌酐>177umol/L)
6.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甲亢危象等内分泌疾病
7.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5×10/L)或进行性下降、极重度贫血(≤Hb30g/L)、白血病等
8.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SLE(活动期)、重症IgA肾病等 9.精神病急性期
10.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11.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 橙色预警
1.心脏病变较严重:心功能I-II级,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需药物治疗 2.胸廓畸形、哮喘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3.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133-177umol/L)4.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5.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并伴有出血倾向,重度贫血(31-60g/L)6.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7.癫痫 8.病情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静止期、干燥综合征等 9.智力障碍
10.妊娠期并发症:三胎妊娠,Rh血型不合可能,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臵胎盘、可疑胎盘植入,重度子痫前期等 11.其他 黄色预警
1.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心脏病变,目前无症状、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 2.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正常,孕期未发病 3.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4.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5.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治疗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6.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中度贫血(61-90g/L)7.精神病缓解期
8.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9.基本情况:年龄≥35岁或≤16岁,BMI≥24或≤18.5,生殖道畸形,骨盆狭小,不良孕产史,疤痕子宫,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10.妊娠并发症:双胎妊娠、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生长受限,ABO血型不合可能,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
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36周胎位不正,前臵胎盘(除外橙色已列 入的前臵胎盘种类)11.其他 紫色预警
+所有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HIV、梅毒、肺结核、肝炎等 妊娠风险预警评估报告
+产科初诊首诊孕妇均应根据《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进行首次妊娠预警风险评估分类 +“红色预警”——1个工作日内上报 +“橙色预警”——3个工作日内上报 +其他颜色预警——7个工作日内上报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确诊后填写 《不宜继续妊娠报告卡》,于当日立即上报区妇保所 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会诊
+ 在对孕妇进行孕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继续进行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复诊中首次评估或分类升(降)级着均需填报“重点孕妇报告单”,其中分类变化着需注明“升级”或“降级”
+ 需要会诊的重点孕妇原则上以区县内会诊为主,并填写《重点疾病会诊单》,同时应发挥辖区内三级
综合性医疗机构的综合诊治优势。
+ 医疗保健机构对转出的高风险孕妇,应在发出会诊申请后负责追访落实其就诊情况(红色预警在3个工 作日内;橙、紫色预警在7个工作日内);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在评估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诊意
见。必要时可请对口会诊抢救中心进行会诊,指导后续诊治。
妊娠风险预警管理
+ 绿色标识(正常孕妇):孕中、晚期和分娩前随访
+ 黄色标识:每月随访一次,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期妊娠风险评估分类的升、降级
+ 橙色标识: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
+ 红色标识: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本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救治。对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需告知本人继续妊娠的风险,劝告其终止妊娠,并落实诊治随访
+ 紫色标识: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需转诊至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妊娠梅毒转至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特殊病例管理和评审
危重孕产妇管理及评审 孕产妇死亡管理及评审 围产儿死亡管理及评审 危重孕产妇管理及评审
+危重孕产妇是指怀孕、分娩或产后42天内,发生威胁生命、濒临死亡的情况,经成功抢救或由于偶然因 素而继续存活的孕产妇。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预案和抢救“绿色通道”,成立由医务科、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等各相关科室组成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一旦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组长及当班产科
最高职称的医师、产科主任应当立即到达抢救现场负责组织抢救。报告 会诊和转诊 随访 评审
报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立即电话和短信同时报告(发生到报告2小时内)并于6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妇保所经审核确认后立即以短信方式上报市妇幼保健中心,若出现濒临死亡在短信报告同时,需立即电话上报;短信上报内容:姓名、年龄、户籍、孕产史(GxPx)、孕周/产后几天、产检次数、目前诊断、危重程度(病危、重症、濒临死亡)、发病抢救医院
会诊和转诊:危重孕产妇需要会诊和转诊时,应先与对口单位联系,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诊单》,由了解病情的医师护送到院交接病人。接收方应签署、发回《危重孕产妇转诊单》,并完成《危重孕产妇个案表》中“过程”和“转归”栏目相关内容填写。随访: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和区妇保所要做好危重孕产妇追踪随访工作。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 妊娠并发症
1.产科出血(>2000ml,或出现休克、DIC者)
2.重度子痫前期(心衰、肾衰、脑出血、HELLP综合征等)、子痫 3.羊水栓塞 4.子宫破裂
5.各种产科疾病所致的DIC 6.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7.其他危及生命的产科疾病 妊娠合并症
1.严重心脏疾病,心功能III-IV级,左心室收缩功能不全(EF<40%),严重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死,风湿热活动期,恶性高血压、高血压脑病等 2.肺栓塞、重症肺炎、急性血型播散性肺结核、哮喘持续发作状态,各种原因引起的大咯血、呼吸衰竭
3.肝衰竭、急性消化道大出血、重症胰腺炎 4.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5.糖尿病严重代谢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甲状腺危象
6.血细胞严重异常和/或凝血功能障碍(如血小板<20×109/L或进行性减少)7.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伴多脏器功能受损 8.脑血管意外、癫痫持续状态、昏迷 9.休克(感染性、心源性、过敏性、失血性、神经源性等)10.恶性肿瘤晚期 11.孕产期严重感染
12.其他危及生命的严重内外科疾病 评审
评审的内容
1.通过分析危重孕产妇抢救案例从到院就医至出院的6个环节(入院、诊断、医疗/监测/管理、护理/监测/执行医嘱、转诊、出院),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服务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评审后及时完整填写《危重孕产妇个案表》 2.接产医院院级判定濒临死亡孕产妇者,需填写《濒临死亡孕产妇个案表》。
3.如发生转诊,所有涉及的接产医院及所在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均需及时组织评审,并完整填写《危重孕产妇个案表》中“过程”、“转归”、“评审”和“病史摘要”栏目。分级评审模式及要求
+院级评审:每月一次,评审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产科主任、产科和相关专业的高年资医师、护士长等组成。评审后完成《危重孕产妇个案表》,并上报区妇保所,落实改进措施。
+区级评审:每季度一次。
+市级评审:每季度抽取典型病例(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对其进行讨论分析,发现亮点和问题,提出 改进措施。孕产妇死亡管理及评审 报告 调查 评审 报告
•孕产妇死亡病例在短信报告同时,需立即电话上报,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以email方式上报。
•短信上报内容:姓名、年龄、户籍(外地来沪时间)、孕产史(GxPx)、孕周/产后几天、死亡诊断、死亡日期和时间、死亡地点。调查
•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区妇保所应当立即到达死亡地点(如死亡医疗机构、居住地等)进行调查,评审
目的要求 •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分级评审 •院级评审 区级评审 市级评审
评审结论 •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II类:不可避免 问责管理 •评审结果向医疗机构反馈,责成医疗机构对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同时针对产科重点问题或薄弱环节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对发生I、II类孕产妇死亡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告诫谈话、问责管理
第二篇: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周前)
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4.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二)孕中期(孕13-28周)
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
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
2.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三)孕晚期(孕28周后)
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1.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
4.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六条 产时保健
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
3.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4.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5.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7.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
第七条 产褥期保健
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
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
第八条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2.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4.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 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
2.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
3.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
5.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6.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
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
7.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
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
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
3.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
4.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
3.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4.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5.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2.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
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
3.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
5.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6.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职责
1.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
2.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
3.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
4.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
1.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 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篇: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
一、孕期保健
(一)孕前期
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淄博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2)建议检查:ABO、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
(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8—20周时知情选择进行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6、宣传优生知识,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先天畸形;进行早孕生理特点及早孕卫生知识的宣教。
(三)孕中期(孕13—28周)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
2、辅助检查:
(1)孕16—24周建议B超筛查胎儿畸形,主要诊断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四肢严重短缺、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致命畸形,发现畸形者,及早终止妊娠。
(2)孕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师应当劝其在孕20周时到市产前诊断中心进行产前诊断。
①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②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④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⑤年龄>35周岁的;
⑥产前筛查结果提示高风险的孕妇。
(3)孕24—28周建议糖尿病筛查。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进行孕期卫生、营养知识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5、对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产前保健,进行CD4细胞等HIV相关检测,选择应用适当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行阻断治疗。
(四)孕晚期(孕28周后)
1、常规产前检查,注意有无下肢浮肿、静脉曲张,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必要时复查肝功、肾功,B超及胎儿监护。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高危孕妇确定分娩地点,动员住院分娩。
5、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让孕妇充分了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和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自觉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产时保健
做到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3)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4)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重点监护,发现高危新生儿应及时转入具备抢救条件的医疗保健儿科或新生儿科实施诊疗并观察。
(8)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即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
(9)HIV感染孕妇由其家属及孕妇本人在知情情况下选择分娩方式,严格按照《淄博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操作。
三、产褥期保健
(1)分娩后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出院后3天内、产后14、28天各产后访视一次,如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产后42天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3)访视内容:
①产妇: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切口,发现异常情况动员及时就诊。
②新生儿: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4)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
(5)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对所生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第六条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见附件
1、附件2)
2、高危妊娠应在《孕保册》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轻、中度高危妊娠由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和处理,重度高危妊娠者由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诊治。
4、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追访,失访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见附件3),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5、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6、督促住院分娩。高危孕妇住院治疗未分娩出院者,医疗保健机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并督促住院分娩。
7、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如有困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联系。
8、高危孕产妇分娩后,由产妇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
第七条 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各种表、簿、卡的使用
1、《淄博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按照首诊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首次发现怀孕妇女进行建册管理,《孕保册》由孕妇本人保管。孕妇携带《孕保册》自愿选择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由检查单位填写检查记录;住院分娩时将《孕保册》交接生单位填写分娩记录;分娩后由产妇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由产后访视机构填写《孕保册》产后访视记录。产后42天,产妇应携带《孕保册》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检查单位填写检查情况后留存,转送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及统计分析。
2、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围产保健门诊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3、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由发现高危孕妇的单位填写,于高危孕妇失访后转送孕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于高危孕妇需要转诊时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八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鉴定。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与协调。
2、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
3、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建设。
4、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组织助产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第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孕保册》的发放、运转。
2、定期召开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系统保健与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做好基层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并进行质量检查。
3、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4、积极开展和推广新技术、新业务,开设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管理,确保筛查质量;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5、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6、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和监测工作;对妇幼卫生年报上报数据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一条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负责早孕妇女建立《孕保册》,开展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接受孕妇住院分娩,负责产后42天检查并回收《孕保册》。
2、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
3、成立产科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的抢救。
4、参加孕产妇系统保健及助产技术业务培训,接受技术指导和检查。
5、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产前筛查及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6、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通知辖区妇幼保健院,主动提供住院治疗抢救经过,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及死亡报告制度。
7、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认真填写监测报表并及时上报。
8、做好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
9、开设宣教室,开展优生咨询和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负责《孕保册》的核实、统计,定期总结辖区孕产妇系统管理情况并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2、尽早发现孕妇,建立《孕保册》,督促其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以及高危孕妇的管理、重度高危孕妇转诊、报告、追踪;负责产后访视等。
3、参加区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级乡村医生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并定期上报。
第十三条 村级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孕保册》。
2、掌握全村或社区内孕产妇数、出生数、婴幼儿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3、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参加例会,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其它医疗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1、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级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册、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围产儿死亡评审,提出降低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质量。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篇: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和寄居本地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均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3、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具备条件的单位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做好孕妇在妊娠20~24周转往接产医院就诊的工作。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第五篇:孕产妇保健规划
孕产妇保健工作规划
1.负责为辖区内孕12周前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和产后访视工作,产后访视不少于2次。
2.及时反馈本辖区以外孕产妇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保健健手册和相关信息资料,以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村卫生室
1.建立登记册,负责本村孕产妇的信息管理,并及时上报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协助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3.做好妇儿保健方面的健康教育工作。服务内容
㈠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病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㈡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情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有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㈢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尿常规。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㈣产后访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产后访视的保健人员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㈤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服务要求 ㈠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㈡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㈢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㈣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㈤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㈥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㈦各保健机构要定期向市妇幼保健院报送孕产妇保健服务情况。考核指标及解释
㈠早孕建册率=辖区内怀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㈡产前检查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㈢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活产数×100%。
㈣考核工作由市妇幼保健院结合妇幼考核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