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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研发项目加计扣除资料清单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6847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9 21:05: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4类研发项目加计扣除资料清单

4类研发项目加计扣除资料清单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企业要认真对照本办法规定所需要提供的各项资料,重视对各项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内容真实、资料齐全,力争在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这些资料,避免由于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而导致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果。研发方式分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项目、委托研发、集中研发。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针对不同的研发方式,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合作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3、委托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4、集中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被分摊方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以及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述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应当遵循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

另外,企业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该资料虽然不是税法规定的必报资料,但是该资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有助于企业顺利实现加计扣除研发费的目的

高新企业复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存在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规定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由此可知,企业想要永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要求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二)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几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情况来看,审查专家组对研发费用的比例的合理性和配比情况较为关注,对很多企业提出以下问题:第一,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支出占当年支付给职工的支付比例,与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差较大;第二,研发费用中各明细占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过低或高,较为异常。

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对策

(一)重视并深入分析复审问题

能否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关键是被审企业如何做好复审答复报告和如何进行复审答辩;被审企业在收到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问题后,必须重视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复审答辩小组,对复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复审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存在上述提到的第一个问题“研发人员工资比例与人数比例不配比”,主要是因为计入研发人员工资取数来源于财务研发费用专项核算,当年支付给职工的支出取数来源于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很多企业在做研发费用专项核算表时与现金流量表未统一核算口径,导致两个表核算的内容出现漏项或多项的情况,例如研发费用专项核算表核算的近三年的研发人员工资只计入了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人员奖金、公积金、社保及其他补贴没有计入;但是现金流量表核算的当年支付给职工的支出包括所有奖金、公积金、社保及其他补贴。

上述提到的第二个问题“研发费用中各明细占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过低或高,较为异常”,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做好研发费用的规划。

(二)真实、合理做好研发费用各明细支出比例的规划从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情景来看,研发费用各明细支出都有一定合理区间,超出或低于这些比例,会引起评审专家组重点观注。例如研发人员人数占总人数80%这个比例就是异常,因为法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数占10%以上就是合理了,该企业研发人员占80%,而销售人员、实施人员、职能部门等人员仅为20%,对一般企业来说较为异常。因此财务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之前,应该首先了解和确定各研发费用明细比例的合理区间。下面,我们看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范中,与比例有关的规定:

1.科技人数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另外,根据复审经给来看,研发费用各明细有以下合理区间:(1)“研发费用—直接投入”,不要超过研发费用比例的60%;(2)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不超过公司当年总折旧的25%;(3)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各科目费用占比企业实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建议不要偏离太大,否则容易被视为异常,会引起评审专家的注意,从而增大了抽查或专家答辩的可能性。

(三)规范各研发费用核算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应当按照以下划分标准严格归集、分项核算,做到核算口径一致。

1.人工费

在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时,首先必须明确研发人员的构成主体,其中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以及在本企业累计工作183 天以上的前三种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其

所发生的人工费主要指从事研发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薪酬。其中包括研发人员的基本工资、资金、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嘉奖、加班工资以及其他与人工费用相关的支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人工费不包括发放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职工薪酬;对辅助人员发生的费用应该按照不同研究项目使用辅助人员的时间,采用合理的比例进行分摊,例如各研究项目可按照工时分摊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

2.直接研发费

直接研发费用是指直接应用于研发项目的各种购置费、检验费等,其构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另一类则是试验研发成果而发生的各中调试费、检验费等。

3.间接研发费

间接研发费是指为进行研发而购入的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以及各种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此类费用主要包括用于研发项目的各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专业技术以及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修理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推销。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租赁费不做为间接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而将该部分间接费用做为直接研发费用处理。

4.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企业从外部购入的,为完成企业新构思或新产品研发的新工序、新技术等方面的设计费用。

第二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

1.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从事规定领域内的研究开发项目,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亏损的,可以在以后纳税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2.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在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条件:

4.1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划分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4.2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的企业。

5.开发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行为。

6.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方式:按承担者划分为自主、合作、委托、集团集中研发四种形式;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立项及企业立项两种。

7.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均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8.1研发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

8.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等费用。

8.3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折旧费用(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中的除外)。

8.4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租赁费用。

8.5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

8.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8.7研发成果的检测认证、评审、验收等费用。

8.8与研发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技术图纸资料、资料翻译、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用。

9.合作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合作各方按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0.委托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委托方不可再作加计除,同时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书,否则,该委托开发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按合理的分摊方在受益集团各成员公司间分摊,企业集团应提供研发协议书,并合理确定费用的分摊方法,母公司负责编制立项书、预算表、决算表、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费用化的按150%扣除,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

销。

12.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日常发生费用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期末账务处理:A费用化支出转为管理费用研发费: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的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第三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立项所需资料

立项所需资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份

2、《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份

3、《项目立项计划书》*2份

4、《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2份

5、《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2份

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3份,并送交电子文档

7、《鉴定申请表》

7、《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1份

8、立项登记客户端电子文档

9、《商请函》*2份

1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承诺书*1份

11、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2份

注:上述《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表》、《商请函》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承诺书为固定格式,其余由企业自行制定

税务 装袋资料

1、《项目立项计划书》

2、《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

3、《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承诺书》

7、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研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科委 装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和《鉴定申请表》(在科委网站下载)

2、《项目立项计划书》

3、《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

4、《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研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7、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

8、商请函

第四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咨询机构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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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机构资料

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财务核算要求

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自2009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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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机构资料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3、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申请加计扣除的程序

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立项备案和减免备案。

1、立项备案: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2、减免备案: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附报以下资料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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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机构资料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填报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按规定计算后分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栏、附表三第39行“加计扣除”栏、主表20行“加计扣除”栏。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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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关于申请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操作要点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符合条件八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概念

研发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日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二、八项支出具体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五险一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采取列举法,因此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用、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等均不能加计扣除;

三、企业要申请加计扣除,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八项支出申请加计扣除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费用入账时间要在项目申报期内间内,不在申报期内入账,即使真实发生,也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某项目申报期2014年3-8月份,如果7月份耗用材料,9月份收到发票才入账,材料费用就 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果申报期项目没有关闭,费用仍然有发生,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每一笔费用列支均要指向某个正在执行中的项目,如果项目指向不清,就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领料单上要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

3.材料费用、燃料与动力费用均指直接发生费用,间接分摊的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4.人工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一是强调在职,要求要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除退休返聘人员外,企业要缴纳五险一金人员,实习生、兼职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二是强调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均不在列。三发生的各项补贴、津贴是指在工资表中列支的费,并且要按实际发放金额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以报销单形式列支的费用,则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企业为了增加研发人员收入,以报销单方式,发放租房补贴、差旅费津贴等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5.折旧费、租赁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折旧、租赁费,其

他固定资产如房屋、办公家具等折旧费、租赁费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五、其他

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加计扣除费用就不能在研发支出中列支,如研发发生差旅费用、办公费等,这些费用仍然在研发支出中列支,研发部门在报销每一笔支出时同样也要注明项目名称,便于进行正确的项目成本核算;

六、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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