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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0-22684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3:26: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船舶等领域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供给,突破核心技术装备制约,提高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委决定在船舶、高速轨道交通等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现将第一批建设重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一)船舶及海洋工程

1、数字化造船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提高造船效率、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造船生产成本,建立造船软件的应用环境,造船流程、造船工艺、造船信息标准化研究条件,现代造船模式应用环境,船舶虚拟建造仿真系统等,逐步实现造船工艺流程的虚拟仿真与优化。

2、船舶动力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提高船用柴油机等动力设备的设计、制造、验证能力和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水平,建立船用柴油机排放、振动、噪音等测试和整机试验平台,以及智能化控制、性能和排放、铸造工艺、曲轴冷热 加工等实验条件,为设计改进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船用低速柴油机提供支撑。

(二)高速轨道交通

1、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及车体、转向架技术的研发,建立高速列车集成技术、轻量化车体及部件、噪声检测和控制、电磁干扰和气密性、系统安全与可靠性等方面的研究试验条件,掌握时速200-350公里高速列车系统集成技术。

2、高速铁路建造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我国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的重大需求,针对高速铁路设计、施工、材料等建造技术,建立车—线—桥振动模拟、特殊岩土路基静动力特性研究、隧道结构空气动力效应试验仿真、铁道工程结构耐久性环境模拟等试验设施,掌握与提升我国高速铁路建造技术。

3、高速铁路系统试验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高速铁路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舒适性和节能环保等性能验证,建立高速列车综合性能、线路、通信信号等系统试验、测试、验证设施,为高速列车的研制和高速铁路工程建设搭建基础支撑平台,提升产业竞争力。

4、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与高效运营的需要,建立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控制系统核心技术开发及其综合测试平台、专用通信和信息传输测试与评估平台、安全系统分析与评估平台、电磁兼容试验平台,解决我国列车运行控制的共性技术问题,支撑、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特高压输变电和电力系统安全

1、电力系统仿真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大型交直流混合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技术,建立电力系统全数字仿真、动态模拟、数字模拟混合仿真、运行和安全监控等试验研究设施,掌握大型复杂电网运行和控制机理,实现电网事故预演和大电网动态安全预警。

2、特高压工程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特高压电网设备在各种自然环境下的运行考核试验,建立特高压交/直流设备带电考核场、试验线段,全天候电磁环境、环境气候等试验设施,为解决电磁环境、特殊环境气候对特高压系统运行影响、特高压输变电系统设计和运行等关键技术提供研究和试验工具。

3、高压电气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研制和试验检测,建立特高压开关设备、换流阀、交直流套管、避雷器等关键产品和技术研究、试验、检测设施,掌握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提高产业竞争力,满足特高压输电工程的建设需要。

4、特高压变电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电网所需变压器、电抗器及互感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建立短路强度试验、模拟计算、模型试验,电磁兼容、环境、温升、绝缘耐压等试验设施,掌握特高压交直流大容量、高电压、低损耗、高可靠性变电设备集成技术。

(四)大型清洁火电设备

1、清洁高效煤电成套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空冷机组和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等清 洁高效煤电设备的自主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建立超超临界机组关键材料、超超临界和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超超临界和大型空冷机组汽轮机的共性技术研究、验证设施,为煤电设备产业发展和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2、燃气轮机与煤气化联合循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重型燃气轮机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的设计与系统集成,建立重型燃气轮机压气机、燃烧室、透平、结构强度和控制系统的工程化研发和验证装置,以及煤气化技术的研发与中试基地,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形成自主设计和系统集成能力,向相关企业输出技术成果与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上建设重点的要求。

2、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4、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5、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为规范。

(二)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上建设重点的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6、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三、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发改办高技[2006]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应直接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二)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 于2007年8月1日前,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四)在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附件: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国家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

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

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第二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86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2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teniu.cc/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

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⑤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申请变更单位地址:

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②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分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还应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业绩(丙级资格的单位除外)和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认定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附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

四、基本情况

五、近三年经营状况

六、机构设置情况

七、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八、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九、法定代表人简介

十、技术负责人简介

十一、项目经理简介

十二、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十三、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十四、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十五、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十六、持有证书情况

十七、计算机配备情况

十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十九、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意见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 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 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 110KV 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 户电表)。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 资本金)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中西部地区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由国家安排,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银行贷款由省级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规划期3-5 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实施。

第九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规划是申报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落实到县域内)和建设时序;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第十条 项目法人要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在组织制定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一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县级规划调整修订应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农网改造升级投资重点及规划任务,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制定计划,计划应明确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项目和投资需求,项目要落实到县域内,明确建设内容。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本地区投资计划。申报前项目法人应对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三)本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投资、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所需投资;

(五)本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六)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35KV 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KV 及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七)本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 省(区、市)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

(五)上一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及各项目法人的建设规 模、投资、项目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分 解下达给项目法人。分解计划应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 项目等,与投资计划一致。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KV 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 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10KV及以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可由项目法人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收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KV 及以下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项目法人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三十一条国家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本省级地区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 35KV及以上项目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请示,并提交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进行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10KV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投资规模变更的,或者建设规模变更超过±5 %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变更不超过±5 %的,由项目法人负责调整,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和投资管理,加强对农网改造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资金和还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法人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于年中和年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计划执行和 项目实施情况。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等,形成详细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 审查、检查和核查,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 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的,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 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第四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注册

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发改投资[2005]983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注册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注册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一)初始注册:2003~2010年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尚未初始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已过,未参加继续注册的;准予预注册后,执业单位经过认定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二)变更注册:已获得注册证,要求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三)继续注册:2008年3月4日获得初始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1年3月到期,要求继续注册的。

(四)注销注册:已获得注册证,应予注销注册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teniu.cc/wsb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的注册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3)执业资格证书(编号页、照片及签章页)、身份证、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中,2003年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6)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尺寸要求:宽3.6厘米×高5.0厘米)。

3、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2)业绩数量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类):

①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②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④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包括对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⑤项目后评价报告(规划和项目的后评价)不少于5项。

(3)业绩材料要求:应包括业绩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二)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包括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

①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④备案登记表(跨初审机构变更需提供)。

(2)人员证明材料:

①新执业单位的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新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④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复印件;

⑤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⑥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2、变更注册专业:包括变更注册(专业)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注册(专业)申请表:

①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④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③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3)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三)继续注册:包括继续注册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

1、继续注册申请表:包括封面、承诺书和继续注册申请。

2、人员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2)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四)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包括封面及基本情况两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填写承诺书并签字,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完成,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四)上报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格式填写(一式一份),在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后装入档案袋。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五)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

(六)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业绩表中的业绩排列顺序一致;

(七)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人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在2010年9月8日之前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机构应在2010年10月15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告准予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名单并颁发注册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注册 咨询 工程师 申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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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1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2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3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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