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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共5篇)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0-71019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3 09:44: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附件: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

1.1.2 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1.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1.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1.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1.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1.1.9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1.1.10 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1.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1.12 通信工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标准规范等情况。

1.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1.2.3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1.2.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

1.2.5 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1.2.6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1.2.7 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1.2.8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2.9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

1.2.10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2.11 安全生产业绩:至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1.3 考核内容与方式

1.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取60分合格制,满分100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满足基本条件即为通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

1.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50%,安全管理占40%,通信工程安全技术占10%。

1.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1)申请考核时,施工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初步考核;

(2)受理企业申报后,通信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

2.1.2 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2.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2.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2.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2.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2.1.9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2.1.10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2.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2.1.12 通信工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情况。

2.2.2 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2.3 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2.2.4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2.2.5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2.6 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2.2.7 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2.2.8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

2.2.9 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2.2.10 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

2.2.11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2.12 安全生产业绩:至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2.3 考核内容与方式

2.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 核。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取60分合格制,满分100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满足基本条件即为通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

2.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30%,安全管理占40%,通信工程安全技术占30%。

2.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

3.1.2 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3.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3.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3.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3.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3.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3.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1.10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3.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1.12 通信工程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情况。

3.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情况。

3.2.4 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3.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3.2.6 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3.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救援、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3.2.8 安全生产业绩:至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2)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3.3 考核内容与方式

3.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取60分合格制,满分100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满足基本条件即为通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

3.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通信工程安全技术占40%。

3.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第二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发布信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布信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展开 编辑本段

发布信息

法规名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4.06.05

实施日期:2004.06.05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建管[2004]168号编辑本段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水利部印章及“水利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六条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两方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简称《考核要点》)见附件。水利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制定考核命题。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相关资料。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能够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8.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及防护救护措施;

3.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能够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能够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够有效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第三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或相应职称,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专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水利、交通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编人员,身体健康,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

(三)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采取考试办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根据岗位类别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有关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题库等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协助。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可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县建设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或省厅驻外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个课时。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除注明外,均一式一份):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统一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花名册》(见附件2)及电子文本;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提供任职文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提供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其中

(二)、(三)、(四)项材料应当在报名时提交证书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受理机关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报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省建设厅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等公共媒体公布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在考核结果公布后20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主要负责人证书(A证)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B证)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C证)封皮为蓝色。不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第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制。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工作岗位未变动的,不得申领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考核证书。

第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接受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三)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延期三年,但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二)接受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三)在职责范围和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四)未发现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五)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

(三)、(四)、(五)项书面证明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建设厅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不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在责任范围内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变动,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下同);

2、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项目负责人申请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在申请单位名称变更时,还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材料。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变更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原发证机关书面同意材料。

(二)申请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企业负责人申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申请变更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变更为企业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企业任命书;

(3)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3)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三)个人申请调动单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调入单位变更申请书;

(2)调入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应提供企业任命书(应提供原件核对);

(3)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的还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材料齐全7日内应当办结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补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遗失声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齐全之日起7日内办结补证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每年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强制培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

发布时间:2005-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为了提高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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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建设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建设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中央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人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加盖“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加盖“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式样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两方面, 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以下简称《考核要点》)(附件一)。信息产业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组织制定考核命题。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应参加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证书》。

第八条 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标准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甲级企业标准为: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工程类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具有通信工程建设业绩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管理人员标准为: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工程类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具有通信工程建设业绩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第十条申请人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需报送的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的《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表》(见附件二)一式2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分别报送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第十三条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八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接受企业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所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不予续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调动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 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关于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二: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附件三: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表

第五篇: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事项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许可期限: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7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3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1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证书变更由市建委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续期由区县建委负责受理、初审,市建委复审、决定。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安全生产考核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和四张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除上述材料外,主要负责人还需提交:

1、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2、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除外)。项目负责人还需提交:

1、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证书和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2、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提交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

专职安全员还需提交: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复印件,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子项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需要变更的证书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275号)的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3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时间);《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3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子项三:《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续期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

2、“三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275号)的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报市建委。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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