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舟山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舟山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类型:法律法规 信息发布时间:2003-4-7 信息浏览次数:699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市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浙政发[1999]190号《关于开展1000万亩商品粮基地的通知》以及浙土发[1998]41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1.按项目进行勘测、规划、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
2.按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土地整理以项目核定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耕地补充方案以土地开发项目库为基础编制。
二 项目质量标准
第三条 地块标准
1.田快大小。根据项目所处地形,一般要求每块水田在2亩以上,以满足机耕要求,旱地可适当减少,丘陵山地应梯田化,以防止水土流失。
2.田面平整。田块内高差不大于5厘米。
3.耕作层厚度大于30厘米,土质符合种植要求,保水保肥性能良好。
第四条 农田配套设施
1.农田排灌设施布置合理,田间排涝标准一般应在10年一遇以上,固定渠道达到“三面光”标准。
2.农道畅通,便于农业机械作业。
3.宜林地段应种植农业防护林带。
三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程序与审批权限
1.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
2.土地开发项目按项目级别及补助资金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立项,耕地补充项目与农用地转用方案一起逐级上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土地管理局部门。
第六条 立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浙土发[1998]4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2.项目自然、社会、经济、生态条件可行。
3.现状地类及界限应与图、数、实地相一致。
4.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图件完整齐全、具有较好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份。
2.项目呈报表4份:土地整理项目填写《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申请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项目填写《浙江省造地改田资金扶持开荒造地项目申请表》。
3.标注项目实施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份、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2份、1/10000项目规划设计图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图件2份。
1.项目投资经济分析及概算1份。
2.组织管理及实施计划:包括分阶段实施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进度、资金、质量管理制度。
四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
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部门必需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责任、项目范围、质量、期限、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建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
五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件 验收程序
1.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初验,填写《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提交初验报告书,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复验,合格后报省国土厅确认。2.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县区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初验,县级以上项目报市土地管理局验收,省级项目验收后报省厅确认。
第十二条 验收提交的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主要包括A增加耕地面积;B组织实施、管理、施工情况;C各项工程数量、质量、投资、投工情况;D经验和存在问题。
3.申请报市局验收的项目提交初验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内容
1.是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是否划入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项目资料归档
项目完成后,应将立项报批、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各类合同、竣工验收等全部图件、文字、照片、音像分类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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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省国土厅门户网站发布:陈晨时间:2012-04-24 14:39:57 浏览:7
2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
(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级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 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5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开发与复垦:丘陵山区25-3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50-6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的基本农田整理面积不应少于1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20%,土地开发不低于4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1%。
第九条 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在类型、地形地貌条件、施工工艺或组织实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考虑。
(二)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第十条 省级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等。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项目当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规模:省级补助项目丘陵山区1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省级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为1年。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论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三)项目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分三批将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本立项的备选项目。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级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组织可行性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确认文件;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对项目涉及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承诺证明;
(四)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六)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七)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八)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十一)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图、电子文档各三套,影像资料一套。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论证和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踏勘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踏勘原则组织进行实地踏勘,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的立项条件,实地考察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基础设施条件、新增耕地潜力,以及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项目核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或结合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核查工作要对项目区的立地条件、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一致,同一项目区是否存在项目叠加和重复投资,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群众对项目的认同、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审查入库。
(一)项目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踏勘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上报省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可研进行复核并同意立项、备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省级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核论证专家库,把好项目入选的审查和评审论证关;凡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 列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厅将根据省级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情况分批组织、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择优审定新建项目并批复立项,续建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应的阶段工程和财务情况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新建和续建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并上报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续建项目应编报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计划任务。
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立项后,对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预算及测量单位。
有关单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形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省厅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科学编制的原则,项目设计根据项目区实测面积布置安排各项工程内容、工程量。设计和预算应满足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的需要。对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提水站、蓄水池、堤防等单体工程,承担项目设计编制的单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完成后,先由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及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预算的基本方案、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再提交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并把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备案。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厅编制的项目预算计划安排批复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 项目承担单位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事业单位应作为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履行如下项目法人责任:
(一)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三)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四)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并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
(五)具体组织项目工程建设,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承担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施工。要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负责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负责和过错追究制。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咨询、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设计交底以及对确需变更的项目进行设计修改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地测量、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施工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备案管理,相关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颁发相应的从业资质。对违背职业操守行为或工作成果绩效差的服务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将不予认可其提交的技术成果并不予准入土地开发整理服务行业。同时,对相关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实施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察或抽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和实地条件有差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予以解决。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在原批准的工程任务、投资和设计标准基本不改变的前提下,发生工程局部位置、工程量较小变化和技术性小调整等细微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二)增加、取消单项工程中某一类工程或小范围移动骨干工程和项目区位置,造成部分工程数量分别增减等一般变更,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增加、取消和大范围移动某项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项目地块位置和工程数量分别增减变化较大等重大变更,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四)因初步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对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决算情况、土地权属与使用管理、工程管护措施、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安排对竣工后项目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并提交相关技术复核报告。
(三)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备查资料: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施工工作总结报告与资金使用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图和相关附表等资料。
(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对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对项目区内各项配套设施要明晰产权与管护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管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和及时利用。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图件等资料,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和自筹资金,及以实现完成占补平衡为目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龙里县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龙府办发〔2010〕309号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龙里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龙里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08〕23号)文件精神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是指县地方财政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用于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财政投资项目是指用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县级涉农资金、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流转盈余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实施管理、验收和后续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实现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土地开发为辅;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库内分别设立备选项目、申报项目和在建项目。
前款规定的备选项目是指根据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将要实施的项目;申请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安排、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等申报准备实施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规划设计及预算已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并由财政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原编制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备选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只有已纳入县级项目库的备选项目才能申报县级项目。
第八条为避免项目的重复申报,县国土资源局对从可行性研究开始至项目承担单位上报《实施方案》的项目列为申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在备案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财政投资项目在财政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后一个月内,由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在建项目备案,纳入县级项目库在建项目管理。
第三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
第十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以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统称:项目申请单位)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立项申请。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是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区域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相关资料,向县国土局申请项目立项。
申请的项目属于土地开发项目的,在报县国土局审查前,应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国土局在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项目投资渠道、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委托本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统称:踏勘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起草踏勘报告。经审查合格并经踏勘认为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将资料报县国土局。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区地形图(标准分幅,比例尺1:10000);
(四)项目实施前两年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比例尺1:10000,加盖县国土局印章);
(五)项目区地类面积统计表;
(六)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七)属土地开发项目的,需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原件);
(八)土地利用现状影像资料(照片应全方位拍摄,摄像应覆盖图斑全部);
(九)踏勘单位的踏勘报告;
(十)属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县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十一)属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项目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十二)县国土局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由县国土局组织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和专家进行项目会审,会审通过即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意项目立项。
未经立项擅自开工的项目不予补充立项。未经立项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县国土资源局及本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测绘资质(乙级以上)的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参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08〕23号)文件精神,县级财政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7%向县国土局交纳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比例由县政府分配。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应会同项目申请单位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在规划设计及预算报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文本;
(二)项目总体规划图(1:2000);
(三)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1:2000,须附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测区坐标控制点测量成果表(西安80坐标);
(五)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土地整理项目可不提供)。
第十八条县国土局接到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告后,委托本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进行技术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会审。
第十九条项目经会审通过后,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分别下达项目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国土局备案。
第四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批准实施并下达资金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机构,具体承担发布项目公告、签定相关合同、组织或委托工程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协调相关关系等工作。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向社会公开工程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活动必须在县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到场到位。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支出。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需报县国土局批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报批程序如下: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同意调整的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申请,县国土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复,并按项目资金来源,属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审计的参考依据。
未经县国土局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不予验收。
第五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国土局所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提请项目验收,县国土局所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项目规划设计为依据,对项目进行现场初验并出据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责成工程施工单位返工或返修。
第二十六条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国土局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县级初验报告;
(四)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
(五)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六)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需有村民委员会和项目涉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书面意见及签字表册);
(七)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及监理日志;
(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项目施工合同;
(十一)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批复意见;
(十二)项目竣工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复件);
(十三)项目竣工图(1:2000,用于土地变更1:10000);
(十四)项目区位置图(可采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小比例尺行政区域图标注);
(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
(十六)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十七)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
(十八)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地力评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局委托本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技术评定,提出技术评定意见,对通过技术评定的项目组织验收。
技术评定不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技术评定合格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上报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复垦领导小组,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复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验收合格的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由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验收意。第三十一条验收组未提出整改意见的项目,下发验收意见后由项目验收机关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验收组提出了整改意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整改,整改完成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复查合格后,再颁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项目后续管护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农业部门继续指导开展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并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监测。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对新增耕地要及时变更,并落实到图斑。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工程及耕地移交给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及时将耕地承包给个人或单位使用。土地使用权人要加强地力培肥,落实种植计划。
第三十五条土地所有权人要制定管理制度或村规民约,对耕地和工程设施进行有效保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皖国土资〔2009〕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分配部分加上省级留成部分)和耕地开垦费省级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计划;
(四)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以土地整理为主,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制定、项目计划确定、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
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及变更初审、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竣工初验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工程质量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责全省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受国土资源厅委派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新建项目实行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核定。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未设立国土资源局的市辖区的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申报。每个县(市、区)每年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重点项目是以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示范项目是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改革、创新,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助项目是对贫困山区、灾毁土地等特定地区和特殊情况下的耕地整理复垦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项目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第七条 重点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具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所必须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条件。
(二)建设规模标准:
1、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5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0公顷,片块不超过3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0公顷,片块不超过2片。
2、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3片;平原地区10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3片。
3、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3片;平原地区20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3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要求:
1、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2、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
3、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位于高速公路、国道或省道两旁,距离中心城镇较近,地势相对平坦,具备项目区灌溉所需的水源和施工所需的电力。
2.仅限于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在1000公顷以上.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片块不超过3块。
3.项目所在市、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较好、政府重视,项目区乡镇干部和群体积极性高。
4.在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整理后耕地原则上实行整体承包经营。
第九条 补助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所在地属于贫困山区、受灾地区。
2.项目建设规模应当在60公顷以上并且相对集中连片。其中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第十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一般不超过1年。
(二)投资范围与额度:符合《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整理重大工程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选择项目。报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项目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请书;
(三)标注项目区范围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项目区影像资料(光盘);
(五)涉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有效批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审查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和当年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预算,对各市、县、区申报的项目组织筛选后,经厅长办公会并商省财政厅,确定开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由项目申报单位公开择优选择有资质、信誉好、业绩佳的单位,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要细致、充分,广泛征求项目区乡镇、村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征求当地水利专家的意见,有关意见材料须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要求时间按时上报。
项目现场踏勘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选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办法》进行审查论证。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论证;补助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论证,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立项批复。
第四章 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审查和计划、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依据《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程和标准,按照项目可行性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应在立项批复两个月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的选择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根据《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办法》、《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评审办法》进行。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审查,补助项目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通过的项目,与省财政厅协商,报厅长办公会确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中心或从事土地开发整理业务的独立事业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公告、合同、资金报帐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据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深入项目区现场勘察,征求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和农民的意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督促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做好施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不可预见的资金缺口由项目所在的市、县(区)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解决。市、县(区)可配套资金,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或进行项目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制订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经土地权利人认可。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按照《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及工段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施工设计。其成果资料必须满足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要求。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开工报告和季度报表制度。项目开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抄送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申报单位每季度向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报项目施工报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员必须及时收集、登记、分类和整理归档。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也必须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项目资料可以按文书类、技术类、财务类和其它类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立项阶段、实施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后续利用管护阶段等分类。项目档案资料登记应按性质和时序分别进行。
第六章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变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对项目规划设计中不符合实际、不合理的地方和预算不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进行变更,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
(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总预算调整或变更工程量达到项目总投资的5%的,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二)变更工程量在项目总投资的3%至5%的,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三)变更工程量在项目总投资的3%以内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变更工程量是指工程变更前后各分项工程的变化量。
因规划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由项目所在市、县、区自行解决;因规划设计变更减少的投资预算,由原批准机关扣回。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保证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调整项目区位置。
(一)因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改变项目区土地用途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对项目区造成破坏,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遭自然灾害损毁,影响项目实施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必须附详细的变更方案,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案变更不减少工程量和投入预算;
(二)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成后的运行和管理;
(三)变更方案在技术上应可行、可靠;
(四)变更方案对后续施工的工期和施工条件无大的不良影响;
(五)变更方案不损害群众利益。
第三十四条 申请变更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变更的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有关部门专家的论证意见、项目区干部群众的意见等。
(二)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经项目承担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同意后,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方案编制单位对变更方案承担相关责任。变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文本部分:
(1)项目基本情况;
(2)变更的主要原因;
(3)变更的内容包括:分单项工程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设计的依据、工程数量和设计标准的变化、调整变更引起工程施工费的调整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说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前后工程量和设计标准、工程直接费和工程施工费变化对照表;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照表等。
2、预算部分:包括变更部分原批准的工程预算及变更后的工程预算。变更后预算编制采用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应与变更前一致。
3、图件部分:项目现状图;原规划设计图;规划变更对比图(图中附工程量变更统计表);变更后规划图。单项工程设计标准有变更及新增加的工程,应有单体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土地平整方案变化的应有土方调配图和土方量计算表。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项目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审核的.由省厅下达批复意见。
(二)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项目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审核的,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批复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项目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后,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报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规划设计变更按照《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审核)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区现场核实。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肢解的方式规避审批。已经进行过规划设计变更并获批准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管理办法》进行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土地权属处理情况、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和工程管护措施、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自查。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将项目竣工报告和自查情况一并上报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初验。
(二)初验。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将项目材料、自查情况、初验结论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终验。
(三)终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初验情况,组织进行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终验,终验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终验合格的,下达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效益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的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2.统计表格(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3.附图:项目竣工图(与项目规划图同比例尺),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
(三)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
(五)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土地权属调整协议或土地权属认定书。
(七)项目竣工后影像资料。
第四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验收情况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于每年年底予以总结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市、县(区)投入配套资金的,按照投入资金的相应比例分摊。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制定、落实好后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措施与责任,并与乡镇、村签订项目工程管护责任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巡查稽查、项目管理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项目实施和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六条 项目领导小组、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内容主要有:制度执行情况、实施进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资料建档情况,每个季度一次,书面报告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半年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负责项目施工报表的催报和汇总工作,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中发现有虚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谎报项目完成情况、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形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机构和审计单位等在项目立项核查、规划设计和变更、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经发现暂停两年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在全省范围内永久性禁止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 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原《安徽省省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第五篇: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承建工程项目的任务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金额支付方式;
(五)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
第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数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发包人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的增(减)费用。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组价原则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三)项目投资预算发生重大变更,需要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分实施项目,按下达的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预付工程款。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方式可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提交以下附件:
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工程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财务凭证。
工程结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竣工图、现场变更签证、工程竣工结算书、相应的材料价格签证。
工程监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理日记、施工例会纪要、工程变更单、监理周报、监理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委托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六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由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一周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资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经发包人签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一)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
(二)国土资源局经核实后,根据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
(三)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四)工程竣工总结算价款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而使用不可预见费,应提交不可预见费使用的详细原因、使用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由发包人审批。
第四章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
(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编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并作为发包人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审核湖北省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五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否则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用支付,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费用预算-竣工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中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取费标准
档次工程造价总额(万元)累进费率(%)
11000以下(含1000)0.5
21000-3000(含3000)0.2
33000-5000(含5000)0.1
45000以上0.08
注: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4%审核费,但支付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0.1% ;支付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0.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监理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