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时间:2004-12-03 13:17:09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批准,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总是请及时向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办理审批。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应坚持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方向,遵循统筹兼顾、精简效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承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办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或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筹备主体负责办理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申请事宜。
第六条
设立自然科学研究、学校、文化、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审计)师事务、律师事务等机构,需分别报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财政、审计、司法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资质和资格审核意见后,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与下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联合设立事业单位的,需先经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再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需;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主管(或挂靠)部门;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可靠的资金来源;
(六)有适宜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情况、拟设机构的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办公地点、基建设施及其他情况。
(三)证明材料。与拟设机构有关的依据、证明等。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设立审批的内容: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等级规格、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已批准内容需要变更或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应当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天内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解散;
(二)主管部门决定解散;
(三)原定职责任务消失;
(四)机构属性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
(六)依据章程(协议)设立的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应当申请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查证核实后,直接行文撤销。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经批准后,还应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相应办理设立、变更、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审批权限,其中:
(一)省级相当厅级(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省级各部门相当处级和单独建制的科级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地市级相当处级(含副处级)事业单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相当科级(含副科级)事业单位经县(市、区)委、政府审议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它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机构等处罚:
(一)在申请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中作假欺骗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变更批准内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故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未审慎查清情况,作出错误决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㈣审批程度
1、申报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
⑵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重新申报。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水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第二篇: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行政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㈠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中办、国办中办发〔1997〕7号、厅字〔2002〕7号文件;
3、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2003〕2号文件;
4、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常通字〔2003〕9号文件;
5、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03〕9号文件;
6、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
㈡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加挂牌子、撤销、级别等;
2、职能配置、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3、编制员额;
4、领导职数;
5、岗位结构。
㈢审批权限
1、区委、区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⑴全区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⑵区直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⑶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加和裁减。
2、区委、区政府审批的:
⑴区直各部门与乡(镇)、街道的事权划分;
⑵区直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在总额内分配和调整;
⑶乡(镇)、街道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⑴区直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方案),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⑵在省核区直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内,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的全面核定、调整;对行政编制个别调整和新增行政编制总额在5名(含5名)以内进行审批;
4、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⑴区直党政群机关内部股室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⑵乡(镇)、街道机关股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⑶核定、审批和管理机关股级领导干部职数。
㈣审批程度
1、申报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
⑵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重新申报。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㈤违纪处罚
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
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奖资格、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⑴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⑵未按规定的程序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
⑶未按规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
⑷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⑸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03)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等处罚:
⑴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
⑵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
⑶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⑷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
⑸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
⑹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⑺擅自增设机构的;
⑻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
⑼挤占或挪用下属单位人员编制的;
⑽混淆编制性质和人员混岗的。
二、事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㈠政策依据
1、中办、国办中办发〔1996〕17号、中办〔1997〕7号、厅办〔2002〕7号文件;
2、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1997〕6号、湘发〔2003〕2号文件;
3、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常通字〔2003〕9号文件;
4、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03〕号文件;
5、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
㈡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挂牌、撤销、规格、性质等;
2、职能任务;
3、隶属关系;
4、编制员额;
5、领导职数;
6、岗位结构及比例;
7、经费预算形式。
㈢审批权限
1、区委、区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区委、区政府授权区委机构制度委员会审批的:
⑴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⑵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⑶对事业编制,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数额在3-10名以内进行审批;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⑴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区直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⑵全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的确定;区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岗位结构的全面核定、调整,其中对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事业编制数额在2名以内进行审批;
⑶核定、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股级领导干部的职数。
㈣审批程度
1、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能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写明创收渠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它情况。
⑵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如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不含新设事业单位)。
申请材料送区编办相关组室。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要重新申报。
2、进行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未登记注册或未年检年审的,不予受理。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㈤违纪处罚
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
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
奖资格、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⑴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⑵未按规定的程度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
⑶未按规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
⑷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⑸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03)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吊销机构等处罚:⑴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
⑵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
⑶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⑷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
⑸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
⑹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⑺擅自增设机构的; ⑻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
⑼人员混岗的。
第四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9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一、实现制度全覆盖。尚未制定本地区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11年6月前制定出台;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2011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二、建立集中时间、统一规程、分级实施的公开招聘制度。从2011年开始,每年的一季度省、市、县三级要完成招聘计划汇总、— 1 —
下达工作。每年5月份,省、市、县、乡事业单位集中组织招聘。每年4月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5月份组织公开招聘笔试、面试。每年4月底前,各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本级及所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做好事业单位招聘情况汇总工作,同时将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数、岗位人数按管理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干部考核(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集中在5月份分级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
三、畅通引进人才渠道。省直、市直及县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短缺人才,可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引进人才需要,随时提出选聘方案,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随报随批,确保落实人才引进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及时查处违反公开招聘规定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违规问题的通知》(冀组通字〔201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六级和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空岗补充人员应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分别承办省直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办招聘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包括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选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三种方式(以下简称选聘、单位招聘、统一招聘),省直
事业单位采取上述三种方式,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采取统一招聘、选聘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
(一)省直、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二)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三)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聘人员前,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省直、市直事业单位选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选聘方案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招聘单位可采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经考核确定人选后,省直、市直招聘单位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县(市、区)属招聘单位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除列入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选聘的人员外,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选择采取统一招聘、单位招聘方式,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拟聘人员情况;(八)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招聘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
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二)招聘人数;(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四)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五)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委、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部门统一组织行业专项岗位招聘的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招聘方案。
第十九条 依据核准的招聘方案制订公告,统一招聘的公告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单位招聘的公告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订。公告应当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根据招聘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报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委托省干部、人事考试机构或省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在面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现场报名方法,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或改为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人员。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考试,可以 — 10 —
简化程序,也可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统一招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或专业基础知识,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并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笔试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统一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特殊岗位笔试分数线可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设立,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统一招聘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都进入面试。具体比例由招聘单位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一般不高于3:1的比例,特殊情况的可以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5:1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笔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应在事业单位或
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在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省直事业单位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确定。面试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一般由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招聘单位也可组织实施。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省直招聘单位应当确定面试方案,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评委组人数应为奇数,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员、相关专业和人力资源专家组成,一般由7人组 — 12 —
成。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的组成,由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一般不少于7人。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中,人力资源专家评委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派1名;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定,有条件的,可外聘评委或异地交流。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队伍建设,建立相关专业、人力资源专家评委库。
第三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采取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具体加权比例,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六章 考核、体检与聘用
第三十四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拟聘人员体检工作,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单位实施;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和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省直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拟聘人选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并在招聘单位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在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经批准招聘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初次就业人员,具有所聘岗位身份,享受所聘岗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招聘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确定 — 14 —
拟聘人选、公示和报批,确需延期的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据第三十三条 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排序,可以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三)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
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出监督员对省直招聘单位公开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各市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检查。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单位故意拖延确定拟聘人选,阻碍拟聘人员报到的,责令其改正;对严重违规的招聘单位,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省直招聘单位两年内不允许其组织招聘笔试和面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自查报告格式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全省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之有关要求,我单位对机构编制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机构沿革情况
我单位成立于****年(**编委,*编[****]**号文件)。**年我单位机构名称调整为****(加挂****牌子)(*编[****]**号......)。
我单位内设机构共**个(**编委,*编[****]**号文件),分别为......,其中****加挂****牌子。*编[****]**号增加内设机构****......,增加后,我单位内设机构共**个。
2、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编[****]**号文件核定我单位编制**名,其中行政(政法专项)编制**名,军转干部编制**名,纪检监察单列编制**名,人大政协单列编制**名,农业税专管员编制**名,群团事业编制**名,工勤编制**名。(事业编制**名)。*编[****]**号文件增加编制**名......。
我单位现有各类编制**名,其中行政(政法专项)编制**名,军转干部编制**名,纪检监察单列编制**名,人大政协单列编制**名,农业税专管员编制**名,群团事业编制**名,工勤编制**名。
(事业单位共有事业编制**名,其中行政管理**名,专业技术**名,工勤**名。)
我单位实有人员**人,其中使用行政(政法专项)编制**人,使用军转干部编制**人,使用纪检监察单列编制**人,使用人大政协单列编制**人,使用农业税专管员编制**人,使用群团事业编制**人,使用工勤编制**人。
(事业单位共有实有人员**人,其中行政管理岗位**人,专业技术岗位**人,工勤**人。)
聘用、借调等非占编人员**人,其中聘用**人,借调**人,......。
3、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情况
*编[****]**号文件核定我单位职数情况为:......。*编[****]**号文件增加**职数**职......。
现我单位领导职数**正**副,纪检组长......(按职务名称详细列出),**级,现实际配备**正**副,纪检组长......(按职务名称详细列出)。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副,现实际配备**正**副。
非领导职数**,实际配备**人。
高配领导干部**人,高配至**级。
二、存在问题
经过自查,我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含临时机构)。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在**机构对外加挂**牌子,合署办公等。
3、机关单位以借调、工作需要等名义长期混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人。
4、编制外聘用人员**人。
5、已退休或调出人员未减编**人。
6、超编、超职数人员**人。
......三、与数据管理平台数据不一致情况及原因
我单位实际机构编制情况共有以下与数据平台不一致,具体为:......主要原因是:......四、整改措施
依据自查情况,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撤销擅自成立的**机构,撤销擅自加挂的**牌子,及合署办公机构等。
2、取消借调和长期聘用人员**人。
3、为已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人办理减编。
4、通过自然减员、控制人员调入等手段,消化超编、超职数人员。
5、规范数据平台数据**,确保平台数据准确性。
附件:
1、2、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