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楼堂馆所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审批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要求】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租赁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要求】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项目单位、审批机关及相应职责】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作为产权登记使用人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审批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楼堂馆所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上述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批,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十条【审批环节及相关要求】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购置、置换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审批初步设计。采取置换方式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得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部门的项目审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部门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直属机构的项目,驻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审批,其中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党的机关和人民团体项目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经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项目,经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地方项目审批】地方党政机关建设楼堂馆所,除维修改造项目外,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计划单列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的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项目审批】中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直属机构的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分别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所需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安排。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安排。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楼堂馆所项目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依法应当附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开展初步设计】需要审批 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审批机关审批。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重新审批可研报告】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审查内容】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初步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
(四)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五)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六)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安排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批准后,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用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下达部分投资计划,用于开展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下达部分投资计划,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投资计划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进行调整。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代建制度】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项目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 权利义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双方合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严格执行投资概算、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和施工许可等文件,并具备其他必要条件后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质量和工期】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第二十九条【概算调整】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应当商请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及时交付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监督和各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单位义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六条【职务责任】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为项目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和拨付财政性资金的;
(四)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开工建设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之一】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应当腾退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
(七)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
(九)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置换楼堂馆所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责任之二】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安全、质量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直至撤销其资质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的范围】本条例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即行废止。
第二篇: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或者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
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军队单位建设、维修楼堂馆所,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把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为了把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举措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国务院制定《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条例》规定,对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要严格项目审批,强化资金管理,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或者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对机关、人民团体维修办公用房,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了相关规定。
在严格限制和规范机关、人民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同时,《条例》明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2]
第三篇:楼堂馆所自查报告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
一、精心部署安排。
县上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楼堂馆所清理清查活动进行了部署安排,接市上通知后。认真学习传达中央、省、市的通知精神。并转发了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县上的安排意见,教育引导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违规、超标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市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总体要求上来,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厉行勤俭节约,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带头弘扬新风正气,维护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了由政府县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国土、城建、规划、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使这次清查工作取得实效。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并在监察局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清理具体工作事务。各清查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确保了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全面清理查纠。
对全县120个单位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年1月1日以来建成、建和未开工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5处。培训中心1所;竣工交付使用工程2处,严格按照中纪发(xx年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清理内容、清理依据和标准、附件格式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办公楼4幢。建项目2处,已审批未开工的项目1处。分别是镇办公楼(已竣工交付使用)交警队办公楼(已竣工交付使用)交通局办公楼(建)镇农民培训中心(建)公安局办公楼扩建项目年批复后,因资金不到位,项目未开工,清查领导小组责令其暂时停工,待资金筹集到位再动工建设。4个建设项目均手续齐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要求,没有违规超标情况。四、严把政策关口。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杜绝今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中发生违规建设的问题。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预算支出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巩固清理成果。第四篇:楼堂馆所自查报告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1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对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开展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武发改办〔20xx〕276号)的要求,我区成立了由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土分局、建设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清理检查工作专班,经过清理清查:我区没有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的新批准或新开工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我区没有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前已批准并开工建设的政府性楼堂馆所在建项目;我区没有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前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我区没有用于各类事业发展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以及灾后重建项目。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并且在此次清理检查期间暂停所有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和上报。
特此报告。
项目自查清理的情况报告
资中府办〔20xx〕138号
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市纪委:
根据中共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八个单位《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内纪发〔20xx〕12号)精神,我办从20xx年6月6日起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人员深入各单位实地调查,前期总的情况已向你委报告,现将违规建设办公楼的3个镇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事实及现状
(一)罗泉镇政府综合办公大楼项目情况
罗泉镇原政府办公楼,因投入使用时间长,经资中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C级”危房。该镇以罗泉府发[20xx]34号文件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申请,县发改委以资发改委发[20xx]8号文件下达立项批复,批复建设规模为1600平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80万元。资金县财政基层政权建设专项资金70万元,镇自筹10万元。该项目由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规划控制面积为1775平方米,占地面积440平方米;但县发改委未办理投资计划手续,县国土资源局未办理国土相关手续。该项目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招标组织形式为公开招标,招标方式为比选。
该项目于20xx年7月底动工,实际总建筑面积1775平方米,超出批复面积175平方米,预计20xx年6月底竣工。由于地下硬层高低不一致,县设计、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求把原来的条石基础更换为桩基,需增加投入近30万元。主体工程于20xx年3月底完工,现正在完善后期工程。预计完成投资143万元左右,超批复投资63万元左右。实际资金到位75万元,其中财政基层政权建设拨款70万元,镇自筹5万元,尚有资金缺口68万元左右。
(二)陈家镇政府综合大楼项目情况
陈家镇政府原有一幢建造于六十年代末的.办公楼,占地305平方米,经资中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该镇以陈府发[20xx]47号文件向县政府提出改建申请,县发改委以资发改委发[20xx]136号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批复,批复建设规模为1056平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额63万元。资金县财政补助35万元,镇自筹28万元。该项目未到县发改委办理投资计划手续,也未到县招投标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该项目于20xx年7月动工,占地面积224.1平方米,实际完成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完成总投资6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51万元,装修工程10万元,比批复投资少2万元。资金预算内投资35万元,镇政府自筹26万元,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工程尚待验收。资金到位40万元,其中财政以农牧业税附加支出-公用支出作预算追加拨款30万元,镇自筹10万元。
(三)孟塘镇政府综合楼项目
孟塘镇政府原综合楼建于1984年,因年久失修,经资中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该镇以孟府发[20xx]5号文件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申请,但未到县发改委、县招投标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该项目于20xx年8月动工,建筑规模970平方米,占地面积289平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54万元。资金预算内投资25万元,自筹29万元。目前,主体工程已完成底楼。资金到位由财政基层政权建设拨款10万元。
二、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原因
(一)由于三个镇原办公楼均属危房改造,且大多数属于乡镇各站、所的综合业务用房,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故未能按中办发〔20xx〕5号文件、川委办〔20xx〕5号文件上报省、市审批。
(二)由于陈家镇政府和孟塘镇政府镇政府招投标意识不强,故未按规定到县招投标办履行核准手续。
(三)由于三个项目均属在拆除原办公楼的基础上修建,故未及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由于陈家镇政府规划意识不强,故未到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孟塘镇政府由于没有项目审批手续,根本无法到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手续。
(五)由于罗泉镇政府所在地属我县古镇范围,为更好开发旅游项目,镇政府修建办公楼属仿古建筑,图纸经过几番更改及基础变更,故出现超规模和超概算。
三、处理意见
(一)责成县规建、国土部门对正在建设的孟塘镇政府综合楼工程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接受调查处理。
(二)对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项目,督促镇政府立即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完善报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责成孟塘镇政府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2
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文件要求,我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自查活动,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我单位没有在建楼堂管所项目;
2.我单位没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3.我单位没有出租出借等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情况,没有在外租用办公场所情况,办公场所没有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
4.我单位干部职工办公用房符合规定。
特此报告
xx单位
20xx年x月xx日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3
近期,根据《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方案》,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全局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的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我局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自查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汇总情况
根据县检查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我局对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的清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一)我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我局科级领导4名,共使用办公室4间,办公室使用面积共105.1平方米。
(二)我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全局定编人数30人,其中科级4人、科级以下26人;实有在编人数23人,其中科级4人、科级以下13人、工勤人员6人。所有办公用房面积共计629.87平方米,其中办公室用房270.1平方米、公共服务用房119.87平方米、附属用房239.9平方米、设备用房及其他特殊业务用房都为0平方米。定编人员的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
(三)我局无办公用房出借及在建楼堂馆所。
二、做好自查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我局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领导。要求全局干职工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明确各人的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根据关于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结合中、省、市、县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逐项逐条对照检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迅速在全局开展自查工作。在组织各股室学习领会上级精神的基础上,对自查、统计、上报、汇总等具体业务工作进行了系统培训,进一步明确了自查和统计上报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有效,按时上报。
(三)严明纪律,加强督查。各股室严格按照中、省、市、县要求,认真的自查自纠。进一步明确了对拖延、隐匿、谎报、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将责任严格落实到各股室和具体责任人。全力配合县检查小组对我局的监督检查,堵塞管理和工作上的漏洞,对自查和上报工作进行“回头看”。
三、下一步整改计划
下一阶段,我县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停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市上的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组织专门力量,对照自查状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党政机关违规建设楼堂管所和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现象。同时,计划将各部门和单位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状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资料,主动理解社会监督。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4
一、精心部署安排。县上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楼堂馆所清理清查活动进行了部署安排,接市上通知后。认真学习传达中央、省、市的通知精神。并转发了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县上的安排意见,教育引导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违规、超标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市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总体要求上来,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厉行勤俭节约,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带头弘扬新风正气,维护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了由政府县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国土、城建、规划、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使这次清查工作取得实效。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并在监察局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清理具体工作事务。各清查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确保了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全面清理查纠。对全县120个单位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年1月1日以来建成、建和未开工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5处。培训中心1所;竣工交付使用工程2处,严格按照中纪发(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清理内容、清理依据和标准、附件格式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办公楼4幢。建项目2处,已审批未开工的项目1处。分别是镇办公楼(已竣工交付使用)交警队办公楼(已竣工交付使用)交通局办公楼(建)镇农民培训中心(建)公安局的办公楼扩建项目年批复后,因资金不到位,项目未开工,清查领导小组责令其暂时停工,待资金筹集到位再动工建设。4个建设项目均手续齐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要求,没有违规超标情况。
四、严把政策关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杜绝今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中发生违规建设的问题。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预算支出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巩固清理成果。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随时纠改,使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坚决维护中央、省、市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5
根据《xx党委办公厅、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精神,我会高度重视,认真自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编制情况:
我会核定人员编制3人,其中科级领导干部2人。
(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我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其中办公室用房24平方米,公共服务用房16平方米。
二、自查情况
经自查,我会不存在新建楼堂馆所、改扩建楼堂馆所情况;不存在办公用房的购建、租赁、转让等活动;也不存在领导干部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情况。
三、自查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xxx副主席为组长,我会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办公用房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积极开展登记自查活动。
我会对在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登记,填报《xx开展全区党政机关停建和清理工作详情表》。
(三)建立完善我会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科学编制规划,细化预算约束。认真组织学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 “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调配、登记相关制度,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从根本上杜绝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现象的发生。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6
区政府督查室:
根据《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的通知》(xx府办〔20××〕74号)文件精神,我镇对辖区内政府性新建楼堂馆所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无新建楼堂馆所。
2、没有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或改变技术业务用房性质情况。
3、没有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建楼堂馆所情况。
4、无购置楼堂馆所情况。
5、无赞助建设、捐赠或借企业名义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的楼堂馆所情况。
6、无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
7、办公用房未进行维修改造。
xx市xx区xxx镇人民政府
20××年11月6日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7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对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开展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武发改办〔xx年6月6日起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人员深入各单位实地调查,前期总的情况已向你委报告,现将违规建设办公楼的3个镇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事实及现状
(一)罗泉镇政府综合办公大楼项目情况
罗泉镇原政府办公楼,因投入使用时间长,经资中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C级”危房。该镇以罗泉府发[xx年7月底动工,实际总建筑面积1775平方米,超出批复面积175平方米,预计xx年6月底竣工。由于地下硬层高低不一致,县设计、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求把原来的条石基础更换为桩基,需增加投入近30万元。主体工程于xx年3月底完工,现正在完善后期工程。预计完成投资143万元左右,超批复投资63万元左右。实际资金到位75万元,其中财政基层政权建设拨款70万元,镇自筹5万元,尚有资金缺口68万元左右。
(二)陈家镇政府综合大楼项目情况
陈家镇政府原有一幢建造于六十年代末的办公楼,占地305平方米,经资中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该镇以陈府发[xx年7月动工,占地面积224.1平方米,实际完成建筑面积10xx年,因年久失修,经资中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该镇以孟府发[xx年8月动工,建筑规模970平方米,占地面积289平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54万元。资金来源:预算内投资25万元,自筹29万元。目前,主体工程已完成底楼。资金到位由财政基层政权建设拨款10万元。
二、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原因
(一)由于三个镇原办公楼均属危房改造,且大多数属于乡镇各站、所的综合业务用房,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故未能按中办发〔xx〕5号文件、川委办〔xx〕5号文件上报省、市审批。
(二)由于陈家镇政府和孟塘镇政府镇政府招投标意识不强,故未按规定到县招投标办履行核准手续。
(三)由于三个项目均属在拆除原办公楼的基础上修建,故未及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由于陈家镇政府规划意识不强,故未到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孟塘镇政府由于没有项目审批手续,根本无法到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手续。
(五)由于罗泉镇政府所在地属我县古镇范围,为更好开发旅游项目,镇政府修建办公楼属仿古建筑,图纸经过几番更改及基础变更,故出现超规模和超概算。
三、处理意见
(一)责成县规建、国土部门对正在建设的孟塘镇政府综合楼工程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接受调查处理。
(二)对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项目,督促镇政府立即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完善报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责成孟塘镇政府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8
根据学区安排部署,我校积极组织学习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我校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学区文件下发后,学校紧急召开校委会专题会议,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工作措施,并将文件全文转发全校教职工学习。我校成立了由校长南春宏任组长,副校长邱永东任副组长,姬小卿、朱江东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清理办公用房的工作。形成了领导有力、配合密切、责任清晰的组织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制,为该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为了保障清理工作有效开展,我校把摸清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深入各科室、办公室,对学校内所有的办公用房情况进行进行了细致核查,为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清理结果
截止目前,我校办公用房紧张,现仅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暂无待清理办公用房,学校教师全部实行集体办公,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全部符合标准,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精神,根据《甘州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区清房办[20xx]1号)要求,我局积极组织学习,及时行动起来,对办公用房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截至目前,局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已全部达到了文件要求。现将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此次清理工作顺利完成,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努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制度建设到位。
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
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位于甘州区南大街220号,因区政府拆迁,20xx年3月8日借用甘州区广播电视局10层、11层办公,原使用建筑面积1586。66平方米,现使用建筑面积879。04平方米,清退建筑面积707。62平方米,现使用总间数13间,清退10间,实有人数56人,单位人员编制数49人(其中领导干部职数14人,干部职工35人,临时人员7人、人均面积15。69平方米。按照要求没有超标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的情况。
三、下一步规范管理措施
1、不擅自装修和兴建办公用房,维持办公房普通、简单现状;
2、严格依据办公用房标准,本着节约从简原则,进一步规范好正常办公行为;
3、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好清理整治成果,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
第五篇:楼堂馆所自查报告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楼堂馆所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1一、精心部署安排。县上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楼堂馆所清理清查活动进行了部署安排,接市上通知后。认真学习传达中央、省、市的通知精神。并转发了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县上的安排意见,教育引导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违规、超标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市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总体要求上来,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厉行勤俭节约,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带头弘扬新风正气,维护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了由政府县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国土、城建、规划、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使这次清查工作取得实效。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并在监察局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清理具体工作事务。各清查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确保了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全面清理查纠。对全县1xx年1月1日以来建成、建和未开工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5处。培训中心1所;竣工交付使用工程2处,严格按照中纪发(xx年批复后,因资金不到位,项目未开工,清查领导小组责令其暂时停工,待资金筹集到位再动工建设。4个建设项目均手续齐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要求,没有违规超标情况。
四、严把政策关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杜绝今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中发生违规建设的问题。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预算支出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巩固清理成果。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随时纠改,使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坚决维护中央、省、市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楼堂馆所自查报告2近期,根据《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方案》,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全局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的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我局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自查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汇总情况
根据县检查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我局对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的清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一)我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我局科级领导4名,共使用办公室4间,办公室使用面积共105.1平方米。(二)我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全局定编人数30人,其中科级4人、科级以下26人;实有在编人数23人,其中科级4人、科级以下13人、工勤人员6人。所有办公用房面积共计629.87平方米,其中办公室用房270.1平方米、公共服务用房119.87平方米、附属用房239.9平方米、设备用房及其他特殊业务用房都为0平方米。定编人员的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三)我局无办公用房出借及在建楼堂馆所。
二、做好自查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我局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领导。要求全局干职工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明确各人的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根据关于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结合中、省、市、县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逐项逐条对照检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迅速在全局开展自查工作。在组织各股室学习领会上级精神的基础上,对自查、统计、上报、汇总等具体业务工作进行了系统培训,进一步明确了自查和统计上报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有效,按时上报。(三)严明纪律,加强督查。
各股室严格按照中、省、市、县要求,认真的自查自纠。进一步明确了对拖延、隐匿、谎报、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将责任严格落实到各股室和具体责任人。全力配合县检查小组对我局的监督检查,堵塞管理和工作上的漏洞,对自查和上报工作进行“回头看”。三、下一步整改计划
下一阶段,我县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停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市上的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组织专门力量,对照自查状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党政机关违规建设楼堂管所和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现象。同时,计划将各部门和单位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状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资料,主动理解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