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篮球场建筑设计规范及附图
一、篮球场是一个长方形的坚实平面,无障碍物。
二、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正式比赛(见“正式比赛程序”第五节),球场尺寸为:长28米,宽15米,篮球的丈量是从界线的内沿量起。
三、对于所有其它比赛,国际篮联的适当部门,如地区委员会对地区或洲的比赛,或国家联合会对所有国内的比赛,有权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围内的现有球场:长度减少4米,宽度减少2米,只要其变动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碍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篮球场照明要均匀,光度要充足。灯光设备的安置不得妨碍队员的视觉。
六、所有新建球场的尺寸,要与国际篮联的主要正式比赛所规定的要求一致:长28米,宽15米。
篮球场线条及其尺寸
本条款所提到的线条要:
一、用相同颜色画出;
二、宽度为0.05米(5厘米)、三、清晰可辨。
(一)界线
1、球场要用线条按第二条规定画出,并且界线距观众、广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碍物至少2米。
2、球场长边的界线叫边线,短边的界线叫端线。
(二)从边线的中点画一平行于端线的线叫中线;中线要向两侧边线外各延长0.15米(15厘米)。
(三)篮球场罚球线、限制区和罚球区
1、罚球线要与端线平行,它的外沿距离端线内沿5.80米;边条线长为3.60米。它的中点必须落在连接两条端线中点的假想线上。
2、从罚球线两端画两条线至距离端线中点各3米的地方(均从外沿量起)所构成的地面区域叫限制区。
如果在限制区内部着色,它的颜色必须与中圈内部的着色相同。
3、罚球区是限制区加上以罚球线中点为圆心,以1.80米为半径,向限制区所画出的半圆区域。在限制区内的半圆要画成虚线。
篮球场地标准尺寸及说明
要求:
一、球场:是一个长方形的坚实平面,无障碍物。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正式比赛,球场的丈量要从界线的内沿量起。对于所有其它比赛,国际篮联的适当部门,有权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围内的现有球场:长度减少4米,宽度减少2米,只要其变动互相成比例。天花板或最低障碍物产高度至少7米。球场照明要均匀,光度要充足。灯光设备的安置不得妨碍队员的视觉。所有新建球场的尺寸,要与国际篮联的主要正式比赛所规定的要求一致:长28米,宽15米。
二、线条:宽度为0.05米(5厘米)
(一)界线:球场界线距观众、广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碍物至少2米。球场长边的界线叫边线,短边的界线叫端线。
(二)中线:从边线的中点画一平行于端线的线叫中线;中线要向两侧边线外各延长0.15米(15厘米)。
(三)罚球线、限制区和罚球区:
1.罚球线要与端线平行,它的外沿距离端线内沿5.80米;这条线长为3.60米。它的中点必须落在连接两条端线中点的假想线上。
2.从罚球线两端画两条线至距离端线中点各3米的地方(均从外沿量起)所构成的地面区域叫限制区。如果在限制区内部着色,它的颜色必须与中圈内部的着色相同。
3.罚球区是限制区加上以罚球线中点为圆心,以1.80米为半径,向限制区外所画出的半圆区域。在限制区内的半圆要画成虚线。4.罚球区两旁的位置区供队员在罚球时使用。画法如下:
(1)第一条线距离端线内沿1.75米,沿罚球区两侧边线丈量。
(2)第一位置区的宽度为0.85米(85厘米),并且与中立区域的始端相接。(3)中立区域的宽度为0.40米(40厘米),并且用和其它线条相同的颜色涂实。(4)第二位置区与中立区域相邻,宽度为0.85米(85厘米)。(5)第三位置区与第二位置区相邻,宽度也是0.85米(85厘米)。
(6)所有用来画这些位置区的线条,其长度为0.10米(10厘米),并垂直于罚球区边线的外侧。
(四)中圈:中圈要画在球场的中央,半径为1.80米,从圆周的外沿丈量。如果在中圈内部着色,它的颜色必须与限制区内部的着色相同。
(五)3分投篮区: 1.分别距边线1.25米,从端线引出两条平行线; 2.半径为6.25米(量至圆弧外沿)的圆弧(半圆)与两平行线相交; 3.该圆弧的圆心要在对方球篮的中心垂直线与地面的交点上。圆心距端线内沿中点的距离为1.575米。
注:假如球场宽度少于15米,圆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径画出。篮球场地尺寸图 网球场地标准尺寸及说明 要求:球场是一个长方形,长23.77米(78英尺),宽8.23米(27英尺)。用球网将全场横隔为二等区,球网悬挂在直径不超过0.8厘米(1/3英寸)的绳或钢丝绳,球网两端悬挂或超过在直径不超过15厘米(6英寸)的圆形网柱或边长不超过15厘米(6英寸)的正方形网柱顶上。网柱高不得超过网绳顶部2.5厘米(1英寸)。网柱中心距边线外沿0.914米(3英尺)。网柱高度应使网绳或钢丝绳的顶部距地面1.07米(3英尺6英寸)。
当一兼有比打和单打的场地挂着双打球网用于单打时,球网必须用高度为1.07米的两面根支柱支撑,这两根支柱称为U+201C单打支柱U+201D,它的直径或边长不得超过7.5厘米,单打支柱中心距单打场地边线外沿0.914米。
球网应充分展开,完全填满两柱间之空隙,网孔大小以不让球穿过为准。球网中央高0.914,并用不超过5厘米宽的白色网边布包缝,每边宽不得少于5厘米,也不得多于6.3厘米。在球网、中心带、网边白布或单打支柱上均不得有广告。
球场两端的界线叫端线。球场两边的界线叫边线。在球网两侧6.40米处的场内各画一条与球网平行的横线叫做发球线。联结两发球线的中点画一条与边线平行的线,线宽5厘米叫做中线,中线与球网成U+201C十U+201D形,将发球线与边线之间的地面分成四个相等的区域叫做发球区。在端线的中心,向场内画一条10厘米长、5厘米宽的垂直于端线的短线叫做中点。全场除端线可宽至10厘米外,其他各线的宽度均不得超过5厘米,也不得少于2.5厘米。全场各区的丈量,除中线外都从各线的外沿计算。所有的线应是同一颜色。如在球场后面放置广告或其他物品时,则不得使用白色、黄色、任何浅颜色。球场后面的司线员的座椅上放的广告也不得使用白色或黄色、任何浅颜色。
要求:
一、球场:是一个长方形的坚实平面,无障碍物。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正式比赛,球场的丈量要从界线的内沿量起。对于所有其它比赛,国际篮联的适当部门,有权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围内的现有球场:长度减少4米,宽度减少2米,只要其变动互相成比例。天花板或最低障碍物产高度至少7米。球场照明要均匀,光度要充足。灯光设备的安置不得妨碍队员的视觉。所有新建球场的尺寸,要与国际篮联的主要正式比赛所规定的要求一致:长28米,宽15米。
二、线条:宽度为0.05米(5厘米)
(一)界线:球场界线距观众、广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碍物至少2米。球场长边的界线叫边线,短边的界线叫端线。
(二)中线:从边线的中点画一平行于端线的线叫中线;中线要向两侧边线外各延长0.15米(15厘米)。
(三)罚球线、限制区和罚球区:
1.罚球线要与端线平行,它的外沿距离端线内沿5.80米;这条线长为3.60米。它的中点必须落在连接两条端线中点的假想线上。
2.从罚球线两端画两条线至距离端线中点各3米的地方(均从外沿量起)所构成的地面区域叫限制区。如果在限制区内部着色,它的颜色必须与中圈内部的着色相同。3.罚球区是限制区加上以罚球线中点为圆心,以1.80米为半径,向限制区外所画出的半圆区域。在限制区内的半圆要画成虚线。4.罚球区两旁的位置区供队员在罚球时使用。
画法如下:
(1)第一条线距离端线内沿1.75米,沿罚球区两侧边线丈量。
(2)第一位置区的宽度为0.85米(85厘米),并且与中立区域的始端相接。(3)中立区域的宽度为0.40米(40厘米),并且用和其它线条相同的颜色涂实。
(4)第二位置区与中立区域相邻,宽度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区与第二位置区相邻,宽度也是0.85米(85厘米)。
(6)所有用来画这些位置区的线条,其长度为0.10米(10厘米),并垂直于罚球区边线的外侧。
(四)中圈:中圈要画在球场的中央,半径为1.80米,从圆周的外沿丈量。如果在中圈内部着色,它的颜色必须与限制区内部的着色相同。
(五)3分投篮区: 1.分别距边线1.25米,从端线引出两条平行线; 2.半径为6.25米(量至圆弧外沿)的圆弧(半圆)与两平行线相交; 3.该圆弧的圆心要在对方球篮的中心垂直线与地面的交点上。圆心距端线内沿中点的距离为1.575米。
注:假如球场宽度少于15米,圆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径画出。
篮球场是一个长方形的坚实平面,无障碍物。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正式比赛,篮球场的丈量要从界线的内沿量起。对于所有其它比赛,国际篮联的适当部门,有权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围内的现有球场:长度减少4米,宽度减少2米,只要其变动互相成比例。天花板或最低障碍物产高度至少7米。篮球场照明要均匀,光度要充足。灯光设备的安置不得妨碍队员的视觉。所有新建篮球场的尺寸,要与国际篮联的主要正式比赛所规定的要求一致:长28米,宽15米
球场区域要达到2815m包括副场3218再加上周围区域,建造篮球场地丙烯酸篮球场-硬地丙烯酸篮球场-弹性丙烯酸篮球场-北京篮球场地-塑胶篮球场-硅pu篮球场-人造草篮球场)时。总面积要达到32.122.1m或18m为最小宽度)这样的场地可以适应各种地方级的竞赛。如果利用现有场地进行各级别的国内竞赛,场地的长度和宽度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规范小一些,但是不能太多;场地长度最多可缩小4m宽度最多可缩小2m而且场地长度和宽度必需成比例(2:1缩小(例如总面积可缩小为2614m依照欧洲篮球联盟修改后的规则,对于2614m场地,如果篮扳和支架是固定设置的球场长度不变的情况下,球场宽度可放大到15m 这一区域必需不能有任何障碍物。这一区域从球场界限外缘算起。只有当场地作为非正规竞赛或休闲娱乐用时,竞赛区域外必需留出至少2m区域。才可不遵守此规定。迷你篮球场尺寸为2815m发球线跟篮板之间的距离只有4m画线同正规球场一样,但篮板较小。
第二篇:建筑设计规范003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 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 小于3.5m;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3条 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6.2.1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3.3.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第3.3.8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0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第3.4.2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6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第3.8.2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第3.9.3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第3.9.5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 置 第3.9.6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 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第3.10.3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 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 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3.2.1条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第3.2.3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3.1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3.3.3条 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2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
1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高-高=13 高-裙,1,2级=9 裙-裙,1,2级=6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
一、二级=6 一二级/三级=7 一二级/四级=9 三级/三级=8 三级/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第9.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4.0.3 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一般民用建筑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50mm 6.0.24 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散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水的宽度,宜为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 6.0.24.2 散水的坡度可为3%~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3.2.3.1 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的流线避免交叉。3.2.3.2 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5.5.2.1 行包库的位置宜靠近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处。5.8.2 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3.2条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 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
第3.3.1条 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第3.4.4条 住院用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第3.4.13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5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3.5.1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3.5.2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传染病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
第六节 手术部
第3.6.2条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污染区:(入口处以外)家属等候处,(供应与准备)石膏室、会议会诊室
半清洁区:(供应与准备)换鞋处、衣帽领发处更衣室、浴厕,敷料制作室洗涤室、杂物贮藏室
清洁区:(供应与准备)护士室、医生休息室,值班室,麻醉室、麻醉器械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术后监护)苏醒室,术后监护室,(一般手术)一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洗手室 无菌区:(无菌手术)无菌手术洗手室(洁净手术)洁净手术室洗手室 污染区: 污物室
第十节 病理科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第3.14.1条 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
第3.15.1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应室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休息和浴厕。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第3.3.1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第3.3.3条 会议室。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二、旅馆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二、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二、走道、门厅、餐厅、宴会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供清扫设备使用的插座。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
第2.0.5条 宿舍区内应避免过境汽车穿行。第3.3.6条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第4.0.3条 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盥洗室应设单相三孔插座。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3.1.2 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的地段。
3.1.3 馆址与易燃易爆、噪声和散发有害气体、强电磁波干扰等污染源的距离 3.1.4 图书馆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人口。
3.2.2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馆的主出人口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设置坡道、扶手等设施。
3.2.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4.1.2 图书馆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8 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4.1.9 进行无障碍设计
4.2.7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 4.3 阅览室防止阳光直晒。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4 据工作需要在人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问,4.3.5 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 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8 书库应毗邻布置。阅览和库房之间应设缓冲区,并设分区门 4.3.11 集体和个人使用的音像资料视听室宜自成区域,便于单独使用和管理,与其他阅览室之间互不干扰。
4.3.15 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人口,并应设儿童活动场地。
4.3.16 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4.3.17 各阅览区老年人及残疾读者的专用阅览座席应邻近管理(出纳)台布置
4.4.2 目录检索空间应靠近读者出人口,并与出纳空间相毗邻。当与出纳共处同一空间时,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如利用过厅、交通厅或走廊设置目录柜时,查目区应避开人流主要路线。
4.4.7 中心(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4.5.3 寄存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在读者出入口附近;
3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
2门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空间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陈列室应采光均匀,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2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
3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人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 7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设施。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人口有
便捷联系;
2平面布置应符合采购、交换、拆包、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和加工等工艺流程的要求; 3拆包间应邻近工作人员入口或专设的书刊人口。进书量大者,人口处应设卸货平台;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4.6.8 美工用房最好北向布置,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6.2.3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4.1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
6.4.4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予以保护 5.0.2.3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7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微小型车15%;中型车12%;大型车10%;铰接车8%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汽车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住宅设计规范>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10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 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请注意低规与高规有所不同的地方。
还有: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5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3.2.7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4.1.6 汽车库内坡道可采用直线型、曲线型。可以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其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6的规定。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坡道最小宽度
表4.1.6
坡道型式 计算宽度(m)最小宽度(m)微型、小型车 中型、大型、绞接车 直线单行 单车宽+0.8 3.0 3.5 直线双行 直线双行 5.5 7.0 曲线单行 单车宽+1.0 3.8 5.0 曲线双行 双车宽+2.2 7.0 10.0 注:此宽度不包括道牙及其他分隔带宽度。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4.1.9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车型 最小转弯半径(m)微型车 4.50 小型车 6.00 轻型车 6.50~8.00 中型车 8.00~10.00 8.00~10.00 10.50~12.00 铰接车 10.50~12.50
第三篇: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影院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满足适用、安全、卫生及电影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放映35mm的变形宽银幕、遮幅宽银幕及普通银幕三种画幅制式电影和数字影片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影院建筑设计。
1.0.3 当电影院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
1.0.4 电影院建筑应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0.5 电影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电影产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并应与电影院工艺设计紧密配合。
1.0.6 电影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电影院选址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文化娱乐设施的布局要求。3.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选择交通方便的中心区和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噪声源; 2 至少应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与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电影院安全出口宽度总和,且与小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8m,与中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2m,与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0m,与特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5m; 基地沿城市道路方向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 基地和电影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对城镇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电影院主要出入口前应设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或广场,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m2/座,且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的深度不应小于10m;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宜分散设置。
3.1.3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350352中的有关规定。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影院的规模按总座位数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规模。不同规模的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应大于18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11个; 2 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1201~1800个,观众厅宜为8~10个; 3 中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701~1200个,观众厅宜为5~7个; 4 小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小于等于7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4个。
4.1.2 电影院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其中特级、甲级和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各等级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4.1.3 电影院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需求、使用性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其规模和等级。
4.1.4 电影院宜由观众厅、公共区域、放映机房和其他用房等组成。根据电影院规模、等级以及经营和使用要求,各类用房可增减或合并。主要用房的分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功能分区,合理安排观众厅区、放映机房区的位置;对于多厅电影院应做到观众厅区相对集中; 应解决好各部分之问的联系和分隔要求。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适应性和灵活性,应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4.1.5人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观众厅人流组织应合理,保证观众的有序入场及疏散,观众入场和疏散人流不得有交叉; 2 应合理安排放映、经营之间的运行路线,观众、管理人员和营业运送路线应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6 各个观众厅、放映机房的层高设计应根据观众厅规模、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
4.1.7 电影院建筑外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出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设有突出的广告牌等设施时,应安全可靠,且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和人员疏散。4.1.8 电影院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4.1.9 电影院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4.1.10 锅炉房或冷却塔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4.1.11 各类用房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有噪声的用房不宜与观众厅贴邻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
4.1.12 当观众厅屋面工程采用轻型屋面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4.1.13 电影院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4.1.14 电影院建筑中的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10001中的有关规定。5 声学设计 5.1 基本要求
5.1.1 电影院建筑设计应包括声学设计,声学设计应贯穿电影院设计的全过程。
5.1.2 观众厅的声学设计应保证观众厅内达到合适的混响时间、均匀的声场、足够的响度,满足扬声器对观众席的直达辐射声能,保持视听方向一致,同时避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等声学缺陷并控制噪声的侵入。
5.1.3 观众厅内具有良好立体声效果的座席范围宜覆盖全部座席的2/3以上。5.1.4 观众厅的后墙应采用防止回声的全频带强吸声结构。5.1.5 银幕后墙面应做吸声处理。6 防火设计 6.1 防 火
6.1.1 电影院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6.1.2 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6.1.3 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1.4 观众厅、声闸和疏散通道内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各种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的有关规定。
6.1.5 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级材料。
6.1.6 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6.1.7 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顶棚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l级。6.1.8 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
6.1.9 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m2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6.1.10 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11 电影院内吸烟室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材料,地面和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并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机械排风设施。
6.1.12 电影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及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在防火墙两侧应设防火阀:风管、消声设备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6.1.13 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6.1.14 电影院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5 电影院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的有关规定设计系统及水量。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电影院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7.1.2 放映机房、小卖部以及多种经营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给水排水设施。7.1.3 观众厅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1.4 电影院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现行建筑设计规范》
内容简介:《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以下简称《规范大全》),自1994年3月出版以来,深受广大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工程施工人员的欢迎。但是,随着科研、设计、施工、治理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不断地修订、制订新的标准规范已成必然。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社将根据规范的修订、制订情况,适时地对原《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做调整、补充,以飨读者。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设计、建筑物理、建筑电气、建筑暖通与空调等方面标准规范,计5部分,116个;《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结构、工程抗震、勘察及建筑地基与基础等方面标准规范,计6部分,84个;《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施工技术、质量验收、建筑安全等方面标准规范,计6部分,105个。以上《规范大全》的出版,极大地满足了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需要,受到热烈欢迎。但是限于篇幅等原因,这些规范的条文说明当时没有编人。
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规范条文,我社决定陆续出版配合以上《规范大全》的条文说明大全。继先期推出《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大全》后,本次推出《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条文说明大全》和《现行建筑结构规范条文说明大全》(以下简称《条文说明大全》)。为方便读者对照查阅,《条文说明大全》保留了《规范大全》的序号,对少数未能编入条文说明的规范,目录中标为“无”。
需要非凡说明的是,由于标准规范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而且出版社受出版发行规律的限制,不可能在每次重印时对《大全》进行修订,所以在全面修订前,《大全》中有可能出现某些标准规范没有被替换和修订的情况。
目录: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 工程抗震术语标准JGJ/T97-95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实验方法标准GBJ129-9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l37-2001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200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61-2003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5-97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99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l4-2003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50152-92 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T22-9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JGJ1-91 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0-84 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JGJ/T21-9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200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JGJ/T135-2001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98 岩土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高层建筑岩土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324-2001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5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90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50077-2003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J127-8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GB50342-200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年版)GB50038-9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年版)JGJ125—99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贯人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01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97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第五篇:《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1 总则2 术语
2.0.1 疗养院 sanatorium疗养院是利用自然、人工疗养因子,结合自然和人文景观,以传统和现代医疗康复手段对疗养员进行疾病防治、康复保健和健康管理的医疗机构。2.0.2 综合性疗养院
general sanatorium泛指针对患有一般慢性病、亚健康或健康的疗养员开展预防、保健、康复疗养和健康管理活动的疗养院。2.0.3 专科疗养院specialized sanatorium主要针对因从事接触粉尘类、化学、物理、生物及放射因素及特殊作业等各类危害人身体健康的作业而患有特殊疾病的疗养员,开展相关诊疗和康复活动的疗养院。2.0.4 自然疗养因子naturalconvalescent factor系指自然界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的理化因子,如新鲜空气、日光、海水、森林、矿泉水、矿泥及景观等。2.0.5 人工疗养因子artificial convalescent factors系指光、声、电、热、磁等各种有益于人类机体健康的物理因子。2.0.6 自然景观 natural landscape指自然界原有物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景观。2.0.7 人文景观cultural landscape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在自然景观基础上附加人类活动的形态痕迹、集合自然物质和人类文化共同形成的景观,及依靠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综合运用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知识,形成具有文化审美内涵和全新形态面貌的景观。2.0.8 疗养员
convalescent系指疗养院收治的对象,即患有某些慢性病、职业病患者及特殊职业人员,或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员及期望得到保健养生的健康人员。2.0.9 疗养室 recovery rooms(convalescent bed-rooms)供疗养员入住、休息、储物、盥洗、浴厕的房间,一般分为单间疗养室、套间疗养室和单元式疗养室,配有独立卫生间,视条件和需要配置厨房。2.0.10 疗养员活动室convalescent living rooms供疗养员阅读、交往、沟通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的场所。2.0.11 疗养单元
convalescentunits由交通空间将一定数量的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和一套配备完整的医护用房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空间集合。2.0.12 疗养用房
convalescentrooms特指疗养单元内的各类功能用房。2.0.13 理疗physical therapy系指利用自然或人工的物理因子作用于人体,使之产生有利反应,达到防治疾病目的的诊疗技术,其中以中医药学及民族医药学的内病外治手段开展的理疗活动,如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称为传统医学理疗。2.0.14 理疗用房
physicaltherapy rooms放置各种理疗设备、工具并利用其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的用房。2.0.15 医技用房
diagnostic & treatment rooms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和设备,协同临床提供疾病诊断依据,判断生理、病理状态,制定治疗、预防措施及疗养方案的辅助科室用房。2.0.16 健康管理用房 health &management rooms对健康、亚健康人群、患有慢性病的疗养员的健康状态及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预防,以及为维护健康进行健康干预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用房。3 基本规定
3.0.1 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3.0.2 疗养院应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风景优美的地区。3.0.3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生态保护。3.0.4 新建疗养院设计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且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的用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3.0.5 疗养院设计应以人为本,以疗养员为中心,满足其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复疗养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3.0.6 疗养院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3.0.7 疗养院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安全的规定,按国家标准做好相应的安全设计,包括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疗养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3.0.8 疗养院绿色、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搜建筑微信 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3.0.9 疗养院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形成完整系统,对绿化、景观、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和标识导向系统做综合性设计。3.0.10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投资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划分,标准如表3.0.10所示。表3.0.10疗养院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注: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500床以上的特大型疗养院,若与酒店合建时,酒店床位不计入内。3.0.11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条件,合理确定疗养院的建筑标准。3.0.12 疗养院建设若有条件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养床位,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场地和总平面4.1场地
4.1.1
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森林公园等疗养区的法律法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4.1.2
选址应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保护,场地内无空气和水质污染隐患,并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无不良影响。4.1.3
场地位置应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给条件、市政设施,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4.1.4
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提供最优可能性,合理安排建筑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以及庭园绿化、室外活动用地等。4.1.5
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疗养院区。
4.2 总平面 4.2.1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场地原有地形地貌、园林绿化、地物水面等的利用。
4.2.2
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疗养院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注:1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疗养院的发展用地。2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疗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用地面积,同时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3 建筑平均层数四层以上的疗养院,用地指标可采用下限;建筑平均层数二层以下的疗养院。用地指标宜采用上限。
4.2.3
疗养院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有条件时预留发展用地。1 建筑用地主要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2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1)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2)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或慢行道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3)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计入绿化用地。3 道路用地包括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1)道路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慢行道、人行道;2)广场包括无顶盖且无植被的广场;3)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4 室外活动用地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外活动场地。4.2.4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宜低于45%。
4.2.5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自然疗养因子,合理进行功能分区,人车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分流,避免院内感染风险;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方便管理,减少能耗;3 应处理好各功能建筑的关系,疗养、理疗用房、餐饮及公共活动用房宜集中设置,若分开设置时,宜用通廊联接,避免产生噪声或废气的设备用房对疗养室等主要用房的干扰;4 疗养、理疗和医技门诊用房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明显易达,应设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平台上方设置雨棚。5 疗养室应能获得良好的朝向,其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应为前栋建筑物高度的2 ~2.5倍,且符合当地日照标准,并保证最小间距不小于12m;6 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其设备用房、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医疗废弃物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7 应合理安排各种管线,做好管线综合,且便于维护和检修。
4.2.6
疗养院内的场地设计应包括室外导向标识系统、道路系统、环境和景观系统、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设计。4.2.7
室内、外导向标识系统均应遵循准确、简洁、连续、安全,易识的原则设置,且符合下列要求:1 导向标识系统应提供明晰的交通引导,实现人流、物流快速合理分流;2 导向标识牌的位置应布点科学、指向明确、视觉直观;3 导向标识牌的文字、图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管理规范要求;4 导向标识牌的材料选用应安全,严禁使用易碎、易爆材质。4.2.8
疗养院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通行运输、消防疏散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1 实行人车分流,执行院内机动车限速行驶;2 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3 车行道一侧宜设不小于1.50m宽的人行道,并满足无障碍设计;4 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导向标识、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其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50m,路面应平整、防滑。
4.2.9
疗养院应遵循整体性、功能性、生态性、人文性原则,做好室外环境和景观系统设计,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顺应当地的气候条件,结合自然环境进行设计;2 应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融入地域的历史、文化元素;3 应利用自然植被进行绿化设计,做到室、内外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垂直与水平相结合。4.2.10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障碍化,室外公共设施尽可能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4.2.11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日光浴、空气浴、海水浴、淡水浴、运动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1 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如设有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2 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3 选择适合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其面积不宜小于50㎡;4 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境小品;5 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男、女或无性别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4.2.12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车辆停放空间。建筑设计5.1一般规定5.1.1
疗养院建筑应由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构成,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疗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注:1 疗养院如增设预防保健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2 疗养院如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增设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 m2,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 m2。3 疗养院如增设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面积,同时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4 疗养院若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面积,同时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5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增设建筑面积。6 表中指标不包括停车库。5.1.2
5.1.1条中所述的疗养院建筑功能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参考表5.1.2的规定。表5.1.2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参考指标
注:1 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疗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根据当地医疗设施规划,如疗养院需建设与之配套的理疗、医技门诊用房时,应参照表中第一列指标执行;搜建筑微信 若疗养院能利用所在地的公共医疗、服务和其他辅助设施,可对应表中第二列指标执行。项目所在地公共医疗、服务和其他辅助设施包括医技门诊用房、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及各类球场、体疗用房及配套零售店、采暖地区需要配备的锅炉房等后勤保障用房。5.1.3
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内容确定,详见表5.1.3。表5.1.3疗养院设置各类用房详表5.1.4
疗养院应保证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4的规定。表5.1.4 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指房间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注:各室的采光系数,若仅达到表中规定时,窗户开启扇面积不应小于窗口面积的2/3。5.1.5
疗养院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用地条件、使用要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并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有利条件。5.1.6
设置疗养用房、医技用房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其它用房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相应的规定执行。5.1.7
设置疗养用房、理疗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用房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的规定执行。5.1.8
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环境特征确定,一般不宜超过四层,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5.1.9
疗养院内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场所及设施应按无障碍需求设置,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5.1.10 疗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5.1.11 疗养院建筑主要房间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5.1.12 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的建筑装修和室内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疗养员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特点,且符合下列要求:1 疗养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2 顶棚装修设计及材料应便于清扫,防积尘;3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和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防碰撞材料和设施;4 除特殊要求外,有疗养员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铺装;5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水疗和泥疗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6 水疗、泥疗、浴室、卫生间、厨房等多水房间的隔墙及顶棚、楼地面应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
5.2 疗养用房
5.2.1
疗养用房由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医护用房、污洗室、库房、开水间、公共卫生间和服务员工作间等组成,通常按病种或疗养员床位数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疗养单元。5.2.2
每个疗养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收治疗养的对象、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宜为40~50床。5.2.3
疗养单元应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且符合下列要求:1 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应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视景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2 疗养单元内应以单间疗养室为主,可根据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套间疗养室,并视其规模和条件选择设置少量的单元式疗养室。3 疗养单元内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医护用房应设监护室和急救室,急救室应设厕位;4 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6m,医护用房净高不宜低于2.4m,走道及其他辅助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5 疗养单元内宜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6 开水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
5.2.4
设置疗养用房的建筑应设门厅,且符合下列要求:1 门厅可划分为总台服务区、休息区、上网区、商务中心、零售店等功能空间,其中总台服务区位置应明显,标识应醒目;2 总台服务应24小时值班,负责疗养员入住、接待、行李暂存等服务;3 楼、电梯厅宜临近入口门厅设置,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5 门厅应结合室内导向标识系统组织好人流交通。
5.2.5
疗养室基本参数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疗养室应为每位疗养员设独立使用的储物空间;2 疗养室宜设阳台,净深不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分隔; 3 疗养室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5m;4 疗养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5 疗养室内的厨房,若使用燃气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若使用电炊式且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6 疗养室室内宜设晾衣设施,其位置应设在使用方便,不妨碍观瞻处。7 疗养室床位两侧应留出护理操作所需的空间,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且临墙床的长边距墙面的间距不应小于0.60m,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5.2.6
疗养室内卫生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至少配置洗面盆、洗浴器、便器三种卫生洁具,有条件时宜设洗衣机位;2 门的有效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净高不低于2.10m;3 卫生间宜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4 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5 老人疗养室内的卫生间设施应做到适老化。
5.2.7
疗养员活动室可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宜设置在每个疗养单元的入口处,或中心附近,与护士站相邻,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室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2 活动室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5m。3 活动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有限,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5.2.8
医护用房由医师办公室、护士站、处置室、治疗室、护士值班室、医护人员专用更衣室及淋浴和卫生间组成,且集中设置。如疗养院未设有门诊用房,根据需要还应设置观察室、急救室、监护室和主任医师办公室。
5.2.9
护士站可采用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应设在疗养单元的近中心处,若疗养单元较短时,也可设在其入口附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护士站满足接待疗养员、探视人员,编写存放疗养员资料,接受疗养员和医生的呼叫信号,进行健康咨询及健康引导服务等功能;2 护士值班室内应有更衣空间和衣物存放处;3 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与之匹配的监护室与急救室应靠近护士站。
5.3 理疗用房5.3.1
疗养院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疗养因子,并视其性质、规模选择设置人工疗养因子和与其匹配的理疗用房及体疗用房。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相对独立。5.3.2
有矿泥资源的疗养院,宜设置室内泥疗用房,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泥疗区,并符合下列规定:1 泥疗用房由贮泥、备泥间、男女治疗间、更衣、淋浴间、休息间、洗涤干燥间、卫生间等部分组成,其面积根据疗养院的规模和条件设定;2 泥疗用房宜设于建筑物的底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3 泥疗治疗池池壁应为耐水、耐磨、易清洁的无毒材料;4 贮泥间室内温度不宜超过10℃。5.3.3
有海水、温泉资源的疗养院,应设置室内水疗用房,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水疗区,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水疗用房和室外水疗区宜相邻设置,独立成区,若受场地限制分开设置时,应有通廊连接;2 水疗用房应远离有噪声控制要求的功能房间;3 水疗用房一般由医护办公室、水疗室、男女更衣室、卫生设施、淋浴室及贮存室等组成,干湿分区应明确;4 水疗室根据需求设置不同的水疗设施,如涡流浴,蝶形浴、水中行走池、四槽浴及规格不等的水疗池,或全身浴、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其面积根据水疗设施的数量、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轮椅活动空间等因素确定;5 水疗室墙面、顶棚应采用防水面层材料,地面应铺设防滑耐磨材料;6 水疗室内应设一个洗手盆和一个拖布池,地面宜采用带孔盖板的排水沟;7水疗室、更衣室、淋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设施,或设采光通风高窗;8 四槽浴台座应设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内。
5.3.4
人工疗养因子的理疗用房一般由电疗、光疗、蜡疗、声疗、磁疗治疗室及配套的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等辅助用房组成,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各治疗室宜采用单间形式,面积视理疗床位数、设施和设备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2 一般治疗室设置的床位数不宜多于4张,相邻两张理疗床的长边间距不宜小于0.80m;3 各治疗室内应设洗手池;4 各治疗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限制,净宽不应小于1.0m,以方便轮椅通行。门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5.3.5
电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疗用房应独立设置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等疗室;2 高频、超高频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包括其门窗均应有屏蔽措施,且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3 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治疗仪及治疗椅(床)边缘外半径1m的空间内不得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不得停留任何人;4 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相邻两治疗床长边之间隔间净宽不宜小于1.80m,以方便安置设备和轮椅通行;5 电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6 电疗用房室内各种管线应暗装。5.3.6
光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光疗用房应单独设置激光室、紫外线光疗室,并有通风换气设施;2 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不应采用反光玻璃;3 光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采用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5.3.7
蜡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蜡疗用房由治疗室、贮蜡、熔蜡、制蜡室等组成;2 治疗室应独自设置,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3 蜡疗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5.3.8
传统医学理疗用房由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疗室组成,且符合下列规定:1 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若疗养院设有门诊,可与其结合独立成区;2 治疗室宜采用普通单间形式,放置3-4张床位,若采用大开间,床位以不大于10张为宜;3 治疗室内两平行治疗床之间宜设隔帘;4 艾灸室、中药疗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3.9
疗养院根据需求设置室内体疗用房和室外体疗区(即室外体疗健身活动场地),室内体疗用房按疗养院规模、性质选择设置球类场馆、健身房、气功室、游泳馆(池)等及配套辅助用房,且符合下列规定:1 球类场馆包含篮球、排球、台球、网球、保龄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场馆,其面积根据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位置宜设在建筑物底层;2 视需要体疗用房内可附设功能检查室、诊察室、贮存室等,若设有等速运动测定功能检查室,其门净宽不应小于1.50m;3 体疗用房应避免对临近用房的干扰,如设置在楼层,其隔墙及楼板应采取隔声措施;4 体疗用房的面积、净高应根据体疗设施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5 体疗用房地面面层宜采用防滑、有弹性、耐磨损材料;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室内墙面应留有安装镜子的位置;6 游泳馆(池)面积视场地条件确定,宜与水疗区结合设置;7 球类体疗用房设计参照国家现行《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的有关规定。5.4医技门诊用房
5.4.1
疗养院应设置医技用房,医技用房应根据疗养院的规模、性质,设置与其匹配的基础检查室及医疗设备用房,一般包括放射、检验、功能检查、超声诊断、药剂等科室,以及病案室、医学图书室,如需要还可设置影像检查、核医学诊断等科室。5.4.2
疗养院应设置供应室,根据规模或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医技门诊科室内,应避免洁污交叉。5.4.3
疗养院应设置急诊抢救室以及观察室、处置室、中西药房,其位置或与门诊结合设置,或设在疗养用房内。5.4.4
疗养院宜设置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室,如需要,可设置睡眠治疗室。5.4.5
疗养院可根据需求设置门诊大厅及门诊用房,选择设置的诊疗科室包括内科、外科、骨科、中医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妇科等诊室,和配套的辅助用房,以及手术、高压氧舱等科室,且符合下列规定:1 门诊大厅应设置人工、电子挂号区、收费区、等候区等空间,并满足电子取号、挂号及查询化验结果的电子查询机等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2 诊室以两人间为主,开间不应小于3.0m,进深不应小于4.2m;3 走廊宽度不应小于1.8m,兼有交通功能的候诊区净宽宜为3.5n;4 药房宜与挂号室、收费室临近,设在门诊大厅内;5 急诊室应设置在首层,入口设置明显,并预留抢救空间。5.4.6
医技、门诊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5.5 公共活动用房
5.5.1
疗养院公共活动用房一般由阅览室、棋牌室、多功能厅等组成,根据疗养院的规模、需求选择设置书画室、会议室、咖啡厅、网吧、水吧等房间,或根据需求合设上述部分功能房间,其面积可根据疗养院建设需求及使用人数确定。5.5.2
会议室、多功能厅设置,应避免对有噪音控制的疗养、理疗用房产生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1 多功能厅宜设置前厅,宜附设公共卫生间和储物间,2 兼舞厅、会议功能的多功能厅应设置相应的灯光及音响设施,隔墙应满足隔声要求,墙面和顶棚宜采用吸声材料,地面应平整且具有弹性。5.5.3
阅览室、棋牌室、网吧等主要活动用房宜设置在疗养用房的建筑内,方便疗养员使用。
5.6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
5.6.1
疗养院应设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应视疗养院规模确定其建筑面积。管理用房包括门卫、行政办公、维修人员工作室等,后勤保障用房由营养食堂、洗衣房、集体宿舍、车库、设备用房等组成。5.6.2
管理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卫室应设置在疗养院或疗养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2 维修人员工作室宜和医用器械库房临近设置;3 设计符合现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相关规定。5.6.3
集体宿舍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相关规定执行。5.6.4
设备用房包括供热、供电、供气、供水等,根据实际所需设置相应用房。5.6.5
营养食堂根据疗养院规模、条件、供餐方式进行设置,设计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1 营养食堂应远离污染源,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和气味窜通;2 特殊饮食需求的少数民族疗养员应另设厨房和餐厅;3 餐厅进口处应设置洗手盆。5.6.6
疗养院宜设置洗衣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贮存分发等作业室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室组成;2 洗衣房内各空间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保证运输便利;3 洗衣房工作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设备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80m,净高不应小于2.40m;4 洗衣房附近宜设置室外晾晒场地。5.7 安全通行与疏散5.7.1
疗养院内建筑均应保证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主要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5.7.2
疗养院主要建筑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疗养用房的疏散楼梯应至少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2 楼梯的踏步宽度及高度应均匀布置,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高度不应大于160mm;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4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5 距踏步起点到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6 楼梯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7 供疗养员使用的楼梯,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65m。
5.7.3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相关规定。5.7.4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外门及内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宜采用弹簧门、全玻璃门;当采用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4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把手,把手距地宜为900mm,门上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5 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650m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6 门槛高度、门内外地面高差均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5.7.5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1.1 疗养院应有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有热水供应系统。6.1.2 疗养院生活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6.1.3 疗养院建筑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根据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综合因素,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6.1.4 蜡疗室采用热水间接熔蜡时,热水水温应低于100℃,应有恒温、过热保护装置。6.1.5 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淀池后再排入下水道。6.1.6 水疗室水温应为35~42℃。6.1.7 疗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中关于医院污水的排放规定。6.1.8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疗养院, 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6.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为60~89天。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天数大于或等于为75天。6.2.2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供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6.2.3 室内供暖形式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采用辐射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宜比表6.2.2的规定值降低2℃。6.2.4 疗养院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管理用房宜采取自然通风。6.2.5 疗养院的下列用房应设有机械排风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参照表6.2.5。其中放射科、X光室、污洗室宜单独排风。表6.2.5 机械排风装置的通风换气次数6.2.6 设空调系统的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用房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所在地的气候类型选择集中或分散式空调系统。6.2.7 疗养院设空调的各类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见表6.2.7:表6.2.7 疗养院各类用房的室内空调设计参数
6.2.8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人员活动要求,空调(新风)机组宜设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器或空气净化装置。6.2.9 医技科室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6.2.10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方式,并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6.2.1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和选择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噪声和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6.3建筑电气6.3.1 疗养院内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总配电装置的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且便于进出线。6.3.2 各单体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6.3.3 疗养院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并设电能计量装置。6.3.4 疗养院建筑宜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
6.3.5 配电系统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1 疗养用房和理疗用房、医技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2 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3 房间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4 通风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5 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6 插座回路、电开水器回路、室外照明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6.3.6 疗养院建筑照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主要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2 疗养院建筑走廊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3 疗养室内顶灯和床头灯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照明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1.10m;4 疗养室内卫生间附近的墙面距地0.40m处宜设置嵌装型脚灯;5 应在走廊、疏散出口、楼梯间等位置设置应急照明,并遵守相关规范中的规定;6 疗养院室外照明除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与室外景观相结合。表6.3.6 疗养院建筑主要功能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6.3.7 疗养院内医疗场所的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T系统,严禁采用TN-C系统。6.3.8 疗养院内的医疗设备房间、理疗设备间、淋浴室、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6.3.9 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大型医疗影像等诊疗设备用房应采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
6.4建筑智能化6.4.1 各类疗养院均应根据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设置智能化系统。并宜设置智能化系统集成平台。6.4.2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包括公共安全、医院信息(HIS)、综合布线、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护理呼叫对讲等系统。6.4.3 疗养院公共安全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6.4.4 疗养院的医院信息系统(HIS)宜独立设置网络交换系统,并与办公网络交换系统物理隔离。6.4.5 疗养院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医疗专用内网和办公外网分别设置;疗养室及公共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网。6.4.6 疗养院的有线电视系统,宜预留卫星电视接收和自办节目的接口,疗养室、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处应设置有线电视出线端。6.4.7 疗养院的护理呼叫对讲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院区入口、院区道路、停车场、各建筑出入口、走道、电梯厅及电梯轿厢等公共场所;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2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入侵报警系统:药房、财务室、收费室等处;3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诊疗设备用房、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4 疗养院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6.4.8 疗养院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条件宜设置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附录A 疗养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附录B 理疗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