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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10086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03:32: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保质保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推动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2_〕1号)精神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2_]6号)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按照“政府推动、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合理布局;

(二)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三)对照条件,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四)严格评估,省级认定。

第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由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政、农林、教育、扶贫部门参与。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技工(技术)学校、职业学校(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和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单位,以及其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均可向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作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六条 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三)有三年以上的相应办学经历;

(四)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有2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教师和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一般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

(六)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七条 原则上每2-3个相邻乡镇至少要确定一家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第九条自愿参加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会同级财政、农林、教育、扶贫部门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对培训单位、培训专业和等级的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上报所属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劳动保障、财政、农林、教育扶贫办等部门专家组成),实地考察评估、认真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学员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农村劳务输出输入协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定点培训机构,并确定培训专业和等级。

第十一条 省、市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报书(一式三份);

(二)独立法人证书;

(三)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

(四)三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五)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证明材料;

(六)相关设施、设备及师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上次认定工作后第二年10月15日—31日,评审认定工作时间为11月1日—12月15日,向社会公布时间为12月16日—31日。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上报时间为11月1日—15日,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上报时间为11月16日—30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认定、公布时间为12月1日—31日。

四、培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可以参加由县以上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举办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公开招标活动,竞争投标获得培训任务,同时签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可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转移就业率,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按规定减免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在培训专业招(竞)投标时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协议书》中确定。补贴程序按照财政部门报账制管理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未办理备案的定点培训机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培训期满,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考核鉴定。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或省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职业、专业(工种)考核大纲,组织进行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就业培训结业证书》。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转移台账,包括受训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培训类别及专业、培训时间、就业单位与岗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所在地县以上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或经招投标确定的标准收费,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认定的专业和等级组织学员报名和培训工作,对未经认定的专业和等级,除组织定向培训外,不予拨付培训经费补贴。各定点培训机构增加或变更培训专业、等级,应按照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申请,经现场考察评估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统一制作和悬挂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专业、地点和联系电话等,使农村劳动力了解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设置情况,指导其自愿参加培训。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组织项目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下次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重要依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公示。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评估不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二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包头市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附件1:

包头市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_‟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定我市承担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新生劳动力等群体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招标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 定点机构招标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条 定点机构应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和指导下,积极承担和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 招标认定条件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均可作为投标对象。

第七条

参加投标活动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各类培训任务。

3.具备承担各类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6.熟悉各类就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7.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按相关规定 执行。

8.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9.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职业院校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学制教育规模达到500人以上,年短期培训在2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4.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6.学校建立由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7.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8.学校各项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条件及认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_‟331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申报材料

第八条

投标材料包括: 1.证明资质相关证件;

2.包头市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附件2); 3.单位基本情况(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教材等。

第四章 招标认定程序

第九条 发布招标认定公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年的培训任务计划,在相关媒体或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

单位申报。参加投标认定的培训机构,持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初审。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成立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认定工作。由有关劳动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包头市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评审细则(附件3)给投标单位综合评审、量化打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认定工作。第十三条 确定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要求,根据培训任务,依投标单位在招标中的排序,确定拟定点机构,并在相关媒体或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培训项目的实施及质量验收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对定点机构开展的就业培训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定点机构要建立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学员信息台帐、就业跟踪等制度,并建立相关信息资料库,要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第十六条 培训验收及培训补贴申领、审批程序按《包头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包财社„202_‟4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每年要进行一次招标认定。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对定点机构进行评估。培训的活动中有不符规定要求的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机构资质。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书

关于请求继续认定我校为 全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报告

淮联高培字(202_)03号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根据淮人社秘字(202_)10号文件精神,我校愿意继续从事就业技能培训。我校系省教育厅1999(24)文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已经认定为202_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今年本校充实了师资与管理人员力量,就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已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力保做出突出成绩,特此恳请继续认定我校为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谢谢!

淮南市联考高等教育培训学校

202_年3月19日

第四篇: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

曹县启明职业培训学校 关于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情况汇报

根据省、市关于申报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等文件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将城乡劳动者的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落到实处,积极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曹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我校现特提出曹县定点培训机构项目的申报,并保证一定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现将我校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学资质

曹县启明职业培训学校是经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建立的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位于曹县圣奥化工厂南面(民兵训练基地院内),交通便利,环境僻静,是办学理想之地,办学规模1000人。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充足稳定,各类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条件处于同类学校前列。学校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健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等规定,成立了学校完善的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了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等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有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办学经验丰富的专职校长,及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二、经费来源

学校有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8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流动资金30万元,固定资产50万元。

三、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曹县启明职业培训学校占地面积40亩,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学校有蓝球场,有3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运动场,有健身器材,有可容纳1000名学生活动的运动场地;有大型理论教室8座,面积1500多平方米,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包括实习车间10间,面积350平方米的实训操作区;有办公室10间(学校办公室、招生办、学生科、教务科、教研室、校长室、实习科、总务科等);有食堂,有男女生宿舍10间,可满足500名学生吃饭住宿,宿舍、食堂的条件安全、卫生,便于管理。以上教学场地均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学校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价值50万元的现代化教学仪器设备,各类培训教材齐全,现有培训教材及自购图书1万余册。

四、师资力量及技能水平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配备有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各类专业教师配备齐全,教学经

验丰富,目前在职在岗教职工40余人。其中专业理论教师20人,实习指导教师14人,职业指导师5人,大部分都具有中高级职称。学校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培训能力

学校年培训能力5000人以上,保证培训合格率在90%以上。特别是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上,学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积极举办各类培训班20余期,培训各类专业人员3000余人,年输送能力达600人;全部被输送到县、市、省各大中型企业及东部沿海地区务工就业,其中100多人竞争到了管理人员岗位。

六、开设专业工种

我校是一所综合性的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开设有计算机及应用、电工、焊工、烹饪、维修电工、纺织、保全工、挡车工、冷藏工等10多种专业工种, 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的开放型办学格局。

七、培训方式

在培训方式上,学校可以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长、中、短期相结合,脱产培训、业余培训以及脱产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特殊情况,如:距离较远的企业,我校可采取设点培训或下企业培训;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或储备式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特别是在职业技能培训上,我校采取了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根据职业(工种)标准和

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结合用人单位的生产实际,合理调整课程与课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保证保质保量的完成培训任务。

八、就业渠道

近年来,我校切实按照就业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广泛开辟就业市场,使我校的结业学员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学校搭建了广泛的就业平台,专门设有就业科,配备专业老师负责就业指导工作, 我们会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帮助其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现与县、市、长三角、珠三角几十家私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用人合作关系,为结业学员的高质量就业提供了有力保障。我校结业学员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能熟练、动手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历年来结业学员供不应求。

九、办学理念及办学思路

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曹县启明职业培训学校建校以来,在各级党政、教育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学校一班人苦心经营、共同努力下,学校各项事业均得到了长足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放心、企业满意、学员就业为工作中心,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积极推动曹县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我校

正是秉承着这样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市场为向导,坚持培训与就业并举,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合格的中、初级实用人才,走出了一条适应市场需求、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办学路子。

1、主动适应市场,建设品牌专业。专业建设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又要遵循市场规律。学校主动适应市场,按照市场需求着力加强专业建设,以名牌专业打造职教名校,通过重点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促进实验、实习设备的现代化建设,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整体改革,从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面向市场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力。学校现已逐步形成电工、电焊、纺织、计算机应用、冷藏等骨干专业群,使学校的专业建设既符合市场需求,又带有适度超前性,骨干专业、名牌专业优势初步显现。

2、积极融入市场,拓展服务功能。学校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与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合,积极融入市场,全面履行农村职业培训的职能和义务。围绕国家产业发展和地方产业调整,综合服务于城乡多种产业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服务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化转移。

3、大胆开拓市场,全力服务“三农”。学校瞄准城乡市场需求,大胆开拓市场,实行校企合作,“贴近产业办专业,面向市场育人才”,加大“为农服务”,同时,学校还大力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优势培训农村

转移劳动力,有力促进了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和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学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同步攀升。

综上所述,我校有信心有能力办好曹县这一定点培训机构,我们保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保质保量的完成培训任务。

曹县启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定稿)

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各类培训机构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能力与质量,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服务外包人才需求,根据《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2_-202_)》,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教育培训资质,具备良好的教育资源,以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支撑为目标,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开设服务外包方向或从事服务外包定制培训的大专院校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内部举办的可面向社会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业务范围主要为:外语类培训,软件设计开发技能培训,外包行业技能培训,工程和工业设计技能培训,医药研发技能培训,游戏行业设计开发技能培训,IC设计技能培训和互联网相关技术培训等。培训对象包括以下类型: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开展的储备人才培训;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或服务外包发包商的需求开展的人才定制和在职培训;新入职大中专毕业生的岗前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以及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知识产权的培训等。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推荐及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出本地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培训机构有效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的教育培训资质。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经验。培训周期应该达到全日制3个月(或300课时)以上,一年内培训人数累计200人以上。学员的实习、实训课时一般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且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7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三)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现有1000平方米以上适应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与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

(四)具有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专业课程设置合理,教学内容符合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趋势,人才培养适应我省外包企业人才需求。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财务核算制度等。

(六)具有较强的交流、合作能力,并在外包教学方面至少与2所国内外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有长期合作项目。

(七)具有完备的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应对受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应给予颁发合格证书。

(八)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具体实施计划。能在2-3年内达到千人以上服务外包专业培训规模,并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和设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培训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培训机构的申报、初审工作,并集中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6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三)省商务厅对通过评审的单位认定为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八条 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二)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四)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课件和教材。

(五)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上培训情况总结,并提供培训毕业人员工作去向,本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七)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特点,采取灵活措施,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努力为全省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二)进一步优化培训课程设置,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内部管控,积极开展校企对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如实、准确地将培训人员有关情况和各项统计数据及时输入服务外包统计和管理系统。

(四)加强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及时、准确填写和更新山东服务外包网站中人才培训机构情况,每半年将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项目、规模、就业、费用等情况以及工作计划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六)接受认定机构对其进行的综合考核评估。

第十条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可享受国家和省服务外包有关人才培训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省商务厅每两年对培训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主要考核培训规模、质量、受训人员就业比例等培训效果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考核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发生调整、更名、重组等变更事项,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则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伪造、冒用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

(二)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三)投诉集中、影响恶劣的培训机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不断修改完善。附: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申请书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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