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附件一: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其中,注册执业人员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其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 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其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其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6)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8)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0)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1)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2)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 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其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六)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提供
(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八)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的,按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2_]229号)办理:
1.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 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3)种情况的,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2_]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除上述要求外,重新核定资质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
(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2.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事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 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网上申报、业绩核查和电子数据
(一)网上申报
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省住建厅网站下载),住建部审批和住建厅审批的资质都需申报。
2.申报住建部审批资质的,还需填报《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住建部网站下载),上报并打印出“受理信息采集表”单独装订。
(二)业绩核查
1.业绩核查材料一式二份,单独装订。
2.业绩核查材料上传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
(三)电子数据(住建部审批的资质提供)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 3.业绩核查表(Excel版本)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装订
1.除《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以简单装订为宜,避免硬质封面、豪华装订及装订条等装订方式。附件材料应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目录内容及编排顺序同“提交材料”,技术人员、企业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依照申请表所列人员、业绩顺序排列,且一个人员或一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归放在一起。
2.企业同时申请以下资质的,申请表、附件材料应分开填写、装订:①工程设计行业和专项资质的,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③住建部审批和住建厅审批资质的。
(二)份数
1.申报单位申请综合资质或只申请一个工程设计行业和一个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时,住建厅审批的资质应提供一份申请表,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应提供三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申报单位申请两个、两个以上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每增加一个行业,建设部审批的资质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不需增加。
(三)其它
1.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缺页,复印件应加该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红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
2.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的同时报送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受理部门在每本附件材料目录页注明附件材料的原件已核实的意见,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复印件模糊不清、缺页不完整的视为无效材料。
4.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5.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推荐部门审查意见表、业绩核查表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详见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
四、附件
五、附件
六、附件七。
第二篇: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及要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清单
工程设计企业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
(http://)进入“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中,应有网上申报完成后生成的条形码。
(一)对于按照新《标准》核准通过,但所持证书为旧版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为乙级及其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换领新版资质证书(须建设部审批的资质证书除外),但需提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份。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的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更换新证书应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2、附件材料(检查原件,收留复印件)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
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④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更换新证书应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2、附件材料(检查原件,收留复印件)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④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换证需按新《标准》重新核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2、附件材料(检查原件,收留复印件)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社保证明复印件;
⑥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⑦《企业基本信息表》。
(五)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2_]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后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装订
1、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以简单装订为宜。附件材料应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目录内容及编排顺序同“申报
材料清单”。技术人员相关证件及个人业绩表、企业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依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员、业绩的顺序排列,且所列人员的相关证件材料或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归放在一起。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装订成一册,附件材料装订成一册。
3、企业同时申请以下资质的,其申请表、附件材料应分开填写、装订:①工程设计行业和专项资质的,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③建设部审批和建设厅审批资质的,④建设部审批的转正资质和其它资质的。
(二)份数
1、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只申请一个工程设计行业和一个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时,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应提供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由建设部审批的,应提供三份申请表和二份附件材料;
2、申请两个、两个以上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每增加一个行业,由建设部审批的,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由建设厅审批的,不需增加。
(三)其它
1、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缺页,复印件应加该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
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鲜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2、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的同时报送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
3、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复印件模糊不清、缺页不完整的视为无效材料。
第三篇: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附件一: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其中,注册执业人员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其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 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其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其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6).企业相应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7).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8).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0).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1).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2).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 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其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六)、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提供
(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八)、企业按新《标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按
(二)条申请资质升级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办理。企业按原《标准》(建设部建设(202_)22号《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2_‟274号文相应要求办理。
(九)、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的,按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2_]229号)办理:
1.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 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3)种情况的,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2_]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除上述要求外,重新核定资质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
(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2.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事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 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装订
1.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以简单装订为宜,避免硬质封面、豪华装订及装订条等装订方式。附件材料应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目录内容及编排顺序同“提交材料”,技术人员、企业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依照申请表所列人员、业绩顺序排列,且一个人员或一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归放在一起。
2.企业同时申请以下资质的,申请表、附件材料应分开填写、装订:①工程设计行业和专项资质的,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③建设部审批和建设厅审批资质的,④建设部审批的转正资质和其它资质的。
(二)、份数
1.申报单位申请综合资质或只申请一个工程设计行业和一个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时,建设厅审批的资质应提供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应提供三份申请表和二份附件材料;
2.申报单位申请两个、两个以上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每增加一个行业,建设部审批的资质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不需增加。
(三)、其它
1.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缺 页,复印件应加该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红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
2.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的同时报送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受理部门在每本附件材料目录页注明附件材料的原件已核实的意见,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复印件模糊不清、缺页不完整的视为无效材料。
4.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5.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其填表说明、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和推荐部门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
四、附件五。
第四篇:企业资质申报
承诺函
工程指挥部: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工程事项,我司保证不影响我司资质人员数量,在办理过程中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单位)自负,特此承诺。
承诺人: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五篇:南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料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料要求
1、申请表:
各企业须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报送《申请表》的份数由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确定。其申请表要保证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各留存一份;申请增项交通、水利、邮电通信、市政、铁道、民航等施工资质的企业,每申报一项,需加填二份申请表。
2、申请附件材料:
申报附件材料统一用标准A4纸张装订,封面正面及侧面必须印有企业名称,首页应标有材料内容的目录,材料内容应标注页码,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有的需加盖公章)。★(1)企业成立相关文件(成立批文、注册登记文件、变更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三总师”(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经营负责人)的任职(聘用)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及有效的人事及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章程;
★(5)企业最新验资报告(需提供原件或加盖会计事务所印章并附会计事务所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6)改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新企业和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要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7)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决算年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和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章);(8)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报表(当年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特级、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其上报的财务年报表需加盖具有持业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章;其上报的生产情况统计年报表需加盖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的印章;
申报二级及以下施工资质的企业,其上报的财务年报表和生产情况统计年报表需加盖省辖市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财务、统计部门的印章; ★(9)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暨购置发票;
(10)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如无,需附有效说明)、工程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及质监部门或业主提供的质量验收、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安全评估的证明材料,其中,特级、一级企业安全评估证明由省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出具,二级及以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建设(建筑)或省有关专业厅、局主管部门出具。还应附上能反映工程规模指标(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的指标)的工程照片(6寸彩照)。代表工程的资料按照片、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单、安全评估资料的顺序排列;
(11)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及有效的人事、劳动合同;
★(12)企业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的职称证书(高、中、初顺序)和身份证,有效的社会保险凭证;
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和劳动合同; ★(13)企业荣誉证书暨工程获奖证书; ★(14)其他所需的资料。
★(15)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
注:★为新设立的企业首次申报资质只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3、企业需提供若干套附件材料(根据申报资质等级而定)。、增项交通、水利、邮电通信、市政、铁路、民航等施工资质,其相关部分附件材料另行单独装订一册。